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56赤子

一、行政立法之认知

行政立法是行政执法的前提,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之法应当是良法,而良法首先必须是制定良好的法,其次该良法应当是得到普遍遵守的法。可见一部法律首先必须是制定良好的法是前提,行政立法更是如此。行政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行政立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立法活动都属于行政立法,与民事、刑事立法相对;狭义上的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的立法行为。本文所探讨的行政立法为狭义上的行政立法。当代中国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发展对法律的需求也远远大于过去,由于国家立法机关立法程序繁琐,事务繁重,加之立法自身的滞后性致使法律无法及时对社会出现的新现象调整,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将一部分立法权授权或委托行政机关进行立法活动。

通过立法权下放,加之地方政府本身对法律的解释权,最终也致使行政机关立法权不断扩大,根据2011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数据,截至2010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现行有效法律共236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行政法规则有690多件[5]。而行政规章的数量更是多得惊人——据统计,早在10年前,即2000年10月底,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就已经达到30000多件,[6]远远超过了立法机关的立法。在缺乏立法监督和责任制度的情况下,行政立法则会出现很多问题,如政府立法权膨胀,越权立法,缺乏民主,缺乏监督,违反程序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得到解决,才能保证法律之法定主义原则。

二、当前我国行政立法暴露出的问题

(一)政府立法权过于膨胀。政府部门是执法部门,重在于执行法律,也可以接受立法机关的授权和委托立法,同时可以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也可以对部分法律进行行政解释。但是在国家立法机关无法及时立法的时,将立法权简单授予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的立法权扩大化。政府部门调整当地社会经济关系时常常会越权立法,税收立法就是典型,在我国众多税种中只有少数几个税收立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其他大部分则是国务院制定,税务总局出台办法进行征税,并且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往往私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很大一定程度上是违背税收法定原则的。

(二)缺乏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政府行政立法权下放,行政机关成为立法机关,就会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在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中也会疏于对自身责任的规定。在行政立法中行政机关对自身责任的规范往往含糊不清,在一项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或者工作失误,对行政责任的主体规定缺乏,承担责任的范围没有划分,承担责任的种类程序更是没有提及。行政执法在当今社会无处不在,对行政相对人的不法侵害也常常产生,当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时无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不免产生尴尬,这也是我国行政责任意识淡薄的一个重要表现。

(三)行政立法程序不规范。行政立法对程序的追求则是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我国行政立法长期受到片面追求实质正义思维的影响,在行政立法方面只顾眼前社会效果,不经过论证、听证等程序。如前一段时间出现的公安部制定的关于闯黄灯扣六分的决定,该规定出台之后一起社会舆论,最终被废止,从其产生到废止的整个过程都是违背程序的。这种涉及到广泛群体利益的必须通过听证和论证,法规、规章的废止也需要合法程序。

(四)行政立法缺乏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缺乏对权力的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和权力滥用。在当前的行政立法中,尤其是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的透明化程度不是很高,例如某市政

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恩杉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长春

130022)

摘要:行政立法权力的扩张暴露行政立法存在的诸多问题,行政立法缺乏责任意识,行政立法不规范,缺乏监督等问题必须得到及时解决。关键词:行政立法;立法权;责任;监督中图分类号:D 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5)06-0011-01

府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的过程中,立法草案先由政府部门的法制部门进行起草,法制部门工作人员的通常做法是抄袭其他省市的行政立法,之后政府法制部门将草案递交审核通过,然后一部地方政府规章产生,这种想当然的立法不切合当地实际,也导致以后执法的困难。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的对立法应当审核、备案等,这些监督程序在实际立法中很少被执行。

三、解决行政立法问题之对策

大量的行政立法在我国将会继续存在一定时间,行政立法有其合理和科学的一面,这也是由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必须对行政立法进行规范,包括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只有规范行政立法行为,才能保证行政立法的公平与正义,才能促进社会和谐。

(一)科学下放立法权。我国立法机关在授权立法和委托立法的过程中必须具有选择权,对于经济发展较快的省市可以进行授权立法,但是,必须对该类授权行政立法规定严格的审查备案制度。同时在委托立法方面可以考虑派工作组进入行政立法部门参与行政立法,对立法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督,以免地方政府立法权过于膨胀。

(二)增强责任意识。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进行立法,出现立法程序和实体问题,必须追究责任,明确责任主体、范围。对于在立法工作中出现的懈怠、违法等行为要规定具体承担责任的形式。除此之外,在行政立法所立法的内容中不得含糊其辞,要明确执法部门的责任,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法侵害的应当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救济方式等。

(三)程序与实质兼顾。程序的重要性无需多言,行政立法程序的合法性无法保证,立法质量更是无从谈起。每一部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都必须尊重严格的法律程序,我国立法法对程序部分也有一定的规定,但是规范比较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笔者建议在立法法中增加法规、规章等行政立法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保证程序正义。

(四)加强行政立法监督。行政立法必须透明化,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立法法中增加对行政立法监督机构的设立,并对该机构的权利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并且对不同社会影响力的行政立法进行透明程度的设定,比如公开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方式以及公众的参与度作为衡量该项行政立法透明度的指标,没达到该指标则所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无效。

参考文献:

[1]张凤英.地方行政立法问题浅析及对策初探[J ].

济宁学院学

报,2009,05:97-100.

[2]闫玉金.我国行政立法存在的问题探析[J].

法制与社会,2013,20:237-238.

[3]张秀娟.

对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的思考[J].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

学版),2013,09:102-103.

[4]侯淑雯.论我国行政立法的体制改革与制度完善[J ].东方法

学,2012,04:90-97.

[5]吴邦国:《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新华每日电讯》2011年3月11日,第2版。

[6]参见国务院法制办有关法规、规章备案情况统计资料,截至2000年4月。转引自姚茂斌:《论中央政府立法权限范围》,载周旺生主编:《立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作者简介李恩杉,(6),性别:男,民族:汉,籍贯:吉林省长春市,当前职务:学生,学历: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单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

政法论坛

011

201.:198.2-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