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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光伏产品遭遇欧盟“双反”的原因及影响分析

我国光伏产品遭遇欧盟“双反”原因及影响分析

经济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姓名:指导老师:

摘要:论文对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实施的“双反”调查措施进行了研究。首先,论文对“双反”措施的概念进行了简单介绍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他国对华“双反”的特征。其次,论文对光伏产业进行了介绍并通过大量图表分析了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状况,另就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案进行了梳理。再次,论文就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实施“双反”措施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主要通过大量数据和图标分析了经济层面、产业和市场层面的原因,通过援引相关法律规范分析了法律层面的原因。然后,着重分析了欧盟对华光伏“双反”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使光伏产品出口数量减少的出口抑制效应、使得我国贸易环境进一步恶化的连锁效应以及对我国光伏产业发展产生阻碍作用的税收叠加效应。最后,在对原因和影响的分析的基础上从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提出了中国应对他国“双反”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双反”措施光伏产品非市场经济地位禁止性补贴

0 导论

0.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也来越多地参与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中,与其他国家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197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仅为0.4062万亿元,而到了2013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达到了56.9万亿元,是1979年的140倍,与此同时,我国的对外贸易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79年,我国的进出口总额仅为0.0293万亿元,而到了2013年,我国的进出口总额已经突破了24万亿,成为了世界上第一货物贸易大国。1但是,更加明显的趋势则是,在我国的经济不断发展、与世界各国经济交流不断增强的同时,国际上的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并迅速壮大,我国也面临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我国在近10年来一直是遭受贸易救济调查最多的国家,我国遭受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等新闻频频见于各种媒体之上。由于我国对其他国家的贸易顺差的不断加大,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和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他国家已经不再满足于仅仅对我国企业或政府单独使用反倾销措施或者反补贴措施,而是逐渐开始采取将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合并使用的救济措施以加大对我国涉案企业以及政府的惩罚力度。外国对我国采取“双反”措施起源于2004年加拿大对从我国进口的烧烤架的“双反”调查,尽管该案件最终以终止调查作为结局,但是它让其他国家找到了一种对我国实施贸易制裁的新方法。其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加入对华“双反”行列,对我国的不同行业的不同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可以说,越来越多的国家,譬如美国,欧盟等各国,不仅将“双反”作为“保护伞”以保护自身产业发展,也将其作为一面“盾牌”用来抵御我国产品的竞争力给其国内经济带来的的冲击,在这种恶劣的国际经济环境中,我国的相关产业的发展举步维艰。

在其他各国对华“双反”的案件中,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2012年欧盟对我国发起的“光伏‘双反’案”,其以高达204亿美元的涉案金额成为中欧贸易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双反”案件。2013年,欧盟光伏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由欧洲委员会发布最终结果,该结果中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光伏组件和电池征收47.7% - 64.9%的“双反税”,但是早前已经做出价格承诺的企业不包括在内。2研究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的原因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欧盟对产自于我国的光伏产品采取“双反”调查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一方面是因为欧盟认为我国经济的崛起威胁了欧盟诸国的经济利益、损害了其相关产业的健

1数据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82406697.html,/cacs/newcommon/details.aspx?articleid=84871).

康发展;其次是因为欧盟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实施“双反”容易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双反”的发生;最后,我国在光伏产业确实存在较多的不合规定的补贴,欧盟以此为依据对我国光伏产品实施“双反”。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的成功对我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一方面,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政府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各种行业补贴政策和措施方面具有促进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和政府应对“双反”措施提供了经验教训;另一方面,该“双反”案件也会对我国对欧盟的出口产生抑制作用,并且其为其他国家产生了一个示范效应,将会使得我国在以后面临更多的“双反”调查,使我国的贸易环境进一步恶化,此外,由于其对涉案的企业征收了高额的“双反”税,我国的光伏产业的发展将受到阻碍。

为了有效应对欧盟乃至其他国家将来对我国采取的“双反”措施,政府、企业应该积极行动起来,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为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地运行提供保障。

0.2 文献综述

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是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主要救济措施,其主要功能是保护贸易的公平性、维护贸易双反的合法利益。但是,由于非关税壁垒被禁止使用,反补贴措施和反倾销措施的地位不断上升,理论界开始加强对反倾销和反补贴的研究。相比较单独的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而言,“双反”出现的时间比较晚,理论界对其研究也比较少。只有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对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整理和总结,才能对“双反”措施进行更好的更深入的研究。

0.2.1国内的理论研究情况

国内学者主要针对国外对华施行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原因以及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各国对华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原因,我国学者曾昊(2011)认为主要是因为我国经济结构不平衡,企业间存在着较强的恶性竞争,我国企业应诉不积极,助长了反倾销的盛行。3

史丹和白旻(2012)则主要针对欧美国家队我国光伏产品“双反”的原因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欧美国际对华双反的直接原因是我国政府的扶持政策不规范,深层次原因是全球经济低迷,根本原因则是欧美国家对其战略新兴产业的保护。4

3曾昊. 对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的思考》.[J].中国经贸导刊.2011(14):62.

李磊(2013)认为反倾销的原因是为了维护公平竞争、防止掠夺性定价行为、反垄断、保护国内产业免受损害以及反击他国的不公正待遇,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反倾销所带来的福利,例如调控进口,保障收支平衡、保护受损产业,稳定就业、推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其他国家产生威慑等。在分析对华反倾销时,李磊通过大量数据对对华反倾销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分别研究了宏观经济波动、贸易压力、外国货币的升值、失业率、我国对外出口集中度这五个方面在国际对华反倾销中的影响程度。5

栾信杰(2011)通过研究与反倾销、反补贴有关的规则,分析了国外对华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基本情况并且提出了通过衡量国内市场对价格的敏感性来确定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的观点。他认为通过对倾销产品与本国产品以及倾销产品与非倾销产品之间的替代弹性、国内需求弹性、国内产业的供给弹性的审查,可以基本确定倾销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6

0.2.2国外的理论研究情况

比利时学者Edwin Vermulst和Brain Gatta(2012)考察了可以帮助确定欧盟对中国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关键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对贸易前景产生的深远影响,在其作品中,指出反补贴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补充,并对欧盟的反补贴历史进行了研究。7

英国学者Peter Holmes和Jeremy Kempton(1996)概述了欧盟的反倾销制度,并对比了欧盟自身的反倾销制度和反倾销过程、欧盟反倾销过程与美国反垄断和反倾销系统,得出了由于政策的不同,要想使得反倾销的过程司法化是不现实的,并且欧盟成员国在欧盟反倾销政策的作用越来越大。成员国缺乏共同的意识形态意味着他们在可预见的未来不愿意或者不能设计出一个纯粹的法律系统将反倾销的应用委托给委员会。8

比利时学者Paul Brenton(2001)认为反倾销诉讼具有天生的歧视性。相对于国内生产商和世界上其他地区的非指定国家而言,从指定的国家进口商品具有歧视性。在其作品中,他们分析了欧盟反倾销行为对指定的国家、世界上其他地区的非指定国家以及欧盟内部的非指定国家的影响。其结果表明,欧盟的反倾销政策导致了贸易转移,这种转移主要表现为进口转向以前不是欧盟的供应商的供应者。9

5《当代国际反倾销与对华反倾销研究》.李磊著.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3,170-179页.

6《国际贸易摩擦与应对研究》.栾信杰著.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4-90页,146-178页.

7EDWIN VERMULST,BRIAN GATTA. Concurrent trade defense investigations in the EU, the EU's new anti-subsidy practice against China, and the future of both[J]. World Trade Review,2012,113:. 8Peter Holmes,Jeremy Kempton. EU anti-dumping policy: A regulatory perspective[J]. Journal of European Public Policy,1996,34:.

9Paul Brenton. Anti-dumping policies in the EU and trade diversion[J]. European Journal of

0.3 论文的框架结构及主要研究方法

0.3.1 论文的框架结构

本文的框架结构如下:

第0章是导论部分。在该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和选题意义,并对国内外的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了综述。

第1章主要对“双反”措施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总结和阐述。

第2章主要是针对目前我国的光伏产品出口欧盟的情况进行了分析。该章首先简要介绍了光伏产业,接下来运用了大量的图标和数据分析了我国对欧盟出口光伏产品的现状,最后再简述了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的历程。

第3章分析了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的原因。该章首先通过对欧债危机之后欧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我国经济发展状况进行了对比,分析了经济层面的原因;然后再通过援引相关的法律规范分析了欧盟对华光伏“双反”的法律层面的原因;最后从我国政府对光伏产业的各种补贴政策来分析产业原因。

第4章分析了欧盟对华光伏“双反”对我国产生的影响。该章一方面分析了对政府的积极影响和对我国光伏产业的积极影响,另一方面着重分析了对我国经济产生的消极影响。首先,我国对欧盟的出口减少,产生了出口抑制效应,这是欧盟对我国的光伏产品实行“双反”给我国经济产生的最直接的不利影响;其次,欧盟对华光伏“双反”的成功,将为欧盟和世界上其他国家向我国实施“双反”提供借鉴,我国将可能遭遇更多的“双反”,产生连锁效应;最后,由于高额的“双反”税,我国的光伏行业利润空间变小,产生当然税收叠加效应将严重阻碍我国光伏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

第5章主要提出了我国应对欧盟“双反”的措施。首先,在政府层面上,要调整相应的补贴政策,取消不符合规定的补贴项目,要规范并发挥政府的职能,并且要学会运用WTO规则解决争端;其次,在行业层面上,行业应该组织“抱团”应诉,培训专业人员并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最后,在企业层面,企业应该积极应诉、寻求新的目标市场以及走对外直接投资之路。

0.3.2 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

本文在研究欧盟对华光伏“双反”时,不仅注重理论,更注重实际,采用了将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本文在贸易保护主义理论、反倾销理论和反补贴理论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双反”的概念和相关特征,并以这些理论为依据,分析了欧盟对华光伏“双反”的经济层面、法律层面以及行业层面的原因,也以此为依据分析了欧盟对华光伏“双反”对我国经济产生的影响。

以理论分析为基础,并进一步进行了实证研究。运用了大量的数据和图标,分析了我国在光伏产品反面对欧的出口状况,并且运用了对比的方法分析了欧盟和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探索了欧盟对华光伏“双反”的经济层面的原因。此外,本文还列举了国在光伏行业存在的各种不符合规定的补贴政策和措施,探索了行业层面的原因。

1“双反”措施概述

1.1 “双反”的概念

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对从我国进口的烧烤架实施了“双反”调查,这是国外对我国进行的第一起“双反”调查,自该案件以后,世界上其他国家纷纷模仿加拿大的做法,针对我国的不同产业、不同产品提出了“双反”调查。以2006年11月20日对原产于我国的铜版纸发起“双反”调查作为开端,美国在与我国的贸易过程中频繁使用该贸易救济措施,涉案产品种类多样,如标准钢管、薄壁矩形钢管、管线钢管、橡胶磁铁、厨房用金属架、亚硝酸钠、热敏纸、晶体硅光伏电池及其组件等10。此外,澳大利亚也在2008年3月26日对产自于或出口自我国的卫生纸正式进行“双反”调查,这是澳大利亚对我国初次实施“双反”措施。2011年5月14日,欧盟作出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征收4%~12%的反补贴税率和8%-35.1%的反倾销税率,这起案件是欧盟对从我国进口的同一种产品采取两种贸易救济措施的开端。随着各国对我国进行的“双反”调查的增多,“双反”措施这一概念也就应运而生。要了解“双反”措施,必须先要了解倾销、反倾销措施和补贴、反补贴措施的相关概念。

根据GATT第六条的规定,当一国的某一种产品凭借低于其正常价值的方法进入到了另一国市场时,如果因此而对某一个缔约国国内已经建立起来的某一项工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或产生了实质性的损害威胁,又或者对兴建某一国内产业产生了实质性的障碍,这类倾销行为应该因此而受到谴责。因此,所谓倾销,在法律上至少必须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产品的销售价格必须低于产品的正常价值;第二,该产品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

10资料来源:详细内容参见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障碍;第三,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与其低价销售行为有因果联系,如果低价销售行为与产业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那么也就不能判定为倾销。“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倾销是人为制造有力的贸易条件达到多出口的目的,并非是这种商品真正具有国际竞争力,因此,倾销对市场价格机制具有极大的杀伤力,倾销幅度越大,对市场价格的扭曲程度越大。”11正是由于倾销行为会对一国经济产生这些危害,WTO反倾销协议做出了规定,一旦裁定存在倾销行为,进口国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也能够接受出口商做出的价格承诺12。而我们所说的补贴,,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相关规定,其被定义为:在一成员国领土内由一国政府或者任何一个公共机构提供并授予某种利益的财政资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的措施。13尽管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进消费者福利和增强进口国国内竞争、促进优胜劣汰,但是,补贴的产生以及对其越来越频繁地使用将会对国外那些生产相类似的产品的企业和行业产生不利的影响,产生贸易的不公平性,最终会使得贸易各国的利益受损,国际贸易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14因此,在WTO体制下,允许进口国对受补贴的产品采取相关行为、施行反补贴措施,例如采用征收反补贴税或者价格承诺的方法。

由此可知,“双反”措施是指一国针对其向他国进口的某一产品同时实行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双反”措施并不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贸易保护措施,而是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结合,但其亦不是二者的简单相加而是指两者在程序上密切联系。“双反”措施可以是在一开始即对涉案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与反补贴调查,也可以是对涉案产品先行进行反倾销调查或者反补贴调查中的一种,在调查的过程中因查明该产品同时存在补贴或者倾销的事实而提出反补贴调查或反倾销调查。

1.2 双反的特征

在2004年之前,国外各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是单独的反倾销调查和保障措施调查,但是2004年加拿大对我国的室外烧烤架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开始了各个国家对我国的双反历程。回顾我国遭遇双反调查的历程可以看出,国外各个国家对我国的双反调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2.1数量呈上升趋势

11

《反倾销的国际比较、博弈与我国对策研究》.杨仕辉著.北京:科学出版社,2005,1页

12

一种协议,在此协议中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其出口产品的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地区)出口产品,以此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进口国(地区)对其承诺予以接受并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

13

《贸易经济法》.蔡春林主编.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238页.

14

根据图1-1的数据显示,在2004年至2012年之间,我国总共遭遇“双反”

调查共计58起,相当于平均每年就要接受6起“双反”调查。2004年我国所遭遇得“双反”调查仅为3起,其后数量不断上升,尤其是到了2009年,世界各国(地区)对我国实施的“双反”调查多达12起,2009年之后,这种增长的趋势有所减缓。

图1-1 我国遭遇“双反”数量分布图

*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国别贸易投资报告2005—2013》、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82406697.html,/)相关信息整理所得。

2004年至2006年之间,由于“双反”调查措施在应用方面还不够成熟,对我国实施“双反”调查的仅加拿大一国,所以在此期间我国遭受到的双反调查的数量并不是很多。随着美国的加入,一方面由于美国在对外经济交流中一贯主张“进攻式经济政策”,我国所遭受到的“双反”调查出现了明显的增长趋势。自2009年之后,虽然美国对我国发起调查的态势有所缓和,但是由于“双反”措施在应用上已经趋向成熟,世界上其他国家(地区)已经从观望状态转向采取实际措施,例如阿根廷,以及本文研究对象——欧盟,就在2010年加入了“双反”大军。虽然整体上升趋势有所缓解,但是由于更多的国家加入产生了更大的示范效应,我国所遭受调查的整体状况并没有出现好转,并且在未来可能会再次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1.2.2胜诉难度大

数据表明,在我国所遭遇到的58起“双反”调查中,胜诉(包括否定性产业损害初裁和对方终止调查两种情况)的总共为7起,占总案件的12.07%,而败诉(包括做出肯定性产业损害初裁、实际做出征收双反税的终裁和单独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终裁三种情况)的则为51起,占总调查的87.93%。15其具体情况如图1-2所示。

图1-2 我国在“双反”调查中的胜负分布情况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所公布数据整理而成“双反”调查是将反倾销与反补贴合并调查并通常同时做出终裁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企业应付单独的反倾销或者反补贴就已经显得十分困难了,而在“双反”调查中,企业并非单独而是要同时应付反倾销和反补贴这两种调查,在准备应诉与填写调查问卷时,时间显得更加紧迫,而且各个国家(地区)一般不都批准企业的延期申请,这就使得企业必须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繁琐的工作,企业应诉难度大,胜诉难度就更大了。如果只是处理单独的反倾销调查,则主要的应诉主体为企业,但是在“双反”调查中,政府和企业都是主要的的应诉主体,一方面政府要极力证明对企业或者行业没有提供专项性补贴,另一方面企业要证明自身不存在倾销也没有接受政府的补贴,这就使得牵涉面变大,应诉难度进一步增大。

1.2.3对涉案的企业产生消极影响

在“双反”调查中一旦败诉,则意味着败诉企业将被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两种税率。以2010年欧盟对我国的铜版纸“双反”案为例,欧委会最终于2011年5 月14日对其作出了终裁,对涉案的中国企业征收4%-12%的反补贴税率和8%-35.1%的反倾销税率,普遍反倾销税率为27.1%,普遍反补贴税率为12%。16我国的产品在向国外出口时,普遍采取低价策略,这种低价策略所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企业的盈利空间较小,这些企业一旦被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就意味着产品的出口成本进一步上升,企业利润率大大降低,从而严重影响到涉案产业的发展,更严重的结果则是使得涉案产品更加难以进入甚至最终退出国外市场。

16

详细内容参见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82406697.html,/cacs/newcommon/details.aspx?articleid=84871)

2 我国对欧盟的光伏产品出口现状分析

2.1 光伏产业简介

太阳能光伏产业是一种利用光伏效应使太阳光辐射能转化为电能的一种战略性新兴产业。当今社会,在所有利用太阳能的不同方式中,其最佳方式即是光伏转换,它是指利用太阳光直接照射到硅材料上而产生电流直接发电的一种现象。一般而言,“光伏产业”是指以硅材料的应用开发而形成的产业链,该产业主要包括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太阳能电池生产、相关生产设备的制造、高纯多晶硅原材料的生产等。1839年第一次发现了“光伏效应”,而且人们以光伏效应为基础研究出了光伏电池,到了1970年,开始出现了商业使用的光伏电池以及系统的公司。光伏电池主要有晶硅电池和薄膜电池两种,薄膜电池由于转换效率低于晶硅电池,因而市场占有份额相对较低,晶硅电池仍然是当今世界的主流产品。由于太阳能具有的低污染特点与当今世界各国“节能减排”的主流相符合,太阳能光伏产业近十年来发展迅速。以我国光伏产业的发展情况为例,我国光伏产品在2006年的出口额为2.25亿美元,而据相关数据显示,到了2012年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总额则达到了233亿美元。近十年来,全球光伏电池产量表平均年增长率为48.5%。17

图2-1 我国光伏产品出口总额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太阳能光伏产品分会秘书长孙广彬在AsiaSolar论坛上的演讲内容整理所得。

2.2 我国对欧盟光伏产品出口情况分析

我国光伏产业从20世纪70年代才开始起步,其间经过40多年的发展,到现在已经具有了相当大的规模。在这40年间,我国光伏产业的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链日益完善,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行业成本不断降低,行业总产

17

值不断提高。2007年,我国光伏产品的出口总额同比比增长1161.97%,2009年同增长212.97%,,2011年同比增长17.38%,但到了2012年,中国的光伏产品出口总额首次出现了负增长,增长率为-35%。18

图2—2 我国光伏产品出口额增长率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太阳能光伏产品分会秘书长孙广彬在AsiaSolar论坛上的演讲内容整理所得。

图2-3 我国光伏产品出口价格趋势图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太阳能光伏产品分会秘书长孙广彬在AsiaSolar论坛上的演讲内容整理所得。

欧美市场一直是中国光伏产品出口的传统市场,2011年,我国光伏产品出口总额358.2亿美元,其中出口欧洲市场总额达到了204亿美元,2012年出口总额233亿美元,其中对欧出口总额为111.9亿美元,而到了2013年,我国光伏产品对欧出口总额所占比例则相较于2012年而言进一步下降。笔者认为,中国对欧光伏产品出口总额所占比重的下降与2012年欧盟对我国光伏产品采取“双反”措施息息相关。具体分布情况如下图2-4所示。

图2-4 2011—2013年我国光产品对欧出口状况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太阳能光伏产品分会秘书长孙广彬在AsiaSolar论坛上的演讲内容整理所得。

2.3 中欧光伏“双反”历程

欧盟委员会在2012年9月6日发布公告,称对我国的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同年的11月8日,欧盟委员会再次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立案公告,决定对来自我国的光伏电池发起反补贴调查,至此,欧盟对我国的“双反”调查正式宣告形成。我国和欧盟经过了多轮谈判之后,于2013年8月双方达成一致决定,我国向欧洲输出的光伏产品最终以“价格承诺”的方式达成了“友好解决方案”。该方案的具体情况为,我国的企业能够向欧洲出口的组件配额为7GW/年,对于配额内的产品欧盟不会征收双反税率,但是需要我国企业做出承诺,确保每瓦不少于0.56欧元的产品价格。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在2013年12月5日对于欧盟委员会所作出的终裁公告予以公布,即对产自于中国的光伏组件与电池征收47.7%—64.9%不等的“双反税”,但是已经做出价格承诺企业不在征税行列。

尽管欧盟对我国的光伏“双反”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和谈判取得了“友好解决方案”,但这个友好解决方案仍然有许多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中的价格承诺自2013年1月6日开始实施,但是协定中的7GW的配额如何在国内的光伏企业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是一个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对于此问题,机电商会曾经向各大企业征求意见,一个看似合理的分配方案是按照“6.5:2.5:1”的比例对7GW 的光伏产品配额予以分配。此方案具体为,将这个配额中的65%作为企业对欧盟出口光伏电池组件与中国对欧出口光伏电池组件的份额进行分配,25%作为一种鼓励和重点支持份额,将其分配给那些积极参加行业抗辩的企业,最后的10%优先用于扶持规模小、拥有自我品牌、科技含量高、财务状况良好的光伏电池出口企业。19这个方案之所以“看似合理”是因为:第一,65%的分配比例是根据过去的历史数据计算的出的结果,但是中国的光伏企业完全是依靠价格战的方式获得

了如今的市场份额,而将65%的配额比例分给这些依靠价格战获得较大市场份额的企业无疑是承认了这些企业以前所采取的“价格战”的竞争行为的合理性,这会给其他产业以不良示范效应;第二,将配额的25%分给积极参与应诉的企业的建议也是不合理的,在实际的应诉过程中,有些企业的应诉确实对整个行业产生了有益影响,但事实上,也有一些企业的应诉对最终协议的达成并没有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谁应诉谁得益”的分配方式看似合理实则不合理,而且,5%的配额应该如何在这些应诉企业之间进行分配,这也是一个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如果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不合理,寻租行为产生的可能性将会大大提高。

此外,在最初,有94家企业作出了价格承诺,而在最终裁决中,作出价格承诺的企业已经增加到了121家,在调查期间,这些企业的出口总额在我国对欧盟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为80%。按照最终裁决,配额的计算从2013年8月份开始,由于大部分企业在此之前在欧洲拥有很多的库存以应对欧方的产品需求,这些库存可以暂时性的应对最终裁决,但是,从2014年开始,企业在欧洲的存货会慢慢减少直至全部用完,这时,企业争夺配额的大战将拉开帷幕。

3 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的原因分析

欧盟对华实施“双反”的原因,其官方原因是从我国的进口的光伏产品价格过低,欧盟对光伏产品的进口数量急剧增加,内部需求相对减少,严重损害了欧盟内部成员国的利益和产业的健康发展。但是,进口量的急剧增加使得各成员国的利益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严重受损并不是欧盟对华实施“双反”的全部原因。事实上,欧盟对华实施“双反”措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方面和法律方面的原因,也有行业和企业方面的原因。

3.1 欧盟对华“双反”的经济因素分析

3.1.1欧债危机及其后续影响

2009年欧债危机在希腊爆发后,影响不断扩大,情况不断恶化,最后由单一的国家主权债务危机变成了整个欧元区的债务危机。欧债危机爆发后投资者对欧元的信心下降,对欧元的需求量降低,欧元持续贬值。其次,在欧债危机的影响下,由于危机国所持有的政府债权无法偿付,其不良资产率上升,而欧盟其他国家的商业银行也由于持有危机国的国债而遭受十分严重的损失。(到2011年,欧盟各成员国不良贷款比例不断提高,其中希腊达到了11.5%、匈牙利达到了110.4%、冰岛达到了38.8%、、爱尔兰达到了9.2%、意大利达到了7.8%)20

20

图3-1 2004年—2013年欧盟经济增长率

* 数据来源: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整理所得

图3-2 2006年—2012年欧盟失业率

* 数据来源: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整理所得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所带来的后续效应无疑是显著的。受欧债危机的影响,欧盟的经济增长速度明显下降,国内经济低迷,相关产业纷纷倒闭,失业率显著上升。由图3-1显示,2009年欧盟的经济增长速度为-4.33%,2010年经济增长率虽然有所回升但其后经济增长率仍然处于降低的状态。图3-2显示了从206年到2012年期间欧盟的失业率,欧盟2008年的失业率仅为6.92%,在欧债危机发生后,其失业率节节攀升,到了2012年已经达到了10.5%。21

由于欧盟整体经济走势持续下滑,欧盟各成员国财政吃紧,导致各国对一些产业的补贴力度减弱,在这种经济形势下,欧盟各国政府大量缩减对对光伏产业的扶持政策和补贴政策,其光伏市场容量也相应的迅速萎缩,产能过剩的现象开始出现。但是,欧盟将由于其内部各国所带来的光伏企业倒闭的问题纷纷嫁祸给中国光伏企业,称由于中国的光伏企业存在倾销行为、中国政府对光伏产业存在禁止性补贴行为而产生的中国光伏产品价格过低给欧盟的光伏产业带来了严重损害。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欧盟在与其成员国之间权利竞争导致其影响力不断下降的情况下重新增强其影响力22;另一方面,这也为欧盟的光伏产业发展疲软找到了一个貌似合理的借口。

3.1.2中国经济崛起

21数据来源:根据世界银行统计数据整理所得.

22

朱子心.欧盟对华光伏产业双反调查初裁结果背后的力量博弈——中欧光伏贸易摩擦分析 [J]. 中国外

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也是欧盟对中国的光伏产业发起“双反”的原因之一。如图3-3所示,2002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12.033万亿元,到了2012年,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达到了51.894万亿元,是2002年的4倍23。众所周知,我国已经是世界上的第二大经济体。但是,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所遭受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增加。包括欧盟在内的世界各国(地区)与我国的贸易摩擦越来越频繁。

图3-3:2002年—2012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3》整理所得据我国海关统计,2005年我国对欧盟的出口达1800亿美元,欧盟对中国出口额达600亿美元。242013年,我国对欧盟出口总额达3390亿美元,欧盟对我国出口总额达2201亿美元25。,具体情况如图3-4所示。纵观中国同欧盟贸易来往的历史,中国对欧盟出口多而进口相对较少,使得欧盟对华贸易逆差不断增大,欧盟单凭传统的反倾销措施措施对改变长期的贸易逆差效果不明显,此时将反倾销和反补贴结合起来,使得将原来仅仅集中于对企业的调查进一步上升为对我国政府的调查。

年份对欧贸易占我国对外

贸易的比重(%)对欧出口占我国总出

口的比重(%)

自欧进口占我国总进

口的比重(%)

2009 16.5 19.67 12.7

2010 16.1 19.7 12.1

2011 15.6 18.8 12.1

2012 14.1 16.3 11.7

2013 13.4 15.3 11.3

图3-4 2009—2013年中欧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所占的比重

3.2 欧盟对华“双反”的法律原因分析

23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https://www.wendangku.net/doc/882406697.html,/)

24刘磊. 欧盟对我国实行双反的原因及我国的对策 [J].产业也科技论坛. 2011.(23):7

*数据来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统计资料

1998年,欧盟第905/98号理事会条例修改了第384/96号理事会条例第2(7)条,此次修改旨在将中国从欧盟以前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予以剔除,但最终也没有将中国视为市场经济国家,而是将中国列入转型经济国家。根据欧盟关于反倾销的基本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那些原产于转型经济国家的涉案产品需要进一步区别涉案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对于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的那些企业,应该按照对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正常价值,而对于其他企业,其正常价值的确定则应该根据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机制,即“替代国价格”。

“替代国价格”是指,在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商品时,该商品的正常价值应当根据一个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第三国的价格或者其推定价值,或者这个“第三国”在向包括向欧盟在内的其他国家的出口价格来确定。26因此,在“双反”中的反倾销诉讼中,关键的一个环节即是替代国的选择。但是对于如何选择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替代国,欧盟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是由欧盟委员会自行决定。事实上,世界各国在反倾销实践中选择替代国时往往是选择那些比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更高的市场经济国家,这些国家的成本与物价相对来说也比非市场经济国家高,因此,在选择第三国的价格或者推定价值来确定正常价值时,非市场经纪郭家被认定为倾销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欧盟在本次的对我国光伏产业的“双反”中选取了美国作为替代国来计算我国的光伏产品的成本,并以此来确定我国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美国的光伏产品的生产成本远远高于我国,因此,欧盟选择美国作为替代国一定会是中国面临高额的“双反税”。

此外,(EC)905/98号法规为衡量来自于转型经济国家的涉案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提供了依据,其内容主要为:

(1)企业在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材料、技术成本、劳动力成本、产量、销售量、投资等方面)都是按市场经济供求信息做出决定的,不受政府的明显干预,主要原材料的成本能够真实反映市场价值;

(2)企业有一套清楚的、按照国际会计标准独立审计的基本会计记录,该会计记录能够适用于各种需要;

(3)企业的生产成本与财务状况(尤其是在资产折旧、易货贸易、以资抵债和其他销账放年)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扭曲;

(4)企业的经营受到财产法和破产法的管辖,以保证企业经营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26《欧盟反倾销的法律与实践》邓德雄著.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58页.

(5)按照市场汇率进行货币兑换。27

虽然,从表面来看,欧盟的“市场经济五条标准”为涉案企业提供了一个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机会,但是,这五条标准十分苛刻。以第一条标准为例,欧盟委员会要求企业必须提供包括原料供应商的所有制、原材料供应、以及工人工资的构成在内的相关信息用以确定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的构成要素方面是否符合“完全是在市场机制下运作”这项条件。28。这一标准不仅涉及到应诉公司的所有制状况,也涉及到原材料提供者得所有制情况。而且,欧盟在实践中往往将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国有性质等同于国家队企业经营的干预。可以看出,欧盟所确定的五条标准并不只是其表面上所表现的那样简单,在实际的操作中要复杂的多。

3.3 欧盟对华“双反”的产业原因分析

3.3.1行业补贴政策不合规定

欧盟各国认为,我国的光伏企业依靠政府给予的大量的补贴,以远远低于生产和运输成本的价格在欧洲市场上倾销光伏产品,给欧盟各成员国的光伏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符合对我国实施“双反”的条件。

中国正处于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国家和政府鼓励并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光伏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一部分自然也受到各种国家政策的支持。正是在国家的各种政策的推动下,我国光伏产业迅猛发展,并且已经是世界第一大光伏产品生产国。我国对包括光伏产业在内的新能源产业的扶持是在国家大方向倡导下,再由各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扶持政策,但是,地方政府可能对WTO规则了解较少甚至根本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所制定的各种扶持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因此,欧盟在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同时实施反补贴措施并非毫无根据。

在国际反补贴调查中,认定禁止性补贴需要考虑以下三个因素:

(1)补贴形式多样,而不仅仅限于货币形式;

(2)政府在制定和实施一种产业支持(或鼓励)政策时,若规定了获得补贴的客观标准或条件则不构成专项性补贴;

(3)如果一种产业政策再实施效果上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出口或进口替代,则这种政策即在事实上构成禁止性补贴。29

27《国际贸易摩擦与应对研究》栾信杰著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48-149页

28《国际贸易摩擦与应对研究》.栾信杰著.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48-149页.

欧盟委员会在反补贴调查通知中指控的我国政府的非法补贴项目主要包括:优惠政策性贷款、金太阳示范工程、低于适当的报酬提供土地、多晶硅和电力、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出口买方信贷政策等。30而这些补贴项目与此前美国对我国光伏产品实施“双反”所涉及的项目相同。

由此可见,我国光伏产业的崛起确实与我国政府,尤其是各地方政府所给予的形式多样的补贴政策密不可分,欧盟因此对我国实施“双反”也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我们国家自身的不足所引起的。

3.3.2产业布局不合理

光伏产业从其本身的特征来说,产业规模大,能够创造大量的就业岗位,也能够带动GDP的增长,而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我国近年来所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在这些因素的刺激下,许多的地方政府蜂拥而至,为企业提供土地、贷款、融资等优惠条件,鼓励企业投资建厂,将光伏产业作为重点发展的对象。

在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的中央政府明确了对新能源产业加大扶持力度的政策主张,为了响应政策号召,至少有一半的省份打造了新能源产业基地,或者将新能源产业作为拉动地方经济增长的支柱性产业,光伏产业由于其与太阳能密不可分,自然而然受到了各个省市的高度重视,辽宁、北京、河北、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广东等多个地区的上百个城市已经建成或者正在拟建太阳能光伏产业基地。在这些正在做新能源规划,或者已经完成了新能源规划的城市中,有的确实在新能源发展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但是更多的城市现有的技术水平和发展能力根本满足不了达到计划目标的要求。但是,无论是否已经达到了要求,光伏产业既然能够拉动地方就经济带动就业增长,又符合中央政府的政策号召,在各地方政府的眼中就有发展的必要。

这必然导致光伏产业的产能的过剩,由于国内市场开发不足,容纳不了过多的光伏产品。光伏企业自然会将目光投向国外市场,将过剩的产能向其他国家输出。而在目标市场的选择上,各个企业首先考虑到的就是欧洲市场。当企业将其产品均出口到欧洲市场时,欧洲市场上光伏产品之间的竞争越发激烈,而且我国的光伏产品更加具有价格优势,使得欧美本土的光伏企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此时,欧盟借助于“双反”措施,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当地光伏企业的的利益,保护本土市场不受冲击,从而扭转不利局面。

30史丹、白旻.美欧“双反”情形下中国光伏产业的危机与出路[J].中国经贸 2012(12):15.

4 欧盟对华“双反”对我国的影响

欧盟对于我国光伏产业进行“双反”调查,采取“双反”措施,对涉案企业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必将对我国的经济、法律政策以及光伏产业本身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4.1 欧盟对华“双反”的积极影响

4.1.1 对政府的积极影响

欧盟对我国的光伏产业进行“双反”调查,对我国政府对于各个产业的补贴政策提供了经验教训。

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并在加入时承诺取消《SCM协议》第三条规定的禁止性补贴。自入世以来,我国政府积极践行承诺,履行WTO框架下所规定的义务,承担应该承担的责任,采取各种积极措施调整和规范各种补贴政策和补贴措施,违反《SCM协议》的补贴措施和补贴政策有所减少。但是,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政府给予不同地区和不同产业的补贴措施和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经济的协调平衡发展。

我国的产业补贴政策主要是在国家的大方向下由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产业扶持政策。长期以来,我国为了扶持各个产业的发展,对各个发展中的行业、企业提供各式各样的补贴措施,例如在光伏“双反”案中的优惠政策性贷款、低于适当报酬提供多晶硅、低于适当报酬提供土地等,这些措施为其他各个国家对我国接受补贴的行业或企业实施“双反”措施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欧盟对华光伏“双反”案的落幕,会进一步促使我国的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反思其所指定的政策是否符合WTO规则的相关规定,并为这些地方政府提供了一种完善其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的激励机制。

4.1.2 对光伏产业的积极影响

在我国与欧盟针对光伏“双反”谈判期间,我国政府网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31,指出:

31中国光伏产业迎来新的政策扶持[J].节能与环保,2013(08):32.

当前,在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增速减缓、产品出口阻力增大、光伏产业发展不协调等多重因素作用下,中国光伏企业普遍经营困难。中国光伏产业存在产能严重过剩、市场无序竞争,产品市场过度依赖外需、国内应用市场开发不足,光伏产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32

该《意见》中提出了要建设100个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示范区、1000个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及示范村”的目标33。如果按照该计划执行,那么我国国内的光伏市场将很快得到完善和发展,对国外需求的依存度将相应的减弱。

此外,欧盟对华光伏“双反”将促使我国光伏产业的竞争正常化。金融危机之后,我国的光伏产业面临重大的冲击,但是各投资者对光伏行业的投资热度并未下降,在各个地方政府的各种政策的支持扶持下,行业内的竞争越发剧烈。欧盟对我国光伏产业的“双反”,将促使各投资者理性对待飞速发展的光伏产业。更好地应对越来越激烈的竞争,企业将不再仅仅依靠降低成本来提高核心竞争力,而是把其重心转移到自有品牌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技术水品等多方面多角度上来。

综上所述,欧盟“双反”为我国光伏产业打开国内市场、推动产业整合、技术革新等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4.2 欧盟对华“双反”的消极影响

欧盟对华“双反”对我国在政府政策制定、光伏行业的发展层面带来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更多的是消极影响。其对我国经济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对出口的影响、连锁效应、税收叠加效应。

4.2.1出口抑制效应

中国对欧出口减少,而对世界其他商场的出口相对增加是欧盟对华光伏“双反”最直接的影响。2011年,我国光伏产品出口欧洲市场57%,出口其他市场43%,2012年,出口欧洲市场占总出口的46%,而到了2013年,我国光伏产品对欧出口占光伏产品总出口的比例已经锐减到了37%。

一方面,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实施“双反”措施,对我国输欧光伏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双重税率,使得我国对欧产品出口的成本增加,成本的增加将使得我国的光伏产品出口商不得不减少对欧光伏产品的出口转而寻找其他的出口市场。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在中国光伏产品的出口总量中,日本市

32资料来源:《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82406697.html,/zwgk/2013-07/15/content_2447814.htm).

33资料来源:《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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