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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十年

刑事诉讼法学十年
刑事诉讼法学十年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十年文献综述

(2005—2015)

付建袁强孔祝

摘要:从2005年到2015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走过了一个从第一次立法完善到进一步的司法改革的历程。文章主要综述了这十年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从司法改革研究到刑事各各程序研究的主要理论成果,并更进一步的梳理了十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方向的转变。希望通过这文献综述的梳理进一步的理清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在这十年的发展并未未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走向预测提供一个较好的资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学十年文献综述理论归纳研究趋势

从2005年以来到2015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从最初的基础沉淀走向了更进一步的完善发展。在随着中国社会化转型的大潮流下跟着最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也随着这十年的社会司法变迁而迅速的发展整合。进入2015年后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如火如荼,我们也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学过去十年的做一个总结梳理,好为未来十年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方向提供一个可靠的参考。本文的书写目的正是在于期望通过对于过去十年里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讨的文献进行简单的整理综述,让我们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过去发展历程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文章主要涉及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的核心在于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研讨在十年以来的基本梳理,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层上进一步的梳理出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十年研究的基本趋势与走向。

一、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理论成就突出

(一)司法体制改革问题

司法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司法运行机制的改革两个方面。2008年十七大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成就集中在运行机制的层面,而在党的十八大招开以后,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运行机制的改革开始齐头并进,都取得了良好的成就。学界也有了比较广广泛的研讨,同时也成为了近10年以来最热点的研讨话题,也体现了我国从八十年代中国第一次集中立法以后的第二次司法体制的重大变革。

1、研讨司法机关的去地方化

张建伟教授在《超越地方主义和去行政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两大目标和实现途径》一文中就提出地方主义是为了地方利益而牺牲国家整体利益的倾向和作为。他认为地方主义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弊端主要表现在形成了地方割据的局面,使得中央政令难以最大限度得到实施,其次也助长了地方各司法机关的腐败之风。同时,由于地方各司法机关的财政权和人事权并不独立,也导致了各地方司法机关的行动受制于各地方政府,大大降低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1。陈光中教授在其《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一文中也提出: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在对外关系上主要表现为地方化倾向。这种地方化倾向首先体现在人事任免上,同时地方各级检察院和法院的财政支出也由各级政府进行预算和划拨。在此种情况下,地方各级检察院和法院不可能摆脱行政机关的控制,也无法独立行使其司法职能2。同时陈卫东教授在其《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3、《司法“去地方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逻辑》4以及杨小军的《法治中国视域下的司法体制改革研究》等文章中都明确的提出了中国司法改革去地方化的基本理论路线。后来以上诉这几位教授为代表的一批学者纷纷的在文章中提出了司法改革去行政化的基本走线,并最终影响到了实践中我国司法改革的走向,根据最高院、最高检在上海等地的改革试点,去地方化已经成为一个基本方向。

2、研讨司法机关的去行政化

张建伟教授在其《超越地方主义和去行政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两大目标和实现途

1张建伟,《超越地方主义和去行政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两大目标和实现途径》,法学杂志,2014年第3期

2陈光中魏晓娜,《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0 页。

3参见:陈卫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中国法学,2014年4月第2期

4参见:陈卫东,《司法“去地方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逻辑》,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1月第1期

径》一文中提出。各级法院看似独立,实则为行政上下级关系,这种状态使法官失去了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权力。同时,法院的领导人有不少并不具备法律相关知识,都是直接从行政机关转调至法院工作,这也大大降低了法院的审判水平,致使领导层只能进行行政管理工作而不能胜任案件审判工作和案件审理监督工作5。提出了法院的去行政化应当成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基本方向。同时陈光中教授则在《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一文中提出,在人民法院内部审判人员的人事管理和业务办理方面,行政化倾向十分突出6。认为这一现状在走向新时期的司法改革中应当做到法院的去行政化。在这一期间陈卫东教授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一文7,以及万毅和谢佑平的《司法行政化与司法独立:悖论的司法改革——兼评法官等级与院长辞职制》8一文中都比较明确的提出了去行政化应当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

(二)关于辩护制度

总体呈现出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研究到实证研究的趋势。其中2008年《律师法》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研究热点转向的转折点。

在宏观研究方面,主要是关于辩护权制度理论基础的研究,代表性论文有陈兴良教授的《为辩护权辩护——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辩护权》,他在此文中从制度层面分析律师辩护与刑事法治的关系,认为律师辩护制度在一个社会的存在与发展取决于该社会的民主制度、诉讼构造和诉讼价值。强调刑事辩护的正当性。9李本森老师的《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权性质的认识》,他在文中谈到正确认识辩护权的性质。10陈瑞华教授的《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他在文中建议我国重新构造程序性辩护制度。11

2007年通过2008年6月生效的新《律师法》,对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

5张建伟,《超越地方主义和去行政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两大目标和实现途径》,法学杂志,2014年第3期

6陈光中魏晓娜,《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0 页。

7参见:陈卫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中国法学,2014年4月第2期

8参见:万毅、谢佑平,《司法行政化与司法独立:悖论的司法改革——兼评法官等级制与院长辞职制》,江苏社会科学,2011年1月第1期

9参见:陈兴良,《为辩护权辩护——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辩护权》,理论法学,2004年第1期

10参见:李本森,《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权性质的认识》,中国司法,2007年第3期

11参见:陈瑞华,《程序性辩护之初步研究》,现代法学,2005年3月

人、阅卷等问题上突破了刑诉法的规定,为实现有效辩护创造了较好的条件。但是由于立法依旧欠缺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取证难”、“回见难”、“阅卷难”等各种问题,学者们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随着研究的深入,“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已经成为学界的一致看法并完成了一系列代表性著作和论文。诸如顾永忠教授在《刑事辩护的现代法治涵义解读——兼谈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提到无论是辩护权利、辩护活动还是辩护职能都必须由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和保障。12陈光中及汪海燕教授在《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一文中提出我国当前不仅应明确修订后《律师法》的效力,而且还要对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讯问时在场权等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或改革。13 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扩大了辩护权的保障范围与程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刑事辩护中的一些突出问题,然而在会见权的保障及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如陈瑞华教授在《刑事辩护与刑诉法修改——刑事辩护的几个理论问题》一文中提出基于辩护律师与被追诉者之间所具有的委托代理关系,应当重视被追诉者直接行使辩护权的必要性,允许其自行行使会见权和阅卷权。14闵春雷教授在《论侦查程序中的会见权》提出我国应完善会见权的设计。15

同时实证研究也在兴起,如左卫民与马静华教授在《效果与悖论: 中国刑事辩护作用机制实证研究——以S 省 D 县为例》一文中以S 省 D 县为样本的研究得出中国式的辩护效果是以中国式的方式达至的。提出中国刑事辩护的改革方向可能在于强化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方式,而不能简单沿着对抗化的思路推进改革。16谢佑平教授与吴羽博士在《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基本功能——基于理论阐释与实证根据的比较分析》一文中基于实证研究公设辩护人制度。17

12参见:顾永忠,《刑事辩护的现代法治涵义解读——兼谈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中国法学,2009年第6期

13参见:陈光中,王海燕,《侦查阶段律师辩护问题研究——兼论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问题》,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

14参见:陈瑞华,《刑事辩护与刑诉法修改——刑事辩护的几个理论问题》,当代法学,2012年第1期15参见:闵春雷,《论侦查程序中的会见权》,当代法学,2012年第1期

16参见:左卫民,马静华教授,《效果与悖论: 中国刑事辩护作用机制实证研究——以S 省D 县为例》,政法论坛,2012年3月

17参见:谢佑平,吴羽博,《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基本功能——基于理论阐释与实证根据的比较分析》,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

总体上呈现从强制措施的体系化研究到单一的细致化研究的趋势。同样实证研究也在逐步增加。

强制措施的体系化研究主要围绕我国构建刑事强制措施的体系选择以及立法倾向和完善等问题。代表性论文有徐静村及潘金贵教授的《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文中提出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当建构“拘传、逮捕、取保候审、羁押候审”的新的强制措施体系。18宋英辉教授的《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理念与总体构想》,文中建议将搜查、扣押等对物的强制措施纳入刑事强制措施体系。19杨雄教授的《刑事强制措施实体化倾向之反思——以预防性羁押为范例》,文中他认为我国未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应当突出刑事强制措施的程序指向性,纠正实体化的错误偏向。20

强制措施的细致化研究,主要是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强制措施缺少司法控制、超期羁押严重以及高逮捕率、高羁押率等问题。建议通过完善各种类型的强制性措施,比如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来解决相关问题。对此,代表性论文有陈卫东教授的《羁押场所巡视制度研究报告》21;李昌林教授的《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为核心》22;张兆松老师的《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十大问题》23以及顾永忠教授与李辞博士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24等。关于取保候审,代表性论文有左卫民教授的《侦查中的取保候审——基于实证的功能分析》25与周伟教授与邵尔希博士的《释放还是羁押——扩大适用取保候审的困难与选择》26等。关于监视居住,代表性论文有左卫民教授的《指定监视居住的制度性思考》,他在文中提出对指定监视居住制度进行公正化改造。27

18参见:徐静村,潘金贵,《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19参见:宋英辉,《完善刑事强制措施的理念与总体构想》,人民检察,2007年第14期

20参见:杨雄,《刑事强制措施实体化倾向之反思——以预防性羁押为范例》,政法论坛,2008年7月21陈卫东:《羁押场所巡视制度研究报告》,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

22李昌林:《审查逮捕程序改革的进路——以提高逮捕案件质量为核心》,现代法学,2011年1月

23张兆松:《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十大问题》,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9期

24顾永忠,李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1月

25左卫民:《侦查中的取保候审——基于实证的功能分析》,中外法学,2007年第3期

26周伟教,邵尔希:《释放还是羁押——扩大适用取保候审的困难与选择》,现代法学,2007年1月

27参见:左卫民,《指定监视居住的制度性思考》,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

刑事证据制度的研究主要以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为转折点。之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证据分类,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在此之后,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成为了热点。当然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是其中的一个转折点。与此同时也从理论研究走向与实证研究相结合。

在证据分类方面的研究,代表性的论文有龙宗智教授的《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他在此文中提出改革证据分类制度,需要将“勘验、检查笔录”改为“侦查、审判笔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结论与鉴定人陈述”,同时将证人证言扩大解释为包括普通证人证言与专家证人证言两种类型。可以保留视听资料的分类,但仅指音像材料,而将计算机资料划出,分别归于有关的证据类型。28周老师在《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对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的类型区分及其规范意义进行了研究。29等

在证明责任方面的研究,主要针对于控辩双方证明责任的分配的问题,比如说提出提出责任与说服责任的划分等。代表性观点有闵春雷教授在《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进程分析》一文中提出以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的承担顺序、负担程度的递进性为分析工具分析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30龙宗智在《刑事证明责任制度若干问题新探》一文中认为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的当事人,是起辅助作用的控方,应当适度承担证明责任,与检察官的证明责任具有主、辅关系。31陈光中教授与陈学权博士在《中国语境下的刑事证明责任理论》一文中指出举证责任包括推进责任和结果责任。在刑事诉讼中有必要在制度上明确结果责任的例外、辩护方承担一定的推进责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举证责任的分配。32等在证明标准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认识证明标准以及采取何种证明标准的问题。代表性的观点有周老师在《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之争中的四大误区》一

28参见:龙宗智,《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29参见:周洪波,《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30参见:闵春雷,《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进程分析》,当代法学,2009年5月

31参见:龙宗智,《刑事证明责任制度若干问题新探》,现在法学,2008年7月

32参见:陈光中,陈学权,《中国语境下的刑事证明责任理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

文中分析了学界在之前研究中的误区并提出要调整证明方法并建设对裁判者的制度信任。33聂文峰及田艳晖研究员在《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探讨和重构》一文中提出我国应设立具有层次性的刑事证明标准的依据,并结合司法实务,构建一种“主辅结合”式的刑事证明标准。34陈瑞华教授在《刑事证明标准中主客观要素的关系》一文中认为我国现在的刑事证明标准已经被“排除合理怀疑”所取代。35

在非法证据排除研究方面,学者普遍建议借鉴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大保护被告人人权,立法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等问题。代表性文章有陈瑞华教授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36、樊崇义教授与吴光升博士的《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文本解读与制度展望》37以及孙长永教授与王彪博士的《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证考察》38等。

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趋势

从上面对于对于刑事诉讼法学近10年的理论研究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大致看出近10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发张的大致趋势。我将这一趋势总结为一下几点,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从单纯的理论研究转化到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其次,刑事诉讼学研究方法从一开始的严格学科区分到现在刑事一体化理论被提出并逐渐被学界认同,虽然刑事诉讼中刑事一体化的研究还不够成熟但正逐渐成为一个趋势。最后我们

(一)从纯粹理论研究到实证研究与理论相结合

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上偏重于采用概念推理、理论辨析等传统方法,缺乏实践调查与数据分析,以致产生理论设想与实践操作之间的偏离与脱节。基于对传统研究方法的反思,多位刑事诉讼法学者结合33参见:周洪波,《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之争中的四大误区》,清华法学,2008年第5期

34参见:聂文峰,田艳晖,《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探讨和重构》,河北法学,2009年11月

35参加:陈瑞华,《刑事证明标准中主客观要素的关系》,中国法学,2014年3月

36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中国法学,2010年06月

37樊崇义,吴光升:《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文本解读与制度展望》,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1期

38孙长永,王彪:《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证考察》,现代法学,2014年1月

课题研究内容,不仅采用阅卷分析等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而且通过直接进行试点实验的方式,来回答和检验理论研究中的特定问题。从2002年以后实证研究的方法开始被重视并开始被运用,如,樊崇义教授主持的“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以及后来的陈瑞华教授在山东开展了有关取保候审的实证性研究;陈卫东教授在《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和证据开示问题调研报告》一文中开展了刑事证据开示等方面的实证性研究等39。在2005年以后更是有卞建林和郭志媛在《中国法学》杂志上发表的《迈向理性的刑事诉讼法学——2006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评述》,以及樊崇义和夏红合作在《中国刑事法学杂志》上发表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兼论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使用实证研究方法的意义》。根据CNKI的数据从2005年到2010年,以刑事诉讼法学和实证研究为关键词搜索出现了8452条检索结果,其中真正以刑事诉讼法学实证研究为主体的大约占到20%左右40。而以同样的方法在2010年以后简单统计得出的数据,9262条搜索结果中真正以刑事诉讼法学实证研究为主题的文章达到了35%左右出现了显著的增长。同时跨入2010年以后实证研究方法也确实进一步的被发扬光大,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如左卫民教授,他在《迈向实践:反思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41一文中明确系统的指出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呈现出特定的特征:知识主要由法学界提供,内容过度理想化,导致研究方法从“元理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并以演绎方法推演出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规则,从而构建的刑事诉讼知识有一种自治性、系统性特点。最后、如此背景下的知识必然是功利的、实用主义的。左卫民教授认为中国刑事诉讼知识的这些特征与中国刑事诉讼研究带有强烈的非实践性和意识形态性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他提出要突破现有知识格局,则必须调整现有的研究方法和视野亦即:首先,需要包括实务者和法学家在内的多元知识提供者;其次,研究方法要关注实践,注重归纳、经验与实证,同时保持一种开放的、多元的心态,建立一种可争论、可反驳的刑事诉讼理论。再次,在生产目的上要求理论与实务并重,在内容上要求以本土中国为关注语境,从而构建中国刑事诉讼理论。左卫民教授在本文

39参见:陈卫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和证据开示问题调研报告》,中美律师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论文集,2003年9月,北京

40本统计方法简介:首先以刑事诉讼法学实证研究为搜索词组,采用全文搜索的方式。得出搜索结果后抽选出10页搜索结果计算实际关于刑事诉讼法学实证研究文章的数量。(文章包括了所有期刊论文数据)41参见:左卫民,《迈向实践:反思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中外法学,第2011年第2期第395页

中通过对现实“非实践化”法学研究的批判进一步提出了实证研究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重要性,进一步的推动了实证研究在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地位,让实证研究逐渐成为一个新的潮流。并且左卫民教授随后在2013年又一次在《法学研究》上发表了《法学实证研究的价值与未来发展》进一步的强调了实证研究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性,进一步的倡导了实证研究的方法42。于此同时这一时期还有宋英辉于2012年发表与《法学研究》上的《实证方法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影响》在文中宋英辉也明确的探讨了实证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的实用性4344。苏镜祥于2013年在《法学论坛》上发表的《审前阶段刑事法律援助实证分析——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为背景》。以及胡铭于2014年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的《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之实证研究》一文也明确的选择了以实证研究为方法以司法实践为基础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45。同时根据CNKI最新数据显示,以“刑事诉讼法”以及“实证研究”为搜索关键词文章的发表量从2008年开始文章数量开始上升,并于2012年后开始急速的上升,也就是说实证研究的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界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趋势46。

(二)从刑法与诉讼法严格的学科区分到诉讼法与实体法的刑事一体化

“刑事一体”化研究最早由储槐植教授在1989年于《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一文中首次提出,这一刑事科学研究方法得到了法学界的广泛认同47。也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这一研究方法也逐渐的被学界重视并开始被开始被探讨。陈兴良教授更是在1999年就从犯罪学的角度探讨了刑事一体化的研究,再其发表在《中国法学》上的《刑事一体化视野中的犯罪学研究》运用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方法来进行了犯罪学的研究虽然是从犯罪学主体的研究但是比较早的运用了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方法。而后这一方法逐渐得到发展,特别是在2003年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建院100周年的研讨会上选择了“刑事政策与刑事一体”作为研讨会的主体,并将刑事一体化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的研讨题目。并由梁根林和吉莉娅合作在

42参见:左卫民,《法学实证研究的价值与未来》,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

43苏镜祥:《审前阶段法律援助实证分析——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为背景》,法学论坛、2013年第4期44参见:宋英辉,《实证方法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影响》,法学研究,2012年9月第5期

45参见:胡铭,《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之实证研究》,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

46注释:因为篇幅的原因本文并没有完全罗列所有这个时期涉及到刑事诉讼法学实证研究的所有文章,

只是很简略的给出了数据选择了其中我认为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章来简单举例。

47参见: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中外法学1989年3月第1期

总结研讨会和论文集的基础上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了题为《“刑事政策与刑事一体化”学术研讨会综述》文中介绍了储槐植教授对于刑事一体化研究的观点,虽然主要是在探讨刑事一体化个刑法带来的变革,但也涉及到了刑事诉讼法学的部分48。其后对于刑事一体化研究方向的学者开始增多,如高维俭在的《当代法学》上发表的《刑事一体化思想若干问题研究》详细的论述了刑事一体化的理论49。而后刑事一体化的探讨逐渐深入到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其中较为有代表性的是康怀宇和康玉合作与2009年在《公民与法》上发表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制度性联系论纲——兼评“刑事一体化研究”的现状与不足》一文,明确的阐释了一体化研究的现状现状,开始致力于运用刑事一体化研究的方法来对刑事诉讼法学进行研究50。并再其后来的《刑事主观事实证明问题研究》一书中大量运用了刑事一体化研究的方法来论述,在本书第二章中康老师从刑法学的角度来思考刑事诉讼法学中主观事实的证明问题,并在下篇中提出了解决刑事诉讼法上的主观证明的难题关键在于刑法的客观化改革。在本文中康老师很好的运用了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方法,把实体的刑法和程序的刑事诉讼法打破学科界限很好的诠释了刑事一体化研究的方法51。而后黄京平教授在《中国法学》上发表的《刑事和解的政策性运行到法制化运行——以当事人和解的轻伤害案件为样本的分析》一文中在文章第二部分中明确的以刑事一体化为视角探讨了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转型扽问题52。但是还是不得不说在刑事诉讼法学领域对于刑事一体化方面的研究依然还不是很成熟,但是已经开始成为一个趋势。

(三)刑事诉讼法学法法解释学的复兴

从渊源上来说一开始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学更是一个舶来品。因此对于这一段历史卞建林教授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三十年》一文中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阶段从1979年我国第一步刑事诉讼48参见:梁根林、吉莉娅,《“刑事政策与刑事一体化”学术研讨会综述》,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49参见:高维俭《刑事一体化思想若干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6年第2期第20卷

50参见:康怀宇、康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制度性联系论纲——兼评“刑事一体化研究”的现状与不足》,公民与法,2009年8月第8期

51参见:康怀宇《刑事主观事实证明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第一版

52参见:黄京平,《刑事和解的政策性运行到法制化运行——以当事人和解的轻伤害案件为样本的分析》,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法制定以来到2008年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也就是对于引入刑事诉讼法学后的消化吸收阶段;第二阶段为以法典体例为模式的“注释法学”理论体系,也就是逐渐消化并吸收后的补充本土化阶段;第三个阶段卞建林教授将其概括为走出“法解释学”的藩篱,也就是深入刑事诉讼法学本身进行更进一步的理论探讨53。但是随着新一轮的修法的在2011年进入尾声,中国新一轮的法律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短暂的休整期。季卫东教授在其2011年发表于《东方法学》的《法解释学大有发展》一文中也提出,在2011年,我们进入了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时代,从全国人大正式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那一刻起,可以说,改革开放过程中的权力关系重组就告一段落,现有的结构就基本上定型了。相应地,法制官僚将逐步淡出政治舞台,而从事法律解释的律师和法官势必被推到社会的聚光灯下,这意味着法学研究的重点也要转移,从立法转向司法实务54。也就是新的法解释学即将在未来的法学研究中占到重要的位置,并将引领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中国法学发展。同时根据CNKI 的最新数据分析,以法解释学为主题搜索范围在2001年到2014年的数据可以看出这一趋势(见表一)。在诉讼法学界其中比较有代表性是四川大学的万毅教授,在其一系列的文章中广泛的运用了法解释学的方法来探讨刑事诉讼法学的诸多

方面。如其在2011年于《法商研究》杂志上发表的《瑕疵证据——以“两个<证据规定>”为分析对象》一文在开篇就从法解释学的视角对瑕疵证据进行了探讨55。而后其又在《现代法学》的《论“刑讯逼供”的解释与认定——以“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为中心》一文中大量的运用了法解释学的理论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两个证据规定中对刑讯逼供问题的内容56。其在后来的2011年到2014年近20篇的学术论文中广泛的运用了法解释学的理论来进行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并提供了不少独特的视角。以及后来的汪海燕在《清华法学》上发表的《刑事诉讼法解释论纲》等文章57也逐渐显示出法解释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开始复兴并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提供了较好的视角。

53卞建林,《中国诉讼法学三十年(1978—2008)》,北京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2008年9月北京54季卫东:《法解释学大有发展》,东方法学,2011年第3期

55参见:万毅《瑕疵证据——以“两个<证据规定>”为分析对象》,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

56参见:万毅,《论“刑讯逼供”的解释与认定——以“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为中心》,现代法学,2011年5月第3期

57参见:汪海燕《刑事诉讼法解释论纲》,清华法学,2013年11月第6期

结语:文章从文献综述的角度梳理了2005年到2015年的十年之间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理论成果和近十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趋势。虽然引用了不少的文献,但是却很难囊括刑事诉讼法学的全部内容,所选的也都是近十年以来刑事诉讼法学较为热点的理论研究,但是依然有很多的方面并没有涉及到,因此文章尚有许多不严密之处希望能由老师同学指出。也希望借着梳理这篇文章的机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十年来的基本理论发展做出一个简略的认知,为以后的刑事诉讼法学学习提供一些基本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建伟,《超越地方主义和去行政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两大目标和实现途径》,法学杂志,2014年第3期

2、陈光中魏晓娜,《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3、陈卫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研究》,中国法学,2014年4月第2期

4、陈卫东,《司法“去地方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逻辑》,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1月第1期

5、陈光中魏晓娜,《论我国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6、万毅、谢佑平,《司法行政化与司法独立:悖论的司法改革——兼评法官等级制与院长辞职制》,江苏社会科学,2011年1月第1期

7、陈兴良,《为辩护权辩护——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辩护权》,理论法学,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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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陈瑞华,《刑事辩护与刑诉法修改——刑事辩护的几个理论问题》,当代法学,201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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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左卫民,马静华教授,《效果与悖论: 中国刑事辩护作用机制实证研究——以S 省 D 县为例》,政法论坛,201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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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徐静村,潘金贵,《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改革的基本构想》,甘肃社会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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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杨雄,《刑事强制措施实体化倾向之反思——以预防性羁押为范例》,政法论坛,2008年7月

19、陈卫东,《羁押场所巡视制度研究报告》,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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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张兆松、《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十大问题》,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9期

22、顾永忠,李辞:《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1月

23、左卫民、《侦查中的取保候审——基于实证的功能分析》,中外法学,2007年第3期

24、周伟教,邵尔希:《释放还是羁押——扩大适用取保候审的困难与选择》,现代法学,2007年1月

25、左卫民,《指定监视居住的制度性思考》,法商研究,2012年第3期

26、龙宗智,《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

27、周洪波,《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法学研究,2011年第3期

28、闵春雷,《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进程分析》,当代法学,2009年5月

29、龙宗智,《刑事证明责任制度若干问题新探》,现在法学,2008年7月

30、陈光中,陈学权,《中国语境下的刑事证明责任理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2期

31、周洪波,《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之争中的四大误区》,清华法学,2008年第5期

32、聂文峰,田艳晖,《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探讨和重构》,河北法学,2009年11月

33、陈瑞华,《刑事证明标准中主客观要素的关系》,中国法学,2014年3月

34、陈瑞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中国模式》,中国法学,2010年06月

35、樊崇义,吴光升:《审前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文本解读与制度展望》,中

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11期

36、孙长永,王彪:《审判阶段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实证考察》,现代法学,2014年1月

37、陈卫东《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和证据开示问题调研报告》,中美律师职能与司法公正研讨会论文集,2003年9月,北京

38、左卫民,《迈向实践:反思当代中国刑事诉讼知识体系》,中外法学,第2011年第2期

39、左卫民,《法学实证研究的价值与未来》,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

40、苏镜祥:《审前阶段法律援助实证分析——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为背景》,法学论坛、2013年第4期

41、宋英辉,《实证方法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影响》,法学研究,2012年9月第5期

42、胡铭,《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辅助人角色定位之实证研究》,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

43、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中外法学1989年3月第1期

44、梁根林、吉莉娅,《“刑事政策与刑事一体化”学术研讨会综述》,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45、高维俭《刑事一体化思想若干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6年第2期第20卷

46、康怀宇、康玉《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制度性联系论纲——兼评“刑事一体化研究”的现状与不足》,公民与法,2009年8月第8期

47、康怀宇《刑事主观事实证明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第一版

48、黄京平,《刑事和解的政策性运行到法制化运行——以当事人和解的轻伤害案件为样本的分析》,中国法学,2013年第3期

49、卞建林,《中国诉讼法学三十年(1978—2008)》,北京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2008年9月北京

50 、季卫东:《法解释学大有发展》,东方法学,2011年第3期

51、万毅《瑕疵证据——以“两个<证据规定>”为分析对象》,法商研究,2011年第5期

52、万毅,《论“刑讯逼供”的解释与认定——以“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为

中心》,现代法学,2011年5月第3期

53、汪海燕《刑事诉讼法解释论纲》,清华法学,2013年11月第6期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多长时间以内进讯问? A.24小时 B.48小时 C.12小时 D.72小时 答案:A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开庭多长时间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A.7日 B.3日 C.5日 D.10日 答案:D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司法机关如何处理? A.可以提醒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不必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已丧失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立案侦查 B.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自行侦查 答案:C 解析:对于报案、举报和控告,任何司法机关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法院无侦查权,盗窃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5.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提起反诉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C.反诉的案件只能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D.原自诉人撤诉的,反诉案件不得继续审理 答案:B 解析: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能反诉,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 A.案由 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 C.证据 D.开庭时间和地点 答案:ABD 解析: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2.下列哪些人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鉴定人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刑事诉讼法学》期末重点复习指导试题及参考答案

年度广播电视大学(电大)期末考试 《刑事诉讼法学》期末重点复习指导试题及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4、诉讼证据: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15、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16、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18、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9、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料。 21、直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2、诉讼证明: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3、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24、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25、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26、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7、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8、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4月刑事诉讼法学自考试题(3)

2013年4月刑事诉讼法学自考试题 全国2013年4月刑事诉讼法学自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纸”上将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在我国,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是 A.公诉机关 B.行政机关 C.司法机关 D.执法机关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在诉讼中不享有 A.申请回避权 B.上诉权 C.辩论权 D.请求抗诉权 3.弹劾式诉讼最主要的特点是 A.不告不理 B.法官处于消极地位 C.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D.审判公开进行 4.某公安机关在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侦查时,发现该案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 期限,此时,公安机关应当作出 A.不予立案的决定 B.撤销案件的决定 C.侦查终结的决定 D.不起诉的决定 5.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称

为 A.立案管辖 B.专门管辖 C.级别管辖 D.地区管辖 6.下列人员中,不适用回避的是 A.书记员 B.翻译人员 C.证人 D.鉴定人 7.下列人员中,不能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担任辩护人的是 A.外国律师 B.被告人的亲友 C.被告人的监护人 D.人民团体推荐的人 8.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是 A.专门协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 B.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C.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D.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切利益 9.证据,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 A.物品 B.文字材料 C.痕迹 D.事实 10.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A.8小时 B.10小时 C.12小时 D.24小时 11.我国刑事诉讼中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是 A.内心确信 B.自由心证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 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 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 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实行再审,理应严格遵守刑事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实行。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理应回避。(2)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一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能够上诉、抗诉;原 来是第二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 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 件实行审判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理 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以外,人民法院理应制作再审决定书。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水平的再审案件,能够不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 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理应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 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能够不出庭参加诉讼。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 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三)开庭前的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理应实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 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 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能够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在开庭1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 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能够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全国 7月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6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 A.侦查机关的侦查 B.公诉机关的公诉 C.法院的审判 D.侦查、公诉、审判等活动的总称 2.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依据是() A.宪法 B.立法法 C.刑法 D.人民法院组织法 3.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 A.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B.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C.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D.相互协作关系 4.下列诉讼参与人中,属于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是() A.犯罪嫌疑人张某 B.被害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 C.自诉人李四 D.被害人李某 5.杀人案件的立案侦查机关是()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 6.下列案件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A.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 B.数额较大的盗窃案件 C.可能判处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D.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7.有权决定法院院长回避的是() A.公安机关的负责人 B.检察委员会 C.检察长 D.本院审判委员会 8.下列人员中,能够担任辩护人的是() A.本案的审判长 B.本案的鉴定人 C.本案的证人 D.被告人的亲属 9.刑事诉讼证据应当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和() A.真实性 B.法律性 C.系统性 D.物理性 10.证据理论上所讲的原始证据是指()

A.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B.以人的语言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C.以实物为存在与表现形式的证据 D.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11.有权决定逮捕被告人的机关是()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国家安全部门 12.在中国,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的亲属愿意代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A.许可 B.不予许可 C.审查后决定 D.驳回 13.有立案权的机关进行立案活动的第一步程序是() A.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的处理 B.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 C.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D.作出立案决定 14.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 A.能够保持沉默 B.应当承认有罪 C.不得进行辩解 D.应当如实回答 15.对被害人的人身检查() A.能够强制进行 B.不能强制进行 C.必要时能够强制进行 D.应当强制进行 16.经过补充侦查,证据依然不足的,人民检察院() A.能够作出不起诉决定 B.能够作出免于起诉决定 C.能够撤销案件 D.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7.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合议庭的组成人数是() A.1人 B.2人 C.3人 D.4人 18.下列情形中,可延期审理的是() A.审理期间被害人下落不明的 B.被告人患病使案件较长时间无法继续审理的 C.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 D.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19.对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抗诉权的是() A.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B.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C.被害人 D.被告人 20.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该案()

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作业答案要点

《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作业答案 你的得分:75.0 说明:每道小题括号里的答案是您最高分那次所选的答案,标准答案将在本次作业结束(即2014年03月13日)后显示在题目旁边。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个小题,每小题2.0 分,共5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 ( D ) A.自行侦查 B.提起公诉 C.不起诉 D.法律监督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案件中,不属于这类刑事自诉案件的是()。 ( C ) A.故意伤害案(轻伤) B.妨害通信自由案 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D.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以下选项中,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 ( C ) A.秘密侦查破获的贩毒案件 B.秘密实施投毒杀人案件 C.公然劫取国家核心机密案件 D.秘密挖洞入室盗窃案件 4.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 候可以移送()。

( C ) A.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 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条件是()。 ( D ) A.有犯罪人自首 B.有被害人报案或控告 C.有群众报案或举报 D.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6.某市政府机关科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C )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7.在一起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中,被告人是一名法国人,下列关于此案管辖法院的 说法,正确的是()。 ( B ) 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D.此案被害人任意选择一个管辖法院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2010年07月自考00260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0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6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权全程参与的机关是( C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机关 2.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比,当事人特有的诉讼权利是( B ) A.对于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控告权 B.对于与自己所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关的情况享有知情权 C.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D.申请回避权 3.下列陈述中,属于纠问式诉讼特点的是( D ) A.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B.实行不告不理 C.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平等 D.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 4.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 A ) A.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B.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C.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D.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 5.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人的书记员享有回避决定权的主体是( C ) A.审判长 B.人民法院院长 C.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6.下列刑事案件中,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 C ) A.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B.盗窃罪 C.报复陷害罪 D.偷税、漏税罪 7.中国货轮由韩国釜山港驶往新加坡,行至公海时,韩国公民朴正男酗酒行凶,将中国公民张亮打成重伤, 为及时救治被害人,货轮紧急停靠山东威海港,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后经由上海港驶往新加坡。对于此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 ) A.威海港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B.上海港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C.韩国釜山地方法院 D.新加坡地方法院 8.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 D ) A.受委托人要求的约束 B.受指定人民法院意见的约束 C.受公诉人意见的约束 D.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9.下列证据种类中,属于人证的是( B ) A.勘验、检查笔录 B.鉴定结论 C.书证 D.视听资料 10.被害人某甲,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汽车撞死。刑事诉讼中对该案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 D ) A.某甲所在单位 B.人民检察院 C.某甲的叔叔 D.某甲的配偶 11.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最长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 B ) A.半个月审结 B.1个月审结 C.1个半月审结 D.2个月审结 1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的执行机关是( A )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 13.某地发生一起伤害致死案件,公安人员赶到案发现场后,两名犯罪行为人已经逃跑。公安机关应当( D ) A.在抓获一名犯罪行为人后立案 B.对犯罪现场进行初步勘验后立即立案 C.在抓获两名犯罪行为人后立案 D.在查清犯罪事实后立案 14.侦查人员在勘验、检查过程中( A ) A.可以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主持勘验 B.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时,可以强制进行 C.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在死者家属同意的条件下,可以进行解剖 D.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时,可以强制进行 15.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 C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16.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间谍案件,有权进行侦查的机关是( C ) A.人民检察院 B.公安机关 C.国家安全机关 D.军队保卫部门 17.对本院已生效判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 B ) A.作出该判决的合议庭 B.本院院长 C.刑事审判庭 D.上级人民法院 18.对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有权独立提出上诉的主体是( B )

全国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全国2008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卷课程代码:0026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刑事诉讼是()。 A.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 B.国家立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 C.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 D.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由()。 A.国家性质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的 B.国家政策决定的 C.刑法决定的 D.刑事诉讼法决定的 3.对人民法院而言,依法审判案件()。 A.只是一种权力 B.只是一种义务 C.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职责与义务 D.是一种可以放弃,也可以行使的权力 4.下列诉讼参与人中,属于当事人的是()。 A.辩护人 B.诉讼代理人 C.法定代理人 D.自诉人 5.告诉才处理案件的直接受理机关是()。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人民法院 D.司法行政机关 6.下列案件中,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A.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 B.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 C.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D.遗弃案件 7.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是()。 A.上级公安机关

B.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C.同级人民法院院长 D.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8.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辩护人的是()。 A.律师 B.被告人的亲属 C.被告人的朋友 D.本案的证人 9.犯罪嫌疑人记载自己犯罪情况的笔记本属于()。 A.物证 B.书证 C.口供 D.勘验、检查笔录 10.直接证据,是指()。 A.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B.以人的语言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C.以实物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 D.能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11.下列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是()。 A.拘留 B.逮捕 C.监视居住 D.拘传 12.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被害人的近亲属 D.被害人的朋友 13.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通知立案书》后,()。A.10日内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B.15日内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C.20日内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D.30日内应当作出立案决定 14.侦查工作的核心内容是()。 A.查获犯罪嫌疑人 B.打击犯罪

刑事诉讼法学重点概念

刑事诉讼法学重点概念 1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4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种。 5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6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据此,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单位。 7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8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9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 10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 11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12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1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 14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或案件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15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6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17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18专门管辖:全称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应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19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20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 21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称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22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3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 24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25指令回避:是指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发现后,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 26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27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8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9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2010年7月的刑事诉讼法学自学考试试题和答案

全国2010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0 年7 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0260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 小题,每小题1 分,共20 分) 1.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权全程参与的机关是(C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国家安全机关 2.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相比,当事人特有的诉讼权利是(B ) A.对于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有控告权 B.对于与自己所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关的情况享有知情权 C.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D.申请回避权 3.下列陈述中,属于纠问式诉讼特点的是(D ) A.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B.实行不告不理 C.当事人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平等 D.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1.“不告不理”。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于受害人。 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负责审判不执行控诉职能。 3.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就会采用决斗等办法并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作出判决。 4.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5.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都是公开的,并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1.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2.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实际上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权、起诉权和侦查权于一身。 4.同野蛮的刑讯、拷问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5.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 4.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 A) A.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B.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C.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D.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5.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人的书记员享有回避决定权的主体是(C ) A.审判长 B.人民法院院长 C.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D.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6.下列刑事案件中,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C ) A.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B.盗窃罪 C.报复陷害罪 D.偷税、漏税罪 7.中国货轮由韩国釜山港驶往新加坡,行至公海时,韩国公民朴正男酗酒行凶,将中国公民张亮打成重伤,为及时救治被害人,货轮紧急停靠山东威海港,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后经由上海港驶往新加坡。对于此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 ) A.威海港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B.上海港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C.韩国釜山地方法院 D.新加坡地方法院 8.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D ) A.受委托人要求的约束 B.受指定人民法院意见的约束 C.受公诉人意见的约束 D.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9.下列证据种类中,属于人证的是(B ) A.勘验、检查笔录 B.鉴定结论 C.书证 D.视听资料人的陈述:以人的语言表述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划入人证范围的理由:此种证据是鉴定人对有关案件的某个专门问题的看法,这种看法是通过书面意见来表达的人的陈述。 10.被害人某甲,在上班途中被一辆汽车撞死。刑事诉讼中对该案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是(D ) A.某甲所在单位 B.人民检察院 C.某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2017年4月自考刑事诉讼法学(00260)试卷及答案解释

2017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刑事诉讼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60)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l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 A.法理B.宪法 C.政策D.刑法 2.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 A.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B.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C.审级监督关系D.相互独立关系 3.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 A.控诉职能B.证人的职能 C.辩护职能D.审判职能 4.下列案件中,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是 A.盗窃案件B.挪用公款案件 C.轻伤害案件D.贪污案件 5.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回避的人员范围的是 A.侦查人员B.检察人员 C.审判人员D.辩护人员 6.下列诉讼权利中,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属权的是 A.辩护权B.控告权C.上诉权D.申请回避权 7.鉴定意见所证明的事实为 A.任何案件事实B.非案件事实 C.普通性事实D.专门性事实 8.下列对强制措施特点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强制措施是预防性措施B.强制措施是惩戒性措施 C.强制措施是法定措施D.强制措施是临时性措施 9.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问题的性质而言,属于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答案zl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参考答案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3.诉讼: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原告、被告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理各种案件的活动。 二、简答题 1.刑事诉讼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即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据。(一)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1,确定了实施刑法的专门机关及其分工,从而为刑法的有效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2,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规则,保障专门机关权力行使与权力制约的统一,以保证司法公正的实现;3,规定了运用证据的一系列科学规则,保障查明案件事实,为应用法律,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前提条件;4,规定了刑事诉讼由一系列前后衔接的阶段和具体程序构成,使案件的错误、缺陷能够及时纠正、弥补;5,规定了一定的制度、程序,如期限制度、简易程序、调解制度以保障实体法的高效率实施。 (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三)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案件,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2.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什么? 答: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即刑事诉讼法所要承担的实际职责,所要达到的具体要求。对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3.诉讼的特征是什么? 答:诉讼的特征: 1.诉讼是阶级社会的产物。 2.是国家实现司法权的活动。 3.直接目的是为了解决法律纠纷。 4.是复合性的活动。 作业二 一、名词解释 1.当事人:指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原告或被告地位,并且同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2.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3.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到人民法院对刑事被告人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和方式。 4.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进行科学鉴别的专家。 5.证人:是指因了解案件事实而被司法机关通知在诉讼程序中作证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 二、简答题 1.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答:(1)居于当事人地位,享有一系列诉讼权利; (2)被追诉,有直接利害关系; (3)重要证据来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定证据。 2. 简述诉讼参与人成为当事人的条件。 答:(1)与案件的最终结局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当事人必须在诉讼中拥有较广泛的诉讼权利。 作业三 一、简答题 1.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刑事诉讼法学》期末重点复习资料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12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以宣判,至迟不得超过(A)。 A、一个月一个半月 B、一个月二个月 C、一个半月二个月 D、二个月三个月 2、补充侦查不得超过(B)次 A、1 B、2 C、3 D、4 3、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是(B)。 A、可以开庭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B、应当开庭审理 C、可以书面审理 D、可以采用调查式审理 4、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D)。 A、5日 B、3日 C、7日 D、10日 5、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情形是(D)。 A、确有悔改表现 B、确有立功表现 C、确有悔改并且立功表现 D、没有故意犯罪6、对生效的没收财产判决 (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有权执行的机关是(C)。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 7、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程序应当是(C)。 A、再审程序 B、审判监督程序 C、第一审程序 D、第二审程序 8、传唤、据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B)。 A、6小时 B、12小时 C、24小时 D、48小时 9、据传只适用于(C) A、证人 B、自诉人 C、犯罪嫌疑人 D、辩护人 10、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A)执行。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执行机 关 二、多项选择题 11、被告人王某,17周岁,因为伤害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于次判决结果,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ABC)。 A、王某可以提出上诉 B、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上诉 C、如果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D、王某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参加二审 12、下列证据中属于间接证据的是(ABC) A、匕首 B、指纹 C、脚印 D、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1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BCD)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B、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C、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D、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理由有(ABC)。 A、是本案当事人的亲属 B、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的人请客送礼 C、在本案中担任证人 D、本案当事人过去曾经与其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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