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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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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完善

作者:王志红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3年第21期

摘要职务发明制度是确立职务发明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的重要制度,关系到我国激励自主创新环境的营造,因此有必要从限制职务发明的范围,完善发明人的奖酬制度,增加发明人的权利内容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现行的职务发明制度,使之能够真正促进科技创新,并进一步促进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职务发明认定标准奖酬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关键时期,依赖引进和仿效他国技术已经不能解决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需求。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了建设创

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而原始创新能力不足和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已经成为阻碍我国科技进步进而影响这一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因素。而职务发明制度则恰好关系到我国激励自主创新环境的营造,关系到推动企业成为我国技术创新的主体,是知识产权战略重要的一部分。

我国的专利法自制定以来,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其中就包括了对职务发明制度的重大修改,极大地鼓励和促进了职务发明,使得我国职务专利的申请量及授权量逐年有所提高。但考察我国现行的职务发明制度,仍然存在有如现有立法和制度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等不够完善的地方。因此,有必要完善立法,对职务发明制度进一步细化,确保发明人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1我国职务发明制度的缺陷

1.1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过宽

关于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同时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此外,我国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还对专利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作出了解释,一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是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是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针对上述相关规定,笔者以为,我国关于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过于宽泛,几乎囊括了职工的所有发明创造,导致非职务发明的构成非常困难,不利于调动国民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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