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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考研-周叶中《宪法学》考研笔记【更新版】

2018昆工法学考研《宪法》笔记

周叶中版

绪论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1)宪法,亦即各种形式的宪法规范;

(2)宪法现象,所谓宪法现象是指由宪法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

(3)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发展规律。

二、宪法学的研究范围

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而宪法学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1.宪法的基本理论。

2.宪法的基本规范。宪法基本规范是指一国通过立宪活动,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基本

原则和基本方式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下来的主要的行为规范。

3.宪法的实施。宪法的实施是宪法制度与宪法运行的总称。

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宪法释义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P32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①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②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以上或3/4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①历史上,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其所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②内容上,其基本内容分为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①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资产阶级宪法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②社会主义宪法是无产阶级民主事实的法律化。

③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

三、宪法的定义(内容上的本质属性: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形式上的本质属性: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第二节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本质:一国统治阶级在建立民主制国家过程中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1)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阶级力量对比居于首要地位。

①统治阶级力量比被统治阶级力量强大,有权制定宪法。

②宪法随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2)各种政治力量对比中,存在同一阶级内部不同阶层、派别、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3)宪法集中全面地表现了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

第三节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一)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标准):

成文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E.g.美国宪法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E.g.英国宪法

(二)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

刚性宪法: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E.g.美国宪法特点是稳定性、可维护宪法尊严;缺乏适应性——成文法

柔性宪法: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英国宪法特点是弹性大、适应性强;缺乏稳定性——不成文法

(三)制宪主体:

钦定宪法:以君主名义制定。

民定宪法:由国民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公民直接投票制定或通过。

协定宪法:君主与人民双方进行协商制定。

二、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者的宪法分类

国家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资本主义类型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第二章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比较发达的商品经济;

(2)政治条件:比较发达的民主政治;

(3)思想文化条件:民主的、大众的和科学的文化。

二、宪法的发展趋势

1.国家权力日渐扩张,国家权力配置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改变。(国家权力日渐扩张:对经济文化方面规定越来越多;国家权力配置格局:国家权力日益集中、行政权力不断扩大)2.越来越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

3.宪法保障加强,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已成为一种潮流。

4.国际化趋势进一步扩大。

5.宪法在形式上的发展趋势(1)渊源多样化(2)修改频繁。

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及局限性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仅有的一部反映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性文件,是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的具体体现。

意义: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主权在民、人人平等、三权分立等资产阶级民主原则,树立了民主观念,具有反封建的重大进步作用。

局限:没有明确提出反帝反封建的纲领和任务,具有明显的对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的妥协性,因而也就不可能使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真正的民主自由权利,因此只存在了一年多时间就被袁世凯反动派所撕毁。

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

88修正案

(1)允许私营经济合法存在,性质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93修正案

(1)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增加了“坚持改革开放”

将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确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国营经济——国有经济;国营企业——国有企业

(2)否定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3)取消了“农村人民公社”,确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

(4)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

99修正案

(1)将邓小平理论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写入宪法

(2)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3)确认“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确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删除“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6)将“反革命活动”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04修正案

(1)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2)爱国统一战线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6)“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8)“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

(9)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10)“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四次宪法修正案内容快速记忆:

88:私营经济;土地转让。

93:初级阶段、中国特色,改革开放;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国营改为国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计划改为市场经济;集体依法,不再全体通过决定;县三改五。

99:长期处于初级阶段,小平理论;法治国家;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并存;统分结合;个私重要;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04:三个代表;政治文明;劳动者建设者;土地征收征用并补偿;鼓励支持非公经济;保护私有财产权继承权,征收征用并补偿;社保制度;人权;特区人大代表;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主席国事活动;乡三改五全统一(任期);增国歌

二、我国宪法发展趋势

(1)国家权力配置日趋平衡、科学,立法权和行政权受到限制和制约,司法权扩大与加强;(2)公民基本权利重大发展;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加强;

(4)宪法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

第三章宪法的制定

第一节宪法制定权

一、概念

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

二、性质与基本特征

性质:最高决定权的表现

特征:①正当性②阶级性与公共性的统一③统一性(其存在形态具有完整性和统一性,不可分割和转让)④自律性

三、界限

(1)受制宪目的制约;

(2)受法的理念制约;

(3)受自然法制约;

(4)受国际法制约。

第二节宪法制定机关

一、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关

(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机关;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宪法起草机关则并无权批准宪法。

(4)制宪机关一般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宪法起草机关则一般通过任命的方式产生,注重来源的广泛性。

二、制宪机关与制宪权主体

制宪权主体是指在根本上享有制宪权的人或组织。制宪权主体是制宪权得以运行的首要因素。近代以来,在主权在民思想的指导下,人们一般都认为国民才能享有制宪权。国民作为制宪权主体,表明了制宪权的来源与权力的享有主体。制宪机关是指依据民意行使制宪权,从而具体负责宪法制定的机关。它是制宪权的具体化,它不同于一般的国会和民意机关,可以不受旧宪法的约束,因而具有政治性。

第三节宪法制定程序

一、设立制宪机关;

<我国>全国人大

二、提出宪法草案;

<我国>主席团、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两高、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代表团、30名代表联名——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为人大常委)

三、讨论宪法草案;

<我国>①对国家机关提案,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交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大会表决;

②对代表团或代表联名提案,由主席团交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直接由主席团决定。

四、通过宪法草案;

<我国>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五、公布宪法。

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概念

宪法的基本原则:指人们制定、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是贯穿立宪、行宪的基本精神。

二、特征

普遍性、特殊性、最高性、抽象性、稳定性

三、作用

宏观指导、整合协调、补充

四、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

第二节人民主权原则

一、历史发展

(一)概念: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二)资产阶级“人民主权”学说的阶级局限性和历史意义

(1)局限性:①在“人民”的范围问题上,实际上只是资产阶级。

②人民主权的论证是唯心主义的。

③人民主权,仅仅涉及政治权力方面,而没有涉及更为重要的社会经济领域。

(2)历史意义: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该经人民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②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

(2)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代议制、全民公决);

(3)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

1、资:规定人民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的首要原则。私有制构成人民主权的障碍。

2、社: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发展,实质上就是主权在民。

第三节基本人权原则

一、历史发展

概念:人权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生存发展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既明确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又以公民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2)并不明文规定基本人权原则,只规定公民基本权利;

(3)原则上确认基本人权,但对公民基本权利规定较少。

1、资:称"天赋人权",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财产、追求幸福的权利,以财产权为核心,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

2、社:称"公民基本权利",是对基本人权的确定。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

第四节权力制约原则

一、历史发展

概念:国家权力部分之间的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之间的制约。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资:表现为分权原则

2、社:表现为监督原则,全国人大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

第五节法治原则

一、历史发展

概念: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

二、在各国宪法中体现

1、资: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特权,是资本特权的法治。

2、社:宪法至上性,立法权属于人民代表机关;以消灭特权为目的的法治。

第五章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第一节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

一、概念

1.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

宪法渊源是宪法的来源,或宪法产生的原因和途径,而宪法形式则是宪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宪法渊源并非宪法,它仅仅是可能影响宪法产生和变动的因素,而宪法形式则是已经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或惯例的表现形式。(参见周旺生)

宪法渊源:指能够影响宪法产生和变动的要素。

宪法形式: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或惯例所具有的外在表现形式。

二、宪法渊源

1.制宪和修宪活动

2.国家机关的决策、决定或阐释

3.违宪审查机关的判决和宪法解释

4.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

5.政治惯例

6.道德规范、正义观念、宗教规则

7.政治学说与宪法学说

8.国际法和外国宪法

三、宪法形式

1.成文宪法典

2.宪法性法律

3.宪法惯例

4.宪法判例

5.宪法解释

6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第二节成文宪法的结构

一、概述

内容结构:各种性质不同的宪法规范的排列次序

宪法结构{

形式结构:成文宪法的体例

二、宪法的序言

(一)分类

(1)目的性序言

(2)原则性序言

(3)纲领性序言,如中国

(4)综合性序言

(二)功能

(1)宪法序言是国家的宣言书,它不仅宣告一国民主政治的建立,而且宣布该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和精神。

(2)宪法序言是国家的总纲领,它明确规定一国在一定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从而有利于组织动员全国人民朝着共同的目标前进。

(3)宪法序言规定一国的基本原则,对具体宪法规范、普通法律原则和规范的制定及其实施具有指导作用。

(三)法律效力

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从其规定的内容及其地位和作用来看,大部分宪法序言与总则或总纲的内容有重合或交叉之处,因此应该具有法律效力。

三、宪法的正文

1.总则

2.分则

3.附则(我国没有规定)

第六章宪法规范

第一节宪法规范概述

一、宪法规范概念

概念: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

(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5)宪法规范制裁性。

(6)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7)宪法规范的历史性与概括性。

第二节宪法规范的要素、种类与宪法规则的逻辑结构

一、宪法规范的要素:宪法规则、原则和政策

二、宪法规范的种类

(1)确认性规范

(2)禁止性规范

(3)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4)程序性规范

第三节宪法规范效力与宪法规范变动

一、宪法规范效力:是宪法规范对相关社会关系所产生的拘束作用。

二、宪法规范变动:

正常变动: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基于规范体系的变化而出现的变动

非正常变动:宪法破坏、宪法废除、宪法侵害、宪法停止

第七章宪法关系

第一节宪法关系概述

一、概念

宪法关系:按照一定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

二、性质和特点

(1)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

(2)最基本法律关系

(3)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

(4)静态、互动

(5)事实关系、价值关系

第二节宪法关系的主体

一、公民

▲简述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

(1)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

(2)宪法关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人以公民的身份参加到政治生活中去。而以公民身份参与到宪法关系中的人必然具有如下特征:①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②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③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实践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3)正是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的变革,使公民的行为成为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使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二、国家

三、其他主体:国家机关、民族、政党、利益集团

▲试从公民与国家两方面,论述宪法关系主体实施宪法行为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

公民:(1)公民的权利行为是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

(2)从个别的具体事项来看,公民权利行为是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3)公民权利行为是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主体之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公民的权利和权利行为在内容和形式上得到逐步扩展,从而推动着宪法关系内容与形式的不断更新。

国家:(1)国家利用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行为维护宪法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而为宪法关系的稳定、发展服务;

(2)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国家行使权力可以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发展、变更和消灭,这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政治动力之一;

(3)国家权力负有制约公民权利和控制权利——权力秩序的历史使命,有赖于国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定程序做出的权力行为。

第三节宪法关系的内容

一、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1)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社会政治关系的变革是宪法和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而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则是权利与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配。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决定了宪法的产生,权利——权力关系的变革则决定了宪法的基本性质。

(2)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确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对既定社会政治秩序的确认以及根据客观情况变化所做出的调整,且以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和组合形式加以实现。正是通过对权利、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宪法关系才确立起自己的秩序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所以说,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得以外化的基本形式。

(3)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在宪法关系中,权利——权力关系不仅是建立宪政秩序和法律联系的方式,也是确定各主体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的唯一途径。一方面,宪法赋予公民多大的权利和怎样的权利,授予国家机关多大的权力和怎样的权

力,以及规定其如何行使;另一方面,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也在宪法关系的动态运作中得以体现,根据社会发展对权利和权力做出的调整,推动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与相互关系向新的形态发展。

(4)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政社会和宪法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这对基本矛盾相互作用的形式表现在:公民的权利要求和国家的权力要求得到对方主体承认,而权利要求与权力要求的相互对立和抵触则要求适用有关宪法规范对冲突进行仲裁和协调,从而恢复宪法关系的稳定。这样通过对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调整,从而维持着宪政秩序的动态平衡发展。

(5)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从微观上看,权利与权力在具体宪法事项中的运动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从宏观上分析,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是宪法关系发展的基本动力。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运转是宪法和宪法关系得以产生的重要条件,而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则必然促使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人民主权的回归。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的主权者地位决定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方式

(1)从国家权力的来源看。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其产生途径往往是人民通过宪法明确授予,所以宪法和法律在确认公民广泛政治社会权利的同时,也构建了完备的权力授予机制,规定了普选制度。此外,公民直接参与创制、复决和罢免活动,也从根本上体现了权利产生权力的形式。

(2)从国家权力的行使看。宪法主要通过法律制约、政治制约、社会制约等方式来监督保障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制约。这就使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去。

(3)从国家权力的行使后果看。宪法关系确定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行使后果的控制机制,这在制度上体现为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政治责任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在形式上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而且促使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试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1)实证法角度,宪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是先有国家权力,然后才有宪法,然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受法制保障的公民权利;

(2)自然法角度,宪法是权利的产物,而不是相反,即是先有权利,然后才有宪法;而国家权力只能由宪法设定和授予,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得行使宪法所没有明确授予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说,是先有公民权利,然后才有国家权力;

(3)宪政角度,国家权力有限,它只能在宪法明确规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遵循“法不许可即禁止”的逻辑,并只能为着人民同意之目的而存在;否则,就构成对法制的侵犯,并最终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基本界限,是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因素,国家权力必须受制于公民权利;

(4)人权角度,权利必须受到保障;人权只受成文法的明确限制,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逻辑,一切“法律明文所设置的界限”以外的限制,都意味着对人权的侵犯;国家权力是为保障人权而存在的,是公民充分享受和实现人权的基本的必要的条件;离开国家权力的有效保障,公民权利便只有回归到“自然状态”中去,回归到祈祷上帝保佑或私立救济的状态之中去;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得以保障和实现的条件和手段。

三、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第四节宪法关系的客体

一、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

(1)宪法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是宪法关系主体相互间及其与宪法规范产生联系的唯一领域(2)宪法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力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

(3)宪法和宪法关系规范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

二、宪法权利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作用

(1)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

(2)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

(3)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两方主体(公民和国家)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4)推动宪法关系发展的根本政治动力

三、宪法权利行为对宪法关系产生的积极作用

(1)维护

(2)引起

(3)制约

四、违宪行为

第八章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第一节宪法的价值

一、宪法价值概说

二、宪法的基本价值

(一)人民主权

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实践作用

(1)宪法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赋予人民以最高法律地位

(2)宪法将人民主权外化和个体化为公民权利

(3)宪法构建起宪政制度、民主机制及其运行模式,为人民参与政治提供制度化途径(4)宪法从一种类型想另一种类型、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推动

(二)宪政秩序

(三)社会发展

(四)社会正义

三、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1)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这种区别体现在,宪法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将严格保护人权作为立宪社会的基础和立宪社会所公认的宪法基本精神。虽然一部宪法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如果失去了对人权与民主的价值追求,也就丧失了宪法的核心原则,从而也就不能称其为宪法。

(2)宪法其他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宪法的诸多价值在宪法的体现和保护上分属不同层次,而人权、民主则是这一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表现在:宪法所促进的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和社会正义等价值,无不以人权和民主作为自己的核心内容和根本指引。如果宪法不能保护公民的人权与国家的民主,那么它所建立的政治秩序只能是以暴力为基础的专制统治秩序,社会发展就失去了根本动力和实际意义,人民主权和社会正义也必然成为空谈。只有在确保人权和民主实现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促进其他价值的实现。(3)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从宪政社会的实践看,宪法建立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一定的宪政秩序,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这种制度和秩序下,通过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丰富人权和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实现人自身的解

放。因而宪法归根结底是人们争取自己的权利、实现自身价值的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是为人权、民主这一核心价值,以及人们自身价值的实现服务的。(4)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宪法规定并不断丰富着人权的内涵;另一方面,宪法对人权进行着严格的保护。这表现在宪法为人权的实现规定了各项政治、法律条件,当人权与其他宪法价值的实现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首先保护公民的人权。

(5)宪法对民主的保护和促进主要体现在:宪法在保护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公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民主的核心和基础;宪法确定公民参与政治的途径和程序,如确立代议制度、选举制度等,使公民的参政权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此外,宪法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产生和运作的基本规则,以保证国家权力的行使遵循民主和法治原则,并最终向全体公民负责,等等。

第二节宪法的作用

一、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宪法规范通过调整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从而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二)特点:本质——统治阶级根本意志的现实化

对象——宪法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作用——积极或消极

发挥——依赖一定社会条件

二、规范作用

(一)主要方式

1、指引

2、评价

3、预测

4、教育

5、强制

(二)宪法作用于公民与国家的区别

(1)宪法采用不完全列举的方式为公民设定各项自由与权利,而且这些自由、权利的设定对于公民来说,都是一种原则性的、有选择性的指引;同时,在权利列举之外,只要宪法未加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就视为公民的自由。相比较而言,宪法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则是具体的、确定的指引,主要表现为限制权力行使的范围,即宪法和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国家权力可以涉及的领域,国家不能超越这一限制而行使权力,也不能因宪法对某一领域未作规范而擅自行使权力。

(2)宪法设定公民权利,是以“可以这样做”的行为模式来确定的。公民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可以决定是否行使某项权利,有权选择为或者不为这样的行为。而宪法对于国家权力的确定,则同时也是一种国家职责的设定。这样,国家对于宪法授予的权力,没有自由裁量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而只能按照宪法的规定加以行使。因而在宪政社会中,国家及其职能机关所享有、掌握和行使的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作为的义务,不能随意放弃。

(3)宪法不仅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而且规范国家权力行使的程序。也就是说,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途径必须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不符合程序的权力行为在宪法上一般被视为违法行为而没有法律效力。而公民权利在不侵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的情况下,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实现的方式。

(4)在评价作用方面,宪法对公民权利行为的评价,重在评价其行为本身,对其行为动机、目的、后果的评价则是次要的。而对国家权力行为的评价,则既重视其行为本身,也重视其行为的动机与后果。当然,前者主要是对权力行为是否越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纯粹法

律上的评价,后者则主要是一种政治评价。也就是说,即使权力行为是依法做出,但如果没有积极的政治后果,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对行为主体做出政治制裁。

三、社会作用

1、对政治关系

(1)是构成一国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及其构成要素的根本依据。

(2)是确认保障一国民主制度的根本依据。

(3)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政治关系必须以国家法制为基础运作发展。

2、对经济关系

(1)宪法根据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确定一定社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从而决定一国经济关系的基本性质;

(2)宪法以一定方式确认或确定适合于经济发展的经济体制;

(3)宪法规定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措施;

3、对社会文化关系

(1)确认或直接规定所在社会的意识形态即与其相适应的各种制度,将其确立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

(2)确认保护一定的社会道德,要求人们遵循社会公德

(3)规定教育、宗教等思想意识方面的制度,影响社会意识

(4)宪法本身有价值系统和价值标准,并在各项宪政制度中体现出来

第九章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

第一节宪法观念

一、宪法观念的概念和种类

(一)概念: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二)特点(1)相对独立性(2)普遍性和民族性的统一

(三)种类

(1)时间,古代、近代、现代

(2)主体,个体、阶层、社会

(3)内容,整体、具体

(4)认识程度,大众、深层

(5)历史类型,社会主义、资本主义

二、历史发展

三、宪法观念的作用

(1)宪法观念对宪法创制的作用。

(2)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的作用。

(3)宪法观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

四、树立和增强公民宪法观念的途径

(1)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

(2)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或变更;

(3)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使宪法观念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理念;

(4)充分实施宪法,使其真正发挥根本法的作用。

第二节宪法文化

一、宪法文化的概念和类型

(一)概念:是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宪法结构的认知总和。

(二)特征:(1)基础:权利——权力结构

(2)出发点:权利

(3)核心内容:宪政

(4)特性:民族性、普遍性

(三)类型

(1)依表现形式,成文、不成文

(2)依社会发展情况,内源发展型、派生发展型、超越发展型

(3)依历史阶段,近代、现代

二、宪法文化的结构

(1)宪法文化的认知,解决的是事实判断问题,是主体对宪法文化是什么的回答。

①宪法文化的认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理性认识。

②宪法文化的感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经验型认识。

(2)宪法文化的评价,是指人们对各种宪法现象进行价值判断、选择和排序。它要解决的是宪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3)宪法文化的情感,是指与宪法现象相关联的情绪体验,是在认识宪法和实施宪法中形成的普遍心理。

三、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主要途径

1. 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传播和普及宪政的基本理念。

(1)宪法至上是宪政最重要的追求和标志,它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

(2)政府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根源于法律,而且要依法行使。

(3)要保障宪法的充分实施,就必须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

(4)人权是宪政的目的。

2. 培养全民族的宪政精神,加强宪政制度建设。

(1)要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

(2)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应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进行及时修改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变更。

第十章宪法与宪政

第一节宪政概述

一、宪政的概念

宪政: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宪政的基本内涵

(一)宪政与民主政治

(二)宪政与法治

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有效地运行。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

治理国家。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就失去了基本的依托,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权力也就不会服从于法律。因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三)宪政与人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每一个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由于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如果说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那么宪政就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

三、宪政的特征

(1)基本途径——宪法的实施

(2)基本精神——建立有限政府

(3)集中表现——树立宪法最高权威

第二节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联系

(1)逻辑上:宪政以宪法为起点,没有宪法便谈不上宪政,而离开了宪政,宪法则成了一纸空文;

(2)内容上: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宪政的产生、存在、发展和变化必须服从于使纸上的宪法成为现实宪法的目的;

(3)价值取向上:宪法和宪政都是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表现,都以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为价值取向。

因此:可以说,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宪法指导宪政实践,宪政实践完善宪法。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是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二、区别

(1)外在状态:宪法通常是指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是静态的文书形式;宪政是指立宪政治的实际运行,是动态的立宪政治。

(2)内容范围:宪法是规定国家组织活动的政治规范,但一国在具体政治实践中所遵循的规范,并不限于宪法的规定。诸如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由于是在政治实践中产生的,是动态政治的产物,因而都属于宪政的范围。

(3)价值取向:有宪法并不意味着有民主,但宪政则必须贯彻民主精神。如果不以人民主权为主导,从而将宪法和宪法性法律全面真实地贯彻于具体的政治实践,那么,这样的政治状况绝不是民主宪政。因此,虽然宪法与宪政在根本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可能相一致,但也有可能相抵触。

第三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一、指导思想

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二、宪政建设条件

(1)经济条件: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

(2)政治条件: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3)思想文化条件:剔除传统法文化糟粕,吸收外来法文化精华

(4)自身条件:制定科学完备的宪法,健全法律体系

第二编宪法的基本制度

第十一章国家性质

第一节国家性质概说

一、概念

国家性质: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反映一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反映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二、决定性因素

(1)政治: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

(2)经济:社会经济基础

(3)文化:社会文化制度

(4)历史:特定历史条件

三、各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第二节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

一、概念

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一)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发展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1)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2)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3)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成

(1)领导力量:工人阶级

(2)基础:工农联盟

(3)组成部分:知识分子

(四)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与专政的结合

三、爱国统一战线

(一)概念

爱国统一战线: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在进行革命建设中,为了获得更广泛的同盟军以壮大自己的力量,同其他革命阶级及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们所结成的政治力量。

(二)构成

(1)主体: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为主体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所组成的以社会主义为政治基础的联盟。(2)重要组成部分: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政治基础的联盟。(三)任务: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服务,为保卫世界和平服务。

(四)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第三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

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宪法对经济制度基础的保障条款,即体现在对“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保障上。

(1)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也表现为国家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拥有生产资料,任何个人或者一部分人都不能充当所有者和拥有所有权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优势地位,它决定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性质和发展水平,控制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本物质力量。搞好国有经济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现行《宪法》第7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由于土地等自然资源是国有经济赖以发展的物质基础,《宪法》第9条又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宪法》第10条也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2)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我国城乡集体经济在改革开放以后得到了巨大发展,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为此,《宪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为适应新形势下对集体经济有效保障的需要,宪法修正案第15条又进一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另外,《宪法》第9条还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但这并不等于说,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只能通过纯粹的全民所有制和纯粹的集体所有制来实现。我国现行《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表明,在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我国宪法并不反对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如股份制、混合所有制等等。只有采取多种形式实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才能得到夯实。

第四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1)文化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3)国家发展科学事业。

(4)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体育事业。

(5)国家发展文学艺术及其他文化事业。

(6)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二章国家形式(上)

第一节政权组织形式概述

一、国家形式概述

(一)国家形式:一国统治阶级实现国家权力的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二)国家形式VS国家性质

(1)国家性质在一般情况下决定国家形式。

①任何统治阶级必然选择最适合实现国家性质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②国家性质发生变化时,国家形式也随之变化。

(2)国家形式反映并制约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反映国家性质,并对它所从属的、反映的特定性质的国家产生反作用。

二、政体VS政权组织形式

(1)侧重点不同:政体着重于体制,政权组织形式着重于机关。

(2)政体是对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和概括,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

(3)政体是宏观上的国家政权构架,对政体类别的界定必须以最基本的区别点为标准,政权组织形式则是宏观政权构架的微观体现,对政权组织形式类别的界定,并不一定以基本区别点为依据。

三、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一)资本主义

(1)君主政体——二元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立宪制

二元君主立宪制:虽然君主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的力量非常小,君主仍然掌握着巨大的权力。

议会君主立宪制: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和议会的严格限制,以至于君主行使的只是一些形式上或礼仪性的职权。

(2)共和政体——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半总统半议会制

总统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统由选民选举产生,不对议会负责,议会不得通过不信任案迫使总统辞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议会共和制:议员由选民产生,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政府辞职,政府也可解散议会。

委员会制: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委员会,其成员由众议院产生,总统由委员会成员轮流担任,众议会和委员会都无权解散对方。

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为国家元首,拥有任免总理、主持内阁会议等权力;总理是政府首脑,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迫使总理和内阁辞职。

(二)社会主义

共和政体——人民代表制

人民代表制:选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统计人民代表机关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代表机关在整个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不可能与其他国家机关存在分权与制衡关系。

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概念

(1)逻辑起点——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前提——选民民主选举代表

(3)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

(4)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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