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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法律问题的探讨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法律问题的探讨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法律问题的探讨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扬州市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扬州市救助管理站工 作流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向求助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 与救助需求相关的情况,并以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无法查明详细个人情况。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联系核对情况,确定救助期限,视情提供救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下列情 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 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对拒不提供个人情况或疾无法认知自己的行为,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者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 的不予救助或终止救助。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也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报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5、随身物品情况。超过十天,无特殊情况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给予安置。终止救助,因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救助对象范围: 管部门备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属于救助对象: 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对受助人员有返乡能力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2、无亲友投靠; 的人资助其返乡,并将有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3、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又

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 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由流入人民政府民政部门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所在单位。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员。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具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对受助人员中残疾人、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 未成年人或者行动不便的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受助人员安检,物品登记。所在地、住所地安置。其他人员通知其亲属或所 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向上 级主管部门汇报,由流出提供无偿救助。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 回。 救助内容: 即吃、住,站内突发急病的救 治,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 系,提供乘车凭证。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81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的调查问卷

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的调查问卷 您好!本人是一名在校大学生,现参加了一个大学生寒假社会调查活动,特做此份调查问卷。此份问卷共分两部分,旨在调查您对当今社会上流浪乞讨人员的认识及看法,以及对流浪乞讨人员相关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衷心感谢您对此次活动的支持! 一、认识及看法(请在对应选项上打“√”或写出相应字母,除了注明为多选,其余为单项) 1. 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您会经常看到流浪乞讨人员吗? A.经常B。偶尔C。很少 2. 面对街上各种类型的流浪乞讨人员,您会怎么看待? A.同情,但不会给予金钱上的帮助B。同情,并且会给钱 C.不理会,很多都是假的、骗人的D。厌恶,远远看到就躲开 E.其它: 3.流浪乞讨人员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您最常看到的是哪一类?(以下选项不乏假乞讨者)A.疯了的乞讨人员B。被拐卖的乞讨人员,多数为儿童C。卖艺的乞讨人员D.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的人E。贫苦老人F。四肢健全的青年乞讨人员 G.贫困山区的少数民族乞讨人员H.其他,通过叙述惨况以博取同情的乞讨人员,比如说:家人患绝症,无钱医治;钱包被偷,没钱坐车回家;钱被骗光,好几天没吃饭了…… 4. 对于上题所列出的流浪乞讨人员,您更愿意给予帮助的是哪一类?() 5. 当您想把钱给乞讨人员时,一般会给多少钱? A.1元以下(包括1元)B。2~5元C。6~10元D。10元以上 6. 除了个人直接给予金钱上的帮助,您是否曾想过其他帮助方式?若有,请问是以下哪一个选项?(可多选) A.没有想过B。给吃的,喝的C。带他们去收容所 D.捐款到社会上相关慈善组织或公益团体,让他们统一帮助E。向政府建言献策F.其它: 7. 您认为街上的流浪乞讨人员有增无减的原因有以下哪些选项?并就其原因的重要性从大到小排列。(可多选)() A.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B.相关法律颁布下来后,地区管理人员服务性不强,管理不力,如:收容后乞讨人员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遣送或安置工作不到位,乞讨人员被生活所迫,再次走上街头……C.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D.相关部门对通过欺诈行为乞讨和违法犯罪性乞讨的打击力度不够,使一些想通过乞讨致富和从事违法犯罪的人员有可乘之机 E.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问题,诚信缺失和金钱至上的观念影响他们,使越来越多人走上欺诈行乞的道路 (请后翻一面)

市救助站实施工作计划正式版

Making a comprehensive plan from the target requirements and content, and carrying out activities to complete a certain item, are the guarantee of smooth implementation.市救助站实施工作计划正 式版

市救助站实施工作计划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计划资料适用于对某个事项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目的为完成某事项而进行的活动而制定,是能否顺利和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依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十二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XX年。救助工作的任务繁重而艰巨。救助事业的发展也面临大好的机遇,应抓住机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理念,本着“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改善环境、狠抓优质服务、文明服务,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

基础。 一、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1、深入扎实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严格按照局党委统一部署,结合救助工作实际,开展以“增强党性树形象,爱岗敬业争先锋,为民解困比贡献”为主题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保先”教育,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坚定信念,提高认识,推动救助事业的发展。 2、认真抓好两个层面的政治理论学习。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科技信息2012年第33期 SCIENCE&TECHNOLOGY INFORMATION 中国的社会进程与法制改革总是伴随着阵痛进行着,早在2003年6月广州的“孙志刚”事件经媒体披露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全国范围内的轩然大波过后,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随后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6年以后,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这些政策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也显现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现如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团结协作,根据形势变化,继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创新观念,共同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 《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从目前的现状分析看,流浪乞讨人员大致由生活贫困的农民、下岗职工、残疾人、无人监护、在外流浪的精神病患者、无人监管或不服管教、辍学、离家出走的少年儿童,以及被通缉追捕的犯罪人员或逃犯组成。 现阶段,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乞讨的方式纷繁复杂,一类属于正常型:这类流浪乞讨人员多是由于生活所迫,以乞讨为谋生手段。有的凭借自身残疾见人伸手要钱;或者跪在街头,在路面上写上自己的悲惨遭遇等,或者自称学生,被小偷偷走所有钱财,希望路人施舍回家路费;或者卖唱、卖艺等乞讨;另一类属于反常型。这类人员并非由生活所迫而外出乞讨,而是渴求这种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他们或死缠烂磨、或恐吓威胁,有的甚至形成了职业化。 2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的影响 非正常流浪乞讨现象已经越来越多的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给城市管理带来难度。当前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影响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现象十分严重非正常的恶意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死缠滥磨方式,物色好人选后,一路跟行,拉拉扯扯,甚至乞讨不成还要骂人打人;或者态度蛮横,利用威胁、自虐等方式逼人掏钱;或者跟随他人唱歌、跳舞等卖艺方式纠缠不休逼人掏钱;虚构悲惨命运骗取钱财、小偷小摸、阻碍交通进行道路乞讨、扰乱单位、企业工作秩序进行强讨等等违法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2.2流浪乞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受不法侵害的现象日益突出2004年在河南有一起特大杀人案,被害者共十一名,全部是精神或智力有点问题的流浪乞讨人员。通过调查摸排警方很快抓获了为报复社会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据犯罪分子交代,他之所以选择流浪乞讨人员下手就是这类人容易侵害且不易被发现。 2.3流浪乞讨人员中混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现象普遍存在众所周知的马家爵案件,公安机关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但追捕中却无索可寻,广泛调动人民群的力量才将其缉捕归案,原因就是马家爵没有像普通犯罪分子一样藏身潜逃,而是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这样一来,使公安机关在运用通常的追捕方法时就无从下手了。现实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违法犯罪嫌疑人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逃避法律制裁,长期逍遥法外。 3流浪乞讨行为的治理对策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大量非正常存在,对社会治安造成大量负面影响,怎样治理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造成的影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领导甚至要求若辖区出现乞讨者城管将扣分的强行驱赶等不合理规定。这就迫切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拓宽救助渠道、创新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 3.1借鉴国外经验,规范立法活动 现如今的乞讨现象张显了我国法律的不健全,基层执法者无法可依,处理相关问题时显得底气不足,总是缩手缩脚,不敢处理。 在这方面,国外许多发达的国家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子。《韩国刑法典》第23条规定,“指使他人乞求而取得不当利益”者,属于“轻犯罪”。美国《模范刑法典》有流浪罪的规定。法国《国内治安法》草案,对流浪汉和乞丐作了严格的限制。对没有获得同意,侵占他人空屋或公共场所的流浪汉,处以六个月的监禁和3750欧元的罚款。对利用恶狗等动物为工具的攻击性乞讨组织者,处以6年徒刑和3750欧元的罚金。还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人员罪。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严重威胁行政官员和警察等国家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孩子的不法行为者,将被处以5年徒刑和7.5万欧元的罚金。 这些国家的立法精神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根据这些立法精神,结合我国现阶段流浪乞讨的具体现状,应将某些非正常恶意乞讨行为列入处罚之列。 我国现阶段乞讨现象的突出特点之一是未成年人占很大比重。2009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城市管理的盲点问题,所以,下一步,要继续依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儿童公约》的相关规定,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把操纵未成年人乞讨规定为违法,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近年来,极大地发挥新型媒体的宣传作用也取得了良好地社会效果。微博救助被拐卖乞讨儿童行动取得巨大成功,让很多深陷窘境的孩子们回到了温暖的家庭。最近网络关注度极高的“小飞燕”数次重返街头表面上是其养父的原因,但根源则是法律的空白以及对职业乞讨者管理的缺陷。”在不断完善相关机制的同时,可以考虑实施流浪儿童国家强制收养制度,剥夺其监护人的监护权,由国家统一抚养,让更多像“小飞燕”这样的流浪儿童回到课堂。 3.2树立保护意识,创新管理方式 取消收容遣送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会给城市流浪乞讨行为和人员管理带来一些潜在压力。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对我们的管理水平和应变能力提出了新考验。我们还应该看到,近年来,外来流动人员的素质正在逐步提高,包括乞丐在内,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全社会对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一直强调公安等政法机关的专政职能,忽视了其服务职能和人权保障职能,形成了这些部门的特权思想,如“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尽快破案,轻依法办案”等等。因此,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样的特殊群体,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时,政法机关一定要有保护意识,不断根据新的精神,新的形式,创新管理,以变应变,把加强流浪乞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维护流浪乞讨人员正当利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3.3加大财政支持,拓宽救助渠道 政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专项救助工作经费和救助安置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对因病、贫、残疾等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应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和卫生部门分别就财政预算和救治工作给与配合;教育、帮教也是参加公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公安、检察机关的救助对象应当拓宽范围与渠道,要区别哪些需要救助,哪些需要从法律视角上予以帮助、疏导、教育。 (下转第355页) 浅析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任飞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00) 【摘要】现如今,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的许多行为都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完善了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所诱发的不稳定因素及对社会治安的影响越来越突出。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恶意乞讨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关键词】流浪乞讨;社会治安;规范立法;治理对策 科 ○职校论坛○ 325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妇

联、团县委、县民族宗教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 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来料理后事,无法查明身份、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前来料理后事、

流浪乞讨病人定点救治医院、救治制度、日常管理

流浪乞讨病人定点救治医院、救治制度、日 常管理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 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不断完善流浪乞讨 病人救治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救治 管理各项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病人的基本权益,维护 社会稳定和谐。 (二)基本原则。对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要坚 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既要保障需要 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 虑到地方财政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严格限制救治范围和救 治标准,加强甄别核实工作,防止骗取救治行为。 一、我院是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定点医院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我院接收民政、公安、城管等护送单位或其他途径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后,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并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积极抢救和治疗,切实维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死亡的,要依法追究我院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病情特别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重病人,在距离定点医院较远时,附近的非定点医院也有协助抢救的义

务。非定点医院抢救危重病人发生的救治费用,也按定点医院的结算程序进行处理。 四、我院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基本医疗救治。在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条件等方面,要严格执行《永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定点医疗负责人签字并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时除外)。 五、我院对救治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包括病历、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账单、门诊医疗费用记帐单等),作为备查和结算的凭据;发生的费用,应单独记帐。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陪护费、伙食费由定点医院商救助管理站确定。流浪乞讨病人病情稳定后,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办理出院手续,并结算医疗救治等费用。 六、对需转院治疗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我院负责为其办理转院手续,相关救治费用统一结算。 七、对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转移到异地进行康复、安置的流浪精神病人,我院对其情况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 八、对于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障碍患者和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我院开通绿色通道,设置专门救治病房,对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安排护理员陪护。不得拒收传染性病人的转院诊治,坚决杜绝放弃救治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解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81号)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1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2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0]7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30 【实施日期】2010.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 通知 (成办发〔2010〕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齐抓共管,加强领导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既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救助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做好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充实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力量,并完善工作职责。 二、明确任务,落实职责 (一)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是做好本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合理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规划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民政局备案。加大对重点救助管理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发现、处置、协调等救助管理工作力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要在当地数字化城市管理中心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专席,由

流浪乞讨人员调查的描述性报告

关于流浪乞讨人员调查的描述性报告 [2012级社工《2》班] [组名:七彩葫芦娃] 组长:李超 成员:周宇霞、包文娟、荣钰 塔娜、张博、刘锋

目录 关于流浪乞讨人员调查的描述性报告 ..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城市乞讨人员的基本现状 ..........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调查对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样本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调查总体 ............................................... 错误!未定义书签。抽样框: ............................................... 错误!未定义书签。样本: ................................................... 错误!未定义书签。抽样方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资料收集方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资料整理与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小组分工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统计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四)流浪者个人经历 .......................... 错误!未定义书签。(五)讨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六)小结.............................................. 错误!未定义书签。(七)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八)调查感受......................................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

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县民族宗教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 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臵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臵。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来料理后事,无法查明身份、无法联系家属、

总结: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自XX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 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二是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对于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要做好接收工作,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铁路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未成年人,由乘车地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接收,福利机构做好婴幼儿临时代养工作。对于受助未成年人,要利用指纹识别技术建立数字档案,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未成年人的采血工作。 三是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滋扰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污损、占据公共设施妨害他人正常使用和破坏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四是强化站内服务和管理。要从维护受助人员权益出发,改善设施环境,实行人性化、亲情化服务,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与其他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活动。对残疾、智障、受到伤害或有心理问题的,积极进

流浪乞讨人员分析开题报告

专业名称:劳动与社会保障班级:2010级劳保1班 学生姓名:张三指导教师: 论文题目:石家庄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研究报告 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石家庄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研究报告 一、研究背景 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长期以来一直生活在社会最底层,是最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在这类群体中,包含着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体系以及认同心理和归属心理,极易出现理想失落、道德滑坡、精神颓废等不良现象,贫穷和犯罪在群体中的蔓延又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通过此次调查研究,我们可以深入的了解他们这一群体。 在我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下属的社会福利司建立起各地方救助管理站,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为依据,管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救助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但是由于救助管理目标上的模糊、管理体制上的障碍和相关政策法律的缺失,导致该群体生存发展历来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我们可以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关于完善石家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对策建议。 流浪乞讨现象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影响近年来城市流浪乞讨现象有了新的变化和发展、乞丐的团体化、职业化、经营乞丐的现象、乞丐群体复杂化、犯罪化、乞丐群体的年龄结构向低龄化发展、乞讨方式手段呈现智能化、多样化。这些都给社会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影响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树立的良好国际形象、削弱社会大众的同情心及对弱势

群体的关注与救助,通过调查研究,对流浪乞讨现象有更清晰的认识与了解,提高其辨析能力。 二、研究意义 研究的目的是了解人们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态度,提出可行性建议,为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措施。 首先,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流浪乞讨人员的存在,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既影响了市容,又带来了违法犯罪问题,同时也削弱了社会大众的同情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政府也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强流动人口和管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所以,研究人们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态度,分析产生这些态度的原因,从而探索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其次,研究具有理论意义。目前,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关于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对《收容遣送制度》和《救助管理办法》的比较,以及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立法、社会保障等多方面探索新的救助制度;二是实务领域的研究,一些学者、新闻工作者以及救助管理人员,调查研究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构成以及生存现状,分析乞讨原因、乞讨方式、乞讨特征。但是,我们从研究公众对流浪乞讨人员态度的视角出发,尝试提出解决该类社会问题的措施,探索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模式,有助于丰富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相关理论研究,这是对当前流浪乞讨研究的创新。 最后,研究具有实践意义。我们打破了过去对流浪乞讨

2019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doc

2019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2019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2019年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十六周年,为深入宣传贯彻流浪乞讨人员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效,扩大社会影响,根据市局通知要求,我站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主题宣传月活动,活动有序组织,多措并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按照5月24日会议要求,我站及时响应、精心筹备,利用6月1日儿童节契机,通过宣传板报、纸质材料等手段,将救助法规政策、救助管理工作现状和十六年来取得的成绩,披露职业乞讨的各种惯用伎俩,以及未来救助管理工作的新举措等几个方面,以群众喜闻乐见、真实生动的形式展现出来。活动中共制作横幅4张、宣传板报2块、政策宣传册1500份、救助宣传册500张。 二、开展救助管理宣传专项行动。 根据民政部相关文件精神,我站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救助管理站做好宣传工作,及时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提高社会关注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探索救助保护途径,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举行“开放日”活动。 今年是第七个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生活无着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满意度,6月19日上午,我站全体干部职工在毕节市人民公园举行了“6.19”救助管理开放日活动。通过向市民发放和讲解毕节市救助管理站宣传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宣传资料,共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加深了社会公众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和了解,为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救助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开展寻亲服务主题宣传周活动。 开展“大爱寻亲温暖回家”宣传活动,展放无法核实身份人员的寻亲展板,向社会公众普及寻亲知识,公告寻亲信息,展示寻亲服务成效和滞站期间照料服务情况,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扩大寻亲信息传播渠道、帮助滞留受助人员回归家庭、提高社会公众对救助管理机构寻亲服务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在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站将根据活动经验和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毕节市救助管理站 2019年7月1日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谴送办法》的废止

秦前红 由孙志刚案件所引发的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热烈讨论似乎要尘埃落定了,一些法律学人准备借由本案而启动法律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初衷得到了隐晦的回应。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以果敢的姿态和高效的办事风格,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而准备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的救助管理办法》。所谓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不同的机关,不同的个人或许会对这一焦点事件表达不同的看法。笔者不揣冒昧,也试对此事表达一点个人管见。 一、从“非典事件”导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条例》到孙志刚案件引致《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似乎进入了一个新的步调,社情民意在政府那里得到了足够的重视,政府也表现出高度负责和高度亲民的色彩,制度建设在高层决策者的心中有了合适的位置。 二、前后两个事件的应对有颇为浓厚的“从谏如流、民为国本”意味,普罗大众完全可以为这样的好政府掬一把热泪,道一声万福。但法治建设的精义乃在于尽量减少人性不可靠带来的弊害,在于从各种利害的博弈中获得正和的结果,而防止“善于犯错误,又善于改正错误”的悲喜剧交替上演。政府的决策和制度的安排应该是理性的和前瞻式的,而不能像有火扑火式的消防队员。 三、立法不是建“小汤山医院”,盲目追求速度,太过注重功利性的应对,那么就可能带来立法粗糙、品质不高的弊病。笔者曾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条理》出台后,指出过该条例法律位阶不高,不足以处理类似的突发紧急事件,与其他法律不协调(如传染病纺治法),超越立法权限,规制了应由立法机关规制的事项等等。而即将出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其详细内容我们现在无从得知。但我们自然可能要产生的疑惑是:为什么这个办法的出台不经过更广泛的讨论和更严密的论证?救助管理会不会又异化为人身强制?充满良好初衷的“善法”会不会还侵扰流浪的人格自尊和行动自由等等? 四、〈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的前置背景是几位血性公民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提出了合宪审查的建议。建议的方式是理性的也是与现行的法律相容的。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能对此建议作出正确的处置,则既可“渐收制度改良之功(胡适语)”,顺利启动宪法迈向宪政的进程,又可防止制度的突变带来的秩序的断裂。因此对待建议,我们不能满足于国务院以实际行动废止一个“收容遣送办法”,更应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监督机关能真正担当起“护法之责”。 请慎重对待公民权利!请慎重对待宪法!

流浪乞讨人员调研报告

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调研报告 居无定所、食不果腹的流浪乞丐自古就有,他们是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是最需要救助的群体。流浪乞讨群体是个鱼龙混杂的群体,不同的原因使他们选择了流浪乞讨这种生存方式,所以对这些人的救助和管理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我们在开发区“问需于民”大调研的背景下,结合工作现状,深入了解我区流浪乞讨人员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救助办法,努力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体系。 一、我开发区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现况 开发区现有户籍人口约1万人。开发区的社会救助体系覆盖了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慈善救助等,其中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整合其他救助项目。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低保,应保尽保,现有8户15人享受低保,标准为450元每人每月,远高于全省252元每人每月的平均水平。我区居民生活得到基本保障,所以开发区内无当地居民进行流浪乞讨行为。 近年来,开发区内平均每年接到几起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群众举报,经过调查走访发现,开发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全部属于外来流浪乞讨人员,其中又以精神有问题者居多数。 目前,我区还没有建立救助站,对于外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主要有:我们主动街面巡查,结合群众或公安部门举报,对于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我们积极协调,现有2名暂时依托市救助站在八院和五院进行治疗;对于不愿意接受救助站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我们实施保护性救助,为其提供必要的吃、喝、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并积极协调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其家人。 二、我区社会救助中的缺陷与不足 由于我区占地面积小,人口少,本地居民无流浪乞讨人

员等客观原因,目前我区未建立救助站。但是确实存在有外来流浪乞讨人员的客观事实,对这些人的救助又是刻不容缓的,因此存在以下问题: 1.我区没有救助站,需要救助的人员就要送到市或其他县区救助站进行救助,而救助一个这样的流浪人员是需要大量人力、财力的,因此其他县(市)区的救助机构往往不愿意接收外地需要救助人员。目前我区需救助的2名流浪乞讨人员,经多次与市救助站协调,现暂时在八院和五院进行治疗。从发现被救助人开始到送到适合其救助的医院或者福利机构需要较长的时间,不健全的工作机制造成了工作的低效,如果以后遇到急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很可能会延误救助的最佳时机。 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应该是民政、卫生、公安、城管、交通等多部门联合救助行动,目前我区关于流浪乞讨人员联合救助体系尚未健全,社会上发现需要救助人员后,基本依靠民政局局一家,工作任务量较重,职责权力有限,不能更好、更全面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帮助。 3.在救助工作中,据头脑清晰的流浪乞讨人员透露,其由外地送到我区。根据其肢体残疾程度(一脚无脚趾,难以行走)和我区与周边县区距离较长的事实,不排除这种可能性。2007年陕西省发生的抛弃流浪乞丐致其死亡的事件令人发指,其根源就是救助体制不完善。如果没有一套健全的问责机制、救助机制与专门救助基金作支撑,工作仍会存在漏洞,流浪乞讨人员仍然得不到最及时、最有效的救助,丢弃流浪乞讨人员的现象也不会得到有效扼制。 三、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模式探索 基于我区目前流浪乞讨群体特征和流浪乞讨救助实施的现状,我局对流浪乞讨救助中存在的问题提以下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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