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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8) 土建说明及计算规则

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8)  土建说明及计算规则
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8)  土建说明及计算规则

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8) 土建

总说明

一、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DBD29-101-2008(以下简称“本基价”)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定要求,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4年)为基础,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

二、本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的基础;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三、本基价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的新建与扩建工程。

四、本基价是按照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的,是在合理工期内、正常条件下、采用常规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机械配置,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相应管理费用的消耗量标准,它反映了本市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本基价中的工作内容仅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基价中已考虑。

六、本基价中各子目的预算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企业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组成。

七、本基价中人工费的说明和规定:

1.本基价的人工消耗量是以现行《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土建工程)为基础,并结合本市实际编制的,已考虑了各项目施工操作的基本用工、辅助用工、材料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2.人工效率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

3.人工单价按工种技术含量不同分为三类:一类工每工日59.20元;二类工每工日47.20元;三类工每工日37.70元。

4.人工单价中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质补贴、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的辅助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等。

5.人工费中包含其他人工费,内容包括:

(1)工程定位、复测、点交、清理中的人工费。

(2)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

6.工日消耗量带有括号者表示该工日不作为计算垂直运输的基数。

八、本基价中材料费的说明和规定:

1.材料费包括主要材料、零星材料费、其他材料费等。凡构成工程实体且能够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消耗量;不构成工程实体且用量较小的零星材料,归入零星材料费内;材料的检验试验费和材料采购及保管费纳入其他材料费中。

2.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按照材料价格的2.1%计取,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施工

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0.875%,施工单位留1.225%;由建设单位供料至现场(或施工单位指定地点),并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者,退给建设单位1.68%,施工单位留0.42%。

3.工程建设中部分材料由甲方供料,结算时退还建设单位所购材料的材料款(包括应退的材料采购及保管费),材料单价以合同约定为准,材料消耗量按实际消耗量确定。

4.周转材料按摊销量编制,且已包括回库维修及相关费用。

5.材料的消耗量均按合格的标准规格产品编制。

6.材料消耗量中包括了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现场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7.本基价中的材料价格是按照2008年度天津市建材市场材料价格加权平均综合计算,价格中包括了由供应地点运至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费用。

8.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且列于无括号的消耗量之前,表示该材料未计价,基价总价中不包括其价值,应以括号中的消耗量乘以其价格分别计人基价的材料费和总价内,同时计人该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的消耗量带有括号,并且列于无括号的消耗量之后,表示基价的总价和材料费中已经包括了该材料的价值,括号内的材料不再计价。

九、本基价中机械费的说明和规定:

1.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确定的。

2.机械台班单价是按照《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编制,人工、燃料的价格是按照2008年度市场价格加权平均综合计算。

十、本基价除注明者以外,均以建筑物檐高20m以内考虑,当建筑物檐高超过20m,因降效所增加的人工、机械和有关费用按第十七章超高工程附加费执行。

十一、施工用水、电费,已包括在基价中,不另计算。施工现场应由建设单位安装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和使用,施工单位按表计量,按相应单价计算后退回建设单位。

十二、本基价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在内,而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三、材料消耗量带有×号,则×号前为消耗量,×号后为单价。数字后带“()”者,“()”内为规格型号。

十四、本基价中材料和机械的规格凡未注明计量单位者均为毫米。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二、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三、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四、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 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应计算面积。

五、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六、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七、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八、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九、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一、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十二、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四、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十五、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十六、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七、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八、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十九、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二十、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二十一、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二、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三、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二十四、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市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建设项目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08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以下简称“各专业预算基价”)、2008年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各专业计价指引”)。

1.0.4 各专业预算基价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计算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投标报价与成本价对比的基础。

1.0.5 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以及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和竣工结算等。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确定的综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

1.0.6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亦可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但同

一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1.0.7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工程量清单编制

2.1 一般规定

2.1.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2.1.2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竣工结算等的依据之一。

2.1.3 工程量清单是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2.1.4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7 其他相关资料。

2.1.5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

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2.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规定,列出构成工程实体的全部明细项目和工程量。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均应包括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按照常规的施工工序、施工步骤、操作方法、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完成工程实体项目的全部过程。

2.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各专业计价指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编码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自001起顺序编制。项目编码在同一专业工程中不得有重码。

2.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其中一个。

2.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有效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千克”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 以“个”、“组”、“套”、“块”、“樘”、“项”、“宗”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2.2.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按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予以描述。若采用的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可描述为详见××图集、××图号等。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需用文字描述。

2.2.9 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时出现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未包括的项目,可作相应补充。补充项目编码的前六位可与各专业计价指引相应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自801至999之间选用。补充项目应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说明。

2.3 措施项目清单

2.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并参照下表列项。该表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的措施项目列项,各专业计价指引中仍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

2.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2.4 其他项目清单

2.4.1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和材料暂估价表。

2.4.2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应根据工程专业分包情况列项估算。

2.4.3 暂列金额项目表,应根据工程设计深度或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4.4 计日工表中的工种、材料、施工机械,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规定列项。

2.4.5 材料暂估价表,应根据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5 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

2.5.1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附录A的统一格式编制。

2.5.2 总说明应包括的内容:

1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2 工程概况(包括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开竣工日期、施工场地情况、自然地理条件、地理环境以及交通、通讯、供水、供电现状等);

3 工程发包范围和分包范围;

4 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 安全文明施工(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的要求;

6 总承包人需要提供的专业分包服务要求和内容以及应计算总承包服务费的专业工程合同价款总计;

7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5.3 封面、总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按工程项目填写。

2.5.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材料暂估价表按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3 工程量清单计价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组成。

3.1.2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1.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可按“项”为单位计价,应包括除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3.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暂估价材料和专业工程,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实际确认的价格调整。

3.1.7 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 招标控制价

.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3.2.2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予以公布且不得只公布总价,同时报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3.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各专业预算基价;

4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7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信息参考”),造价信息、信息参考以外的参照市场价格;

9 其他相关资料。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按各专业预算基价、各专业计价指引和造价信息、信息参考或市场价格确定,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的每个清单项目,均应在各专业计价指引及各专业预算基价的基础上对其组成子目的各要素价格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计算出合价并汇总后折算为该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1 人工工日单价应按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计算。

2 材料价格应按照编制期的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和指数计算,缺项可参考编制期的市场价格计算,如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价应按其价格计算。

3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计算,或按照信息参考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

4 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5 各子目编制期综合单价也可参照信息参考上发布的计价指数计算。

3.2.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参照本办法3.2.4条的规定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必须按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3.2.6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

3.2.7 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

3.2.8 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人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工日单价、其他人工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单价、其他材料费和税金;施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税金,其中:

1 人工工日单价应参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计算;

2 其他人工费按每工日1.11元计算;

3 材料单价应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和指数计算;

4 其他材料费按材料单价的2.29%计算;

5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计算,或按照信息参考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

6 企业管理费按每工日3.89元计算;

7 利润按人工单价的24%计算。

3.2.9 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3.2.10 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3.3 投标报价

3.3.1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除必须执行本办法3.1.5条和3.1.7条外,可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未计价的项目视为已经包括在其他计价项目中。

3.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3.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 本办法;

2 各专业计价指引;

3 企业定额或各专业预算基价;

4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 市场价格或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 其他相关资料。

3.3.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3.2.4条的规定计价,并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

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的利润率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施工装备费费率。

3.3.5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参照本办法3.3.4条的规定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自主确定或根据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按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3.3.6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

3.3.7 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文件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

3.3.8 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人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工日单价、其他人工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单价、其他材料费和税金;施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税金。

计日工综合单价按招标文件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3.2.8条的规定计算。

3.3.9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3.2.9条的规定计算。

3.3.10 规费和税金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3.4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3.4.1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附录B的统一格式编制。

3.4.2 封面、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总价汇总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计价表按工程项目填写。

3.4.3 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按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4 施工图预算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1 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的工程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执行本章规定。

4.1.2 招标控制价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并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

4.1.3 施工图预算计价依据:

1 本办法;

2 各专业预算基价或企业定额;

3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4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7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市场价格;

8 其他相关资料。

4.1.4 施工图预算计价中的工程量计量单位,应按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1.5 施工图预算计价中的工程量,应依据施工图和有关资料按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1.6 措施项目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并参照本办法表2.3.1列项。该表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措施项目列项,各专业预算基价中仍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

4.1.7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8 专业工程暂估价、暂列金额参照本办法2.4.2条和2.4.3条的规定执行。

4.1.9 规费和税金应按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2 计价规则

4.2.1 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其价格应按编制期价格确定。各子目编制期单价可参照信息参考上发布的计价指数自主确定。

1 人工费

招标控制价的人工工日单价应按照编制期由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计算。

投标报价的人工工日单价应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由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计算。

2 材料费

招标控制价的材料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和指数计算,缺项按编制期市场价格计算。

投标报价的材料价格应按采购渠道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市场价格中准价和指数计算。

3 施工机械费

招标控制价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计算,或按照信息参考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

投标报价的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参考市场机械租赁价格自主确定,或参照编制期造价信息发布的指数计算,或参照信息参考发布的指导价格计算。

4 企业管理费

招标控制价的企业管理费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的企业管理费应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中的管理费,自主确定调整系数。

4.2.2 规费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规费均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4.2.3 利润

招标控制价的利润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的利润计算基数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利润率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施工装备费费率。

4.2.4 税金

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税金均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有关规定计算。

4.2.5 总承包服务费

招标控制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投标报价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自主确定。

4.2.6 各专业预算基价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施工图设计要求自行编制补充单位估价表。

1 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应按照施工图设计要求、建材产品的使用说明和施工测定资料,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编制原则计算。

2 人工工日单价可参照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中相近项目的人工工日单价确定。

3 补充材料价格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附录中的材料价格说明所列补充材料价格的计算方法确定。

4 补充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可依据《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5 其他人工费、其他材料费和企业管理费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相关规定计算。

4.3 施工图预算计价格式

4.3.1 施工图预算计价应采用附录C的统一格式编制。

4.3.2 编制说明包括的内容:

1 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包括施工图、工程设计变更图的名称及编号,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号及发包方提供的其他资料);

2 编制预算时所选用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来源(包括价格采集的年、月)和种类、规格型号、单价等;

3 施工图预算中采用暂估价格的项目,应说明暂估原因和结算时的调整内容和方法;

4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3.3 封面、编制说明、施工图预算总价汇总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预算选用工料机价格表按工程项目填写。

4.3.4 施工图预算计价汇总表、施工图预算计价表、措施项目预算计价表按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5 工程价款调整

5.1 一般规定

5.1.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合同价款应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调整规定进行调整。

5.1.2 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的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5.1.3 施工合同中未约定风险或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以及施工合同中未具体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按以下款项执行:

1 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变化幅度以造价信息的中准价为依据,造价信息以外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投标报价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投标报价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

5.1.4 调整因素确定后,涉及工程价款增加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涉及工程价款减少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受益方未提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调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后的合同约定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调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调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5.1.5 工程施工期内,按合同约定需要对因价格波动影响进行价款调整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月或按季对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市场价格进行认价。

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5.2 调整方法

5.2.1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基础,竣工结算时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5.2.2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偏差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调整。

5.2.3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清单增项的,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 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2.4 因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由承包人按新的项目特征重新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2.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允许调整该清单项目投标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2.6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偏差、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实际采取的措施项目确定措施项目费。

5.2.7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项目费调整,原措施项目费中已有的,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在原措施项目的基础上调整;原措施项目费中没有的,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由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5.2.8 因设计变更引起施工图预算增减的,工程量依据设计变更计算,单价按双方共同确认的价格调整。措施项目费发生调整的,参照本节有关条款执行。

6 竣工结算

6.1 竣工结算编制

6.1.1 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价款调整内容、索赔与现场签证等事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6.1.2 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1 本办法;

2 施工合同;

3 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 双方确认的工程数量;

5 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 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 招、投标文件;

8 其他依据。

6.1.3 分部分项工程费和措施项目费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双方确认的调整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

6.1.4 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

1 计日工按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中的材料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按中标价或发包人与承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 总承包服务费以合同约定金额或双方确定的调整后金额为基数计算;

4 索赔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签证资料金额计算。

6.1.5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结算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并提交总承包人复核汇总。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

6.2 竣工结算确认和时限

6.2.1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

6.2.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限确认。同一工程竣工结算只能确认一次。

6.2.3 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6.2.4 工程量清单计价竣工结算采用附录B和附录D的统一格式编制,施工图预算计价竣工结算采用附录C和附录D的统一格式编制。

7 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7.0.1 发包人、承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有争议的,当事人一方可提请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认定,认定结论应在提交完整资料后15日内作出。

7.0.2 当事人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

1 双方协商;

2 提请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3 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8 术语释义

8.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8.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措施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8.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8.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及风险因素。

8.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8.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8.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单价以及专业工程金额。

8.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8.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8.0.10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8.0.11 规费

根据市政府或市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工程造价的费用。

8.0.12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等。8.0.13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8.0.14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8.0.15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8.0.16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本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8.0.17 投标报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8.0.18 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8.0.19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8.0.20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等文件。

附录A 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略)

附录B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略)

附录C 施工图预算计价格式(略)

附录D 竣工结算补充表格式(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

第一章土(石)方、基础垫层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土方回填,逆作暗挖土方工程,基础垫层,桩头处理等6节;共83

条基价子目。

二、关于项目的界定

1.挖土工程,凡槽底宽度在3m以内且符合下列两条件之一者为挖地槽:

(1)槽的长度是槽底宽度三倍以外;

(2)槽底面积在20m2以内。

不符合上述挖地槽条件的挖土为挖土方。

2.垂直方向处理厚度在±30cm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属于平整场地,处理厚度超过30cm属于挖土或填土工程。

3.湿土与淤泥(或流砂)的区分:地下静止水位以下的土层为湿土,具有流动状态的土(或砂)为淤泥(或流砂)。

4.基础垫层与混凝土基础按混凝土的厚度划分,混凝土的厚度在12cm以内者为垫层,执行垫层子目;混凝土厚度在12cm以外者为混凝土基础,执行混凝土基础子目。

5.土壤及岩石类别的鉴别方法如下:

土壤及岩石类别鉴别表

续表

三、土方工程

1.人工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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