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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智能化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集团智能化系统新建、改建工程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纠正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下属公司商业写字楼、住宅小区、会所项目的新建、改建智能化工程;

第二章智能化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智能化工程竣工验收的规范依据

智能化设计和安装工程须符合设计、图纸和相关国家、地方及行业标准,验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2

2.《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

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第四条智能化工程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

1.工程合同

2.投标文件和工程合同;

3.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联系函。

4.有关施工记录及工程所用的材料、构件、设备质量合格文

件及验收报告单。

5.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质量保证文件。

第三章验收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验收合格标准

在正式竣工验收过程中,各单位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完成对智能化工程质量的进行评定,满足以下所有要求整个智能化系统验收结果才能评定为合格:

a)设备、材料的数量、规格、型号及生产商满足施工单位投标

技术方案的约定,如投标技术方案中未说明,应满足招标技

术要求的规定,差异部分应提交设计变更资料;

b)工程技术资料的核查结果合格;

c)工程安装质量及观感检查结果合格;

d)系统控制功能检查结果合格;

e)全部子系统工程均达到合格标准;第六条工程安装质量及观感检查

第七条各系统观感检查内容

施工单位的自检应包括每个分项工程的所有内容,正式验收时按全部设备数量的30%进行抽查,且每类设备型号不少于5个,检查结果填写《工程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如果项目包含的子系统未在下表中列出,按照最接近的分项工程

第八条系统功能检查

施工单位的自检应包括每个分项工程的所有内容,正式验收时按全部设备数量的30%进行抽查,且每类设备型号不少于5个,检查结

第九条工程资料

技术资料的整理要符合有关规定及规范的要求,必须做到准确、齐全,能够满足建设工程进行维修、改造、扩建时的需要,其主要内容有:

a)工程项目开工报告;

b)工程项目竣工报告;

c)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记录;

d)设计变更通知单;

e)技术变更核定单;

f)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调查和处理资料;

g)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3C,检测报告)

h)施工单位自检及试运行报告;

i)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施工日志;

j)竣工图纸,包括1)系统结构图;2)各子系统控制原理图;3)设备布置与布线平面图;4)集中供电电气原理图;5)控制中

心设备布置图;6)监控设备安装施工图;7)监控设备电气端

子接线图;8)设备清单等;

k)质量验收评定资料;

l)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m)设备用户手册、光盘等

n)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第四章验收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条施工单位职责

施工单位负责编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和准备有关施工记录和文件。

第十一条监理公司的职责

a)负责检查工程建设的有关竣工验收报告、文件和记录。

b)负责编写工程建设监理报告。

c)负责检查工程质量记录文件和有关质量的证明文件。

d)负责整理工程尾工及整改项目资料。

第十二条地区公司工程部的职责

a)工程技术总监负责主持竣工验收。

b)专业工程师负责编写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c)负责检查工程建设的竣工验收报告、文件和记录。

d)负责检查工程质量记录文件和有关质量的证明文件。

e)负责检查竣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图纸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f)负责检查竣工资料是否符合归档要求,组卷是否恰当,核

查图纸资料的数量是否满足合同的要求。

第五章验收程序

智能化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分为竣工自检和正式验收两个步骤进行。其过程为: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完成,具备使用条件后,进行竣工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地区公司工程管理部发出交工通知。地区公司工程管理部接到施工单位的交工通知后,在做好验收准备的基础上,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共同进行交工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自检

施工单位先进行内部的竣工自检,为正式验收做好准备。一方面检查工程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补救;另一方面检查竣工图及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汇总、整理有关技术资料。

1.竣工自检的标准

竣工自检的主要依据是:工程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和设计的使用要求;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工程是否达到合同规定要求和标准。

2.竣工自检的方法

竣工自检应该分层分段、分房间的由竣工自检人员按各自主管的内容逐一进行检查。在检查中要做好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和项目要确定修补措施和标准,并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完工。

3.竣工自检人员的组成

参加竣工自检的人员,应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生产、技术、质量、合同、预算以及有关的施工工长等共同参加。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申请

施工单位在竣工自检的基础上,确认工程全部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具备了交付使用的条件即可进行智能化工程的正式验收工作。应

于正式竣工验收之日的前10天,向地区公司工程管理部发送《竣工验收通知书》。

第十五条组织验收

地区公司工程管理部应确定验收日期,邀请设计单位及有关方面参加,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一起进行检查验收,集团产品管理部及成本管理部参与过程监督。。

(1)集中会议,介绍工程概况及施工的有关情况;

(2)分组分专业进行检查;

(3)集中分组汇报检查境况;

(4)提出验收意见,评定质量等级,明确具体交接时间、交接人员。

第十六条施工质量缺陷的处理。

(1)修补处理: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要求的,可以做出进行修补处理的决定。

(2)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或要求,有明显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有重大影响,而又无法通过修补办法给予纠正时,可以做出返工处理的决定。

(3)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式处理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以做出结构卸荷、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4)不做处理:某些工程质量缺陷虽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标准,但其情况不严重,经过分析、论证和慎重考虑后,可以做出不做处理的决定。

第十七条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

在建设单位验收完毕并确认工程符合竣工标准和合同条款规定要求以后,即应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验收证明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在《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字。

第十八条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

工程档案是项目的永久性技术文件,是建设单位使用、维护、改造的重要依据,也是对项目进行复查的依据。在施工项目竣工后,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资料。移交的工程档案和技术资料必须真实、完整、有代表性,能如实反映工程和施工中的情况。

第十九条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在对工程检查验收完成以后,施工单位要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签订交接验收证书,办理工程结算手续。

第二十条办理工程决算

整个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并办理了工程结算手续后,要由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决算,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验收记录表格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资料审查情况登记表

资料审查情况登记表

3.工程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安装质量及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4.智能建筑工程分项工程质量检测记录表

智能建筑工程分项工程质量检测记录表

5.子系统检测记录表

子系统检测记录表

6.智能化系统检测汇总表

智能化系统检测汇总表

7.竣工验收结论汇总

竣工验收结论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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