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

皖国土资…2012?166号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

我省新征地补偿标准已经省政府公布,自今年5月15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实施《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调整征地补偿标准,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对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布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有关政策规定。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全面、准确地宣传制订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依据、原则、水平和有关内容,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统筹考虑、周密安排,会同财政、劳动保障、农业、民政等部门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新标准的实施工作。

二、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

凡在2012年5月15日以后批准的征地,一律按新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公告、补偿。2012年5月15日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在批准后新标准实施前,市、县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已按原批准的标准补偿的,仍执行原批准标准;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当事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自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征地补偿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三、及时制订并公布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针对不同农作物,以及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成新程度等拟订市、县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经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按规定听证后于今年10月底前报我厅审查,经审查通过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我厅备案后执行。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县(市、区)制订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要在县(市、区)论证、听证后,汇总、平衡各县(市、区)制订的补偿标准,按规定报经审查、批准、备案后执行。

四、准确把握新标准实施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一)关于行政区划调整后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

新征地补偿标准在制订或公布实施期间,因行政区划调整,乡(镇、街道)、村(社区)撤销、合并、更名等原因,公布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名称与《通知》公布名称不一致的,征地时按《通知》公

布名称对应的原行政区划范围确定的区域(区片)标准补偿,并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执行中予以解释说明;但属于跨县级调整乡级以下行政区划,《通知》公布的补偿标准低于调整后所在县(市、区)最低补偿标准的,按《通知》公布的调整后所在县(市、区)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二)关于“特殊地类”的把握

《通知》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特殊地类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其中的“特殊地类”是指征地前种植(或养殖)经济价值较高农作物(水产品)的土地,如大棚蔬菜地、花卉种植地、精养鱼塘等。

(三)关于国有农场周边多个区域(区片)的认定

《通知》规定“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参照农(林、牧、渔)场所在乡(镇、街道)的区域(区片)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农(林、牧、渔)场周边有多个区域(区片)的,按周边区域(区片)的最高标准执行”。其中的“多个区域(区片)”是指与该农(林、牧、渔)场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相接壤的周边有2个以上《通知》公布的区域(区片)。

各地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民补偿款分配方案 参考

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民补偿款分配方案 参考 被征收征用土地的农民补偿款分配方案默认分类2007-04-21 13:29:10阅读188评论0字号:大中小订阅 2006年,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北郊的上安村因新建吕梁学院定址被征用农田1030亩,根据市区街道办及村民委员会的讨论协商,达成土地征用协议,每亩土地以8万元的价格被吕梁学院永远征用。其后,吕梁学院将补偿款分两次于2006年底全部打入上安村委会的帐户。2006年8月上安村委会依照补偿方案对补偿款进行发放,之后,剩余800万元尚未完全分配,从而引发群众上访告状等群体性活动,主要意见有:1.认为土地出让金太便宜;2.分配方案不公道.至今,剩余800万元仍无法分配,群众意见很大,现将土地分配方案公布,供大家讨论并提出更好的方案和意见. 上安村征地补偿费分配实施方案 吕梁学院因建设新校址征用我村土地的补偿费,依照双方所签协议条款,其中的50%已按时转入我村帐户。为尽快、公平、合理地将以上土地补偿费及时分配落实到农民手中,经过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协商,并广泛征求了广大村民的意见,特制定以下分配实施方案,供具体发放时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及分配原则 1.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紧密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坚持既保证村民应享有的分配权益,又考虑其对村集体所尽义务的多少和贡献大小;既有利于当前工作的展开,又不影响今后的长远规划的方针,争取通过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为我村新农村建设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2005]第182号令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费"的规定,本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立足于以分配落实为主题,不牵涉其它历史遗留问题。 二、具体分配办法 这次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以及土地 承包过程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精神,结合我村的实际情况,决 定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1.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沟渠、道路、河滩地等所得土地补偿费由集体 留存,不用于分配。按规定集体应提留20%,不再提留,全部用于村民分配。 2.总体分配比列为6﹕ 3﹕ 1。即应发放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60%分配给被征地户,30%分配给全体村民,剩余的10%用于被地征户的失地补偿费,一次性 支付。 3.考虑到土地承包时,由于地的质量原因,当时是以产量核定应承包亩数,如以当时承包的实际亩数发放补偿费,与实际村情不符,为平衡这方面的利益 关系,决定按当时人均420斤的产量结算其应得款。 4.资格界定及分配比列: 1凡1996年底前为本村农户,并承包了集体土地,均可按土地和人口参与 分配。 2凡1997年以后(含1997年)至今新增的在册农业人口,其祖辈1947年前 至今一直在本村的只参与本次按人口的分配,并按应分配比列数额另增加 100%(另增加的100%在人口的分配款中提取)。 3根据本户对村集体应尽义务的大小设立分配比列 凡1947年底前居住在本村且本人及其后代一直为上安的在册农户,土地和人口两项分配均按100%足额分配。 1948年至1957年期间入居本村的,本人及其后代按上述足额的55%分配。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征地拆迁补偿】(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长沙市望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更新至2016年7月11号) 有效期: 2019.3.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 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 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3] 23号)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征收本区高塘岭街道、喻家坡街道、月亮岛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黄金园街道、金山桥街道、廖家坪街道、丁字湾街道、书堂山街道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货币安置。 征收白箬铺镇、乌山镇、铜官镇、桥驿镇、茶亭镇、东城镇、乔口镇、靖港镇、格塘镇、新康乡范围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为主要安置方式。 第二章职能职责 第四条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地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发布征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发布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报区人民政府批复后发布;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概算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纳入和费用的发放以及基本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等工作。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23191118.html,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2017最新) 1、我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哪个机关进行协调处理?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关,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理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案件。 各县(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协调机构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事宜,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受市政府委托办理。 2、可以申请协调的范围? 属于下列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可以申请协调: (一)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的适用;

(二)被征收土地的种类、等级的认定; (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 (四)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 (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的适用; (七)因青苗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八)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的认定引起的争议。 第(七)、(八)项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 3、申请协调的期限?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批准该公告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人民政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未告知申请人申请协调期限,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以内提出协调申请。 4、谁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及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所有权人作为申请人申请协调。 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适用标准有争议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对青苗、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其所有权人申请协调。 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争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协调。 5、在申请人申请协调时,应当提供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协调,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仅供参考)

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17号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08]1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为保证我省境内电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中部城市群建设的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 1.电力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电网建设项目是全省重点工程,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电网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协调工作。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3.各市政府负责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实施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和协调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以减免属于本级的涉及电网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涉及国有资产的铁路、公路、通信、水利及管道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5.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6.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予以优先安排。对输变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使用林地的项目,要尽快报省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7.各级政府和电网建设单位要依法征地、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正当权益。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阻碍工程施工事件的发生。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等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管理。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含安置补助费)

关于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的工作要求(最新)

关于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的工作要求(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标准,加快征地拆迁工作效率,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X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X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X政〔X〕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征地工作实际,对我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及征地相关工作进行规范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片区的划分 1.一类区:X至:X镇城区;西至:X镇外西环路;南至:X湾、X湾、X湾及X湾局部;北至:X公路X至X公路段与外西环路交接处。即X村X公路→X外西环路交叉口→外西环路→X作业区X公路二期(X段)组成的区域为一类区。 2.二类区:除一类区外的区域。 二、征地补偿的方式及标准 征地地类的确认以我县“土地二调数据”为准,主要分四大类:耕地、园地、设施农用地等(以下称农用地)、水域、林地和建设用地。 (一)一类区 1.按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5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果树补偿费)。

(2)水域(含养殖水面):13000元/亩+挖方费用(按评估结果计算)。 (3)林地:18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按不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果树补偿。 (2)水域(含养殖水面):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3)林地: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二)二类区 1.按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50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果树补偿费)。 (2)水域(含养殖水面):13000元/亩+挖方费用(按评估结果计算)。 (3)林地:18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2.按不包干方式补偿 (1)农用地:40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果树补偿。 (2)水域(含养殖水面):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3)林地:按上述包干补偿标准。 (三)建设用地按征收(收储)方式补偿 三、果树及建(构)筑物补偿事项

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2019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 随着城市不断的发展需要将用地向外无限的扩展,这就意味着需要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农民比较关心的就是土地赔偿的标准,能够补助多少钱。下面大家就跟网站的小编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2017国家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吧。 ▲2017年农村土地补偿新标准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 (一)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 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2、被征收土地的确认:以被征地农户、现场调查人员、村社群众代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为准。 3、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按县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并整顿后确认的数据为准。 (1)新增人口的确认: 时间期限:1999年公历1月1日后至分配期止的月底止。 ①婚进。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且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凭结婚证确定计算为新增人口,且原居住地需出据土地承包证明。 ②出生:常住人口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中新出生人员凭入户户籍证明计算。 ③符合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人员。 除上述以外的新入户人口均不计算为新增人口。 (2)减少人口的计算方法: ①死亡:期内死亡不论是否注销户口的人口应减除。 ②退包人口:期内符合法定程序退出承包地的应减少相应人口。 ③农转非:全家迁往设区的市且农转非的应减少相应人口。部分成员户籍变动的不作减少人口计算。 (3)关于出嫁女和新迁户的问题,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少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 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 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 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市农委等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金额 本次征用我组土地82.14亩。每亩2.33万元,共计191.3862万元,扣除已发放户承包土地1.77亩,计4.1241元,此次可分配金额187.2621万元。 二、征地补偿费人口基准时 以2011年11月1日,我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征地之日做为征地补偿分配人口基准时。 三、分配对象 本村在籍的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及其自然增长的农业人口。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征地补偿款发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为6:4,土地补偿费占60%,安置补助费占40%。 五、涉及具体分配对象问题的相关规定 1、财政供养人员不参与分配。 2、新生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后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截止到2011年11月1日征地补偿安置界定日前(包括当时)所的;且户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安置补助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3、后迁入人口 根据合肥市委文件,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前迁入的农业人口,(当时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在自愿承担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 渝府令[1999]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 1.5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2015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最新标准 随着农村征地的日益增多,那么对农村土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就显得非常重要。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

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2014年最新国家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新标准2014 随着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提请全国人大初审,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会上提及其任内要做完的第二个“困难的事情”——制定并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真正保障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有了进展。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被提请会议审议。 草案删除了现行法第47条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以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内容。 草案第4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 “现行征地补偿制度是由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最关键的条款是第47条。”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在作草案说明时说,“分两步走,先集中精力对第47条进行修改,待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由国务院制定条例。” 宋大涵表示,从补偿原则看,原47条的规定没有综合考虑土地年产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包括土地区位、供求关系以及土地对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功能。从补偿标准看,“30倍上限”规定过死,不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各地不同情况。 草案指出,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黄小虎认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符合中央提出的改革征地制度要尊重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精神。 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指出,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情况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十八大报告也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按照现行的30倍上限估算,目前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不足十分之一。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以占比最大的水稻田的产值计算:全国水稻平均亩产470公斤,以目前稻谷价格2元/公斤可获940元产值;冬季种植经济作物的产出,按占比最大的油菜籽计算,国家发改委价格司2007年报告称平均每亩产值508元。两项相加,平均每亩产值在1500元左右。按最高补偿30倍计算,最高可获得4.5万元/亩左右。 而土地增值收益远高于这一数字。国家统计局披露,2011年全国开发商购置土地共花费8049亿元,购置了4.0973亿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平均单价1964元,折合每亩的平均价格是131万元。这些土地的前身包括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因为整体的地段优势会更贵一些,所以由集体土地改性而成的部分单价应该较低。虽然没有分类统计,但即使按均价的一半计算,也有65万元/亩。 按此粗略估算,农民土地被征收后所获得的补偿款只有最终卖价的6.9%,也就是1/14左右。 一、《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模板】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XX区仙村镇建设规划,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拟征收碧潭村第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共2.7784公顷(具体范围以被征地单位确认的征地红线图为准),为切实做好安置补偿工作,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规定,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具体征地安置补偿情况如下: 一、征收集体土地情况 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2.7784公顷,征收集体土地的地类为农用地2.7760公顷(其中耕地<水浇地>1.5827公顷、园地0.6544公顷、林地0.0225公顷、养殖水面0.3866公顷、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298公顷),建设用地0.0024公顷。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

(二)青苗补偿款124.9200万元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1080万元由仙村镇碧潭村第一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青苗暂按此补偿,待日后清算确认后如不足的,将补足差额部分。 二、安置措施情况 为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该征收集体土地将按穗府规办〔2018〕17号文件的规定,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比例(即0.2779公顷) 在XX市XX区2019年度第五十九批次1.8714公顷地块中落实留用地;给上述被征地农民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和培训就业等社会保障措施,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具体将按省的留用地安置和征地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办理。 XX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XX区分局 2019年10月23日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

2020年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每亩补多 少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 1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实施办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市农委等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金额 本次征用我组土地82.14亩。每亩 2.33万元,共计191.3862万元,扣除已发放户承包土地1.77亩,计4.1241元,此次可分配金额187.2621万元。 二、征地补偿费人口基准时 以2011年11月1日,我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征地之日做为征地补偿分配人口基准时。 三、分配对象 本村在籍的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及其自然增长的农业人口。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征地补偿款发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为6:4,土地补偿费占60%,安置补助费占40%。

五、涉及具体分配对象问题的相关规定 1、财政供养人员不参与分配。 2、新生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后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截止到2011年11月1日征地补偿安置界定日前(包括当时)所的;且户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安置补助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3、后迁入人口 根据合肥市委文件,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前迁入的农业人口,(当时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在自愿承担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农转非”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农转非的,且继续耕种所承包土地的,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但不享受人员补助费。 5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 凡是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子女,其户口迁的全日制大中专在读学生及连续在学的研究生,其户口在校(或在村),人在校(未毕业)的应享受全额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毕业后将转非户口迁回本村或将户口暂放在市人才中心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展的情况汇报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展的情况汇报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展的情况汇报 我县多次召集相关部门、各乡镇主要负责人学习传达文件和会议精神,及时认真地进行工作安排部署,确保了整个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整个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9月17日市上会议结束后,县长当天就召集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劳动社保、民政、公安、交通等部门领导对工作进行了布置安排。**县长还分别于9月23日和9月29日两次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此项工作。并将政府研究确定的贯彻实施方案两次报县委常委会讨论。9月22日成立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同志任组长,县长**同志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专门负责全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解决此项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在成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滤布还相应成立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专项督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任组长,副县长**任副组长,政府办、纪委、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监督检查此项工作的落实情况。10月8日一上班,县委书记**又主持召开了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征地拆迁补偿费清欠和失地农民安置工作,会议听取了领导小组前期工作汇报和下步工作打算。会议要求,要坚定不移的贯彻市委发〔201X〕20号、21号两个文件精神,千方百计保证县政府向市政府承诺的兑现。10月18日,在我县县委中心组学习期间,召开了全县乡镇长和分管副乡镇长工作会议,县

委书记**,县长**亲自到会并讲话,要求各乡镇严格执行政策,严格登记、签字造册,确保全县总体目标完成: 一是要求各乡镇乡镇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未完成失地农民农转非任务的乡镇双休日不得放假,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是要求严格按照民政和劳动社保部门印发的《城镇居民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宣传资料》和《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政策宣传资料》吃准吃透政策,做好对失地农民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是掌握好政策依据,在开展农转非工作中,要严格按照** [201X]148号文件和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是要求各乡镇、各部门在具体操作中,做到面对面地向群众做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面对面地让群众亲自登记签字造册,使此项工作不留下后遗症,确保社会稳定。五是要求县级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对重点乡镇要安排专人搞好协调、指导和服务。 二、通力协作,摸清情况9月19日和10月9日,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先后两次召开有各乡镇政府镇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要求乡镇和县级部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并要求县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劳动社保、民政、公安、交通等部门要搞好配合,分工协作,确保欠付征地拆迁费按时兑现和失地农民妥善安置目标任务的实现。9月19日下午至22日,由国土资源局牵头,从8个部门抽出专人组成4个组,到20个乡镇对历年来征用土地情况、本文来自.gongwen123.征地拆迁补偿费兑现和失地农民安置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调查。集中清理调查表明: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