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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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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二00五年认定和到期换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的通

【标 签】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冀发改环资﹝2006﹞189号

【发文日期】2006-02-21

【实施时间】2006-02-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经济促进局),国税局、地税局:

按照《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法管理办法》得有关文件的规定要求,各市认定委员会对2005年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组织了认定,省发展改革委对符食规定的企业发放了《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现将已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名单于以公布(见附件1),同时,按照冀发改环资[2003]260号文件规定,经市认定委员会审核,省认定委虽会审定,对2005年底到期换发《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单于以公布(见附件2)。

取得《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审请,税务机关根据《阿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相关事项。

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材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2号)执行期到2005年12月31日止,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应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继续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正式下发后,向当地主管税费机关审请办理减免税于续。

省认定委员会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一经发现,省发展改革委收回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缴其骗取减免的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1.2005年通过河北省资源综营利用认定的企业名单(略)

2.2005年年到期更换《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企业名单(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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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 的通知 【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函﹝2006﹞430号 【发文日期】2006-11-28 【实施时间】2006-1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以下简称网上认证)是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省税收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和综合纳税服务平台功能的逐步拓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已由2003年推广之初的介质认证发展到目前的网上认证。网上认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互联网报送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将有效解决目前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认证时间较长、排队等候以及携票奔波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缓解办税服务厅发票认证的压力,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降低税收成本。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推广网上认证的意义,积极主动地做好这项工作。为做好下一步网上认证的推广,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天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冀国税发[2003]119号)的规定,网上认证软件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端软件。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增值税专用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5]412号)的要求,做好网上认证的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 三、从今年12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系统。原则上月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 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

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4.09 【实施日期】2014.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便于全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统一执行,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商场采取购货返积分形式销售商品的,应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

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在支付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三、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所得税处理问题 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的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因此,对依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应税财政性资金,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四、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不在该文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金融企业支付的不良贷款清收手续费税前扣除问题 对金融企业支付给外部单位或个人的不良贷款清收手续费,应按劳务支出依据发票在税前扣除;对金融企业支付给内部职工的清收手续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六、企业将取得的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将取得的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凡按照《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已计算利息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应的利息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七、企业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转借给集团内部成员企业使用,成员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给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6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发布时间:2016-06-02 字号:【大中小】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备案问题 根据全国征管规范以及纳税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在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首个申报期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履行备案手续。申请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 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及备案证明材料的问题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取得(不含自建)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

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标的物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 备案时,需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提供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作为证明材料。由于客 观原因,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纳税人须提供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凭该不动产在账簿上记录的账载日期作为证明材料。 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进行备案时,需提供租入该不动产的合同证明该不动产于2016年4月30日前租入。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计税方法。 三、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 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

煤炭铁精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为加强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经济秩序,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纳税遵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 第三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实行县(市、区)局长负责制。 第二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从事煤炭经营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一并提供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其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五条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业务的纳税人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对其报送资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和实地查验。通过与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等相关人员约谈和实地查验,了解其资金状况、财务核算、购销渠道和经营场地等情况,确认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的真实性,形成书面报告,并由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约谈和查验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参加。 第七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实地查验和税务约谈情况进行复审,并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新认定的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一般纳税人名单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三章财务核算 第九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十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销货物、支付运输费用,发票流向和资金流向应当一致。企业购销货物款项、运输费用、租赁费用等应通过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拆借资金流入、流出也应通过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户。企业每月应将加盖开户银行印章的银行对账单留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1第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的公告 为了完整采集纳税人的财务信息,保证纳税人财务信息与税务机关采集的财务信息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结合纳税人财务核算的实际,我局对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进行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送的范围和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不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报送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格式的财务报表,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按《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格式的财务报表,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格式的财务报表,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已编制了现金流量表的报送,未编制的可以不报送)。 (四)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报送按《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的适用各自格式的财务报表,报表种类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报送的时限 纳税人申报期限内报送的财务报表采取按月份、季度和年度进行报送,具体报送时限如下: (一)中期财务报表 1.有增值税税种的纳税人,按照增值税税种登记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月或季度进行报送,在月份或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与增值税的申报期限相同。 2.没有增值税税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月或季度进行报送,在月份或季度终了15日内报送,与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期限相同。 (二)年度财务报表 纳税人的年度财务报表的报送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期限相同,即年度终了5个月内报送。 (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纳税人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按年度报送,报送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期限相同,即年度终了5个月内报送,中期不再报送。 三、下列纳税人可不报送财务报表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二)办理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 (三)不发生纳税义务的委托代征单位; (四)生产经营规模小、无建账能力,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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