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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某某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目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构建和谐健康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规范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结合某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某公司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可以依照企业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违规违纪员工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据本办法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公司全体员工。某某公司包括:。。。。。。。。。。。。。。。。。。。。。。。。。。

第五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

(二)实事求是,依规处理;

(三)区别情节,分类对待。

第二章处理种类、程序

第六条员工违规违纪处理种类:

通报批评、绩效考核扣分、待岗、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各部门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将违规违纪事实、

证据材料及处理建议一并提报企管部,企管部组织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听证情况由企管部报监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处理运用规则

第十条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合并处理。同一错误行为,违犯本办法两个以上条款的,按较重的条款处理。

第十一条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减轻或者加重一档处理。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对组织、领导或者在共同违规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重或加重处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规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在受纪律处分期内,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

(二)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阻挠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拒绝交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拒绝中止正在实施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同一错误行为违反两次以上的;

(七)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节。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违规违纪的员工能够配合调查工作,主动交待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调查期间交待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二)主动检举他人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规违纪所得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造成不良后果、需要追究责任的,比照类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员工被劳动教养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违规违纪处理决定做出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员工所在单位及本人宣布,并将处理决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职(级)以上纪律处分的员工,有关单位、部门应当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的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责令退赔。对违规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按规定予以纠正。

不按规定落实处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违规违纪行为责任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

接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领导人员。

第十九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规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企业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第二十条违规违纪情节主要是指违规违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环境和侵害对象;违规违纪造成的损失、影响和危害程度;违规违纪人员责任大小、认识态度、挽回损失和退回违规违纪所得等行为和事实。本办法把违规违纪情节分为轻微、较轻、较重、严重四个层次。

第二十一条根据违规情节或所造成的后果、影响、损失对员工违规分类如下:

(—)基本行为违规:违反公司基本行为准则的个人行为。

(二)工作质量:工作不努力、不认真,工作计划制定、验收不符合要求,或上报材料出现的错误等非方向不明确导致的工作质量问题。

(三)工作失误:非业务技能差异或无意识行为导致的错误。

(四)工作不称职或不胜任:职责履行能力不足或责任心缺失,影响工作或运行的。

(五)工作失职:未按职责、相关规定要求开展或未开展,职权范围内查出问题不作处理的。

(六)工作渎职:私改规定、滥用职权或职权范围内发现问题任其发展不作处理的。

(七)原则性问题:欺下瞒上、以职谋私、打击报复、泄露公司秘密、故意破坏等恶意行为。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某某集团和各级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级的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管理岗位任职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包括本级、本数;“以下”不包括本级、本数。

第二篇分则

第四章违反经营管理秩序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企业议事规则或决策程序,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上级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无视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薪、降职、撤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借机谋私的,从重处理;损失重大、影响恶劣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在选人用人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20-50分,并可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岗位或提供岗位的;

(二)违反选拔任用规定和程序的;

(三)向应知情者以外人员透露领导班子或人力资源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的;

(四)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非组织活动的;

(五)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六)在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的;

(七)工作失职,造成选人用人失察或失误的;

(八)其他违反人事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在资产管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2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一)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导致企业资产流失的;

(三)违反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和转让专利、科研成果、技术工艺、工艺图纸等,或擅自许可、转让企业注册商标等,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流失的;

(四)其他违反企业股权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和撤销公司、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20-5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的;

(二)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认证的;

(四)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在物资采购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

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并赔偿损失:

(—)将不满足企业要求的单位选择为合格供应商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要求供应商或单位,虚开发票,提高金额,少付多报的;

(三)违反采购审批程序,擅自变更采购计划和采购物资规格型号的;

(四)违反集团集中采购目录要求,未提报集中采购计划,未经批准擅自组织自行采购的;

(五)其他违反物资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并赔偿损失:

(一)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或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直接发包的;

(二)违反审批程序进行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或擅自改变已经审批的事项的;

(三)采取公开或暗示方式以各种手段拒绝潜在合格投标人投标的;

(四)与投标商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五)招标文件中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使用未公开的评标办法,有明显不公正行为的;

(六)利用职权影响或干预招标过程和结果,或擅自改变中标人、中标方案的;

(七)泄露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应该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和信息的;

(八)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招投标过程资料的;

(九)捏造事实,扰乱招标工作秩序的;

(十)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条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20-5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并赔偿损失:

(—)违反企业合同管理规定或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三)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的;

(四)发现对方违约给企业造成危害,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制止的;

(五)违反合同用章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20-5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并赔偿损失:

(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产品交易、营销活动,被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违反国家物价政策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采取人为低价或其他不合理销售方式销售产品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四)因个人主观原因不尽职不作为导致应收账款催收不力的;

(五)吃差价、吃回扣并恶意串通损坏公司利益的

(六)违反规定赊销或擅自确定价格、折扣、折价的;

(七)其他违反企业产品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1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审计法规,致使审计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

(二)发现被审对象存在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的;

(三)被审对象不按审计要求提供审计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被审单位(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审计法规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1-100分,并可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迟到、早退;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屡教不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分配和管理,影响生产或工作的;

(四)在生产或工作岗位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生产或工作正常进行的,情节较轻的;

(五)恶意、蓄意破坏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情节较轻的;

(六)因个人原因致使企业财物损坏、丢失并进行赔偿的;

(七)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外事纪律及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经授权擅自与外方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的;

(二)临时出国(境)团组或员工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的;

(三)驻外机构员工擅自脱离单位,或临时出国(境)团组成员擅自脱离团组,或从事外事、机要等工作的员工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四)其他违反外事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保密制度,发生丢失机密文件、资料,出现泄密、窃密事件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故意泄密或者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从重处理。

第三十六条违反印章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第三十七条企业领导人员、相关业务人员,违反回避规定,对应当回避的事项不主动提出回避,或不执行单位的回避决定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第三十八条违反会计核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或私设会计账簿,或不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账的;

(二)采取隐匿的手段有意回避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或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采取烧毁、撕毁、丢弃、隐匿等手段有意毁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

(三)其他违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隐瞒、截留单位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企业资金体外循环的;

(二)违反规定,坐收坐支或银行账户管理不严格的;

(三)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冲减资本金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六)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涂改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

(八)采用侮辱、诽谤、暴力、威胁或处分手段对依法履行

职责或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九)错付应付款项的;

(十)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一)擅自对外投资、融资、参股、借贷、提供担保的;

(二)违反规定在国(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或者未经批准在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或变相存款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债券、外汇和期货(权)及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的;

(四)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违反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的;

(五)违反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个人借用公款不按规定归还,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或者非法活动的,加重处理。

第四十二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违反规定擅自以企业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第四十四条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不执行国家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决定、命令、指示的;

(二)未取得安全环保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不具备安全环保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四)同意或批准不符合法定安全环保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不具备安全环保上岗条件的人员向主管部门申报有关证照或

资格、资质证书的;

(五)安全技能培训单位不按规定标准组织安全技能培训,或提供虚假培训证明,或给不具备条件的人员颁发资格证书的;

(六)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七)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十)对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十一)组织或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十二)安全环保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十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违犯国家食品安全法规规定,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者作出的处理决定,或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第四十七条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将企业资产私分给个人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索取他人财物,或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利用职务便利或通过其他人员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处理:(一)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

(二)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三)以其他形式收受、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第五十一条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挪用企业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加重处理。

第八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

第五十二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弄虚作假、谎报业绩等方式获取个人利益,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企业财物和个人财物,或在购买物品时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占有企业和个人财物,或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将本人或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本企业、下属企业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支付、报销的,按本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在集团公司内、外部兼职并领取报酬的,或经过批准兼职,但擅自收受兼职报酬归个人所有的,视情节轻,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企业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私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六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礼品,不登记交公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七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八条企业经营人员,挥霍浪费企业资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10-5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一)超出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的;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的;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的;

(六)其他挥霍浪费企业资财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利用职权,为亲友或关系密切的个人谋利,损害企业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将工程、采购项目、盈利业务或下属经济实体,以分包、转包、承包、委托、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的;

(二)将企业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其经营,或将企业场地、设备、备品以及其他生产资料无偿提供给其经商办企业使用的;

(三)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的;

(四)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或提供加工产品、备品,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的;

(五)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本人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的;

(六)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与优惠条件的;

(七)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便利的;

(八)其他分割企业利益行为的。

第六十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实为本人经营的,或在与本企业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所在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企业,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予以训诫并责令纠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拒不纠正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一条企业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其管理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在其业务范围内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二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知识

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私自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的承包商、供应商等发生经济往来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章失职、渎职行为

第六十三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主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对重要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存在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五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超越权限违规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的事项,或违反企业制度处理有关事项,致使企业、员工利益受损的,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企业员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工作失职、渎职,致使企业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章违反社会公德和治安管理行为

第六十七条员工盗窃、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八条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他参加人员或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的人员,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九条组织、领导或参加非法组织,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其他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条诬告、陷害他人或影响企业声誉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一条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工具散布不良信息,对他人进行恶意造谣、诽谤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扣绩效考核50-100分,并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篇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中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七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由某某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第七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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