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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批准书设定有效期的合法性探讨

建设用地批准书设定有效期的合法性探讨
建设用地批准书设定有效期的合法性探讨

建设用地批准书设定有效期的合法性探讨

在实践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申请者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均设定有有效期,期限6个月至2年不等。但笔者最近通过查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均未发现任何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的规定,类似规定常散见于各省市的地方性规定。在法律无明确要求的情形下,设定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似乎已成了一种约定俗成的做法。那么,这种设定是否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呢?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没有对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有效期作出具体的强制性的规定,但结合其他有关法律及实践,设定有效期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精神,反而更能规范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建设用地批准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即行政机关许可用地申请者从事某种建设使用土地的行为,因此,其适用《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毫无疑问是适当的。《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条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表明建设用地批准书可否设定有效期,但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既然允许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延期与否进行审批,那么前提必须是行政许可存在有效期限的问题,因为,没有有效期的行政许可又何来延期一说?如此推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也就是合情合理、有理有据的了。

另外,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该办法针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由此亦可看出,国家对土地闲置是持反对态度

论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

论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关系 摘要:"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已成为现如今我们国家举国上下之文明共识,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在此笔者认为依法行政不仅要依“法”还要合“理”。“合理行政”应是当代依法行政原则的必有之意。全方位强化并倡导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行政合理性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双重监督和法理性监控就显得万分必要且重要。 关键词: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 正文: 一、行政行为的内涵? 在讨论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关系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它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逐项列举说明。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主要具有下述特征: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 2、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3、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具有一定裁量性是行政行为的又一个特征,这是由它的权力因素的特点所决定的。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未来,其许可、批准、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的事项作出预见性规定,从而不能不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因素。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 4、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的。 5、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二、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的内涵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因为要求法律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予以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这样,行政机关就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行为。但仅以行政合法性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权是不够的,必须以行政合理性原则限制。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 法律意见书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公司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2)对本法律意见书真实性的声明; (3)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证据材料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5)对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目的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关于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略)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经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年月日,核定的股权为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效发表意见,略) 三、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批准经本所律师查证: 公司作为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年月日召董事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关于公司股权并购的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就股权并购的程序和批准程序发表意见,略) 四、《公司股权并购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申请规则 为指导和规单位、个人取得建设用地及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以下情形: (一)土地储备; (二)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

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

会计信息失真引发对会计行为选择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思考

会计信息失真引发对会计行为选择合法性与 合理性的思考 [摘要]: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已经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源问题正困扰着会计界的专家学者,百家争鸣,各抒己见,在会计界展开了轰轰烈烈的大讨论,但因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至今也未形成定论,更未见什么大成效。这让笔者忽然想到了这样一个问题,也许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源问题并不在于会计行为本身,我们是否正在走入一个个误区。为此,笔者变换一个视角,从会计行为选择合法性与合理性方面进行探讨,试图给众人以启迪,从多方位去探询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源。 [关键词]:会计信息会计行为思考 会计信息失真现象频发,社会各界在广泛关注的同时,普遍认定问题一定出在会计行为本身,于是,对会计行为中的相关因素采取逐一排查的方式,展开了地毯式的搜寻,但最终的结果并不令人满意,真正的元凶并未找到,这到底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在排查相关因素的时候,由于相关因素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完善或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干扰了我们的思维判断,让我们过早地认定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源一定就在其中,这样,各相关因素都成了怀疑的对象。其实它们未必就一定是真正的元凶。例如:在某一街区发现一具尸体,引起众人围观,办案人员赶到后,立即封锁现场,展开调查,他们首先是搞清楚是自杀还是他杀,如果认为是他杀,通常采取的就是在街区范围内查找有劣迹的人员,并对他们逐一排查,由于该街区内确有

与死者有关联的劣迹人员,办案人员的思维便顺理成章地被这些人所牵制,但这些人也未必就是真正的凶犯,因为他们将这些人审查了很久也未能掌握足够的证据,虽然推论有很多种,但如你是办案人员,你能就凭推论去定案吗?你能毫不怀疑地认定凶犯就在这些人之中吗?凶犯就不会是街区以外的某个与被害人有关的人吗? 会计行为是会计行为主体(群体与个体)采用一定的行为方式,开展有目的的社会实践活动,它依存于会计行为目标,并受制于外部环境与内在因素。会计行为依据会计循环的过程可分为会计确认行为、会计计量行为、会计记录行为和会计报告行为等。这些行为虽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但真正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客观性。那就是这些行为都是严格地受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等客观主体制约的。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等虽然仍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即便是都完善了就一定能使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绝迹吗?答案是否定的,只能是改善。 会计行为并不是新生事物,它几乎和我们人类的文明同样渊远。会计行为在历史的慢慢长河中已经过先辈们的不懈努力,得到了充分的完善了,近年来的国内外会计失真现象频发,还将原因归结于会计行为本身的不完善,根本就是在鸡蛋里面挑骨头。笔者认为会计行为本身根本就不是关键的症结所在,而应该是会计行为选择的主观变异。 会计行为选择自始至终都存在着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矛盾。合法的会计行为未必一定都合理,而合理的会计行为也不一定就合法。例如:1、公司制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在弥补企

合同审查意见书格式

合同审查意见书推荐格式 广东安道永华律师事务所 合同审查意见书 ----[ ]粤安永法审字第号 合同名称:送审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送审合同编号 送审人:送审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送审时间:合同送审时间 一、出具《合同审查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合同审查人应当将本次合同审查的主要法律依据予以列明,并注明简称,方便下文引用。该部分内容同时可作为送审人独立判断之参考。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 二、合同审查的目的和方向 说明送审人请求合同审查人进行合同审查的目的,以及合同审查人的审查方向及审查的主要内容。 三、合同审查遵循的基本原则 不同类型的合同应遵循不同的审查原则进行审查,一般包括如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真实性原则 (三)完备性原则 (四)规范性原则

(五)公平原则 四、合同的基本情况 (一)合同性质 (二)合同当事人 (三)合同当事人主要权利与义务 五、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具体情况,分类说明合同存在的问题。一般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归纳: (一)意思表示真实性与准确性 (二)合同条款完备性 (三)合同文意表达规范性与准确性 (三)合同形式适合性 (四)合同条款合法性与有效性 六、合同的审查修改意见 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修改意见。鉴于合同审查人大多数情况下并未参与送审合同的起草及谈判,合同的审查属于书面审查,因此该意见属于初步的、原则性、指导性和提示性意见。 七、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非必备内容) 在合同审查中发现的与送审人权益有关的其他问题,虽已超出合同审查的范围,但合同审查人依然应当予以说明,提醒送审人注意或完善。 八、声明与保留 《合同审查意见书》根据送审人提供的合同从专业角度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在不能排除送审合同局限性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和意见也可能存在相应的局限性。因此,特别指出: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委托人对本《合同审查意见书》的结论有独立判断之权利。

建设用地批准书

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 《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2003〕16号)。 二、办理部门:建设用地处。 三、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以外,复印件一律采用A4或A3纸复印,加盖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 五、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 申请人按《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2003〕16号)取得前述资料后,申请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 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1、窗口收件; 2、建设用地处处领导派案; 3、建设用地处经办人审查、办理; 4、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处科长审核; 5、建设用地处处领导复核; 6、局领导签发; 7、建设用地处综合组缮印; 8、建设用地处经办人校对; 9、建设用地处综合组用印、分送交换、归档; 10、窗口发件。 七、授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申请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用地规模合理,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授予行政许可。其中,使用国有土地的要求已经办理有偿(划拨)使用手续。 — 2 —

由于每年收取的工本费总额不大,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银行代收费后,给用地单位带来极大不便。目前,我局已致函市物价局,建议取消此项工本费。2004年4月12日,市物价局以穗价函〔2004〕91号文答复,称目前正在开展“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城市运行成本”工作,取消该工本费已纳入清理工作的总体方案,待市政府批准后再一并公布取消。 九、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及获取方式: 到市国土房管局收件窗口(豪贤路193号3楼)索取复印,或从市国土房管局公众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828326615.html,)下载打印。 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 — 3 —

合法性分析

圆梦互助军团合法性 各位亲爱的家人们,新老朋友们大家晚上好。非常高兴啊你这种微互动的方式,在这里和大家交流。有这样的一句话,相遇是缘,相知是福。圆梦互助军团可称为纯绿色的平台。它也是传递亲情、传递友情、传递爱的平台。大家经常说的一句话:吃水不忘挖井人。所以在这里首先感谢圆梦创业平台的创始人。他是一位有大爱之心和责任心的老军长李享先生。是他响应国家号召和政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顺应中国现有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为我们普通老百姓搭建的草根创业平台。在这里再次感谢那些。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时间来了解我们圆梦互助平台的新朋友们,欢迎你们的到来。相信有你们的参与将给圆梦互助平台注入新鲜血液,让圆梦互助平台富有生机和活力。珍惜才会拥有、感恩才会天长地久。 其实吧我担心的东西吧!也是新朋友们说所担心的。自从来到圆梦互助军团,把我所担心的经过我亲身体会都一一得到消除,打消了顾虑。当时我担心的事。这个军团是不是合法合情合理的?军长拿钱跑路了怎么办?会崩盘吧!我当时还以为是地下钱庄,象传销,国家是不是干预关停平台,是不是非法集资呢? 伤不伤人脉,找不到单怎么办?所有的问题在这里都化为了乌有。 在这段时间里,我着重领会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阚珂在今年3月10号两会上的讲话精神。现在我们就围绕他的讲话精神把我们大家所担心的。做一个全面深刻的分享。也就是说呀!我给大家说两句推心置腹的话。请刚来到咱们这个平台的朋友们,为了给自己一次机会,还朋友一份信任。静下心来,不要做什么贸然的决断,也不要有什么冲动。有这样一句话,冲动是魔鬼。 生活的阅历吧!还有磨练和沧桑啊!是我在做任何事情之前,无论在什么时候。在挣钱的同时,也就是说,首先懂政策懂法知法。什么时候都要做个尊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说实在的我加入圆梦互助平台的时候,也做了认真的了解和考察。 所以想让大家知道啊!圆梦互助平台合法合情合理,给大家一份安心放心动心的保障。 圆梦互助军团在我国法律一百零五条可以搞群众性的互利互助活动。这个用通俗的话来说就叫抱团取暖。抱团取暖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慈善活动,大家互相帮助。今天帮助你明天帮助我。我帮助你就有一个预期,我将来接受帮助,我有一个回报,这个不禁止你可以去做。朋友们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的讲话,请认真用心的逐字逐句的去体会、去领悟,融会贯通用到实际中去。让所有的中国人真正能能理解抱团取暖的真实意义。他就是我们圆梦军团的真实写照。 许多人那一提到的高回报投资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非法集资。实际上这是个误区,我们圆梦互助的模式啊,没有资金的贵重搜集,即资金池,这就不符合非法集资第一特点。必须要有资金搜集,所以银监会发文只能做风险提示,而不能对其定性。朋友们,在日常生活当中啊,在电视上也经常看到创业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这样的提示。 他更不是传销,咱们这个平台上线没有强制性的提取下线的资金。加入人员也都是自愿的,没有失去人身自由,财产没有受到任何侵害损失,所以啊也不属于传销的范畴。朋友们,亲人们。你的朋友把你邀到我们的平台。咱们人身没有受到任何限制吧!财产也没受到损失,传销条件是参加者要交纳高额的会费而组

合法性审查原则浅谈

合法性审查原则浅谈 王亦鹏 摘要: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区别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然而对于合法性审查原则还存在诸多可改善之处。应逐渐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合法性审查之中,同时对于前提性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混合的问题应予以重视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行政法经验应通过立法改革尽早建立我国的附属审查权制度与合并审查制度从而加强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同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合法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并审查附属审查权 一、合法性审查概述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是有权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说这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体现。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说受案范围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第一道门槛那么合法性审查就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第二道门槛。①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我们可以从审查对象、合法性、审查依据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直接审查的对象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中一般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分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抽象的行政行为。具体的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 做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其特点是对象特定化、具体化,是对某一个具体的事件或者具体的人所做的处理,效力指向特定具体事件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对已经存在的现象或情况做的处理,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抽象行政行为则相反,系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中国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②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只限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对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规、规章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也不能对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继续审查。虽然合法性审查的直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这并不否定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间接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法》与《立法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间接审查。《行政复议法》第7条就对于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53条对于参照规章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人民法院间接对规章进行审查的制度。 ①参见孔繁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新辨》,《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4期。 ②参见江必新:《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

合同审核制度 审查版

XXXXXX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履行、归档、监督流程制度 为规范公司运行中法律监管制度,保证对外签订合同的合法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减少合同风险,特制订公司合同制作、修改、审核、批准、归档、监督等流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X有限公司所有职能部门及全体人员签订合同的法律审核。 第二条公司实行合同审查管理制度。所有合同在加盖公章前必须履行审核签字程序。 第三条合同法律审核坚持依法、及时、准确的审核原则。 第二章审核内容 第四条合同审核部门对下列合同事项依法进行审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采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形式。 (二)合同实质性条款。合同的实质性条款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实质性条款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签订合同应主体适格,意思真实,目的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审核程序 第五条签约相对人确定 1、公司现有资源。办公室存档文件中,与我公司有过良好合作关系的企业,并能独立完成此次发包工程项目或交易要求的企业。 2、互联网或电话簿的搜索。通过网络搜索寻找,初步审核潜在签约相对人资质,明确公司地址、联系人、公司电话及网址等。 3、股东现有资源。公司董事会成员推荐有足够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公司及个人。 4、其他途径。保证选择的企事业单位、公司及个人能保质保量完成项目要求。 业务部门和合同审核部门通过以上途径共同确定,选取3—5家具备相关资质并有能力独立完成提案项目的企业,并由业务部根据价格、质量、资质、安全、服务等各方面的条件出具评比表,报主管领导批示,最终确定合同初审阶段的签约对象。 第六条从合同开始商洽起,相关部门应该邀请合同审核人员参与(50万元以下合同审核人员参与洽谈,50万元以上的法律顾问参与洽谈)。送审部门自行商洽合同后,造成合同审核时间延长的,送审部门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受理。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拟签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进行审核。相关人员应认真填写《合同审核单》(格式附后),送交拟签合同文本时,应附送下列材料:合同相对方(施工生产经销单位)资信、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税务登记证、资质等级证书、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安装标准及生产标准等。附送有关材料不全的,合同审核人员应要求业务部门及时补全。合同审核人员应对送审的合同进行登记,送审人和受理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字。 第八条任何人员领走合同应签署《法务部签发/修改/起草合同文件统计表》,已备合同审核人员在合同制作或修改后,审批前对合同的跟踪。业务部门对经审核的合同有实质性条款变动的,应将合同送交合同审核部门再审。 第九条合同送审部门是合同的执行者,应严格按照合同签订流程执行,并对合同起草过程中的往来函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与合同审核人员、法律顾问及时沟通。 第十条审核意见审批程序:由承办人填写《合同审核单》,承办人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然后履行下面的流程:财务总监意见——合同审核人员初审意见、法律顾问初审复核意见—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视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审视与法律规制 姓名:张鸿勋学号:1120113380 班级23111101 摘要:钓鱼执法来源于诱惑侦查,由于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违法活动,所以其运用应该非常谨慎、认真。但是在国内的钓鱼执法案例中,出现了钓鱼执法手段滥用的现象,严重违背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对行政主体的公信力和社会道德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因此必须通过完善行政程序立法,斩断执法经济利益链条加以解决。 关键词:钓鱼执法执法经济公信力依法行政 一、“钓鱼执法”的法律属性: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行政人员及协助执法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实施之时或者结果出现之后,从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二、上海交通“钓鱼执法”案例: 2009 年 10 月 14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男子孙中界驾车途经某建筑公司时,看到一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便顺道开车将其送到 1.5 公里外的目的地,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 1 万元。原来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孙中界自断手指。而起始浦东新区政府称“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10月底事件发展发生转机:浦东新区政府认定交通执法大队使用不正当执法手段,已经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该案的执法程序,对当事人做好善后工作。 在这起钓鱼执法案例当中,揭示出了一系列的行政执法困惑,一方面,黑车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出租车行业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执法手段单一匮乏又难以遏制黑车的猖獗之势,加上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与指标化考核方式促成了这种特殊的执法套路。促成一种“公私兼济”的行政执法模式已然成为一种必要的选择。 三、“钓鱼执法”的行政合法性分析: 1、“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行政法治的追求目标。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执法必须依据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超越法律

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

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 为指导和规范单位、个人取得建设用地及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 (一)土地储备; (二)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 (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使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可不办理用地预审。 4.用地报批。 项目单位持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和土地测绘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等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项目单位

科学合理性

《科学合理性》简评 王善博教授所著的《科学合理性》一书最近已由山东教育出版社出版。该著是胡新和教授主编的《科学哲学基本问题丛书》中的一部,探讨了西方科学哲学中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即科学的合理性问题,着重从问题来源﹑观念演进﹑理论建构以及研究论题等方面对科学合理性展开讨论。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说某事某物是合理的,也就是具有合理性,不管是人文科学还是自然科学都无法舍弃“合理性”这一概念。那么,“合理性”是什么?科学的合理性又是什么?是“合乎理性”、“有条理的”、“合乎逻辑的”,抑或是其他?《科学合理性》一书将提供给我们理解这些问题答案的另外一种视野。 亚里士多德说过,“对人而言,合乎理智的生活乃是最佳的和最合乎本性的生活方式,因为理智同别的一切比较起来合乎人性。”马克斯·韦伯提出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如霍克海默所说,工具合理性“本质上关心的是手段和目的、关心为现实那些多少被认为理所当然的、或显然自明的目的的手段的适用性,但它却很少关心目的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 传统的理性观念,适于作为符合的真理、与作为对本质的发现的认识、与作为对原则的服从的道德这样一些观念结合在一起的。这种传统理性概念认为合理也就是有条理,就是拥有事先制定的符合客观事物的本质的成功标准。 引进了“理性”自身在历史中变化这一思想的黑格尔,曾经讨论过两个合理性的概念。其含义之一是“所谓合理的就是由一既定时间内‘精神’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达到的水平来衡量的”,另一种合理性的极限概念指的是“一种注定为恒定不变的东西,是其自身不能超越的‘精神’的最终自我意识”。罗蒂把区分“合理性”的两种意义作为出发点,第一种意义上的合力也就是有条理,就是事先制定的成功标准,这样具有合理性就是能够事先制定标准,那么把自然科学作为合理的典范是有道理的,但在这种意义上,人文科学就没有办法成为合理活动;合理性的另一种意义指的是某种“清醒的”“合情理的”东西而不是“有条理的”的东西。 科学本质的理解和追求正是合理性。著名英国哲学家乔纳森科恩曾在《理性的对话》一书中写到:“把整个分析哲学统一起来的是,它全神贯注于合理性的理性讨论。”合理性可以指事物的“合乎必然性”或“合乎规律性”,也可指人类对“合理性”的理解和把握,亦可知“具备理性的评价原则和评价标准,某个对象是否合理也就是说评价原则及其评价标准是否合理,亦即它们是否具有现实必然性”。同时,对合理性的研究也是随着社会历史和文化的演进而不断发展。“对合理性的本质形成更好的理解的途径――我们知道的唯一途径――是按照同样的方式对合理性形成一些更好的哲学观念。”科学合理性是合理性在科学之中的集中体现。对于科学合理性本身问题和各种问题的哲学反思,构成了科学哲学的一条主线。正如本书导言中所说,科学合理性是西方科学哲学中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它构成了人类的科学和社会的理论基础,涉猎到“科学是如何可能的”、“科学进步何以可能”、“科学是否是理性的”等问题。许多哲学家往往在许多其他问题的论述之中贯穿着对合理性问题的理解,他们无法完全脱离或避开合理性去谈论其他的哲学问题。合理性为科学哲学家所聚焦,科学哲学中诸如科学划界、科学发现、科学发展模式等重大问题,其实质都在于探索科学的合理性。

1论行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2

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姓名:刘艳学号:1140202043 年级专业:11法学 摘要: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此乃是人类行政法制进化的一个标志,是世界各国行政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行政法合法性原则和和理性原则并列的局面。.行政合理性原则是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且也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同时要合理。违反合法性原则将导致行政违法,违反合理性原则便将导致行政不当。 关键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定,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都可以被理解这一原则的扩展与延伸,对于行政合法性原则从行政职权的产生、运作和监督的角度作了五项归纳似乎更为合于逻辑,其基本内容为:(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由法设定与依法授予。一切行政行为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然而行政职权必须合法产生,行政主体的职权或由法律、法规设定或由有关机关依法授予。 (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无效。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它既应符合行政法律条文,更应符合法的精神,违法行为的无效,无论是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都是如此。 (三)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依照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行政主体既要"依法行政"又要"守法行政",亦既要依法管理行政相对人,又要主体本身遵守法律、法规、行政主体既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又是遵守法律的主体,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 (四)行政主体对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应确认该行为无效,同时还应追究行为责任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 (五)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行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必须接受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行政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发展,行政法上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将会愈来愈得到充实。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人之常情。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行政职权中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和扩大而产生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处置权,即对其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等方面的选择权。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主要是: (一)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判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基本标准,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对这一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所谓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第一,妥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手段与目的之间要符合比例。在判断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手段是否能够成立时,首先必须找到行政机关期望通过该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然后根据目的去一一衡量这些手段中哪些是能够达到目的的手段,哪些不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能够达到目的地手段即被认为是符合比例的,而不可能达到目的的手段就是不符合比例的。 第二,最小损失原则。所谓最小损失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如果可以选择,必须选择给相对人造成最小损失的手段,而采取了给当事人造成更大损

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是建设用地批准书-

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是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作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法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唯一法定形式,不能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偷换概念的予以代替。国家土地法在第56条规定了使用国有土地批准文件的两种形式,即以出让有偿使用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无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它完全涵括了土地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两种方式的批准文件形式,根本就不存在其他方式。在2004年6月6日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46号)这一文件的第5部分《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明确指出:“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补偿案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务院的[2004]46号文件在这里明确的指出,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两个不同概念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等于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把两者等同起来不但于法无据,而且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 申请拆迁许可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是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是与拆迁许可要件无关的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批准的是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是

,合法性作出正确的认定

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有效证据包括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要件。证据的合法性判断标准,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评判依据。 一、证据主体的合法性判断 (一是指出庭作证或提供书面证人证言的证人的主体资格。无证人资格的人提供的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我国三大诉讼法都对证人的主体资格作了明确的规定。以下两种情况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不具有证人的主体资格:一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对该类证人,衡量的标准是“能否辨别是非、能否正确表达”。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龄问题不是绝对因素。二是法人及非法人团体不能作为证人。证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证人。 (二是指出具书面证据材料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以及相应的自然人的主体资格。出证人资格不同于自然人证人资格。出证人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证人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具备出证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出证人,可以就自己掌握

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证据材料提供给法庭或出具书面证明。不具有出证人资格的人,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 (三)举证人资格,是指提供证据的人的主体资格。在有些情况下,没有举证人资格的人提供的证据,也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比如,行政诉讼中,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只有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才具有举证人资格,不具有举证人资格的其他人提供的证据,即使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不能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使用。 二、获取证据的程序和方式 (一)获取证据的程序。合法性证据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例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搜集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二)获取证据的方式。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都明确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刑

物业费价格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物业费价格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在物业费纠纷司法实践中,被告业主往往会提出物业费单价过高的抗辩:合法性上,物业合同的签订一般与业主拿房在同一时期,物业公司利用业主拿房心切的心理潜在地强迫业主签订物业合同,故物业费价格等有关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上,业主往往列举出同档次小区同类型住宅的物业费单价,通过与其自有房屋物业费价格的比较,体现出业主遭受显失公平境遇的事实。以上抗辩理由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并且在情理上获得了相当民众和舆论的支持。然而作为一名司法裁判者,固然能理解被告业主的心情,但判决首先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基本法理,不能让感情首当其冲。 一、物业费价格标准的合法性问题 被告业主关于物业费价格标准合法性的抗辩,对应的是这样一条规则: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具体到物业费纠纷中,就要看物业公司在与业主订立物业合同时是否存在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行为。 (一)胁迫行为的认定 《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

为胁迫行为。”姑且认定不交房是对被告的一种财产损害,那么物业公司是否以此为由要挟过?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不会明示做出此种要挟,而民法上的“胁迫”一般需以存在胁迫行为为构成要件,因而通常不能认定物业公司胁迫被告业主签订物业合同。 即便物业公司存在具体的要挟行为,但“胁迫”的主观要件要求“受胁迫人主观上认为别无选择”,《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对胁迫的含义界定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不正当之胁迫,而且该胁迫足以使另一方当事人无其他合同选择情形下而为意思表示。” 而在本文的论题中,被告业主可以依据购房合同依法向开发商主张交付房屋,因为房屋买卖关系是完全独立于物业合同关系的。也即,被告业主并非只有签订物业合同才能拿到房屋,故物业公司即便存在要挟行为也构不成民法上的“胁迫”。 以上阐述往往得不到普通民众的理解。其实,法律对受胁迫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施以救济,是意思自治与自己责任①之间平衡后的一个结果。或者更加直白地讲,任何合同的签订都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自愿一致。诚如阿蒂亚所言:“我们必须承认所有的合同都是在某种强制下缔结的,不仅没有完全自愿的合同,而且也没有完全自愿的选择。” 因此,对于任何微小的胁迫都施以法律救济是不现实的。即便物业公司利用受托办理交房事宜的相对强势地位敦促业主与其签订物业合同,其行为也无法构成民法上的“胁迫”。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 the theory of legality 合法性的含义: 人们对于统治地位的确认和服从。 一、哈贝马斯关于合法性的观点 主要观点: (1)对于政治制度的正确性以及合理性要借助哲学、宗教、伦理学作出论证。需要论证的内容包括:国家机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政治活动方式(如选举);政治决策;政治领导人的素质。 (2)合法性的根本标准:政治领域是否反映了社会共同性标准。 (3)政治合法性危机(信任危机):危机的产生即失去了群众对政治的忠诚与信任而如何重获合法性,关键在于建立社会国家,实行福利制度,缓和社会冲突,获得人们对政治权威的信任。 (4)卡尔马克思曾对资本主义政权的合法性进行过批判,哈贝马斯不同于马克思,是对后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认为先进资本主义社会问题主要存在于社会、政治、文化领域,并且,对政治制度无信心,即政权的信任危机是最重要的问题。政权的信任危机主要表现是:人们对政治生活冷漠,对政治人物的不崇敬等。因此,解决现今资本主义社会问题的方式也不再是马克思所 (5)政权信任危机/合法性危机产生的原因(民众失去对于权威的信心之原因): A.国家进行过度干预,造成民众对政治生活不满。 B.公民认为自己在政治、文化各方面愿望普遍没有得到满足。 C.行政当权者无能力履行预定计划,也会导致公众的不满。 D.社会文化系统产生对政治的不信任的因素。(社会文化系统若产生对于政权不信任的元素,将会导致民众更大的不满,引发政权信任危机的进一步爆发) (6)如何解决政权合法性危机/信任危机: A.政府要约束自己的行为; B.要遵守与群众的约定,使得公民相信政治家; C.注重公民的私人领域; D.尽量保证民众合法要求的满足。 二、让·马克·夸克的观点 主要观点 1、合法性与统治权利之间的关系 (1)统治权则是许多人都想获得的东西,是处于一种竞争状态之下的,通过竞争获得统治权的人就相当于获得“产权证”,可以十分安全地行使这种权利,即是有了合法性。 (2)公民是决定统治权归属的主体 (3)统治权与被统治权的关系 如果是统治与屈从的关系,即不存在合法性,会引发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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