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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申请资料

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申请资料
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申请资料

年度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申请资料

一、企业现金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事项内容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现金损失的原因、发生时间、金额等)

2、《现金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4、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批文件

5、现金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6、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7、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8、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对于单项损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一份;对于单项损失200万以上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企业银行存款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事项内容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银行存款损失的原因、发生时间、金额等)

2、《银行存款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银行存款的原始凭证

4、银行存款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企业内部的核批文件

6、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7、吸收存款的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

8、属于吸收存款的机构破产、清算的,应提供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书

9. 属于吸收存款的机构被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应提供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的文件等外部证明

对于单项损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一份;对于单项损失200万元以上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坏账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事项内容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5)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坏账形成的原因及催讨过程,债务人破产、死亡、撤销或失踪的主要原因,受灾或意外事故损失情况等)

2、《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应收账款或预付账款明细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若债务人与债权人曾持续发生购销业务的,可提供最后几期销售业务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4、坏账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6、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7、属于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8、属于法院判决败诉,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提供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9、属于被工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提供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10、属于被政府部门撤销、责令关闭,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应提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11、属于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应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12、属于债务人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应提供债务人所在地消防、公安、保险、气象等部门出具的受灾日报告、受灾情况证明、保险公司理赔证明

13、属于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应提供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14、属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而发生的担保损失,除提供上述7至13项相对应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与被担保单位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

15、属于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中,单笔数额较少(单笔5000元以下(含5000元)),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应提供企业专项说明

16、属于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应提供下列证据:

(1)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2)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证明

(3)企业近三年与债务人无经济往来的承诺

对于单笔损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一份;对于单笔损失200万元以上、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坏账损失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存货损失(工程物资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事项内容

1、对企业盘亏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企业被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存货损失原因、赔偿追讨、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过程等内容和情况)

2、《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存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机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5、属于盘亏的存货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存货盘点表

(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6、属于报废、毁损和变质的存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较小的存货,即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含10%)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含10%)或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对“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下(含10%)”的单项或批量存货损失,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自行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或亏损)

(2)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除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较小以外的存货)

(3)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4)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5)残值情况说明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7、属于被盗的存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8、属于企业由于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损失,应提供拍卖或变卖证明

对于单项或批量损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一份;对于单项或批量损失200万元以上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企业固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事项内容

1、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需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申报理由、使用部门、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赔偿追讨及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

2、《固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固定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机构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5、属于盘亏、丢失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下列证据:

(1)固定资产盘点表

(2)盘亏、丢失情况说明(若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大于50万元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批文件

6、属于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2)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提供企业逐项说明及内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提供企业专项说明及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或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

(3)属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

(4)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5)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7、属于被盗的固定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8、属于企业由于未能按时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损失,应提供拍卖或变卖证明

对于单项或批量损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一份;对于单项或批量损失200万元以上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企业在建工程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事项内容

对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作为在建工程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等在建工程损失原因)

2、《在建工程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在建工程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5、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或上级公司批复(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6、属于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2)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3)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若单项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提供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及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7、属于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2)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批文件

对于单项损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一份;对于单项损失200万元以上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七、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事项内容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作为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作为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对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作为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原因、赔偿追讨等内容和情况)

2、《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核明细表》

3、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4、上级公司批复或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5、属于盘亏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2)盘亏的情况说明(若单项或批量盘亏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6、属于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对单项或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2)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对单项或批量金额50万元以上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3)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对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4)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5)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7、属于被盗伐、被盗、丢失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3)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

对于单项或批量损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一份;对于单项或批量损失200万元以上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八、企业债权性投资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事项内容

1、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2)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4)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5)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6)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7)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8)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9)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10)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11)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1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债权性投资(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形成债权性投资损失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和结果,债务人、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债权受偿及损失情况,属于责任人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相应责任认定及处理情况等)

2、《债权性投资损失(除贷款损失外)申请审核明细表》或《贷款损失申请审核明细表》

3、债权性投资合同(或贷款合同)以及债权性投资(或发放贷款、还款)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4、债权性投资(或贷款)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

6、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上级公司(或企业总机构)批复、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复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7、属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应提供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8、属于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企业依法对其资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应提供债务人和担保人死亡失踪证明,资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9、属于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债务,企业对其资产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应提供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

10、属于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债权的,应提供债务人和担保人被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11、属于债务人和担保人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或下落不明,连续两年以上未参加工商年检,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收回债权的,应提供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12、属于债务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债权的,应提供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13、属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执行后,企业仍无法收回债权的,应提供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其中终止执行的,还应按市场公允价估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资产,如果其价值不足以清偿属于《破产法》规定的优先清偿项目,由企业出具专项说明)

14、属于企业对债务人和担保人诉诸法律后,因债务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不符或消亡,同时又无其他债务承担人,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裁定免除(或免除部分)债务人责任,或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债权的,应提供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

15、属于债务人由于上述7至14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但仍不足以抵偿相关债权的,应提供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7至14项相关的证明

16、属于债务人由于上述7至15项原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进行债务重组而发生损失的,应提供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债务重组方案

17、属于企业经批准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转让股权、债权,其出售转让价格低于账面价值的,应提供资产处置方案、出售转让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账面价值清单

18、属于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应由企业承担金额的,应提供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19、属于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债权损失,应由企业承担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2年以上仍无法追回金额的,应提供损失原因证明材料,公、检、法部门的立案侦察情况或判决书

20、属于余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金融企业抵押(质押)贷款或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抵押(质押)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应提供损失原因证明材料、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21、属于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22、属于金融企业银行卡透支款项损失的,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持卡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资产经法定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供法院破产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2)持卡人和担保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资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供死亡或失踪证明和资产或遗产清偿证明

(3)经诉讼或仲裁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供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证明

(4)持卡人和担保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资不抵债,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被县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以其资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款项,应提供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持卡人关闭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持卡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5)余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经追索2年以上,仍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提供追索记录,包括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并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签章确认

23、属于金融企业助学贷款损失的,应相应提供下列证据:

(1)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供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出具的债务人死亡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能力的证明,或经县以上医院出具的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2)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 在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作出的终结裁定书,以及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理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3)贷款逾期后,在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其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及债务人的私有资产,同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未能归还的贷款,应提供对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和对担保人的追索情况

对于贷款损失单笔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债权性投资损失(除贷款损失外)单笔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一份;对于贷款损失单笔500万元以上、债权性投资损失(除贷款损失外)单笔200万元以上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九、企业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

事项内容

1、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所需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说明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原因、股权(权益)性投资账面余额、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税前扣除金额等)

2、《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申请审核明细表》

3、对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4、股权(权益)性初始投资、追加投资的相应投资凭证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明细账户复印件

5、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已记入损益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6、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7、被投资单位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8、企业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9、上级公司批复或董事会等权力机构决议(国有企业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由其授权的部门的批复)

10、属于被投资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供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11、属于被投资单位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或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

12、属于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供被投资单位近三年会计报表以及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被投资单位的经济鉴定证明

13、属于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损失,应提供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的相关证明,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被投资单位连续经营亏损的三个年度会计报表

14、属于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损失,应提供被投资单位已完成清算的清算报告或清算期超过三年的相关证明及资产清偿情况说明

对于单项损失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一份;对于单项损失200万元以上的申请,企业需提供上述资料一式二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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