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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关于建立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机制的报告

调研报告:关于建立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容错纠错机制的报告

一、研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背景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改革的风险性、困难性、复杂性加剧,一批先行先试的创新者、探索者可能会出现犯错,甚至付出一些物质乃至政治前途等代价,于是出现少数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产生畏难情绪,遇到矛盾不解决,碰到问题绕着走,工作畏首畏尾,放不开手脚,不能为、不想为、不敢为等为官不为现象较为突出,严重阻碍全市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基层改革要“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强调要正确区分在改革探索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的性质,支持和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重申,“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为那些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如何科学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最大程度地激发干部创新创业、敢闯敢干的激情,释放干事创业的活力,成为当前各级党委政府急需解决的重要任务。

今年以来,市纪委着眼于整治“为官不为”,破解“敢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难题,成立课题组,通过对目前容错纠错实践探索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找准制度实施中的难点和分歧,提出构建和完善的原则、思路和对策,制定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容错机制的实施办法,为市委在构建和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过程中的制度设计和政策支持等方面提供决策参考,为“能为、想为却不敢为”的领导干部做政策性宣示

和制度性兜底,支持和保护作风正派、敢做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进一步激发全市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激情,最大限度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力营造勇于改革、敢于创新、鼓励干事、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免除创新者后顾之忧,增强改革发展动力和创业创新活力,为引领、推动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建设发挥其保驾护航的制度价值。

二、各地探索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践和遭遇的困境

近年来,根据中央在制度层面保护敢于担当干部的精神要求,各省市县相继出台了与容错纠错相关的文件,探索容错纠错机制,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干事创业环境。这些容错纠错的文件,大都围绕容错免责情形、容错免责认定程序和运用、避免容错权被滥用等方面来进行规定。各地对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践探索,无疑对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干事创业环境具有一定的意义,大多数党员干部对容错纠错制度的出台表示欢迎,认识到这是“一个好事情”。但同时认为,该制度的实际操作并不容易,就目前而言,其鼓励干部干事创业的“导向性”意义大于其实际效用。对于多地来说,“零申请数”是该制度最大的操作性困局。仔细梳理分析这些文件规定,容错纠错机制可能会遭遇以下困境:

一是容错免责的边界和尺度难以把握。从各地关于容错免责的规定来看,大多规定比较宽泛,具有较大的弹性解释空间,存在极大的认定自由裁量空间,再加上改革创新还往往需要突破一些过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导致容错免责的边界和尺度难以把握。二是容错免责与决策追责制存在冲突。在问责主体与容错认定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是由问责主体来认定,还是由容错认定主体来认定?是根据问责条款来认定还是应当根据容错条款来认定?问责主体的观点与容错认定主体的观点不一致怎么

办?地方性的容错免责规定如何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问责规定相适应,是否能够保证其效力等等。三是有限效用和潜在风险。容错纠错机制实质上只能着眼于解决因“不敢为”而导致的干部不作为或“为官不为”。对于更多的“不想为”“不愿为”“不会为”干部很大程度上是无法通过容错纠错机制予以解决的。另外,容错纠错机制还可能产生一些潜在风险:如认定容错免责的边界过宽,尺度过松,可能“纵容犯错”,可能为我国官员机会主义创设了新的制度空间;重视容错免责,忽视纠错等配套建设有可能导致错误的后果越来越大;容错免责认定主体具有很大的“认定自由裁量权”,在容错免责条件、情形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权力寻租,产生庇护式腐败。

三、我市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践探索

(一)主要实践

近年来,市纪委在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做了大量政策研究和法规制定工作。2009年以来先后制定出台《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等15个问责制度,构建了具有特色的问责制度体系;研究制定了《关于“精准执纪”践行“四种形态”的实施意见》等,为市纪委履行监督执纪职责奠定了制度基础。2016年底,市纪委以审理法规室、宣教政研室为核心力量启动了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研究探索工作,先后起草了《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实施办法(试行)》、《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17年10月,市委正式出台了《支持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一是坚持抓早抓小容错纠错。持续推进“小事”问责,相继制定实施《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等15个问责制度,构建起具有特色的问责制度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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