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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

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
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

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力资源管理,严肃劳动用工纪律,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集团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的和谐因素,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在岗人员是指下岗待工人员、富余人员、工伤和病休人员、协议离岗人员、内部退养人员、其他人员(借调和外培学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等在册但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根据神华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对不在岗人员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的方式,全面整改、依法依规清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合规、强化管理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和集团公司代管的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神华准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在册的合同制职工。

集团公司及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政策法规部、人力资源部、企业管理部、纪检监察部、工会、社保处、培训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的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经理兼任。

领导小组负责不在岗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研究解决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决策与政策调整等问题。

办公室负责拟定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提出修订意见;负责整理和审查需要提交领导小组解决或决定的事项;负责统筹规划富余人员的转岗培训、调剂使用等事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单位落实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规定的工作。

第七条不在岗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同时,单位应成立不在岗人员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单位领导小组”)。

单位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不在岗人员的劳动关系、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党团关系、计生等具体工作;负责不在岗人员的转岗培训、待遇给付等事务性管理;重点解决不在岗人员的归类划分、分流安置和依法依规清理等问题,研究提出工伤职工特殊情况下延长停工留薪期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特殊疾病延长医疗期的建议及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重大管理事项的意见。

第八条公司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行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对不在岗人员的日常管理、转岗培训、待遇给付、分流安置、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以及执行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整改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

第三章类别划分

第九条根据职工不在岗的原因及离开工作岗位的不同性质,结合实际情况,公司统一划分不在岗人员的类别。

第十条下岗人员包括:

(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处置下岗待工的职工。

(二)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且经短期(15天之内)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需要下岗进行转岗培训的职工。

第十一条富余人员包括:

(一)由于单位机构改革或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单位无法

安置、需要转岗分流的职工。

(二)从事现岗位工作满15年及以上,因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难以完成岗位工作任务,需要转岗分流的职工。

(三)下岗待工期满以及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等原因经转岗培训后具备了上岗条件,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职工。

第十二条工伤和病休人员包括:

工伤人员是指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或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且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

病休人员是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

第十三条内部退养人员:是指按照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

第十四条协议离岗人员:是指因故申请离开工作岗位,经公司批准并签订协议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其它人员:是指借调、外培学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长期(3个月及以上)不在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下岗人员管理

(一)经短期培训仍然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职工,单位应安排其进行3-6个月的转岗培训,培训期间按下岗待工人员管理;职工不接受转岗培训或培训后还不符合上岗条件的,经单位研究上报公司,按规定程序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二)职工下岗待工期满或者经转岗培训后具备了上岗条件的,单位应依据实际工作需求安排其上岗或组织竞争上岗,单位因岗位短缺等原因无法安排其工作的,列为富余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富余人员管理

富余人员等待安置或转岗分流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待岗期间公司和单位给予了两次上岗机会,本人不愿意上岗或上岗后不能胜任工作的,由单位按规定提出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意见,报公司按法定程序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由于岗位短缺等原因,公司和单位不能在2

年之内为富余人员提供两次上岗机会的,待岗时间可以延长至为其提供两次上岗机会为止。

(一)存在富余人员的单位要制定管理实施细则,积极为富余人员重新上岗创造条件,认真组织富余人员实施转岗培训。

(二)富余人员因故两次不参加单位组织的转岗培训,或者出现两次不按单位的规定定时到单位报到,且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经单位会议研究上报公司,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工伤职工的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一)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首先应由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在停工留薪期期满前的15日之内,向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并提供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单位与社保处协商同意,由社保处报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的伤害部位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范围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公司社保处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公司社保处应及时反馈给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单位不能安排人员护理的,可以雇佣人员护理,依据(或参照)相关规定支付护理费用。

(三)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单位负责收集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配合)提交公司社保处,社保处负责向统筹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工作)岗位,转入公司社保处管理。

(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工作)岗位,转入公司社保处管理;

本人书面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单位负责安排工作;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七)因工致残的职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公司办理。

(八)工伤职工丧失享受工伤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接受治疗的,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要及时停止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人员的请销假、待遇给付及劳动能力鉴定等日常管理工作。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执行。同时,如果职工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依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的规定,由单位依据协议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下同)的病情诊断,经单位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认定,报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后,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

(二)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协议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由单位上报公司为其办理退休(工龄满15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下同)、退职(不符合退休条件)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单位上报,公司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协议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本人拒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应停止本人所享受的薪酬及医疗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退出劳动岗位,由单位上报公司为其办理退休、退职(不符合退休条件)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

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单位上报,公司与其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条工伤、非因工致残和经协议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疾病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符合规定应当安排工作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单位因岗位短缺等原因,暂时难以安排工作的,转为富余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现有的内部退养人员继续由培训中心负责管理,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退休待遇。今后,公司停止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为了深入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体系建设,实施依法合规的劳动用工管理,确保公司的生产有序进行和职工队伍稳定,合理安置和分流富余人员,原则上对于女职工年龄超过40周岁、男职工年龄超过45周岁,属于富余人员或非重要岗位上的职工,因个人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的,可以申请办理协议离岗。

(一)职工办理协议离岗手续,须由本人书面向单位(机构、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报公司批准签订3-5年的离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离岗协议期限必须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在协议期内,公司与其保留劳动关系。

(二)协议离岗职工须如实说明离岗后是否与其他企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如果没有如实说明情况,一经发现,公司按规定程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三)原有的自我解困、离岗休假(请长假)等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由本人提出离岗申请并与公司签订协议,也可以按有关规定与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四)离岗人员在协议期内,遇有公司机构调整、整顿和改革等重大事宜,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按新的规定执行。

(五)离岗人员在协议期内,因被强制戒毒、违法乱纪、判刑等受到刑事处罚的,公司与其签订的协议自行终止;同时,由所在单位上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意见,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六)“离岗协议”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和变更,在协议期间,离岗人员要严格履行协议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期满后,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变更原劳动合同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经公司批准的借调、外培学习以及特殊原因等不在岗人员,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十四条连续在公司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在岗职工,原则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据相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第五章待遇及给付规定

第二十五条下岗人员待遇

(一)自下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具体标准为:工龄10年(含10年)之内的,每月1500元/人;工龄11-20年的,每月1800元/人;工龄21年及以上的,每月2100元/人。

(二)根据有关规定,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等费用,由单位从生活费中代扣代缴。其中: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四项费用合计,超过本人生活费标准的,由单位负责补缴差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富余人员待遇

(一)待岗期间的工资核定

依据核岗定员情况,公司为富余人员核定一定的工资总额。核定标准为:第一年为所在单位当期(年、季或月)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80%,第二年为70%,第三年及之后为50%。公司核定给富余人员的工资总额不得平均分配,由单位考虑富余人员的工作状态、整体情况等实际,实行独立于其他在岗职工的分配办法,但分配给富余人员个人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生活费。

(二)转岗分流待遇规定

原则上富余人员转岗分流后,应执行所安置岗位的薪酬待遇,但对于年龄较大的富余人员,给予适当的待遇保留。

1.富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2年(按照年减年计算,下同)的,经本人申请,可以不进行安置和转岗分流,工资待遇比照原同岗位人员当期(年、季、月)平均工资水平的90%发给。

2.富余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10年的,其由高岗位(本人工作所在

同岗位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分流或安置到低岗位(低工资水平)工作,可以保留原岗位相应工资水平的80%。

第二十七条工伤和病休人员待遇

(一)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1.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公司和伤残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2.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公司社保处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伤残津贴、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本人申请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支付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享受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扣除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后)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

5.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暂行办法》(内劳社办字[2005]280号)的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仍需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由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提交社保处,报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单位按照本人发生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60%发给生活津贴,生活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在规定医疗期,6个月之内的由单位发给病假工资;在规定医疗期,超过6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由单位发给疾病救济费。

1.病假工资

职工连续工龄不满两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疾病救济费

职工连续工龄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职工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的本人工资,按照职工当期(年、季、月)正常在岗工作(同岗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当月应得工资的80%计算,经单位领导小组研究,患有重病和绝症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由单位上报公司批准后,本人工资按在岗工作(同岗位人员平均水平)当月应得工资的90%计算;当本人工资低于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0%时,本人工资按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50%计算。

第二十八条内部退养人员待遇

(一)退养生活费及调整机制

内部退养人员的退养生活费,按照本办法下发前本人实际享受的标准计发。今后,公司参照已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养老金增长机制,为内部退养人员增加退养生活费。

(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内部退养人员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生活费为计算基数,按照有关规定由本人和公司足额缴纳。

(三)福利待遇

退养人员的水、电、暖、浴补贴及住房比照在职职工的规定执行;内部退养人员不再执行本规定之外的其它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协议离岗人员待遇

协议离岗人员,不享受公司及所在单位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对于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且不在其他企业(单位)工作、不与其他企业(单位)建立用工关系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协议离岗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包括

个人和单位应缴部分);缴费的计算基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协议离岗人员,单位不得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但是,签订“离岗协议”应明确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问题。

第三十条经公司批准的借调、外培学习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等不在岗人员的相关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对于现存的不在岗人员,各单位要坚决纠正,该解除劳动关系的要解除劳动关系、该返岗的要返岗;对于机构改革等历史原因所形成,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划分管理、给付待遇、依法依规清理。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要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不断加大对员工奖惩的执行力度,加强请销假和考勤等的日常管理工作,严禁职工雇工顶岗以及同事和工友之间擅自相互顶班、替班;杜绝单位内部待岗、挂靠、吃空饷等现象的发生和存在。

第三十三条要严肃收入分配纪律,严禁各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为不在岗人员发放工资、奖金和福利等收入。

第三十四条公司人力资源、财务、工会、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单位不在岗人员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不严格执行不在岗人员划分管理的规定、超标准给付待遇或通过变通等手段,产生“挂靠”或“吃空饷”等问题和现象的,一经发现,除扣回违规发放的薪酬外,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2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视情节严重程度,一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在每季度末,各单位要将本单位不在岗人员的管理和变动情况及相关信息,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查、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各单位(或所在单位)是指公司所属单位、

机构或部门。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经公司工会相应会议审议通过,以文件形式告知全体职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和《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公司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满有关待遇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划分归类不在岗人员流程图

2.不在岗人员管理流程图

3.不在岗人员登记汇总表

4.离岗协议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年度)不在岗人员登记汇总表

单位:

附件4

职工离岗协议书

神华准能集团公司

年月日

离岗协议

甲方: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根据《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在岗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乙方申请和所在单位意见,甲方同意乙方提出的离岗申请,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协议期限:本协议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二、协议期间,甲乙双方保留劳动关系。

三、协议期间,甲方(含乙方所在单位)停止支付乙方工资(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补贴等),停止为乙方缴纳住房公积金、

企业年金,停止为乙方发放任何实物福利。

四、协议期间,乙方原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存储额照常计息;水、电、暖、浴补贴及住房比照在岗职工的规定执行。

五、乙方离岗后的社会保险关系及缴费按下列第项执行:

(一)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且不在其他企业(单位)工作、不与其他企业建立用工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

协议离岗期间,甲方按_________________规定继续为乙方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______________关系,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含个人和单位应缴费部分),缴费的计算基数按照_______________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原因。

协议离岗期间,甲方继续为乙方保留签订本协议之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________ 关系,但停止为乙方缴纳各

项社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和单位应缴费部分)。乙方签订本协议后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本人承担并由本人按月(季、年)向所在单位缴纳,缴费的计算基数按___________的相关规定执行。乙方应于应缴费的上月(年、季)底前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办理预交费手续,未按时足额交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六、本协议所约定的乙方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甲方仅负责为乙方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及其费用的缴纳或代为缴纳;协议期间,乙方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及失业和生育等事宜,由乙方按照公司或政府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乙方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事故(包括因工和非因工)由本人负责并承担后果。

七、协议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从事非法活动或不正当经营,若出现这些问题,甲方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惩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之内,乙方应主动与甲方联系,就是否返回原单位或续签协议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协议期满后,甲方视同乙方放弃与甲方所保留的劳动关系,甲方按照规定程序履行与乙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九、本协议中的“甲方”是指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子公司和代管的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哈尔乌素露天煤矿、神华准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所在单位”是指甲方所属单位、机构或部门。

十、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

(期限)劳动合同的附件,并据此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相应内容。

十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协议终止:

(一)协议期满;

(二)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XXX有限公司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派人员”,是指由公司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院长、副院长)。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2.熟悉本公司和派驻单位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知识;3.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2.有中国证监会、XXX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3.与派驻单位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外派人员的任免程序

第五条外派董事、监事由公司董事局主席提名,外派高管人员由公司总裁办公会提名。上述提名须经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 第六条董事局主席办公会批准外派人员人选后,董事局办公室负责起草委派文件,由董事局主席签发,作为推荐委派凭证发往派驻单位。派驻单位依据《公司法》、派驻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七条外派人员的任期根据派驻单位章程执行。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外派人员任期未满,派驻单位不得无故罢免其职务。 第八条外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变更外派人员,并向派驻单位出具变更外派人员的公函: 1.外派人员本人提出辞呈; 2.外派人员工作调动或调整; 3.公司对外派人员进行考核后认为其不能胜任的; 4.外派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并对派驻单位或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 第九条变更外派人员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的外派人员任免程序,重新推荐外派人员,完成剩余任期。 第四章外派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外派人员的责任: 1.忠实执行公司的各项决议和要求,坚决维护公司的利益; 2.审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法》和派驻单位《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遵守并督促派驻单位遵守中国证监会、XXX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各项规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按公司的有关要求及派驻单位章程相关规定,出席派驻单位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3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与管理,依法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和研究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我所选用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临时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所工作。我所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 第三条 聘用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根据需求,依法聘用,严格控制数量。 第二章 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应在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 管理及支撑部门原则上不聘用临时聘用人员,确因临时性工作需要聘用,须经所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并明确聘用期限。 第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 9 —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凡拟聘用临时聘用人员的题目组(部门),须提前将聘用计划报人事处,并说明聘用理由,人事处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七条 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办理派遣手续到我所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章 工资制度及待遇 第八条 我所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及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九条 我所按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给临时聘用人员。 第十条 我所根据大连市有关政策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并将应缴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缴纳手续。由临时聘用人员承担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我所工作期间,须遵守我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各题目组(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考勤、考核。临时聘用人员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 — 10 —

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管理规定

公司员工外派培训管理 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员工外派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优耐达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培训目的 通过外派培训,使优耐达公司人员学习业界先进技术、专业技术技能。 第三条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包括特殊的专业知识或技能课程;各种取证考试;海外交流考察;国内外MBA进修培训,企业经理人进修培训等。 第四条培训形式 培训形式分为全脱产、半脱产。 第五条培训计划 优耐达公司人力行政部应于新年度开始前提出外派培训计划并报批核准。临时外派项目,申请人需按正规的程序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人力行政部经理、主管副总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外派培训人员资格 第六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在优耐达公司。 第七条参加外派培训人员应为有长期服务于优耐达公司的意愿。 第八条根据外派项目的具体要求,制定对外派人员关于学历、能力等方面的资格要求,必要时进行考试选择。 第三章外派培训处理程序 第九条外派培训人员分为指定、推荐及个人申请三种情况。

第十条凡参加外派进修培训人员均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培训通知),由人力行政部审核后,方可报名参加。 第十一条学历教育须根据优耐达公司人才培训计划和工作需要,按照专业对口或相关专业的原则,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附《招生简章》),由优耐达公司人力行政部进行资格审查及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方可报名参加,并签定员工培训协议书。 第十二条外派培训人员与优耐达公司签订培训合同后,其人事关系归人力行政部管理,工资待遇按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外派培训结束后,外派培训人员应于返优耐达公司七日内将外派培训期间所填写的学习日志交公司人力行政部。参加培训学习结束后,须持结业证、考试成绩或其他证明材料到优耐达公司人力行政部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外派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须在返公司七日内汇总填写明细,由人力行政部审核登记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外派培训工资 第十五条进修人员若申请半脱产、全脱产进修,期间的薪金发放标准依优耐达公司相关薪金制度执行。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的晋升机制,打造一支讲诚信、精业务、勇创新、担责任的中高层管理队伍,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的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以公司行政下文为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除外。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2.1 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聘任的除经营班子成员以外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各项人事管理工作,相关结果报备总部人力资源部。 公司党支部:负责本公司管理人员的廉洁考察及管理监督。 2.2管理原则 2.2.1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章聘任 3.1 甄选渠道:当出现中高层管理岗位空缺时,先从公司内部晋升,再从外部引进。 3.2 聘任必要条件 3.2.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诚信廉洁,勤勉敬业,职业素养好,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具有良好的大局意识和执行能力。 3.2.2 原则上需达到本科及以上学历。未达学历标准的,需研修相关学历认证。 3.2.3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基础,善于学习,勇于实践,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 3.2.4 团队意识强,具有较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工作思路清晰,善于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3 选聘办法包含内部晋升和外部招聘。 3.3.1内部晋升流程: 3.3.1.1准备工作: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岗位特点组织相关部门及领导组成考核小组,并公示拟招聘的岗位,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等信息。 3.3.1.2初步筛选:由综合管理部根据任职资格的硬性要求进

外派管理人员管理规定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更大程度发挥外派人员桥梁纽带作用,使外派人员更好地服务于外派公司,实现集团资源的有效利用,不断提升集团化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集团派遣、并常驻于参、控股公司(简称“外派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技术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外派人员”)。 3 职责 由外派公司所属业务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派人员的调配、档案、职务等实施管理,负责组织对外派人员试用期的考核。 4 定义 无 5 内容 5.1外派人员能力要求 5.1.1基本资格 (1)具备外派岗位从业经历与相应的专业素质,熟悉集团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基本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特点。 (2)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具备独立履行拟任岗位职责的能力。 (3)担任外派公司部门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者,需具有五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岗位任职资格;其余管理人员需具备三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岗位任职资格。 (4)如遇有特殊情况而与上述条件不相符时,须经人资与行政中心总监审批后方可派出。 5.1.2任职要求 (1)全面完成集团交办的外派任务和工作指标。 (2)维护集团整体的利益和形象。 (3)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商业和技术机密。 (4)遵守外派公司各项管理规定。

5.2外派程序 5.2.1根据外派企业的需求、或集团认为需要向上述企业派遣人员时,由总裁办公会研究确定人选,或由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集团内部甄选或向社会招聘。 5.2.2根据拟定外派人员的不同情况,由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相应的培训,并与外派公司共同确定工作职责,并制定拟任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一式两份,分别由集团和外派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保管。 5.2.3确认符合外派要求的人员,由所属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拟定派遣函(加盖公章),外派人员持派遣函和《岗位说明书》前往外派公司报到。 5.3员工关系 5.3.1外派人员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外派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5.3.2外派人员在外派公司一般安排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限,对于不适应外派公司工作的,由集团与外派公司双方研究决定调回、交流或解聘。 5.3.3外派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根据其岗位级别确定,由外派公司发放。因地域工资水平差异而导致的差额,外派公司高于原单位标准的,按外派公司标准发放;低于原单位标准的,按原单位标准发放。外派人员的其他一切福利待遇及奖金,由外派公司按本企业标准执行。 5.3.4外派人员应将社会保险移至外派公司所在地缴纳,由所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 5.4外派人员工作职责 5.4.1外派人员除自觉履行外派公司的岗位职责外,应根据自身岗位特性和集团对外派人员的要求,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5.4.2经营管理类人员工作职责 (1)企业战略规划管理 (2)经营计划管理 (3)流程制度管理 (4)借贷、抵押、担保及股权投资、资本性投资项目的管理 下列重要事项,必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取得书面授权后才能办理,如有异常,需及时向集团报告: a.外派公司经营过程中发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以及向金融单位的借贷事项。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一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 第二条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三条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应聘人员申请应聘相应岗位; (二)相关岗位科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基本条件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试用期三个月; (四)试用期满,科室负责人填写试用报告上报单位领导; (五)试用合格者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聘用制人员岗位要求: (一)专业技术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2、具有与聘用岗位相应的文化和业务知识; 3、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独当一面,熟练操作计算机;

4、尽职尽责,能与单位领导主动密切配合,不断吸取工作 经验,协助做好各项工作; 5、严禁以任何借口向服务对象索要钱财、礼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 6、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 务; 2、负责每天的会计工作,审核费用报销单、请款计划单, 监督核实银行票据、现金票据、出入库单、销售日报表 等; 3、审核票据后及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4、月末进行盘点、核实数据; 5、月末结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6、负责每月的纳税申报工作; 7、负责将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并进行归档保存; 8、严禁私自截留现金、贵重物品等,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直至辞退,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9、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临时性岗位: 1、能严格服从各级领导的管理与指导,完成岗位工作任 务; 2、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严格遵守办公室日常办公制度; 3、认真履行后勤保障工作; 4、严格执行单位全体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5、承办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首次聘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 签订续聘合同,续聘合同要在聘用期满前1个月办理。 第七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 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 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 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公司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公司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 1. 1为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关键岗位人员勤奋工作和廉洁自律,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求和“着眼防范、关口前移,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的工作原则,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1.2规范和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培养人才、防范风险,实现关键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2.适用范围 2.1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直接涉及人、财、物、纪检监察、营销、工程项目管理等具有重要性、关键性、风险性的岗位,包括: 物资供应部:全体岗位; 计划经营部:全体岗位; 财务部:基建项目核算、成本核算、预算、费用报销、 废旧物资回收处理、销售结算、固定资产管理、 出纳岗位; 公司办公室: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采购、车辆管 理、会议接待岗位; 人力资源部:人事招聘管理岗位、薪酬管理; 纪检监察部:全体岗位; 生产技术部: 质量工程师、原材料、出厂产品取样业务岗位; 2. 2 其他具有重要性、关键性、风险性的岗位。 2. 3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中层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 监督责任 3. 1公司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及专业管理部门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负主要责任。 3. 2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 4. 聘用管理 4. 1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聘用需经过推荐、考察和公司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进行。 4. 2 对关键岗位人员的推荐由公司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从全公司适合人员中选择,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4. 3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察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察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的考察,专业知识的考察,业务能力的考察,组织协调及综合能力的考察。 4. 4 在考察和集体研究决定关键岗位人员过程中,涉及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聘用领导干部亲属为关键岗位人员时,不得与领导干部形成直接上下级关系。 5.关键岗位的管理 5. 1 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要定期进行考核和民主测评,应建立和完善关键岗位人员管理档案,记录关键岗位人员的现实表现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问题,对不再适合从事关

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中肯实业集团 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效激发员工干事创业的激情,切实保障公司利益,积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增强公司的凝聚力,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非洲中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区域、各项目(简称“区域(项目)”)。 第三条公司原则上实行人力资源属地化管理制度,当地人力资源不能够支撑业务发展需要时,可选择派驻员工方式进行。 第四条派驻人员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或由区域派驻到项目工作、且已经办理完结正式入职手续的人员。 第五条适宜于派驻的人员是指: (一)上述公司总部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的人员; (二)上述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由总部临时派驻到各区域(项目)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驻外时限及岗位调整 第六条由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派驻区域(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确定派驻人员工作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四年,公司在综合考虑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的基础上予以安排。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驻外人员更换驻外地点的,其驻外时间累计计算。 第四章驻外人员委派工作程序 第八条驻外员工的外派,统一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业务部门、区域(项目)配合。 第九条外派严格执行以下流程执行: (一)由各业务部门、区域(项目)根据业务发展与项目进度需要向公司提出驻外人员需求;

(二)集团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审定其项目人员编制; (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派驻人员的推荐; (四)分管领导审核、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 (五)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对外派决定进行公告、并开具《外派人员报到通知书》,标明姓名、 职务等信息; (六)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督促员工在发布公告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七)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组织协调各业务部门对派驻人员实行派驻前岗位培训。 第五章派驻人员的管理方式 第十条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对派驻人员的管理 (一)派驻人员应接受公司业务管理部门重大事件安排,需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 (二)派驻人员定期参加公司业务管理部门例会和业务交流,需由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通过; (三)派驻人员及时向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汇报工作进展(例行工作汇报不得低于每月一次), 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 (四)派驻人员的入职、离职手续、人事调动、劳动合同关系由公司行政人事中心统一审核、 办理; (五)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对派驻人员的薪酬管理、职位晋降实行统一管理; (六)派驻人员出差必须报经派驻区域(项目)审批后执行,审批权限参照《差旅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派驻公司(项目)对派驻人员的管理 (一)派驻人员接受派驻区域(项目)直接领导的日常工作安排并对其负责; (二)派驻区域(项目)对派驻人员的薪酬调整、职位晋降有建议权; (三)派驻区域(项目)负责派驻人员绩效考核,每季一次上报公司行政人事中心(具体见《绩效考核体系》); (四)派驻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等各项费用由派驻区域(项目)承担。 (五)派驻人员在项目服务期间,项目奖金结算方案另行约定。 第六章纪律约束 第十二条派驻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及派驻区域(项目)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且不限于: (一)派驻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派驻人员必须同时遵守派驻区域(项目)的工作流程、办公管理制度及考勤制度;

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公司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公司各部门和各项目外聘人员的管理,规范外聘人员工资执行标准,充分调动外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严格控制外聘人员的使用 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招收使用外聘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各部门必须向公司综合管理部(以下简称综合部)上报《拟聘用人员信息一览表》,由公司根据各部门空缺人数情况,报经公司会议研究通过各部门需要聘用的人员和数量。各项目需要使用外聘人员时,由各项目负责按照该办法审批后使用,但需向办公室备案。 XXXX部门拟聘用人员信息一览表 填报部门:部门负责人(签字): 页脚内容1

二、聘用人员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能胜任所聘用的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二) 年龄18周岁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后勤服务岗位可放宽至50岁以下)。 (三) 身体健康,为人诚实,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踏实勤恳的工作态度。 三、聘用人员聘用手续 (一) 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拟聘用人员必须向聘用的部门提供有效的证件及复印件:1.身份证; 2.学历证(需要附学历认证证明);3、各种培训证;4、健康证;5、各种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聘用人员的聘用由各部门根据空缺岗位选择对象并完成初审工作,然后由各部门初审聘用人员名单上报至公司综合部汇总,由综合部提交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二) 各项目聘用人员按照此办法实行,确定聘用人员后,由各项目填写《XXXXX项目聘用人员信息一览表》上报公司综合部备案。 XXXX项目聘用人员信息一览表 页脚内容2

填报项目(盖章):项目负责人(签字): (三) 签订合同:由公司综合部(各项目)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四)工作前培训:实行三级培训。1、公司层由综合部统一组织培训;2、部门层(部门职责)工作由部门负责培训;3、工作层由部门安排具体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四、辞退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及时予以辞退,并办理辞退手续。 1、在公司考核中不合格者; 2、聘用工作任务已完成的; 3、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4、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并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胜任相应工作的; 页脚内容3

某公司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办法

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公司发展的需要,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规范外派人员相关福利待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子公司。 第三条外派人员是指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工作满一年的; (二)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动、调剂的; (三)夫妻两地分居的。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办法; (二)负责外派人员范围的确认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子公司外派人员相关福利待遇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五条各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为外派人员相关福利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具体落实外派人员相关福利待遇,建立健全外派人员享受相关福利的各种台帐。 第三章生活补贴 第六条生活补贴是考虑外派人员夫妻两地分居、对家庭照顾不周,而发给外派人员的一种补贴。 第七条筹备建设期标准 在筹备建设期间,所在公司每半个月能够提供通勤条件的,生活补贴按10元/工作日计发;不能提供通勤条件的,按20元/工作日计发。 第八条生产经营期标准 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在公司每半个月能够提供通勤条件的,生活补贴按8元/工作日计发;不能提供通勤条件的,按15元/工作日计发。 第九条外派人员生活补贴不计入工资总额。 第四章休假待遇 第十条外派人员不能利用公休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一个晚上或半个白天的,可按如下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 (一)每满三个月可探望配偶一次,每次6天,往返路费凭票比照《差旅费管理规定》

企业(公司)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一)为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关键岗位人员勤奋工作和廉洁自律,推动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 (二)规范和强化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培养人才、防范风险,实现关键岗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办法所称关键岗位是指直接涉及人、财、物、纪检监察、营销、工程项目管理等具有重要性、关键性、风险性的岗位,包括: 物资管理部:采购组全员,库管班长,物流班长 计划管理部:主管 财务部:会计、出纳 总经理工作部: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用品采购、车辆管理、主管,食堂采购,食堂会计 人力资源部:人事招聘管理、社保公积金管理,薪酬绩效管理;纪检监察部:全体岗位; 质管部: 质量工程师、原材料、出厂产品取样业务岗位; 各事业部:项目主设、项目经理 证券部:证券管理 1

研发部:主管,课题组组长 市场营销:主管 (二)其他具有重要性、关键性、风险性的岗位。 (三)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中层干部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监督责任 (一)公司党政一把手、分管领导及专业管理部门对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负主要责任。 (二)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部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 第四条聘用管理 (一)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聘用需经过推荐、考察和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程序进行。 (二)对关键岗位人员的推荐由公司领导或部门负责人从全公司适合人员中选择,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 (三)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察由人力资源部门牵头,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考察内容包括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的考察,专业知识的考察,业务能力的考察,组织协调及综合能力的考察。 (四)在考察和集体研究决定关键岗位人员过程中,涉及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聘用领导干部亲属为关键岗位人员时,不得与领导干部形成直接上下级关系。 第三章关键岗位的管理 2

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东莞某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某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某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由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某人事局和某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三)招聘聘用人员。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某人事局、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四)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某劳动部门鉴证。劳动合同期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某编委核定本单位下一年度使用聘用人员计划情况进行续聘,每次续聘期限为1年。临时性工作,可按课题、项目或工作需要签订短期合同。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后,应报某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申请仲裁或诉讼。第九条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或聘用人员应当提前30天通知对方。第十条聘用期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聘用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第十一条某财政局根据某编委核定各单位的聘用人员数、聘用人员的类别拨给经费,标准分别是:第一类人员每人每年9.5万元、第二类人员每人每年5.5万元、第三类人员每人每年4.5万元、第四类人员每人每年3万元、第五类人员每人每年2万元。上述经费标准包括聘用人员的薪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用经费的开支。聘用人员经费由某财政局按上述标准每月拨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各类聘用人员的经费供给标准,合理确定聘用人员的薪酬。除特殊情况外,上调的幅度原则上不能超过某财政经费供给标准的20%。超出财政供给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调剂解决。今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和劳动力某场用工薪酬变化等情况,对各类聘用人员的供给标准作适当调整。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薪酬。用人单位按月发放聘用人员薪酬,薪酬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用人单位发放给每个聘用人员全年的薪酬(含奖金和补贴)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财政核拨该类人员经费标准的80%。第十三条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具有的专业技术职称必须符合与所在岗位从事的工作性质,才能享受相关薪酬标准。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办理各项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按比例支付。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为聘用人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第十六条各用人单位每年1月20日前要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实际使用聘用人员的数量、类别、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购买情况报某财政局。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某

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OMEX/MS102-2006 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A-0 第九部分:公司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1 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含住房公积金)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3 职责 3.1 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公司员工购买各类型保险,审核保险费用预算,并对员工保险进行办理、管理、转移等提供指导和服务; 3.2 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分别负责分公司和总公司各自的各类型保险的具体业务操作; 3.3 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审核员工保险费用,行政副总裁负责批准。 4 工作内容 4.1 社会保险险种分类及购买条件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a)养老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b)医疗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c)失业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d)工伤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e)生育保险: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f)住房公积金:为所有转正后的员工购买; (g)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危险工作岗位的员工,向当地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办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手续,公司自行 确定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h)其他保险:为公司某些特殊或重要人员购买。 4.2 社会保险(含住房公积金)的办理和报销 4.2.1 各类员工社会保险由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在确定保险购买对象后,咨询当地社保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其他保险机构后统一为员工购买,编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经总公司人力资

源部经理审核,报行政副总裁审批。 4.2.2 根据审批后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览表,分公司人事部和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预算保险费用,编制购买社会保险费用表,经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报行政副总裁批准后交财务部支付保险费用。 4.2.3 员工社会保险的办理一般按员工所在分公司或总公司属地的原则执行。 4.2.3.1 如果分公司属地办理社保需当地户口的,如员工没有当地户口的,集中到湖州办理; 4.2.3.2 如果分公司员工调整后因个人原因,不准备将社保调离原分公司,应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报总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审核,行政副总批准。 4.2.4 员工社会保险如确实因客观原因不能转移到公司,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副总裁批准后,可以凭原先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出具缴纳凭证到公司报销。报销原则是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低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原单位缴纳总金额报销;如原单位缴纳总金额高于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按公司标准计算的总金额报销。 4.2.5 报销时间的确定:在下一年度的6月30日前报销上一年度的社会保险。 OMEX/MS102-2006 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A-0 4.3 养老保险的办理规定 4.3.1 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4.3.2 实行公司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当地政府文件规定。 4.3.3 养老保险购买满15年后,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 4.3.4 总公司或分公司新入职员工应在转正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由原单位转入公司,并将转移单分别交至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事部(同时需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总公司或分公司员工离职时,分别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或分公司人事部办理养老金转移手续。 4.3.5 公司从员工人事档案转入公司指定存档单位之月起,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缴纳。每月15日之后(不含15日)入职的员工,公司不予补缴当月的养老保险。 4.3.6 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医疗保险的办理规定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外派人员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外派人员管理办法 1.XXX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办法(MHKG-RL-ZD-007) 2.目的 为了加强外派人员与集团的信息沟通,保证集团外派人员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外派人员在各子公司正确、积极的开展工作,调动外派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 集团外派京外常驻人员,系指集团聘用且常期(半年以上)派驻北京之外所属公司工作的员工,主要包括:各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部分部门经理或副经理、部分一般人员。 4.术语和定义 无 5.职责 5.1.用人单位(各子公司) 5.1.1.提出外派人员需求 5.1.2.推荐外派人员 5.1.3.参与外派人员的绩效考核 5.2.集团人力资源部 5.2.1.形成外派人员需求计划

5.2.2.组织填写《外派人员考察意见表》 5.2.3.安排外派人员派出前谈话 5.2.4.对外派人员进行动态考核 5.2.5.负责外派人员的岗位工资的发放 5.3.用人单位董事会/总经理 5.3.1.对提名的外派人员进行聘任 5.4.集团人事行政副总裁 5.4.1.推荐外派人员 5.4.2.组织外派人员的绩效考核 5.4.3.审核入围外派人员 5.4.4.参加外派人员派出前谈话 5.5.集团总裁 5.5.1.审批外派入围人员 5.5.2.对外派人员提名 5.5.3.审批外派人员需求计划 6.程序和内容 6.1.外派人员的选拔与任命管理 6.1.1.外派人员的选拔标准 6.1.1.1.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诚于XXX事业; 6.1.1.2.服从XXX集团管理,贯彻执行集团下达的指令; 6.1.1.3.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不谋私利,处事公正;6.1.1.4.工作尽职尽责,具有团队精神;

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办法

员工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一)使公司的招聘工作按规范的标准和流程进行。 (二)规范公司内部的人员招聘程序和职责分工,保证高效配置人力资源,及时满足公司的用人需求。 (三)明确公司招聘人员的原则和标准,使公司的人员录用具有明确而统一的理念和判断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适用于公司员工的内、外部招聘工作。 第三条管理职责与分工 (一)总经理 总经理为公司人力资源招聘的最高决策人,决定公司的招聘政策和人员的最终录用,非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代表批准,任何人无权决定录用公司的员工。 (二)人力资源部 全面负责公司员工招聘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明确公司招聘需求,制订招聘计划,经公司审批后执行。 2、明确岗位职责及岗位要求。 3、确定招聘渠道和方式,收集应聘材料,并进行初步筛选。 4、组织各部门参加面试工作,为用人部门的录用提供建议。 5、为确定录用的人员办理入职手续并进行入职引导、入职培训,督促用人部门进行新聘人员的培养。 (三)用人部门职责 1、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用人需求并明确招聘的条件。 2、编写部门岗位专业测试题,对候选人进行测评,参与招聘。 3、根据面试情况,按一定比例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录用人选建议。 第四条招聘原则 (一)内部优先原则。对公司内部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及表现优秀的合适员工,将优先给予选拔晋升。内部招聘主要指在现有公司员工中选拔管理人员、技术骨

干。 (二)公正与公开原则。在招聘考核过程中,坚持考核标准与考核程序公开与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招聘需求 第五条招聘需求来源 业务发展需要扩充岗位或人员、补充公司员工离职造成的空缺。招聘要求还应考虑公司管理和技术人才的一定储备。 第六条人员规划需求 (一)每年年底(12月15日至12月31日),各用人部门将本部门的计划补充人员岗位、数量及具体要求(如性别、年龄、教育程度、专业要求、工作经验等)书面上报人力资源部同时将拟招聘岗位的岗位职责与说明书、岗位专业测试题一并提交。 (二)人力资源部根据用人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公司的发展方向、人员规划,制定公司年度人员招聘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按计划实施招聘。 (三)因业务发展需要有突发用人需求时,由用人部门提出,人力资源部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修改年度人员招聘计划,并按需求进行招聘。 第三章招聘流程 第七条招聘渠道选择 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员需求情况,选择合适的招聘渠道和方式进行招聘工作。公司一般采用的招聘渠道包括:招聘网站、校园招聘、员工推荐、内部招聘等。 第八条招聘流程 (一)招聘信息拟定与发布。人力资源部根据所招岗位的具体职责和任职资格,拟定并发布招聘信息,其内容应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责描述、任职资格、特殊经验与技能要求、薪资待遇、招聘有效期限和公司联系方式等。 (二)甄选 1、任何岗位的员工应当经过适当的甄选程序才能录用。其中管理技术人员必须参加专业笔试、面试。副经理、主任工程师、主任管理师等特殊人才外聘时,还需要进行背景调查,以核实候选人信息的真实性。 2、为节约候选人时间,同时保证面试的公平性,各类面试应由人力资源部、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DLZSJT-ZD-外派人员管理规定-1.0 2008年8月1日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2008年8月5日[2008] 39号通知下发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外派人员行为,使外派人员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顺利完成集团赋予外派人员的职责和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有外派人员。外派人员是指由集团统一派遣,长驻分公司工作至少半年以上者,不包括户籍在驻地、已婚的外派人员其配偶在驻地、未婚的外派人员其父母在驻地的人员。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内容包括:人事管理、考勤管理、租房和通讯费管理、外派人员注意事项管理、探亲假管理规定。 第二章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 第四条集团向所属各公司派驻的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集团公司任免,集团以正式文件发布上述人员的人事任免决定。 第五条派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聘用、选拔,首先是在集团或所属各公司的员工中培养提拔,其次是对外招聘。 第六条由于集团公司的经营性质决定,被外派人员必须接受全国性的岗位调配。对于不服从集团公司调配的人员,集团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关系、辞退等处理。 第七条外派人员离职,应于一个月前提出申请逐级审批,由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公司可以与外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第九条新招聘的外派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

定;外派员工(劳务)表现优秀,通过公司考核后,可以提前转正。 第十条各派驻公司总经理在当地招聘的部门主管以上人员,须事先报集团行政人事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通过后方可上岗试用。 第十一条各派驻公司总经理要了解掌握集团公司劳动用工政策,结合派驻公司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订符合公司实际的管理制度,以激励员工努力工作,取得优异的业绩,让员工获得较好的薪资福利待遇,使集团与派驻公司员工形成和谐的关系,避免形成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第十二条对集团派出的派驻人员,所属公司如果认为不胜任,无权自行更换和调整;应向集团行政人事部提交报告详细说明不胜任的理由,经核实后由集团根据情况按规定程序决定调配。 第十三条公司为外派人员每月发放异地生活补助费用,(不含实行年薪制的员工)。标准如下: 区域分类: A类区:北京、上海、大连、南京、深圳、广州、厦门、福州、昆明、东莞、成都。 B类区:营口、玉溪、曲靖、诸暨。 C类区:中国其它地区(包括本市周边城市)。 D类区:公司驻地城市所辖县或县级市。 外派员工的异地生活补助费用由派驻地公司每月发放。 第三章外派员工劳资关系管理 第十四条从集团派出的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关系由集团统一管理。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二、聘用原则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 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 三、聘用方式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四、聘用待遇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五、聘用管理 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 六、聘用手续 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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