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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研究

福建省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研究
福建省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研究

重新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是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因素。2005年12月福建省政法委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建设“平安福建”犯罪控制对策研究。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问题是其中一个分课题。一年多来课题组认真准备,细致规划,采取问卷调查、罪犯个别访谈、民警集体座谈等方式,先后在我省9所监狱单位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发放问卷1500份,回收问卷1500份,其中有效问卷1280份,个别访谈了近100名罪犯。此外,课题组还走访了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三明市

司法局、永安市司法局、南平市司法局等相关单位,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以下是本次调查的研究报告。

一、福建省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现状

(一)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率呈逐年递增趋势。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有两项司法制度被认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其中之一就是中国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制度。当时中国的重新犯罪率只有2% ̄3%,而有些西方发达国家却高达60% ̄70%以上。但自90年代以后,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却在不断攀升。课题

福建省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研究

欧渊华,陈晓斌,陈名俊

(福建警官职业学院,福建

福州350014)

要:重新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是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刑满释放

人员违法犯罪思想根深蒂固、社会控制力弱化、改造存在缺陷、出狱人员保护措施不力等因素,导致我省重新犯罪率上升,犯罪种类多样化、新型化,犯罪手段职业化、团伙化。预防和控制重新犯罪必须解决社会深层次矛盾,完善刑满释放人员保护制度,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

关键词:福建省;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中图分类号:D91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048(2007)03-0051-05

ResearchontheProblemofRepeatedCriminalOffenceCommittedbyReleasedPrisonersinFujianProvince

OUYuan-hua,CHENXiao-bin,CHENMing-jun(FujianPoliceProfessionInstitute,Fuzhou350014,China)

Abstract:Theproblemofrepeatedcriminaloffenceisasocialproblemthatconcernseverycountryaroundtheworld,anditisalsooneofthemajorfactorsinfluencingsocialstability.Thereleasedprisonershavedeep-rootedthoughtsofbreakinglawsandregulations,theyarenotrigidlycontrolledbythesociety,theirformerreformswerenotthoroughenoughandthemeasurestoprotectthemareweak.Asaresult,thenumberofrepeatedcriminaloffenceisontheincrease.Furthermore,thecrimesbecomevariousandnewinforms,andthemethodsalsoturnmoreprofessionalandwell-organizedincriminalgang.Inordertopreventandcontrolsuchcrimes,thedeepconflictsinsocietymustbesolvedfirstly,thenthesystemofprotectingreleasedprisonersshouldbeperfected,thecommunityrectifiesshouldbeadvancedactivelyandthequalitiesofcriminaltransformationshouldbeenhanced.

Keywords:FujianProvince,releasedprisoners,repeatedcriminaloffence

收稿日期:2007-03-09

基金项目:福建省政法委课题“建设‘平安福建’犯罪控制对策”

作者简介:欧渊华(1965—),女,福建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犯罪学、罪犯教育学。

犯罪与对策

2007年第3期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No.32007(总第97期)JOURNALOFFUJIANPUBLICSAFETYCOLLEGESerialNo.97

组成员走访福建省监狱管理局,获知我省无论是重新犯罪的人员的绝对数,还是所占的比重,基本呈逐年递增趋势。(见表1)

表11995—2005年福建省重新犯罪人员

占全部在押犯的比例(%)

(二)重新犯罪种类呈现多样化、新型化,出现了如贩毒、容留卖淫等新的犯罪类型。从总体构成上来看,基本上还是以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的犯罪类型为主,同时在故意伤害、贩毒、绑架勒索等犯罪类型方面有所增加。(见表2)

表2重新犯罪类型的构成(%)(问卷调查)

(三)重新犯罪的作案形式走向职业化、团伙化。在调查中发现不少重新犯罪分子集抢劫、强奸

于一身,或者集盗窃、伤害于一体。有的横行乡

里,为非作歹,五毒俱全;有的为了满足畸形私欲,穷凶极恶,不择手段;还有的拉帮结伙,为所欲为。这种混杂式的犯罪手段大有蔓延趋势。从调查数据上看,再次犯罪中数罪并罚占了总人数的31.1%,团伙犯罪占了总人数的72.8%。

(四)重新犯罪人员构成以本省人员居多,外

省人员也不容忽视,占了总人数的24%

。重新犯罪人员既有来自沿海发达城市的,也有来自县城、乡镇和农村的。但若从犯罪地点来看,基本上都发生在沿海、城镇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这也说明了经济发展给人们所带来的物质利益的无限膨胀,以及流动人口管理环节的薄弱。

(五)首犯以短刑期为主,首犯刑满释放的时间与再犯时间间隔短。重新犯罪人员基本上首次犯罪以短刑期为主,调查中发现首犯刑期在5年以下的就占了72.6%;再次犯罪的刑期相对较长,其中刑期在10年以上的占了47.2%,而这个比例在首犯中只有11.1%(见表3)。再次犯罪与首次犯罪刑满释放的时间间隔也比较短,大部分间隔时间在3年以内,短的甚至只有几天或几个月。(见表4)

(六)重新犯罪人员的主体特征:

1.重新犯罪人员基本为男性。2005年,我省女子监狱在押重新犯罪的女犯只有50人,占女犯总数的2%,占当年全省重新犯罪总人数的0.7%。

2.重新犯罪人员年轻化,大部分重新犯罪人员年龄都在35周岁以下,这个比重占到了80.3%,其中18周岁以下、18 ̄25周岁、25 ̄35周岁者分别占重新犯罪人员总人数的6.4%、29.8%、44.1%,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相对严重。(见表5)

3.重新犯罪人员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其中文盲

5.6%

表3重新犯罪人员首次犯罪和再次犯罪的刑期(%)(问卷调查)

表4重新犯罪人员刑满释放时间与再犯间隔时间(%)(问卷调查)

1.5%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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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18.4%,只有小学学历的占30.7%,初中学历的占44.5%,低学历人员总共占重新犯罪人员总数的93.6%。(见表6)

表6重新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问卷调查)

4.重新犯罪人员在再次犯罪前多数没有职业或

者无固定职业,二者合起来的人数占重新犯罪总人数的59.1%。(见表7)

二、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原因分析

(一)恶习成癖、违法犯罪思想根深蒂固

经济体制的改革,使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趋向多元化,各种完全不同的价值观并存。重新犯罪者一

表7重新犯罪人员再次犯罪前的职业类型(%)(问卷调查)

般文化素质较低、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多种价值

观的并存必然容易造成其某种程度的价值混乱,形成“道德失落”和“价值空虚”;而且,重新犯罪人员恶习成癖,如犯盗窃、诈骗、赌博、涉毒等罪行的人再次实施犯罪的概率较高。一些罪犯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监狱改造,犯罪心理非但没有消除,反而从“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反社会意识更加强烈,刑罚畏惧感降低,犯罪手段更加成熟,危害更加严重,犯罪趋于职业化、专业化,形成反社会人格,这是导致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重要原因。

(二)社会控制力不强

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的发展进步,城市化进程也是现代化的一个必然趋势。在城市化进程中,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弱化了社会控制系统,也会促使重新犯罪率上升。在社会转型时期,不稳定因素增加,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控制难度很大,控制的效能下降,刑满释放人员因无固定工作,长期在社会上流浪,所从事的职业庞杂,无组织领导,无纪律约束。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之中。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的主导地位受到冲击,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自律意识薄弱,社会道德对他们的约束功能降低。另一方面,基础工作力量的薄弱使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无法从细小之处进行控制:刑满释放人员到当地派出所的报到率只有63.8%,派出所人员不足,缺乏具体控制措施;司法所、安置办未尽其责,安置帮教工作流于形式;街道办事处缺乏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企事业单位注重抓经济效益,忽视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在本单位工作的刑满释放人员的控制帮助工作不重视,缺乏统一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基层领导也缺乏责任感,疏于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监督奖惩等等。社会控制力不强容易导致刑满释放人员恣意妄为,有机可乘,是诱发重新犯罪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三)心理状态不健康

刑满释放人员心理健康水平不高,也容易导致重新犯罪。刑满释放人员无论是在监狱的改造生活中,还是在刑满释放后的社会生活中,很有可能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困难、困惑,从而影响着他们的心理状况、精神面貌。在与重新犯罪人员进行个别访谈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刑满释放人员心理状态不稳定:有些人由于刑期较长、社会歧视等原因,怀着前途渺茫,对未来不抱任何希望的绝望心理;有些人对自己坐牢感到羞耻,自卑心理严重;有些人由于在就业、就学、婚姻、家庭等方面受到了挫折,迁怒社会,对社会产生对立情绪和强烈的报复心理;有些人把入狱看作是专政机关对自己的不公平待遇,带有要求社会给予补偿的心理;有些人,尤其是短期刑罪犯,始终不能认识自己罪行的危害性,总认为是有错无罪,不应该进监狱,抵制监狱的教育改造,逆反心理严重;还有一些人把入狱原因归结为运气不好,存在侥幸心理等等。如此种种不健康心理,很容易使刑满释放人员最终再次

个体经营者

表5重新犯罪人员首次犯罪和再次犯罪的年龄情况(%)(问卷调查)

2.5%

5.3%

2007年第3期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No.32007

(总第97期)JOURNALOFFUJIANPUBLICSAFETYCOLLEGE

SerialNo.97

犯罪。

(四)教育改造质量的缺陷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罪犯教育改造的主要场所,其改造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罪犯刑满释放后的思想和行为。重新犯罪率的高低与监狱改造罪犯成效的高低有着紧密的联系。当前,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还是卓有成效的,83.4%的罪犯认为监狱的改造使他们的思想认识得到提高。但是不可否认,许多监狱的改造体制中也存在着缺陷,主要表现在:监狱职能多元化,重经济效益,轻教育改造质量;教育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一线民警教育改造任务重,压力大;教育内容贫乏,教育方法单一,教育物资利用率低,教学时间无法保证,教育改造流于形式;监管改造制度存在一定缺陷,如目前我国对罪犯关押还是实行杂居制,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仍不可避免;罪犯的假释比率不高,缺乏改造的激励措施;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的考核评估较为困难,科学化程度不高等。由于种种的教育改造弊端,导致改造方向的偏离和改造重心的错位,影响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为其重新犯罪留下了可能性。

(五)刑满释放人员的保护措施不健全

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要能够顺利地融入社会正常的经济生活和精神生活中去。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保护不力容易造成刑满释放人员与社会的“经济隔离”和“精神隔离”。

从经济方面来讲,就业安置不落实是造成刑满释放人员与社会产生“经济隔离”的主要原因。根据调查统计,84.3%的罪犯认为有必要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帮教,但是有59.2%的重新犯罪人员在第一次刑满释放后没有找工作,而且只有4%的人是通过地方政府与街道得到安置,其余的都是通过自身或亲戚朋友等渠道就业,安置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无所事事、无所追求、无所寄托几乎成为他们生活的全部,生活必需的经济来源就可能转向非正常渠道来获取。

从精神方面来讲,社会歧视效应是造成刑满释放人员与社会产生“精神隔离”、导致重新犯罪的特殊原因。罪犯的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其结果往往要延伸到社会,受过刑罚处罚的人成了社会道德舆论谴责的对象。社会上的一些人对刑满释放人员鄙视厌恶,甚至不相信这些人中的大多数能够改造好,产生所谓“一朝偷窃终身是贼”的社会现象。社会歧视使刑满释放人员面临社会各方面的巨大压力,使他们自然而然地有了区别于社会正常群体的性质而受到社会的排斥。在调查中,只有四分之一的人认为社会成员对他们的态度是友好的。他们更多地是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受到来自周围群众甚至自己的家人的漠视与鄙视。刑满释放人员能与家庭成员保持和谐关系的为数不多,这使他们在社会人际交往上处于“退缩”状态,精神无处寄托,使他们继续在刑满释放人员的小圈子中徘徊,这就加剧了他们与社会之间的“精神隔离”,妨碍了他们从精神生活上融入社会。

由于相关立法滞后、可操作性差、监督不力、组织机构不健全、一些社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感淡化、社会歧视效应等不能给刑满释放人员创造良好的回归环境,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保护整体质量下降,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使占回归人员中的大部分的农村刑满释放人员的保护更是毫无保障,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六)文化素质低、缺乏谋生能力

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对现代人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大墙内的封闭生活削弱了服刑人员的社会交往能力和适应能力,许多刑满释放人员文化素质低、无专业技能,在监狱改造过程中又不学无术,消极应付监狱组织的各种教育学习活动,最终导致他们在刑满释放时,很难适应现代社会节奏,无法融入社会的正常生活,因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三、预防重新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一)构建和谐社会,从源头上解决重新犯罪问题

预防重新犯罪要解决深层次的矛盾,贫富差距、城乡差别、地区发展不平衡、价值观失衡正是我国社会面临的严峻问题,也是导致重新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提高社会保障;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平衡地区差别,提高人民的生活满意度,将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犯罪的发生;同时,必须大力加强公民的基本道德教育,尤其是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中心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通过教育促使全体社会成员知荣辱、明是非、辨美丑,从整体上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达到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目的。

(二)充分发挥监狱职能,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十几年来,我省监狱系统通过布局调整,抓住机遇,积极应对挑战,监狱建设不论是建筑、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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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硬环境”,还是文化、制度等“软环境”都有了长足发展,但也必须看到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对此,必须积极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实现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职能;合理组织罪犯的生产劳动,监狱要选择和调整适宜产品、产业结构,对落后的、污染的、无效益的以及对罪犯改造和技能培养没有益处的劳动项目要果断退出。加强对罪犯的劳动保护,坚决杜绝“三超”劳动,进一步探索罪犯劳动补贴制度,充分调动罪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转变理念,创新管理教育模式,尽可能利用现有行刑资源,使刑罚效益最大化,广泛开展心理测试和矫治,提高个别教育的水平。积极利用社会各种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制定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等。此外,还要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民警队伍,强化民警职业道德意识,健全民警管理和培训制度,提高民警做好教育矫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切实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完善刑满释放人员的保护制度

近十多年来,我省普遍开展了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效,为维护我省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地方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工作无人抓、无力抓、不会抓,“一帮一”或“多帮一”跟踪帮教责任制没有落实;一些地方和基层的党政领导对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够有力;安置帮教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尚无有效的保障,帮教对象底数不清,脱管、漏管和失控现象较为严重;无过渡性的安置基地,安置率不高等。据统计,有75.2%刑满释放人员是在回归后5年内重新犯罪的,其中两年内重新犯罪的为38.1%。因此,应尽快制订可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来规范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如落实刑满释放人员的交接工作、建立回归安置基金、设置过渡性安置基地、建立刑满释放人员定期考察制度,密切掌握刑满释放人员在释放后3~5年内的生活、就业、工作及婚姻状况,给予必要的辅导、帮助、劝告和监督,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样,可以把刑满释放人员的重新犯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及时消除易导致重新犯罪的隐患,帮助其尽快适应新的生活。

(四)加快社区矫正立法,积极推进社区矫正

近代西方各国受经济发展和各种思潮的影响,开始认识到监禁刑的不足,反省监禁刑的缺陷,探寻新的刑罚执行制度,以满足保护罪犯人权,实现罪犯的社会再回归。自2003年开始,在西方盛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进行试点工作,主要是针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人的执行。经过几年的试点,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已经显现,如矫正主体中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职责不清、界限不明、衔接不力、效率不高;矫正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社区矫正方法有限;社区矫正项目适用率不高,执行内容太空洞,难以造成对犯罪人应有的心理压力,惩戒作用十分有限。因此,我省必须加快社区矫正的立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根据本土的特点,引进国外先进的矫正项目;积极探讨科学的社区矫正工作方法,如心理治疗、个案工作方法、小组工作方法等,了解掌握各种方法实施的原理、要求,并在实践中大胆应用,不断提高矫正效果。

(五)发挥家庭功能,加强刑满释放人员家庭问题的社会干预

家庭是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首先去处,家庭成员是其回归社会后最先见到的亲人,家庭成员的态度和教育方法会直接影响到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行为表现。刑满释放人员回归家庭后,家庭成员应当给予充分的关心、尊重、信任,用炽热的亲情帮助他们;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教育要循序渐进,不要急于求成、期望过高;发现刑满释放人员的不良行为或有重新犯罪征兆时,家庭成员应及时批评指出,有明显进步时要及时鼓励表扬。对于那些家庭环境恶劣、家庭关系不良、家庭教育缺失,不利于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社区组织、司法部门应进行协调、帮助,做心理调适和行为指导,促使刑满释放人员家庭生活的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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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冯树.中外预防犯罪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291-352.

[4]张旭.犯罪学要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21-182.

(责任编辑:陈尚志)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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