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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

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
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

论死刑在中国的废除

-------从药家鑫案看中国死刑的存废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因其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的犯罪的重要手段。目前,死刑同样是一些国家用来对付严重犯罪分子的方法之一。只是,它的存废也成了各国法学家讨论的重点之一。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也称为生命权,是剥夺犯罪分子的刑罚方法,属于主刑的一种,也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一种。又由于生命一旦被剥夺就不可恢复,故又称之为极刑。

死刑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一种十分古老的刑罚方法,至今已存续了数千年,早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就已存在,它一直作为统治者管理国家的一柄利器,其存在的合理性从没有收到怀疑。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人们对死刑的存在产生了越来越多的怀疑和质问,“死刑的存在符合人道主义原则吗?”,“死刑真的产生了它应有的作用吗?”尤其是十八世纪以来,英、法、德、美等三十多个西方国家逐渐展开限制或废除死刑的实践。人们不得不再次思考死刑的存废问题。

二、死刑的特点

(一)对受害人的安抚作用

死刑对受害人的安抚作用是其他刑罚不可比拟的。死刑的安抚是

通过对罪犯执行死刑来满足被害人要求惩罚罪犯的强烈愿望,抚慰其受到的精神创伤,使其尽快从罪犯所造成的痛苦中解脱出来,打消其报复的念头,使其不致走上犯罪道路,并恢复社会上其他成员的被犯罪行为破坏了的心理秩序。

(二)生命的丧失具有不可恢复性

死刑所剥夺的是人最重要的权利,即生命权,生命权不同于其他人身权力,生命一旦被剥夺则不可恢复。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生命剥夺,一旦适用死刑,犯罪分子不仅丧失了最重要的生命权利,而且依附于生命权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有相对独立意义的权利也基本上都将不复存在。如此,即使犯罪分子有悔改的意图也是悔之晚矣,这和刑法的教育功能也相违背。

(三)矫正效果为零

刑罚的一个重要的目的是对罪犯进行矫正以使其消除再犯罪意图,成为守法公民并以良好的姿态回归社会,死刑违背了刑罚矫正的宗旨,断绝了罪犯的自新之路,将一大批有改造可能性的罪犯推上了刑场。虽然它执行起来干净利落,但是给社会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失是巨大的。使得它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矫正效果为零。死刑的存在本身是为了震慑犯罪,但仔细思考会发现,死刑的存在也是在鼓励暴力宣扬暴力,它包含着以暴制暴的意图。

(四)在赔偿追赃方面陷入窘境

死刑虽然在一方面安抚了受害人,但同时它造成的损失也是巨大的。在赔偿追赃方面,死刑往往使其陷入窘境。

三、中国现行刑法中有关死刑的状况

中国刑法关于死刑的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即《刑法修正案八》,是在对1997年《刑法》修改的基础完成的。这次修改不仅是因为国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对有关《刑法》中死刑的规定应作现相应的修改,同时也是对国际日益高涨的人权运动所作的回应,因为中国存在的死刑与人权存在着相当大的关系,所以导致中国的人权问题受到一些国家的指责。因此,《刑法修正案(八)》便在这种国内及国际新形势的压力下,开始对死刑作了相应的调整。有关死刑的罪名共计55种。中国死刑的适用中国刑法在死刑在适用的范围、主体、程序作了相应的限制。中国死刑到底是废是存?下面就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具体表现在:

(一)死刑判决易受外界干扰,缺乏统一性

死刑判决直接关涉人的性命取舍,理应严格遵照司法独立、罪刑法定原则来定罪量刑。现在我国死刑遇到的最大的障碍就是民意,在很多案件中,特别是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害人家属有一种强烈的报复心理,一定要将被告人判处死刑,否则就认为是判决不公,甚至于花毕生精力去上诉、申诉。例如药家鑫一案,如果在西方国家,那么他的行为顶多判处终身监禁,但是他身在中国。在案件发生之后,由于媒体的曝光,他惹怒了民众,众多网民纷纷在网上发帖,认为药家鑫不死,天理难容。从正面的角度上来看,药家鑫的行为应当受到最严厉的惩罚。从深层次讲,这是一场全国人民热血沸腾的进行公开的杀人。在他被执行了死刑以后,网友们仍不愿放过他,药家鑫的母

亲只好通过微博来请求网民们放过已死去的药家鑫。法国著名的思想家罗伯斯庇尔曾经说过:“死刑不过是整个民族进行的隆重的谋杀而已。”此话虽然有点危言耸听,但仔细想想其实也不是全无道理。因此,用死刑来平民愤,是对民众原始报复本能的放纵。

(二)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欠科学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将死刑分为必须立即执行和可以缓期执行两大类。但是在区分什么时候是必须立即执行,什么时候是缓期执行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由法官仅凭“罪该处死”“不必须立即执行”情况而定,实属不当。因为法官不能根据自己的判断,而决定是否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四、死刑在中国废除的必然性

分析中国死刑存在种种弊端,结合中国现在社会的特征、刑法的基本原理以及国内外形势,就死刑在中国废除的必然进行如下论述。

(一)从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死刑与现代文明相违背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的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这一切渐渐掩盖了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这是大多数身体刑被人类废弃而死刑却得以保留的原因。然而,死刑毕竟是身体刑。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

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当今世界死刑的总趋势已由广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废除死刑发展。况且,死刑存在的根本理论基础在于报应论。正向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死刑几千年来,很大程度上是在民众报应心理的满足和统治阶级利用它来遏制犯罪、稳固统治是在二者的谋合之下得以延续的。”所以说报应论是不符合人类文明发展趋向。“现代文明的要义在于每个人的生命都很重要,社会不能为惩罚犯罪人而再损害一个生命,否则国家就失学了公共杀人者的角色。”死刑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产物,所以在现在中国这个走向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里,废除死刑是无可非议的。

(二)从中国的国家性质看,死刑与社会主义制度不相符新中国的成立,使广大的中国受苦民众获得了新生。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使得人民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在充分享有广泛参与管理自己国家事务的同时,也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器”这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的中国,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最基本的区别。那么作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最强有力的法律的制定权也是来源于人民,由广大人民所制定的关于惩罚性的法律,要比以往任何剥削阶级所制定的更文明、更能体现人的重要性。说死刑与中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不符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因为只有保障人民最基本生存权利,国家的权力才有可能实现,否则“国

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就会成了一句空话。另从社会契约论出发,订立契约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由于人们的生命没有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

(三)从刑罚的功能、目的来看,死刑对犯罪并无有效的威慑力。

从理论上来讲,死刑不可能对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死刑保留论者认为,死刑的威慑力是其它任何刑罚所不能相比的,因为死刑所剥夺的是人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乐生畏死乃人之常情。英国维多利亚时代的刑法学者斯蒂芬就从死刑最为残酷的角度论证死刑的威慑力,他说:“受死刑之宣告者,从不拒绝与其它刑罚之换刑。因为任何人,为了保全生命而可牺牲一切。其它刑罚无论如何苛酷、可怕,但总有生存的希望,而死刑则不,其恐怖实在是无可形容。”中国也早在春秋时代就有了“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死刑保留论者总是认为,死刑是最残酷、最严厉的刑罚,因此具有最大的镇慑、威吓作用。然而,这只是一种想当然,只是一种有着一定合理性的设想而已。它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却忽视了一个根本的道理:乱世并不是轻典的结果,犯罪人实施犯罪,特别是某些重大犯罪,主要原因也不是他权衡后认为刑罚不重才选择的结果,因此重典治不了乱世,死刑也吓不住重罪。

五、正确处理民意与死刑司法适用的关系

(一)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通过及时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到有法可依,避

免法律漏洞。而这当中最主要的是把立法的重点放在对犯罪的界定尽可能地明确化、周密化方面,使一切危害社会需要动用的刑罚的行为在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而不是一味地强调对某些后果严重的危害行为设定严厉的刑罚,而对其他类似的危害行为不管不问;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因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这一切只有在宽和法制的条件下才能成为有益的美德。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心悸。”在刑罚方面要丰富刑罚的种类,充分发挥财产刑和资格刑的作用。另外,加强对罪犯在刑罚过程中教育,达到刑罚预防犯罪和教育犯罪的目的。

(二)创造有力的社会生活条件,使社会和谐稳定地发展创造有利的社会生活条件,保障社会分配得当,使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发展,为社会的稳定打下良好的基础。在经济方面,加快国企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走出困境,减少失业人员;深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改革,增加农民收入;在政策方面,加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困难群众和失业人员的生活有所保障;鼓励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在文化方面,大力倡导社会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的业余生活;进一步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使法制思想深入人心,形成人人知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综上所述,在实施市场经济,倡导法治,尊重人权的人类高度文明的大背景下,废除与这种高度文明相背离的死刑,在中国这个实行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历史的必然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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