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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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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行为

自救行为,又称自助行为,是指权利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人,在国家机关尚未依照法律程序采取措施之前,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实现自己权利的行为。

自救行为在我国刑法当中并无明确规定,现在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得出三种不同的定义。

1、是指权利被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权利或恢复原状的行为。

2、是指权利被侵害的人依靠自己的力量,采用为社会公德、习惯和公序良俗所认可的手段,保全自己的权利并使之恢复原状的行为。

3、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身的权利,在情况紧急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救助的条件下,依靠自身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毁损或拘束等强力影响,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自救行为的理论依据

就理论角度而言,针对自救行为的必要性,理论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消极论者否定自救行为的合法性,其理论依据在于:

1、在法制社会里,由于完成了国家统一权力,确立了法秩序,个人权利统合于国家权利保护之下,其前提是禁止私人复仇、救助,而自救行为是一种不依法定秩序而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破坏了法的安全性;

2、自救行为的限度较难把握,容易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3、自救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行为人的请求权,就是义务人不履行满足行为请求权的义务,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义务,对不作为行为也可使用正当防卫来满足请求权人的请求,无需另设自救行为。

我们认为,应承认自救行为的适法性及现实意义,其理由在于:

1、从法理角度而言,由国家有关机关实施的救助,属于公力救助,但由于具体情况的特殊性.公力救助难以及时、迅速地发挥其作用,难以达到其预期目的,如不允许私力救助加以补充,必将显失公平.

2、从法律价值角度分析,刑法应该是公平性和效益性的统一,而自救行为则有利于及时制止不法行为造成的后果,降低社会成本,减少社会损失,尽快地恢复稳定的社会秩序;

3、就社会效果而言,自救行为的合法化有助于鼓励和倡导广大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培养良好的社会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体现刑事政策的需要。

4、自救行为可以作为正当防卫的补充。譬如对于不作为犯罪,只有在行为造成法律后果时才能确定,但此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已无必要实施正当防卫。因此,必须依靠自救行为加以救助。

自救行为的构成要件

自救行为是在不能及时申请公力救助的情况下,为维护个体权利而不得已采取的临时行为措施。但是,不能无限制地将其扩大,否则必将破坏法制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所以,应该兼顾维护社会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需要,适当加以规定,严格限制自救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而言,自救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为保护自身的权利

顾名思义,自救行为系救助自身的行为,如果所保全之权利非自身之权利而是属于第三者的权利,则不存在实行自力救助的问题(譬如为保护社会公共权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私力救济措施,不属于自救行为)。但对某些权利有管理权的人,在其管理权限范围之内,应视同为自己权利,如原权利人之法定代理人失踪人之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管理人等。从保护权利的性质来看,它所保护的权利主要是请求权,并且必须是能够强制执行或保全处分的。即自救行为所保护的权利均是实体的请求权,对于

性质上不宜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则不能实行自救行为,譬如以劳务为给付标的之请求权,则不能对受雇人实施自救行为,如果扣留受雇人强制其服务劳务,应视其行为情节按妨害他人人身自由的罪责论处。

2、必须是针对已经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

自救行为的行使只有指向不法侵害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如果侵害行为本身系合法行为,则不存在自力救助的问题,因而不允许自力救助。例如某公司经理甲因负债携款潜逃他国,被正在机场的债权人某乙发现,将其扣押,则某乙之行为具有合法性。其次,自救行为以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存在为前提,属于一种事后救济,所以对未发生或将来发生的不法侵害,亦不允许实施自救行为,这是与正当防卫的区别所在。以盗窃罪为例,犯罪人已经完成犯罪,被害人在目击到犯罪人逃离现场后追赶犯罪人并经过搏斗取回财物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自救行为的典型。关于不法侵害行为的类型有学者则认为对既成犯不允许进行自救行为,对状态犯才存在自救行为。

3、必须是在紧急情况下保护权利的行为

关于紧急性的程度,理论上存在着多种观点。日本学者江家认为,若是为了保护请求权的自救行为,当来不及等待官方救援时,侵害行为必须达到使行为人不能实现请求权或者可能陷于明显困境的程度;若是恢复占有权的行为,就不必将来不及等待官方援助这一要件作为必要要件了。这种观点将占有权与其他权利加以区别。

4、自救行为方法手段之正当性

根据法益平衡的原则,自救行为方法之正当性必须以不超过必要限度为基准,也就是说,自救行为不得超过保护请求权所必须的程度。

例如,权利人扣押债务人的一项财产就可保全其请求权时,不得扣押其数项财产;扣押财产可以达到自己目的时,不得毁损债务人之财产;债务人虽有逃走的可能,但扣押其物即可保护权利人之请求权时,不得限制债务人的自由。如果自救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其方法即失去了正当性,就造成了对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侵犯,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行为人实施自救行为后应立即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援助,这是判断自救行为是否构成阻却违法事由的标准之一。若行为人无故迟延申请,应立即归还所扣押之财产或释放债务人。若行为人的行为不被有关国家机关事后认可,就必须立即停止侵害并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若紧急情况解除之后,行为人仍然扣押、毁损他人财产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则其行为失去合法性可能构成犯罪。

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1、两者具有排斥关系,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之后,就不宜再确定为自救行为;

2、正当防卫行为是紧急行为,是法律规定的阻却违法事由;自救行为不是紧急行为,是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因此,就辩解效果而言,主张正当防卫对行为人更为有利。

3、正当防卫必须在面临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时实施,自救行为所针对的是过去已然发生但处于继续侵害状态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和自救行为之间在时空条件上有比较明显的间隔。

自救行为的历史沿革与各国现状

我国唐代允许对违契不偿的债务人采取自力救助的方法取得补偿。《唐律〃杂律》(总第398条)规定,在“负债违契不偿”之罪中,“诸出举,两相和同,私契取利过正条者,任人纠告,利物并入纠人。诸以粟麦出举,还以粟麦着,任依私契,官不为理,仍以一年为断,不得因旧本更令坐利,又不利回利为本”,意即债务人负债不还时,债权人可以自己夺取债务人的财物、奴婢和畜产,只要不超过本契,则即使债务人诉诸官府,也不予追究;如果超过本契,则依超过债务额的部分按赃罪的规定处罚。宋代承袭此制,至明清则禁止私自扣押债务人财务。在西方,罗马法对于自救行为给与了肯定。尽管权利的概念“不存在于现代以

前的各种社会的思想领域中”,但“罗马法学含有对个人权利的有力的、尽管是默示而不是明示的肯定”。恩格斯评述道:“罗马的私人权利是私人权利的古典表现”,而且,“罗马人也完全是根据私人权利的准则来看待君主权利的,换句话说,他们把私人权利看成国家权利的最高准则”。出于这样的思想,在《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法典》中,自救行为的问题都得到了论述。格拉提安认为,任何人都有权要求返还从他手中夺走的包括无形权利和权力在内的所有财产,无论是使用武力还是使用诈欺;此外,这种救济不仅可以针对原始违法人,而且可以针对第三人。(格拉提安的规则被称为“恢复原状规则”)

但是,格拉提安之后不久,教会法学家便创造了一种新的诉讼,它被称为“恢复原状规则之诉”,后来称为“恢复原状之诉”,再以后称为“抢夺之诉”。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抢夺;它可以被用来恢复对无形权利以及动产与不动产的占有权;它可以用来起诉第三人,包括不占有诉讼请求物的人;这种诉讼并不要求原告证明他对于自己所主张的土地、财产或权利拥有所有权。最后,这种诉讼甚至可以由本身便是不法占有的人提起。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甲武力剥夺了乙的占有权,作为报复,乙又武力剥夺了甲的占有权,甲有权要求一项司法命令以恢复他的占有权。这项原则就是,一个被剥夺占有权的人,只要他能够证明他是被用武力或诈欺手段剥夺了占有权,那么在与此事相关的任何事情被考虑之前,他便应当得到恢复原状的初步的司法救济,但是,他不能通过自己实施法律而得到好处。也就是说,教会法学家对于自救行为是持否定态度的。事实上,教会法学家设计恢复原状规则和抢夺之诉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保护占有权本身,而是为了惩罚自救行为(和恶意)。

在现代国家(包括我国)的刑法典中,大都没有明确规定自救行为为正当化行为。但是在理论界,大多承认在加以严格的限制的条件下,可以不把自救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表现出对自救行为的有限制肯定态度(而不是鼓励)。

英美法不区分民法的自助与刑法的自救,凡有正当理由的私力救济皆构成合法抗辩事由。“当财物实际脱离你的控制以后,可以使用暴力夺回你的财产”,但对不动产则不允许暴力恢复原状。“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排除妨碍,一个人可以把他使用暴力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说成是有正当理由的,即使在这类案件中,他也仍然不能作出比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所必须的更多的损害行为”。美国《模范刑法典》第三章“违法阻却之一般原理”第302条第1款规定,“行为者相信为避免自已或他人之危害所必要而为之行为,为充足下列所定要件时,即阻却违法性:(a)由其行为所欲避免之危害必须比规定被追诉之罪之法律所欲防止之危害为大,且(b)本法或规定该罪之其他法律对于成为问题之特殊状况之处理,未作除外或抗辩之规定,且(c)排除所主张之违法阻却事由未在立法旨意明白显示时。”香港《盗窃罪条例》第2条“盗窃罪的基本定义”、第17条“以欺骗手段取得财产”、第18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金钱利益”等条款均要求行为人系“不诚实地”为上述行为,即虽采取盗窃、欺骗手段但行为诚实的私力救济行为可阻却违法性。《韩国刑法典》第23条规定:“(一)在依法定程序不能保全请求权的情况下,为避免其请求权不能行使或者行使发生显著困难的行为,如有相当理由,不予处罚。(二)前项行为过当的,依其情况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刑法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当中都基本上认可了自救行为。在日本,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自救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但在其司法实践当中,对自救行为的认定持极为慎重的态度。大判昭和16年5月12日刑集20卷246页中指出:“如自救行为那样,个人对于自己权利的救济之实现诉诸于实力,其弊端甚大,并非是具有整然有序的国家形态所能容许的保护权利的方法。法律虽然容许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行为,但完全是属于紧急的、不得已的特殊例外,对此法律也有严格的规定,因而并不能及于无明文规定的自救行为”。但在最判昭和24年5月18日刑集裁判集刑10号231页中又认为:“所谓自救行为,是指一定的权利的所有者,为了保全该权利而不能等待官府之手,当场采取在必要限度内的适当的行为。例如,被害人在盗窃现场夺还财物的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肯定自救行为”。

判例之间的矛盾,体现了司法者与理论界的观念不一和界定不清。

根据自救行为的历史和现状,可以作出这样的分析:

自救行为存在着两面性。一方面,自救行为是从行为人既有的权利中派生出来的维权行为。另一方面,自救行为是一种不依法定秩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破坏了法的安定性,而且容易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在原始社会,人类以部落、氏族的形式共同生活,部落的所有资源(依今人对所有权的看法而论)是属于部落内所有人共有的,单个自然人在氏族范围内不存在所谓个人权利。在无权利又无法的社会中,自然无所谓自救行为的违法性。对于受到其他氏族侵害的氏族或个人,自力救济是当然正义、而且也是唯一可能的方式,因此也在后世被认为是自然法的准则之一。私有制和国家的产生后,因为人类思维模式和思想传统的延续性,奴隶制国家依然承认自力救济是正当的。但是随着国家权威观念的逐渐树立,自救行为的两面性所体现出的传统的私力救济模式与新兴的国家救济模式之间的冲突也渐露端倪,因此统治者也开始以法令或其他方式对自救行为作出限制。进入到封建社会,国家权力越来越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被认为是王与臣、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的权利也越来越被“要求”上交国家统一行使。在这种情况下,越是专制和中央集权的政权,就越不能容忍公民以损害他人的为代价自我救助,因为在统治者眼中,这不仅是对作为统治者利益客体的社会秩序的破坏,更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漠视甚至藐视,必须加以限制乃至禁止。而在现代国家,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则成为(至少声称成为)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虽然法治的程度是前所未有的高,但法治的目的被认为是为保障公民权利服务,个人权利也受到前所未有的尊重。所以,没有任何一个现代国家,对公民自力救济的行为加以明确的、完全的否定。

自救行为和权力行使的浅析

自救行为和权力行使的浅析 发表时间:2019-04-04T10:55:45.35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7月上作者:段乐乐[导读] 自救行为是私力救济的表现形式之一,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自救行为是私力救济的表现形式之一,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在美国、英国、韩国等国家已经将其视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的违法阻却事由。但是我国刑事法律中还未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无法可依,这是不符合社会现实的。本文将以“自救行为”为关注点,对其展开论述,分析其成立要件,并在最后提出自己的建议。关键词:自救行为;违法阻却事由;私力救济;合法权益 自救行为是当行为人的权利受到伤害时,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方法之一,它应该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样,在我国刑法中予以明确规定,并作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上的缺位,司法实践中,很多情况下,被害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人身权益的行为并认定为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从而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不合理的,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自救行为进行理论分析,并逐步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一、自救行为的概述(一)自救行为的内涵自救行为是一种权利救济方法,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救行为,就相当于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相对应,指行为人在人身或者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依靠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使自己的权益恢复到正常状态的行为。在广义概念之下,自救行为是相当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上位概念,它的内涵范围覆盖了后二者的内涵范围。自救行为的狭义概念是指当行为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无法寻求公权力机关的帮助,但是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其权力将会难以恢复的情况下,行为人可以采取一定程度的行为对自身权利予以救济。在狭义概念之下,自救行为就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处于同等地位的概念,它们同属于私力救济的下为概念。在本文中,将对自救行为的狭义概念进行讨论。(二)自救行为的特征自救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方法,它是具有鲜明的特征的。首先,自救行为是一种私力救济方法。私力救济是最原始的权利保护方法,在原始社会时期,就产生了私力救济。在原始社会,普遍采用“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方式。随着国家的建立,各项法律制度的逐步建立,对“复仇观念”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仍然在法律中规定了一定的私力救济行为。随着民主制度的建立和法治的发展,私力救济越来越多的受到了限制。但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各国在法律中还是保留了一些私力救济的方法,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自救行为也属于一种自力救济方式,它与公力救济不同,是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救济。其次,自救行为具有形式上的违法性和实质上的合法性。自救行为在客观上是具有一定的违法性的。从表面上看,它是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的人)的权利的一种限制、甚至侵害,具有一定的违法性。但是,行为人不具有主观上的违法性,其存在违法犯罪的故意,他只是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求主客观相一致,客观的违法性和主观的合法性相互矛盾,所以从实质上而言,自救行为具有一定的正当性。 二、自救行为的成立要件自救行为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法,其适用必须有严格的条件要求。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成立要件进行论述。(一)主体要件自力救济行为的实施主体只能是权利受到侵害的人。自救行为是行为人权利受到侵害后不采取自救措施,以后就很难挽救时才能实施,而且它是一种事后救济,即侵害行为人权利的侵权行为结束之后才能进行的,因此这种权利不适宜转嫁给别人,换言之,这种权利只能由被他人侵害权利的行为人自行行使。(二)主观要件行为人实施自救行为的目的必须具有正当性,即其是出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包括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或者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恢复。(三)前提要件自救行为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私力救济。因此它成立的前提条件就是权力遭受侵害,即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如果不存在使行为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不法侵害行为,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实施了“自救行为”,这情况将参照“假想防卫”、“假想避险”的情形处理。(四)时间要件自救行为的实施时间是自救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重要区别之一。无论是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他们都强调实时性,即他们所保护的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或者危险。而自救行为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当在侵害行为结束后立即实施自救行为,否则就会影响社会价值。(五)必要性要件自救行为的实施必须具备必要性,权利人只有在无法寻求公力救济之后,而不采取一定的限制甚至侵权行为,其权利将遭受到不可回转的伤害时,权利人才能进行自救。(六)对象要间自救行为的行为人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即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过侵害行为的人。如果行为人针对非侵害人实施“自救”,将构成对象不适格,要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七)限度要件

成功人生的十个小故事

1、相信自己是一只雄鹰 一个人在高山之巅的鹰巢里,抓到了一只幼鹰,他把幼鹰带回家,养在鸡笼里。这只幼鹰和鸡一起啄食、嬉闹和休息。它以为自己是一只鸡。这只鹰渐渐长大,羽翼丰满了,主人想把它训练成猎鹰,可是由于终日和鸡混在一起,它已经变得和鸡完全一样,根本没有飞的愿望了。主人试了各种办法,都毫无效果,最后把它带到山顶上,一把将它扔了出去。这只鹰像块石头似的,直掉下去,慌乱之中它拼命地扑打翅膀,就这样,它终于飞了起来!秘诀1:磨练召唤成功的力量。 2、五枚金币 有个叫阿巴格的人生活在内蒙古草原上。有一次,年少的阿巴格和他爸爸在草原上迷了路,阿巴格又累又怕,到最后快走不动了。爸爸就从兜里掏出5枚硬币,把一枚硬币埋在草地里,把其余4枚放在阿巴格的手上,说:“人生有5枚金币,童年、少年、青年、中年、老年各有一枚,你现在才用了一枚,就是埋在草地里的那一枚,你不能把5枚都扔在草原里,你要一点点地用,每一次都用出不同来,这样才不枉人生一世。今天我们一定要走出草原,你将来也一定要走出草原。世界很大,人活着,就要多走些地方,多看看,不要让你的金币没有用就扔掉。”在父亲的鼓励下,那天阿巴格走出了草原。长大后,阿巴格离开了家乡,成了一名优秀的船长。秘诀2:珍惜生命,就能走出挫折的沼泽地。 3、扫阳光 有兄弟二人,年龄不过四、五岁,由于卧室的窗户整天都是密闭着,他们认为屋内太阴暗,看见外面灿烂的阳光,觉得十分羡慕。兄弟俩就商量说:“我们可以一起把外面的阳光扫一点进来。”于是,兄弟两人拿着扫帚和畚箕,到阳台上去扫阳光。等到他们把畚箕搬到房间里的时候,里面的阳光就没有了。这样一而再再而三地扫了许多次,屋内还是一点阳光都没有。正在厨房忙碌的妈妈看见他们奇怪的举动,问道:“你们在做什么?”他们回答说:“房间太暗了,我们要扫点阳光进来。”妈妈笑道:“只要把窗户打开,阳光自然会进来,何必去扫呢?”秘诀3:把封闭的心门敞开,成功的阳光就能驱散失败的阴暗。 4、一只蜘蛛和三个人 雨后,一只蜘蛛艰难地向墙上已经支离破碎的网爬去,由于墙壁潮湿,它爬到一定的高度,就会掉下来,它一次次地向上爬,一次次地又掉下来……第一个人看到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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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课间不做剧烈的活动,上下楼梯靠右走,做到“右行礼让”;不追逐嬉 戏,不打闹,不攀高,不拥挤,不抢道;不在教学楼内打球、踢球,避免发生各种伤害事故。 ●四、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做到“红灯停、绿灯行,黄灯等一等”;来校、回家 做到文明行路,不骑电动车、摩托车,不骑自行车带人,不乘坐超载车辆。 ●五、不吃零食,不喝生水,不在校外的摊点上吃饭,不偏食,不暴食暴饮, 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 ●六、不吸烟、不玩火,不焚烧废弃物;不随意触摸各种电器,不私拉电线,不 接受陌生人接送与来访,不同社会闲杂人员交往,遇到形迹可疑的人要及时报告保卫人员或老师。 ●七、上学放学不要独行,最好由家长接送,或者和同学们结伴而行。如果遇 到坏人坏事要冷静、机智,既要敢于见义勇为又要量力而行,最好及时拨打110或大声呼救。 同学们,为了大家都能健康快乐地成长,让我们携起手来,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从点滴做起,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学会自护互救,让安全的意识常驻我们心间,让生命的绚烂闪耀我们四周!

侵犯行为的产生原因和控制方法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17 社会心理学 论文题目:侵犯行为的产生原因和控制方法 学生姓名 郭 吉 军 专 业 园 林 层 次 专 升 本 批 次 112 学 号 110501112031 学习中心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11年11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论文编号:

内容摘要侵犯行为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并且一旦发生就会影响到我们正常社会生活的现象。本文主要探讨“侵犯行为”的性质和产生原因以及怎样预防侵犯的方法。 关键词侵犯行为发生原因控制途径与方法 1侵犯行为 侵犯行为是一个十分复杂的事物,它包括了造成伤害的行为,破坏性的影响以及社会标定的过程。因此,我们认为侵犯行为“是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以伤害他人的肉体或心灵为直接目标的行为方式的总和”。一种行为能否被判定为侵犯行为,必须要研究2各方面的情况:一是个体的外在行为表现;二是个体内在的意图和动机。具体有如下几个特点:1.侵犯行为是有意识、有目的、有预谋的行为,是在某些内在动机意图驱使下所发生的行为;2.侵犯行为是一种外显行为,而不是情感、态度或动机的内在状态,是某些内在心理状态的外部表现。如果仅仅停留在内心活动水平,而未表现在行动上,还不能称之为侵犯行为。3.侵犯行为是伤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不仅指伤害他人身体,如暴力殴打等行为,还包括侮辱、诽谤、谩骂等伤害他人心里的行为。4.侵犯行为是以伤害他人身心健康为直接目的的反社会行为,警察维护治安、父母教育子女不是以伤害对方身心健康为目的,不是反社会性质的,所以不能称之为侵犯行为。

2侵犯行为的起因 目前引起社会心理学家普遍研究兴趣的,是探索侵犯行为背后的起因。若是探明了哪些因素会诱发侵犯和攻击,那么人类或许可以对这类行为进行适当的控制和消除。在这一课题的探索中,产生了不同理论和解释。 2.1本能论 侵犯倾向是通过祖先的遗传而来的本能,人们基本不能摆脱它,只有通过替代性的活动消耗侵犯动力,才能使侵犯倾向得到控制。 2.1.1精神分析学派的解释。 弗洛伊德在其后期的思想发展中。提出了一种新的本能论。他认为有两种支配人的行为的本能,其一是生的本能,他称之为“力比多”。另一种则是死本能,又称之为“达那多斯”。死的本能有向内和向外之分,当它指向内时,成为自我惩罚、自我谴责乃至自我伤害的动因;而当它指向外时,就会成为对他人伤害、侵犯、攻击的动因,引发出人的侵犯行为。一般来说,弗洛伊德认为侵犯是人的一种本能行为。本能冲动在体内不断地积累着,应当经常予以释放,以免积累太多引起总爆发。 2.1.2洛伦兹习性学观点。 洛伦兹(K.LDrenz)提出可以将动物伤害其他个体的行为,分为掠食行为和斗争行为两类。前者常见于异种动物之间的弱肉强食,比如狮子咬死斑马的行为;后者常见于同种动物之间权力阶层的分化冲突。洛伦兹认为这两种行为都是本能的,这种本能出自动物个体内部。而这种内部本能可以逐渐积累起来,当达到一定水平时,动物就会攻击一些目标,以释放积累太久的本能冲动。1963年洛伦兹观察了热带鱼的攻 击行为,论证了侵犯是本能的,并且是不可避免的。 2.1.3威尔逊的社会生物学观。 威尔逊(E.0.Wilson)认为,大自然的自然选择,使动物通过基因遗传将有利于种族生存的生物特性一代一代保存和延续下去,同时将有利于物种生存的行为方式也保存和遗传下去。人类之所以有侵犯行为,是因为这种行为有利于人类自身的生存,于是这种行为便被保存下来。该学派忽视人类生物性与社会性的高度统一,忽视人类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273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所有下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由井口把钩工负责检查。 2、自救器的存放、保养、维修与发放由五监区负责,凭牌领取。 3、五监区存放50台公用自救器,供外来人员及矿其他人员使用。自救器发放后由个人保管,定期检验。 4、自救器的有效使用期限为:携带三年,存放五年,有效期满,由五监区统一收回换药。 5、自救器只供遇到灾害逃生使用,不能用勘探或其它工作。过滤式自救器禁止在缺氧环境中使用。 6、爱护和正常使用自救器,避免摔落和碰撞,严禁打开封条或当坐垫。故意损坏和丢失,照价赔偿。 7、自救器要远离热源,严禁与腐蚀物混放,库房须通风干燥。灯房人员要做好自救器的日常检查,做好台帐和记录,发现损坏或丢失,及时报告五监区,由五监区下达赔款通知单。 8、自救器由五监区组织三监区定期进行气密性和增重

自救行为

正当行为的其他几个问题 一、自救行为 1.概念 自救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盗窃罪的被害人,在盗窃犯即将损毁所盗物品或者逃往外地等情况下,来不及通过司法机关挽回损失,使用暴力等手段从盗窃犯手中夺回财物的,就是自救行为。 2.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 自救行为是在不能及时申请公力救助的情况下,为维护个体权利而不得已采取的临时行为措施。但是,不能无限制地将其扩大,否则必将破坏法制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所以,应该兼顾维护社会法律秩序和公民权利的需要,适当加以规定,严格限制自救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而言,自救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为保护自身的权利

顾名思义,自救行为系救助自身的行为,如果所保全之权利非自身之权利而是属于第三者的权利,则不存在实行自力救助的问题(如为保护社会公共权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私力救济措施,不属于自救行为)。但对某些权利有管理权的人,在其管理权限范围之内,应视同为自己权利,如原权利人之法定代理人、失踪人之财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破产管理人等。 从保护权利的性质来看,它所保护的权利主要是请求权,并且必须是能够强制执行或保全处分的。即自救行为所保护的权利均是实体的请求权,对于性质上不宜强制执行的请求权,则不能实行自救行为,如以劳务为给付标的之请求权,则不能对受雇人实施自救行为,如果扣留受雇人强制其服务劳务,应视其行为情节按妨害他人人身自由的罪责论处。 (2)必须是针对已经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 自救行为的行使只有指向不法侵害行为,才具有合法性。如果行为本身系合法行为,

老年人自救、他救知识讲座讲义稿

夏季:自救与他救讲稿 由泰州市图书馆、泰州晚报联合主办,海陵区老干部局、中山社区协办的第42期《凤城讲坛》,邀请泰州市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顾彬主讲“夏季常见意外伤害的自救与他救”。 日常生活或工作中,人们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急性疾病或受到意外伤害。当前,交通事故、火灾、毒剂泄漏、工伤等事故不断增加;地震、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不断发生;人口老龄化,心脑血管疾病逐年上升,这些都会造成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与人员的伤亡;意外伤害如不及时有效地进行医疗救护,就有可能导致一些本来有存活或有治愈希望的病人致残,甚至丧失生命。夏季常见的意外伤害夏季是各种意外伤害的高发季节。普及全民急救知识,力争使全社会都掌握各种意外伤害疾病的发病特点及急救、预防的方法,人人努力自救并勇于救助他人。对危重病员,在其发病初期就给予及时、有效地现场急救,有利于维持病人的基本生命体征,防止再损伤,可以减轻病人的痛苦,同时快速地呼救(120)并送到医院进行进一步救治,从而为院内急救赢得时间和条件,降低伤害病员的致死、致残的发生。 意外伤害首先包括外伤,如:交通事故、工矿事故、打架斗殴、爆炸、坠落、跌倒等。 其次是化学中毒,包括生活性(服毒自杀、投毒、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等),工业性:毒剂泄漏、生产过程接触等。 此外还有中暑、电击伤、烫伤、溺水,心脑血管病和空调病。 外伤的现场救治 创伤的治疗是从现场的一般急救开始,如发生窒息、大出血、呼吸困难等情况必须立即抢救。认真细致检查局部伤情和全身情况,及时采取正确的止痛、止血、包扎、固定(制动)措施,减轻创伤刺激,防止再损伤,避免增加感染。 止血有多种方法,可根据出血性质及伤口形状选择。常用的有填塞、压迫、止血带等方法。现场包扎时应多用衣服、毛巾、包扎带等包扎伤口,要松紧适宜并稳固,以免移位、脱落或阻碍血液循环。 从伤口脱出的肠管、脑组织、骨头等应覆盖保护,待院内清创时处理。 在现场,肢体的制动固定,可用夹板、木棍之类,躯干的制动固定可借助于担架、束缚带等。此外,在现场搬运病人时,不要使伤处移位、扭曲、震动等。 重伤的急救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心跳呼吸骤停,在现场进行体外心脏按压、人工呼吸等心肺复苏术。 上呼吸道梗阻,包括可见于颌面外伤、颈部外伤、颅脑外伤等,其他部位受伤者也可能因呕吐、异物等阻塞上呼吸道,发生呼吸困难。急救方法包括清理鼻咽腔、吸除血和分泌物、置入牙垫及通气管、给氧等。 血液循环障碍,由于大量失血会引起血压低下、低血容量休克,必须争分夺秒地给予止血、补充血容量。 意识障碍,多为颅脑损伤、心跳呼吸骤停、深度休克、重度缺氧等引起,现场注意保持呼吸道通畅,防止窒息等意外发生。 中毒救治须分别对待 煤气(液化石油气)中毒时,现场禁止开灯、打电话。 液化石油气在燃烧时要消耗大量的氧气(1立方米约耗5立方米的氧气)。如果厨房门窗紧闭、通风条件差、室内新鲜空气来不及补充,就会导致缺氧。大量的一氧化碳聚集在室内,人长时间呆在缺氧的

增强安全意识、学会自护自救

增强安全意识、学会自护自救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增强安全意识、学会自护自救》 随着我们年龄的增长,活动领域越来越宽,安全教育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它已成为生命教育、公众教育和世纪教育。 有专家认为,通过教育和预防,80%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这就要求我们对安全教育要有足够的认识。我校为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经常通过广播、板报、宣传画等形式,让同学们了解在我们生活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每位家长、老师都希望我们高高兴兴上学来,安安全全回家去,交通安全是影响我们安全的重要因素,那么,我们是否具有安全意识呢? 上学、放学是一天中道路交通最拥挤的时候,在路上行走时,不要互相打闹、追逐,要学会谦让,不与机动车争道抢行。不骑车,不逆行,过马路遵守交通规则,都是保障我们安全的有效措施,随着夏季的到来,游泳更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不下河游泳,不到水塘水沟游泳、更不能到机井周边玩耍等,这些都是大家必须做到的、也是为了增加我们安全系数。 另外,消防安全同样也是十分重要的。人们的生活离不开火,但如果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好,就会发生火灾,它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活,给人民财产和国家建设发展,造成巨大损失。 在学校,我们应注意不要把火柴、火机等物品带入校园;在学校不吸烟;在老师指导下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涉及易燃化学药品的实验;爱护消防设施等。在家中,我们应注意不要将易燃品放在阳光下直射;天然气使用后要及时关闭;不玩火等。 如果在火灾来临时,我们要临危不乱,积极自救。据统计,伤亡于火灾的不少人、其中,大多是死于慌乱和无知。由此可见,在学校认真学习安全知识很重要。在今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们要认真学习自护自救知识,锻炼自护自救能力,果断的、正确的进行自护自救,机智的处置遇到的各种异常情况和危险。 生命无价是因为不能失而复得的,因此,我们大家都应该十分珍爱生命。珍爱生命的关键点是重视安全,重视安全的根本点是既要有强烈的意识,还必须具有防范和处置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相比较来说,强烈的意识是很容易形成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太多的悲剧,但防范和处置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能力的培养却不是那么容易的。 生命因安全而健康美丽,但生命的健康美丽需要精心呵护。掌握安全知识,防止意外伤害是精心呵护生命的最重要环节。因此,我希望大家平时多了解学习一些安全知识,多参加一些安全技能实践活动,为自己多储备一些安全的能量,为自己的生命多提高一些安全的保险系数。 亲爱的同学们!为了我们每一个人的健康成长;为了我们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和睦。让我们携起手来认真学习安全教育知识、增强安全意识——为生命筑起坚固的城墙!

社会心理学之侵犯行为

社会心理学之侵犯行为

社会心理学之侵犯行为 2008-07-19 19:32:46| 分类:学习教育资料|字号大中小订阅 所谓侵犯就是指有意伤害他人的任何行为.可以分为语言侵犯和动作侵犯,报复性侵犯和工具性侵犯.侵犯必须同时具有以下的特点,才可以称为是侵犯: 侵犯是有意图的行为;如果一个人有意识,有目的的去伤害他人,那这个人的行为就是侵犯行为;侵犯行为是外显的行为.侵犯是伤害他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根据侵犯行为是否违反社会准则,分为反社会侵犯行为和亲社会侵犯行为,和被认可的侵犯行为.凡是具有上述侵犯行为三个特点,并且违反了社会准则的行为都属于反社会侵犯行为,亲社会侵犯行为是为了达到群体的道德标准所能接受的目的,以一种社会认可的方式采取的侵犯行为.介于亲社会侵犯行为和反社会侵犯行为之间的行为称为被认可的侵犯行为,例如自卫行为 一,关于侵犯行为的理论 侵犯行为的理论可分为本能论,动机理论,社会学习理论. 本能论的代表这之一弗洛伊德,把人类的暴力,凶残等各种侵犯行为结为个体内部天生的侵犯能量向外宣泄的结果. 习性学认为侵犯行为是动物的基本本能,洛伦茨是习性学的代表人物.他也认为侵犯行为乃是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 动机论把挫折视为侵犯行为的动机,即挫折引起侵犯.但挫折并不总

素制约的. 唤醒状态的减弱将减低侵犯行为的发生.情绪的减弱既可以通过侵犯的方式,也可以通过非侵犯的方式.在后一种减弱方式中,认知因素起着重要作用. 接触或观察侵犯行为将增加侵犯倾向. 二,影响侵犯行为的因素 许多因素影响人们的侵犯行为,其中有些因素与个人特点有关,有些因素与情境特点有关. 影响侵犯行为各因素的两个综合性模型,包括瑞文/鲁宾的模型和沃森的模型。它们把挫折和环境影响作为侵犯的原因,它们都把个人变量作为侵犯行为的中介作用,它们都强调了周围人对个人侵犯行为的作用等等。 影响侵犯行为的因素可以分为挫折挑动,侵犯线索的引发,个人特点及当时的情境等。 挫折挑动包括:身体遭受疼痛刺激以及语言的辱骂,气温暂时性变化影响人们的行为,如热刺激;受他人侵犯;拥挤; 侵犯线索的引发。柏格威茨指出人们受到挫折之后,心理上产生了一种侵犯行为的准备状态,这种准备状态是无方向的,未分化的情绪唤起状态,这种情绪唤起状态是凭藉环境刺激所提供的线索才能找到方向,从而导致侵犯行为。研究表明,第三者的挑动,身边的武器以及他人的侵犯行为均可作为线索而引起侵犯。

自救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煤矿压缩氧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一、压缩氧自救器(AZY-40隔绝式) 1、压缩氧自救器使用方法: (1)将自救器从佩戴时的腰部侧面移到人体正前面。 (2)用左手水平用力拉着力环,使上壳上的塑料挂钩从下壳脱出;用右手解开上下外壳的金属连接扣鼻,再用手沿竖直方向将上壳提起,使它上下壳脱离。这样就完成了自救器的启封。 (3)取下口具,将口具放在唇齿之间,牙齿紧紧咬住口具牙垫,并紧闭嘴唇,使人体口腔与口具之间有可靠的气密。 (4)逆时针转动气瓶把手,然后马上沿水平轴向按动手动供气阀,气囊鼓起后松开手指,迅速掰开鼻夹夹住鼻翼两侧,使鼻腔与外界隔绝,用嘴通过口具呼吸。 (5)使用过程中应每隔3-4分钟按动手动供气阀,向气囊及时手动供气。气囊鼓起后,停止手动供气。 2、压缩氧自救器使用注意事项: (1)入井前要注意观察压力表指示值,若示值低于是18Mpa,则需对其充氧后方可保证有效使用时间。 (2)在使用过程中,最好用右手抚住氧气瓶开关体,以便能及时按动手动补气阀向气囊内供氧气。 (3)用手动补氧时,切不可将气囊充得太满,以刚好充满而口内又无压迫感为宜。否则,人会感到呼气困难和造成口具脱落。 (4)要随时观察压力表,以掌握耗氧情况及撤离灾区时间。 (5)使用过程中,要保持沉着,呼吸要慢而深,以便二氧化碳的充分吸收。在使用10分钟左右后,温度会略有上升,不必惊慌。 二、使用

其它注意事项; 1、使用该仪器的人员,应预先进行实践培训,以便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佩戴动作。 2、由于口具,软管,气囊均属于橡胶制品,有个别人咬上口具后会出现呕吐的感觉,此时调整好心态,坚持住。 3、鼻夹要夹准,不能怕痛,要使鼻孔完全闭合与外界隔绝。鼻夹夹的位置过高过低均易造成脱落。若鼻孔上有油脂,可涂上一些干灰,以增大摩擦,防止鼻夹滑落,吸入有害气体。如果发生鼻夹脱落,应立即闭气,并以最快的速度将鼻夹复位后,再撤离灾区。 4、严禁通过或摘掉口具讲话,以免口具脱落吸入有害气体。 5、不要无故开启自救器,严禁将其当坐垫使用,严禁用重物及其它工具砸自救器。 6、使用过程中,要保持沉着,呼吸要慢而深,以便二氧化碳的充分吸收。在使用10分钟左右后,温度会略有上升,不必惊慌。 7、各部件应严格禁油。 8、在未到达安全地点前严禁脱掉口具或鼻夹。 9、使用中应特别注意防止利器刺伤气囊。 10、长期存放处应避免日光照射和受暖气等热源直接影响,不要与易燃、易爆和有强腐蚀性物质同放一室,存放应尽量保持干燥。 精心搜集整理,只为你

疫情下门店自救经营工作如何开展

一、疫情下门店自救经营工作如何开展? 7个字:主动出击不等死 个人觉得面对疫情下,既然挣钱是不可能的,那就利用现有的人、财、物做口碑,为日后的挣钱铺路。 1、平价销售物资:口罩、酒精、手套、消毒液、瓜果、蔬菜、调 味品、生鲜,(给附近小区提供送货上门)。 2、上外卖:谭鸭血原本的明档就具备外卖的条件,外卖除了火锅 原本的食材外,可以模仿沙县小吃做一些卤菜套饭。 3、经济实力允许的条件下为当地疫情工作者提供帮助,赚取媒体 曝光度。 二、门店如何保障、提升、管理现金流? 1、止损:工资、房租、原材料 A、工资:疫情下的餐饮非常惨淡,利用这个情况梳 理好门店人员编制,优胜劣汰,员工是离职、在 家待岗还是愿意来店里上班。待岗的发放最低生 活标准就行,来店里上班的人员根据数量和工作 做好班次安排,人员充足可以轮流上班,工资以 最低生活保障+上班补贴的形式发放(只针对疫 情下) B、房租:该申请减免的要申请减免,该申请分期的 要申请分期,该找政府要补贴的要补贴。

C、原材料:严格把控好进、销、存,不因疫情而不 注重品质,造成大量原材料浪费。 2、开源:媒体曝光、自卖自夸。目前人们消费的心理: 第一担心食品安全,第二担心物价贵。 营销方案建议: 所有的产品包括外卖的产品只在进价的基础上加20% (损耗和加工费),贴出告示。 堂食要享受优惠需办理储值会员,储值金额300元, 300元储值金额疫情后才能使用。 3、管理现金流: A、尽量减少资金的积压。 B、不盲目投资。 C、控制好原材料采购成本。 D、把控好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尤其是口罩、酒精、 手套、消毒液。 E、温馨提示不要找理由拖欠员工工资。 三、门店团队招聘与人才梯队建设的一些想法及注意事项? 1、可以短期招聘一个学习过外科消毒的护士兼职。 2、门店招聘尽量不在公共场所。

社会心理学关于侵犯行为的理论探析

社会心理学关于侵犯行为的理论探析 王恩界 乐国安 内容提要 侵犯行为是社会心理学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学者们提出多种理论来解释人类的侵犯行为,对这些侵犯的社会心理学理论加以回顾和分析是非常必要的,而且对于我国学者进一步开展侵犯行为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侵犯行为 发生原因 心理学 侵犯行为是心理学尤其是社会心理学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绝大多数心理学家在定义侵犯时基本赞同如下的描述:“侵犯,是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以伤害他人的肉体或心灵为直接目标的行为方式的总和。”①虽然现在还没有关于人类侵犯行为起因的统一性理论,但是已经产生了几种有一定说服力的观点,它们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可以对一些我们能够观察到的侵犯现象作出比较合理的结构化解释。篇幅有限,简论而言。 一是关于侵犯是人类的本能还是习得反应的问题。心理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始于19世纪后半期,那时候的理论家受到达尔文学说的影响,普遍把人类的动机归因于先天的禀赋。威廉·詹姆斯认为“侵犯是人类天生的劣根性,是人人都有其残余的好斗本性,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对他人的仇恨”②。在20世纪20年代,精神分析学派的侵犯研究得到了各国学者的重视。弗洛伊德把侵犯行为与“利比多”联系起来,认为侵犯行为起因于被异性侵犯后受压抑的记忆所产生的困扰状态。后来,弗洛伊德逐渐修正了他关于侵犯起因的观点,最终把侵犯行为与死亡本能联系在一起。在20世纪早期,社会生物学对于人类侵犯行为的研究主要倾向于使用比较明确的概念来表达内在的生物机制,当神经学研究发现侵犯行为伴随着某种形式的脑反应时,这种研究倾向就被进一步加强了,并且直到今天还保持着一定的影响。当前心理学关于侵犯行为的解释通常都是使用挫折、消极情感和愤怒等概念来加以描述的。 二是侵犯行为的社会生物学解释理论。大多数社会心理学家都认为生物学因素只是人类发生侵犯行为的调节变量,但无可否认的是许多生物学因素在人类发生侵犯行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经常被用来解释侵犯行为的生物学因素主要有四种,即一是以洛伦兹为代表的动物行为因素,认为人类是动物界的一个分支,人和动物一样具有不断积累的侵犯能量,当特定的刺激引发了内在的侵犯能量时侵犯行为就会发生。二是以Wi l-s o n和P a l y为代表的生物进化因素,进化论心理学认为生物的进化不但对人类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人类侵犯行为模式的发展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三是遗传因素。在行为遗传学研究领域有一些证据显示,遗传因素在人类侵犯行为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是荷尔蒙因素。研究者很早就发现了雄性激素在动物发生侵犯行为的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诸如睾丸激素之类的雄性激素之所以能够影响动物的侵犯行为,主要是因为它们能够在动物身上发挥两种作用,即组织与激活。但是,人类是否也会受到类似的影响还处于广泛的争论之中。 接下来三种是挫折侵犯理论(f r u s t r a t i o n-a g g r e s s i o n h y p o t h e s i s)、认知新联想理论(c o g n i t i v en e o a s s o c i a t i o n- i s m)和认知情感互动理论。 挫折侵犯理论是由多拉德和米勒等人在1939年首次提出的,其产生与发展过程一直受到精神分析理论和学习理论的双重影响。该理论是把侵犯行为系统地定义为人类对环境条件反应的第一次尝试。多拉德认为个体的侵犯行为是由他所受挫折而引起的,侵犯行为是个体受到挫折的后果,其发生总是以挫折的存在作为前提。该理论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一些修正,现在的理论共识是:受挫可能使个体产生多种行为结果,侵犯行为就是其中之一,但一般情况下侵犯的产生都以受挫作为 270

自救器的正确佩戴和使用方法

自救器是一种轻便、体积小、便于携带,戴用迅速、作用时间短的个人呼吸保护装备。当井下发生火灾、爆炸、发现炮烟突出等事故时,供人员佩戴,可有效防止中毒或窒息。 我们所使用的自救器型号:ZY45型压缩氧自救器式一种利用压缩氧气为气源,隔绝闭路循环式个人呼吸保护器。主要用于煤矿或普通大气压的作业环境中发生有毒有害气体突出及缺氧窒息性灾害时,现场人员迅速佩戴自救逃生。 Z表示自救器;Y表示氧气;45表示使用的时间45分钟 压缩氧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1.将自救器移至正前方。 2.拉开挂钩,取掉上盖,展开气囊。 3.拔下口具塞,将口具片塞进嘴里(唇、齿之间),咬住牙垫,双唇紧闭。 4.逆时针转动打开开关手轮,按压补气压板,给气囊充气。 5.用鼻夹夹上鼻子。 压缩氧自救器使用注意事项 1.随时注意观察压力表,气压不得低于18MPa 2.高温环境使用应特别注意氧气的安全。 3.呼吸时沉着平静,呼吸要慢而深。

4.使用后清净罐温度略有上升属正常现象。 5.注意保护气囊,防止氧气损失。 6.未到达安全地点,不要摘下自救器。 7.平时要避免磕碰及座压,不要无故开启。 案例1 1980年某矿皮带着火,31人遇险,其中30人带有自救器,事故发生后: 25人佩用脱险 3人不会用中毒死亡 1人使用不正确中毒死亡 1人没有带自救器中毒死亡 1人使用自救器原地待救(3.5小时后被救脱险) 案例2 1986年某矿二水平皮带火灾例中,火风压造成风流逆转,井下额9名人员受到袭击。9人都带有自救器,但没有一个人佩用,只是乱找退路,结果9人中毒(其中死亡4人)。 9人中有矿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通风区长。 可见,加强各级人员自救教育之重要!

民法典新增自甘行为和自助行为两个解释

民法典新增“自甘行为”和“自助行为”两个免责事由 民法典增加规定免责事由,使我国民法的免责事由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就能够放宽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范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更多的行为自由,因而可以自由行使权利,进而积极创造,努力践行,奉献社会,实现自己的尊严和价值,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同时,也能够避免同案不同判,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民法典增加规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过,很多人还不清楚增加免责事由的立法目的是什么。应当明确的是,民法典增加规定新的免责事由,形成完整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是为了进一步扩展人的行为自由。 民法典完善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体系的具体做法 民法典新增加两个具体的免责事由,一是自甘风险,即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的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二是自助行为,即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两种新增加的免责事由,加上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侵权责任编规定的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民法典规定为一般适用的免责(减责)事由就有八种。 此外,民法典第1178条还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 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里就包括民法典总则编和侵权责任编规定的上述八种一般免责事由,以及侵权责任编在特殊侵权责任中规定的免责事由。对其他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都是其他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民法典加上其他民法特别法中规定的免责事由,构成了一个整体,形成了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体系,在民事活动中发挥重要的法律调整作用。 新增加的自甘风险与自助行为的基本规则 在这个体系的免责事由中,特别引人关注的是新增加的两个免责事由。 (一)自甘风险及其构成 自甘风险,也叫危险的自愿承担,是来自于英美法的免责事由,是指受害人自愿参加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的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 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

急救自救与互救方法

急救自救与互救方法 1运动过程中扭伤的处理方法? 扭伤的主要原因是:身体素质差,动作不正确,协调性差,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运动前不做准备活动或准备活动不充分,身体状态佳。 运动损伤中急性多于慢性,急性损伤治疗不当、不及时等原因可转化为慢性损伤。运动损伤的处理有个“大米原则(RICE)”,是专门针对运动损伤的处理。如果伤势不严重,可自行参照这个原则处理如仍然无法痊愈,则一定要看医生。 “大米原则”包括下面四个步骤: RICE的第一个字母R代表Rest(休息),要求运动员停止受伤部位的运动,好好休息可以促进较快的复原;第二个字母I代表冰敷,这个环节非常重要,冰敷袋臵于受伤部位,受伤后48小时内,每隔2~3小时冰敷20~30分钟,冰敷时皮肤的感觉有四个阶段:冷→疼痛→灼热→麻木,当变成麻木时就可以移开冰敷袋;第三个字母C代表压迫,压迫使受伤区域的肿胀减小,可以用弹性绷带包扎于受伤部位,如足、踝、膝、大腿等部位,来减少内部出血,同时千万不能按摩,按摩会使内部出血增加,加重肿胀;第四个字母E代表抬高,抬高伤部加上冰敷与压迫,减少血液循环至伤部,避免肿胀。伤处应高于心脏部位,且尽可能在伤后24小时内一直抬高伤部。当怀疑有骨折时,应先固定在夹板后再抬高。 一旦出现运动型的拉伤扭伤,可以使用万特力凝胶,专利的渗透技术,快速起效;创新冷感配方,替代冰敷效果;能够形成凝胶薄胶,持久作用;无需按摩,解决了急性疼痛不能够按摩的问题。每天使用1-4次,取适量涂抹于患处,保持一定厚度,无需按摩。 2 3天户外徒步旅行的必备品? 十种必备品 额外的衣物,额外的食物,太阳镜,小刀,点火材料,臵于密闭防水容器中的火柴(或打火机),急救用品箱,手电筒,地图,罗盘(或指南针)。 3溺水是互救办法与处理? 互救办法: 抢救者如果水性不高,切不可从正面去拉溺水者,否则溺水者会牢牢抓住你的手臂,或搂住你的颈部而使你动弹不得,两人会同归于尽。 正确的方法是递给溺水者一截木棍或树枝,溺水者会死命抓住不放,抢救者拉住另一端,尽快游泳将其拖带至岸边再行抢救。如果溺

“自助者天助之,自弃者天弃之”

“自助者天助之,自弃者天弃之” 展开说就是:自信地生活并积极地行动,命运、老天就给你“格外”的关照;如果你遇到困难,受到挫折,放弃自己,失去自信,命运老天只会给你背影。困难其实就是弹簧,你强它就弱,你弱它就强。 自助者天助之。只有自助,天才可助之;人不自助,天将弃之。一则故事:一名虔诚的佛教徒遇到了难事,便去寺庙里求拜观音。走进庙里,竟然发现观音的像前已经有一个人在拜,那个人长的和观音一模一样,丝毫不差。“你,是观音吗?” “是。”那个人答道。 “那你为何还拜自己?”教徒不解的问。 “因为我也遇到了难事。”观音笑道:“可我知道,求人不如求己。” 自助者、天助之;自助者,人助之! 自助者天助之。为人,一生下来,就先天地提供给你一个或优或劣的起步环境。客观地说,这是没办法的事。但有一点

定需入心,即表针常走、山河常转。不论境况如何艰苦,地位如何低下,生存如何困难,也不能放弃,不可丧失生活信念;恰恰需要自助、努力和不辞劳苦的奋斗。“自助”就是不 放弃努力;“天”就是机遇和成功的好运。只有自助,天才可 助之;人不自助,天将弃之。自助者人助之。“不虚心、不知事;不实心,不成事。”自助者大多是实心干事的人;自助者的人生约略是热心待人的人生。对社会、对事业、对人生持有热心的人,可以战胜痛苦,增加能力,减轻艰难;缺少热心的人,永远不能做事,做成事,做成大事。社会好像竞技场,市场犹如足球赛。个人的“迎门一脚”自然可喜,但离 开他人的热心传助决无成功。自助需人助,人助促成自助;只有热心地助人,才会赢得人助。面对天地、社会、事业、人生,个人的对垒力量实在是非常有限的。个人的“自助价值”也只有融合在“人助价值”之中,才能够得以发挥和实现。 自助者天助 作者:(英)塞缪尔·斯迈尔 斯著,王轶博译"自助者,天助之"--这则古老的训诫已 被公认为是个人成就自我的心理基石。它体现在生活的各处,也是国家强盛壮大的根本所在。从效果上看,外界的帮助使人愈加脆弱,自助却使人得到恒久的激励。无论你为某一个人或整个团体做了什么,从某种程度上讲,都是减弱了他们

学会自我保护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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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自我保护演讲稿 关爱生命学会自我保护让生命之花开得更加灿烂 同学们: 早上好!我是*年级的***,今天我在国旗下讲话的内容是关爱自己,学会自我保护,让生命之花开得更加灿烂!。 你知道这样一些故事吗? 1 2岁的北京女孩金易,她听信了一名中年妇女的话:“我们阜阳可好玩了,跟阿姨去阜阳玩吧。”就这样她被拐骗了,这“一玩”就是7年,被拐卖当了7年的童养媳? 还记得那是个有“流星雨”的夜晚,14岁的少女马雯看见一个手提了橡胶警棍的人,便轻信他是警察,那个人问她:“你有学生证吗?跟我上趟派出所。”马雯就和那人走了。最后惨遭杀害。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山西大学女研究生韩捷的悲惨遭遇。那天,下午2点多,在校园里,一个模样文静的陌生人上前搭话,“你好同学!我是‘学生科’的老师,你的学费为什么不交,跟我到‘学生科’走一趟。”当韩捷被带到外校的一个地下室时,才明白过来,等“救命”二字喊出来,为时已晚。 一桩桩悲剧,一件件惨案的发生,追根溯源,那就是孩子们的自我防范意识太差。有关人士指出,在不少教育发达的国家,孩子从上学的第一天起,就要接受有关生存的教育,如:面对坏人怎么办?发生火灾怎么办,发生地震怎么办等。而我们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时,更多的是关注社会保护、学校保护、家庭保护和司法保护,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然而,事实告诉我们,自我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只有广大未成年人增强了自护意识和能 第2 页共5 页

力,其他几种保护才更具实效。 那么孩子们怎样做才能“自我保护”,远离危险、防患于未然;如果真的遇到了危险情况,应采取什么措施来“自救”,为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大伟教授,是这样说的:儿童一定要坚守“不和陌生人说话”的原则。中国的许多孩子都曾被教导“别人跟你说话,你不回答就很不礼貌”,其实恰恰就是处于礼貌,才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据有关部门统计,拐卖儿童90%以上是犯罪分子以花言巧语欺骗儿童的。而在英国,“不和陌生人说话”是儿童的权利。他们没听说过不与陌生人说话是不礼貌的行为,只知道他有这个权利。所以,在西方发达国家平均犯罪率已达600件/万人,比中国高出30倍以上,但儿童却很少出事。 王大伟教授还对孩子说,如果你遭遇被抢,不论是抢钱还是抢东西,如果当时的力量相差甚远,应遵守“生命第一”的原则,答应犯罪分子的要求,给他钱或者东西,不要用尖叫声或者说:“我认识你,我不会放过你”之类的话,这样很容易激怒犯罪分子,使他做出过激行为。本不想杀人,由于受到外界刺激,冲动之下就会杀人灭口。 如果你被劫持,想要逃生,一定要运用“斗志不斗勇”的原则。电影《小鬼当家》就是一个成功的典范。 这里黄老师给大家推荐几种自护自救方法: 1、学会识别诱惑. 孩子们,面对陌生人请求帮助或寻找失物之类的事,应该保持警惕,这是犯罪份子诱拐儿童两种惯用的策略。如,有的人洋装认识你,叫出你的名字,其时,他很可能是看到你衣服上的名字,或跟踪你时,听到有的人这样称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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