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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建2000第211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第211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2010-07-14 10:00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quot;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

附件1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 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企业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进行随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

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保障性住房工程应当按照100%的比例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砂、碎石;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有防水要求的阳台)以及防渗接头等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外窗、幕墙材料; (十二)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绝热、粘结材料和增强网等; (十三)钢结构工程用钢材、焊接材料及防腐防火材料等; (十四)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使用的连接套筒、灌浆料、座浆

建筑、市政工程见证取样(送检数量)doc资料

送样数量、批量及注意事项(建筑) 钢筋:机械连接:500个一组 3

管件管材要求(建筑) PVS管材: 1、颜色:管材一般为灰色或白色,其他颜色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外观:管材内外壁应光滑,不允许有气泡、裂口和明显的痕纹、凹陷、色泽不均及分解变色线,管材 两端面应切割平整并与轴线垂直。 3、规格尺寸: 4、不圆度: 5、维卡软化温度:≥79 6、纵向回缩率:≤5 7、拉伸屈服强度:(Mpa):≥40 8、落锤冲击试验TLR:≤10% PVC管件: 1、颜色:管件一般为灰色或白色,其它颜色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 2、外观:管件内外壁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气泡、裂口和明显的痕纹、凹陷、色泽不均及分解变色线。 管件应完整无缺损、浇口及溢边应修除平整。 3、规格尺寸: 4、维卡软化温度:≥74 5、烘箱试验:符合GB/T8803-2001中指标规定 6、附落试验:无裂痕、无破裂 PP-R管材 1、外观:管材的色泽应一致,管材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凹陷、气泡和其他影响性能的表面缺陷。 管材不应含有可见杂质,管材端面应切割平整,并与轴线垂直。 2、规格尺寸 3、耐内压:20℃、环应力16Mpa、1h三个试件无破裂、无渗漏 4、纵向回缩率:≤2 注明:S系列 PP-R管件: 1 、外观:管件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裂纹、气泡、脱皮和明显的杂质和缩行以及色泽不均、分解变色 线等缺陷。 2、不透光性:应不透光。 3、规格尺寸(mm) 4、静液压试验:20℃、1h,3.11Mpa(S系列对应值)无破裂、无渗漏 注明:S系列

见证取样、送检一览表(市政)

试验取样项目表(市政)

市政现场原材料见证取样相关规定

市政现场原材料见证取样相关规定 1、水泥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7.2条、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⑴检测参数: 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细度(选择性指标)⑵频率: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期出厂、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⑶取样方法: 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采用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总量不少于12kg。 2、钢筋混凝土用钢材 2.1 钢筋原材料⑴频率: 一般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60t。⑵取样方法: ①轧带肋、热轧光圆钢筋GB1499-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一、第二部分。 2.2 钢筋焊接 JGJ18-2003《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2.2.1闪光对焊⑴频率: 同一台班内由同一焊工完成的300个同级别、同直径钢筋焊接接头为一批,当同一台班内焊接的接头数量较少,可在一周内累计计算,如累计仍不足300个接头,也应按一批计算。⑵取样方法: 每批随机抽取3个长约450mm接头做拉伸,抽取3个长约350mm接头做冷弯。 2.2.2 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⑴频率: 在一般构筑物中,以300个同牌钢筋、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在同一楼层中300个同牌号、同型式接头作为一批,不足300个接头,按一批计算。⑵取样方法:

市政工程见证取样监理实施细则

签署页 工程项目 监理文件名称 见证取样监理实施细则 总监理工程师 文件编制 编制日期年月日 审 核 年月日备 注

目录 1工程概况 2本细则编写所依据的文件及规范 3建筑材料试验基本技能 4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5专项检测 6常见的一些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方法

1工程项目概况 1.1项目概述 1.1.1项目名称: 1.1.2工程地点: 1.1.3建设规模: 1.1.3.1工程造价: 1.1.3.2工程质量目标: 1.2项目组织体系 1.2.1项目组织系统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质监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2本细则编写所依据文件及规范2.1《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 2.2《常用建筑材料与结构工程检测》

3建筑材料试验基本技能 3.1取样 在进行试验之前首先要选取试样,试样必须具有代表性。取样原则为随机抽样,即 在若干堆(捆、包)材料中,对任意堆放材料随机抽取试样。取样方法视材料而定。 3.2仪器的选择 试验中有时需要称取试件或试样的质量,称量时要求具有一定的精确度,如试样称 量精度要求为 0.1g,则应选用感量 0.1g 的天平,一般称量精度大致为试样质量的 0.1%。 50mm 的,精度可取 1mm;对另外测量试件的尺寸,同样有精度要求,一般对边长大于 边长小于 50mm 的,精度可取 0.1mm。 3.3试验 试验前一般应将取得的试样进行处理、加工或成型,以制备满足试验要求的试样或 试件。制备方法随试验项目而异,应严格按照各个试验所规定的方法进行。比如检测混 凝土强度要制备符合要求的砼试块等。 3.4结果计算与评定 试验结果经计算处理后,应给予评定,是满足标准要求,评定其等级,在有些情况 下还应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对监理人员来说,观察试验过程更加重要。 3.5试验报告 试验的主要内容都应在试验报告中反映,试验报告的形式可以不尽相同,但其内容 应该包括: ⑴试验名称、内容; ⑵目的与原理; ⑶试样编号、测试数据与计算结果; ⑷结果评定与分析; ⑸试验条件与日期;

市政工程见证取样培训材料

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 取样方法: 1、从贮油罐中取样:贮罐无搅拌设备时,用取样器按液面上、中、下位置各取规定数量样品,亦可在流出口按不同流出深度分3次

取样,将取出的3个样品充分混合后取规定量作为试样;贮罐有搅拌设备时,经充分搅拌后用取样器在中部取样。 2、从槽车、罐车、沥青洒布车中取样:旋开取样阀,使流出至少4kg或4L后再取样;仅有放料阀时,待放出全部沥青的一半时再取样;从顶盖处取样,用取样器从中部取样。 3、在装料或卸料过程中取样:按时间间隔均匀地3次取样,经充分混合后取规定数量作为试样。 4、从沥青储存池中取样:在沥青加热端分间隔至少取3个样品,经充分混合后取规定数量作为试样。 5、从沥青桶中取:可加热后按罐车的取样方法取样;当不便加热时,亦可在桶高的中部将桶凿开取样。 6、固体沥青取样:应在表面以下及容器侧面以至少5cm处采取,或打碎后取中间部分试样。

第一部分常用建材取样依据及方法

取样方法: 1、沥青混合料应随机取样,并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在检查拌合质量(如油石比、矿料级配)时,应一次取样;在评定混合料质量时,必须分几次取样,拌合均匀后作为代表性试样。 2、在拌合厂取样:宜用专用容器在拌合机卸料斗下方,每放一次料取一次样,连续三次,混合均匀后四分法取适当数量。 3、在运料车上取样:装料一半时从料堆不同方向的三个不同高度取适量试样,在三辆车上各取一分,混合均匀后四分法取适当数量。 4、从施工现场取样:摊铺后碾压前在摊铺宽度1/2~1/3位置处全层取样,每铺一车取一次,连取三次,混合均匀后四分法取适当数量。 5、取样时,应测量温度,准确至1℃。

见证取样文件

—1—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的通 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冀建质〔2012〕87号 日期: 2012-02-17 12:41 字号 [ 大 中 小 ] [ 背景颜色 ] [ 打印文章 ] [ 关闭本页 ]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见证取样人员岗位管理 (一)施工单位取样员的基本条件。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常驻施工现场并经项目经理授权的人员。 (二)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的基本条件。具有建筑工程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高中以上学历,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常驻施工现场并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的人员。 (三)施工现场见证取样人员配置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配备足

够的取样员、见证人员。每个工程项目配备的取样员、见证人员均不少于两人,每个取样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5个,每个见证人员承担的单位工程数量不超过6个。 (四)见证取样人员培训管理。全省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实施。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考核合格的见证取样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放统一格式的岗位证书和印章。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须参加不少于8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见证取样岗位证书信息纳入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信息系统和“一卡通”系统。 二、强化见证取样送样过程控制 (一)实行见证取样的范围。 1、下列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重点工程、国家投资的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为100%。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2—

见证取样送检记录要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见证取样送检监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活动,检测单位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 第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墙体材料;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自拌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防水材料; (八)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九)沥青、沥青混合料;

(十)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用材料、设备; (十二)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十三)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第四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对国有财政投融资项目或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检测合同中约定提高见证取样送检比例和扩大见证取样送检范围,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频率不得低于50%。 第五条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试块、试件和材料取样位置规定: (一)钢筋原材:取样应在原材料堆场按检验批随机抽取(调直后钢筋在加工场内随机抽取)。 (二)钢筋焊接及机械连接接头:应在现场相应的施工部位按检验批随机截取。 (三)混凝土标养试块、同条件试块:应在混凝土浇筑点取样。 (四)其它材料按照有关技术标准选定取样位置。 第六条见证员、取样员(试验员)、检测单位旁证人员应经岗位培训考核并取得岗位证书,方能持证上岗。 第七条检测单位承接检测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检测合同,检测合同中应包含监理单位编制的《见证取样

市政工程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细则

南环二路改造工程 见 证 取 样 制 度 编制人: 审核人: 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4年05月08日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金坛市东部区域供水暨用户网改造工程 工程地点:河头、汤庄、尧塘、水北、五叶、岸头、儒林建设单位:金坛市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常州市通用自来水有限公司设计室 施工单位:河头:江苏东大建设有限公司 汤庄、尧塘: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水北、五叶、岸头、儒林:江苏水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江苏东方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 金坛市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坛市东部区域供水暨用户网改造工程,合同工期为152天,质量要求合格。 二、见证取样的程序: 对建设工程中PE管、球墨铸铁管、钢管复检,砼试块,砂浆试块等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1、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质量监督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取样和人员授权书”,并通知施工单位。 2、根据见证取样内容、部位、数量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样计划 3、施工单位按计划在见证人员旁站见证下由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 4、见证人员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5、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需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

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三、见证管理网络图 总监理工程师刘国俊为见证负责人,李宁为见证员。 四、见证人员的职责: 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件进行监护。 3、见证人员要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 4、使用专用送检工具,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存。 5、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6、见证人员应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五、见证取样应建立工作台账,通过工作台账对见证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监督检验部门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见证取样的具体规定: 水泥: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以及其它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

建筑、市政工程见证取样(送检数量)

送样数量、批量及注意事项(建筑)

1、 送样数量、批量及注意事项(建筑)

2 送样数量、批量及注意事项(建筑)

钢筋:机械连接:500个一组 3 管件管材要求(建筑) PVS管材: 1、颜色:管材一般为灰色或白色,其他颜色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外观:管材内外壁应光滑,不允许有气泡、裂口和明显的痕纹、凹陷、色泽不均及分解变色 线,管材两端面应切割平整并与轴线垂直。 3、规格尺寸: 4、不圆度: 5、维卡软化温度:≥79 6、纵向回缩率:≤5 7、拉伸屈服强度:(Mpa):≥40 8、落锤冲击试验TLR:≤10% PVC管件: 1、颜色:管件一般为灰色或白色,其它颜色可由供需双方协商定。 2、外观:管件内外壁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气泡、裂口和明显的痕纹、凹陷、色泽不均及分 解变色线。管件应完整无缺损、浇口及溢边应修除平整。 3、规格尺寸:

4、维卡软化温度:≥74 5、烘箱试验:符合GB/T8803-2001中指标规定 6、附落试验:无裂痕、无破裂 PP-R管材 1、外观:管材的色泽应一致,管材内外表面应光滑、平整、无凹陷、气泡和其他影响性能的表 面缺陷。管材不应含有可见杂质,管材端面应切割平整,并与轴线垂直。 2、规格尺寸 3、耐内压:20℃、环应力16Mpa、1h三个试件无破裂、无渗漏 4、纵向回缩率:≤2 注明:S系列 PP-R管件: 1 、外观:管件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允许有裂纹、气泡、脱皮和明显的杂质和缩行以及色泽不均、 分解变色线等缺陷。 2、不透光性:应不透光。 3、规格尺寸(mm) 4、静液压试验:20℃、1h,3.11Mpa(S系列对应值)无破裂、无渗漏 注明:S系列 见证取样、送检一览表(市政)

(建建〔2000〕211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建〔20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 30、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主要文件规定 对见证取样和送检作出规定的文件主要有: (1)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于2000年9月26日起实行。 (2)北京市住建委《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31、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中规定如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施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33、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及办法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应按北京市住建委的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2)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监理人员担任,并经过培训。未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3)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及时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填写并报送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格式见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附件); (4)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见证人员的更换不得影响见证取样和送检工

作; (5)需要见证取样的送检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前24小时通知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按时到场进行见证; (6)见证人员应对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试验(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在见证记录上签字; (7)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的项目、数量、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8)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除应遵守上述文件外,还应遵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JGJ190-2010)的规定,该规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34、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见证人员应该做好见证记录 项目监理部应按照施工单位制定的试验计划编制“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取样前见证人员应及时到现场,对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督促、检查试验(取样)人员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养、送检全过程工作,并对见证过程作出记录。 试样或其包装上应有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填写见证记录,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应遵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JGJ190-2010)的规定,该规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35、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责任 北京市住建委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规定: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JGJ190-2010)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

市政工程监理的见证取样

市政工程监理的见证取样 [摘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笔者就如何做好市政工程监理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进行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 :监理;见证取样;工程 [Abstract] :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test sampling inspection work is witness construction quality control important segment. The author is how well the municipal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work witness samples for simple discussion. [Key Words] : supervision; Witness samples; engineering 引言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 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其规模不断扩大, 建筑施工队伍不断增多。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是工程质量控制的重要措施和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 也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和重要管理制度建设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在见证取样及送检工作当中, 未能严格按照见证取样的内容、范围、程序、方法去要求施工单位执行, 导致工程实体存在质量和安全隐患。 1 市政工程监理见证取样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主管部门对监理的见证取样重视程度不够: 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报建、监理或施工单位年检时忽略了对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配备数量真实性的复查工作,每每只看有上报单位上报质料复印件而不去核对其身份证明资料,导致了监理现场有资料无人员。质量监督机构在质量的监督进程中也没有将现场见证事情作为质量监督的内容加以加强和细化,并未纳人到本身的议事日程中致使见证取样事情难以真正按划定落到实处。不能促进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水平的整体提高。 1.2 质量检测机构对监理见证资格的核验不细: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该工程委托的质量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员授权书》,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或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配备不

市政工程见证取样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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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工程概况 2本细则编写所依据的文件及规范 3建筑材料试验基本技能 4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5专项检测 6常见的一些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方法

1工程项目概况 1.1项目概述 1.1.1项目名称: 1.1.2工程地点: 1.1.3建设规模: 1.1.3.1工程造价: 1.1.3.2工程质量目标: 1.2项目组织体系 1.2.1项目组织系统

2本细则编写所依据文件及规范2.1《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大全》 2.2《常用建筑材料与结构工程检测》

3建筑材料试验基本技能 3.1取样 在进行试验之前首先要选取试样,试样必须具有代表性。取样原则为随机抽样,即在若干堆(捆、包)材料中,对任意堆放材料随机抽取试样。取样方法视材料而定。3.2仪器的选择 试验中有时需要称取试件或试样的质量,称量时要求具有一定的精确度,如试样称量精度要求为0.1g,则应选用感量0.1g的天平,一般称量精度大致为试样质量的0.1%。另外测量试件的尺寸,同样有精度要求,一般对边长大于50mm的,精度可取1mm;对边长小于50mm的,精度可取0.1mm。 3.3试验 试验前一般应将取得的试样进行处理、加工或成型,以制备满足试验要求的试样或试件。制备方法随试验项目而异,应严格按照各个试验所规定的方法进行。比如检测混凝土强度要制备符合要求的砼试块等。 3.4结果计算与评定 试验结果经计算处理后,应给予评定,是满足标准要求,评定其等级,在有些情况下还应对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对监理人员来说,观察试验过程更加重要。 3.5试验报告 试验的主要内容都应在试验报告中反映,试验报告的形式可以不尽相同,但其内容应该包括: ⑴试验名称、内容; ⑵目的与原理; ⑶试样编号、测试数据与计算结果; ⑷结果评定与分析; ⑸试验条件与日期;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人施工技术档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211号)

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 若干意见 建监(96)208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其在工程质量控制中的作用,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 加强领导,提高对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认识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做好工程质量工作的技术保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的要求,切卖加强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划和具体措施,以确保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2 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检测体系

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做好工程质量检测土作的组织保证。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由国家、省、市,<地)、县(市)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组成.目前,尚未建立省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省、自治区,应在1996年底以前建立起来;尚未建立的市(地)、县(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应在1997年底以前建立起来。省级工程。 质量检测机构(中心)可在现有的专职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中,根据条件择优确定,并加以完善;新设立的市(地)、县(市)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宜设在当地过程质量监督机构之中,不宜再单独设立。 企业内部的土建试验室作为企业的质量保证机构,原则上只能承担本企业承建工程质量的检测任务。根据各地情况,对达到建筑施工和建筑构件一级试验室资质条件的,并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列入检测机构的企业内部土建试验室,方可承接社会委托的检测任务。否则,出据的检测数据无效。 3加强检测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检测工作质量 各级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经过省级(含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审查,获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可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方可开展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否则,其出具的检测数据无效。 各级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手册,并在检测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检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组织机构、仪器设备、检

市政、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范

现场原材料见证取样规定 1、水泥 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第7.2条、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 ⑴检测参数: 强度、凝结时间、安定性、细度(选择性指标) ⑵频率: 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 200t 为一批,散装不超过 500t 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一次。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⑶取样方法: 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采用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出取样管,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总量不少于12kg。 2、钢筋混凝土用钢材 2.1 钢筋原材料 ⑴频率: 一般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60t。 ⑵取样方法: ①热轧带肋、热轧光圆钢筋GB1499-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一、第二部分。 序号检测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 1 拉伸 2 任选2根钢筋切取,长度约450mm 2 冷弯 2 任选2根钢筋切取,长度约350mm 3 尺寸偏差逐支一般就用力学性能试件做 从不同根钢筋上截取,长度不小 4 重量偏差不少于5 于500mm ②冷轧带肋钢筋GB13788-2000《冷轧带肋钢筋》 序号检测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 1 拉伸 1 在每(任)盘中随机切取,拉伸弯曲(反 长约450mm,弯曲长约350mm 2 2 复) ③冷轧扭钢筋JG190-2006《冷轧扭钢筋》 每批由同一型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规格尺寸、同一台(套)轧机生产的钢筋组成,且每批不大于20t. 序号检测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 1 拉伸 2 随机抽取,每根钢筋只能截取1 根拉伸,1根弯曲试样。先去掉钢 筋端部500mm后,再截取试样。 试样长度:取偶数倍节距,且不 2 冷弯 1 应小于4倍节距,同时不小于 500mm。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 30、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主要文件规定 对见证取样和送检作出规定的文件主要有: (1)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于2000年9月26日起实行。 (2)北京市住建委《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31、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中规定如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施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xx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xx的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33、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及办法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应按北京市住建委的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2)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监理人员担任,并经过培训。 未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3)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及时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填写并报送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格式见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附件); (4)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见证人员的更换不得影响见证取样和送检工 作; (5)需要见证取样的送检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前24小时通知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按时到场进行见证; (6)见证人员应对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试验(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在见证记录上签字; (7)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的项目、数量、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8)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除应遵守上述文件外,还应遵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的规定,该规范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34、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见证人员应该做好见证记录 项目监理部应按照施工单位制定的试验计划编制“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取样前见证人员应及时到现场,对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督促、检查试验(取样)人员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养、送检全过程工作,并对见证过程作出记录。 试样或其包装上应有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填写见证记录,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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