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法及所确立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法及所确立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法及所确立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法及所确立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选举法及所确立的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2010年3月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使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更加完善。回顾选举法制定和修改过程,进一步明了人大代表选举的原则、程序和保障,对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好新修改的选举法,对于搞好明年下半年开始的又一轮各级人大的换届选举,对于实践好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选举法制定和修改的历史沿革与主要内容

选举法是规定国家选举特别是人大代表选举基本原则和组织程序的重要法律,是产生国家权力机关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法律基础。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的发展相适应,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不断得到完善,维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权力。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确立了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人大代表选举原则和制度。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选举机构、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1953年的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订。这次修订在继承和坚持1953年选举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同时,根据新时期的实际情况,对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作了一系列改革和发展,包括将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改进选区划分办法、改进推荐和酝酿代表候选人办法、实行差额选举、改进表决方式等,在选举机构、选举程序改革的其他方面等也有新的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完善,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是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民主。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八次会议、1995年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2004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和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又五次对选举法进行了重要修改。这是我国亿万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参加的多次换届选举的伟大民主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标志着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不断迈出新的、重要的步伐。

这五次修改的重点是完善选举程序和进一步推进选举民主,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规范代表名额和分配,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把原来规定的农村和城市每个代表所代表人口的比例由县级4:1、省级5:1、全国8:1,逐步修改为4:1,直至1:1,体现城乡人口权利平等原则,进一步缩小城乡差别。代表名额分配必须符合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确定和分配也不断作出规范。有关条款的修改体现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事务权利的精神,对聚居的人数较少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给予照顾,规定人口特少的民族在当地的人大中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对华侨回国期间参加选举作出规定,规定全国人大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大,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增加规定各级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各级人大代表中都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代表。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上限等。

(二)对代表候选人扩大提名权、改进介绍方式。各政党、各人民团体,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都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两个渠道推荐有同等的效力,推荐的人数都不能超过应选名额。增强代表候选人透明度,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保证代表候选人酝酿时间。规定并完善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预选程序。完善了差额选举制度等。

(三)完善投票选举程序。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确定了选区划分标准。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限定委托投票的人数,受委托的选民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明确规定设立秘密写票处。降低直接选举时候选人的当选票数,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就可当选。降低了另行选举的当选票数。完善了代表当选计票方式。禁止公民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对选举过程中一些时间分别作了补充和修改。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等。 (四)完善代表罢免、辞职等程序。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对代表罢免、辞职的具体程序进行完善。适当提高罢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联名人数等。

(五)对选举机构完善和补充。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强化对县乡直接选举的领导和指导工作。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分别作出规定等。

(六)完善对破坏选举违法行为的制裁规定。加大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力度,明确界定赌选、明确调查处理破坏选举行为的机关及其责任等。

现行选举法共12章57条,主要内容包括:人大代表选举的一般要求、选举机构的职责、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各少数民族代表选举的组织、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和附则等。

为了搞好人大代表的选举,1983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1年6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1996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等,对直接选举或者解放军选举中的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和立法解释,改进了人大代表选举制度。

此外,每次换届选举前,全国人大还专门就下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作出决定,并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制定专门的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大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台湾出席全国人大代表协商选举方案、省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决定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需要,通过五次修改选举法,制定和完善具体规定,人大代表选举更加民主、科学、有效,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更加简便、易行、规范,逐步形成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选举制度。从1979年到2008年,我国先后进行过9次乡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8次县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6次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间接选举。实践证明,选举法的五次适时修改,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有利于保障人民自由地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有利于增强当选代表的公仆意识,增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显示了伟大的功效。

二、选举法确定的人大代表选举的基本原则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选派到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

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选举的基本原则是在长期选举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反映着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实际,反映了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一)普遍性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法重申了这一规定。依据宪法和选举法,只要具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这三个条件,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下面这两种情况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是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而不列入选民名单;二是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普遍选举权原则是选举制度最根本的原则,选举权的普遍享有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准之一。我国公民依法普遍享有选举权,不仅在选举资格方面没有限制,而且在被选举资格方面同样没有什么限制。在选举过程中,必须依照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尊重选举人的意志,切实保障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选举的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现实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流动人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何得到保障。作为流动人口的选民只能参加一个地方的选举,但是在取舍上,是参加户籍地的选举还是参加现在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的选举,一般面临着两难的选择。党的十七大,已经向世人进一步宣示了我国依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各种权利,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人民代表大会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也要求有流动人口的代表。鉴于目前我国流动人口数量众多、增长迅速的情况,要注意按照法律的规定,把有关的选举组织工作做细、做实,保证这部分人民主权利的实现。对于下岗、失业和其他生活困难的群体,也要切实维护他们民主权利的行使。在这方面要多宣传、多发动。实践中,我们既要保证这部分人选举权的实现,也要保证这部分人被选举权的实现。

(二)平等性原则

这个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投票权相等,一人一票;二是每一票的价值相等,一票一值。就是说,人大代表由选举产生,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在相同的地域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广泛地、无差别地赋予选举人,体现着我国国家权力广泛的群众基础,体现着社会公平和正义。

人大代表选举的平等性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选举中的体现。根据这一原则,要以所在行政区域的人口数和人大代表名额数平均进行测算,来分配和选举人大代表。这些年来,选举平等原则中的一人一票我们早已做到并且做得比较全面、彻底,但一票一值我们没有完全做到。建国以来的相当长一个时期,我国不具备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条件。1953年,我国诞生的第一部选举法对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中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邓小平同志在这部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这些在选举上不同比例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但是只有这样规定,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的现实生活,才能使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有与其地位相当的代表,所以它不但是很合理的,而且是我们过渡到更为平等和完全平等的选举所完全必需的。”“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我们将来也一定要采用……更为完备的选举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各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城乡人口比例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乡差别日益缩小,为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创造了前提和基础。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修改,明确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使得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得

到充分的体现,使得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向更为平等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国体、政体,人大代表的平等选举原则在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的同时,还要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还要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为了保障少数民族、妇女等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选举法还规定若干特殊条款,全面体现了人大代表选举的平等性原则。这既是我国城市化进程、城乡统筹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现实需要,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扩大了人民民主,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我国五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分别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办法。直接选举是指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指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

我国县级(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人大代表、乡级(包括乡、民族乡和镇)人大代表,采取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做法是,将县和乡两级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选区,由选区的选民直接投票分别选举产生这两级人大代表。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主体是广大选民,因而把这种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的方式称为直接选举。

全国人大代表、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采用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具体做法是,这三级人大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选举产生上一级人大代表。由于行使选举权利的是人大代表,选出的代表对应于选民已经隔了一层或者几层,因而这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方式称为间接选举。

目前我国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把直接选举的范围确定在县乡两级,是同我国现实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相适应的,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现代化建设。就是说,我国之所以现在还不能实行各级人大代表全部的直接选举,是由我国目前的国情决定的。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还是适用的。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意识的提高,直接选举的范围也将会逐步扩大。需要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四)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人大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选举原则。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差额选举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是选举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在这一原则下,选举人不仅有投票的自由、提名代表候选人的自由,而且还有在差额选举过程中比较、选择的自由。相对于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可以使选民或者代表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从而更有利于选出人民群众满意的代表。在差额选举中,法定数量以上的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是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提名权,被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也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两个渠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

要全面、正确地执行法律关于差额选举的有关规定,从代表候选人的提名、酝酿,到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和选举,都应当严格执行选举的法定程序,特别要注意充分发扬民主,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方法,充分体现选民或者代表意愿与党的意图的统一。要按照法律程序做大量过细的工作,使选举结果真正符合广大选民或者代表的意愿和各方面的要求。这些年来的实践证明,差额选举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欢迎,是符

合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实际的,对这一原则必须在坚持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

(五)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些规定,坚持了人大代表选举中的秘密投票原则,依法保障了选民自由选举。秘密投票是相对于举手表决、公开投票而言的,意味着选民或者代表在完全自主的情况下进行选举,以保证选举的自由与公正。这有利于选举人不受外界的压力,避免不必要的干扰,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进行投票,从而使选举结果更加真实。

三、选举法规定的人大代表选举程序

(一)人大代表的选举组织

选举法设立专章,规定了选举机构及其职责,特别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作出具体规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时,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直接选举时,由所在行政区域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但要接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还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乡级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划分选区及分配代表名额,进行选民登记并进行选民资格认定,确定选举日期,处理代表候选人提出和确定有关工作,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二)人大代表的名额确定及其分配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人大代表名额确定的重要依据。在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城市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相同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名额的基本计算方法是:代表名额基数加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省、自治区人大代表基数是350名,每15万人可增一名;直辖市人大代表基数是350名,每2.5万人可增一名;但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000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基数是240名,每2.5万可增一名,最多不超过650名。县级人大代表基数是120名,每5千人可增一名,最高不得超过450名,最低可以少于120名;乡级人大代表基数是40名,每1500人可增一名,最高不得超过160名,最低可以少于40名。

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总名额一经确定,不再变动。只有两种情况可重新确定,即行政区划变动或者重大工程建设造成人口较大变动时。

需要指出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是特殊确定和分配的。

(三)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发生在直接选举过程中。

选区划分的原则,一是便于选民参加选举和代表联系选民,二是保障选举权平等。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个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人大代表。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但出现下述三种情况,即新满十八周岁、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新迁入本选区的选民,予以登记;对下述三种情况,即死亡、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迁出本选区的人员,则从选民名单上除名或者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即最后决定。

(四)提出和确定代表候选人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两个渠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在直接选举中,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在间接选举中,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该级人大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进行酝酿、讨论。所提代表候选人人数如果符合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超过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再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代表候选人的推荐者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代表候选人介绍内容要客观、真实,回答问题要认真、诚恳,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介绍。

(五)投票选举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直接选举中,有三种投票方式,即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流动票箱。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投票方式。投票选举在直接选举时,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在间接选举时,由各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可以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委托投票。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

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各该级人大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六)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县级的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罢免要求,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在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分别由大会主席团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须经各该级人大过半数的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代表被罢免的,其在人大的其他职务相应撤销,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予以公告。

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的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县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大接受辞职,须经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在人大的其他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委会或者人大主席团予以公告。选举法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个别出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根据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因故出缺是由于出现了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代表辞职被接受的,代表被罢免的,代表死亡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代表被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丧失中国国籍的。代表出缺的补选,原则上应当是缺什么补什么,以保持代表的合理结构,保持代表的广泛性。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在换届选举时没有选足应选代表名额,所余名额不属于出缺,不能按补选程序选举,只能按另行选举程序选举。

选举法没有规定人大代表资格的确认。人大代表资格确认是指对经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合法身份的确认,使当选人具有依法从事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工作和活动的法定条件。各级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产生后,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得以确认。这时,整个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才最后结束。

四、人大代表选举的各种保障

在选举法中,在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选举法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中,在党和国家有关人大换届选举的文件中,包含着人大代表选举各种保障的要求和规定,使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得以切实落实。

(一)人大代表选举的政治保障

搞好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这一坚强的政治保障。要加强党对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依法保障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的民主权利,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保证选

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党委要重视和切实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在整个选举过程中注意发挥人大常委会党组的作用、发挥在人大工作的党员的作用、发挥党员选民或者代表的作用。要及时转发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时召开会议部署选举工作,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机构,提前做好人事安排。要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在广泛听取选民或者代表意见以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做好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工作,努力在选举工作中,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依法实现党委的意图。彭真同志早在1979年12月就讲过:要加强党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要实行人民民主,又要依法办事,还要有党的领导。这是不是矛盾呢?不,这三者是一致的。法、人民的意愿和党的领导是一致的。党在选举中的领导,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举,充分保证人民自由行使民主权利,使人民真正能够当家作主,管好国家大事,掌握国家、民族的命运。

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在整个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实行向同级党委经常的、及时的请示报告制度。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工作的党员干部,以及人大选举工作部门都要积极向选民或者代表宣传党的主张,认真介绍政党、团体或者人大主席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引导选民或者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要把工作做在选举的前头,而且要把工作做细、做深,通过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让选民或者代表了解和理解党委的意图。党委作了决定的事情,人大常委会党组、人大选举工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落实。

选举法对代表素质和结构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在实际选举工作中,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除了要求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一般还要求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依法履职的能力,并注意优化代表结构等。这就是说,选举人大代表既要优化结构又要注重素质,要把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努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努力为人民服务、受到群众信赖的优秀分子,具有较强的执行代表职务能力和责任感的人,选为人大代表。我们保证选举的平等、公正,目的是为了选出能够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当人大代表,选出选民或者代表满意、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代表群体。如果选举结果达不到这个目的,那么选举的平等性和普遍性就会成为一种形式,就是空话。代表的素质和结构如何,是换届选举是否成功的重要体现,要在党的领导下注意这个问题的研究和解决。

(二)人大代表选举的组织保障

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性、政策性强,要求高,离不开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代表选举的主持、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的指导、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这一组织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做好换届选举的有关组织工作,这也是为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联系人大代表、熟悉人大代表方面的优势,加强在人大代表选举和开好人代会中的作用。以往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特别是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工作,贯彻的都是“党委领导、人大主办、各方配合”的方针,还要继续坚持这个方针。 1、搞好培训和宣传工作。换届选举是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的生动的民主实践,要加强换届选举的宣传教育。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必须了解和掌握的法律。人大常委会要提前调查研究,制定可操作性实施方案,培训熟悉法律和选举工作程序的骨干队伍,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可以通过举办培训班、印发有关资料等多种方式,对有关工作人员和广大选民或者代表进行培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换届选举的认识,让他们掌握与选举有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了解有关选举的法律程序。要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包括利用互联网、书刊、音像制品以及课堂、会议等多种渠道与形式,加大换届选举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选民或者代表参选的积极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投入到换届选举中来。

2、搞好有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及时通过换届选举问题或者时间的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要重视选举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临时办事机构的建立,主持好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要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要领导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好县级、乡级选举委员会的作用。人大常委会要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具体、直接、有效的指导或者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及时交流和沟通选举工作情况,妥善安排选举工作进度,及时研究处理选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这方面,既要解决好宏观上的、根本性的问题,又要解决好技术性、操作性的问题,做到通盘考虑、统筹部署。要注意掌握换届选举工作各个环节的节奏,加强检查督促。选举工作千头万绪,但哪个环节都不能出问题,稍一疏忽,就可能造成工作的被动和不可挽回的影响。

3、各方配合,加强沟通与配合。人大换届选举,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和加强政权建设,因而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积极配合,才能保证选举各个阶段工作的健康进行。人大常委会要在党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妥善地处理人大代表选举中的各种问题。要注意搞好与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在工作上的配合和协调,特别要注意做好与党委组织部门的主动沟通和联系。

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工作中,要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或者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的选举制度;注意充分发扬民主,做好广泛的宣传发动工作,切实保障选举人的平等选举权,充分尊重选举人的各项选举权利,包括提名权、知情权、酝酿权、投票权等;注意严格依法办事,按时进行换届选举,认真贯彻差额选举原则,严格遵守各项选举程序。选举委员会要注意人大代表选举的四个阶段,即建机构定方案培训宣传、分配代表名额和选区划分选民登记、投票选举、召开新一届代表大会的工作及其衔接;注意三个法定时间,即选举日前20日公布选民名单、15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7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注意投票站选举、大会选举和流动票箱这三种投票方式的正确使用等。

还要注意做好人大换届选举的统计工作,因为这是了解、掌握选举情况的必要方法,是总结、改进选举工作的必要手段,体现着选举工作的进程和结果。选举统计要体现选民或者代表参选的真实情况,体现选出的代表的真实情况,符合选举工作的实际和统计工作规律的要求,为代表依法开展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提供必要的依据。

(三)人大代表选举的经费保障

选举经费是搞好换届选举的重要物质保障。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目前,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县乡财政比较困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有的困难更为突出,必要时上级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努力争取各级财政特别是同级财政的支持,保证选举经费足额划拨和支付,专款专用。人大对此要予以监督。另外,选举工作必需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用品,以及交通和通讯工具等,也要及时安排到位。

(四)人大代表选举的法律保障

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原则和程序,都是法律规定的。整个人大代表的选举过程,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不能怕麻烦、图省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破坏选举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选举法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

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所列第四种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上述第一种所列违法行为当选代表的,其当选无效。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在实际选举过程中,要注意防止和及时处理各种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严禁贿选,严禁利用宗法势力、恶势力等操纵选举。还要注意区别故意违法行为和过失违法行为,不要混淆选举中的工作失误、思想认识问题与违法行为的界限。要加强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选举工作的精心组织和监督。

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我们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民代表选举理论与本国具体国情相结合,创造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民主政治制度。总的讲,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是科学的、民主的,符合我国国情,具有自己的优越性。特别是选举法的这次修改,更加充分地体现了民主选举的原则,使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更趋于合理、更便于操作。这些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制度对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依法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与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已经或者正在起到重要作用。当然,这个制度也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随着实践的发展和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以改进。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机会公平、程序公正、过程公开,使选举的各个环节科学、民主、合理并充满活力,适合我国国情和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重要目标。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许多并非因为这个制度本身有什么重大问题,而是执行中的问题,是程序、操作、技术上的问题。选举中也有个“执行难”的问题,就具体操作而言,选举程序和技术更有改进的空间和余地。必须不懈地努力,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这次选举法的修改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多作贡献。

对完善人大选举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完善人大选举制度的几点思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而选举制度又是这一根本制度的基础。1953年我国的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就明确规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即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具体规定了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从而正式确立了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但从1957年下半年起,由于反右扩大化和“左”的错误严重滋长,尤其受十年动乱的严重干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了全面破坏,建立在民主和法制基础上的选举制度名存实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经过拨乱反正,党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把加强人大建设、修订选举法、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提到了重要的义事日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的第二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我国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后又经过1982年、1986年、1995年的三次修改,使我国的选举制度更加完善,如选举的民主程度明显提高、直接选举范围从乡级扩大到县级、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选举方式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以及候选人提名方式所作的很大改进等。 但是,审视我国的选举制度,尚有不少问题,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还有不少距离。马列主义关于人民代表机关选举的基本原则

-普遍、平等、直接、秘密的民主选举在我国还没有完全实现。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不但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同时也是完善整个人大制度的前提、基础和切入点。 一、要进一步提高和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 长期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尽管从1980年开始,已把直接选举范围从原来的乡级扩大到县级,但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均由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则由多层间接选举产生。我国人大选举的显著特点也就体现为以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为主。应该说这种做法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由我国特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决定的,也是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各个领域的巨大变化,这种选举的弊端也不断显现出来。一是过多层次的间接选举不能全面确切地表达选民意愿,有时甚至会歪曲选民意愿;二是靠少数人投票决定当选人,对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造成损害;三是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必须模糊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责任关系,削弱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使选民难以对代表实行真正的直接监督。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急需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使广大人民能真正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就需要不断完善选举制,当前最关键的就是要及时提高和扩大直选制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一、每位代表应密切保持同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联系,采取走访选民、召开选民座谈会、设立“代表热线”、建立代表联系户、向选民述职、专题调研等多种形式联系选民,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在人民群众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每位代表每年到选举单位和基层走访人民群众不得少于30人次,建立一个联系户,积极参加代表小组开展的扶贫帮困活动。 三、积极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和持证进行视察,并就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每个代表每年至少向有关部门提出一条有价值的建议。 四、每位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少向选民述职一次,每年底应将本年度的代表工作向选民代表或代表小组作总结汇报,自觉接受选民和代表小组的评议和监督。 五、认真做好代表活动记载,使代表履行职务的情况能够通过《履职登记表》真实完整地反映出来。 人大代表活动制度 一、每位代表必须按时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履行好代表的职权,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者代表资格自行终

止。 二、每年代表在闭会期间脱产进行代表活动的时间,省、市代表不得少于10天,县代表不得少于7天,乡镇代表不得少于4天。 三、每位代表应积极参加代表小组的各类活动。代表小组每年集中活动不少于4次;代表参加率不少于80%,其它小型分散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积极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代表视察、检查、调查活动,了解“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了解政情民情,收集选民的意见和要求,为在代表大会上审议各项议程,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作好准备。 五、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深入调查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约见、走访一府两院和部门负责人,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协助本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推行工作。 六、积极开展争先创优和争当“优秀人大代表”活动,在自己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多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树立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七、认真做好代表活动记载,使代表履行职务的情况能够通过《履职登记表》真实完整地反映出来。

2018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材料 (选择题1)

一、单项选择题:10题(1′×10=10′) 1、国家政体形式千变万化,纷繁复杂,但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君主制和(A )。 A 、共和制 B 、民主制 C 、联邦制 D 、单一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C )。P4 A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B 、人民政治协商制度 C 、人民民主专政 D 、单一制 3、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B )中,第一次提出中国未来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要建立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 A 、《论十大关系》 B 、《新民主主义论》 C 、《矛盾论》 D 、《实践论》 4、全国人大代表的总额不超过(B )。P16 A 、2500 B 、3000 C 、3500 D 、4000 5、我国宪法规定,如果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C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国人大会议。 A 、1/3 B 、1/4 C 、1/5 D 、1/6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幕需达到法定人数,全国人大会议需要有(B )以上的代表出席,才可以举行。P21 A 、1/2 B 、2/3 C 、3/4 D 、4/5 7、宪法修正案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和(C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才有权提出。P23 A 、1/3 B 、1/4 C 、1/5 D 、1/6 8、在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在全国人大补选之前,由(B )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P26 A 、总理 B 、全国人大委员长 C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D 、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 9、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为(C )年。P27 A 、3 B 、4 C 、5 D 、6 10.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由(B )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P25 A 、国务院总理 B 、国家主席 C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D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1.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为(C )。P27 A 、3年 B 、4年 C 、5年 D 、6年 12、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年举行(A )次会议。P20 A 、1次 B 、2次 C 、3次 D 、4次 13.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是(B )。P7 A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B 、民主集中制 C 、首长负责制 D 、层级制

xx乡镇人大代表投票选举办法

xx乡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投票选举办法 根据选举法和贵州省各级人大代表选举条例的规定,结合我乡情况,制定xx乡选区人大代表投票选举办法如下: 一、选举工作由乡选举委员会主持。 二、选区应选水城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应选xx乡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 三、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本县(乡)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享有选举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在家选民凭身份证领取选票,外出(外来)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 五、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设有秘密写票处。选举水城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xx乡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时进行、分别计票。 六、选民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表示弃权。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后边符号栏内画“〇”;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后边符号栏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后边的符号栏内画“〇”。填写选票要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和圆珠笔,不

得用铅笔。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写票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所画的符号不清楚、无法辨认的,按废票处理。 七、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以及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参选选民未过半数,或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本选区应选代表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为废票。 八、候选人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收回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九、选区设监票人 2 名,其中总监票人 1 名。监票人由选举工作机构在不是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的选民中推定,总监票人由选区选举工作机构在监票人中指定。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选举委员会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选举采用人工计票。选区设计票人 2 名,计票人由不是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的选民担任,由选区工作组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十、委托投票的,须凭委托投票认可证。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XX乡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XX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1人;选举XX乡人民政府乡长1人,副乡长4人,人大主席团成员5人。 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乡人大主席和乡长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经反复酝酿后,没有提出新的候选人的情况下,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乡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3人,(具体办法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中可以定1人、2人或3人)进行差额选举。论文联盟https://www.wendangku.net/doc/885415354.html,编辑。 四、选举乡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有提名者本人的签名,并向大会主席团介绍被提名人情况。 五、主席团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预选办法,可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六、本次会议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票由大会统一印刷。 七、选举时,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出席,选举有效。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乡行政区域内其他任何代表或选民,也可以弃权。另选乡人民代表论文联盟https://www.wendangku.net/doc/885415354.html,整理大会主席、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如果不会填写选票,可以委托其他代表填写。但缺席代表不能委托他人写票、投票。 八、选举所投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的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九、每张选票所选人数,与应选名额相符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为废票,所划符合和字迹难以辨认的,该候选人的这张票作废。 十、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一、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决定,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时,仍按本办法确定的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十二、本次会议进行选举,可一次进行投票。 十三、选举大会设监票员2人,计票员4人,由大会主席团在不是候选人的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通过,并在大会主席团的领导下,分别进行发票、计票和监督工作。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复习资料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被通过的时间是 A.1949年 B.1953年 C.1954年 D.1956年(C ) 2.国务院组成人员中,除总理外,其他人员的提名权属于 A.全国人大主席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总理 D.国家主席(C ) 3.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其派出机关的是 A.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B.市辖区人民政府 C.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D.乡、民族乡人民政府( A ) 4.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 A.法律 B.行政法规 C.行政规章 D.地方性法规(B ) 5.我国各省设置的人民法院称为 A.最高人民法院 B.高级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 D.基层人民法院(B )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二年(C ) 7.邓小手指出我国实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符合 A.马克思主义观点 B.精兵简政原则 C.市场经济要求 D.中国实际(D ) 8.1953年2月通过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的是 A.中共中央委员会 B.政务院 C.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D.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D ) 9.乡镇每届政府任期是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二年( A ) 10.我国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主要标志是(C ) A.多党合作 B.政治协商 C.民族区域自治 D.基层民主 11.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 A.中央委员会 B.中央政治局 C.中央政治局常委会 D.中央书记处(B ) 12.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法规的前提是 A.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B.本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10名代表提议 C.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D.本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名代表联名提议(C ) 13.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渊源于

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办法

虎牙藏族乡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草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次会议选举办法。 一、本次会议选举虎牙藏族乡人大主席1人、政府乡长1人、政府副乡长2人。 二、乡人大主席候选人,必须是本届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候选人,不限于人大代表,但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三、乡人大主席、乡长候选人进行等额选举。副乡长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 四、本次会议选举的各项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负责书面介绍候选人情况;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由提名人填写《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推荐理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和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二项规定的资格条件,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由大会主席团或联名代表依法撤回提名。提名推荐候选人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8日时正。《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

送交大会秘书组的,提名有效。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如果被提名者不愿意接受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大会主席团可以不将其列入候选人名单,并告知联合提名的代表。 五、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即在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符号栏里画一个“○”;可以投反对票,即在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符号栏里画一个“×”;可以投弃权票,即在候选人姓名右边的符号栏里不画任何符号;也可以另选他人,即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其姓名右边的符号栏里画一个“○”。 六、本次会议选举共印制3种选票,选举乡人大主席为红色选票,选举乡长为粉红色选票,选举副乡长为桔黄色选票。 七、到会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重新进行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选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书写无法辨认的,作无效票处理。 八、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进行第二次选举。

2018年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电大复习试题及答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C.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是(C. 工农联盟) 3.构成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的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的宪法、法律,以及1953年初颁布的(D. 《选举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D. 成文宪法)。 5.我国的制宪机关是(A全国人大)。6.除中国共产党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地位的政治党派总共有(D.8个)。 7.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是(A. 中央委员会)。8.宪法规定的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是(D.5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年龄上的要求是(B. 18岁以上)。 11. 我国目前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是(D. 邦联制)。 12.中国共产党目前有党员大约(C.6700万)。 13.现代国家和政府的基本政治理念是(C. 主权在民)。 14.人民民主专政的集中体现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5.我们把中层和外层的具体政治制度称为(D.政治体制)。 16.决定和制约着我国其他一切政治制度的是(C.人民民主专政)。 17.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C.《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8.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C.民定宪法)。 19.在我国行使制宪权的是(A.全国人大)。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共制定了(D.五部宪法)。 21.我国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A.单一制)。 22.宪法和法律上最基本的权利主体是(B.公民)。 23.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具有“根本性”的权力渊源地位的是(C.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 24.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是(A.人民代表大会)。 25.负责新一届的全国人大会议的准备工 作的主要是(B.全国人大常委会)。 26.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 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B.大会主席 团)提名。 27.按照修宪通常的程序,首先提出修宪 建议的是(B.中共中央)。 28.我国拥有最高的监督权的机构是(B. 全国人大)。 29.在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 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人大代表 是(A.县级以上代表) 30.凡直接选举产生的县、自治县、不设 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代表大会,每届任期(B.三年)。 31.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B.民 主集中制)。 3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实行常任制, 每届任期(D.五年)。 33.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均需 具备党龄(A.5年以上)。 34.除中共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 法地位的政治党派总共有:(D.8个) 35.中国最大的参政党是:( C. 中国民 主同盟) 36.以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为主组成 的民主党派是( D.中国致公党) 37.宪政的前提是(B民主) 38.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除了宪法和少 量的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以外, 大量的法律的制定者是( C.全国人大常 委会) 39.我国的宪法解释属于( D. 专门机 关解释制) 40.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省、自治区、 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 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C.人大及其常 委会) 41. 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 席候选人名单的是(B.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团) 42.中国国家主席的任职年龄要求是年满 (C. 45周岁) 43.国家主席、副主席连选连任不得超过 (A. 不得超过10年) 44.国家主席第二顺位补缺候选人是(B. 全国人大委员长)。 45.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的是(A. 国家主席)。 46.在我国所授予的勋章和称号中,具有 最高荣誉等级者的授予人是(D. 国家主 席)。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最早设立于(D. 1954年)。 48.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B.国务院)。 49.国务院每届任期为5年,总理任职年 限为(B.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5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 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的是(C. 全国人大常委会)。 51. 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D. 不定期召 开)。 5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于(B. 国 务院直属机构)。 53.地方性法规与国家部门规章之间对同 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时,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 的,应当由(C.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4.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所 编制和汇编的本级年度总预算草案,经本 级政府审定后,报财政部的时间是(B. 下 一年1月10日前) 55.我国目前地方政府的层级设置最多有 (D. 五级) 56.从城市功能和能力的角度看,目前我 国城市的主体是(C.地级市) 57.我国的省作为一级政区的行政地位基 本成形于(C. 元代) 58.目前我国的副省级市有(D.15个) 59.最晚设立的自治区是西藏自治区,最 早设立的则是(D. 内蒙古自治区)。 60.自治州主要是设立在省行政区域内的 民族自治地方。目前设有自治州的省有7 个,其中设立自治州最多的省是(B. 四 川) 61.自治县(旗)可以设立在一般行政地 方,也可以设立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 治县最多的省是(C. 云南) 62.我国政府机构数量众多、规模庞大, 其中地级市、行署一般有(C. 40-50个左 右) 63.目前全国被正式确认并予以公布的少 数民族有(C. 55个) 64.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广泛,其居住的区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如何合理的运用这一权利,如何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对每一个公民,乃至对于国家来说都至关重要。 新中国成立后,选举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任务与重要形式。1953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全国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与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1953年选举法,于1953年3月到1954年8月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民主的普选。全国进行直接选举的基层单位共214798个,共有人口571 434511人,登记选民323 809684人,占选举地区18岁以上的人口总数的97%多,实际参加投票约有278093100人,参选率为86%。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与经验,通过了新的《选举法》。1982年宪法颁布以后,根据国家政治生活的变化,曾对选举法进行了三次修改(1982、1986、1995)。 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确立有其客观必然性。它也经历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1953年我国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是: 1、选举权的普遍性。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

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意义重大

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意义重大 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就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由人大产生其他国家政权机关。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只有把人大代表选举好,才能确保选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忠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国家政权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这样才能使基层政权建设得到加强,使国家政权基础得到巩固。 人大换届选举,是中国共产党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一次重要实践,对于保证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顺利进入国家政权机关,使国家政权掌握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人手里,对于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通过人大换届选举,积累和丰富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参加民主选举的经验,并把它总结起来,坚持下去,从而可以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选举是表达意愿、化解矛盾、调整利益关系的重要途径。通

过广泛动员和组织选民参加人大换届选举,让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和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依法把他们信得过的人选进国家权力机关,并通过人大代表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这将有利于增强基层政权的群众基础,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实现社会安定团结,使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

浦兴祖《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复习笔记 第三章 选举制度)【圣才出品】

第三章选举制度 一、概述 1.选举与选举制度 (1)选举,是指某一社会群体中的全体或部分成员,按照既定的方式和程序,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的行为。这一定义包括五层含义: ①“社会群体”,包括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组织等; ②“全体或部分成员”,涉及到在一个社会群体中哪些人有资格参加选举,亦即选举主体问题; ③任何选举都必须预先设定某种方式(如投票、举手、鼓掌、起立等)和某种程序(如划分选区、提出候选人、投票、计票、宣布投票结果等); ④选举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有被选举权的人员中的任何人,这是任何选举的必要条件和关键所在; ⑤任何选举都是有目的的行为,即为了选择若干人员担任某项公职。 选举的基本要素是主体(选举人)、客体(被选举人)、目的、方式、程序、结果;选举的根本特征是实现选举人的意志,从而实现公民的选举权这一现代民主社会中基本的政治权利。 (2)选举制度的涵义,可以从三个不同的层面上加以理解: 从广义上说,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 从中义上说,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

从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本章讲的是狭义上的选举制度,其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选举所遵循的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的方式和程序、代表与选民的关系等,这些内容一般都在各国的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法律中得以明确的规定。 2.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 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选举制度发展而来的,在土地革命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建了革命根据地和革命政权,实行了革命政权的选举制度,为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1)1949年9月,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建国大纲——《共同纲领》中规定,新中国实行普选制度。 (2)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当代中国第一部选举法,《选举法》对中国实行普选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方法等作了具体规定,从而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的正式形成。 (3)形成于1953年的中国选举制度,有个明确指导思想,即既强调发扬民主,又坚持从实际出发。选举制度作为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与保障,自然必须强调发扬民主,然而,民主的实现程度又离不开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历史的条件,无视诸条件的制约,急于追求“高度的民主”,只能流于形式而于实质无益,甚至会陷于形式主义而有碍民主实质的体现。 3.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 自1953年选举法实施后的最初十余年间,中国选举制度的贯彻还比较正常,总的来说,各级人大尚能按期改选,但在“文革”时期,中国的选举制度受到了严重破坏,全国几乎没有进行过真正的选举,人大制度亦名存实亡。

乡镇人代会选举办法草案

***区***乡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办法(草案) (***乡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地方组织法》和《***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次会议选举***乡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1名;乡人民政府乡长1名;副乡长3名。 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条 ***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人民政府乡长的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进行等额选举。副乡长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划排序。 第四条本次会议选举的各项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出。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候选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有提名代表本人的签名。 提名代表要向大会主席团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情况。

第五条人大主席的候选人必须从本届人大代表中提名;乡长、副乡长的候选人,不限于本届人大代表。 第六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代表对选票所列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也可以弃权。如果不同意选票所列候选人的,也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赞成选票所列候选人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反对某一候选人当选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如果另选他人,在另选人栏空格内书写其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不画规定符号的为弃权。 第七条本次会议选举采用三种选票,分两轮投票选举。第一轮选举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人民政府乡长;第二轮选举副乡长。 每种选票所投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候选人获得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赞成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当选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具体办法由大会主席团依法提出意见,经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八条选举前,由主席团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总监票人1

人大代表选举讲话

人大代表选举讲话 人大代表选举讲话 人大代表选举讲话来香港参加选举工作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王万宾先生、乔晓阳先生、何晔晖女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先生,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周波先生。参加会议的还有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主任高祀仁先生,副主任彭清华先生、黎桂康先生。特别行政区选举不超过3000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于201X年3月任期届满。按照宪法规定,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下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201X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应于201X年1月选出。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有关工作作了专门规定。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即按照规定开始了有关选举工作的各项准备。经过几个月的努力,去年8月公布了选举会议成员名单,选举会议宣告成立。今天,选举会议正式开始工作。 根据选举办法的规定,选举会议的工作大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召开选举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15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此后的选举会议将由主席团主持;然后主席团召开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1人,此后的主席团会议将由常务主席主持。

第二阶段,选举会议成员依法提名代表候选人;然后主席团召开第二次会议,汇总并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及简介,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简介印发选举会议全体成员。 第三阶段,召开选举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进行投票选举,宣布选举结果;然后主席团召开第三次会议,决定发布选举结果的公告,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送关于选举结果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将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第二阶段和第三阶段的具体安排,将在主席团产生后,由主席团研究决定,并发布公告。 下面,我就做好这次选举工作讲点意见。 大家都知道,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她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运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根本途径和组织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受全国人民的委托参加行使最高国家权力。香港回归祖国以后,广大香港同胞不仅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人,同时也成为国家的主人,既有权依法参加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范围内各项事务的管理,也有权依法选举自己的代表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这是香港回归祖国、香港同胞实现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也是“一国两制”的重要体现。 附送: 人大代表选举讲话材料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 2.议行合一:国家权力机关统一掌管立法、行政等全部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各类制度。其含义包括:(1)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2)从中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3)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4.行政组织体制:指国家行政组织内部的各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权责配置关系和结构体系的各种制度规范的总和。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 6.政党制度:指国家通过政党行使国家权力、干预政治、进行政治活动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的总和。指政党执掌政权或参与政治的方式以及各政党之间的关系。 二、简答: 1.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①国家xx: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具体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②法律xx: 1978年宪法第一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 凡关于宪法、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补充。这种解释或者补充规定与原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③监督权: 1982年宪法第一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④决定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⑤任免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⑥参与全国人大的组织工作: 包括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大会;决定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主持全国人大预备会议;审查代表资格;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等。 ⑦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2.选举制度主要原则: ①普遍原则:是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的权利。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县××乡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大会需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进行。 三、××县××乡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1、选举××县××乡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1名。 2、选举产生××县××乡第七届人民政府乡长1名、副乡长3名。 3、选举××县××乡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7名,主席团组成人员由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本届乡人大代表中提名,大会表决通过。 四、××县××乡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必须是本届乡人民代表。 五、××县××乡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乡人民政府乡长、副乡长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代表联合提名人选,应由提名代表填写本次大会秘书处统一印制的《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登记表》并签署代表本人真实姓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候选人的情况,说明提名理由。 代表联合提名候选人可以是一个代表团内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是不同代表团的代表联合提名。 六、代表联合提名各项职务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确定,提名登记表在截止时间以前送达大会秘书处的,提名有效。 七、××县××乡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县××乡第七届人民政府乡长候选人一般应多于应选名额1人,进行差额选举。上述两项职务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各1人,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代表没有提出新的人选,进行等额选举。 八、××县××乡第七届人民政府副乡长的正式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各1名;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有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大会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以各

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选举法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选区应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或委派专人主持。分设投票站的要确定一个为中心投票站,采取选举大会的形式进行投票。分设的各个投票站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指派一名负责人,并予以公布。 三、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投票时,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日不能回选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所信任的人代写。 四、投票起止时间:2011年12月16日8:30-11:00。 五、选票上的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 六、投票站点设立秘密写票处。 七、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八、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一人,进行差额选举。选民对于选票上的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选民,也可以弃权。对代表候选人投赞成票的,在其姓名上方符号栏内划“○”,反对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其他选民,在另选人姓名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 九、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十、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参加投票人数的无效,应组织重新选

举;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张选票所选出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十一、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法定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1人,候选人为2人,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经过两次选举仍未选足应选名额时,可以不再进行选举,保留缺额。 十二、设多个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举的,在选区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投票,投票汇总到中心投票站集中统一计票。 十三、各选区根据召开选举大会或分设投票站个数配置票箱(含流动票箱)的数量,设总监票员2名,监票员2名,计票员1名,分别负责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投票选举和选区的统一计票工作。总监票员、监票员和计票员由各选民小组推荐,报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审定,并向选民公布。每一个投票站、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主持人及监票员、计票员和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 十四、选举结果根据本办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选民公布。 十五、本选举办法由选举委员会制定,印发各选区实施。遇到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问题,由选区领导小组或选区选举主持人报告选举委员会依法处理。

乡镇人大代表制度

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乡镇人大制度建设刍议 【摘要】我国乡镇人大制度自1954年9月正式确立后,其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经过数十年的建设与发展,乡镇人大制度形成了自身的一些特色。目前乡镇人大制度建设中仍然存在许多薄弱环节,面临不少问题,亟须加以完善和解决。 【关键词】乡镇人大制度乡镇人大和谐社会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心在基层”,要“以增强社会服务功能和提高社会管理、依法办事能力为重点,大力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农村基层政权的核心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人大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着推进基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的重任,其作用不可等闲视之。乡镇人大于1954年9月正式建立,至今已走过50多年的历程,客观地审视我国乡镇人大制度建设的历史与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探寻其对策思路,对于推进乡镇人大制度建设,更好地发挥乡镇人大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乡镇人大制度建设的历史轨迹 乡镇人大制度于建国初期确立后,其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这一建设发展历程大体经过了如下四个阶段: (一)制度创立阶段(1949-1957年)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共同纲领》规定,国家的政权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950年12月30日政务院发布《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规定乡人民代表会议一般代行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同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到1954年1月,全国基层选举工作顺利结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相继召开。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地方组织法)。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产生的乡镇一级人民委员会即乡镇人民政府,是乡镇人大的执行机关,是乡镇国家行政机关。至此,乡镇人大制度正式确立。 从1955至1957年,乡镇人大在成立之初的三年时间里,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开展人大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地方组织法所赋予的12项职权。它对巩固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和促进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同时,也为1980年代乡镇人大制度的恢复重建提供了经验。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