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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台法定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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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台法定继承公证

作者:连以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8期

摘要由于海峡两岸的社会制度和民事制度规定的不同,而海峡两岸继承均使用公证文书的形式,掌握海峡两岸继承民事制度、规定和政策和继承公证文书的办理,对维护台胞、台属的正当权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涉台法定继承公证的办理,为台胞、台属办理涉台法定继承关系提供了指引。

关键词涉台法定继承公证

作者简介:连以强,厦门市同安区公证处公证员。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52-02

随着海峡两岸民间交往日益扩大,经贸关系不断发展,两岸的民间交往必然产生许多法律问题,特别是海峡两岸长期隔绝所积压遗留的问题,以及两岸法律制度不同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在涉台婚姻、继承方面尤为突出。

近年来,本人根据《涉台公证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坚持“三优”原则,办理了大量涉台公证,其中尤以婚姻、继承、亲属关系为最,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公证服务。本文就学习涉台公证法律知识结合办理涉台法定继承公证及其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谈谈本人的几点体会。

一、两岸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两岸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在办理涉台继承中首先涉及到的是法律适用问题。根据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在大陆或在台湾的两种情况,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一般出具两种类型的公证书,一种是继承权公证书,一种是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1.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在大陆及其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在大陆,遗产继承人在台湾或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在台湾。其在大陆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在大陆,遗产继承人在大陆或台湾,申办继承公证的,公证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为当事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

2.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在台湾的遗产(动产和不动产),公证处应出具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大陆继承人与在台湾的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及相应的公证书(如《婚姻状况公证书》、《死亡公证书》、《委托公证书》等)。

二、两岸关于法定继承人和继承顺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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