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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后组织形式设置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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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后组织形式设置的纳税筹划

作者:奥百宁申琳

来源:《商场现代化》2008年第27期

[摘要] 税收是企业在并购的决策及实施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规划对象,对于在并购决策中达

到预期财务目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对企业并购后组织形式的设置进行纳税筹划研究,并购企业在并购目标企业后,将目标企业设置为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并购企业将承担不同的税收负担,对于降低并购成本,实现并购效益的最大化,最终达成企业经济效益与政府税收收入的协调增长。

[关键词] 企业并购纳税筹划分公司子公司

当并购企业并购目标企业后,目标企业通常成为并购企业的从属机构。从属机构的形式一般有分公司和子公司,对从属机构形式的不同选择,决定着并购后企业总体税收负担的高低。

一、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差异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待遇差异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和税收优惠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把总公司和分公司作为一个纳税实体,允许它们合并纳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税法中规定由法人才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如果总公司不符合条件,分公司就不能享受。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把母公司和子公司视为独立的法人,分别纳税。

二、子公司和分公司在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

1.当并购企业并购目标企业后,如果将目标企业设置为分公司,总分公司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

T1=(I总+I分)t总

其中:T1:总分公司应缴纳的总的企业所得税额

I总:总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I分:分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t总:总公司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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