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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问题探究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问题探究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问题探究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问题探究

2012-11-28 15:13:13 来源:《农业经济》2012年第7期摘要: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利国利民,对于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社会保障。鉴于此。国家应给予高度重视,针对我国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采取各项强有力措施,努力建立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全国性与区域性相结合的多层次政策性农业保险体制。而国家强力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多种政策性的支持,将切实帮助农民、扶持生产,为解决“三农”问题做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保险职能,政策扶持

我国是世界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同时我国也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最多的国家,所以农业在我国也是低效益、高风险的弱势产业的代名词。但是这种高风险的产业目前在我国却没有得到保险业的有力支撑,尤其是商业性农业保险因为种种原因,不但没有随着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而壮大,反而在范围和份额上停滞不前,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萎缩的局面。基于当前的情况,我国亟待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通过完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带动我国农业保险的整体良性发展。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内涵

目前在国外的保险范畴中并没有“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称谓,因此关于国外对其内涵的界定也就无从参考。近些年来,我国有多位学者及业内人士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了研究与界定。唐金成(2005)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关键是要建立在政府的政策框架下,统筹国家、保险公司与农民的各方利益;

施红(2008)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作为风险配置主体介入农业保险的风险配置过程的一类特殊类型的农业保险;庞在礼(2010)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政府为主导,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农民自愿投保,由国家财政对保费给予补贴,按商业保险规则运作,并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的一种农业保险。

基于上述研究理论成果,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践,本文认为,所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相关农业保险业务参与主体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职能

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首要目标并非是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有着明确的公共利益取向,增进社会福利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保险的组成部分,在农业领域发挥着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职能。其中经济补偿职能为基本职能,后两者为衍生职能。

(一)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农业的产业特征决定了它属于弱质产业,其风险主要来有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其中,自然风险主要是指由自然灾害:包括农作物病虫害)造成的欠产欠收;市场风险主要指因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导致农民收入的减少;社会风险是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社会行为不当所造成的风险。一般而言,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是针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而设计。它可以采取强制加自愿的形式尽可能最大范围、最大限度的将农业生产者的利益纳入保险范畴,建立起保险基金。将少数主体所遭遇的特定农业风险分散在所有参保主体中间,当约定的保险事项发生后,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者将按照

约定对被保险人给予一定的损失补偿。这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最核心的基本职能。

(二)融通农村资金。在我国,农村居民通常以储蓄作为单一的理财方式,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者可以通过收取保险费而掌握大量保费资金,通过对部分闲置资金的合理运用,将农村闲散资金转化为投资,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同时,分散了农村居民储蓄过于集中于银行所形成的金融风险,有利于促进农村资本的合理流动,优化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这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机制的衍生职能之一。

(三)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化发展。由于农业其原生的弱势基础地位及高风险性,导致了严重的市场失灵,这也就决定了它必须要依靠一个以政府为主导的、专一的、分担的政策保险机制做保障,这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当农民收入得到稳步提高后又会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投入,进而促进农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这也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运作机制的衍生职能。

三、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是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确保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当前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尚存在种种问题,远不能适应我国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其主要问题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认知尚有欠缺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部分地区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各方对政策性农

业保险的认知仍存在较大的欠缺。地方政府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和导向不明确。有的地方政府把推行农业保险当作一种“额外负担”,把征缴农业保险费看成是一种“滥收费”。加之我国各地区的经济实力有较大差距,一些经济实力较弱的地方政府害怕遇到大灾后没有足够的资金做保障,从而影响了使得地方上的积极性。

(二)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

国内外的理论与实践已经充分证明,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的保护制度,它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依赖性很强,这些法律法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但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对政策性保险业务予以足够的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对农业保险的规定是,“农业保险必须自愿加入,任何人不得强制”。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涉及农业保险的也仅有一条,即“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条例中提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至今仍没有出台,导致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极大地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三)农业生产者依赖心理强,保险意识淡薄

一方面,在我国很多地区,农民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观念依然很浓厚,风险意识淡薄,尤其是农业欠发达地区,农民的温饱问题还未得到解决,更谈不上购买保险了。长期以来,当发生自然灾害给农民带来较大损失时,往往都是由各级政府直接拨专款进行救济,养成了农民一遇灾害便坐等救济的依赖心理,缺乏主动防范和规避风险的意识。另一方面,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加上农民受传统观念

的束缚,侥幸思想根深蒂固,保险意识淡薄,缺乏投保积极性。而且由于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绝大多数的农民分不清农业保险所拥有的明确范围和界定,更谈不上在农业保险中的道德诚信。这些因素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四)地方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

我国自2005年以来选定了部分省市作为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由政府财政对参保农户的保费支出给予部分财政补贴,但是如果此项政策全面铺开,那么给各地财政带来的压力必然大大增加。而中央的财政扶持政策尚不明朗,巨灾补偿基金和农业保险法定再保险的保障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一旦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需要巨额赔付时,单靠地方财政的力量可能无法及时补偿农户的损失,最终会出现“保费补得起,但来了大灾却赔不起”的尴尬局面。因此,尽管中央要求积极扶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大多数地区在没有得到足够的支持之前,不敢贸然行事,更多的是等待观望。这也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专业技术和人才匮乏

农业保险的自身特点对专业性的要求很高,相关人员既要具备熟练的保险业务技能{如风险评估、费率厘定、保单设计等),又要精通非常专业的农业相关技术(如气象、育种、植保、畜禽疾病防治等),否则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发展农业保险要求既了解农业的基本规律,又熟悉保险;既要遵循国家农业保险的政策,还要善于宣传;既要知道保险的内容和条款,还要了解农民心理的专业人员严重匮乏。没有足够的保险专业人员就无法开展特定的保险

业务,更严重影响了经营范围的扩大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农业保险业务严重亏损的局面就无法得到根本的扭转,在全国大面积的开展更是无从谈起。技术上的制约和人才的匮乏,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一大瓶颈。

四、加快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几点建议

纵观世界上目前开展农业保险比较好的国家,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农业发展的具体特点,基本上都是实施政府导向型的农业保险政策,不能单纯依靠商业保险来解决农业保险的众多问题。从我国20多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轨迹来看,没有政府的正确引导和有力保障是无法保证农业保险的全面推广和健康发展的。我们应该尽快从法规完善、大力宣传、健全再保险和巨灾保险机制以及加速专业人才培训等方面入手,确保农业保险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道路。

(一)尽快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由于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很多国家都是把立法放在首位,给予农业保险足够的制度保障。如美国在1938年就通过了《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94年出台了《农作物保险改革法》,日本于1947年出台《农业灾害补偿法》等,这些法律都在各自的农业保险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据此,笔者建议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保护制度中的主体地位,确定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保障范围、运行机构与运行方式、农民的参与方式、参与方的权利义务、财政补贴标准、管理费和保险费分担原则、异常灾害条件下超过总准备金积累的赔款和处理方式、税收规定、各有关部门的配合等内容,为农业保险提供充分且实际可行的法律保障,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

(二)加速建立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扶持机制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规模很大程度上依靠各级政府的扶持力度。中央政府应允许备级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探索创新,促进市场机制与财政手段的良好对接。最大限度的利用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绿箱政策”,加快建立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机制,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扶持力度。这其中可以率先从以下几方面来入手。

1、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一方面要激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可以向其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和再保险费补贴;另一方面要对参保农业生产者进行保费补贴。在这些补贴中,可以通过差异化补贴策略,调动保险公司和农户的积极性。同时对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应格外加大补贴力度,调动地方政府的参与热情。进而逐步建立鼓励和扶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长效机制,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2、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保险提供税收优惠是国际普遍做法。我国应当结合自己实际进行积极改革,进一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盈余,可在一定期间内适当减税,以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费率,吸引农业生产者参保;二是规定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保险准备金,允许其在税前扣除,以增加经营主体的抗风险能力。

(三)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

政策性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损失的补偿方式,但在广大的农村地

区,信息来源渠道有限,农业保险对于广大农民来说仍然很陌生。由于对保险的不了解,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非常浅薄,这也给农村保险业务发展带来了极大困难。为此,各级政府应通过各种为广大农民乐于接受的渠道和方式,加大农业保险知识的普及力度,加强农民对农业保险基本职能的认识,尤其是加大对年轻一代的培训力度,发挥其带动效应,逐步培育广大农民的保险意识,使其认识到保险是稳定生活、恢复生产、保障经济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进而自觉地参加保险,从而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参保率和覆盖面,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向前发展。

(四)加强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的队伍建设

我国的农村人口接近八亿,人口基数大,即使参保率不高,参保人数仍然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但由于农业保险专业人才极度匮乏,在受理索赔后,理赔过程耗时太长,对于具有明显季节性的农业生产而言时效性不强,这样既无法提高业务质量,又影响经营范围的扩大和业务水平的提高。因此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培养专业化农业保险人才的重要性,加快出台相关倾斜政策,拔专款培养专业化的农业保险人才,积极吸纳优秀人才进入到农业保险人才队伍中,同时对在岗农业保险员工进行专业化知识的培训,以高素质的业务人才为广大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五、结束语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意义重大。但我国农业保险的推广还任重道远,有很多具体的情况需要去积极探索、大胆实践。我国的农业保险应在政府的主导下,以政策为引导,以

财政为推动,循序渐进,尽快建立起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良好对接的、多层次政策性农业保险体制,为我国发展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苏媛.我国应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J].现代商业,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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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胡炳志.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最优边界与方式探讨[J].保险研究2009,(10).

[5]冯道星.农业保险存在四大难题[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04)

(作者:保定职业技术学院刘军河北农业大学刘爽保定职业技术学院朱明雯)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保障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为目标,以建立完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创新保险经营服务模式,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农户参保率,到2020年,全市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主要品种逐步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作物及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等险种力争实现全覆盖,中央及我省规定的其他保险品种参保率达到80%以上,地方特色险种有序展开,全市基本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营规范、服务优良、持续长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体系。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支持承保公司建立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承保公司要坚持重心下移,建设县级保险服务中心(或支公司)、乡镇保险服务站、村居保险服务点为基础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完善“保险

公司+服务站+服务点+农户”的经营服务网络,实现机构到乡镇、网络到村居、服务到农户,切实解决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 (二)优化农业保险市场运营结构。各县(市)区要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农业保险市场准入退出机制,遴选承保公司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承保公司要建立网络健全、反应快速的应急机制,根据极端气候和可能出现的各类灾害及农业保险发展规模,加强网络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提升应急反应能力,规范理赔程序,缩短理赔时间,确保出灾出险迅速及时,切实保障农民利益。鉴于生态公益林的特殊性,其政策性保险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遴选1-2家保险公司负责承保,积极探索生态公益林保险共保模式。 (三)扩大农业保险覆盖服务范围。有序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开发地方特色保险品种,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鼓励逐步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农产品产量保险和蔬菜、生猪等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型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加强县(市)区与保险公司合作,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农民风险防范需求,开发地方特色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满足不同区域、不同时节、不同农户的保险需求。加快推进种植业保险,提高小麦、玉米、棉花、花生、日光温室等险种的参保率。加快发展森林保险,扩大公益林、商品林保险覆盖面,公益林保险保费除中央、省配套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配套。加快推动畜牧业保险,深化生猪保险改革,推行能繁母猪与仔猪同保,育肥猪保险实行以生猪体长为主要参数的理赔方式。

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研究

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研究摘要:2004年,国家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新方向,即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制度,由政府补贴农业保险保费,以此来激励我国农业保险加快发展。目前,比较成功的有四种模式,本文分析研究了这些农业保险模式,以此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开展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补贴;农业风险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现状 农业保险根据经营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如表1所示,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许多方面与商业保险存在差别。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性主要体现在补贴上,保费补贴和业务补贴是政府对农业保险补贴的两种方式,保费补贴就是在农民购买保险时补贴一定比例的保费;而业务补贴的主要对象是保险公司。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对保费进行补贴。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成功模式 我国政策性农险虽然起步晚,但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各级政府部门认真落实,各地区积极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助推扶贫工作的方法,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目前,国内政策性农险形成了四种有代表性的经营模式,有上海“安信模式”、吉林“安华模式”、黑龙江“互助制模式”、浙江“共保体模式”。表2为2010-2015全国公共财政支出中农业生产保险补贴部分的金额。 (一)上海“安信”模式结合了农业保险商业性和政策性的两种模

式,以政府财政补贴为启动资金,让农民乐于接受农业保险,与此同时推进其他商业险种,以点带面,?合力构建农村民生保障系统。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多样性的险种结构中,各个险种会产生不同的经营结果,有些可能亏损也有些可能盈利,当总体的收入超过成本时,保险公司即是产生利润的,他们也就原意去承保一些亏损的业务,不至于停办。单独承保小麦,出险后保险公司可能亏损,承保小麦的农户承保家财险不出险就不产生赔款,保险公司能够获益,同时受灾农民也得到保障。? (二)浙江“共保体”模式中“共保”的意思就是共同承保,具体来说就是浙江省辖区内的各家保险公司自愿组合成为“共保体”来承保特定的农业保险业务,各家公司之间签订“共保合同”,以合同为依据共负盈亏。“共保体”其实就和其它形式的组织一样,只不过它的成员是各家保险公司,组织内部对所有的日常事务和问题解决办法都有详细的规定,一般来说承保比例占总标的最大的为“首席承保人”,对重要事项会有更多话语权,其它公司也是按照各自共保比例的大小来承担责任和义务。 (三)黑龙江“互助制”模式与其他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是两个不同的群体,而是共同的对农业保险由需求的会员,会员们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每个会员同时也是股东,是互助组织的出资人,大家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加入组织,共同承担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四)吉林“安华”模式在的成功主要在拓展销售渠道和方法方面,

如何让发展我国的农业险

如何让发展我国的农业险

推动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 内容摘要:本文总结分析了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波动起伏发展的现状,深入探讨我国农业保险面临的困境及其成因;结合我国农地制度缺陷与小规模农户经营风险特征分析,提出了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政策性保险 我国农业保险业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从1982年开始由民政部门、农业部门、保险公司等陆续开办了一些农业保险业务。1982年到1992年农业保险业务呈上升趋势,到1992年当年农业保险费收入达到8.62亿元。但保费快速上升的同时是居高不下的赔付率,1991年农业保险的赔付率为119%.在政府支持性措施减弱以后,过高的赔付率导致农业保险业务逐步萎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不得不调整农险结构,对一些风险大、亏损多的农险业务进行战略性收缩,而其他保险公司则是退出农业保险的经营。1993年以后农险规模和保费收入也逐年下降,2000年农险保费收入下降到3.87亿元,2002年继续缩减为3.0亿元,全国农民人均缴纳农险保费不到1元。我国农业保险远未发挥其化解农业风险、保障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作用。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考察我国农业保险20年来的发展历程,发现我国农业保险主要存在以下5个方面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缺乏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农业保险业发展20年来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没有针对农业保险的专门条款,使得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缺乏法律支撑;连WTO农业国内支持与保护的“绿箱政策”允许对农业保险发展的保护条款,我国都没有有效利用。日益加剧的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凸显国家农业保险政策的懦弱和不足,现有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政策远不能适应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 农业保险的深度和强度较低 我国农业保险在总体上普及率很低,覆盖面很小,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覆盖面较宽、有一定保险深度以外,全国农业保险承保率不及应保面的5%.1993年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高峰年,当年全国的粮食作物承保面为4.8%、经济作物11.1%、耕牛3.66%、奶牛1.87%、牲猪1.18%、家禽约1.3%、水产养殖2.5%、森林4.59%.除经济作物覆盖面超过10%以外,其余均在5%以下。 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的萎缩,农业的投保覆盖面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种养两业95%以上均处在缺乏保险保障的状态之下,农业生产完全处于一种不确定性的包围之中。 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 我国目前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逆向选择严重,通常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地区急于投保,而一些旱涝保收的地区则不愿参加保险,造成农业保险的高赔付率,直接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二是农险理赔复杂、特别是养殖保险核损较为困难,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骗赔的现象较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高费率。 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经营农险的风险巨大,农险的赔付率远远高于安全线。1982年-2002年期间农业保险的平均赔付率高达88%,远高于农业保险经营盈亏平衡点79%的赔付率;其中有7年的赔付额超过投保额,开展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长期亏损。尽管免除了农险营业税,但国家的扶持力度不大,农险业务难以为继。而且我国农险存在着政策性保险业务商业化经营的弊端,这也导致农险经营的长期亏损。 农民投保意愿较低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篇一:严桥乡X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严桥乡XX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总结 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已极大地阻碍了农业发展的步伐,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构建农业保险体系,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减轻农业生产风险,提高农业市场竞争力,是政府支持农业的重要举措,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顺应农业发展趋势、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XX年我乡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严格按照县农险办、县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的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工作,创新思路,实行“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户自愿”的模式,组织开展投保工作。 经过全体乡、村干部的努力,XX年我乡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顺利,全部或超额完成了小麦、水稻、玉米、能繁母猪等的投保任务,并且按照县农险办和县国元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时报送各种材料、资料,农业保险档案材料整理规范,保管完善,有力地促进了我乡农业生产和发展,特别是对有灾情的农户在恢复生产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现将我乡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有关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1、越冬小麦播种面积48900亩,全乡共有1691户投保,投保耕地面积亩,上交保险费元,参保比例达,%。单独参保种植大户3户(兴北村韩传文,红

岗村洪光跃、李福刚),投保面积838亩。 2、XX年全乡水稻投保面积亩,上交保费元。 3、在XX年午季小麦核灾中,全乡共报损小麦面积亩(其中包括单独承保大户亩),获得理赔金额129650元(其中包括单独承保大户理赔的3063元)。 4、在秋季水稻核灾中,全乡共报损水稻面积亩,共获得理赔金额365000元,理赔率%,亩均赔付元,共有1864户农户获得理赔。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层层落实。 为加强对农业保险工作的领导,按照上级要求,我乡成立了由分管农业副乡长孙义松为组长,由乡财政所、农技站、畜牧站、农经站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乡政府组织召开了农业保险工作会议,研究制定了严桥乡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并将此方案下发到村(居)委会及相关单位,具体落实各项工作,将农业保险工作分解到各村各组(队)。同时,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农村工作目标考核,为做好该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 为更好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减轻农业生产风险、支持特色农业发展的积极作用,我乡对全乡7个行政村的协保员进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论文 一、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中存在的问题 (一)参保率低 农牧民受教育程度低,保险意识不强,即使政府提供大量保费补贴,农户也不一定购买农业保险,在补贴过程中还会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青海省属多民族聚居省份,现有少数民族人口269.28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46.98%。农民投保意识不高,制约了省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缺乏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青海省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农险补贴资金进行管理,保费补贴资金的发放、使用,补贴对象的核查等相关制度体系不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缓慢,缺乏对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开展的法律支持。 (三)财政补贴主要针对农户,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较低 目前财政补贴的对象主要针对参保农户,对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积极性。目前,青海省的农业保险主要由中国人保青海省分公司承担,经营和受补贴主体单一,同时再保险、巨灾风险基金等制度缺失,财政资金无法对配套措施提供支持。 (四)财政补贴标准难以确定 由于缺乏政策型农业保险数据库建设和相关分析技术,如何寻找财政补贴资金在政府、农户、农险公司之间的平衡,是一个需要长期加以研究的问题。 二、青海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基本思路 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推广和开展中得到了广泛的采用,农业保险制度设计涉及财政补贴对象、补贴保险产品、补贴方式和财政补贴资金安排等方面。 (一)补贴对象 农户和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也是财政补贴的对象。通过财政补贴农户,可以增强农户的购买力,使农户能够负担较高的农业保险费,从而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投保率。另一方面财政也要对承保农业风险的保险公司提供补贴,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其承保农业保险的积极性。

我国为什么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课程论文 学生姓名:万鹏学号: 20093002 专业年级: 2009级农林经济管理 题目: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探究 指导教师:王慧青教授 评阅教师: 2011 年12 月

摘要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一部分,但与其他农业保险相比,不但呈现出了其独有的特征,而且也赋有了更多的功能与作用。本文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内涵的界定,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的区别,深入辨析和推理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同时也通过对其作用路径的剖析,勾勒出了其功能与作用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得出我国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正确性。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探究 一、农业保险的内涵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 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在现代农业中,农业保险发挥以下的经济补偿职能:一是有利于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使农业生产在遭受自然灾害后能迅速恢复再生产,保障农业的持续稳定增长;二是通过农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可以提高处置灾害或疫情的透明度,使真正需要救济的农民享受到农业补贴政策的优惠。三是农业保险通过专业的防灾防损机制,发挥风险管理优势,为巨灾风险的可预测、可衡量、可管理提供经验、技术和人力上的支持。

(二)保险的种类 由于农业内涵的广泛性与发展性,农业保险的业务种类繁多,学术界和保险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农业保险迚行了分类。目前主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两种。 1.按照承保对象与范围不同的分类。这种划分方式是沿袭农业的广义与狭义之分而形成的,将其相应地分为广义的农业保险和狭义的农业保险,或称为“大农险”与“小农险”。“小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仅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通常被称之为“两业保险”;“大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则涉及广义农业的各个环节,因此也被称为“农村保险”。 2.依据经营目标不同的分类。按照经营目标的不同,可以将农业保险分为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两类。其中,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获取利润最大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最大程度地实现政府预定的政策目标,而不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的首要目标,或不作为唯一的经营目标。在我国保险实践中,又常根据保费补贴主体的不同,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分为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比较 农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边界,农业险是政策性保险,但这幵不意味着所有农业保险产品都必须实行政策性经营。事实上1791年诞生在德国的雹灾保险,就是由私营保险公司经营的,而且德国、英国、法国等至今都是以私营保险公司为主经营雹灾保险。在日本,除一部分大田作物(水稻、早稻、小麦等)和马、牛、猪、蚕等饲养项目是依法强制实行政策性保险之外,花卉、某些设施农业、精细农业产品的保险,实际上都是商业性经营。这就有必要对农业保险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迚行分析,讨论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区别及其原因。 只有那些关乎国计民生幵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而商业性保险公司又不可能或不愿意从事经营的农业保险项目,才有可能纳入政策性保险经营。也就是说,从宏观层面上讲,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必须有较强的政策意义;而从微观层面上讲,这些保险产品因其成本高、价栺高,在竞争的保险市场上难以成交。符合这些条件的农业保险项目或产品主要包括: 1.农作物多风险保险。这类标的的农作物风险通常很高,例如玉米、棉花、水稻、小麦等作物,由于这些产品涉及食物和纤维供给的安全,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从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同时,洪涝、干旱、霜冻、冰雹、病虫害等风险事故的发生机率相当高。据统计,1961—1990年30年间,我国农作物遭受这些灾害的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高达29.8%,而成灾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16%,这两个比例在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以来还有迚一步的提高。在湖南、湖北、安徽等省,水灾的发生率超过30%。作物的损失率显然很高。笔者曾在陕西关中地区做过调查,棉花的社会损失率在9%—18%左右,粮食作物的社会损失率在7%—13%左右。这也就是以产量为保障目标的多风险农作物保险的纯费率高达2%—15%的原因。 2.3/要家畜家禽死亡保险。现阶段,畜牧业在我国也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而且畜牧业保险标的因疫病和意外事故死亡的风险也很大。笔者曾在某大城市调查过为期10年的奶牛的社会死亡率,其平均死亡率约为3%—5%,在疫病流行的年仹高达10%,其中,犊牛平均死亡率高达12%—16%。家畜家禽保险对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具有一定的战略意义。而这两大类农业保险项目都难以迚入竞争的商业保险市场。不符合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上述特征和条件的保险项目和产品主要包括: 1.某些单风险农作物保险。例如,农作物冰雹灾害保险,或者某些地区[例如新疆、

“六难”问题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功能进一步发挥——湘西州政策性农业保险调查

调研报告 (2010年第1期) 报告人:龙雄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湘西自治州中心支行职务:行长“六难”问题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功能进一步发挥 ——湘西州政策性农业保险调查 政策性农业保险做为一项重要支农惠农举措,自2007年在湘西州开展试点以来,为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了有力保障。仅2009年,湘西州水稻等五个保险品种累计共有75.83万户农户参保,签单保费金额2955.93万元,保险理赔2227.4万元,累计受益农户达9.52万户,总体赔付率达75.35%。但人行湘西州中支调查显示,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还存在保险公司可持续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难、“市场化运作”政策执行难、查勘定损理赔难、职能部门工作经费保障难、养殖业应保尽保难、区域性特色农业惠及难等六个问题,影响了其支农惠农功能的进一步发挥,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一、湘西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基本情况 近年来,湘西州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保持了较快的发展势头。一是覆盖面逐步扩大。2007年国家推行政策性

农业保险试点时,湘西州只有龙山县、吉首市等5县市为首批水稻保险试点县市。2009年,全州8县市都开展了水稻保险,承保面积达95.76万亩,占全州播种面积的78.1%。二是承保品种逐步增多。2007年,湘西州只有水稻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2个品种。2009年,全州有水稻种植保险、能繁母猪保险、玉米种植保险(花垣县)、油菜种植保险、育肥猪养殖保险等6个品种,是2007年品种的3倍。此外,湘西州还开展了一些特色保险品种,如针对山区木房较多的实际,永顺县等县市对农户的住房火灾保险由县财政进行了补贴。三是补偿水平逐步提高。水稻保险的最高保额由2007年每季每亩苗期240元提高到现在的每季每亩苗期280元,保险责任增加了病虫鼠害。能繁母猪保险条款中新增政府实施强制扑杀的补偿责任。四是保费补贴比例逐步调高。如,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补贴比例由2007年的25%提高到2008年的35%和2009年的40%。五是承保理赔程序不断规范。目前,湘西州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工作和理赔服务基本做到了规范、及时。如种植业保险在农户报案后,首先由乡镇农险办人员核实造册上报,然后由保险公司会同农业局、乡农办组成查勘理赔小组逐户核实。再通过“一卡通”直接赔付到农户,基本杜绝了多报、假报套取保费的行为。六是探索了“保险+信贷+财政”合作模式。龙山县在辣椒产业的发展中,以农业生产物化成本为基础,通过捆绑农户贷款担保、农业生产保险、政府农业保险补贴的方式,建立信贷风险和农业种植风险的“分摊机制”,直接引导信贷投放2550万元,受益农户4143余户,农民增收2000余万元。 二、影响政策性农业保险支农功能进一步发挥的主要问题

农业保险政策性属性首次得到明确

农业保险政策性属性首次得到明确 作者:陈娜 来源:《农村财务会计》 2019年第11期 本刊记者陈娜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中央 与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10月16日,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就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并回答了记者提问。 在推进农业保险改革发展方面,上述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从顶层设计上明确了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保障措施等,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推动我 国农业保险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今后一段时期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根本遵循。据介绍,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属性,提出“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 的重要手段,对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 具有重要作用”。《指导意见》拓展了农业保险的内涵和外延,提出进一步拓宽农业保险服务 领域,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将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民短期意外险等一并纳入农业保险服 务范围,满足农户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同时鼓励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加强农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的协同运用,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该负责人称,《指导意见》还突出强调了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要求,提出了一系列加快农业 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性举措,我国农业保险将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时期。 《指导意见》提出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明确到2022年,稻谷、小麦、玉米3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0%以上,收入保险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的重要险种,农业保险深度达 到1%,农业保险密度达到500元/人。到2030 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该负责人表示,要实现上述目标,2022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需达到840亿元,相当于 年均增长10%以上,这一目标基本符合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规律,且具有一定挑战性,经过努力 预计可如期实现。 据介绍,为加大协同推进力度,《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财政部会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等部门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并对相 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要求各省(区、市)参照中央做法,成立由财政部 门牵头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统筹推进当地农业保险工作。 农民获得感是体现农业保险发展质量的关键指标,该负责人称,《指导意见》将提升农民获得感贯穿始终,给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和措施,提出了具有很强操作性的思路和办法。《指 导意见》指导思想即落脚在“更好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基本原则对 可能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保障措施中既有“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等总体 要求,又有“五公开、两到户”等具体部署。 此外,该负责人强调,《指导意见》把基础设施建设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提出以信息化 推动提升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作了完善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拟订机制、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优化保险机构布局、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等四方面要求。据介绍,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成立中 国农业再保险公司,拟将其作为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抓手和承载主体。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依据及发展策略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依据及发展策略 摘要: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存在为政府干预提供了理由,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建立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该制度自推广以来,取得长足发展,对稳定和发展农业生产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因种种原因该制度还面临着诸多困难。本文针对问题做了相应的探讨。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策略“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参与部分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或对相关农业保险业务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的一种制度安排”。 [1]国内外政府之所以要介入农业保险领域原于该市场存在失灵。[2]、[3]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理论依据 (一)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 公共财政理论依据产品是否具备竞争和排他性,将产品分为私人产品、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同时具备竞争性和排他性,由市场提供;纯公共产品同时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由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要么具备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要么具备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其介于私人产品与纯公共产品之间,由市场加政府联合提供。 那么农业保险属于何种产品?不防假定其归属于私人产品,则同时具备竞争必和排他性。如果具备竞争性则应满足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两个条件。然而,农业保险有别于其他险种,即风险高。高风险导致农业保险保费率也高。高额的保费率相对低收入的农民,导致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无法转变成有效需求。另外,农业保险受逆向选择的影响较其他险种要大,通常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不愿意提供这种产品。可见,农业保险市场不是一个有效的市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通行做法是给予农业生产者或保险机构一定水平的财政补贴,从而解决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问题,这种做法我国称之为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效应 福利经济学认为,当厂商边际私人净产值不等于边际社会净产值时就产生了外部效应,可分为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如果边际社会净产值大于边际私人净产值,称之为正外部效应,而相反则称之为负外部效应。为鼓励更多具有正外部效应的交易发生,政府一般采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手段。 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效应。首先,农业本身就具有正外部效应,因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稳定,不仅农民受益,而且会惠及整个社会;农业歉收,受损的也不只是农民,而会波及社会的每个成员。可见,农业生产边际社会净产值大于边际私人净产值,具有正外部效应之特性。其次,农业保险具有正外部效应。因为有了农业保险后,农民无后顾之忧,敢于投入,从而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国民经济的稳定。 (三)农业保险信息不对称 农业保险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因为,农业保险一般采用委托——代理制度,在该制度下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而作为代理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方。如此一来,很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据有关专家统计,仅农作物保险赔付一项其道德风险所占的比例高达20%,在牲畜赔付中骗赔现象更为严重。[4] 二、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政策性农业保险内涵

政策性农业保险内涵、功能及作用路径的新诠释 曾玉珍2011-05-17 摘要: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一部分,但与其他农业保险相比,不但呈现出了其独有的特征,而且也赋有了更多的功能与作用。本文在结合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内涵的界定,深入辨析和推理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同时也通过对其作用路径的剖析,勾勒出了其功能与作用之间的内在联系。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风险,农业损失,现代农业从2004年开始新一轮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以来,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实践,学术界已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为后续研究奠定了基础。但与此同时也应注意到三个问题:一是直至目前仍鲜有界定和解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内涵的文献,且还未能达成共识;二是有些文献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简单地等同于农业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三是大量研究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和功能定位等基础性问题认识不清,甚至将彼此混为一谈。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研究缺少共有的理论基础,而且也不利于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提供科学系统的指导。因此,本研究将在已有研究基础上,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界定和辨析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基础理论。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内涵 (一)农业保险的种类 由于农业内涵的广泛性与发展性,农业保险的业务种类繁多,学术界和保险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农业保险进行了分类。目前主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两种。 1.按照承保对象与范围不同的分类。这种划分方式是沿袭农业的广义与狭义之分而形成的,将其相应地

分为广义的农业保险和狭义的农业保险,或称为“大农险”与“小农险”。“小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仅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通常被称之为“两业保险”;“大农险”的承保对象与范围则涉及广义农业的各个环节,因此也被称为“农村保险”。 2.依据经营目标不同的分类。按照经营目标的不同,可以将农业保险分为商业性农业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两类。其中,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获取利润最大化;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是最大程度地实现政府预定的政策目标,而不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经营的首要目标,或不作为唯一的经营目标。在我国保险实践中,又常根据保费补贴主体的不同,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分为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界定 目前在国外文献中尚未找到能完全与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对应的称谓,关于国外对其定义的界定也无从谈起。在我国,近几年已有多位学者分别从多个视角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了界定。庹国柱和朱俊生(2004)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定义为,为了实现政府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而实施的农业保险或建立的农业保险制度;施红(2008)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是指政府作为风险配置主体介入了农业保险的风险配置过程的一类特殊类型的农业保险;李海军(2009)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农产品的农业保险给与一定政策扶持和优惠的一种制度安排;段胜(2010)认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相对商业性农业保险而言的一种特殊农业保险形式,它是国家依据政策目标或服从特定的政策规划而建立的一种保险制度;庞在礼(2010)提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由政府主导推动,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农民自愿投保,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按商业保险规则运作,并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的一种农业保险;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经营者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中央或地方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业务。 基于上述研究,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实践特征,本文认为,所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参与部分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或对相关农业保险业务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的一种制度安排。

农业保险的作用

●农业保险的作用 ○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者的作用 ○农业保险对于农业再生产的作用 ○农业保险对于农业科技进步的作用 ○农业保险对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作用 ●农业保险的内涵 ●农业保险的特点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 ●农业保险与构建和谐社会 【问题及对策】 ●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体系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从保险公司角度即供给角度分析原因 ○从农民角度即需求角度分析原因 ○从政府的角度分析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中农民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中政府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中商业保险公司的问题 ●来自农业保险市场机制的问题 ●我国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的原因分析 ○市场失灵:农业保险不符合商业可保风险条件 ○中国的现实因素

●国外发达国家开展农业保险的经验 ○美国农业保险 ○日本农业保险 ●国外发展中国家开展农业保险的经验 ○印度农业保险 ○菲律宾农业保险 ●国外农业保险的启示 ○把农业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建设 ○对农业保险给予专门的立法规范,确立操作依据 ○为农业保险提供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 ○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专业经营 ○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 【摘要】本文从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入手,论述农业保险存在的必要性,分析农业保险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农业保险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说,是农业风险分散的重要工具。它为推动农业体制改革,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陷入了困境。其突出矛盾表现在广大农民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保障而各商业保险公司却不愿涉足该领域。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体制改革政府支持再保险 一、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国外农经专家认为:农业科技、农业投入、农业保险是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些风险的存在,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农民的收益和农业经济处在一种极度不确定性状态下,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 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可以转移和分散风险,由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共同分担损失,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二)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农业保险有助于稳定农业再生产,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性,保护农业资源。同时,农业保险有调节农村经济、稳定物价的作用,因为农业保险的实施,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可以节约部分开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新)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防范化解农业生产风险,降低农业受灾损失,增强农业抗风险和灾后恢复生产能力,保障农业经营者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x、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保费补贴政策为指导,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提高农民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和我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深入开展农业保险工作,逐步扩大范围和社会影响,防范和化解风险,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面广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因灾受损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为我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行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各乡镇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等(以下简称“投保人”)参加农业保险,扩大农业保险业务覆盖面,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保费补贴为引导,充分运用保险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风险。 (二)坚持投保自愿、共同负担的原则。加大教育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户增强风险意识、市场意识、合作意识和互助意识,自主自愿

参加农业保险。保费由中央、x、市、县(区)财政部门、投保人共同负担。 (三)坚持部门协作、稳步推进的原则。财政、农水、林业、气象等各有关部门及保险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调配合,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农业信贷及其他强农x政策有机结合,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综合效应,合力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险种和范围 (一)种植业 1.保险品种:温棚(日光温棚和大中型移动温棚)、小麦、水稻、玉米、葵花、马铃薯、脱水蔬菜番茄、枸杞、苹果、葡萄、苜蓿。 2.范围:全区6个乡镇及农(林、牧)场。 (二)养殖业 1.保险品种:能繁母猪、成年奶牛和后备奶牛、肉牛基础母牛、肉羊种羊、基础母羊。 2.范围:全区6个乡镇及农(林、牧)场。 (三)若x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和保额发生变化后,我区相应作出调整。 四、承保及费率标准 (一)种植业保险 1.承保方式。按照每户农民实际种植的作物面积或温棚亩数实行统一投保和联户投保。其中:各乡镇以乡镇、村为单位统一进行投保;

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政策建议

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政策建议 张小星 (安徽工程大学管理工程学院安徽芜湖) 【摘要】: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命脉,它的平稳发展关系着国家经济的稳定和粮食的安全。然而其生产受到气候、自然灾害等的影响很大,这些因素对农业生产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和产量上的不稳定性。农业保险的产生对防范农业生产风险、保障农业生产、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本文通过对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建言献策。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政策建议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4YJC790002 2014年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AH201410363134 2015年3月23号,我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在世界气象日做了《科学认知气候关注气候安全》的重要讲话,指出持续变化的气候将增大造成干旱、暴雨等极端天气的出现的概率。小麦、玉米、大豆等主要农作物单产下降,主要河流径流量减少或变化不稳定,水土流失、生态退化、物种迁移等生态恶化程度加深,我国面临的气候变化和气候灾害风险可能进一步加剧。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专为农业生产者量身定做的的保险,其功能主要是对农民在生产过程中对其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相应的赔偿,从而减少甚至避免农业生产者的损失。随着农业的发展和自然灾害的高发农业保险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 自2007年以来的八年时间里,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获得了很快的发展。2015 年中央一号文件特别指出: “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明确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支农责任,促进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农业保险健康发展”。农业保险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分担农民损失、促进农业专业化生产和稳定农民农业收入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目。当前,农业保险的覆盖险种不断增多,业务规模也大幅度扩大,保险主体也日益多元化,农业保险受到全国民众的普遍关注。 1.农业保险的保费规模和赔付率状况得到很大改善 由表1可知,在保费规模上,通过2004-2014年十年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随着农业保险的深入开展,保费增长了7倍,赔付率也由最高的81%下降到了51.2%,基本稳定在60%左右,可以看出农业保险正逐渐步入正轨,审核等工作较以前更加规范精确。2014年我国农业保险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达到1.66万亿元,同比增长19.42%;参保农户2.47亿户次,同比上升15.42%;向3500万户投保农户支付赔款214.6亿元,同比增长2.86%。据统计,2014年我国保险保费以325.7亿元位列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

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路径选择

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路径选择 摘要:文章在比较分析了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模式和政策性经营模式后,认为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路径可选择商业性保险为主、政策性保险为辅的近期模式和政策性保险为主、商业性保险为辅的远期模式。远期模式是发展农业保险的一种理想化目标,虽然现阶段它不可能在全国同时实现,但是少数发达地区可以通过地方立法提前实行。 关键词:农业保险;近期模式;远期模式 农业是基础产业,又是弱势产业。发展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稳定农民收入的通行做法。但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以来,一直发展缓慢。2006年农业保险费收入8.5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56%。导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选择什么样的经营模式却是一个重要因素。 一、农业保险经营的客观困境及其障碍 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在生长发育过程中面临自然力和人力的作用,其风险远远高于其他产业。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损失率和高管理费用率的特点,由此导致农业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很难形成。世界各国对农业这一特殊领域如何更好地开展保险进行了长时期的探索,目前基本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发展路径:(一)商业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是保险人选择农业中不需要补贴或只需少量补贴的项目,按商业性原则经营农业保险。商业性农业保险多为私人公司经营,西欧

国家是典型代表。他们按照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经营要求,针对农业中经济价值高的标的,选择损失机会发生少但强度大的风险为承保对象。在西欧,由于地理和气候的原因,农业的雹灾损失十分严重,农作物雹灾保险成为商业性农业保险的主要险种。另外还有火灾、风灾等,这些灾害发生机会虽然不多,却具有毁灭性。毛里求斯承保甘蔗等糖类作物、牙买加承保香蕉。这些都属于高价值的经济作物。对于高价值的农作物,选择适当的风险承保,采用商业性经营原则,完全可以获得经营的成功。经营模式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农民要支付足额的保险费。因而该模式在农业中的可承保面较狭窄。 (二)政策性保险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完全是在政府的推动下,把农业保险作为一项保护农业和农民的政策来开展的。主要特点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用及纯保费给予大量补贴,投保农民只需交部分保险费用。一般讲,农民从农业保险中所得到的赔款收入大于他们所交付的费用支出,即从农险中得到了政府的净收入转移。因此,这种经营模式实质上是灾害救济与保险机制的结合,又可称为灾害救济性农业保险。该模式作为政府保护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政策,多为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公司经营。 在该经营模式下,农民对保险的有效需求迅速扩张,农业保险得以在广大地区普遍开展。北美国家和日本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他们承保了大多数主要作物的所有主要自然灾害及病虫害,即主要开展农作物一切险。美国政府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全额补贴联邦农作

农业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保障作用

农业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保障作用【摘要】: 本文以保险的保障功能为出发点,简要介绍了农业保险的含义、分类及特征,分析了农业保险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保障作用,回顾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探讨了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最后就现阶段如何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保障功能农业风险管理 【正文】: 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农业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农业同时也是弱质产业,其经济效益低,经营风险大,我国又是世界上灾害多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对我国来说,通过发展农业保险,可以减少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稳定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从国际上看,农业保险已成为各国对农业适度保护的惯例,也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重要保护方式之一,发展农业保险意义重大。 一、农业保险概述 (一)农业保险的含义 目前对农业保险的定义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农业保险仅仅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而广义的农业保险除包括以上两种保险外,还包括农业生产经营者及其家属的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我国一般采用狭义的农业保险的概念界定。本文分析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时,也就是指对从事种植业以及养殖业生产、加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 (二)农业保险的分类 图1 农业保险的分类 上文提到,狭义的农业保险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种植业通常是指栽培植物以获取产品的生产行业。种植业保险指以各种粮食、林木、经济作物、果实等为对象的保险,分为农作物保险和林木保险,农作物保险又可进行细分。养殖业是利用动物的生理机能,通过人工养殖以取得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的生产行业。养殖业保险以各种畜禽为保险对象,包括大牲畜保险、家禽家畜保险、水产养殖保险和特种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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