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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是什么?

(1)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所不同的只是前者解决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后者解决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进行刑事诉讼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参与诉讼的人应当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承担哪些诉讼义务等,应当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怎样的刑事处罚等,同要以刑法为依据。

(2)要明确刑事诉讼法同刑法虽是两个不同的法,但它们又是互相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同刑法都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中,如果缺少了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就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刑法的任务也就无法实现。反之,只有刑事诉讼法没有刑法,就不知道对犯罪分子如何定罪,如何惩罚,使定罪失去了依据,量刑失去了标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的任务也无法实现,刑事诉讼法的最用也体现不出来。因此,刑事诉讼法同刑法是不可分的,只有两者互相配合,才能各自发挥其作用,完成共同的刑事诉讼任务。

法律监督原则与互相制约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互相制约只存在于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在处理同一个按键的程序上相互联系和转换的过程中。而法律监督原则,则不仅存在于处理同一案件的程序上相互联系和转换过程中,而且存在于程序上并不发生相互联系和转换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

(2)互相制约是双向的,即人民检察院应当而且能够制约的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也应当和能够制约人民检察院。而法律监督原则却是单向的,即只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反过来,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则不能对人民检察院也实行法律监督。

(3)制约和监督的结果也往往不同。互相制约的结果往往取决于最终决定权的一方,特别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一般只能取决于有权作出最终决定的一方。监督则不然,监督的结

果,一般是接受监督的一方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进行纠正,或者说明情况和理由。

试述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主要含义和要求。

(1)只有法院有确定某人有罪或犯有某种罪行的权力。除法院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它明确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不仅包括判处刑罚权,而且也当然包括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有罪权。因此,不仅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案件,要一律交由人民法院审判,就是只确定被告人有罪但免除刑罚的案件,也必须一律交由人民法院审判。

(2)在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或者说,不能在法律上将任何人作为有罪的人或罪犯对待。

(3)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不管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都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实行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或无罪推定原则,对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犯;以及促进文明司法、民主司法和防止有罪推定等,均有重要意义。

什么是法定代理人?什么是诉讼代理人?他们在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方面有什么不同?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法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可以代理其法律行为和诉讼活动的人。它包括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代表。

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制定,依法参加诉讼活动的人。

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在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上的区别主要有:

(1)法定代理人依法独立享有申请回避权、上诉权及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权,即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行使这些权利。诉讼代理人不享有这些权利。

(2)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后,可以以自己的身份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不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或同意。诉讼代理人经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后,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

试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全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是对《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的概括。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这款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225条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法律依据。

试述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的原则。

第一审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是地区管辖的首要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犯罪地,包括犯罪的预备地、实行地、结果地、销赃地等。不作为的犯罪,其犯罪地就是被告人应当作为的地点。“犯罪地”所包括的几种情况,如果集中发生在某一地区,案件管辖权应归犯罪第人民法院管辖是十分明显的。但是,如果犯罪的预备地、实施地、结果地、销赃地等分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区,则这些地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就是针对被告人犯罪地不是一处,而且不在同一法院管辖区内的情况所作的灵活变通规定。

所谓主要犯罪地,既包括数个罪行中的主要罪行的犯罪地,也包括一种罪行中的某个主要犯罪事实情节的犯罪地。被告人在飞机上犯罪,应由飞机在我国首先着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许多好处。如,有利于保护和勘验现场,便于全面收集和核实证据,可以迅速查明案件,便利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有利于法院调查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便于犯罪地附近的人民群众旁听公开审判,既有利于充分发挥审判的法律宣传教育作用,又可使审判工作较好地受到群众监督等。

试述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辩护制度的内容包括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具体可分三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任何人当他被指控为犯罪时,他就享有了自行辩护的权利,而且这种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阶段均可行使。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也是诉讼民主化的一项重要标志。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为了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这项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公诉人出

庭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开庭时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的帮助,这是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辩护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3)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能否有效地、正确地行使,关键在于司法机关的保障与指导,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时,也同时规定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有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真正落到实处,发挥辩护制度保障人权,保障诉讼公平、公正的作用。

试述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意义。

允许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这是我国辩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全面贯彻我国辩护制度,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体现,也是保证案件正确处理的有效措施。具体讲,其原因或意义主要是:

(1)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案件,防止主观片面。刑事案件的情况是复杂的,同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kong gao的地位,一般讲他们的心理上和精神上都有很大压力,他们中的许多人由于被羁押,行动自由受到限制,再加上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如何进行辩护,所以常常会出现有理说不出、有理说不清的情况,这对于司法人员全面了解情况、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是不利的。有辩护人参加诉讼,特别是辩护律师参加诉讼,就可以弥补这个不足,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阐述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这对于司法人员全面了解情况,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偏听偏信,避免和减少错误,都是非常有益的。

(2)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各项法律制度的贯彻执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不知道自己在诉讼中有哪些权利,不知道如何行使。有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参加诉讼,就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促使司法人员增强责任心,认真执行法律,严

格依法办事。

(3)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形式诉讼的教育任务。有辩护人参加诉讼,把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全部讲出来,人民法院在予以充分考虑后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就容易使犯罪分子心服口服,认罪服法,老实接受改造。同时在辩护人的参加下,控诉一方和辩护一方经过充分辩论,还能使旁听群众提高法制观念,增强同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

试述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

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他既不同于当事人,也不同于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他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有自己的特点。

首先,辩护人,主要是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专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地位。这有两层意思:

(1)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即辩护人所维护的是依照法律应当予以维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而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权益,更不是依法应当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益。

(2)他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即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就是专门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职能。所以辩护人和公诉人及审判人员显然不同。公诉人、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也要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这不是他们的专门任务。他们在诉讼中是处于控诉者审判者的地位。代替国家行使控诉全、审判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他们是在行使控诉权、审判权的过程中予以维护的。

其次,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同公诉人的控诉地位是相对立的。辩护人只能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阐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意见和事实情节,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进行控诉。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同公诉人的诉讼地位又是平等的,即都是在依法执行职务。

再次,辩护人同审判人员是一种协助与配合的关系。辩护人对审判人员的协助与配合,应当通过履行辩护职责来实现。

另外,辩护人在诉讼中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行使控诉权的一方,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这一点上,他们的任务是相同的。但是,辩护人并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的当事人。辩护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是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是站在国家和人民立场上,既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以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处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专门维护者的地位,是处于既不从属于法院、检察院,也不从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

辩护人在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辩护人要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和要求,有些诉讼行为,比如为被告人的利益而提出上诉等,还要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方能进行,但在辩护时,辩护人完全有权独立进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愿的约束。

(2)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学科,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3)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允许,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6)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律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诉方开展辩论等。

(7)经被告人同意,由提出上诉的权利。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

(9)由拒绝辩护的权利。即如果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后,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什么是逮捕?逮捕人犯的条件是什么?

逮捕是公、检、法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严厉的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一款的规定,采用逮捕措施,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首要条件,包含如下内容: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因为是否有犯罪事实只能以证据作根据。因此,在逮捕以前,应收集到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据。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因为逮捕必须落实到具体的人,如无证据证明是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当然就无法采用逮捕措施。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必须有真实凭据,能经得住检验。对于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以及实施多次犯罪行为中的一次犯罪行为的,均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这是要求分清罪行的轻重,只对那些可能判处的最低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才能逮捕。如论罪量刑,可能判处的刑罚是管制、拘役,以及可能独立适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没收财产的,就不符合这一条件。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以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作根据,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来衡量,审慎地予以认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而有逮捕必要的。这是指采取取保候审等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方法还不足以制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危害社会是非捕不可的。这一条件同样应由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情况来确认。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采用逮捕措施。所以司法机关要采用时,必须认真研究是否具备这三个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如何审判?

3楼

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被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的诉讼活动。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应当及时向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或者口头告知起诉内容。被告人是未成年的,应当将附带民事起诉状副本送达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将口头起诉的内容告知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时应当告知提交民事答辩状的期限。

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现行调解。法院的调解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在资源、合法的基础相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知做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未送达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通过审判解决。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这是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条基本原则。实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可以提高办案效率,便利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防止就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结论。

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合理协调两种诉讼的程序,本着“先刑后民”,减少重复劳动的原则进行。法庭审理刑事案件所调查核实的证据,查清的案件事实情况,适用于附带民事诉讼,不需要重复调查。

开庭时,审判长应一并查明形式当事人与附带民事当事人的身份等事项;宣布案由应一并宣布附带民事诉讼的案由;宣布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后,要和告知刑事当事人一样,同时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庭审中的其他诉讼权利。法庭调查阶段,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应接着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民事起诉状,或口头陈述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就刑事被告人可以就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情况发问。法庭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时,应包括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各种证据,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都有权对此发表意见。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部分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辩论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发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答辩,并互相纠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进行辩论。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在刑事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按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顺序,征求他们的最后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时法庭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进行调解。合议庭在评议和宣判时,应对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进行评议和作出判决、宣判。

根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结之前,原告人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但是,对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被告人又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受损害单位不能要求撤诉。因为对国家、集体财产,任何人无权随意处置。

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和采取其它财产保全措施。如果认为必要,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决定。

立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

1、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阶段。没有立案这一阶段,便没有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立案程序。只有经过立案,进行侦查或审判活动才有了合法依据,否则便是违法。

2、立案对及时有力地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体现了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主动精神。对于已经实施或预备实施或正在实施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一经发现便及时立案,就能迅速开展侦查审判活动,以有效地制止犯罪,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3、立案可以有效地保障无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通过立案前的审查,凡是不具有犯

罪事实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予立案。这样就可以把好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关口,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就注意防止无根据地对公民进行刑事追究。

4、通过立案使司法机关能够及时统计分析各个时期各种犯罪的发案情况和动向,研究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以制定相应的对策,有针对地开展专项斗争,加强犯罪预防,搞好综合治理。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多长时间以内进讯问? A.24小时 B.48小时 C.12小时 D.72小时 答案:A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开庭多长时间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A.7日 B.3日 C.5日 D.10日 答案:D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司法机关如何处理? A.可以提醒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不必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已丧失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立案侦查 B.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自行侦查 答案:C 解析:对于报案、举报和控告,任何司法机关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法院无侦查权,盗窃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5.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提起反诉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C.反诉的案件只能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D.原自诉人撤诉的,反诉案件不得继续审理 答案:B 解析: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能反诉,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 A.案由 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 C.证据 D.开庭时间和地点 答案:ABD 解析: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2.下列哪些人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鉴定人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8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2题,单选)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3节>立案监督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控告人并非必须先申请复议,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C、犯罪嫌疑人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不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

刑事诉讼法 司法考试_18.doc

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3辩护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 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4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并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5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独有的一项特殊程序。 6侦查(刑事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 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7公诉指享有刑事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8自诉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9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确定受追究者有罪前,应推定其为无罪。 10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不适宜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羁押场所执行刑罚的法定情形,而需要改变执行场 所和方式的刑罚执行变更。 11侦查终结指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2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13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简答题

司法考试刑诉法主观题真题

刑诉法主观题真题(2012-2017) 2012年(本题28 分) 专家观点:刑事诉讼法既有保障刑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又具有独立价值。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人权,而且往往导致证据虚假,发生冤错案件。为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部门的解释或规定,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挥了刑事诉讼法的应有功效。 案情:花园小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现场破坏严重,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经査,李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其曾因抢劫被判有期徒刑12 年,刚刚刑满释放,案发时小区保安见李某出入小区。李某被东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逮捕羁押。审讯期间,在保安的指认下,李某不得不承认其在小区他处入室盗窃3000 元,后经査证属实。但李某拒不承认抢劫杀人行为。审讯人员将李某提到公安局办案基地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 天3 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并威胁不坦白交代抢劫杀人罪行、认罪态度不好法院会判死刑。最终,李某按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抢劫杀人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李某的住处进行了搜査,提取扣押了李某鞋子等物品,当场未出示搜查证。 案件经东湖市检察院审査起诉后,向东湖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应李某辩护人的申请,法庭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问题: 1. 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 本案负有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机关有哪些? 3. 针对检察院的指控,东湖市中级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本案? 4. 结合本案,简要说明刑事诉讼法对保障刑法实施的价值。 5. 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規则的诉讼价值。 答题要求: 1. 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刑事诉讼法理知识作答: 2. 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3. 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刑事诉讼法重点范文

刑事诉讼法重点 1.享有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有哪些 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合计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无刑事案件管辖权)) 2.当事人和辩护人的范围 当事人 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必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 2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又直接的厉害关系 3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的约束。 辩护人(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所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3.回避的决定主体 提起回避的主体回避提起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回避提起的时间(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申请人都可以提起回避)回避提起的法律后果(回避一旦提起,应暂停参与本案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后,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相应的时间 5.我国法定送达方式的种类 6.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 7.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形式案件可能判无期死刑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不服中院第一审的上诉抗诉案件的二审死缓的复核批准授权范围内的死刑的复核批准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的核准、监督知道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的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8.回避适用的人员 适用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员 9.侦查终结的条件 10.简议程序的特点 11.辩护的特点、主体 辩护人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有关司法就按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 范围: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12.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3.刑事拘留和强制措施的特点 14.了解书证 书证(用文字、符号或图画记载的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简易部分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3、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第2款,第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3款、第85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历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2009年) 2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某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一日,高某到该部门洽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机窃走。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关于本案,负责立案侦查的是下列哪一机关?()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国家安全机关 D.军队保卫部门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立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故D项正确。 22.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 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案 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立案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

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AC项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 B项破坏选举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也依法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侦查。 故排除ABC三项,D项正确,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23.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 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 B.郭某的儿子,16岁 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辩护人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司法考试卷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卷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1) 一、单选题 1.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2.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3.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4.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 意。下列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 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 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 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 5.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区别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介入诉讼的时间不同 B.可以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不同 C.是否出席法庭不同 D.承担的刑事诉讼职能不同 6.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7.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 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 8.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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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复习题) 一、名词 1、刑事诉讼:诉讼是一种三方组合,其最一般的含义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现代社会,诉讼是国家司法活动的重要内容,国家司法权通过诉讼活动得以实现,从而达到解决社会纠纷、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 2、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3、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模式,又称刑事诉讼结构或刑事诉讼构造, 是指控辩审三方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或者说,在刑事诉讼进行中,控辩审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包括:1是职权主义模式2当事人主义3混合主义 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一切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运用,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均由法官或陪审团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5、诉讼效率: ,6、审判组织,7、诉讼参与人,8、当事人,9、被告人,10、被害人,11、自诉人,12、管辖,13、立案管辖,14、审判管辖,15、级别管辖,16、地区管辖,17、回避,18、辩护,19、委托辩护,20、自行辩护,21、指定辩护,22、代理,23、证据,24、证明责任,25、拘传,26、取保候审,27、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28、拘留, 29、逮捕: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羁押并予以审查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30、立案,31、侦查,32、搜查,33、鉴定,34、通缉,35、起诉,36、公诉,37、自诉,38、判决,39、裁定,40、执行。 二、简答题 1、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2、弹劾式诉讼的特征 3、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 4、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 5、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6、人民法院的职权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新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文 一、立案 第107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工作中发现)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 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检察院通知) 二、不予立案 第11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

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移送案件 第108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传唤 第117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270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

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DOC

13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 单选: 1、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观点。如果有观点认为“司法机关注重发现案件真相的立足点是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该观点属于下列哪一种学说?() A.正当程序主义 B.形式真实发现主义 C.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D.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凡是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予以处罚;为不使一个犯罪人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消极实体真实主义是将发现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题干中提到的“防止无辜者被错误定罪”的观点属于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学说。 2、在刑事诉讼中,法官消极中立,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这种诉讼构造属于下列哪一种类型?() A.职权主义 B.当事人主义 C.纠问主义 D.混合主义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构造。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动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上述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题干中提到的“通过当事人举证、辩论发现事实真相,并由当事人推动诉讼进程”的诉讼构造属于当事人主义。 3、赵某因绑架罪被甲省A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交付甲省B市监狱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赵某脱逃至乙省C市实施抢劫被抓获,C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赵某不服判决,向乙省高级法院上诉。乙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此案最终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关于执行赵某死刑的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A市中级法院

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中国刑事诉讼法(英文版)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1, 1979, promulgated by Order No.6 of the Chairma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7, 1979 and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1980; amended in according with the Decision on Revising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Forth Session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March 17, 1996) Contents 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 Aim and Basic Principles Chapter II Jurisdiction Chapter III Withdrawal Chapter IV Defence and Representation Chapter V Evidence Chapter VI Compulsory Measures Chapter VII Incidental Civil Actions Chapter VIII Time Periods and Service Chapter IX Other Provisions Part Two Filing a Case, Investigation, and Initi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Chapter I Filing a Case Chapter II Investigation Section 1 General Provisions Section 2 Interrogation of the Criminal Suspect Section 3 Questioning of the Witnesses Section 4 Inquest and Examination Section 5 Search Section 6 Seizure of Material Evidence and Documentary Evidence Section 7 Expert Evaluation Section 8 Wanted Orders Section 9 Conclusion of Investigation Section 10 Investigation of Cases Directly Accepted by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Chapter III Initi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Part Three Trial Chapter I Trial Organizations Chapter II Procedure of First Instance Section 1 Cases of Public Prosecution Section 2 Cases of Private Prosecution Section 3 Summary Procedure Chapter III Procedure of Second Instance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二审程序全面审查原则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二审程序全面审查原则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第二审程序全面审查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第二审程序中全面审查的原则。其内容包括: 1.既要对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又要对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2.既要对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或抗诉的部分进行审查。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既要对已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既要对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又要对未被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概言之,就是应对共同犯罪中的所有被告人的问题进行审查。 共同犯罪案件,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裁定。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第一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根据司法实践,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查包括对案卷材料的程序性审查以及对案件的实体性审查;

《刑事诉讼法学》期末重点复习资料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1-2012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12年1月 一、单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以宣判,至迟不得超过(A)。 A、一个月一个半月 B、一个月二个月 C、一个半月二个月 D、二个月三个月 2、补充侦查不得超过(B)次 A、1 B、2 C、3 D、4 3、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方式是(B)。 A、可以开庭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B、应当开庭审理 C、可以书面审理 D、可以采用调查式审理 4、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的期限为(D)。 A、5日 B、3日 C、7日 D、10日 5、法律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情形是(D)。 A、确有悔改表现 B、确有立功表现 C、确有悔改并且立功表现 D、没有故意犯罪6、对生效的没收财产判决 (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有权执行的机关是(C)。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 7、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程序应当是(C)。 A、再审程序 B、审判监督程序 C、第一审程序 D、第二审程序 8、传唤、据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B)。 A、6小时 B、12小时 C、24小时 D、48小时 9、据传只适用于(C) A、证人 B、自诉人 C、犯罪嫌疑人 D、辩护人 10、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A)执行。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执行机 关 二、多项选择题 11、被告人王某,17周岁,因为伤害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对于次判决结果,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ABC)。 A、王某可以提出上诉 B、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上诉 C、如果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D、王某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参加二审 12、下列证据中属于间接证据的是(ABC) A、匕首 B、指纹 C、脚印 D、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1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BCD)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B、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C、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D、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理由有(ABC)。 A、是本案当事人的亲属 B、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的人请客送礼 C、在本案中担任证人 D、本案当事人过去曾经与其发生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诉讼法概念比较完整版

刑事诉讼法概念比较完整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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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法律援助辩护 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存在法定的情形,而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辩护与代理 刑事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或辩解,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刑事代理: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进行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1、产生根据不同,诉讼地位不同。①参加诉讼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 2、适用范围和诉讼任务不同。①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承担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②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3、权利内容权限不同。①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②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3、起诉、上诉、抗诉、申诉 起诉,是指法律限定的国家专门机关或个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进行审判的活动。 上诉:是指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不服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程序,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活动。抗诉:也叫抗告,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而依法要求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请求。(①按上诉程序提出(抗诉期限)、②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无时间限制)) 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该裁判不服,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 4、申诉与上诉的主要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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