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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

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

(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之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

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马上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问题:什么叫根本违反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解除合同的救济。

案例5

买方解除合同。200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订合同,由B公司按CIF交货条件将合同项下的8万只用于显像管生产的电子枪按时交予中国A公司。货到后,A公司在实验性使用中发现,电子枪存在质量问题。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中国商检机构进行品质检验,经检站证明,电子枪的质量确实存在较大质量缺陷。A公司随即与B公司交涉并达成索赔协议。协议规定:(1)A公司对已收货物中已使用的部分电子枪暂不退还B公司;(2)B公司应该在三个月内将符合质量要求的7.5万只电子枪发运到A 公司;(3)更换的货物运到后,买方将抽样检测,不合率大于20%,则整批退货。结果,B公司交来的货物仍然不符合质量要求。双方在此协商,A公司提出,B公司可将应该提供的电子枪品牌更换为“日天”或“星星”牌。B公司表示同意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货物,并将此作为索赔协议的一部分。后由于新供货方的原因,B公司仍然未能履行义务。2004年5月,A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B公司退还7.5万只电子枪的价款及利息;(2)已经使用的5000只电子枪造成的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3)有关检验的相关费用由B公司承担;(4)保管费、货物差价等经济损失由B公司承担。问题:B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有何种权利?

案例6

买方要求损害赔偿。2005年3月5日,北京某工业供销公司(买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在2005年12月7日前交付买方机床100台,总价值5万美元,货到3日内全部付清。7月7日,卖方来函: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买方同意支付6万美元,否则卖方将不交货。对此,卖方表示按合同规定价格成交。买方曾经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公司寻找替代物,但新供应商可以在12月7日前交付100台机床并要求支付价款5.6万美元。买方当即未立即补进。到12月7日,买方以当时的6.1万美元的价格向另一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对于差价损失,买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赔偿其损失。问题:补进属于哪种救济方式?买方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7

1998年4月,中国进出口贸易A公司售与法国B客户货物一批。B客户按合同规定开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证行系法国的R银行,通知行为法国在我国的C分行,该信用证要求C分行保兑并指定由该行议付。8月25日,A公司将货物以多式联运方式,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转海船运往目的港,并由当地外运公司签发了陆海联运提单。8月27日,A公司将全套单据寄交C分行议付。9月1日,C分行向A公司发出“银行付款通知单”。9月12日,C分行通知A公司,单据道开证行R银行以有两个不符点为由拒付:(l)提单末显示“已装船”字样;(2)装运标志上表示的是整批货物的总数量而不是每一纸箱中的数量。基于此,R行要求c分行退回货款。A公司认为单证并无不符,不同意退单,称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按国际惯例履行付款责任。C分行称根据A公司所交单据,开证行提出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并拒付,我行当然没有代开证行付款的责任。随后C分行于1998年l2月底将全套单据退给A公司,A公司则向总行投诉,强调保兑行之付款责任。问题:(1)A公司所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案例8

1997年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鳗鱼完全配合饲料”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数量I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付款条件为买方开具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期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

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8月I日,北方公司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出以大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1764而美元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可分批交货的90天远期信用证,并规定了所需单据。8月30日、3I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大成公司发货后,于I997年9月8日向香港爱尔兰银行出口部提出押汇申请并揭示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9月13日香港爱尔兰银行将信用证押汇文件寄予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9月17日厦门国际银行收押汇文件并通知北方公司承兑,北方公司则以押汇文件与信用证条款上要求的单据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大成公司在信用证不能承兑的情况下,为追索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支付货款及银行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大成公司、华海公司、北方公司三者的法律关系如何?(4)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9

合同法确立“提存”制度。某医药商店承包人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药产品。尹当时付清了货款,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若发生纠纷到某仲裁委员会仲裁。但过了一年,尹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药厂致函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药店回信称:尹是该店的承包人,一切业务均由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时回来。该厂再次通知尹的单位,决定代为拖运。药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拖运,一切损失由该厂负责。药厂在此情况下,只能将尹某所购药品向本厂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该批药品有效期只有两年,若积压下去,可能失效。在此情况下,药厂经公证处许可,将该药品变卖,将变卖的价金扣除保管费予以提存。提存后一个月,尹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双方协议提取货物的时间是20天以后,但未规定多少时间必须提货。因此,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遂依据仲裁协议向某仲裁所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

分析1

宣告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立即通知另一当事人,如果另一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了充分的保证,则必须继续履行义务。因为中止合同之时暂时停止了履行合同,而不是使合同告中。因此,只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如银行保函),宣告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仍须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因此,泰国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暂时终止履行合同。

分析2

我国公司所购的货物是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任何一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都会导致该套设备的无法使用,也就是说,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因此,意大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除非前三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零配件,第四批货物是该套设备的关键设备且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不存在问题,我国公司才无权解除合同。

分析3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由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起时,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此案中,货物装运后,香港公司于11月4日和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因此,货物风险从该日转移给瑞士公司承担。

分析4

本案中B公司认为A公司延期交货一天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因此希望采取解除车同的救济。根据公约第25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

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本案B公司是延迟了一天,此种延迟当然也属于违约行为,给B公司造成损害,但没有达到致使实际上剥夺了买方依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严重程度,对于季节性的敏感货物,迟到一天可能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而对于复印机这种报告设备,迟到一天引起的损失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守约方订立合同时期望的经济利益。因此,本案A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没有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因此,买方采取的救济方式不是解除合同,而应是损害赔偿。

分析5

本案中的B公司提供的电子枪的质量存在较大的质量缺陷,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蒙受了损害,属于根本违反合同。虽然B公司做出补救,但是补救仍给A公司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迟。因此,A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而且由卖方来承担做出补救的费用。

分析6

根据公约第77条的规定,“声称另一方违法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措施,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本案中,买卖双方未对涨价问题达成协议,导致卖方不交货,实际上已构成卖方的违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应该宣布撤销合同,并从其他供应商那里进货,以减轻损失。但是买方虽然在7月7日询问过另一家,但实际上12月7日才补进,因此,买方所要求的差价损失不能予以赔偿,而只能得到合同规定的价格(即5万美元)和宣布合同无效时的时价(即7月7日前后的市场价)之间的差额。补进属于一种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补进制度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补救办法,并不妨碍其同时提出损害赔偿。

分析7

(1)A公司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信用证的运输单据条款的规定,卖方有选择用陆海联运提单或海运提单的权利,若提交海运提单则须表明“已装船”,若提交陆海联运提单则不必表明,本案中A公司提交的是一份陆海联运提单,故无需表明记装船“,即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

(2)C分行作为保兑行应该承担付款的责任。保兑行作为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倮证兑付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承诺,独立于开证行的承诺,受益人有权要求保克行直接付款,并不受制于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因此,C分行负有向A公司付款的义务。信用证一经保兑,C分行则取代开证行承担首先付款或承兑和付款的责任;C分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汇票单据一经倮兑行付款或承兑、付款,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拒付,保兑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遇有信用证修改,保兑行可将保兑责任扩展至修改书,也可拒绝对修改书加以承兑,在后一种情况下,承兑行应无延迟地通知开证行和受益人。

分析8

(1)大成公司在与华海公司签订买卖协议后,按时提交货物,并按要求提交单据并通知华海公司。华海公司收货后虽向大成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但双方就此间题达成新协议。因此,大成公司作为卖方,己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违约行为。

(2)依据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北方公司负有开具信用证,并按信用证所引条款规定在商检证书上背书签字后交大成公司的义务,但北方公司却拒绝在商检证书上签字。这是造成大成公司无法承兑信用证的主要原因,而北方公司所称商检证书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其本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北方公司应对信用证无法承兑负责。

(3)大成公司与华海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华海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晕委托关系。

(4)作为购货方和收货方的华海公司,应依法承担向大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析9

这是一个提存的典型案例。第三制药厂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的提存行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使合同终止的制度。第三制药厂依法提存后,其与尹某的合同已经终止,尹某不得再向第三制药厂主张债权,而只能向提存部门主张权利。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领受;(二)债务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只要存在上述理由之一,导致债务难以履行的,债务人就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提存。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长期没有提存制度。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4条明确承认提存是合同终止的原因之一,但未对提存部门、提存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经济合同法第19条第四款规定,定做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做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以后,用定做方的名义存入银行。由此,银行成为法定的提存部门。1995年6月司法部发布施行《提存公证规则》后,公证机关开始全面受理提存申请。合同法虽未对提存部门和一些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但合同法施行后,经济合同法已失效,所以债务人只能依《提存公证规则》向合同履行地的公证机关申请提存。

第二章合同法

1、要约的有效条件:

第一,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邀约所提条件订立合同的意向。

第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完整。

第三,邀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

第四,邀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有效。

2、严格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概念: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使要约失效的特定事由:(1)要约中规定的承诺时间已过(2)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3)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4)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已知道这种情况。

4、承诺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包括本人及其代理人(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到达要约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5)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

5、按英美法的规定,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2)合法性(3)对价需发生在诺言作出的同时或之后(4)价值性(5)对价必须来自受许诺人(6)既存义务及法定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6、合同的内容除了明示条款外还承认暗示条款的存在,暗示条款包括两种:

一是民商事管理;

二是法定暗示条款。法定暗示条款也可分为两类:(1)强制性暗示条款(2)任意性暗示条款。

7、违约是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8、违约的救济措施:(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解除合同(4)违约金与禁令

9、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在合同消灭的规定上的区别:

大陆法系各国对与合同消灭的规定基本相同,大体包括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英美法系中,有些法律规定可以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在某些情况下消灭,主要有合并、破产和擅自修改书面合同三种情况。

抵消(set-off)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提存(deposit)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概述 一、合同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在内容上设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在合同概念上,大陆法系强调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英美法系强调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承诺。 合同有以下三项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区别于单方行为。 2、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可以是做某事(积极行为),也可以是不做某 事(消极行为)。 3、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义务,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商事合同就是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缔结的合同,是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形式。 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法规范 在国际公约方面,目前还不存在一般性的、适用于各种商事领域的国际商事合同公约,只是在商事活动的个别领域(发展历史较长的领域如:货物买卖、运输、代理等)有了一些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国际惯例方面,已经有了一个一般性的规则,就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现在越来越受到重视。 有关合同方面的国际惯例,更重要的是一些具体领域的惯例,如由国际商会制定的有关货物买卖和结算支付方面的惯例,具有普遍影响,前者最著名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国内法规范 由于法系的不同,处理涉外商事关系的合同立法在不同国家表现出不同形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典化,有关合同的法律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仍然是合同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但也有一些有关合同的单行立法,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是示范法,供各州自愿采用),《合同法重述》(是学术性的判例汇编)。 我国原有三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98年制定了统一合同法,也适用于涉外商事合同关系。 三、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综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各国合同立法,有一些共通的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是指合同的内容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反之,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就是有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2、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善意订立合同,不能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公平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大致平衡。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一、填空题 1.德国1976年的()是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的单行法,而英国、美国的成文合同法分别为()、()。 2.()指被禁止本人治理自己财产的人,它是()法系国家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称谓。 3.根据合同变更的内容,可将合同变更分为()变更和()变更。 4.1996年12月,由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获得通过,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数据电文的示范性法律,分别()和()两大部分。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 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 A.书面形式 B.对价 C.签字蜡封 D.约因 2. 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某公司收到的商品目录 B.某公司向交易双方寄送的报价单 C.普通广告 D.悬赏广告 3.在订立合同时,如买方已知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的,则( ) 。 A.卖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B.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C.买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D.买卖双方对此都承担责任 4.在机器设备的买卖中,卖方所交的机器设备里有一个重要的零件与合同不符,使整个机器不能使用时( )。 A.买方可以要求退换货物 B.买方可以要求减价 C.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D.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5.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 C.混同 D.混合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国际商事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包括()。 A.要约 B.商谈 C.承诺 D.签字 2.关于合同权利转让表述正确的有()。 A.美国采取自由主义 B.法国采取通知主义 C.中国采取同意主义 D.日本采取自由主义 3.关于因国际商事合同违约而进行损害赔偿的叙述正确的是()。 A.德国法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B.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为恢复原状例外 C.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合同违约救济措施 D.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德、法两国法律规定基本一致 4.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是( )。 A.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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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 v.Manchester City Counci1 1979)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 Abraham Lincoln,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Schiff) 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l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 000美元,CBS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00-4:00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 000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Stilk v. Myrick) 1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

国际商法合同法

国际商法合同法 篇一:国际商法合同法、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集 合同法案例 1、案例分析一:关于要约邀请 出租车在街上揽客是要约邀请吗? 2、案例分析二:要约的修改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下订单:“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价格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电报回复为:“接受你方条件,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问题: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案例分析三:关于要约的撤销 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十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开始了工作。问题:A在这5天内是否能撤销要约? 4、案例分析四:要约得撤销 美国纽约市某公司A于10月22日来电向中国上海市某公司B下订单(发盘)出售一批木材。列明各项交易条件,

但未规定有效期限。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于22日上午11时向上海市的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A公司。此期间,因木板价格上涨,A公司于22日上午9时15分向纽约市电报局交发电报,电文如下:“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发盘撤销。”A公司的电报于22日上午11时20分送达B 公司。问,A公司是否成功地撤销了其要约,A、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5、案例分析五:逾期承诺 要约人A在要约中明确表示,3月31日为承诺其要约的最后期限。受要约人B的承诺于4月3日送达A。要约人A 仍然对该合同有兴趣,愿意“接受”B的逾期承诺,并且立即通知了B,A的通知于4月4日送达B。问题: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 7、案例分析:关于损害赔偿 7月2日,A要求旅游代理商B公司为其在伦敦预订20间8月1日的客房,价格为每间55英镑。7月15日,A得知B还没有预订到房间。A一直等到7月25日才委托别人再预订,但只能订到700英镑一间的房间。如果A在7月15日采取行动,可以订到600英镑一间的房间。问:A可以从B公司处得到多少英镑的赔偿。 8、案例分析:关于不可抗力

国际商事合同法习题

国际商事合同法 一、填空题 1.德国1976年的()是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的单行法,而英国、美国的成文合同法分别为()、()。 2.()指被禁止本人治理自己财产的人,它是()法系国家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称谓。 3.根据合同变更的内容,可将合同变更分为()变更和()变更。 4.1996年12月,由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获得通过,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数据电文的示范性法律,分别()和()两大部分。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 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 A.书面形式 B.对价 C.签字蜡封 D.约因 2. 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某公司收到的商品目录 B.某公司向交易双方寄送的报价单 C.普通广告 D.悬赏广告 3.在订立合同时,如买方已知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的,则( ) 。 A.卖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B.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C.买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D.买卖双方对此都承担责任 4.在机器设备的买卖中,卖方所交的机器设备里有一个重要的零件与合同不符,使整个机器不能使用时( )。 A.买方可以要求退换货物 B.买方可以要求减价 C.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D.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5.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 C.混同 D.混合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国际商事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包括()。 A.要约 B.商谈 C.承诺 D.签字 2.关于合同权利转让表述正确的有()。 A.美国采取自由主义 B.法国采取通知主义 C.中国采取同意主义 D.日本采取自由主义 3.关于因国际商事合同违约而进行损害赔偿的叙述正确的是()。 A.德国法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B.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为恢复原状例外 C.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合同违约救济措施 D.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德、法两国法律规定基本一致 4.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是( )。 A.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复习

第一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则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这里,我们所要讲的合同是指后者。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在大陆法国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 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这就把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将合同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内。法国民法典第1101 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这就把合同作为一种合意,即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只有这样,合同才能成立。 在英美法国家中,美国《合同法重述》对合同作出如下规定:“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的许诺,对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这种许诺乃是一项义务。”可见,英美法把当事人所表示的许诺作为合同的要素,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但是,并非一切许诺都可以成为合同,只有法律上认为有约束力的、在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许诺,才能成为合同。 英美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关于合同的概念,所持观点有所不同。大陆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意;英美法则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现行《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综上可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世界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存在着不少理论上的分歧,但实际上各国都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如果当事人双方达不成协议,合同就不能成立。 一项合同的有效成立,都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合同有效成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所达成的协议;第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第三,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第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第五,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第六,合意必须真实。 、要约与承诺 订立合同就是双方达成协议,使各方的意思表示取得一致。各国合同法都认为,意思表示一致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就同一标的交换各自的意思,从而达成一致的协议。在当事人协商过程中,一般要先有一方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然后他方予以附和。前者为要约(Offer) ,后者为承诺(Acceptance) 。从法律上讲,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而对方对该项要约表示承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 一) 要约 1.要约的定义和条件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

国际商法有关合同法练习题第四章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国际商法有关合同法练习题第四章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 1、在英美法系各国中,除(),都没有一套系统的、成文的合法。 A、印度 B、加拿大 C、美国以英国 2、英美法与大陆法在时效问题上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A、英美法仅规定了诉讼时效 B、英美法仅规定了取得时效 C、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实体法 D、英美法认为时效属于程序法 3、对违约金的性质,下列哪个表述是正确的()。 A、德国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B、英美法认为是损害赔偿性 C、德国认为是罚金 D、法国认为是罚金 4、英美普通法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 A、合意 B、法律行为 C、协议 D、许诺 5、无论是英美法国家还是大陆法国家都把()作为合司成立的素。 A、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B、合同的标的与内容必须合法 C、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D、合同必须具有约因或对价 一、单项选择题 1、A 2、D 3、B 4、D 5、C 6、A 7、D 8、B 6、下列哪个国家认为普通商业广告只要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允诺,也可视为要约()。 A、英国8法国 C、德国 D、日本 7、违反担保是指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或附随条款。那么违反担保的法律后果()。 A、与违反条件的法律后果相同 B、蒙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C、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A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8、抵销也是债消灭的根据,它要求()。 A、相抵销的债务的种类可以不相同 B、相抵销的债务必须是种类相同 C、相抵销的债务并非已届清偿期 D>相抵销的债务并非在等额范围内抵销 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可能因为()而无效。 A、标的物违法 B、当事人对合同性质认识错误 C、订约人无行为能力 D、预期违 约 E、领受迟延 2、按照英国的法例,必须采用签字蜡封形式订立的合同有()。 A、有对价的合同 B、没有对价的合同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 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 (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之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

国际商法合同法部分讲解

第六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引论 第二节合同的概念 英美法系 合同是法律为之提供救济的诺言。英美法受传统的对价制度的影响,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交易,是关于交易的协议;当诺言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称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才有了被强制执行的效力,此时诺言才成为合同。因此,赠与性协议不是合同。 大陆法系 合同的本质是合意,或称协议,即合同各方意思的一致。 现代商法的倾向 在商事领域,合同与协议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使合同成立,而不管其中的诺言有无对价。 我国合同法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节对价和原因 对价(consideration) 对价是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拘束力的,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的东西。 这意味着:①对价的作用在于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约束力;②对价与诺言互为交易对象:诺言人为了得到对价而许诺,受诺人为了得到诺言而提供对价;③所有作为诺言的交易对象的东西均可成为对价,可以是诺言,也可以是一种行为或不行为。 亦可称之为“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如果对价由诺言构成,称为“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 consideration);如果对价由行为构成,称为“已履行的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 对价的作用 在法律上,对价使诺言对诺言人产生拘束力,使诺言发生强制执行的效力(enforceable)。诺言人不兑现诺言,受诺人可以起诉,但无对价的诺言如果已经兑现,诺言人不得反悔。 充分的(sufficient)或完好的(good)对价构成包括: ①对价须发生于诺言的同时或之后; 对价先于诺言的,称为过去的对价(past consideration),过去的对价不能得到强制执行,因此英美法系不承认无因管理为债的发生原因。 ②对价须是诺言的诱因,对价是诺言的交易对象,诺言人为得到对价才作出承诺; ③诺言须是对价的诱因,对价必须是对价的提供者,为了得到诺言包含的利益而提供; ④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 ⑤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 ⑥空洞的诺言(illusory consideration)不能构成对价; 即一项诺言包含的条件使该诺言的履行,完全取决于诺言人的选择。如某案中,卖方对买方承担了再任何时候提供某品牌铁门的义务,但买方没有承担对应的在任何时候都购买该铁门的义务。 需求合同(requirements contract),买方可以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把供货量增大或减少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 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v . ManchesterCitPCounci11979 )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 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 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AbrahamLincoln , 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 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 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 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 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 Newmanv . Schiff)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I凌晨3 : 00-4:00 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 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000 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000美元,CBS把这 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 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 00-4 : 00 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000 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 StiIkv.MPrick)1 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 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原来签订的雇佣合同有义务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简而言之,凡属原 来合同已经存在的义务,不能作为一项新的允诺对价。 5、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Mountfordv . Scott ) 1971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教案)徐朝仁 1、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合同、国际商事合同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概念;着重掌握国际商事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及履行与违约的救济措施;熟悉国际商事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有效与承诺构成的必备条件;了解合同让与和消灭的有关国际商事合同法的规定。 2、教学重点:国际商事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及履行与违约的救济措施。 3、教学方法: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实施开放式、启发式教学法;运用即兴问答、实例和最新信息,充分调动学生对探讨国际商事合同现实问题的兴趣、积极性和创造性思维潜能。 4、教学课时安排:6课时。 5、教学主要内容,即教学讲义: 第一节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什么是合同?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 1、大陆法系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其本质是双方的一种合意,即合同双方的意思一致。《法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价值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 2、英美法系一般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一种“诺言”,即当诺言

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成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成为合同。《美国法律重述合同》规定:“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或者是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的义务的履行。”一些英美法国家的立法及学说正在力图将大陆法“协议”的概念运用于英美法中。《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指出:“修改本典范围内之合同的协议,既使缺少对价,仍可具有约束力。”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合同是二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即兴问答:你认为究竟什么是合同呢?请你给合同下一个定义,好吗? 3、我国的法律关于合同的定义是怎样规定的呢? 我国《民法通则》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什么是国际商事合同? 我们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界定为:国际商事合同是指商人之间交易,具有商事性质的国际合同。 其中“商人”、“商事性质”和“国际”都应从广义上加以理解。 1、“商人”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2、“商事性质”不限于买卖等狭义的商业活动,而是包括金融、投资、租赁等各种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总结 ——第四组 一、合同法案例 案例 1.国外一进口公司(下称买方)与我国一进出口公司(下称卖方)签订一笔1000公吨的食品出口合同,价格为FOB大连。买方指定船舶抵大连港时将合同货物装船。凌晨2点,货物装载完毕,2点30分左右,载货货舱出现火情,船长随即组织船员,启用二氧化碳系统灭火,但约20分钟后仍不见火情减弱,才发现该灭火系统已失灵,船长只好下令消防水系统灭火,才将火扑灭。 经商检部门鉴定,l000公吨食品中已有300公吨被烧毁,其余700公吨也因严重水湿和污染而丧失商用价值。卖方立即将情况通报买方。买方来电称,要求卖方负责将毁损货物卸船,并重新备齐货物装船,否则,拒付货款。承运人见货物已经全部损毁,要求卖方将毁损货物卸下并负担船损期损失。 请问:(1)买方可否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 (2)买方可否拒付货款? (3)承运人对损毁的货物是否负有责任? 答:(1)在本案例中,买方不能要求卖方负责替换货物。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划分或转移的问题。在FOB条件下,货物在越过船舷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已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到船上,风险已经转移,卖方对此后的任何风险均不负责任。而火灾发生在货物进入船舱之后,故与卖方无关。 (2)从买卖合同角度看,买方可否拒付货款取决于卖方是否有违约行为。《公约》规定: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在FOB条件下卖方是象征性交货,交单就等于交货,买方必须支付货款。 (3)本案例中,灭火系统失灵,属船舶在开航前不适航,这是由于承运人疏忽管理船舶所致,故承运人就丧失了申请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应该承担此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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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 (Gibson v .Man Chester City Cou ncil 1979) 1970 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 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Abraham Lin coin ,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 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

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 Schiff) 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I凌 晨3: 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 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 000美元,CBS把这一 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 00-4 : 00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 000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Stilk v. Myrick) 1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 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

国际商事合同法习题

国际商事合同法、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2. 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某公司收到的商品目录 B.某公司向交易双方寄送的报价单 C.普通广告 D.悬赏广告 3.在订立合同时,如买方已知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的,则( ) 。 A.卖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B.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C.买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D.买卖双方对此都承担责任 4.在机器设备的买卖中,卖方所交的机器设备里有一个重要的零件与合同不符,使整个机器不能使用时( )。 A.买方可以要求退换货物 B.买方可以要求减价 C.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D.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5.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 C.混同 D.混合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国际商事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包括()。 A.要约 B.商谈 C.承诺 D.签字 2.关于合同权利转让表述正确的有()。 A.美国采取自由主义 B.法国采取通知主义 C.中国采取同意主义 D.日本采取自由主义 3.关于因国际商事合同违约而进行损害赔偿的叙述正确的是()。 A.德国法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B.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为恢复原状例外 C.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合同违约救济措施 D.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德、法两国法律规定基本一致 4.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是( )。 A.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C.标的物必须合法 D.当事人必须有订约能力 E.形式必须合法 5.根据各 6.对不可抗力的理解正确的有( )。 A.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 B.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事件 C.它可以是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引起的 D.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有解除合同与延迟履行合同两种情况 七、案例题 1.2005年,中国某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预订一批原材料。中方电:“兹发价10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15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5/6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4月9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问某出口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答: 2.中国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 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系

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系 摘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诞生是国际统一合同法领域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来又一重要成果,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公约》的不足,作为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国际商事合同法律制度的统一与协调将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性质是不同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目前虽很难界定,但很明显的是它不是公约。目前它的作用更主要的是为各国合同立法提供可供参考借鉴的范本,而不是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得到直接的适用。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相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适用范围更广泛,适用方式更灵活,内容更完整,具体规定更科学,在很多方面进行了发展与创新,因而可以视为是国际社会关于商事合同立法的新发展。 关键词:商事合同通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下称“通则”)这两个国际文件的性质是不同的。因为公约明显可以称之为国际公约,而通则则很难将其归为国际法律文件传统分类的任何一种。自1988年生效以来,公约已经得到包括全部主要贸易国(但日本除外)在内的五十多个国家批准。然而一个公约的成功不仅在于它的批准和加入国的数量还包括公约生效后在一特定缔约国的适用。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国际贸易的双方是否确实同意公约适用于他们的交易合同中。实践表明公约在适应社会、技术和经济变化的过程中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如何在国际领域内统一适用是公约面临的最大问题。本文主要从这两个文件的性质特征和适用范围方面来回答以下两个问题:这两个文件是对立、并存抑或互补?商事合同通则是否对销售合同公约进行了发展与创新?其中两个文件的不同适用范围是本文关注的焦点。 一:二个文件的性质-对国际的立法的重述 销售合同公约与商事合同通则究竟是什么关系?尤其在销售合同公约已经取得相当的成功时,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何以要倡导编纂商事合同通则?并且,二者的并存,难道没有造成混乱与重复的危险吗?我认为,要明确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它们形成的历程入手。1980年销售合同公约的通过,是从1929年开始持续50年多年工作的终点。从一开始,所设想的就是具有拘束力的统一规则。原因是在当时,法律实证主义即将法等同于国家法的教条占支配的地位。其结果,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案例题目 案例1 临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周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固,因此赶忙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固,故我方临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赶忙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旧坚持临时中止履行合同。咨询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案例3 物资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物资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物资专卖,现在物资仍在运输途中。咨询题:物资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全然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物资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赶忙提货。5月2日,B公司接到中国银行珠海分行承付通知,B公司提出拒付,理由是香港公司延期交货,并于当天电告香港公司,宣告解除合同。香港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异议,从而产生纠纷。咨询题:什么叫全然违反合同,什么情形下能够采纳解除合同的救济。 案例5 买方解除合同。2003年1月,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先后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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