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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陕西

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陕政发〔2006〕5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决定》(陕发〔2006〕16号),组织实施《陕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陕西省“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10年)》,充分发挥我省科教资源优势,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全面提升产业技术水平,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陕西,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大幅度增加财政科技投入

(一)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增加科技投入的各项规定,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全省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省本级财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三项费)投入要高于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2%,设区市和县(市、区)级财政的投入要分别高于当年财政预算支出的1.5%和1%。

(二)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到2010年全社会科技投入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5%左右。鼓励企业大幅度增加技术开发经费的投入。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R&D)的经费应达到销售收入的2%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R&D)的经费不得低于销售收入的5%。加强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省上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合作,争取更多的国家创新资源投向陕西,吸引国家863和973计划、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重大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落户陕西并产业化。积极支持国家部属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与我省开展合作研究开发产业化项目。

(三)优化财政科技投入结构。重点支持促进我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着力解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重点加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产业化前景好的重大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加强社会公益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应用开发技术研究和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向“三农”倾斜,支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重视公益性科研机构能力建设,稳定支持公益类科研机构发展。合理安排科研机构正常运转、政府科技计划和科研条件建设等资金。

(四)加强财政科技投入管理,完善部门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机制。改革和强化科技预算的执行监督,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建立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体系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二、切实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激励政策

(五)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规划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六)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可自主选择是否加速折旧,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七)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按国家规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落实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即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到2010年前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凡在我省投资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指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十一)鼓励和促进技术转移。经省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经省科技厅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收所得税。

(十二)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依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以及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组建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其股权比例达到50%以上的,自实际转制注册之日起连续7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省属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后,继续保留省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建立科研机构转制改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应用开发项目。

(十三)鼓励和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对于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向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累计投资总额,超过本公司总投资额50%的,经省科技厅认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的有关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每年度可按其向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总额的3%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可以计入经营成本。鼓励具备条件的风险投资机构上市或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

(十四)落实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政策。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如确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免征房产税。科技企业孵化组织经省科技厅认定,可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

有关优惠政策。

(十五)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基金的捐赠,属于公益性捐赠,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完善促进自主创新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十六)加强政策性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国家开发银行陕西省分行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额度,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其产业化项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分行对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中国进出口银行西安代表处在条件成熟时,设立特别融资账户,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积极争取设立西部发展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十七)引导商业银行支持自主创新。全省各级政府要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产业化。商业银行对国家和省级立项的高新技术项目,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可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内根据信贷、结算管理要求及时提供多种融资服务。特别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应积极发挥经营机制灵活的特点,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在支持自主创新方面要突出重点,要将支持高科技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与陕西省及各地区优先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结合起来,利用信贷手段培育和支持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与其他企业和大集团分工协作、专业互补的关联产业群体。

推进开展银银联合、政府协调、联合担保、财政风险有限补偿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联合贷款试点工作。推动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依法可以作为贷款质押。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十八)发展多元化的创业风险投资事业。省上建立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奖励和风险补偿等方式鼓励机构和个人设立风险投资企业。进一步改善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环境,大力吸引海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办好陕西省能源化工产业投资公司、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公司、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应加大对自主创新项目的支持。

(十九)建立和完善支持企业发展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行业协会、企业群体和其他社会团体设立市场化的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各高新区(园)、投资机构与商业银行联合设立融资担保机构。省上研究设立政府再担保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担保市场,逐步建立多资金来源、多组织形式、多层次结构的担保体系。

(二十)充分利用和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推动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办好西部产权交易所,使之成为服务我省和西部地区产权交易的平台;支持其与上交所和深交所建立合作机制,创新交易模式和运作机制,共享市场信息和市场资源,畅通非上市中小股份制企业产权流通渠道,拓宽技术产权交易和创业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进程。

四、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

(二十一)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制度。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省内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积极申报进入国家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全省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

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本地自主创新产品。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标明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并会同审计与监察部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本省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二十二)完善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在政府采购评审方法中,须考虑自主创新因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完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拒绝接受或提供合同约定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否则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二十三)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省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省科技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由政府出资进行首购或实施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按一定程序自行采购。

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五、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

(二十四)研究建立有利于产学研合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各类科技计划要向产学研合作项目倾斜。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研发机构、中试实验基地。推动企业以资金、设备为要素,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人才、智力和技术为要素,通过联营、参股等多种合作方式,整合优化现有资源,组建技术开发联合体或建立战略联盟,支持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的大中型企业建立研发中心。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二十五)办好陕西工业技术研究院和西北工业技术研究院,自2005年起省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分别安排1000万元作为发起人出资;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工业交通等部门也要结合工研院的项目,在相应的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加快建立以大学为依托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新模式,推行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农业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等产学研结合的机制,建立“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传播的便捷通道,丰富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和服务模式。

(二十六)促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国防科工委、省教育厅、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参加的军民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军民结合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军民科技计划的衔接与协调,建立军用、民用自主创新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军用、民用技术研究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及创新成果的双向转移。

加大对军民两用高新技术的投入,重点扶持军民急需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与开发。选择省内重点科研机构或大型企业,建立军民两用技术重点实验室或中试基地,加快军民兼容的基础能力和发展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省内民口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军工科研生产任务。

(二十七)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重大装备的引进,用户单位应吸收制造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参与,共同跟踪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并在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实现国产化。

支持军工企业、地方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发挥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参与重大设备国产化项目的联合攻关。在国家和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技术平台,承担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任务。

(二十八)建立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的咨询评估协调机制。在企业重大技术和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方案中,应制定消化吸收与再创新计划、目标和进度;引进方案须由省综合经济部门牵头,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质监局、陕西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省知识产权局、西安海关等相关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将是否通过消化吸收形成科技创新能力,作为对项目立项、验收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二十九)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多渠道筹集资金,用足用好国家有关的技改贴息资金和研发资金,优先支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鼓励出口企业技术创新。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扩大我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积极作用。

西安海关对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信誉好的生产企业,给予便捷通关服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大、出口批次多、信誉好的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制度和电子快速核放。省外办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因公出境销售及维修服务的商务和技术人员,实行全年一次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

六、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三十)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引导和支持专利申请,鼓励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加大对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力度,对核心技术申请国外专利给予特别支持,掌握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增加省专利产业化孵化专项资金投入,推进专利技术的转化实施,引导和推进市场前景好的高端专利技术的转化。进一步完善专利技术转移机制,搭建专利技术转移平台,促进本省专利技术就地转化。

建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并逐步向各市(区)及有条件的县扩展。为重点行业和企业建立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提高专利信息利用水平。支持西安市开展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三十一)加强技术标准建设。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研制,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鼓励企业结成技术标准联盟,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形成优势产业事实标准。积极开展技术标准企业试点,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三十二)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保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力度和效率,加强对自主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切实保障发明人的知识产权收益。依法打击软件盗版,切实保护软件版权。各级政府必须使用正版软件,优先采购国产软件。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指导权利人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重点加强对人才流动中技术秘密的保护,以行政、民事、刑事并用方式严厉打击侵犯企业技术秘密的行为。

(三十三)加快发展自主品牌。大力扶持企业创建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加大对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出口名牌的保护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区域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产业集群和重点城市创立区域品牌。促进集体品牌或集体商标、原产地注册商标等地区品牌的发展。

(三十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各主导产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络和预警机制。对出口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实时监测和发布预警,及时为企业投资经营、对外贸易、科技经济交流等提供知识产权服务。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对涉及国家利益并具有重要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技术出口等活动进行监督或调查,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和危害国家安全。建立健全有利于知识产权创造和保护的从业资格制度和

社会信用制度。

规范科技评价体系。把获取知识产权作为业绩考核、科技项目立项、科技奖励以及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条件之一。

七、培养和吸引创新型科技人才

(三十五)培养引进一批创新能力强的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实施“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引进计划”,重点在信息科学、航空航天、能源化工、生物医药与中药现代化、农业科技等专业领域培养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领军人物。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三五人才工程”的科技人员承担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省科技资金优先给予重点支持。省人事厅要抓紧研究建立创新型人才带薪培训和学术休假制度。

(三十六)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型人才。在陕西省科技进步奖中研究设立“自主创新优秀人才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给予奖励。实施“三秦专家学者”工程,设立特聘岗位及津贴,吸引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来陕工作。加强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建设,实施“陕西博士后科技创新项目资助计划”,积极争取增加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点,不断扩大进站人员规模,努力提高研发水平。加强企业家队伍能力素质建设,将企业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作为国企或者国家控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十七)积极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制订和实施吸引优秀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人才来陕工作服务计划,引进我省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特别是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优秀创新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单位性质、编制和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并提供生活居住、配偶工作和子女入学等方面优惠待遇。对已经加入外国国籍的留学人员,凡来陕创业、投资的,颁发3-5年的多次往返签证。对携带高新技术项目落户我省的和已经授权的发明专利项目在我省实施的,经省科技厅审核认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项目资助。来我省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和薪金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在扣除1600元的基础上,还可扣除3200元的附加费用。

(三十八)完善各类科技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引导高等学校针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优化学科专业布局,抓紧培养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现代医药、汽车、物流、新材料、环境能源、管理、法律、营销类紧缺人才。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技能人才。积极实施“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国家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成人继续教育和再就业培训工程”等四大工程,重点支持承担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专业发展。在“十一五”期间,积极开展职业高中义务教育试点工作。

稳步推进农村基层人才振兴计划。按照试点先行、分类指导的原则,稳步实施乡镇农技队伍、农村教师队伍、乡镇医疗卫生队伍、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等人才振兴工程。省、市、县要建立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并制订吸引、稳定、鼓励人才扎根基层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大专院校毕业生和各类专业人员投身农村基层建功立业。

大力培养军民两用创新型人才。充分发挥我省国防科技优势,建设军民两大研发体系协同配合与资源共享的军地产学研合作技术创新平台,以创新平台为依托,以军民两用重大战略产品和项目为突破口,培育军民两用创新型人才队伍。

(三十九)建立有利于激励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和奖励制度。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对科研成果和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自主创新型人才,可优先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深化人才以技术占有股份、期权参加分配制度;稳步推进大型国有及股份制企业管理人才的年薪制;设立高层次创新人才特殊津贴,增加创新人才的工资性收入;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为原则,建立起有利于优秀自主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的选拔任用机制;建立完善激励自主创新的科技奖励制度;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对承担国家和本省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增强道德规范,促进学风建设。

(四十)大力发展科普事业,形成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浓厚社会氛围。全省各级人民政府

要依法加强科普工作,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逐年有所增加。“十一五”期间,省级列支的科普经费在现有基础上每年增加不少于100万元。市、县(市、区)财政列支的科普经费要达到人均0.2元。对于国家部委有配套经费资助的大型科普项目,省级财政适当予以资助。发挥科普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全省科普事业发展的规划指导、政策协调。制订《陕西省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全面实施科学教育与培训基础工程、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工程、大众科技传媒能力建设工程、科普基础设施工程。加强科普能力建设,切实加强科普场馆建设,在“十一五”期间,启动并建成陕西科技馆二期工程,在有条件的市县建设科技馆、科普类博物馆、科普长廊、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科普场馆和设施,在农村开展“一站(科普活动站)、一栏(科普宣传栏)、一员(科普员)建设”。建立科普事业的良性运行机制。建立科研机构、大学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制度。鼓励著名科学家和其他专家学者参与科普创作。

八、加强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

(四十一)充分发挥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作用,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在装备制造、能源化工、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等优势学科领域新建一批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中型骨干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组织实施重大自主创新项目,吸引和凝聚高水平人才,推进开放共享,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四十二)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和拓展陕西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的服务能力。加快推进科学数据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建设运行试点工作。加大财政资金对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的扶持力度,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平台建设,建立完善以开放共享为核心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绩效考评体系。

围绕增强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能力,重点扶持一批国家大学科技园、创业服务中心、专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专业化程度高、组织服务能力强的骨干科技中介机构。

(四十三)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继续推进以自主创新为主线的高新区“二次创业”,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软件、集成电路、光电子、新材料等国家级产业孵化基地建设,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四十四)加快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适度增加对改革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财政投入,达到与其承担的公益科研服务相适应的水平。

(四十五)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要求尽快制订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 广东省正政府令第146号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的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耕地开垦和新开垦耕地的地力培育等开支。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实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建立省、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补充耕地项目库;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年度计划方案,并从补充耕地项目库中安排具体项目,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项目建设;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补充的耕地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划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25 【实施日期】2016.12.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 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落实带薪年休假(以下筒称年休假)制度,对于保障干部职工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考勤台账;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认真实施,保证工作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各级领导要增强执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觉性,带头休假,鼓励和督促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省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

安排休年休假的,需报上级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其他负责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单位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内设机构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分别由单位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报单位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审定。各地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制订全年工作人员年休假计划,休假计划执行情况应当于次年1月底前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履行职责,对各单位执行年休假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既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又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的,或普遍发放、平均发放等违反规定滥发工资报酬的,按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5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陕办发(2010)10号(2010年7月13日) 2004年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积极开展乡镇机构改革试点,积累了经验。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下半年全面推开乡镇机构改革。 乡镇机构改革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坚持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通过改革,进一步明确乡镇职责任务,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责关系,创新体制机制,优化机构和岗位设置,严格控制人员编制,推动乡镇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建立精干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乡镇的主要职能 乡镇党委、政府要通过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切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围绕农业、农村、农民搞好服务。 一是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家民收入。做好乡村发展规划,培育主导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引导农民珍惜土地、增加投入,发展集约经营。落实强农惠农措施,确保农民受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引导农民多渠道转移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二是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进优生优育,稳定农村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推动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和基本医疗体系建设,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发展农村体育事业,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做好防灾减灾、五保供养、优抚安置、低保、扶贫救济、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农村老龄服务。加强农村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做好外出务工人员技能培训的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完善农村公共服务,形成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三是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农村治安防控体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农村信访工作,畅通诉求渠道,及时掌握社会情民意,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体制,提高危机处置能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反对和制止利用宗教和宗教势力干预农村公共事务。协助县级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劳动监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保证社会公证,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四是推动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建建设、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做好乡镇人士、群团、国防教育、兵役、民兵等工作。指导村民自治、完善民主议事制度,推进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引导农民有序参与本级事务管理,推动农村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3.25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2年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省长:程安东 2002年3月25日 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领、颁发和使用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作颁发的,确认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执法活动资格的证明。 第四条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统称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执法活动。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其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证件的审查、发放、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印制、发放其他任何形式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部门必须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93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3年9月10日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0〕5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鄂政发…2010?5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铁的标准、铁的面孔、铁的手腕,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严格政府和部门安全监管,严格规章制度,严格安全标准,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追究,切实减少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要制定企业主体责任评定标准及考评办法,建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落实。要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

全工程技术人员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改、资源勘查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省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中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省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由挂牌督办机构和单位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凡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重大隐患治理的监管执法力度。要定期组织专家对辖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进行核查、评估,并分类分级建档。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专家排查隐患制度,建立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及公告制度;在新闻媒体设立重大隐患曝光台,建立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6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8.22 【实施日期】2000.1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2000年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程安东 二000年八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

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丧葬陋俗、提供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殡仪馆、火葬场等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列入当地的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积极为推行火葬创造条件。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省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殡葬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工作中,要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快殡葬改革和推行火葬的工作进程,提高服务质量。 卫生、土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城市、县城以及人口稠密、人均耕地较少、交通方便、殡仪车辆当日可以往返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其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土葬。 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 第八条公民在实行火葬的地区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实行土葬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墓土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中央《八项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意见》贯彻执 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办函[2013]70号 【发布部门】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6 【实施日期】2013.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 (陕办函〔2013〕70号) 各市委、市政府,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省委《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参照中办、国办《关于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关于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督促检查工作的分工协作方案》的相关内容,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检查事项

1.中央领导同志来陕考察调研接待服务工作中执行情况。包括新闻报道、交通管制、住宿、用餐标准及陪同人员数量等情况。 2.省委常委及其他省级领导同志执行情况。包括领导调研活动、会议、讲话、出访、新闻报道、个人文章发表,以及带头发扬延安精神、反对铺张浪费,遵守住房、公务车辆配备等生活待遇规定情况。 3.省级各部门执行情况。包括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文化简报,严格经费使用、资产管理、公务用车配备,规范考察出访、外事接待等情况。 4.各市(区)执行情况。包括改进调查研究,减少陪同、简化接待,精简会议、文件简报,精简各类节庆、纪念活动,严格考察出访等情况。 <

江苏省政府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 《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政府第93号令),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 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 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省长令9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3 号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已于2013年9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9月10日 —1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2 —

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市、县(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省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四类地区(见附表),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 —3 —

84号令《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已经1995年7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 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复垦工作,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被破坏的土地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土地复垦: (一)采矿(包括挖沙、取土、采石)、烧制砖瓦陶瓷等生产活动造成地表挖损、塌陷的土地; (二)废弃的排土场、尾矿场、矸石场、灰渣场、污水池、垃圾场等; (三)修路筑堤对地表挖损而破坏的土地,废弃的水利工程,废弃的公路、铁路、站、场及道路两旁的土地,废弃的宅基地和基建用地; (四)其他原因造成破坏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已经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自行复垦。不能自行复垦的可以承包给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复垦。不愿自行复垦,也不愿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复垦的,必须向当地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复垦费,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两年内组织复垦完毕。 人为因素导致水土流失等造成需要复垦的土地,有关部门已向土地的破坏者征收治理费的,应当负责土地复垦。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收取复垦费。 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抗灾抢险需要复垦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复垦。 第五条1989年1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破坏的土地,按下列办理复垦: (一)可以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由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制定土地复垦规划,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定,限期复垦。 (二)无法确认破坏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或原单位撤销的(不包括企业兼并),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享有土地所有权单位组织群众复垦;属于国有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复垦。复垦后的国有土地,可以有偿划拨或出让给需要用地的单位使用。 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根据“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多途径、多渠道组织复垦。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9.12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已经省政府2015年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娄勤俭 2015年9月12日 陕西省社会救助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章特困人员供养 第四章受灾人员救助 第五章医疗救助 第六章教育救助 第七章住房救助 第八章就业救助 第九章临时救助 第十章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适用本办法。 法律援助、司法救助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组织实施社会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社会救助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做好社会救助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当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参与社会救助,开展社会帮扶活动。 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根据常住人口、社会救助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确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数量。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00]130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11.24 【实施日期】2000.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3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00年11月24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74号),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侨务办公室)是省政府主管全省外事、侨务工作的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新增的职能 1、受教育部、外交部委托审核在陕部属高校人员因公出国(境)、邀请外国人来华等事项。 2、承办全省因公赴港、澳人员的审核、审批职能。 (二)交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 1、友城工作等对外友好活动移交省对外友好协会。 2、将编辑、出版、发行《陕西外事》月刊交下属事业单位。 (三)取消的职能 对直属企业实施宏观指导、调控、监督和检查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省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制我省外事工作的政策、规章和工作规划;检查全省对外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2、协调全省各部门的外事和涉外活动;研究、会签全省各部门涉外工作的请示报告;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事项。 3、归口管理全省外事工作,开展外事调查研究,为经贸、科技、文化、教育等合作交流提供信息,牵线搭桥;掌握全省外事工作和涉外活动情况;了解和监督我省所属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和在国外活动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 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苏政发[2004]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

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鄂政发〔2010〕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全省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众收入水平,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四档,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00元、750元、670元、600元。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9元、8元、7元、6.5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标准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全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湖北省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序号:最低工资标准(元/月):适用范围 1、900元/月,9元/小时: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 2、750元/月,8元/小时:武汉市东西湖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黄石市市区、大冶市;十堰市市区;宜昌市市区;襄樊市市区;荆州市市区;孝感市市区;黄冈市市区;荆门市市区;鄂州市;随州市市区;仙桃市;潜江市。 3、670元/月,7元/小时:丹江口市、郧县;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襄阳区、枣阳市、宜城市、老河口市、谷城县;石首市、松滋市、公安县、江陵县、监利县、洪湖市;汉川市、应城市、云梦县、安陆市;浠水县、武穴市、黄梅县;钟祥市、京山县、沙洋县;咸宁市市区、嘉鱼县、赤壁市;广水市、随县;天门市;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 4、600元/月,6.5元/小时:阳新县;房县、竹山县、竹溪县、郧西县;兴山县、秭归县、远安县、长阳县、五峰县;南漳县、保康县;大悟县、孝昌县;红安县、麻城市、罗田县、英山县、蕲春县、团风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咸丰县、巴东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神农架林区。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6年9月2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14年3月18日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急救站、医疗美容门诊部、产院、接生站、体检站、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不设床位的和设置床位不足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设置床位在100张以上499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或100张以上199张以下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直属的医疗机构,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驻军编制内向社会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模,分别向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 (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 (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设置护理院、站的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设置坐堂医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设置诊所的条件。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应具备与城市设置诊所相同的条件。 第六条在村卫生所(室)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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