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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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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最近3年题型题量分析

本章教材变化

2016年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有:

1.对“银行卡”、“电子支付”的有关内容进行重新编写。

2.新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本章考点精讲

【考点1】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分类(P328-329)

【案例1·银行汇票】(P329)

【案例2·银行承兑汇票】(P328、329)

【案例3·支票】(P328)

(二)票据关系VS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VS票据基础关系(P330)

1.票据关系:基于票据行为发生、以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为内容

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依据票据法上的规定发生,但与票据行为无关

3.票据基础关系:属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依据民法的一般规定发生,与票据有紧密联系

【案例·各种关系】(P331)

1.持票人VS票据权利人

2.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应当首先向主债务人或者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在被拒绝付款或者显然有不获付款的可能性时,才可以

向偿还义务人主张追索权(追索权是第二顺位的权利)。

(三)票据权利概述(P327)

【案例·票据权利】(P332)

(四)票据责任(P332)

1.票据义务人

票据义务人,可以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的义务,常被称为第一次义务或者主义务,最后持票人应当首先对主债务人请求付款,并且在追索关系中,主债务人为最终的偿还义务人。除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债务人,为次债务人。

2.票据关系人

(1)支票上的付款人、未经承兑的汇票的付款人,他们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不承担票据债务,仅仅是票据关系人。

(2)委托收款人以及代理付款人也只是票据关系人。

(五)票据行为概述(P333)

1.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行为包括4种: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其中,承兑是汇票独有的票据行为。

2.票据行为是取得票据权利的主要原因,但票据权利也可以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

(1)依票据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①依出票行为而取得;

②依让与而取得;

③依票据保证而取得;

④依票据质押而取得。

(2)依法律规定则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①依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例如,被追索人(含票据保证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②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例如,因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是一张3个月以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收款人。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为丙公司,丙公司于上述票据到期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0年)

A.丙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B.丙公司取得票据权利

C.甲公司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背书后,丙公司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答案】B

【解析】丙公司因法人合并取得票据权利。

【考点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与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凭证(P334)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敏感事项的记载方式

(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3.签章

(1)票据行为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章;未在票据上作真实且符合规定签章的人,原则上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代理除外)。

(2)如何正确签章?

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②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3)签章存在形式上的瑕疵

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③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4.在票据(正面、背面或粘单)上,记载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则票据行为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相应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一旦记载则发生相应票据效力;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

(5)记载本身无效的事项:记载无效,票据行为仍有效;

(6)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的事项:一旦记载,整个票据行为无效。

5.交付

(1)行为人在票据上完成记载行为并非立即导致票据行为成立;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方成立。

【案例·交付前取消】(P336)

(2)票据行为人完成记载后,非因其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例如,票据遗失、被盗):

①票面上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人不能取得对签章人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该票据而成为权利人,则由于行为人的记载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并且其签章真实,行为人也对票据权利人负票据责任。

【案例·未交付而善意取得】(P336)

【例题1·单选题】甲公司签发的支票上,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壹万玖仟捌佰元整”,而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的金额为“19810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支票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15年)

A.支票无效

B.经甲公司将金额更改为一致并签章后,支票有效

C.支票有效,以中文记载为准

D.支票有效,以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为准

【答案】A

【解析】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2·多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公司财务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兑人丙银行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了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向丙银行请求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2009年)

A.丙银行应当拒绝付款

B.丙银行无权拒绝付款

C.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

D.如果丙银行拒绝付款,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出票人甲公司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持票人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只能向乙公司行使基础关系有关的权利。

【例题3·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在票据上签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02年)

A.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B.承兑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C.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D.背书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答案】ACD

【解析】选项B: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一)票据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P338)

3.其他可能影响票据行为效力的实质因素

(1)代理人欠缺代理权;

(2)背书人无权处分票据权利;

(3)基础关系无效或被撤销。

(二)票据代理

1.票据代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1)须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

(1)仅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明知或应知而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

①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②所有票据上的债务人均不对该相对人承担票据责任;

③如果票据代理仅构成狭义无权代理,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假如该人因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而取得票据权利,无权代理之下的本人仍然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无权代理人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票据责任。

(2)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行为人有代理权):

①相对人取得票据权利;

②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无权代理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行为的代行

(1)界定

票据行为的代行,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票据行为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盖他人印章,而未签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

(2)效果

①如果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应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本人承担票据行为的法律效果。

②如果代行人未获得本人的授权,其行为又构成票据签章的伪造,本人和代行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行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则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由本人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1】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业务代理授权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1月15日,甲以A公司业务员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据查,甲的行为系在A公司授权下进行,该支票上A公司的签章真实、符合规定。

【分析】

①从买卖合同角度,甲的行为属于有权代理,A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

②从所交付票据的角度,甲的行为属于票据代行,类推适用有权代理的规定,B公司取

得票据权利,A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2】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业务代理授权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之后提走货物。据查,甲的行为并未获得A公司授权,该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章均真实、符合规定。

【分析】

①从买卖合同角度,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A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

②从所交付票据的角度,类推适用表见代理,即B公司享有票据权利,A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3】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业务代理授权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之后提走货物。据查,甲的行为并未获得A公司授权,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章均系甲伪造。

【分析】

①从买卖合同的角度,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A公司应承担合同责任;

②从所交付票据的角度,虽然A公司的签章被伪造但B公司有理由相信甲获得了A公司的授权,应类推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A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而甲由于票据上不存在其签章,仍不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4】甲系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业务代理授权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4年2月,甲离职,A公司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之后提走货物。

【分析】

①从买卖合同角度,B公司属于知情第三人,本案仅成立狭义的无权代理,A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

②从所交付的票据的角度,由于B公司明知甲不具有代理权而取得票据,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A公司的签章是真是假,均无人应对B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1.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

(2)转让人没有处分权;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2.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的后果

(1)票据权利:受让人取得票据权利,原权利人丧失票据权利。

(2)票据责任:

①无权处分人: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作背书人签章,应承担票据责任;未以自己名义签章原则上不承担票据责任。

②原权利人:原权利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原则上不承担票据责任,原权利人曾经在票据上签章,原则上应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的类推适用

(1)形式合法但实质无效的出票行为所记载的收款人,将其背书转让给他人。

(2)出票人完成记载后票据遗失或者被盗。

(3)票据质权的善意取得。

(四)票据原因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

1.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缺乏真实的交易关系的情形:

(1)作为原因关系的合同无效、被撤销;

(2)票据授受的原因是票据权利买卖。

3.虽然未以真实交易关系作为原因关系的出票和背书行为无效,收款人或者被背书人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他人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时,受让人可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4.“真实”≠“有偿”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5.不需要考查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

(1)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签发

①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当事人,需要向银行足额支付金额后,银行才会签发,银行并不特别审查其申请原因。

②申请人可以申请将自己填写为收款人,也可以要求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如果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该收款人与银行之间即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但这一做法法律承认其合法性。

(2)票据贴现(应为合法贴现)是一种单纯的票据权利买卖关系,不以其他交易作为基础。

【考点4】票据的伪造(P342)

1.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1)伪造者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2)伪造者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①假冒他人名义,在形式上体现为票据行为的代行,如果行为人获得了本人的授权,或

者出现可以类推表见代理的情形,则代行的票据行为有效,本人应承担票据责任;否则即构成票据的伪造(狭义)。

②虚构他人之名义,主要指虚构一个不存在的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的情形,不论主观目的如何,该票据行为应视为有使其法律效果归属于自己的意思,应由其(行为人)承担票据责任,而不构成(狭义的)票据伪造。

2.狭义票据伪造的责任

(1)对被伪造人

在假冒他人名义且属于票据行为无效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

(2)对伪造人

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3)如果伪造的票据行为无效,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受影响。

【例题·单选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答案】A

【解析】(1)选项A:由于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B: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选项CD: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案例1】(P338“情形一”)

【案例2】(P338“情形二”)

【案例3】(P339“情形三”)

【案例4】(P339“情形四、五”)

【案例5】(P339“情形六”)

【考点5】票据的变造(P343)

1.变造VS更改

(1)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3)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行为。

2.变造的后果

(1)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

(2)变造人如果同时也是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3)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例题·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

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

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

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

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

【答案】C

【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对变造前的金额(2万元)承担票据责任;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对变造后的金额(5万元)承担票据责任。

【考点6】票据权利的消灭(P344)

1.因得到偿付而消灭

(1)如果票据主债务人向票据权利人支付了票据金额,票据权利全部消灭;

(2)如果票据权利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主张追索权,被追索人向其履行债务后,其自身

的票据债务消灭,但因此而享有再追索权。

2.因未依法保全而消灭

(1)远期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如果持票人未取得拒绝证明或者具有相同效力的其他证明,或者在行使追索权时不出示该证明,则不能行使追索权,但仍享有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

3.因消灭时效期间经过而消灭

(1)消灭时效期间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

②远期汇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

③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④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⑤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全(可编辑修改word版)

. . . .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本章为全书基础,分值大约在 8- 9 分左右。本章共分三节,第二节为本章重点。 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特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律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只是法的一种形式。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是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并不体现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意志; 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特征和分类 法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指外部表现形式,或渊源。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章、国际条约等。 参考

2、法的分类 听一下即可,只要明白一些基本概念即可。 (1)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3)据法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4)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易考网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完整讲义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律的概念在法学上,法和法律有时有严加区分的必要,法指前面所讲的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 1、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解释: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例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律规范基本特征的有()。 A、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B、国家制定或认可 C、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D、取得社会公众认可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例题2】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 A、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B、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D、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法的本质和特征。以上的描述均正确。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1、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 2、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称为行政法律关系; 3、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称为经济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公民(自然人)。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本章为全书基础,分值大约在8-9分左右。本章共分三节,第二节为本章重点。 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特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律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只是法的一种形式。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并不体现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意志; 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特征和分类 法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指外部表现形式,或渊源。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章、国际条约等。

2、法的分类 听一下即可,只要明白一些基本概念即可。 (1)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不同,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会计初级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模六答案资料课件资料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4小题,每小题1. 5分,共36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将选定的答案,按答题卡要求,用28铅笔填涂答题卡中相应信息点。多选、错选、不 选均不得分) 1 ?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是()。 A. 宪法 B. 法律 C. 行政法规 D. 行政规章 2.王某与兴隆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王某向法庭提岀诉讼。开庭审理时,兴隆公司提出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该案件的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 仲裁协议有效,法院驳回王某的起诉 B. 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继续审理 C. 由王某与兴隆公司协商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D. 视为王某与兴隆公司已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3 ?如果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 A.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 B.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 C.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D.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4 ?黄某在A公司任销售人员2年,在B公司任销售主管3年,在C公司任销售经理10个月C公司安 排其2010年带薪年休假的时间J为()。 A. 不享受年休假 B. 5天 C. 10 天 D. 15天 5. 某企业职工李某的月工资为9600元,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2800元。李某每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是()。

A. 582元 B. 638元

D. 34000元 11. 某汽车厂以自产小汽车抵偿债务,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应选择()

B. 救济金 C. 退休工资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

初级会计经济法讲义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本章为全书基础,分值大约在8-9分左右。本章共分三节,第二节为本章重点。 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特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法律一词,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只是法的一种形式。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

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并不体现统治阶级每个成员的意志; 法体现的也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特征和分类 法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指外部表现形式,或渊源。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规章、国际条约等。 2、法的分类 听一下即可,只要明白一些基本概念即可。(1)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不同,分为成

文法和不成文法 (2)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不同,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据法的内容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4)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不同,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5)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不同,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据法律运用的目的不同,分为公法和私法二、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1、法律规范的概念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某种法律权利,并规定一定的法律义务。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处理,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

初级经济法基础课件

初级经济法基础课件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初级经济法基础课件,欢迎阅读参考。 初级经济法基础课件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确定: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例题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消费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B.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交付加工费的当天 C.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D.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答案】ACD 【解析】选项B: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 货的当天。 (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受托方为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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