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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引论

对于生物因素与犯罪行为的关系,本文首先论述生物因素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犯罪,并从生理因素与病理因素两大方面探讨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最后归纳总结研究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的意义。文章在此并非宣扬先天生物决定论,而是要全面的看待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积极有效地减少犯罪发生率。

一、犯罪原因中生物因素的概述

(一)生物因素的概念

生物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和病理因素。①生理因素是指人类正常的生理机能活动;病理因素是指人类异常的生命机能活动。犯罪的生理因素,主要揭示人类生理现象所决定的本能行为对犯罪的影响。例如,有学者通过对单卵顺干细胞和双卵双细胞的成长过程进行比较,以确定遗传的影响。德国慕尼黑的内科医生约翰内斯·朗格是第一个尝试把双细胞研究运用到犯罪学研究的学者。他对13对男性单卵双胞胎和17对男性双卵双胞胎进行研究得到如下结果:在13对被判刑的男性单卵双胞胎中,两兄弟均被判过刑的有10对,犯罪一致性占76.9%;而在17对双卵双胞胎中,两兄弟均被判刑的只有两对,犯罪一致性占11.8%。单卵双胞胎的基因一致性高于双卵双胞胎,而其犯罪一致性也远远高于单卵双胞胎,这只能让我们推出一点:即使遗传不是犯罪的决定性因素,但遗传对犯罪印象不容忽略。作为犯罪生物因素研究的重点还在于揭示病理因素与犯罪的关系。因为犯罪是人类的行为,正常的生理想象是人类所共有的,但是犯罪并非人类所有人均实施的现象,也就是说人类群体中只有少部分人犯罪,那么是否这些人犯罪是因为他们的生理现象与普通人不一样,即犯罪人拥有特殊的病理想象,具体说:病理现象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着犯罪?有哪些病理现象影响着犯罪?例如,龙勃罗梭在解剖全意大利著名土匪头子维莱拉的尸体的时,发现维莱拉的颅骨上的枕骨所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区,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动物中的一样,于是返祖遗传这个念头像一道闪电划过龙勃罗梭的脑海,龙勃罗梭毫不迟疑地断定,维莱拉的身上再现了原始人类和低等动物的残忍本能。现今经过更多的科学统计表明,社会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着决定性作用。龙勃罗梭的犯罪天生理论不再为人们所接受,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先天性病理因素对犯罪行为还是有着一定的影响的。譬如,上例中的“返祖遗传”的病理现象有着一定的科学性的,它作用于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①有的学者将生物因素等同于生理因素,这是不确定。

(二)生物因素的地位

犯罪原因是指由对犯罪的形成与变化具有决定作用的致罪因素所构成的动态因素,它包含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生理因素、自然环境因素以及文化等多种因素。不可否认,无论是社会的犯罪还是个人的犯罪行为,都是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其中,生物因素只有最终与社会因素结合才能发挥作用。①

诚然,生物因素不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决定性因素,但它对犯罪行为的产生还是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的。我们研究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并不是宣扬先天生物决定论,而是要全面的看待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从而有效的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发生率。

(三)研究生物因素的意义

生物因素尽管不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决定性因素,但却是犯罪行为研究中所不能回避的。仅仅强调犯罪行为的社会归因和心理归因是不够的。现代科学的发展有利于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的研究,它促使我们对犯罪行为的生物因素重新进行评估,这些生物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和病理因素。以下我将从四个方面来探讨生物因素与犯罪的研究的意义。

1.有利于犯罪行为发生机制的研究:综合促成犯罪的诸多因素,根据其主要特征的不同,我们可以对之进行大致的分类。意大利犯罪社会学家恩里科·菲利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三元论: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②德国刑法学家刑事社会学派的集大成者李斯特提出了著名的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因素、个人因素。③他更强调的是社会因素对犯罪形成的作用。我国学者也从生理、心理、社会、自然环境等多因素的角度对犯罪进行了研究。其实,我认为犯罪是在一定社会环境中人的特定的心里支配下的行为,生物因素、社会因素等都对犯罪行为的形成有着影响。然而,社会因素在这中间起的是支配作用,生物因素不过是对犯罪的形成有着一定的影响,并不构成实际作用。但是,研究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也是研究犯罪行为发生机制的所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我们研究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并找出其规律和内在原因。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预防犯罪的发生。首先,我们可以通过顺应生物因素影响犯罪的规律减少犯罪的发生;其次,我们还可以通过治疗和缓解生理上的病态来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1)根据生物因素的规律来减少犯罪发生的可能性。例如,当生物节律(尤其是情绪节律)处于低潮期时,人的情绪低落,心情不舒畅,人就很容易产生自杀行为。这时候我们就应当对有自杀倾向的人进行积极地疏导,同时严格控制与放弃自杀行为的发生。在情绪节律处于高潮期时,人的情绪不稳定,心烦意乱,自我控制能力差,此时就容易引起与人争吵、打架斗殴甚至杀人的激情犯罪。那么,对于有犯罪倾向的人,在其情绪处于高涨期

①蔡文辉.社会变迁.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7版.23-26

②人类学因素包括犯罪的生理、心理、个人状况三个次种类

③李斯特的社会因素是指犯罪人周围的环境,特别是经济环境。李斯特的个人因素主要是指个人性格上的原因,这种性格有一部分为天生,即生来如此;有一部分为后天,即由于发育关系或生存命运关系。

时,就应当尽量避免对其刺激,诱发其野蛮暴力行为的发生,并对其进行严加控制,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2)通过治疗和缓解生理上的病态来控制犯罪的发生。例如,体内某些化学元素干扰人的生理机能,尤其是大脑机能,而对其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容易导致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可采用调节体内微量元素来辅助矫正其犯罪行为。还有,对脑功能障碍而引起的犯罪可采用外科手术影响前脑部和丘脑之间的神经管,以减少幻觉和忧虑思想。也可以进行脑叶切开手术,降低其不安的情绪,治疗其焦躁不安和过分紧张。(3)有利于实现司法制度的公正: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世界是物质第一性,物质决定意识。那么,我们是否能够说明一点:基因决定了人的思想意识,乃至人所有的行为都是由基因所控制的。如果事实如此,那么是否遗传解释就可以用来赦免个人。因为,罪犯会说因为我有犯罪基因所以我犯罪,我本身并无主观上的过错。①显而易见,上面的道理是一个悖论。因为,如果人的所有行为都是由于他们的基因所制,那么,我们对社会性疾病的责备就只能针对个人的不足,而不能针对其他社会问题。同样,犯罪就没了主观上的违法性,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基因决定的。实际上,这些并无任何意义,因为人是社会性的,人的思想意识都受着其他人和事物的影响,并不单是个人的基因决定人的思想意识,更不可能只是简单的个人的遗传基因决定犯罪。

诚然犯罪行为更多的是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时也应当考虑到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例如,脑功能的障碍可能消弱了具有暴力行为倾向的个人控制力,对于相同的犯罪行为,脑功能正常者犯罪的主观性更强一点。出于公正的角度,对脑功能障碍者的量刑上就应当适当的减轻处罚。那么,在定罪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有利于实现司法制度的公正有效。

二、生理因素与犯罪

生理因素就是指人体的一些正常的生理机能活动,因此本部分主要是从遗传、生物节律、体内化学元素等方面来论述生理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一)遗传学与犯罪

自古以来,“先天与后天在决定人类行为中哪个更为重要”一直是个争论不休、令人疑惑的话题,它随着遗传学的发展而不断引起生物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等的热烈讨论。20世纪80年代以来,基因科技的发展,特别是人类基因组的计划实施,使行为遗传学再次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目光,作为行为遗传学重要议题之一的“犯罪遗传”也又一次成为犯罪学界和遗传学界关注的焦点。下文将以二战中纳粹分子对遗传学的滥用为分界点,分为两个阶段来讨论遗传学以犯罪的关系。

①显然这个论断犯了以偏盖面的错误。不是只有一个人基因对他的行为起着作用,实际上犯罪行为具有社会性,他人的基因和其他的一些事物对犯罪行为的发生也起着相应的作用。

1.早期的遗传学与犯罪研究。社会学家一直以来都在探索人类为何会卷入犯罪的漩涡,其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就是从生物学的角度来解释。身体上的一些器官都能够促成人们与犯罪挂上钩,比如脑袋、手脚、耳朵、眼睛、的大小等。事实上,作为研究某种人与其他人相处之处的学问,犯罪学从标志其诞生的犯罪人类学派的出现到今天强调科技整合的解释的兴起,从没有远离遗传学。从最早通过人的面相、骨相、颅相等人体结构特征判断“天生的犯罪人”,从今天运用人类基因图谱解读人类的犯罪基因,犯罪研究始终与遗传学同步发展。

1865年,达尔文的表弟弗朗西斯·高尔顿发表《遗传的天赋和特征》一文,指出人类形形色色的肉体、精神和道德特征都是遗传的以后,无数的科学家社会学家都利用他的研究方法研究基因作用对人类犯罪行为的重要性。他们通常是先确定一些当时被认为是与遗传有关的生理或精神特征,然后利用犯罪家族研究或双生子研究方法,特定出犯罪组与非犯罪组之间的差异,并将这些差异定义成“遗传负因”。第一个明确把犯罪行为与遗传连接起来,以表明犯罪性会遗传这一命题,当推犯罪学始祖西萨尔·龙勃罗梭。1870-1876年间,他从人类学的角度,对当时在服刑期的383名意大利犯罪人进行了专门的观察,并在对他们的容貌、骨骼、体质进行了研究之后,于是1876年出版的代表作《犯罪人论》中,提出了“天生犯罪人论”。龙勃罗梭认为,“天生犯罪人”是复原于原始定型,将人类已经消失的祖先特质在现于现代文明社会中的野蛮人,是人类学上的变种,是返祖现象。

①“天生的犯罪人实质上是生活在我们中间的猿”。尽管龙勃罗梭在其晚期研究中并不过于强调遗传对犯罪的影响,转而认为遗传与环境共同作用的观点,但其所指出的遗传与犯罪人类型间的关系却引起了遗传学和社会学界的广泛重视,进而发展出重视素质与犯罪间关系的犯罪人类学,就在龙勃罗梭得出其研究结论后不久,美国也出版了一本关于犯罪遗传的书——《朱克斯家族:犯罪、贫穷、疾病和遗传的关系》。朱克斯家族因有6名成员被投入同一所监狱而被纽约立法系统的关注。该书作者认为,朱克斯家族是低等血系的最好例证,因此他们注定贫穷、堕落和犯罪。②

犯罪人类学家利用统计学的方法,找出某个群体中所共通的、经过遗传统计学证明遗传的生物特征,并将之恣意的界定成犯罪表征的随意行为,虽早已成为龙勃罗梭,及其学生的研究中,但问题并不太严重。可是,这种恣意性被19世纪末20世纪初繁荣起来的优生学所利用,并产生的可怕的结果。

因为新兴的犯罪遗传学根植于古老的优生观念,因此,有必要对优生学的历史作一番回顾。优生学主要是研究利用对遗传因子的控制,达到改善人类先天质量的一门科学。

20世纪30年代是美国优生学最为盛行的时代,也是美国优生学历史留下不光彩烙印①虽然上述一生下来身上就长满毛发、耳朵会转动和长有尾巴的返祖现象严格地说不是一种疾病,但如果人类

的某些具有特殊功能的器官也出现返祖“退化”现象,例如控制感情、道德观的神经协调系统、大脑系统出现返祖“退化”现象,由于古代人类的重要部位的神经协调系统与现代人不可能完全相同,其智力程度也相对较低,将使该人有可能表现出某种先天性心理障碍,先天性神经系统疾病、先天性智障等现象。

②格兰特·斯蒂恩著,李恭楚、吴希美译:DNA和命运——人类行为的天性和教养,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213-215页

的时代,1939年,美国人类学家胡顿顶着哈佛大学教授的关怀,在得到丰厚资金的援助下,从美国十个洲中抽取了17000多份样本(其中犯罪13873名,非犯罪3203名),进行犯罪计量研究。胡顿在完成33种测定之后,发现其中19种测定在罪犯与非罪犯间具有统计学上有意义的差异。这19中测定包含体态、眼睛、耳朵、嘴唇、前额、脖子等生理上的特征,犯罪人在这些特征上都异于常人。因此,胡顿总结说,这些遗传性的生理特征会影响到心理的发展,进而产生严重的犯罪问题,因为这些生物上以及种族上的遗传特征终将会引发特定的犯罪,所以必须予以根绝。他说,“犯罪人生来是劣等”,“犯罪是环境对劣等人类冲击的结果”,“解决犯罪问题的方法是根除或消灭这些身体上、精神上、道德上不健全的人,或者把这些人隔离在一个完全净化的社会环境中。”他甚至建议将体重超过标准美国人体重11磅的“劣等人”予以隔绝或灭除。①

2.近50年来的遗传学与犯罪的研究。由于纳粹分子借优生之名实施残酷的种族屠杀,人们对优生学的热情逐渐减退,许多优生学的反对者更是希望,优生学论语欧洲大陆上众多无名墓碑并排休止。但他们所希翼的美好世界只维持了一段时间。

二战后,由于人们极其厌恶纳粹种族主义教条,欧洲和美国的行为遗传学发生了变化,一些科学家从先天的极端迈向后天的极端,“环境主义”——个体和种族的差异都是与环境和抚养息息相关的——成为时尚。在犯罪研究领域,强调环境作用对犯罪形成的重要性的漂移理论和社会学习理论,特别是标签理论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然而,双螺旋结构的发现,不仅开启了分子遗传学时代,而且影响了犯罪研究。犯罪学家接受新的信息时:社会行为模式也会“直接”遗传。最初受到生理遗传学影响的犯罪研究领域时XYY染色体与犯罪倾向研究。

在性染色体被发现前,也有科学家认为染色体的不正常排列会导致畸形、智障或蒙古症。因此性染色体的存在被确认后,立即有关于XYY基因型男性研究的文章发表在科学刊物上。研究者断定多一条Y染色体的XYY基因型男性应对过多的攻击行为负责,不严格的说,就是对“犯罪行为负责”。这方面最详尽的研究是1956年英国的研究者帕特丽夏·雅格布和她的同事在苏格兰的一家精神病院进行的。他们调查了该精神病院中238名男病人的性染色体分布,结果发现他们中有9名是XYY基因型,是普通人群的12倍(一般常人1000人中只有1.5名为XYY基因)。最后他们得出结论,XYY基因型男性身高超常、智力低下、具有攻击行为。雅格布研究之后,又有数名犯罪学家展开相关的研究,并宣称拥有XYY性染色体的男性,通常具有暴力犯罪倾向。②不过,XYY假说泡沫很快就破裂了,因为常人中XYY基因型的男性并不比想象中的少,不同监狱间的XYY型基因型男性比例相差又极为悬殊,更为关键是其攻击性的社会行为倾向根本无法透过科学家加以证实,于是一场

①陈兴良.犯罪与遗传.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2版.51-53

②人类的细胞里共有23对染色体,其中的22对在我们所有看来都一样,这些叫做常染色体,而第23对出现两种状态,是男女有别,被称为性染色体。一般而言,女性的为XX型,而男人的为XY型。但如果初级卵、精母细胞在减数分裂时发生了错误,就会有两条X、Y染色体的卵、精子。这样就会出现47条染色体,XY型就会变成XXY\XYY基因型。

科学闹剧草草收场。此后虽然有关犯罪遗传的研究从未间断,但都因为科学根据不够而没有引起广泛的讨论。

20世纪90年代,人类基因组计划取得巨大成功,科学家似乎找到了定义人类的物质。媒体上不仅每周都报道关于科学家找到了导致乳癌、肌肉萎缩症、家族高胆固醇症等基因的行为,而且我们常常看到酗酒、害羞、同性恋、犯罪等特殊基因被发现的报道。一些科学家也认为,有了人类基因组的全部系列及图谱,传统的等位基因连锁分析将在发现新的人类行为相关基因中大献身手。

至今,寻找诸如上瘾、压抑、暴力、攻击性行为的有关的基因的研究,在全球至少100个实验室中进行着,足见科学家对犯罪遗传研究的关注。而大小新闻媒体连篇累牍、不厌其烦,甚至略带夸张的报道亦已足以显示社会对这类研究的支持态度。

3.犯罪遗传学的未来。犯罪遗传学的复活可以说是有其特殊背景的,因为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方面是盛行的犯罪社会学的观点,虽然能解释宏观的犯罪现象,但是无法解释微观的个人犯罪机制、一方面是分子遗传学的新进展成为客观阐明问题的新手段,它使犯罪是否遗传的问题开始以观察和实验的方式实质的进行。人类行为都是可以遗传的观点也是由于有了像有了分子遗传学这样的“硬科学”的支持而得以加强,因为这些“硬科学”较之“软科学”和人性之类少了一些模棱两可的东西。但是,公众担心遗传学家会误入歧途是对的。从过去的遗传决定论到今天的遗传泛化——不断的将各之间的差异归纳为DNA 密码的过程,DNA密码作为遗传之源,规定了大部分疾病、行为和生理机制的变异,多少有良知的遗传学家也未能绕过。因为生物学家中存在一种倾向,认为社会问题都有其遗传学根源,或许遗传学能够提供解决的方法。1962年诺贝尔生理医学奖得主、DNA双螺旋结构发现者之一詹姆斯沃森就曾说,“我们过去认为我们的命运是由我们的星象决定的,现在我们知道,在很大程度上,我们的命运是决定与我们的基因。”问题是人的一些行为都是由基因决定的话,那么人的自由意志到哪里去了呢?难道人不需要为他错误的自由意志运用负任何责任吗?果真如此的话,基因泛化给21世纪带来的最大影响是“除罪化运动”。

①吸毒者、强奸者、诈骗者都会说他们的行为是不得已的,因为基因驱使他们必须这么做,到那时候人将会为自己的各种犯罪行为除罪化、合法化、遗传化!

对于遗传学家而言,人类行为是最复杂和最困难的问题,即使全力以赴进行研究,也难得的要一个圆满的解决。事实上,遗传学可能永远也解决不了行为遗传中那些另人困惑的问题,因为,首先,对于遗传学家而言,人类行为远比孟德尔研究的豌豆表型复杂得多,人类行为是无法简单的加以分类的;第二,与遗传学研究的大部分领域不同,人类行为不仅涉及一个或少数几个基因,相反,人类行为由许多基因决定,每个基因都产生一部分作用,即使是同样的行为也可能是有许多不同基因的组合。当然,这并不说犯罪遗传学就失去了意义,事实上,透过科学方法研究人类行为是社会学的发展方向,只是重点不在于我们采用生物学、生理学还是社会学的观点来研究犯罪行为,而是在于是否遵循了

①【德】库尔特·拜尔茨著,马怀琪译:基因伦理学,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24-25页。

科学的研究方法。

(二)生物节律与犯罪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人会觉得自己的体力、情绪或智力时好时坏,这是什么原因呢?科学家研究发现,人从他诞生之日起,直至生命结束,其自身的体力、情绪和智力都存在着由强至弱、由弱至强的周期性起伏变化。人们把这种现象成为生物的节律、生命节律或生命节奏。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生物体内存在着生物钟,它自动的调节和控制着人的行为和活动。生物节律还包括人在一天24小时内器官敏锐程度、体温、血压等规律的周期性变化。据研究表明,人的体力、情绪和智力的周期性变化都可以用曲线来表示,这三条曲线都是从生日起算,起点在中线,先进入高潮,再经临界期,然后转入低潮期,如此周而复始。曲线处于中线以上的日子为高潮期,处于中线以下的日子为低潮期(高潮期和低潮期的天数是相同的)。而和中线相交的那天(包括其前后一天)则为临界期。在体力高潮的时,人精力旺盛,体力充沛,而在低潮期则疲劳无力,无精打采。在情绪高潮期,人心情舒畅,情绪高昂,而在低潮期,而心情烦躁,情绪低落。在智力高潮期,人的头脑灵敏,记忆力强,而在低潮期则迟钝健忘,理解力差。在生物节律的临界期,身体处于不稳定的过渡状态,此时人的有关能力和机体协调力较差,自我控制能力降低,做事容易出错,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身体易患病。按照生物节律理论,每人都有这种体力、情绪和智力的周期性变化。但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个体差异,个人对生物节律的感觉程度会有所不同。有的人可能毫无感觉。另外,外界因素也会干扰生物节律。例如某人在情绪高涨期,突然收到某种精神打击,他的情绪就会一落千丈。因此,生物节律不仅有其普遍规律性,个体间的差异、外界因素也对生物节律有着一定的影响。①

(三)体内化学元素与犯罪

人体是由化学因素组成的分子,再由分子构成细胞、组织从而构造成人的机体。②因而人体内的化学元素变化必然引起人的生理功能的变化。英国科学家对67名确认患唐氏综合症的妇女的头发进行检验,发现其中钙、铜和镉的含量低于正常值,而铝和铁的含量都低于正常。在37名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头发里发现,镉和锰的含量低于正常值,而铝和铁的含量则高于正常值。患惊厥症的人血液和头发中锰的含量低。在临床上应用氯化锰治疗精神分裂症和惊厥症是有效的。加拿大麦吉尔大学的罗伯特·皮尔博士经研究了831名在智力、语言、活动能力、辨向等方面丧失智力的儿童,发现他们头发中铅与镉明显升高,形成的原因,与背景和环境无关,而可能与新陈代谢功能有关。精神分裂症、癫病、智力低下者常与违法犯罪相关联。

美国德克萨斯大学的两位犯罪学家从德克萨斯监狱中搜集了38名暴力犯的头发样品,同时还搜集了38名无暴力犯罪记录的人的头发,从饮食、年龄、监禁时间等方面将两组

①观点选自皮建华的论文:生理与犯罪简论

②盛世骏、沈大路:人发微量元素分析及其应用,群众出版社,1982.33-55页

人严格分类进行比较。采用光谱分析16种元素。研究结果表明,暴力犯起码有一种微量元素保持非正常水平,其中镁、硅、钾、钠、铜、锂、铁、锌和鉻的含量,以及锌与铜、铜与铁的比例极不正常。而毒性金属铅、镉、汞和砷同人脑功能紊乱有关。两位博士认为暴力与非暴力犯之间的确存在着生物化学的差异,而正是这种差异导致了暴力行为。

美国加州大学依维因分校的一位教授致力于研究人的头发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他从加州监狱的犯人身上的到了193名犯罪的头发,这些犯罪包括强盗、杀人犯、武装抢劫者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同时还集中了部分监狱卫士与其他平民的头发。他对这些头发中的23中化学元素(多为金属元素)进行分析,结果得出:刑事犯头发中的锰的含量平均比正常平民头发中的锰的含量高出五倍。对于作为人体内许多酶的成分之一的锰来说,这种相关联系未必就具有决定性意义,但它很可能成为刑事犯罪行为的一个指征而不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

三、病理因素与犯罪

病理因素是指人类异常的生命机能活动。它包括大脑病态、后天生理变化、染色体异常等方面的内容,因此,下文将分别从这三个方面来阐述病理因素与犯罪的关系。(一)染色体异常与犯罪

对于犯罪行为与染色体关系的研究,已有50年的历史了。近二、三十年来,发表了不少有关的论著,积累了一些资料。据目前已有的一些调查资料,我们认为,虽然不存在什么“犯罪染色体”之说,但染色体异常作为犯罪行为发生的“易感性”,是应该给与研究和考虑的。其原因:第一,在犯罪者中XYY型染色体出现率比较高,有的调查研究表明为一般人的4-6倍;第二,具有XYY染色体的人,智力低下的多,性格偏执的,分辨是非能力差,难以自制,还有身材高大,具有“超级男性”的特征,自视为具有攻击性的优势;第三,据有关学者的研究解释。多余的Y染色体可刺激肾上腺分泌大量肾上腺素,并导致雄性激素增多易出现早熟、性欲强烈、性格暴躁,肌肉壮实有力等特点。①这些先天因素或生物因素在不良环境的作用下,容易或者比其他人容易发生异常行为或犯罪行为。(二)大脑病态与犯罪

马克思主义唯物反映论,决定论认为:“人的心理、意识是头脑的机能,是外部世界的反映。”②当然这种反映论决不是客观世界的简单重复和缩影,而是通过人脑这个加工厂的复杂“加工”形成的。因此,作为能动的反映外部客观世界的人的大脑自然属性如何,组织结果有无问题,必然影响到人的反应品质。例如,脑炎后遗症,脑外伤后遗症,大脑先

①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42-44

②观点引自,张宝昌、钱波的论文,犯罪行为生物学浅析

天性缺陷和大脑其他病变等,都可能引起智力低下11,性情易变,性格偏执等。同时,这种人往往具有轻信和高度的诱惑性,行为粗野,难以估计后果,还可能缺乏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等等。因此这种人在不良环境的因素的诱发下,就可能出现异常行为或犯罪行为。例如:奸淫幼女犯XXX(儿时患有脑炎,经治疗后体征消失但有智能缺陷,社会适应能力较差,依赖性强等)、盗窃犯XXX(幼时头部两次摔伤,两次发烧抽风,导致智力轻度落后,情绪很不稳定等)都因脑部疾病、损伤导致智力低下。据报道,他们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其脑部疾病及由此引起的智力低下有关。还有这样的一个案例:1967年8月,美国的一名叫查路斯·霍伊托曼的24岁男子,命中48人,其中16人死亡。在警察击毙他后,将其尸体解剖发现他的脑部有个肿瘤,压迫怒中枢——杏仁核。后经查明,此人在自身经历中曾经有过各种暴力行为。有关学者认为,霍伊托曼的这次攻击性行为,不仅与其杏仁核受到压迫有关,与其后天形成的个性、行为倾向有联系,也与他当时所处的环境有更为密切的关系,否则讲难以解释为什么在此时、此地,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种种凶残的攻击行为了。①

现代的动物实验表明,下丘脑、中脑的某些部位、中央灰质等,确与动物的攻击性行为有关。若用电刺激猫的这些部位,猫会出现发怒的行为,如呲牙、挠爪、竖毛、厉声尖叫、瞳孔散大、呼吸急促、心跳加快等。当然,人与动物不同,人具有高度发达的大脑皮层,人的思想、意识、意志等对人的行为具有重要的调节、控制作用。然而,如果这个“思维器官”出现功能障碍,就会发生“失调”、“失控”。这样,就可能对环境的不良因素的刺激具有“易感性”。因此,不要忽视和排斥这个“思维器官”——大脑“病态”与异常行为或犯罪行为的关系。

(三)后天生理变化与犯罪

后天生理变化是指人因疾病或受外伤而导致生理异常变化。而这些变化与犯罪有一定的关系,并得到司法实践和医学临床所证实。这可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失去了直接实施某些犯罪的能力;另一方面是减少实施犯罪的抑制力。如大脑受到一定损伤,可能会将敌人在日常生活的抑制能力,容易构成激情性的暴力犯罪。脑外伤的急性期主要是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包括恍惚、朦胧、谵妄、昏迷等,在意识障碍下可以因认识能力的障碍伴有错觉、幻觉、片断妄想等而出现自伤、伤人及破坏性行为,发生后通常遗忘。脑外伤可引起人格改变和智能改变,从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诸如,偷窃、欺诈、伤害、扰乱社会秩序、性犯罪等。吸毒者因对行为毒品产生了生理和心里的依赖性而成瘾,自控能力差,哪怕丧失人格,也会不择手段地从事诸如偷盗、抢劫、卖淫、贩毒等犯罪活动。此外,有的老年人患有肾上腺皮质肿瘤,大量分泌性激素,容易导致老年性犯罪。有的妇女患有卵巢肿瘤,性激素增多,容易引起性欲亢奋,而产生性关系紊乱。当然这些生理变化与犯罪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大多数发生上输5生理变化的人能控制自己,不迁就异常心

①沈政等.法律精神病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52-53页

理能量。这种主观上的不同选择与个体的生活经历、生活环境、社会化程度和心理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但在发生了上述生理变化而又从事了犯罪行为的人中,这种生理因素确实对其行为产生了不良影响。

四、结语

生物因素尽管不是决定性因素,但也是犯罪行为研究所不能回避的因素。仅仅强调犯罪行为的社会归因和心理归因是不够的。现代科学的发展促使我们对犯罪行为的生物因素重新进行评估,我们认为生物因素的影响几率是无法避免的,但社会因素才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决定性因素。

主要参考文献

[1] 陈兴良.犯罪与遗传.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2版.51-53

[2] 蔡文辉.社会变迁.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7版.23-26

[3] 代思惟.司法与人权——民间司法改革研讨会论文集.1999年.3-5

[4] 荆其诚.现代心理学发展趋势.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10-15

[5]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100-105

[6] 罗大华.犯罪心理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43-47

[7] 莫洪宪.犯罪学概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9.9版.37-41

[8] 王安顺.中国犯罪学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2.3版51-54

[9] 张智辉.犯罪学.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版.61-63

[10] 周光权.刑法学的向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6版23-25

[11] 朱光潜.变态心理学派别.北京:商务出版社,1999年版.84-86

[12] 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42-44

[13](德)库尔特·拜尔茨著.马怀琪译.基因论理学.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23-25

[14] Hooton, Earnest Albert, the American Criminal :An Anthropological Stud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39.pp.307-309

[15] Abby Lippman ,“Prenatal Genetic Testing and Screening: Constructing Needs and Reinforcing

Inequities.”American Journal of Law and Medicine,vol.17,1991,pp.15-50

犯罪学案例分析【VIP专享】

西充县一男青年董某,教唆三名未成年人张某、王某、李 某(其中王某、李某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持刀抢劫,最终锒铛入 狱。近日,西充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 5年,并处罚金3000元,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6月11日13时许,董某与张某、王某、李某三名 学生在西充县纪信广场旁文庙附近玩耍,见到被害人丁某孤身 一人,于是教唆三人对其实施抢劫,而自己在一旁帮忙望风。 三人将丁某打伤,强行搜身,抢走27元现金,并将抢得的钱财 当场交给董某,后几人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2012年6月17日,董某与李某在某网吧门口耍,见被害 人郭某一人,便上前将其拦住,逼令交钱。郭某不肯交出钱财, 董某便教唆李某:“要不给他一刀”,郭某在威胁下被迫交出3 元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张某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 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张某因不满十八周岁,系初犯,积 极履行赔偿义务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 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日,淳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强奸案。15岁少年迷恋黄色网络,心生模 仿色情画面的念头,对年仅12岁幼女实施强奸,未成年被告人阿健(化名)被依法判 处有期徒刑3年4个月,宣判后表示服从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15岁的阿健是淳化县某镇学生,平时迷恋网络,特别是黄色网站。据阿健供述,他 为了上网浏览黄色网页,将平时父母给他的吃饭钱节省下来,在晚上老师查完宿舍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第五章 影响犯罪的主体因素

第五章影响犯罪心理的主体因素 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有因可寻的。人为什么会犯罪?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哪些因素有关?这是古往今来许多学者潜心研究的重要课题。正确的结论是:犯罪心理的形成以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这两方面的因素中,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是促使内因变化的条件。 本章将对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主体因素即主观因素进行专门的讨论,这方面因素主要包括犯罪主体自身的生理因素、心理因素及行为因素。这三大方面因素是产生犯罪心理的前提因素,或者说是内在的,关键性的因素 第一节犯罪主体的生理因素 生理因素决定了人的物质存在状况,也影响着人的生活方式,犯罪者也是具有一般属性的个体,其生理状况对其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有着重大影响。 一、年龄因素 不同年龄发展阶段的个体会有不同的身心发展水平,并具有不同的社会经历,因而年龄因素会对犯罪率的高低,犯罪种类和犯罪手段的选择产生影响。14岁之后开始上升,20—24岁达到顶峰,25岁开始下降。年龄层中犯罪发生率的变化,表明了个体人格未完全形成而产生的在社会中的适应性障碍。 法国·杜布里洛博士 儿童期 1~12岁 少年期 12~18岁 青年成人期 18~25岁 成年成人期 25~35岁 公认成年期 35~50岁 危机期 50~60岁 衰老期 60岁以上

1.儿童期:几乎没有犯罪、生理和心理末充分发育,人身处于父母的严格保护之下,并且对犯罪认知还十分模糊,因而不易诱发犯罪心理的形成。 2.少年期:充满矛盾时期。独立意识、自我意识形成与认知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认识、情感、行为之间的矛盾,自我意识与社会意识之间的矛盾,都表现较为突出。渴望独立,但又缺乏相应的认知能力,因而容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刺激,从而形成犯罪心理。犯罪类型与年龄较为一致,多表现为盗窃、抢劫、放火、性犯罪等爆发性强的非智能犯罪。 3.成人期:犯罪率下降。这是由于此时人的身体与心理都逐渐发育成熟,认识能力与自知能力、自控能力都大为提高,心理结构渐趋稳定,因而主体内外之间的矛盾下降。所以犯罪率下降。犯罪类型与年龄相一致,多发生所谓白领犯罪、经济犯罪、高智能犯罪、黑社会犯罪等需要丰富的经验、成熟的智慧乃至经济实力作为后盾的犯罪,不容易冲动更善于伪装自己,掩饰情绪,犯罪心理结构趋向稳定化。 4.危机期:犯罪率进一步下降 5.衰老期:犯罪率降至最低点。老年人身体各项机能衰退,相对于青少年而言,已不再冲动,发生纠纷可能性小,更趋于稳定的生活方式。 二、性别因素 男女之间的差别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生理、心理的不同,对犯罪也有着重要影响。 (一)从犯罪率来看,一般而言,女性犯罪数量要比男性低得多。两性差别是其重要原因。 1.生物基因决定了她们在体能上天生地弱于男性,心理能量亦弱于男性,表现为胆量相对于男性较小,性格温和柔顺等,女性在整体上攻击性弱于男性。 2.女性在体质上和精神上富于忍耐、牺牲、抑制等品质,相对男性较少冲动。 3.女性负有生育子女的生活使命,社会活动范围相对较小从而发生社会冲突可能性小些。 (二)从犯罪类型来看,女性多为诈骗、盗窃、纵火、投毒等,而男性多为杀人、伤害、抢劫等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和有组织犯罪。女性由于其心理较男性更趋于稳定,并且性格耐心、细致,因而诸如交通肇事罪这类过失犯罪的发生率要比男性低得多。 (三)从犯罪手段,由于女性具有体能偏弱和心思缜密、度量狭小,嫉妒心强等负面性格特征,其作案手段往往具有间接、迂回、隐蔽、卑鄙、残忍的特性。相对而言,男性体能偏强、粗糙直率的性格特点使其多采取直接、直达、公开、暴力的手段。 有些人认为女性犯罪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性犯罪,女性实施卖淫行为,是以大量的男子有嫖娼需要为前提的,否则色情行业不能称为“行业”了。 三、反社会行为中的生物学因素

浅析我国犯罪学的产生与发展

浅析我国犯罪学的产生与发展 09法学一班 何英 200902201132 根据普遍的刑法学理论,刑法犯罪概念的逻辑起点是,先有刑法、后有犯罪,刑事违法性是其本质属性,罪刑法定主义成为刑法与刑罚的基本原则。刑法学研究的犯罪是:个体违反了现有刑法而产生的犯罪。 一、犯罪学犯罪概念 犯罪学研究的犯罪不仅包括个体行为违反刑律而产生的犯罪形式,也包括国家为了保护一定历史阶段的核心利益,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这种形式。后一种形式产生的犯罪,由于是现行刑法所没有规定的,因此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特征。其本质特征是价值否定性。 (一)犯罪学研究的犯罪问题实质上属于价值范畴。 犯罪是什么?要清晰、准确地回答这个问题并不容易。古今中外的神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伦理学家、心理学家、生理学家、精神病学家等,从各自的学术传统出发,作出过各种各样的定义这个问题在犯罪学领域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从犯罪学作为一门学问诞生起,就一直受这个问题所困惑。应当说犯罪学诞生之初,是依附于刑法学的,以刑法规范定义的犯罪,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其形成原因及其防治对策。但随着犯罪学的发展,人们发现有很多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但又严重触犯了社会需要,需要纳入犯罪的范畴,而这与刑法罪行法定主义原则相违背。学者们逐步意识到刑法学的犯罪与犯罪学的犯罪有明显的区别。近年来一些国内犯罪学者提倡价值无涉,认为犯罪是一种价值中立的社会事实从犯罪学脱离刑法霸语权的角度,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这个观点也值得商榷。举例说,某人杀了人,这是一个社会事实,但这并不一定就是犯罪。战士在战场杀了敌人、警察杀了绑架人质的歹徒,我们评价他是英雄。只有杀了我们的人,触犯了社会利益时,我们才说他是罪犯。因此价值无涉的观点也没有揭示出犯罪的实质。那么犯罪学研究的犯罪实质究竟是什么?这与犯罪学的学科性质有密切联系。学科的性质一般可分为研究事实问题的学科、研究价值问题的学科、研究实践问题的学科。事实问题即是怎样的问题,包括现象、原因、性质;价值问题即应怎样的问题,包括价值评价、价值设想、价值取向;实践问题即要怎样的问,包括主体行动“能够怎样、最好怎样、决定怎样”。按这样的学科性质划分标准分析,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犯罪问题不仅仅是罪犯实施犯罪行为后要怎样处理的实践问题,也不纯粹为是怎样之类的问题。 犯罪学研究的犯罪问题本质上应当归属于价值问题。犯罪学是一门古老而又年轻的学科,犯罪学的出现至少已有两百年的历史,但由于认识论与方法论的问题,犯罪学的基础概念、研究对象与范围、学科体系等学科基质至今都没有形成较为统一的学术理论。近年来,

浅谈家庭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浅谈家庭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 西方历史上对于犯罪心理问题的探索,可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柏拉图曾认为“某些人犯罪系由于疾病的原因”,主张“免除其处罚”。亚里士多德认为:“那在美貌、体力、家世或财富各方面大大胜于他人的人,或者反之,那非常贫困、孱弱或非常不体面的人……这两种人中,其一变成狂暴的大罪犯,另一则变成无赖和下贱的流氓。他们会犯相应的两种罪,其一起于暴戾,另一起于无赖狡诈。”还有许多哲学家、思想家对犯罪心理问题有各种各样的探讨,但作为独立学科的犯罪心理学则是18世纪后半叶以至19世纪以后才逐渐形成的。 犯罪心理与一般心理都是人们的头脑对存在的能动的反映。因此,犯罪心理的实质、犯罪心理的形成都只有从人的头脑与其所反映的存在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中去探索和认识。概括地说,犯罪心理的形成是有关的社会学因素、生物学因素和心理意识因素辩证统一、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社会学因素相对来说经常起着主导作用。这里所指的社会学因素包括:社会历史背景,阶级地位与阶级关系,社会意识形态,社会斗争与人际交往关系,社会影响,家庭环境与家庭教育,学前及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文化艺术生活与公共宣传,个人境遇,犯罪机遇等等。有关的生物学因素指的是遗传基因,先天生理缺陷,遗传疾病,个体素质,神经系统解剖生理特点与高级神经活动类型,生长发育过程中的特点,内分泌的不平衡,物质代谢的异常,某些疾病及其后果,体质与健康方面的其他特点等等。有关的心理意识因素则是指个体在实践中所形成的气质、性格、能力、年龄心理特点、人格障碍与其他心理缺陷或心理变态、心理定势以及特定时间空间条件下的心理状态等等。 家庭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关系。家庭的教育方式、家庭环境以及蕴涵在家庭因素之中的家庭文化,对每一个家庭成员的价值观和性格都会产生影响。而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和不和睦的家庭环境,会为家庭成员犯罪心理的形成埋下隐患。因此,本文将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浅谈一下家庭因素与犯罪心理的关系。 案例:2009年11月23日的夜晚,冰雪的覆盖让北京的大街小巷显得有些平静。一名大学女生正与其男友在网上聊天,上了年纪的父母已经在休息了,嫂子照顾孩子睡觉后自己也睡下了。这对情侣正聊着天,可是女生不知怎么地就没

一般违法与犯罪教学设计

一般违法与犯罪教学设计 表3-1主题单元教学设计模板 (填写说明:文档内所有斜体字均为提示信息,在填写后请删除提示信息) 主题单元标 一般违法与犯罪教学设计 题 作者姓名墨竹 学科领域(在学科名称后打√ 表示主属学科,打+ 表示相关学科) 思想品德 音乐美术外语物理 化学生物历史地理 信息技术科学社区服务社会实践 劳动与技术 其他(请列出): 适用年级七年级 所需时间1课时 主题单元学习概述(说明:简述主题单元在课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单元的组成情况,单元的学习重点和难点、解释专题的划分和专题之间的关系,单元的主要的学习方式和预期的学习成果,字数300-500) 一、通过违法与犯罪的问题的学习,知道违法与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要受到 法律的制裁,违法与犯罪既有区有联系,从而增强法制观念,防微杜渐,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第一,知道法律规定的禁止行为,不做违反法律的事情。要增强法制意识。 第二,防患于未然,自觉纠正不良行为;有了不良行为不加以改正,任其发展,便会去干一些违法的事。 第三,自觉抵制不良诱惑。不良诱惑直接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甚至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是避免违法犯罪的重要主观条件。 二。学会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①当遇到不法侵害时,我们要运用自己的智慧,采用灵活的方法,沉着对付。 ②当公安,司法人员向我们调查有关案情时,应该主动协助调查,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情况并敢于指证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 ③当自己的亲友受到不法侵害而又不敢斗争,应该对他们讲清危害,劝其及时报案;保护犯罪嫌疑人作案现场,保留证物。

主题单元学习目标(说明:依据新课程标准要求描述学生在本主题单元学习中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 知识与技能: 1、了解违法行为的含义,违法行为的类别。 2、理解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用事例说明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用实例 表明我国法律的性质。 3、学会依法自律过程与方法:案例分析、表格比较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懂得“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道理,知道违法与犯罪的危害性。 对应课标(说明:学科课程标准对本单元学习的要求) . 一般违法与犯罪的概念。 . 犯罪的基本特征。 引导学生认识违法犯罪的危害性,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主题单元问题设计1、一般违法与犯罪的最本质区别是() A.社会危害性是否严重 B.是否触犯刑法 C.是否应受刑罚处罚 D.是否对国家造成危害 2.“河流虽急,沿着河槽走;人虽众多,守着法律走。”这句谚语的寓意是( ) ①法律鼓励的积极去做②法律要求的必须去做 ③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④公民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

犯罪学复习题完整版

《犯罪学》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 1.一般认为,“犯罪学”一词最早是由法国人类学家( C)提出来的(p3) A.加洛法罗 B.菲利 C .保罗·托皮纳尔 D.贝卡利亚 2.犯罪学研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 D)(p7) A.犯罪现象 B.犯罪原因 C.犯罪治理 D.犯罪预防 3.犯罪学是一门独立的(A )(p9) A.社会科学 B.人文科学 C.法学学科 D.心理学科 4.从研究的问题上看,犯罪学与社会学的区别在于犯罪学侧重研究(B )(p19) A.社会结构 B.犯罪现象 C.社会规律 D.越轨行为 5贝卡利亚认为,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是最困难的手段是( C )(p40) A.发展经济 B.制定法律 C.改善教育 D.奖励美德 6.关于犯罪原因,菲利提出了( B)(p49) A.犯罪二原因论 B. 犯罪三原因论 C. 犯罪四原因论 D. 犯罪五原因论 7.实证派犯罪学将犯罪学的研究从犯罪行为转向了( A)(p51) A.犯罪人 B.犯罪被告人 C.犯罪嫌疑人 D.犯罪被害人 8.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也随之不断(D )(p61) A.消失 B.上升 C.下降 D.发展变化 9.犯罪既危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同时也危害了公共利益,表明犯罪具有(C) A.阶级性 B.相对性 C.社会性 D.政治性 10.边沁学说的核心是(A )(p41) A."幸福计算"理论 B.性善论 C.社会解组论 D.刑罚个别化理论 11.犯罪行为的运作机制是犯罪人追求犯罪后果的( C)(p114) A.内容体系 B.组织体系 C.实践体系 D.形式体系 12.1939年,美国社会学家塞林提出了著名的() A.亚文化论 B.亚文化群论 C.文化解组论 D.文化冲突论

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行为的区别

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与联系 2007-05-17 20:08 常常有很多人认为违法就是犯罪,其实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违法是指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 而犯罪则必须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也就是说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触犯《刑法》规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须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只有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被认为是犯罪。 上述特征是确定任何一种犯罪必须具备的缺一不可的条件。《刑法》同时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就说明,行为的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 如某乡镇企业一名职工深夜撬开仓库门盗走数千元物资,事发后被法院判了刑;而另一名职工在修仓库暖气时,乘人不备,盗走了近百元的同一物资,事发后却不认为是犯罪,仅以违法行为处理。这两名职工的行为虽然同属于盗窃,但由于前一职工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且盗窃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犯罪。而后一名职工的行为则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盗窃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综上可见,违法并非犯罪,犯罪行为必然是违法,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根本的区别就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情节和程度不同。 民事侵权行为和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有什么区别 所谓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基本上是一个假问题。 例如,人们经常讨论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认为存在区分二者的标准。

可是,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关系,如同男人与人的关系、汽车与财物的关系。 二者之间不是界限问题,基本上是特别与普通的关系问题。 既然一个人是男人,就必然是人;既然是汽车,就一定是财物。 也就是说民事侵权可以说是一般侵权行为,而刑事犯罪是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2013-10-30 1,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以及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的行为。 2,我国刑法第10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必定是违法,违法不一定是犯罪。也就是说:侵权行为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

遗传与犯罪

遗传与犯罪 马克思早就断言:犯罪必将贯穿于阶级社会发展的全部历史。人为什么会犯罪?是什么驱使行为人疯狂地破坏社会,侵扰他人呢?这个沉重的问题,数千年来一直为无数哲人所冥思苦想。犯罪理论在十八、九世纪的欧洲发展到了顶峰,而其共同的结论可概括为:犯罪是人为了追逐快乐而无顾忌地实施罪恶行为。 被后人誉为“犯罪学之父”的龙勃罗梭,将自然科学引入犯罪学研究,通过对成千上万个罪犯进行观察得出“犯罪的根本原因取决于生物学的遗传”这一结论。自古以来,“先天与后天在决定人类行为中哪个更为重要”一直是个争论不休、令人疑惑的话题,随着基因科技在20世纪80年代的勃兴,基因一行为研究再次吸引了众多学者的目光,作为基因一行为研究议题之一的“基因与犯罪”也又一次成为犯罪学界和遗传学界关注的焦点。 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思想,经历了一个由单一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在早期的著述中,龙勃罗梭主要注意遗传等先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他认为,犯罪者与犯罪真相的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从而提出了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这里,关于他的《犯罪人论》, 我仅讲述有关种族遗传与犯罪的相关内容。 龙勃罗梭曾说吉普塞人以盗窃闻名,阿尔巴尼亚则以土匪而闻名。他认定,“希伯莱人的犯罪要比其他民族居民的犯罪少”。他们犯罪只局限于诈骗和盗窃,犯此类罪的原因在于“对金钱的贪婪,伤感情的绝望,不被允许担任公职并且享受不到任何公共救济,而对武装的种族迫害做出反应”,而且,“一旦在希伯莱人面前出现一线从政的希望,这种实施特定犯罪的倾向似乎就将消失”。与此相反,吉普塞人则是“完全是犯罪种族的活标本,不断产生着犯罪的情欲和恶习”。希伯莱人和吉普塞人是世界上颇有特色的两个民族,而龙勃罗梭如此抬高一个民族贬低一个民族,在学者中并不多见。与种族原因相联系的是他的犯罪遗传原因论。他列举统计资料后得出的结论是,酗酒、残暴、卖淫和精神病都是可以遗传的,而这些因素就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种族原因论和遗传决定论,也许是后来龙勃罗梭受到批评的重要方面,他过于看重了“天生犯罪人”了。天生犯罪人成为龙勃罗梭早期著作中一个核心命题。其天生犯罪人理论其中一个主要内容便是“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 2001年的一天,美国俄勒冈市的两个女学生失踪了。随后,警察在沃德·韦弗家后院的水泥板下发现了这两个女孩的尸体。这种情况令那些经验丰富的侦探感到该案似曾相识。因为这个家族的老沃德·韦弗,因于1981年谋杀一名年轻妇女和她的未婚夫而被判死刑,当时他就将那名年轻妇女埋在自家后院的水泥板下。现在,儿子的作案手法与父亲如出一辙。

2019年中考 道德与法治 真题汇编 专题二十:一般违法与犯罪

2019年中考 道德与法治 真题汇编 专题二十:一般违法与犯罪 ▲▲【考点16】知道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理解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们的所作所为,如果违反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违法行为含义: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根据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把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即严重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根据违反的法律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都要受到法律制裁,承担相应的责任。区别如下: 含义 例举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共同点 民事违法行为 违反民事法律法 规的行为 欠债不还;捡到东西不归还失主;损害他人名誉等行为 较轻 民事责任(道歉、赔偿) 都是违法行为,都有危害性,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行政违法行 为 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闯红灯行为;吸毒行为;乱建房屋等行为。 较轻 行政责任(警告、罚款、拘留) 刑事违法行 为(犯罪行 为) 违反刑法的行为 两抢行为;贩毒等行为。 严重 刑事责任(刑罚处罚) 强自我防范意识。 1. 什么是犯罪行 为? 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又叫刑事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2. 犯罪的三 大特征: 第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或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 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或刑罚处罚性,是犯罪的必然后果。) 3.犯罪应受到 刑罚处罚 (1) 刑法,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分子处以何种刑罚的法律。 (2)刑罚,又叫刑事处罚、刑事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 强制方法。注:只有人民法院可以实施刑罚。刑法规定刑罚,一个是法律,一个是制 裁手段。 (3)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四 种。)主刑对一个罪犯只能用其中一种,附加刑可以附加主刑用,可以用一种或多种) 4.一般违法与 犯罪的区别 区别:①违反的法律不同(犯罪触犯了刑法,一般违法触犯刑法以外的法律);②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同;③处罚机关不同(犯罪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一般违法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相同点:都是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都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5. 一般违法道理:违法不一定犯罪,犯罪一定违法。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 比 较 内 容 名 称

关于犯罪成因的一点认识

关于犯罪成因的一点认识 内容摘要:犯罪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个体,群体,社会通过互动作用选择的结果。关于犯罪成因有着诸多理论,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领域都提出了自己独立的观点。当今对犯罪成因的研究主要倾向于“综合动因论”。从社会学的角度综合了生理学,心理学等方面的因素动态地对犯罪成因进行了研究。本文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讨论犯罪成因,认为犯罪的形成是一种“优势理论”,是个体,群体,社会通过三方互动,对社会资源进行竞争,在反社会化的进程中形成的。当个体或者群体具备一种或者两种犯罪成因论的内容特点时,就会发生犯罪,而不需要具备所有的理论因素。另一方面,在对犯罪成因进行研究时,应注意到无意识犯罪这一问题,分析其导致犯罪的本能,习惯及其冲动的产生与发展,从而预防潜在犯罪的倾向。 关键词:犯罪成因,综合动因论,社会化,反社会化,社会互动,冲突竞争,优势理论,无意识犯罪。 一:犯罪成因理论 很多学者认为,犯罪成因是综合的,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是内外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实现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一方面,犯罪心理是人的一种活动,它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社会性是其本质的特征。另一方面,犯罪又是一种行为,行为受思想的支配,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的支配下进行。社会学关于犯罪成因的的研究,观其发展,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出发,形成了不同的理论,简要介绍如下: 1.中和论:由西克斯和米札提出。依照这个理论,人能够摆脱从童年起就使他习惯了的道德,从此证明违法行为是合理的。西克斯同米札认为,违法者的价值体系不会在所有方总是同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秩序相对立,违法者有可能根据环境改变他所承认的行为规范,以至实施那些不受赞扬的行为。为了否定这些行为的犯罪性质,他们为这类行为提供证据,并自以为这种证据是有说服力的。 2.亚文化理论:由美国学者科恩等人提出。亚文化论表示一个人在同自己一样的人组成的集团中或在一个帮伙中的发展状态,该集团和该帮伙的成员有着固定的价值体系,这种价值体系不同于大社会中现存的价值体系。生活的共同道路,一个亚文化群的发展是由许多共同需要调整的问题的人们之间有效的互相作用的结果。通过反社会化,他们逐渐形成了不同于普通社会的价值观念,形成亚文化群,共同用反社会的行为来应付社会适应中产生的问题。 3.冲突论:在奥尔基。西麦尔制定的原理和原则的基础上产生。认为犯罪和违法作为集团的行为是相当广泛而普遍的,当不同集团的目的和利益相撞时,必然产生冲突和矛盾,从而引发犯罪。为了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保持自己的地位,集团因该永远保持自卫。在确定可以信赖谁,不可信赖谁时,使自己集团的每个成员忠于集团。 4:机会理论:有美国学者学者克洛噢德和奥林于1961年提出。他们认为,下层社会的少年之所以犯罪,是因为社会剥夺了他们获得生活目标或取得成功的机会,使他们没有没有机会以合法的手段达到目的,而只能以非法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和愿望。 5:系团体论:由史不太内,特涅尔等人提出。关系团体研究的主要对象是人们所依赖

案件的犯罪学评析

“统一会”特大组织传销案的犯罪学思考与评析 “统一会”特大组织传销案是备受新闻媒体关注、公安部高度重视的特大组织传销案件。今年1月份以来,在合肥警方多警种密切配合下,成功打掉了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统一会”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案件。2011年1月10日至16日,合肥市公安局组织1800多名警力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打击非法传销犯罪集中统一行动。全线出击,对外地来合肥进行非法传销犯罪团伙和组织实施了一次集中、精准打击,共清查、捣毁传销窝点130多处,抓获从广西、湖南等地来合肥的传销人员367人,其中,48名B级别以上骨干成员被刑事拘留,追缴、冻结赃款1200多万元,扣押涉案车辆13辆、银行卡250余张。虽然案件尚未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但案件本身所涉及的犯罪学问题已经凸显。笔者试图从犯罪学视角评析本案引发思考的若干问题。 一、“统一会”特大组织传销案案情简介 “统一会”打着所谓“纯资本运作模式”的幌子从事非法传销活动,采用五级三晋制,所谓“五级”即E级为业务员,D级为组长,C级为主任,B级为经理,A 级为老总。要想成为“统一会”成员,首先必须先花3800元购买一股所谓的股份,取得股权“资格”,才能发展下线,发展下线人员越多,所拿工资越多,级别越大。他们谎称,只要入会,一年后收益可达到1040万元,也就是所谓的“1040工程”。 专案组在调查中发现,2010年8月至12月间,该组织中的一个分支资金流出流入量异常惊人,竟有1100多万元。而在一份传销头目周薪表上,记者看到,大多数人员周薪在万元以上,其中最高的王某,周薪竟高达46982元,那么这些钱从哪来呢,据了解,这些钱基本来自传销下线入会费,最终受害最深的还是等级最低的传销人员。 该传销组织是一个全国性的特大传销组织,成员来自湖南、陕西、广西、湖北等十一个省份,该传销组织自命名为“统一会”,组织内绝大多数成员是湖南省人。民警在调查中还发现,“统一会”在南宁、南京、长沙等地均有分支,此次潜入到合肥的非法传销分支有5支,涉案人数上千人,涉案金额数千万元。 二、“统一会”特大组织传销案犯罪特点

(完整版)2018年中考政治复习专题训练: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关系

中考复习训练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关系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四组图,正确反映违法与犯罪关系的是( ) A. B. C. D. 2.高中生王某曾因偷同学的小额钱物被学校处分,但他仍然执迷不悟,不思悔改,最终因持刀抢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这一案例说明() A. 王某持刀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 B. 王某持刀抢劫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C. 一般违法行为必然发展为犯罪 D. 王某偷同学的小额钱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3.某犯罪分子回忆自己走上犯罪的经历时说:从上幼儿园偷铅笔、橡皮开始得到家长默认后,长大偷手表、自行车,胆子越来越大,直到抢银行被抓。他的经历告诉我们() A. 祸患积于微 B. 不良诱惑不可怕 C. 公德决定着私德 D. 有的人天生就是窃贼 4.五名无业人员在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散布世界末日来临的谣言,制造了社会恐慌。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依法对他们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五名无业人员的行为( ) A. 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B. 应受到刑罚处罚 C. 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D.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5.中学生李某从小养成了许多不良习惯,发展到偷同学的钱包,被学校和家长批评教育。但他仍不悔改,与社会青年结伙斗殴,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来因与社会上的“哥儿们”持刀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 ①青少年要重视道德修养,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②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 ③违法一定会发展成犯罪 ④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 A. ③④ B. ①② C. ①③ D. ②④ 6.社会生活中违法的表现各式各样,下面属于刑事违法行为的有() ①拾得他人遗失的钱物不还②持刀拦路抢劫 ③在机动车道上骑自行车带人④用炸药在水库炸鱼无意把别人炸成重伤 A. ②④ B. ③④ C. ①② D. ①③

科学技术与犯罪的关系研究

科学技术与犯罪的关系研究 【摘要】本文是通过对科学技术与犯罪关系的研究,讲述了犯罪利用了科学技术并使得犯罪方式多样化和科技化,促使科学技术成了帮助犯罪的帮凶,改变了传统犯罪的形式。同时科学技术对解决犯罪问题的积极作用,防范和降低犯罪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为侦破犯罪提供有力的证据。最后通过对二者关系的研究,提出了如何趋利避害的浅薄之建。 【关键词】科学技术;犯罪;科技化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科学技术为人类带来诸多方便的同时,它也给人类带来诸多的噩梦,成为威胁人类社会的“恶魔”。虽然科学技术可以帮助侦破犯罪现象,但利用科学技术进行犯罪的也是屡见不鲜。面对高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与不断更新犯罪形式,我们如何理解二者微妙的关系。 1 科学技术与社会犯罪的综述 1.1 犯罪存在的原因 所谓犯罪是指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背法律规范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害性或有害的行为。究其产生的原因,美国犯罪学家路易斯·谢利认为犯罪是现代化的一种必然的代价,城市化和工业化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由于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而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显著标志就是其经济的发展,因此经济因素占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社会活动中,一切行为都要受经济因素所操控。所以犯罪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进步所付出的代价,归根究底在于人们利益上的对立和冲突。 1.2 科学技术的作用 科学技术是指人类掌握、认识和应用客观规律的实际能力。它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做出了巨大贡献,给人类生活带来了诸多方面的影响。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也是社会进步的推动力,它是社会生产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推动着社会生产的发展。 2 犯罪利用科学技术使其成为帮凶 2.1 科学技术改变了犯罪的传统方式,使其多样化 犯罪技术的水平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犯罪工具的使用,传统的犯罪大部分是以“刀、棍、毒药”为主要使用工具,或者是徒手,以武力甚至暴力的形式来获取自己欲求,技术水平相对较低,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广泛的使用科学技术,改变了传统的犯罪方式,利用知识、信息、技术资源进行犯罪,如使用电子计算机,互联网,因特网;利用化学知识配置毒药;或者是利用电子技术对

犯罪学案例分析

犯罪学案例分析 作者:朱奕彰论文时间:2011/11/6 所在院系:基础医学院 学号:1110305106 一、引言: 在当今健全的法制体系下,有一些比较复杂并难以判断的犯罪学问题,如强奸罪的另类变形,婚内也有强奸么;多重人格分裂的犯罪定义问题,犯罪人格与好人格共存,如何判定其犯罪性;以及正当防卫的界限如何界定?这些问题都很值得我们去思考,如何处理这些案例亦使法官们很头疼。 二、摘要: 本文通过多个犯罪学案例分析,并对上述的三个问题予以了讨论,结合犯罪学理论,最终得出了一些结论,均为本人个人分析结果,其中不足之处,望老师予以指导。 三、正文: (1)“婚内强奸”? 案例:吴某经常半夜喝酒晚归,每每醉酒常无理要求其妻子王某与其发生性关系,王某不肯,吴某则责骂殴打她,强迫其进行同房,王某实在受不了,于2009年5月将丈夫以强奸罪告上了法庭。 讨论:本案中是否能判吴某强奸罪? 分析:刑法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构成的核心要件就是“违背妇女意志”。不违背女性意志的,便不是强奸罪。但问题是,婚内强暴性行为违背妇女意志吗?对此是有争论的,主流观点认为不宜按强奸罪认定。因为一方面,

性行为是婚姻契约的内容之一,谈不上违背女性意志。另一方面,司法上也很难认定,故此案中不能判吴某强奸罪,但因其经常无理责骂并殴打其妻子,并强迫其同房,亦不能说其无罪,判他家庭暴力罪是完全于情于理的。 结论:婚内一般不算强奸罪,性质恶劣者,一般予以家庭暴力处理。 (2)多重人格分裂的犯罪定义: 案例:(来自电影致命ID)主人公麦肯.丙佛,小时候父母双双离开了他,把他抛弃在汽车旅馆,给他造成了童年的阴影,更可怕的是他母亲还是个妓女,这些悲惨的遭遇使得其产生了分裂人格,总共10个,而这其中有一个是犯罪人格,并在某一天犯下了杀害6个人的血案,其余9个皆为正常人格,问是否该判麦肯死刑? 讨论:犯罪人格与正常人格共存,如何定义其犯罪行为? 分析:首先分析主人公的责任能力,责任能力的内容包括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缺乏这两种能力中的任何一种,都意味着没有责任能力,因而都不能导致刑事责任的承担。而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呢?一是人的年龄,二是人的精神状况。 很明显该案例中被告人年龄已满18岁,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段,至于其精神状况?其患有多重人格分裂症,是属于非器质性精神障碍的一种,这与纯粹的精神病不同,精神病患者对自己所作的事情完全没有意识,并没有认知能力及控制能力,故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而多重人格分裂者要分两类看:当其因人格分裂,导致出现认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修订稿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 念和属性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和属性 院系:09法学姓名:马闪 摘要:犯罪概念及犯罪属性是研究犯罪学首要要解决的两个问题。这两个问题决定了犯罪学所研究的外延、对象,也使得犯罪学的研究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本文从刑法学上的概念与犯罪学上的概念比较讨论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的概念,以及根据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来分析其属性。 关键词:犯罪社会危害属性 正文: 一、犯罪的概念 何为犯罪?国外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相应的概念。如英国的霍布斯、意大利的贝卡利亚等人认为,犯罪是侵害法律或者社会的规范的行为;英国的边沁认为,犯罪是侵害公共秩序的行为;德国的李斯特认为,犯罪是应受国家处罚的行为等等。概言之,西方的学者们队犯罪的定义主要有两种,即违反法律和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我们认为,一个概念、一种定义应当是揭示其本质的表述,而不是上述定义的单方面的表述。因此,我国的学者并不认同上述犯罪的定义。 我国法学界的学者对犯罪的概念主要有两种:第一,刑法学的概念;第二,犯罪学的概念。 (一)刑法学上犯罪的概念 在我国刑法学上,犯罪是侵害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由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形式在法律上的规定,并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要有三个特征:其一,侵害统治阶级的秩序,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二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其三,它是应受刑罚的行为。

(二)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 犯罪学中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罪过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受到处理的行为。 (三)二者的异同 第一,两者相同点: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两者都是把一定的反社会行为视为犯罪行为,都以刑法的规定作为依据。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由法律所确认的,它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离开了法律特别是刑法的评价,人们的所有行为都无所谓犯罪。在这一点上,两者的概念有相同之处。 第二,由于犯罪学研究的目的是建立在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之上的,并要求犯罪发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而不是定罪、量刑,因而,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有所差异。它们的不同点:(1)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中包含了没有"刑事违法性"的越轨和不良行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完整准确地把握犯罪的发展进程和预防犯罪。因为,绝大多数法定犯罪行为,追根溯源,都是由一般违法行为、越轨行为逐渐演变而来的。所以,犯罪学把这些行为作为犯罪来研究是有其理由的,它所涵盖的犯罪范围自然应比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范围要大得多。"犯罪学'超脱'(宽广)于刑法学是必要的,犯罪学存在的价值之一正在这里。(2)刑法严格按照构成要件,强调的是"责任~刑罚" 这一观念,而犯罪学上则无此观念。但是,犯罪学基于心理学、精神医学或社会学的学术角度的不同,有各种定义标准。例如,从犯罪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的角度,则主要着眼于犯罪行为是否有性的动机来理解性犯罪问题。因此,刑法对盗窃异性内衣内裤的行为,虽然通常归入侵犯财产犯罪的范畴来处理,但在心理学、精神病学的学者看来,这种行

犯罪因素

犯罪行为的因素 中国从来就不缺乏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法制日益完备的今天,犯罪行为不仅没有改善却愈加严重,着实让人费解。现存的法律、法规,合理的措施、方案本应该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为什么还会屡禁不止、愈演愈烈?这就要深入研究犯罪行为的因素了,看看是什么因素导致犯罪行为的屡禁不止。 犯罪行为发生的影响因素,是指那些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发展、变化直至犯罪行为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作用的因素。据研究这些因素有: 一.生理因素 (一)年龄因素 首先,犯罪率的高低与年龄相关。 其次,年龄与犯罪类型的选择也有一定的关系。 (二)性别因素 首先,性别影响着犯罪的主动性。 其次,性别对犯罪的类型和方式也有影响。 (三)神经类型因素 神经类型之人的高级神经活动类型。在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主体神经类型所表现出的心理特点,是与其他心理因素相联系而起作用的,使主体在选择犯罪种类时体现出各自的特色。有资料表明,暴力犯罪中,兴奋型的人为多;盗窃犯罪中,灵活型、安静型的 人多。 (四)异常生物学因素 1.遗传素质 2.精神障碍 3.脑损伤、身体残疾 4.内分泌和物质代谢异常 5.酒精中毒及药物依赖 二、心理因素 (一)低级的认知水平 (二)个性倾向性中的不良因素

(三)性格不良因素 除以上因素外,环境因素也是影响犯罪行为的因素: 一、家庭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一)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对犯罪心理的影响,通常我们把家庭不良的教育方式归纳为三种:过分溺爱、简单粗暴和放任自流。 (二)家庭破裂对犯罪心理的影响,家庭破裂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即结构破裂和心理破裂。 (三)家庭中不良行为对犯罪心理的影响,父母充当家庭教师这一角色,是不可选择的结果。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天然的特殊联系,使得父母的思想、观念、态度和行为必然会对其子女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父母的言行举止,无论好坏,都极易被孩子无意识地模仿和学习。 二、学校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学校环境中存在的不良因素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学校教育内容失衡对犯罪心理的影响 (二)学校教育方式对犯罪心理的影响,学校教育方式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只教书不育人,二是以处罚代替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三)教师责任心不强对犯罪心理的影响,教师对学生关心不够是其责任心不强的表现之一。教师对学生的正面影响不足是其责任心不强的又一表现。 对犯罪行为产生影响的环境因素还有很多,例如:朋友群体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社区居住环境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工作环境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情境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等等。 除环境因素外,自然环境对犯罪行为也有一定的影响。例如: (一)地理环境因素,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地理环境因素是指边境地区、沿海和内地、城市和农村、繁华闹市与偏僻小巷等。不同的地理位置,为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提供了一定的方便条件。 (二)季节因素,季节本身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并无直接关系,只有当它同人们的习惯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起来时,才成为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一种外在相关因素。

腐败现象的犯罪学分析

摘要:贪污贿赂犯罪是困扰当今各国政府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其实质是利用公共权力谋求私利。介绍了西方学者对此类腐败问题的研究,从宏观外界社会以及腐败分子微观个人因素等原因上对此现象作以分析。关键词:腐败;市场经济;权力集中;文化观念 1 西方学者对贪污贿赂犯罪原因的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等腐败现象与其他职务犯罪不同,它是一种严重的权力异化和变质行为,表现为公职人员对其权力的私利化,即把他所持的公共权力当作私人资本来行使,权力成了为私人谋取利益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在西方,对权力腐败的根源,有多种说法。古典主义理论认为权力腐败的一切根源在于专制政体,在于暴君的恣意专政。洛克在其《政府论》一书中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有利益,而且他们就与社会其余成员有不相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与政府的目的。”孟德斯鸠也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来约束权力。”他们认为,在专制社会,当权力缺乏制衡和控制,就容易滋生出腐败现象。随后,在18世纪末亚当·斯密开创的自由主义理论学派则认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是由于政府过多干涉社会生活的结果。政府作为国家、社会的管理者,不应该干涉私人经济, 企业竞争应该完全市场化、自由化。否则,市场活动加上政府行为只能导致权力的滥用。这种超额收入叫作“租金”。而那种谋求得到这种权力以取得“租金”的行为,就是“寻租活动”。20世纪70年代后期,主要倡导者丁·布坎南还因这一理论的提出获得了诺贝尔奖。按照此理论的观点,一切利用行政权力中饱私囊、大发横财的行为都是寻租行为。在寻租理论的基础上,人们进一步对腐败现象从经济学上加以分析,以博弈论和“委托-代理”理论来试图解释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在内的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国家和代理国家行使各项权力的政府工作人员分别为此理论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作为承担风险的回报,他也同时被赋予了监督代理人行使职责的权力,监督代理人行使权力。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国家的代理人行使国家权力、公共权力时,却往往没有一个有效的委托人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因为国家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当代理人发现委托人没有有效地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或甚至不存在时,他就开始实施投机行为,利用职权使其利益获得最大化。 2 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原因的多层次考察 2.1 从宏观角度上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社会原因(1)经济因素对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影响在一个社会中某一制度所表现出的混乱与不和谐往往与经济的发展有密切联系。我国是典型的处于社会变型时期的国家,社会生产力总体水平较发达国家低下,经济发展不平衡,东西部发展不均衡,各行业之间也有差别,社会分配机制没有按照市场体制完全建立。随着改革的深入、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使得很多国家工作人员难以用平和的心态来对待社会中的利益分配。在此种情况下,一部分掌握各种权力的公职人员就可能产生以权交换物质利益的心理动机。这时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所行使的行政命令,往往使他们在激烈的商业竞争中轻轻松松地获取暴利。(2)政治体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给腐败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代表国家行使政权的各级行政部门、国家工作人员也往往由于缺乏严格的监督体系,使得他们手中的权力容易失衡、失制,导致权力的非责任化以及权力的私利化。在我国,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很普遍,很多官员往往集党政权力于一身,缺乏监督体制,权力没有了制约,必定会造成权力的泛滥以及追求权力的权利化。虽然我国的监督体制在建国以后有了很大发展,但仍不够完善。很多地方仍旧是领导一个人说了算,且官僚思想、官僚作风严重,缺少老百姓监督的渠道。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仅仅要求行政体系上的权力制约,也要求来自社会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使行政人员权力的行使处于完全透明状态下,不搞暗箱操作。 2.2 从微观角度上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个人原因 一切外因都要与内因相结合,否则仅有外因是无法改变事物性质、使之发生变化产生结果的。因此,尽管社会上存在着体制、经济、文化观念上的种种弊端、诱因,却只有当它们与犯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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