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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注时限

输注时限
输注时限

各类血液成分都有储存条件要求,如全血及红细胞类在4±2℃内储存,血浆类及冷沉淀在<-20℃储存,血小板类在22±2℃内储存。血液一旦不在储存条件要求范围内,就有可能发生细菌繁殖或丧失功能的危险,受血者输注后则会发生不同程度的输血反应或输注无效。因为受血者输血时一般是在室温的条件下输注,所以对输血的时间应进行限制。

各类血液制品输注的时间限制如下:

1.全血和红细胞类常在离开专用储血冰箱后30分钟内输注,一个单位的全血或红细胞类血液(200ml制备)2小时以内输注结束,倘若受血者条件允许情况下可40-60分钟内完成输注;

2.机采血小板或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的输注以病人能够耐受的最快速度输注;

3.新鲜冰冻血浆或普通冰冻血浆融化后应在30分钟内输注,如果是成年受血者100~200ml一般应在30分钟以内输完;

4.冷沉淀融化后应在30分钟内输注,输血时以病人能够耐受的最快速度输注。

[摘要]成分输血就是把全血中的各种有效成分分离出来,分别制成高浓度的制品,然后根据不同患者的需要,输给相应制品。有针对性强,制品浓度高,疗效好,不良反应少,可使一人献血,多人受益等优点。这是输血技术发展的趋势,也是输血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已被临床广泛应用。但在输注过程中,临床护士应掌握各种成分血的特点,保证输血的安全和有效。

[关键词]成分输血护理安全

1.临床上常用成分血种类

1.1 悬浮红细胞(红细胞悬液)

这是一种从全血中尽量移除血浆和抗凝保存液后的高浓缩红细胞,然后加入红细胞添加剂制备成的,红细胞压积可高达0.90.保存期随添加剂成分不同而异,一般为21-35天。悬浮红细胞制剂浓度高,能提高携氧能力,输注量少,可避免循环超负荷,最适用于血容量正常的贫血病人,老年、幼儿及手术后需要输血的病人。

1.2 洗涤红细胞

洗涤红细胞是用生理盐水反复洗涤除去全血中80%以上的白细胞和99%以上的血浆,保留了至少70%的红细胞,在洗涤过程中同时去除了钾、氨、乳酸、抗凝剂和微小凝块等,血小板也随血浆被去除。主要适用于有输血过敏史、血身免疫性盆血及IgA缺乏等;对已产生白细胞抗体的病人,而又需要输血时,可输洗涤红细胞,以降低同种免疫反应的发生率。

1.3 浓缩血小板[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手工分离血小板,采集新鲜全血后立即分离制备而成,外观淡黄色无明显可见的红细胞,如同混浊的血浆,每200ml全血制备的血小板为一单位,含量2.4×1010个血小板,容量25~30ml.机器单采血小板是用血细胞分离机从单一献血者采集血小板,纯度高,外观

半透明,橙黄色,所含血小板数≥2.5 ×1011个血小板,供1个病人1次输用。目前主要用机器单采血小板。适用于各种原因引起血小板减少的病人。

1.4 血浆

新鲜冰冻血浆是血液采集后6-8小时内分离出来,在-20度以下快速冰冻而成,含有全部的凝血因子,保存期为1年;普通冰冻血浆是血液采集8小时以后分离出来,在-20度以下快速冰冻而成,保存期为5年,和新鲜冰冻血浆区别是V因子和VIII因子很少或缺乏。适用于抗休克、止血、解毒、免疫功能低下和肝病引起的多种凝血因子缺乏等。

1.5 冷沉淀

冷沉淀是新鲜冰冻血浆在4℃条件下融化后分离制备出不溶解的白色沉淀物。主要成分为Ⅷ因子、第XIII因子、纤维蛋白原和血管性血友因子等,在-30℃以下冰箱内贮存有效期1年。主要用于儿童血友病甲、血管性血友病、先天性或获得性纤维蛋白原缺乏症的患者。

2.护理

2.1 心理护理

输成分血和输全血一样,也有发生输血传染病的危险,病人担心害怕在所难免。护士应根据病人的病情和输血风险二者关系,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好输血前病人各种传染性指标检测工作,让病人放心。

2.2 严格的查对

在抽血做交叉配血及输注过程中,认真严格地查对病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诊断、床号、住院号、血型及输注成分的种类,确保输血安全。

2.3 输注过程中的护理

2.3.1 红细胞输注及护理

(1)输注前需将血袋反复颠倒数次,使红细胞与添加剂充分混匀。必要时在输注过程中也要不时轻轻摇动血袋使红细胞悬起,以避免出现越输越慢的现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洗涤红细胞是开放性制备的,故应尽快输注。因故未能及时输注只能在4℃条件下保存24小时。

(3)用输血器输注,不应与其它药物混合输用。

2.3.2 血小板输注的护理

(1)输注前要轻轻摇动血袋使血小板悬起,切忌粗鲁摇动,以防血小板损伤。

(2)摇匀时出现云雾状为合格,无云雾状为不合格,疗效差。如有细小的凝块可用手指隔袋轻轻捏散。

(3)血小板功能随保存时间的延长而降低,从血库取来的血小板应尽快输用。

(4)用输血器以病人可以耐受的最快速度输入,以便迅速达到一个止血水平。

(5)若因故(如病人正在高热)未能及时输用,则应在常温下放置,每隔10分钟左右轻轻摇动血袋,防止血小板聚集,不能放在4℃冰箱暂存。

(6)要求ABO同型输注,Rh阴性患者需要输注Rh阴性血小板。

2.3.3 血浆输注的护理

(1)输注前肉眼观察应为淡黄色的半透明液体,如发现颜色异常或有凝块不能输用。

(2)融化后的新鲜冰冻血浆应尽快用输血器输入,以避免血浆蛋白变性和不稳定的凝血因子丧失活性。

(3)因故融化后未能及时输用,可在4冰℃箱暂时保存,但不得超过24小时,更不可冰冻保存。

2.3.4 冷沉淀输注的护理

(1)融化后的冷沉淀不仅要尽快输用.而且要用输血器以病人可以耐受的最快速度输入。

(2)因故未能及时输用的冷沉淀不宜在室温下放置过久,不宜放4℃冰箱,也不宜再冰冻,因为因子VIII最不稳定,很容易丧失活性。

(3)冷沉淀应ABO血型同型输注。如静脉推注,因粘稠度大,最好在注射器内加入少量枸橼酸钠溶液,以免注射时发生凝集而堵塞钟头。

2.3.5 血液中不能加入除生理盐水以外的其它药物

(1)因为药物加入后,不仅可能因改变血液中的PH、离子浓度或渗透压,而使血液中的成分变性,甚至发生溶血,而且药物本身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导致药物失效。

(2)某些药物加入血液滴注会掩盖输血不良反应早期发现,特别是早期的溶血反应。

(3)同时加药过程,增加了血液污染机会;由于输血的速度慢,药物进入人体的速度也慢,不易迅速达到有效的血药浓度,而发挥疗效。

(4)如输血不畅,可将30-50ml生理盐水用Y型管移入血袋内加以稀释并混匀后输入。

2.3.6 如何掌握输血速度

(1)一般情况下输血速度为5-10ml/分钟。

(2)急性大出血需快速输血时,输血速度可达50-100ml/分钟。

(3)年老体弱、婴幼儿及有心肺功能障碍者,输血速度宜慢,1-2ml/分钟。[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4)输血时要遵循先快后慢的原则,输血开始前15分钟要慢2ml/分钟,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无不良反应,再根据需要调整速度。

(5)不论是什么情况,一袋血须在4小时内输完,如室温高,可适当加快滴速,防止时间过长,血液发生变质。

2.3.7 输注时莫非氏滴管液面高度的掌握

输血过程中莫非氏滴管液面高度应在1/2-2/3之间。如液面低于1/2,则在滴注过程中血液成分直接与输血器过滤面冲击,造成血细胞的破坏,影响疗效;如超过2/3,易造成看不到滴速,很难判断输血是否通畅,病人也很紧张。

血液非常宝贵,输血也是一项高风险的治疗技术。掌握各种血液的使用原则及使用注意事项,保证输血过程安全有效,是每位护士的职责。

2017年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

临床输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血液资源必须加以保护、合理科学用血,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护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为确保临床用血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二条申请输血应由临床主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上级医师核准全名签字,连同病人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输血科备血。 第三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病人或其直系亲属说明输注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液传播相关性疾病的可能性,征得病人或其直系亲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上全名签字。《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归入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档案。如未建立门(急)诊病历保管的,应当由医护人员在递交《临床输血申请单》的同时,将《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送至输血科保存。患者输血相关检验报告单贴病历后由患者本人保存。无直系亲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保存。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时需履行报批手续,须经科室主任签名或输血科医师会诊同意,报医务科批准(急症除外)。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输血,审批手续应在事后补齐。 第四条申请输血患者,应进行输血前的检查包括: 1.输血相容性检测:ABO血型鉴定、Rh(D) 血型鉴定、不规则抗体筛查(抗体筛选) 和交叉配血试验。 2.肝功能测定和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五项、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等)。 第五条首次输血患者必须进行输血前的检查,间隔三个月应重新进行肝功能测定和感染性疾病筛查(乙肝五项、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等)。 第六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负责采血和贮存,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第七条麻醉科医师在术前访视患者时,应认真核查《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前的检查等备血情况,对于违反规定的应当提请患者主管医师及时备血。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采血点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初检、复检,并负责调配血液。 第九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和配合型输血。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十条确定病人输血后,医护人员持《临床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采集血液时不准直接从输液管或正在输液的一侧肢体采集血液,以免血液稀释,降低抗体滴度引起配血错误。采集后注意混匀抗凝剂,以防血液凝集。医护人员在标本采集完毕后在输血申请单上

行政处罚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

行政处罚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计算? 问题涉及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简介:1999年12月23日,张某私自拉盐被盐业局没收,后做出处罚决定书,罚款3万多元,张某没有按决定书交纳罚款。2000年7月10日,盐业局向法院行政庭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对此进行了审查,后又用裁定书形式,向张某下发了行政裁定书。 1、盐业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从何时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 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七条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九条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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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期限

执行异议申请书期限 执行异议申请书期限是什么?下面是小编整理给大家的材料,以供查阅,快来看看吧! 1、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目前我国民诉法并未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的期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近期,有当事人先后在高院被裁定限制高消费令和限制出境,由于该当事人,已不是被执行企业的外资企业董事,且过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期限,欲委托律师向最高院申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

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

强制执行申请书期限

强制执行申请书期限 法院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权 利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速度的快慢、执行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 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有效地遏制个别法官拖延执行的现象,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期限“: 判决书执行申请时间=判决生效时间(一般7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一般是30日) 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2年内。 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 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 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 日内提出。 二、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 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

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三、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五、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您的专属秘书!/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期限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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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1日起计算(第16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1、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在6个月内采取执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个月内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在外地、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员又不便前往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

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期限

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期限 在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质监部门没有被授予直接强制执行权,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那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如何确定?笔者结合有关规定作具体说明,供大家参考。 一、当事人既不提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第1日至第180日止。

二、当事人只提出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收到复议决定书15日或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未提起诉讼,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从届满的第2日起至第180日为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期限。 三、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或先复议后诉讼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一)原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仍应执行。质监部门没有自行强制执行权。而《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诉讼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

如何理解罚款分期缴纳期限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如何理解罚款分期缴纳期限及申请法院强制执 行的时间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这就是说,分期缴纳罚款是有条件的例外,也是法律许可的。但是,目前法律、法规、规章并没有规定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最长期限,这就引出两个问题:首先,没有时间限制,会导致案件久拖不结,随着人员的变动,罚款可能成为一纸空文;其次,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了适用《商标法》、《广告法》的案件外,一般的案件大多是3个月诉讼期,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期限为180天,两项合计达9个月。如果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超过9个月,就会错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笔者认为:首先,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时间不宜用法律来规定,而应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来确定,但最长不宜超过两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批准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的,属于正当理由。如果当事人在批准的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时间内未履行义务,可以从批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的最后日期开始计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 (中国工商报提供)申请法院执行的时间为:3个月诉讼期满后的180天

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暂缓履行或者分期履行罚款的 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人大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817998312.html,日期:2002-04-18浏览字号:小中大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这就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下,可以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义务。 在正常的行政处罚的罚款收缴程序之外,可能出现受处罚人因有特殊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如受处罚人因遭受水灾、火灾等灾害造成财产损失,无法如期缴纳罚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受处罚人不是主观上拒交罚款,而是客观上有经济困难,没有如期履行罚款义务的能力,因此,必须与受处罚的当事人故意拒绝或者拖延缴纳罚款的行为区分开来,允许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义务。对于当事人有能力履行罚款决定,但却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执行措施,如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等等,强制其履行。而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则可以批准其暂缓或者分期履行罚款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规定。 在正常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有时可能出现受处罚的当事人因有特殊困难,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罚款的情况,如受处罚的当事人因遭受水灾、火灾等灾害造成财产损失,无力缴纳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受处罚的当事人不是主观上拒不缴纳罚款,而是客观上没有缴纳能力,因此,必须与受处罚的当事人故

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抵押物时限及程序

执行程序中的期限 执行法院受理案件 ↓ (7日内)确定承办人→(3日内)通知被执行人 ↓ ↓→→→→→→→(3日内)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5日内)承办人核实情况 ↓ 评估阶段 ↓ (10日内)承办人完成评估机构的遴选→(3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3个工作日内)机构确定后,监督、协调员通知机构审查材料 ↓ (30个工作日内)专业机构完成工作,(6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 (5日内)承办人收到评估报告后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 拍卖阶段 ↓

(10日内)承办人完成拍卖机构的遴选 ↓ ↓→(拍卖15日前)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公告 ↓→(拍卖7日前)拍卖动产公告 ↓→(拍卖5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 裁定拍卖成交 ↓ 送达裁定书后(15日内)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5日内)(如有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执行程序结束 上述流程,有法律法规明确确定的时间有:法院确定承办人的时间、通知被执行人的时间、评估机构遴选的时间、评估机构完成工作的时间、法院收到评估报告后需完成送达的时间、拍卖机构遴选的时间、拍卖成交后裁定书送达的时间,上述时间相加可明确确定的时间为75日。 其中:依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但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以及公告送达执行文书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第七条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第八条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十二条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第十四条法律或司法解释对办理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一条拍卖应当先期公告。

强制执行中的期限

执行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速度的快慢、执行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有效地遏制个别法官拖延执行的现象,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归纳起来主要以下十个“期限”: 判决书执行申请时间=判决生效时间(一般7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时间(一般是30日) 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2年内。 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即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实现,此类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二、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三、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四、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若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想协商解决,可以待进入执行程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因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即便义务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权利人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否则,很可能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最终结果是赢了官司拿不回钱。 这是什么意思呢?咱们用个案例来解释一下上面阐述的法理,您就明白了。 小王和小李是多年的好朋友。2002 年,小李买了套住房,因装修房屋缺少资金,便向小王借款5万元。后来,两人在交往过程中,不断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关系逐渐恶化,小王几次追索借款都被小李以各种理由加以拒绝。一气之下,小王于2003年2月将小李告上了法庭,要求小李立即归还借款。法院判决小李在判决书生效后的一个月内归还小王借款5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同年3月1日,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但小李却一直以手头紧张为由没有履行义务,并托人传话,希望小王念在曾经朋友一场的份上,再延长还款的期限。小王心一软,便私下与小李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小李在2004年5月8日前一次给清5万元借款。可是到了2004年的5月8日,小李却言而无信,不但没有偿还借款,而且对小王避而不见。无奈之下,小王当天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却被法院告知不予受理。 明明是自己打赢了官司,为何申请执行时却得不到到法院的支持? 原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该条规定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定时限,当事人必须在此期限内申请执行,才能使法律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如果超过了1年或者6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就丧失了请求法院给予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书于2003年的3月1日生效,履行期为一个月。小李在此期间没有自动履行义务,小王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至迟也应在2004年的4

输注血液血制品规范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制定本规章与流程的目的是规范护士采集与送检血样、领取与输注血液/血制品时应遵循的原则,以保证患者的用血安全。 2 规章 护士须遵医嘱为患者输血,输血前查看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附件1)。 应由两名医护人员为患者输血,做到“三查十三对一注意”:“三查”是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查对;“十三对”包括查对门急诊/病室、床号、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血型、血液品种、血量、有效期、血液或血制品外观、交叉配血结果及血袋编码;“一注意”是注意输血后反应。 3 名词释义 血袋编码:为献血唯一识别码,一般为13位条形码,如编码为00101 10 123456,一区码00101为采血机构识别,001为北京,01为红十字血液中心;二区码10代表年代(2010年);三区码6位数字代表献血者编码。 4 规程 血样的采集与送检 确定输血后,两名医护人员持执行单(附件2)与临床输血申请单(附件3)和贴好标签的真空采血管核对患者姓名、门急诊/病室、床号、性别、病案号、血型。采集血样前,请患者说出床号、姓名,护士复述患者床号、姓名,核对腕带信息(床号、姓名);如果患者无法正常沟通,需要双人核对腕带信息(床号、姓名)。配送人员/医护人员将装有患者血样的真空采血管及临床输血申请单(附件3)送至输血科,与输血科工作人员逐项核对后双方在输血科登记本(附件4)上签字。注意事项

不能同时采集多名患者的血标本。 交叉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血液/血制品的领取 接到输血科通知后,由医护人员持取血单(附件5)取血。 取血者与发血者持输血记录单(附件6)、取血单(附件5)和取血登记本(附件7)对血液/血制品进行“十三对”(包括查对门急诊/病室、床号、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血型、血液品种、血量、有效期、血液或血制品外观、交叉配血结果及血袋编码)。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不得领取 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血袋有破损、漏血。 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核对无误后,取血者与发血者双方在取血登记本(附件7)及输血记录单(附件6)上签字,将血液/血制品和输血记录单(附件6)放于密封容器中取回。不同患者的血液/血制品分开放置。 输注血液/血制品前的确认 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持病历、输血记录单(附件6)对血液/血制品进行“十三对” (包括查对门急诊/病室、床号、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血型、血液品种、血量、有效期、血液或血制品外观、交叉配血结果及血袋编码)。

输血病历书写规范几点要求

输血病历书写规范几点要求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输血病历病程记录,参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相关资料,制定了以下几点要求,希望能提高临床输血病程记录水平。 1、入院记录既往史中如既往有输血史,应说明。病程记录中应有专 门的输血记录,不能与其他日常记录掺杂在一起。病案首页有输血应记录血型。 2、输血记录包含内容:输血原因(掌握各种血液成分输血的适应症)、输入血型、血液品种(如“悬浮少白细胞红细胞”不能简单的 写为“红细胞”,应与发放的输血单上的血制品名称一致)、输血量、输血起止时间(要求精确到分钟,与护理输血实施记录吻合)、输血过程是否顺利及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有应注明何种症状及处置方法并记录于病历)。 3、必须有输血后检查分析(输血疗效分析) 4、术前备血者,应在术前小结中详细描述输血原因(输血适应症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品种、用量等。 5、术中用血者,不需要另写输血记录,而是在手术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麻醉记录中详细描述血型、失血量、输血品种、输血量、有无输血反应、三者描述的失血量和输血量应一致等情况。 6、必须有输血治疗同意书 1)书写工整(有时“阴性”与“阳性”无法区分)、规范(如:不能用+-代替阳性、阴性)。输血前检查结果未回可填“已送检,结果未回报”。 2)输血前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输血的目的和风险,病员或家属签名并注明与患者的关系。 3)签名时间应精确的分钟,由患方填写。 5、临床输血申请单 1)书写工整、规范。 2)必须填写血型(急查应注明急)

3)必须有主治以上医师审核签字(这是输血规范所要求的) 6、输血前检查 1)输血前检查的意义。 2)输血前检查标本采集时间必须在输血治疗前。 3)病员拒做输血前检查应在输血治疗同意书签字拒查并保存于病历。 7、输血记录单 1. 书写工整规范,有配血者及审核者签字。 2. 必须有取血人签名。 3. 输血执行人双签字,与护理实施记录输血执行人及查对者吻合。护 士单人值班输血前应与值班医生共同进行核对,输血记录单上核对者应有值班护士与值班医生双签名。 4. 血袋条码粘贴于记录单上(现多是血库直接打印在输血记录单 上)。 8输血不良反应反馈单 1)书写工整、规范:输血开始时间、输血结束时间、输血操作者签名,临床诊断、医师签名。 2)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有应注明不良反应类型。 3)输血史、孕产史认真填写。

一般法院执行期限多长时间

一般法院执行期限多长时间 相信很多人对刑事相关的法律都不是很关注的,但是对于法院执行却是有一定的了解,主要是因为在电视上会看见比较多这类型的词出现。那今天就和大家来了解一下一般法院执行期限多长时间?法院执行程序是主要的? 一、一般法院执行期限多长时间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1)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

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法院执行程序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申请强制执行的九大常识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17998312.html, 申请强制执行的九大常识 问:什么是法院强制执行? 答:人民法院的执行,在我国又称司法执行,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书、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活动。一般来说,依照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存款、收入、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 问:何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权利人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却在胜诉后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益会得而复失。 问:被执行人所得应当先还债吗?

答:不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244条规定在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后,再去还债。强制执行不是杀鸡取卵,要遵循执行有限的原则即在强制执行中基于人权保障的需要而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进行有限的执行。 问:只有被告才能被执行吗? 答:不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收到该通知后,不得就法院通知履行的部分再向被执行人清偿,而要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如若不然,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问:申请强制执行后可以当“甩手掌柜”吗? 答:不可以。按照《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第28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人民法院不是“讨债公司”,法院每年要处理很多执行案件,工作量较大。法律赋予了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了早日实现债权,

人民法院执行多长时间能终止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多长时间能终止执行 时间对任何人来说都是最公平的。世界上没有听说一天之内谁的时间比别人多谁的时间比别人少等等类似的愚蠢的问题。虽然时间都有珍惜时间的概念却不是每个人都有的。所以法律上对时效的规定也是不少。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人民法院执行多长时间能终止执行? 一、人民法院执行多长时间能终止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输注时限

各类血液成分都有储存条件要求,如全血及红细胞类在4±2℃内储存,血浆类及冷沉淀在<-20℃储存,血小板类在22±2℃内储存。血液一旦不在储存条件要求范围内,就有可能发生细菌繁殖或丧失功能的危险,受血者输注后则会发生不同程度的输血反应或输注无效。因为受血者输血时一般是在室温的条件下输注,所以对输血的时间应进行限制。 各类血液制品输注的时间限制如下: 1.全血和红细胞类常在离开专用储血冰箱后30分钟内输注,一个单位的全血或红细胞类血液(200ml制备)2小时以内输注结束,倘若受血者条件允许情况下可40-60分钟内完成输注; 2.机采血小板或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的输注以病人能够耐受的最快速度输注; 3.新鲜冰冻血浆或普通冰冻血浆融化后应在30分钟内输注,如果是成年受血者100~200ml一般应在30分钟以内输完; 4.冷沉淀融化后应在30分钟内输注,输血时以病人能够耐受的最快速度输注。 [摘要]成分输血就是把全血中的各种有效成分分离出来,分别制成高浓度的制品,然后根据不同患者的需要,输给相应制品。有针对性强,制品浓度高,疗效好,不良反应少,可使一人献血,多人受益等优点。这是输血技术发展的趋势,也是输血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已被临床广泛应用。但在输注过程中,临床护士应掌握各种成分血的特点,保证输血的安全和有效。 [关键词]成分输血护理安全 1.临床上常用成分血种类 1.1 悬浮红细胞(红细胞悬液) 这是一种从全血中尽量移除血浆和抗凝保存液后的高浓缩红细胞,然后加入红细胞添加剂制备成的,红细胞压积可高达0.90.保存期随添加剂成分不同而异,一般为21-35天。悬浮红细胞制剂浓度高,能提高携氧能力,输注量少,可避免循环超负荷,最适用于血容量正常的贫血病人,老年、幼儿及手术后需要输血的病人。 1.2 洗涤红细胞 洗涤红细胞是用生理盐水反复洗涤除去全血中80%以上的白细胞和99%以上的血浆,保留了至少70%的红细胞,在洗涤过程中同时去除了钾、氨、乳酸、抗凝剂和微小凝块等,血小板也随血浆被去除。主要适用于有输血过敏史、血身免疫性盆血及IgA缺乏等;对已产生白细胞抗体的病人,而又需要输血时,可输洗涤红细胞,以降低同种免疫反应的发生率。 1.3 浓缩血小板[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手工分离血小板,采集新鲜全血后立即分离制备而成,外观淡黄色无明显可见的红细胞,如同混浊的血浆,每200ml全血制备的血小板为一单位,含量2.4×1010个血小板,容量25~30ml.机器单采血小板是用血细胞分离机从单一献血者采集血小板,纯度高,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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