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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确权对中国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效_省略_009_2014年数据的实证分析_林文声

农地确权对中国农地经营权流转的效_省略_009_2014年数据的实证分析_林文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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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

SDF-2009-0002 合同编号:[ ]区县 [ ]乡镇包字[年份号] 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 甲方(转包方): 乙方(接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乡(镇)村组亩土地(详情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二、转包期限 转包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 的剩余期限)。甲 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金、支付时间与方式 1.转包金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计算。 (1)以实物形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交给甲方(填小麦、玉米或其他实物) 公斤(大写:)共公斤。 (2)以现金方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转包金人民币元,(大写:)。 (3)考虑物价等因素的约定:。 2.转包金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于年月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月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3)。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转包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转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不变;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转包土地,制止乙方损坏转包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安置和土地补偿权利。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受让地块上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3.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转包金。 4.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转包期满,及时向甲方交还转包的土地;需要继续转包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转包权。 6.乙方在转包期限内将转包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包给第三人,需经甲方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遇到房屋土地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6459125.html, 最新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是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而制定的。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全文有哪些具体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强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户、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取得且经县农

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登记确认的已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为债权担保取得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的借款人为抵押人,长丰科源村镇银行(以下简称“贷款行”)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第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以依法依规、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为原则,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二章借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借款对象:在长丰县域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 第六条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依法注册,且年检合格;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合法程序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 摘要 本文对全国首例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案例的相关概念、事件背景、以及具体内容等三个小节进行了分析。

目录 1.相关名词解释 (3) 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 1.1.1 涵义 (3) 1.1.2 主体 (3) 1.1.3 权利内容 (3) 1.2 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 (3) 1.2.1 涵义 (3) 1.2.2 流转的主体 (4) 1.2.3 流转的方式 (4) 1.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5) 2.背景介绍 (5) 2.1 土地政策抑制 (5) 2.2 中央层面开始探索改革 (5) 2.3 成都市试点先行 (5) 3.抵押贷款具体规定 (6) 3.1 贷款条件及范围 (6) 3.2 贷款手续 (6) 3.3 贷款流程 (6) 3.4 贷款期限及额度 (6) 3.5 贷款利率 (6)

1.相关名词解释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1.1涵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包括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目前,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1.1.2主体 1)发包方 第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第二,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第三,国家所有的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承包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因此集体中的农户为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主体。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可由农民集体外的个体或者单位承包。 1.1.3权利内容 根据《物权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受到严格限制,因此承包经营权是有限的用益物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物权法》也明确规定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集体所有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不能抵押。 1.2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 1.2.1涵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 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也能够是其它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的调查与思考——以L县为例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致谢 摘要 L县先行先试开展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但随着抵押贷款业务的逐步深入开展,相关问题开始逐步显现。本文根据当前L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展情况为背景,尝试通过在当地走访调研,了解L县在实施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中还存在哪些阻碍,结合问题来源和当前政策背景,对L县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提出以下四个方面建议。从沟通协调方面,建议加大政策争取力度;从风险防控方面,建议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从完善体制方面,建议健全担保体系机制;从提升服务方面,建议加强试点业务指导。 关键词土地、抵押贷款、经营权 引言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1.研究背景 “三农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基础性问题。解决好“三农”问题,对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村地区缺少资金筹集途径是困扰农村振兴、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因素,农村普遍缺少一整套融资体系,且面临融资费用高、抵押物少的现实情况。过广大农民朋友在发展农业现代化道路上由于缺乏资金和有效抵押物,导致无法享受优质便利金融服务,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是激发农村土地资源活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三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否能用来融资并未作出明确,由此来看,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在实际落地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制约。因此,本文在充分调研并借鉴先进地区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旨在深化政策研究、推动政策落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word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央行等部门日前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 务方式创新,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此前,山东省寿光市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大棚抵押贷款业务已试水一年多。 土地、大棚、住房等是农民手中的最大资产,一旦成为有效抵押物,给农 民带来的便利不言而喻。农民能否还上贷款?银行如何化解风险?游走在政策 和法律之间的金融创新,又如何加以规范和完善?记者就此在寿光进行了调查。b5E2RGbC APklfH YJ6cEU qPAsth vQVFNq wK3w9l bpXh3I TFLbTL biyTdm vcyAbl HU2UOv ErzK0e X9MRyO vkWatv RDwH1X MAeBz8GZ。 土地经营权抵押按60%―70%估价,利息打八折 与其他村民贷款难相比,陈焕亮的最大感受是:“抵押贷款不用找担保,简单、方便多了。从申请贷款到批下来,只用了一个多星期时间。”陈焕亮10万元的贷款年利息是6903元,比一般贷款优惠20%左右。p1EanqFDPwH97TYYi oVMLhg XsH62G Iu3yZx Xq9T5C3MQata kR5lNP Vd7KGI FjDX62DB8m0x8vP9Hv MZxLaBnG eCMpcJ rdLZ6F Ox。 除潍坊银行寿光支行外,一年多来,寿光农村商业银行和寿光村镇银行也 先后开展这一业务。潍坊银行寿光支行还在小微客户部内设立农村业务部专做 土地流转贷款业务。DXDiTa9E3d4X06Yd vAcE5J Xrr8He sMbHzf2oIYBL iPuZrh zuQpvj6YdTZb RLsUch1mnK4A vxZqlf fYZazd o3gRBB18ow6Q joCdX4。 抵押贷款业务有严格的办理流程。小微客户部主任黄树义向记者介绍:抵押 人必须是拥有自留地、承包地、流转地或闲置地,以及大棚的农户。先是由村 委会牵头,推荐比较优质的农户,并对农户住房、个人信誉等进行基本考察; 再由镇经管站通过丈量面积进行评估,如果是大棚,则要对其使用年限、建筑 材料和结构等进行评估,办理大棚证、土地使用证和抵押登记;银行凭土地承 包合同、土地使用证、大棚证、抵押登记证等评估审核,进而授信并发放贷款。RTCrpUDG iTqLSi YsINsw pcEWqz iqdPSk AuwPZN jrYBd7I5YEPI FOm0eF fG1QBc ss16an M9sVt1xOYxdk BEBu93XAgRAj LtQM9K5C。

信用社(银行)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难问题,满足农村渔业经营大户资金需求,支持全市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信社向从事 种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以借款人合法取得的水域或滩涂(以下简称水域)承包经营权并附带水域下的养殖物作抵押,用于弥补借款人渔业生产经营资金不足而发放的担保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水域承包经营权,是指通过承包、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或者其它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取得的农村水域承包经营权。 第四条用于抵押的水域经营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水域承包经营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农村水域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合规的承包经营或租赁合同); (二)水域承包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流转原则,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 (三)具备持续生产能力养殖场、养殖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水域。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用途

第五条贷款对象。农信社服务辖区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农信社申请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借款人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投入渔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60%,并已全部投入使用。 (二)在承贷社开立存款账户,其生产投入、销售收入等每一笔经营性资金均通过该账户结算。 (三)生产经营场所在承贷社服务辖区内。 (四)必须接受农信社的检查和监督;能够办理保险的,自愿到农信社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养殖物保险。 (五)法人客户应持有合法有效的贷款卡。 (六)借款人有其他合伙人的,合伙人必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为法人客户人,其全体股东或者用于抵押的水域经营权其他受益人必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多人的,可单独约定保证金额。 (七)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用途。水域经营权抵押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水域经营权占用范围内的渔业投入,如购买肥料、鱼种等,不得用于其他种养业、投资或消费。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供贷款的真实用途和贷款的支付方式,并作出承诺。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互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农村种养大户及种植业专业合作社贷款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明水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方式。抵押人将合法取得的流转土地经营权及地上(含地下)附着物抵押给贷款社,由明水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贷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借贷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土地流转经营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以及债权人收回全部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明水县域内各乡(镇)所管辖土地流转经营权做担保的贷款。

第二章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借款人为所在乡(镇)管辖农户: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效二代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三)必须从事种植业。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 (六)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七)贷款发放前,贷款申请人应开立与贷款相关联的个人结算账户(卡),并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在乡(镇)管辖专业合作社: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县经管站备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的合作社; (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依法从事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生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社会制度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社会制度? 2012-05-08 9:42 民族复兴、国家强大,这个话题太大,我只想从一个方面入手,说些看法。 只有这个国家人人愿为她出一份力时,心甘情愿地出力时,这个国家不强大也不行。从国内外的历史都能得出这个结论,因为无论是君主、帝王、总统、奴隶主、封建主、资本家个人能力再强,也代替不了广大百姓力量。社会制度的每一次变革(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从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每一次进步,都是百姓的作用进一步加大,当权者的权力进一步被限制,这不是以个人的意志能转移的。国家由于出力的人越来越多,而自然变得越来越强大。如果我们国家沿着这个规律,进一步扩大百姓在社会上的作用、地位,那我们一定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强国。商鞅变法,实质上从奴隶社会变成了封建社会,奴隶变成了农民,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这个国家的利益与他们紧密相连,秦国不再是少数几个奴隶主在为她卖命了,所以秦国能统一中国,是必然的。因为其它几个国家还是奴隶式的国家。 如何能做到这一点呢?只有有效的法律、制度才能实现。美国就是因为制定了一套完整的、比较先进的法律、制度,才会慢慢地变得强大起来。它的制度的核心是自由的市场经济,利用人的自私,通过竞争,发挥每个人的能力。有了竞争,产品的质量、技术含量才能不断地提高。社会是纷繁复杂的,不可能通过法律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到每一个细节,只能通过正当的竞争,才能发挥人的能力。国家只需保证竞争的正当运行即可。然而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常常会因为资本、金钱地过渡集中,百姓手中没钱,而使生产相对过剩,经济危机的暴发而损失许多财富。资本市场的出现相对地缓解了这一矛盾,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矛盾。 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先进,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前苏联等所谓的社会主义国家纷纷倒台。这是因为他们错误地理解了社会主义,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应该搞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就是资产国有。违背了进化论、人自私的一面:结果,人们虽然表面上没有被剥削了,但是由于没法做到科学地计划,因而浪费了大量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人们十分的劳动,二分因懒惰而浪费,二分在税收中,四分因管理不当而浪费,只收获了二分。比资本主义制度(十分劳动之中:二分管理等税收,三分被剥削,五分自己所得)还不如。(这个比例没有科学统计,只做个比方,便于大家理解)。浪费了大量物质资源,因为很难做到细致、科学的计划,生产效率极低。而且缺少竞争、缺少技术含量,大量物质被浪费。如果能做到细致、科学地计划生产,不再出现人力资源、物质资源的浪费,那么这时共产主义社会就到来了。 如果有一个制度,能够利用人的自私性的一面,运用竞争,使产品的质量、技术含量不断地提高,而在贫富之间,不断地运用国家调控,缩小差距(当然不是简单地将富人的钱无偿地分给穷人,而是给穷人机会、条件让他们也能通过自己的劳动致富),无论富人、穷人都能为国家尽力地贡献自己的力量,那么这个国家一定能够长久地强大起来。“给穷人机会、条件”,说说简单,创造起来是不容易的,我们的专家、学者应该在这方面多动脑筋。这样的社会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社会。其实,我们的国家已经在朝这方面走了,只是,缺少明确的理论、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七种方式完整版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七种 方式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一是土地转包。指承包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土地转包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转包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将承包地交由他人代耕的,由于代耕人通常是土地承包人的父母、兄弟或者其他亲戚朋友,请人代耕只是口头打个招呼,因此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二是土地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已在非农产业就业并有比较稳定收入的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地,一般采用这种转让方式,转让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才可进行转让。 三是土地出租。是指承包方作为出租方,将自己承包期内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收取租金的行为。土地转包是农民集体所有制组织农户同其他集体所有制组织农户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四是土地互换。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都是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微调。该种调整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到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五是土地入股。是指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以股份入股形式与他人共同生产,按股分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联合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该条有两个基本含义:第一,入股应在承包户之间进行,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份,投入到从事农业生产工产的工商企业或者公司,也不包括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投资成立农业经营公司。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入,是农户以入股形式组织在一起,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收益按照股份分配,而不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作为赚取经营回报的投资。 六是反租倒包。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面把农户的承包地反租过来,集中连成一片,给予农户适当的经济补偿,再把土地承包进行转租或发包给农户、个人或企业单位。 七是托管。是指承包方承包地委托农业服务组织或农户代为经营管理,托管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托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 通知 银发〔2016〕79号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现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件1)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2.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 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 2016年3月15日 附件1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作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承包方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坚持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合法流转方式获得承包土地的经营权的农户及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称借款人),均可按程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六条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其获得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中国社会制度形态嬗变期的三次历史阵痛备课讲稿

中国社会制度形态嬗变期的三次历史阵痛(1) 何宗海 历史总是重要的。它的重要性不仅仅在于我们可以向过去取经,而且还因为现在和未来是通过一个社会制度的连续性与过去连接起来。今天和明天的选择是由过去决定的。——[美]道格拉斯·C·诺斯 绪论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这是人类个体的生命诞生所不可逾越的一条自然法则。在临床医学中,阵痛是指孕妇在分娩时出现的子宫收缩,伴随而产生的一种疼痛的生理现象,这意味着新生命就此而降临。随着新生命的诞生,孕育了生命体的胎盘便脱落了,既离开了母体,又为新的生命体所扬弃;人类似乎没有直接吞食胎盘的本能。 中国社会制度形态漫长的嬗变过程,也不可逾越地遵循着类似的法则——从秦朝(公元前221年)再次统一华夏算起,到辛亥革命中华民国(1912年)建立,长达2133年的岁月中,经历了20余次大的改朝换代。国运最长的汉朝,继秦之后,世袭24代,主政400余年,完成了中华民族在世界民族之林的历史定位;最短的秦朝只有15年,秦二世的龙床还没捂热,就断送了他们的祖先非子当年从给周孝王当马倌开始,经过20几代人苦心经营了600多年的秦家王朝[1]。这2000多年中,以政治制度形态为核心的社会制度形态经历了统一政治、士人政治和民主政治3次根本性嬗变:秦朝(指统一后的大秦王朝),秦始皇26年至秦二世皇帝3年,公元前221年至前206年,国运15年;隋朝,隋文帝元年至恭帝2年,公元581年至618年,国运37年;中华民国,公元1912至1949年,国运38年。 在中国历史长河里,这三个朝代分别像一颗颗瞬间即逝的流星,国运之短暂,有的甚至连一代人都还没有长成,史官们还没有足够的时间回味反思,就永久地被历史尘封了。它们的国运加起来总共只有90年。 当我们这些后来人站在新千年的新起点上回顾往昔,展望未来时才发现,它们却是中国社会制度形态嬗变过程中,千年一遇的历史发展阵痛期留下的三个胎盘,三个分别孕育了新的社会制度形态——郡县制、科举制和民主共和制的胎盘。是它们以自身的毁灭孕育了新的国体,新的社会秩序,新的经济秩序,新的道德价值观念,新的意识形态,新的法律形态,进而孕育了相应历史时期较为成熟完善的社会制度形态。也正是这周期性的三次阵痛,分别成就了2000多年来中国社会制度形态的三次根本性裂变。 所谓制度,是指人类社会或以国家,或以团体,或以家庭家族的形式,由集体制订或约定俗成的法律、规定、公约、信条和规矩等。制度具有指导、约束、激励、规范的功能和作用。美国当代经济学家诺斯把社会制度分为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规则的执行机制这样三种类型。正式规则又称正式制度,是指政府、国家或统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经济规则及契约等法律法规,以及由这些规则构成的社会的等级结构,包括从宪法到成文法与普通法,再到明细的规则和个别契约等,它们共同构成人们行为的激励和约束。非正式规则是人们在长期实践中有意无意形成的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非正式规则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它是世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实施机制是为了确保上述规则得以执行的相关制度安排,它是制度构成中的关键环节。这三部分构成了完整的制度内涵,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2]。 社会制度是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普遍性、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具有稳定性的社会规范体系,是由一组相关的社会规范构成的、相对持久的社会关系的定型化。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与文化制度等,共同构成了社会制度体系。社会制度具有行为导向、社会整合和传递与创造文化的功能。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意见

原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新华网北京11月20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全文如下。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农地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丰富形式大胆创新 ⅩⅩ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进程 ⅩⅩ县“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在省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及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和制度,创新设计信贷产品,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全面展开。经过了大胆深入细致的探索、实践,在贷款投放中不断完善方案,总结经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经营权+”价值评估和抵押贷款模式。 一、试点主要任务推进落实情况 (一)贷款投放位居全省前列,试点效果明显。目前,ⅩⅩ县有4家涉农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工作,2家开展了贷款业务投放。2017年,ⅩⅩ试点工作在完善制度、加强创新的前提下,注重增量扩面,总结经验,5月末,ⅩⅩ县已累计投放各种形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40笔,累计金额7590万元,贷款余额超过6603万元,贷款余额和新增额在全省均能排在前3名。6月份,ⅩⅩ试点机构当月共投放7笔,共计2795万元,余额9048万元;县农业局加快了颁证速度,预计9月可完成全部颁证,政府担保、民间反担保贷款、农业保险等降低贷款风险的措施和创新正在丰富,ⅩⅩ模式的基础进一步夯实。

(二)创新农地评估和抵押信贷产品,提升土地经营权评估和抵押贷款价值。2016年8月,ⅩⅩ县在调研实践的基础上,再一次创新性的推出了“土地经营权+”的评估办法,得到了政、银、企三方的肯定。推出“土地经营权+”评估和抵押方式是ⅩⅩ的一项重要创新,也是“ⅩⅩ模式”的基础。 “土地经营权+”评估和抵押模式,就是评估机构在开展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时,认定土地经营权价值包括:当地此类土地流转租金,本宗土地预期净收益,本宗土地附着物价值,专用于本宗土地经营不可分割的配套房屋、配套的农田基础设施的价值。该宗土地产出,如有稳定的下游销售渠道或可转让订单,且流转(再流转)双方均有转让意愿的,此部分可作为无形资产一并计入土地经营权价值。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土地流转供求状况、当地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完善程度、近几年中自然灾害对土地收益的影响等因素,最终形成“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 “土地经营权+”模式的提出,把原有的土地经营权“与流转土地不可分割抵押物”共同抵押,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解决了现有的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低、抵押后贷款额度小,贷款难以满足农业生产经营需求的问题;对银行来说,捆绑经营权人的存量资产,抵押物由虚变实,同时提高经营权人的违约成本,有助于提高其自我约束能力,防控贷款风险;对政府

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中国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1.民政福利事业的改革 (1)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①社会福利改革的指导思想 我国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是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探索出一条国家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②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总体目标 a.投资主体多元化 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形成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 b.服务对象公众化 社会福利机构除确保国家供养的特困群体的需求外,还要面向全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并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偿、减免或无偿等多种服务。 c.服务方式多样化 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除集中养老、助残外,应发挥多种服务功能,为家庭和个人提供支持。 d.服务队伍专业化。 (2)社会福利机构改革 ①社会福利机构改革的要求 a.国家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 b.各地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 c.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处理好社会福利工作中政府职能和社会化的关系,抓紧制定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法规,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使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与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d.要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②国家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a.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 b.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肃北县牧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牧农业和牧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牧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草场土地的牧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牧农业行政主管(或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草场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草场土地。 第七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草场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草场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牧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牧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牧农村草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流转、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流转申请,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草场土地的牧农业用途。 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草场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调查与思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调查与思考如何把农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土地的使用权最大程度调动起来,促进农村生产力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大幅增加。高陵县作为省市统筹城乡示范县,在努力突破农业农村发展难题,大力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同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方面又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这一创新之举,既有广泛推广的现实意义,又迫切的需要相关政策的破解与支持。 一、基本情况 高陵县地处关中平原腹地,位于西安市北郊,属于渭北黄土高原第一阶地,县境内地势平坦,土壤肥沃,素有“黄壤陆海”和关中“白菜心”之称。全县总面积294平方公里,辖4乡4镇2个管委会,88个行政村,740个村民小组,2009年年末户籍总人口28.8万人,农户数5.73万户,农户人口22.03万人,常用耕地面积23.87万亩。 近年来,高陵县积极实施并不断深化了以农业产业化为基础、以工业化为核心、以城市化为承载的经济社会发展“三大战略”,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为了使农业这一基础产业能够快速地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和产业化,使全县特色产业基地不断壮大,县上按照“项目引领、群众参与、政府服务”的思路,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前提下,以土地流转为抓手,探索实践了多种流转形式,建立完善了一套成熟的工作机制,使高陵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步入了规范化发展的轨道。目前共流转土地4.2万亩,占全县可流转面积的23%。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作法和成效 (一)主要作法 1、开展确权登记工作。为确保抵押物的真实有效,对需要抵押经营权的田块及地面附着物进行确权登记,经过通告公示后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其用益物权从法律层面予以保护,从而保证了抵押物的法律地位。 2、明确申请抵押贷款条件。明确规定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户,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金融机构信贷支持范围;生产经营有效益、产品有市场;项目投资中,原则上应有不低于30%自有资金的均可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 3、合理确定评估价值。在对抵押物进行价值评估时,按照“两个一半,降低风险”的原则进行评估,一个是对承包经营权价值的评估,按照使用剩余年限的一半期限予以评估,一个是对地面附着物的使用价值的一半确定评估值,依此出具价值评估报告,最后由金融部门按照评估值的70%进行贷款投放,确保将贷款风险降到最低,达到贷款人与金融部门双方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之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 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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