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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土地政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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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土地政策资料

农村的土地政策

土地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打破土地要素制约。在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是破除制约、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

国家农村土地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其中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每亩1000元左右)和安置补偿(折算成每亩为1.5万元至3万元之间)是对村民个人的,土地补偿(每亩1万元左右)是对村集体的。各省应该制定了细则。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

农村土地流转只是一简略的叫法,全称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体原则是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改变土地的使用权,使土地得以充分利用。但不改变它的所有权,因为土地是国家所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是土地的经营权,其原有承包关系不变。这是国家关注三民问题的必然措施。现在的农村土地流转仅限于农业用途流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流转。为了切实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解决村民的后顾之忧,现行的流转制度有待进一步改革完善。

农村子女读书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限是烈士子女、少数民族、残疾人等人群。

农村土地征用政策

刚出台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不可强制征收土地。

1、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需县级政府报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如果是耕地);

2、具体实施征地工作的可以是镇政府

3、具体征收土地都有严格的程序,附件见后

4、行政拘留必须依法进行,是否有文书等,否则都是非法的;

重庆人民政府新闻: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为推动我区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深化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当前,现行户籍制度已不适应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户籍差异影响了社会公平。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民工城镇居民身份,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农民工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我区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城农民工难以获得城市户籍,影响在城市的消费积极性。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市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城乡要素流动,盘活城乡资源。长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使城乡资源要素流动渠道不畅,成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打破城乡交流障碍,有利于加快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等资源流动,提升城乡资源要素价值。

(五)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促进“五型长寿”和内陆开放高地建设,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筹规划。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建立完善各类群体转户进城的制度通道,最终实现城乡户籍制度一体化。

二是自愿有偿。充分尊重农民转户意愿,依法办理,有偿退地,完善社会保障,确保农村居民进城后,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是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防止损害农民利益,防止农民流离失所,防止出现城市贫民窟现象。

四是综合配套。强化制度设计,通过改革创造资源增量,以市场手段将资源增量变为财富,以财富增量推动实现改革目标。

五是促进发展。着力消除人口自由流动障碍,激活城乡各类要素,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

结合全区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城区、城镇聚集,实现市域内户籍合理转移,逐步建立城乡人口和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2010―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力争新增城镇居民5.5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25.2%上升到33.5%,推动我区城镇化进程。

2012―2020年,通过系统的制度设计,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到2020年新增城镇居民30万人,非农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5%,形成合理流动、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四、科学设置户籍准入条件

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进一步放开区城区、城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一)城区入户条件。

1.具有本市籍农村户口,在我区务工经商3年以上或购买商品住房或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我区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2.具有本区籍农村户口,从我区到重庆市内其他区县购买商品住房或投资兴办实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按当地区县相关管理规定申请迁移入户。

(二)街镇。

本区籍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三)其他规定。

1.本市籍农村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自愿转为我区城镇居民的,可迁移入户。

2.我区城镇年老父母身边无子女,其本市籍农村子女可投靠迁移入户。

3.本市籍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受居住时间限制。

五、建立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待遇差距,促进城乡户籍制度融合,推进城镇化加速发展。

(一)建立完善农村土地处置机制。

1.对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的,允许自转户之日起3年内继续保留承包地、宅基地及农房的收益权或使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保留林权。鼓励转户居民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参照同时期我区征地政策对农村住房及其构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并参照地票价款政策一

次性给予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土地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同类土地的平均流转收益给予补偿。

2.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转移中获得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不再享有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农房、承包地并享受相应补偿。

3.组建长寿区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负责对全区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进行补偿和处置。其中,退出的宅基地、承包地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由各用地平台承担补偿费用。建立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用于农户退出的承包地、宅基地和农房所需资金的周转。

4.农村土地整治流转机构应积极盘活利用转户退出的土地。按照规划及用途管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要求,对退出的承包地加大国土整治力度,促进承包地向经营大户、龙头企业流转,实现规模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水平。退出的宅基地,在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的前提下,通过增减挂钩、地票交易等方式,显化其资产价值。产生的地票及大宗的承包地、林地使用权可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二)建立住房保障机制。

1.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农村居民纳入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范围,改善稳定就业农民工、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

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具备条件的可转户进入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加大城区、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其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所需资金由国土部门核准的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代缴。退出宅基地的补偿费不足以缴纳的,差额部分由个人自筹资金缴纳。若代缴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转户居民。

2.农村居民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企业职工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

3.依法被征收土地的转户居民按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过去已征(占)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

水电工程淹没失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4.农村籍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家庭一起退地的,可参照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工作后接续参保。

5.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6.加快制定养老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养老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四)健全医疗保险制度。

1.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在劳动年龄段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条件的,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2.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没有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3.加快制定医疗保险不同制度之间的转移衔接办法,使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能实现医疗保险的顺畅转移和有效连接。

(五)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保障机制。

建立健全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建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实现乡镇敬

老院和城区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全覆盖;加强城市社会救助和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满足城市扩容后社区服务管理和救助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需要。

(六)建立完善就业保障机制。

1.将转户居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促进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有一技之长的,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信息,帮助其通过市场竞争实现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作为就业援助对象,开展“一对一”的帮扶,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2.对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强化职业指导,搭建大中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对接平台,引导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工业园区、中小企业等实现稳定就业。

3.本区农村籍和农转非的初高中毕业生就读本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可给予定额生活补贴,生活困难的给予定额学费补贴。

4.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农民工和其他转户居民自主创业。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服务等创业扶持,帮助其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凡办理农转非的纳入城镇创业扶持政策范围。

(七)建立完善培训机制。

1.分类开展转户居民教育培训。以提升综合素质为目标,对所有转户居民开展新市民教育培训;以提高学历为目标,对16―30周岁的转户居民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以提高就业能力为目标,对

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进行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转户居民由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由农民向市民转变。

2.组织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促使其在城镇稳定就业。对企业新招用的农民工,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开展针对性强的岗前培训,使农民工尽快上岗和稳定就业。对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参加岗前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并对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3.建立完善转户居民教育培训管理体系。推行弹性学制,帮助转户居民开展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分阶段、分时段以“累计学分”的形式完成学业。结合实际,开展送职业教育进乡镇、进社区、进企业活动。

4.提升教育培训基础能力。新建农民工培训基地,办好中等职业学校骨干专业,打造适宜转户居民学习、方便转户居民就业的特色专业。推行“特岗、特聘和“特邀”计划,建设一支适应转户居民教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

(八)建立完善城乡教育保障机制。

1.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做好新增学校师资配备、师资专项培训等工作,满足新增学校教师需求。

2.完善各级各类学生就读政策和资助体系,保障转户居民子女接受公平的教育。改善转户居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条件,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按照“指标到校、

统筹安排”的原则,解决转户居民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完善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确保转户居民子女享受国家政策优惠。

(九)建立完善卫生服务保障机制。

加快区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建设,加快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基础设施、设备建设,保障转户居民及其子女和低收入群体在区内居住地享有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十)完善计划生育相关政策。

1.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2.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给予5年的政策过渡期。在政策过渡期内,转户居民继续执行原户籍所在地农村的生育政策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全区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区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韩树明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左永祥、区公安局局长李建强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区教委、区经信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局、区房管局、区农委、区林业局、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区市政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局、区移民局、区人口计生委、区国资金融办等部门和单

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主任汤晓强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杨岸鸿、张明万、徐鲜华兼任。办公室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明确责任分工,积极稳妥推进。

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将户籍制度改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区公安局、区国土局、区人力社保局等部门要加快制定户籍改革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具体工作,配套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区政府明确的目标任务。区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制定完善相关工作细则,确保改革平稳进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政策措施的协调平衡;区公安局负责制定户籍登记准入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实施户籍登记准入工作;区国土局、区房管局、区农委负责制定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实施细则;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制定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区国土局、区房管局、区城乡建委负责做好转户进城人群的住房需求和平衡工作;区经信委负责用工企业农民工转户的动员和转户籍的服务工作;区规划局、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局负责城市人口扩容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区教委负责做好学校规划建设工作,满足新增学生的入学需求;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城镇医疗机构规划建设工作;区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五保对象、新增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

士官转户进城的相关工作,负责做好城市社区管理、社会救助和福利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调整转户居民生育政策和奖励扶助政策,做好农村居民转户后的计划生育工作;区水务局负责推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基础工程失地农村移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相关工作;区国资金融办负责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金融创新;区教委、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对转户居民的集中培训;区财政局负责制订户籍制度改革资金平衡的具体方案,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所需资金的统筹工作。各部门推进户籍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将纳入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三)开展调查摸底,细化目标任务

根据市政府对我区实施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下达的目标任务,由区发改委牵头,区公安局、区农委、各镇、街道配合,按照分类调查、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摸底调查工作,尽快掌握我区符合条件且有意向转户农村居民的基本情况、分布范围、数量及类别等,并及时向区政府汇报相关情况,调查摸底完毕之后,由区政府统一向各街镇下达户籍改革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并作为区政府对街镇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该项工作于今年8月15日正式启动实施,10月底之前完成。

(四)加强宣传引导,确保和谐稳定。

一是区新闻中心、广电中心等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主要媒体要设置户籍改革宣传专栏,在全区规范宣传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政策设计和办理程序,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

梁。二是区发改委印制户籍改革宣传手册,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帮助群众答疑释惑,使户籍改革深入人心。三是各街镇对户籍改革涉及的重点群体,要走村到户,宣传到人,认真开展政策讲解。四是区发改委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区户籍制度改革的最新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树立典型,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形成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该项工作于今年8月15日正式启动实施。

2011年区农委引进研究生拟聘用人员公示

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要求,现将拟聘用人员予以公示。

一、公示期

2011年1月10日—1月16日(7天)。

二、受理地点及电话

地点:长寿区人力社保局

通讯地址(邮编):长寿区行政中心北楼4楼414室

电话:40661621

联系人:袁春梅

三、公示要求

1.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反映。

2.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敢于负责。不允许借机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或有意诬陷,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3.受理机构对反映人员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

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月10日

重庆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步伐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的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把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作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加快薄弱学校改造,缩小区域、城乡教育发展差距,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2006年,市委、市政府提出到2012年建成2000所农村寄宿制学校的目标。到2009年底,已建成1600所。2010年,为加快这一惠民工程建设,市委、市政府将年度建成400所寄宿制学校作为“八大民心工程”项目。

市教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精心实施,一是科学规划,按照全市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总体任务,将寄宿制学校建设与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农村初中改造工程、学校布局调整等有机结合,根据区县申报情况下达了各区县2010年寄宿制学校建设任务;二是统筹资金,多方筹集建设资金,2010年,市里统筹安排各项专项资金共10.67亿元用于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三是规范程序,在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中,严格按照“五统一”的建设要求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四是

强化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寄宿制学校管理,维护寄宿制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五是加强督导,建立了定期通报制和包片督查责任制;六是完善考核,市教委将寄宿制学校建设工作纳入区县教育工作考核内容。目前,已竣工学校484所,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重庆确定今年村镇建设工作主要目标

2011年,全市村镇工作将深入贯彻落实渝府发【2010】89号、90号文件精神,转变思路、创新方法,夯实村镇建设工作基础,确定完成10万户农村危旧房改造;建成5万户巴渝新居和500个农民新村,各区县建成2-3个农民新村市级示范点,形成示范带动效应;80%的市级中心镇完成一条主干道综合整治,全力推进中心镇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特色打造。

重庆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集中度达25.9%

日前,市农委在通报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第0570号提案办理情况时表示,我市对土地流转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土地流转稳步提速,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去年初,民建市委在市政协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了《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0570号提案),建议:以科学规划为先导、以强化领导为核心、以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劳动力市场和

社会保障制度为载体、以大胆创新为突破口、以科学管理为抓手推动土地流转,建立共享土地收益分配制度,使农民放心流转。

该提案由市农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人力社保局等12个部门共同研究办理。“《提案》提出的建议,有的已经落实完成,有的正在落实过程中。”市农委副主任黄深政说,市政府在确保农地性质不改变、耕地面积和粮食产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出台了《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规模经营发展的意见(试行)》,对土地流转提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相关部门正在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有限流转等问题。

截至2010年9月,全市已有31个区县、845个乡镇、6306个村建立了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渝北、南川、永川、巴南等11个区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基本完成。

我市还开展了落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农业用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工作,打牢了土地流转的基础。同时,加强土地流转纠纷调解仲裁服务。

“通过抓好提案的办理落实,有效促进了各项工作,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成效明显。”黄深政说,截至2010年9月末,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总面积达到717.9万亩,占家庭承包总面积的35.3%;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面积达到526.3万亩,占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的73.3%,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集中度达到25.9%。

他表示,下一步,我市将完善扶持政策和措施,有效促进农村土地流转。一是全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进一步

夯实农村土地流转的基础;二是定纷止争,确保农村土地顺利流转;三是搭台唱戏,有效对接土地供需双方;四是扶优扶强,积极引导社会资本集聚“三农”;五是探索创新,加快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体制机制。

重庆农民新村建设、巴渝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全面完成2010年,全市农民新村建设、巴渝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全面完成。截至目前,全市已经开工农民新村523个,建设巴渝新居57348户,启动改造农村危旧房120773户,分别占年度计划的104.39%、114.70%、120.77%;竣工农民新村501个,建成巴渝新居52485户,完成改造农村危旧房116257户,分别占年度计划的100%、104.37%、116.26%。

重庆市网络名义调查深入基层

邮件字号: 南川信箱[2010]558

发布单位: 南川区政府

来信内容: 宅基地住房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南川区河图乡一个普通农民家庭的儿子,家有六口人(我、父母、哥嫂及侄子)。住房残破不堪但已不能在既有宅基地建房,新农村居民示范点建设也迟迟没见进展,父母年老多病。。。

鉴于以上情况,我主要想了解重庆市:

1、农村宅基地收回政策详细实施办法及补助事宜;

解读2016土地政策解读:休闲农业用地政策知多少

2016土地政策解读:休闲农业用地政策知多少 近年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积极鼓励发展休闲农业,明确发展休闲农业作为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传承中华农耕文明、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高度;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定位到繁荣农村、富裕农民的新兴支柱产业。对休闲农业用地也出台了很多政策,现汇总如下,供大家参考借鉴。 2016土地政策解读:休闲农业用地政策知多少?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支持有条件的地方通过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四荒地”、可用林场和水面等资产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将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3号)提出,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连片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标准农田、生态公益林等,允许在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开展观光和休闲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经营活动。 《农业部等11部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5〕5号)明确,在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对农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的休闲农业项目用地,各地要将其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鼓励利用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发展休闲农业。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对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利用“四荒地”发展休闲农业,其建设用地指标给予倾斜。加快制定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旅游业发展用地进行了具体的阐述,要求: 一要积极保障旅游业发展用地供应。对符合相关规划的旅游项目,各地应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或收回手续,积极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加大旅游扶贫用地保障。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边远海岛等土地建设旅游项目。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对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及石漠化、边远海岛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相关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景区内建设亭、台、栈道、厕所、步道、索道缆车等设施用地,可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参照公园用途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新建、改建旅游厕所及相关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可在2018年前由旅游厕所建设单位集中申请。 二是明确旅游新业态用地政策。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自驾车房车营地项目土地用途按旅馆用地管理,按旅游用地确定供应底价、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利用现有文化遗产、大型公共设施、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工矿企业、大型农场开展文化、研学旅游活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上述机构土地权利人利用现有房产兴办住宿、餐饮等旅游接待设施的,可保持原土地用途、权利类型不变;土地权利人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三要加强旅游业用地服务监管。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和使用管理应同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其他相关区域保护发展建设等规划,不符合的,不得批准用地和供地。严格旅游项目配套商品住宅管理,因旅游项目配套安排商品住宅要求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不得批准。严格相关旅游设施用地改变用途管理,土地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整宗或部分改变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农业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对农业生产要素尤其是农用土地资源实行市场配置和规模经营的要求越来越迫切。但据我们调查,当前农地资源利用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承包土地少,规模生产难形成。平均分包土地的格局使农民在有限的承包土地上增加收入的难度增大,扩大规模经营又没有多余的土地,放弃承包土地又担心生活没有保障,有限的土地限制了农业生产进一步发展,造成了农业土地资源的浪费。 二、小规模生产,农民收益难增加。分散零星生产经营方式难以摆脱小农经济的桎梏,制约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影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形成和推进。 三、政策不具体,监管措施难有力。提倡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一直是中央农村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在中央一系列农村政策中均有涉及,但比较原则。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从上到下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在流转程序、流转手段、流转档案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规定,这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旧习惯根深蒂固,承包土地流转困难。在外出务工、

经商的农民中,有的对土地的眷恋还很深,宁愿造成地荒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据调查,部分地方季节性的抛荒地约占耕地面积的10%。大面积抛荒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给农村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 五、风险大,效益低,制约流转。农业是自然和市场双重影响的弱势产业,比较效益低,特别是前几年,农产品卖难,造成流转也难,加之加入WTO后对农业的影响更大,农业增产难增收,如城北镇的马林村XX年大面积种植西瓜,由于品种单一,当年气候不好,出产时,市场行情看跌,造成大量烂瓜,农民损失严重。 六、操作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即使有书面合同,其内容不完整,在某些方面不具有法律效力。有的未经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二是土地流转有的不按规范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标的不明确,甚至与现行法规相冲突,如租用土地的时间超过了二轮承包期规定的时间等。有的曲线炒作地皮,实行耕地“农转非”;三是有的合同未经县乡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签证或公证机关公证。目前,还没有一个乡有比较完整的土地流转合同档案,农村土地流转资料档案缺乏。 七、开发业主引进难。由于农业收益比较低,高收益项目农业难以选择,农业开发又面临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因

政策解析-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计房产税

简要分析地价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2010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10]121号文《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21号文)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从121号文规定地价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已有一段时间,现就结合各地企业在执行此规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对121号文进行简要分析总结一下: 1、不适用从租计算房产税的房产 121号文的规定是针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对于按照从租计算房产税的房产不考虑121号文的规定。 2、不适用房产原值已包含地价的房产 根据《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对于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土地价值已经并入房产原值的房产在计算房产税时因已经将地价并入房产所以不考虑121号文规定。土地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需按照121号文的规定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容积率的计算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

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变迁及其启示

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变迁及其启示 摘要:土地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而作为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土地制度安排是否合理,直接关系着中国农村经济和乃至整体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对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大致经历了土地改革、农业集体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三个阶段的历史变迁,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启示,然后分析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革的内在规律,从而探寻过去几十年的土地制度变迁对当代的启示。 关键词:农村土地政策土地改革农业集体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土地问题一直是农民问题、农村问题和农业问题的关键。一直以来,农村土地政策都是我国一项极其重要的政策,关系到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败。因此,研究我国土地政策的变迁对今后我国实现农村经济的繁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总体上说,我国农村土地政策大致经过土地改革阶段、农业集体化阶段、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等三个阶段的历史变迁。 一、土地改革阶段( 1921 —1950年 )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明确提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政纲。1928年至1 930年,我国相继制定、通过了《井冈山土地法》、《土地问题决议案》,肯定了农民获得土地的神圣权利,并对土地革命的一些具体政策作出规定。但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当时主张实行“土地国有”政策。既违背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又脱离了中国传统的土地私有观念,从而直接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到1931年春,苏区中央局发出通告,明确规定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指出农民对土地

可以租借、买卖,别人不得侵犯,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而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土地改革方案。 抗日战争时期,我国根据中日民族矛盾上升为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这一特殊情况,将没收地主土地改为减租减息,既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热情,又保证了抗日民主统一战线的扩大。解放战争时期,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社会主要矛盾,全面内战即将爆发,为进一步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制定了一个彻底反封建的土地革命纲领《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到1948年秋,党领导下的一亿人口的解放区消灭了封建的生产关系,发展了生产力,巩固了解放区革命政权,有力地保障了人民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宣布了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这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在土地制度上的一次最彻底的变革,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的快速发展,不但巩固了工农联盟和人民民主专政,而且为实现工业化和集体化开辟了道路。 二、农业集体化阶段(195O一1978年) 全国土地改革后,一方面为了克服由个体农民私有制分散经营带来的问题,以便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条件下有效地组织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免两极分化,我国决定建立合作经济:即互助组和初级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化运动逐步将农民土地私有制变为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农业合作化分为三步,第一步是建立互助组;第二步是组建初级农业合作社;第三步是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互助组是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及分散经营的基础上实行劳动互助。初级合作社也称土地合作社,是在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私有的条件下实行土地入股,按股分红,统一经营,集中劳动,高级合作社则取消了土地分红,农民的报酬主要是按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农民的土地无偿归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这是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的质变阶段。 为了巩固和发展农业合作化,从1958年开始在全国掀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运动主要是通过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合并,对土地加以集中,实行公社集体所有,产品平均分配。由于这种形式的生产关系脱离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结果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很大的破坏。从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看,大多数农民并未提出实行纯粹的集体经济的要求,这种脱离农村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做法,既违反了生产关系的变革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违背了农民的意愿,引起了广大农民的不满,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得农业和农村经济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甚至停滞状态。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阶段(1978年至今) 人民公社化运动严重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到了70年代后期,全国农村有1/3 的人不能解决温饱问题.为了摆脱食不果腹的困境,1978年11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18户农民,以“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自发订立了“大包干”合同,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集体将土地等公有的基本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民家庭自主经营,通过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农户承包经营的积极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都得到

新土地政策解读15.7.25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法律解读与提示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3日签发《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根据《实施意见》内容,就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作如下解读和风险提示。 一、土地出让前期管理阶段 (一)坚持规划先行,出让前须明确规划条件,出让后严格限制对规划条件的调整。 关联条款:“第一条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确需改变的,原则上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出让。” 解读与提示:前述条款的实施旨在杜绝先拿地再调整规划的行为,土地出让时的出让条件调整后身价立马倍增,巨大的利益空间导致多地官商勾结的现象。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土地出让前必须明确出让宗地的用途等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更改规划和建设条件的,国土部门应坚持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是政府原因更改的(如控

土地供应政策对房地产市场影响分析

土地供应政策对房地产市场影响分析 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对整个国家的经济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随着人口的增长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的,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在不断的扩大,同时由于一些机构以及个人对房地产市场的大力投资,使得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迅速的发展起来。但是在一些地区和城市也出现了一些过度投资的房地产乱象,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对于国家的经济有着直接的影响并且是较大的影响。为了使国家的经济继续保持可持续以及稳定的发展模式,对于房地产市场必须进行适当的调控,其中最主要的是对于土地政策的改革,利用对土地政策的调控来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这是最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在这之前进行的一些其他宏观上的调控政策都收效甚微。根据我国的现阶段国情进行土地政策的调控,以达到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目的,使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能够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模式。 标签:土地供应政策;房地产市场;影响分析。 1、土地供应政策 1.1土地供应政策的目的 新土地供应政策的实施是为了有效的控制我国的土地资源,是其得到合理的分配和使用,土地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必须针对土地进行有效的规划,使有限的土地资源能发挥最大的作用,不单单的服务于房地产市场。对于土地供应政策的实施,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我国的经济能够保持长久和稳定的发展。 1.2土地供应政策的实现手段 对于土地供应政策的有效实现,必须要使用有效的法律政策和经济手段来进行控制和实现,配合相关的其他辅助政策和行政手段,使土地供应政策能够有效的实现。同时在进行宏观上的调控时,还要特别注意市场的基本面,充分的考虑到供需关系等,是土地供应政策能达到合理分配土地资源的目的,而不是盲目的进行调控。 1.3土地供应政策的特点 对于我国的土地供应政策相比西方的很多国家来说,我国的土地是由国家人民政府所垄断的,也就是说土地的使用权和分配权在国家人民政府手里。政府根据房地产市场的情况,以及土地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对土地进行政策上的调控,控制土地的供应以及土地的使用方式等,从而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具体的政策是需要根据各个城市的房地产市场情况,以及工业用地的情况,对其进行合理的调节,利用土地政策来平衡城市的房地产市场的供给关系。同时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逐步扩大,对城镇土地所有制问题也进行政策上的改变,土地所有权可以进行流动。

2019农村土地最新政策及解读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尤其是征地政策和宅基地政策改革,直接关系着8亿农民的 切身利益,决定了农民拿到手里的钱有多少,也直接关系着我们投资农业的人付出的成本有 多少。现在我们来看看,最新土地政策中有哪些内容: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 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 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 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 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 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 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 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 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

深圳市土地政策解读及更新相关用地报告

城市更新技术交流会第三期 深圳市土地政策解读及更新五类用地情况梳理深圳市新城市事业二部城市更新研究中心 2017.06.23

?土地权属认定情况分类: 1)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包括合同产权用地、 协议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 2)国有未出让用地; 3)城中村用地(包括: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 用地、原农村用地红线用地); 4)旧屋村用地; 5)房地产权登记历史遗留处理用地; 6)未完善征转手续用地; 7)其它用地 ?权属性质划分: 1)国有已出让用地; 2)国有未出让用地; 3)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工商发展用地); 4)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 5)老屋村 6)已按历史遗留用地和建筑有关政策处理的用地 1、《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 2、《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 城市更新中合法用地分类

3、《深圳市城市更新土地、建筑物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操作规程》(试行) ?土地权属情况划分: 1)国有已出让(划拨)用地; 2)国有未出让用地; 3)城中村用地; 4)旧屋村用地; 5)符合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相关规定,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或已取得处理意见书的用地; 6)未完善征转地手续用地4、《龙岗区股份合作公司参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工作指引》 ?权属清晰的合法土地分类: 1)国有用地(国有已出让用地、行政划拨用地和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用地) 2)非农建设用地; 3)征地返还用地; 4)旧屋村用地; 5)已经处理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 6)其它经规划国土部门认定或处理的合法用地 城市更新中合法用地分类

农业农村工作相关知识《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业农村工作相关知识《农村土地承包法》 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4、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5、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6、什么叫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7、什么叫其他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联户和成员,也可以是经本集

2020国家对农村土地政策

2020国家对农村土地政策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 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 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 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 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 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 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 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 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 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 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 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 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 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 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近

对我国现行地价政策的分析

对我国现行地价政策的分析 我国现行的地价政策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地产市场的发育起了不小的作用,但相距其要达到的目的还有一定的差距。所谓地价政策是政府制订的有关影响地价高低、地价走势方面的政策的总称。我国目前已有的地价管理政策包括出让地价政策、转让地价政策、公告地价政策等。 出让地价政策分析 我国已经出台的出让地价政策至少包括:按计划供应土地、抑制协议出让土地中的低地价等,但这两个方面到目前为止收效甚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条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上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一方面,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分别是由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主持制定,而每年土地出让的实际操作者也是这两个部门,那么就完全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当计划数与实际出让数不一致时,修订计划就可使之一致起来。也就是说,在目前这种机制下,土地供应计划难以真正达到预期目的。另一方面,根据该法,所有的非农建设项目都是房地产开发,实际上工业项目和一些特大建设项目是很难这样规范地下达计划指标的,而工业项目跟一般住宅和商业楼、写字楼又有很大差别。那么,许多地方在实际操作中,就以工业用地为名搞其它非工业项目,结果使得非农用地计划的有效性大大地打了折扣。 更重要的是,我们以前的土地供应计划偏重于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数量,而忽视了旧城改造、企业改造中的土地供应量,许多开发商就瞄准了这一同机,利用这部分土地大建写字楼、商业楼、各类住宅等。其实,一个城市的非农建设用地从应计划应该完全包括农转非部分和建成区的进入市场的部分。只有把这些建设用地都纳入计划控制之中,才能真正把握住地价走势。 从出让方式来看,所有营利性用地都按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出让价格自然就能反映出市场水平,可我国自推行土地出让制度以来,绝大多数土地都是按协议方式出让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在目前情况下,“”的制订者和“出让金”的确定者都是同一主体――城市政府,所以,只要出让土地的出让金不低于事先规定的地价,尽管市场价很高,也是“合法”的。这样,就让法律上的规定流于形式。 转让地价政策分析

农村土地政策解读

农村土地政策解读 题要 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士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等,(一)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二)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三)加强士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我国是农业大国,全国农村人口均占大多数,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最重要的莫过于土地,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很多农民觉得耕种土地显然不如卖掉土地收益来的更快,收益也更高,针对这种情形,国家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来给与改善,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关于最新的▲农村土地政策解读。 ▲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

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

《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村官考试:《农村土地承包法》知识问答 1、颁布《农村土地承包法》有何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法》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我国农村实际和农民心愿,对于稳定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根本目的是什么?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根本目的是: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4、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以及养殖水面等。 5、农村土地承包有哪两种方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6、什么叫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其特点:

农村土地政策问题

农村土地政策问题(关注民生问题) 古代:商鞅变法内容规定:承认土地私有。影响:改变了社会性质:由春秋时期的奴隶社会转变为战国时期的封建社会。 近代:孙中山“三民主义”中的“民生主义”,是想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但未实现。现代: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不同历史时期的农村土地政策 1、建国初期:土地改革1950—1952年八下p.9 原因:新中国成立前,中国的土地制度极不合理 目的: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 开展: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全国进行土地改革。完成:到1952年底,全国大陆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土地改革基本完成。 结果: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意义:彻底废除了封建的剥削土地制度,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2、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农业合作化运动(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3—1956年 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力。途径:引导农民走农业集体化的道路,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完成:到1956年底,基本完成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实质:把生产资料由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结果:把土地等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向公有制转变,实行集体经营,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 三大改造的完成的意义: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八下p.24 3、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 特点:“一大二公”即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后果: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教训:建设社会主义一定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4、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 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目的: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形式(内容):“包田到户”、“包产到户”、自主经营。首先实行的地区: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意义: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解放了农业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迅速的发展。 5、农村政策调整应遵循原则(启示): ①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②立足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客观经济规律;③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6、党和政府调整农村政策的原因和启示 ①原因: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从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出发。 ②启示: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①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②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③尊重客观经济规律;④调动农民积极性。 ◆独家视角:建国后调整农村生产关系,起积极作用的有哪几次? 土地改革、农业生产合作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都解放了农村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1949-1949)与未来发展趋势的研究 2

对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1949-1949)与未来发展趋势的研究 学院: 专业: 年级: 组长: 组员: 二零一一年一月九日

对我国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1949-1949) 与未来发展趋势的研究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土地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生力量,其作用至关重要。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和发展走过了一条曲折复杂的道路,历经了四次重大的变革。历史经验表明,农村土地制度变革必须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确保农村社会稳定。近年来,“三农”问题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农村土地产权机构只有进行改革,实现体制创新,才能与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并服务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我国党和政府也敏锐地觉察到了这些问题,看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充分重视了这些新形势、新问题,并制定出了一些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方案和举措,这些措施能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党和政府又会怎样修改这些现有举措和制定出新的举措呢?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去认真研究。 一、改革开放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政策(1949-1978) 1949年以前的中国,土地的私人所有制已经延续了上千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迅速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1950年6月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基本任务是:“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到1953年春,除了新疆、西藏和台湾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结束了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三亿多的无地、少地农民先后无偿获得了七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缴纳大约350亿公斤粮食的地租。土地改革确立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在随后几年农业增长中表现出了明显的制度绩效。 但是,以农民私有为基础的单一农地产权结构并不是我国产权结构演进的目标,加之分散、落后的小农所固有的排斥生产力发展的弱点及两极分化同公平原则的背离等因素,都决定了这种产权结构在我国当时条件下的命运只能是短暂的。 1951年12月,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拉开了中国

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分析 目前我国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近几年来我国政策相对有一些放开,但是对于宅基地、耕地的保护政策依然严格。 下面主要通过对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道路等公用设施建设以及非集体用地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说明: 一、对宅基地的利用 1、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民宅可否转让?——无法通过转让/买卖方式取得 目前我国有关规定(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严厉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及农民住宅,体现在1999年以来国务院及其办公 厅的多次发文。比如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中(十三)条规定:“严格日常监管制度。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 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 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农村宅基地的监督 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 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 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 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 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民宅可否出租?——可以出租 《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合同法》上均没有对宅基地上房屋租赁的禁止规定,因此我司可以通过和农民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其宅 基地上的房屋。但需要注意房屋的合法性,避免租赁在自留地、耕地上 违法建造的房屋。注意订立的租赁合同需要符合《合同法》第十三章租 赁合同以及《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约定的用途,妥善 保管租赁物,对房屋的主体结构不能变动等,不得私自在集体土地上建 造房屋建筑物,改变土地用途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政策解读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土地政策分析报告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目录 一、我国土地基本状况 ................................................... 1. 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2. 耕地保护 3. 土地市场 4. 规划与地籍管理 5. 法制建设 二、中国土地权属分布 ...................................................... 1. 北京市土地权属现状 2. 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结构 3. 集体所有土地权属的分类 三、土地开发政策的改变 .................................................... 1. 政策调整 2. 新土地供应政策出台的背景 4. 土地市场的发展情况对土地储备的影响 四、对房地产企业可能的影响 ................................................ 1. 土地供应总量 2. 土地价格和成本 3. 竞争态势 4. 跨区域竞争 五、华融的对策建议........................................................ 附件1:北京市绿化隔离带项目现状和政策分析................................. 附件2: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

一、我国土地基本状况 1.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截至1996年10月31日在全国土地调查总面积950676.2千公顷(1426014.3万亩)中:耕地130039.2千公顷(195058.8万亩),占13.7%;园地10023.8千公顷(15035.7万亩),占1.0%;林地227608.7千公顷(341413.1万亩),占23.9%;牧草地266064.8千公顷(399097.1万亩),占28.0%;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4075.3千公顷(36112.9万亩),占2.5%;交通用地5467.7千公顷&127;(8201.5万亩)&127;,占0.6%;水域42308.8千公顷&127;(63463.2万亩)&127;,占4.5%;未利用土地245087.9千公顷(367631.8万亩),占25.8%。 我国土地利用现状结构的特点是: (1)农业用地占主导地位。在全国土地调查总面积中,农、林、牧业生产用地(即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面积之和)占66.7%, 即占2/3, 居主导地位。而在农业用地中,牧草地、林地比重大,耕地次之,园地比重最小。 (2)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点、农村道路占地和独立工矿用地的比重较大。在城乡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点和农村道路所占比重最大,两项之和占建设用地的57.4% ;其次为独立工矿用地,占 7.8% 。 (3)未利用土地多为难利用土地。全国未利用土地中目前难以开发利用的沙漠、荒漠、裸岩及石砾地、重盐碱地、重沼泽地等占 3/4 左右。这些土地大部分分布在西北干旱地区和青藏高原,自然条件恶劣,开发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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