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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普及度及影响力调研

安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赴16地市“江淮普法行”志愿服务队暑期社会实践

调研报告

调研课题法律普及度及影响力专题调研

报告名称普法先锋行

社团名称政法学院青年法学社

调研人周支虎、王凤婷等

联系电话 180********

二〇一二年八月

普法先锋行

调研起止时间:7月1日至31日

调研地点:安徽省16地市

调研目的:虽然近几年中国法制建设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基于此,政法学院本着“弘扬法律,振兴法学”的宗旨于2012年7月赴安徽省16地市开展了为期30天的法律调研活动。深入街头、公园、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等,针对法律的普及情况展开调研。我们希望从中找到法律普及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服务部门在普法上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活动本着面向群众,服务群众的精神,以法律服务为中心,相继开展了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并于期间开展了关于法律普及情况的调查。

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我们必须将法学应用到实践中去。通过考察群众在实际生活中是否与法律密切相联,与哪些法律密切相联,如何解决具体问题等,分析现有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及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缺点,并提出相关合理建议。

调研方式:

1.个别访谈

这是我们最重要的调查方法。我们对访谈对象的选取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普通群众,包括接受过法律服务和未接受过法律服务两类。这种分类十分必要,一方面前者对基层法律的普及有着最直接的感受,他们的看法和意见直接反映了基层法律普及的现状。另一方面后者在社会上占绝大多数,更具代表性。这对我们了解法律普及的真

实面貌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部分访谈对象是法律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要是了解法律服务所之现状,以及在满足群众法律需求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与对普通群众的访谈不同的是,这部分访谈大多不是以正式方式进行的,往往是在闲聊时获得我们想要的信息。这些信息同样具有相当的可信度。

2.问卷调查

这是我们了解基层法律普及现状的另一重要手段。有专家认为,在中国的调查,必须正视被调查者文化素质不高,缺乏社会调查常识的现实,尽量少用书面调查方式。然而我们认为,这是对基层群众的固有偏见。事实上,我们所接触到的群众大多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也接触过许多外部信息,对我们并没有表现出敬而远之的态度。尽管有些群众一开始对调查充满疑虑,但经过我们反复解释,多数人最终都能接受调查。

3.实地考察

这里所指实地考察,不仅包括走访,做问卷,还包括我们亲身参与的普法宣传等实践活动。这些实践活动使我们摆脱了单纯以一个旁观者身份分析问题的局限,更以自己的亲身体会增加了报告的真实性。

调研人群:安徽省市民、工人、社区工作人员、法院工作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等。

调研效果:

我们的调研活动得到了当地群众的大力支持,针对调查问卷以及

走访笔记我们进行了如下总结。

(一)关于了解法律的途径的问题

对于“你是通过哪种途径了解法律的”这个问题的回答,在给定的选项中,答“电视、杂志等新闻媒体”的占 63.00 %,答“有关普法宣传”的占 27.67 %,答“通过其他人说的”占 7.17 %,答“其他方式”的占 2.16 %。这种结果,首先反映了广播、电视、报纸这些现代传媒对群众接受法律知识起着主导作用。另外,有关部门组织的法律宣传活动在农村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有近三分之一的农民是通过“普法宣传”了解法律的。但我们还应看到,尽管在调查中大多数人能比较多地回答出与自己生活或生产相关的法律,然而这些知识的获得却与生活或生产关联不大,造成“生活中的法律,非生活中了解”这种错位。也许这是人们开始了解法律的一般规律,但也表现出国家大量的法律并未真正深入人民群众的生活。因此我们认为新一轮的普法活动,除继续已有的有效方式外,还要着力探索一条“从生活中懂得法律”的新路子,建立起一种法律与生活之间的紧密型的“供需关系”。人们了解法律和法律宣传成正比的关系,法律宣传力度越大,人们对法律的了解越多 (除开经济的原因)。在我们的调查中,80%的人认为除了自己看电视,阅读报刊杂志等,当地很少组织普法宣传。由此可见,进行法制教育,以期达到法治,即使是与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并用的法律手段,仍是当前面临的重要任务。

(二)对我国基本法律的认识

在调查中,有超过80%的人较为准确地说出了3到6个数目不等

的法律名称。其中学历较高的(初中以上学历)的人回答的法律名称在数量上要普遍高于一般群众。另外还有 10%左右的人未回答,分析未答的原因,大部分可能仅止于知道有法律这个东西,但具体是什么,有什么法却说不上来。对于其他的如婚姻法、合同法、计划生育法、土地管理法等等还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这主要是因为它们大多数与人们的生活和生产联系较紧;另外,这些法律宣传次数较多。然而,如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诉讼法(民事、刑事、行政)这样一些比较重要的法律,及一些比较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能够说得上的人很少。这一方面与宣传力度不够有一定的联系,另一方面与群众生产生活实际运用关系不紧密,也限制了这些法律的普及,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些法的内容,在某些大的方面与社会部分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相适应,给人们造成一种大而空的感觉,认为它们与自己无关。显然,很有必要反思一下当代立法与社会实际的适应性问题。

(三)对于法律的信任度和发生纠纷时是否愿意寻求及以何种方式寻求法律帮助

在我们的调查中,20%的人认为法律不可信,72%的人表示比较信任法律,只有少部分人很信任法律。分析原因,一部分人认为权大于法,他们觉得政府和法院是一家的,对法院能否秉公执法存在怀疑,所以他们并不信任法律。从数据上来看,尽管大多数人是信任法律的,但是在与人发生法律纠纷时,寻求法律帮助的人却并不多,他们要么找人用武力解决,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以牙还牙;要么忍气吞声。另外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采用“私了”的方式

解决纠纷。当问及“假如你与他人发生纠纷,你会采取下列那种方式解决”时,有 194 人选择“私了”,有292 人选择“找居委会或乡镇干部”,仅有 129 人选择“打官司”。这个结果对了解社会现状的人来说,并不奇怪。事实上人们不选择“打官司”在社会大部分地区都存在,只是程度不同而已,因为打官司成本太高。首先从时间上看,由于打官司有严格的司法程序,办案有最低期限规定,这些自然要耗费较大的时间成本,而作为一个普通人,他们没有也不愿花这么多时间和精力在这个上面;其次,从金钱上看,这是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限制,打一场官司所花费的费用是惊人的,诉讼成本太高已是当前中国基层司法现状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样,即使他们想寻求法律救济,也会被高昂的诉讼费用吓倒。而当前民间流传的“赢了官司输了钱”,大概更能准确反映人们的这种心态吧!而寻求干部解决纠纷之所以成为人们的首选,一方面在于干部们生活在本乡本土容易寻找,而且,从传统到现实的行政权威,形成了人们的权威依赖心理,使得干部成为群众的依托,也易为人们所信任;另一方面,由于法律的“高处不胜寒”,客观上促使人们寻求一种更为简便易行、方便有效的途径来解决纠纷,而找干部解决无疑是最符合要求的。长此以往,也就形成了人们解决纠纷的一种习惯。当然,私了方式的高选择率同时也表明“和为贵”、“无讼、少讼”的传统观念在人们选择解纷方式上的影响。

发现的问题:

第一,法律常识匮乏,维权意识淡薄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不少人不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有的甚至在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后还不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意识缺乏导致很多人不知道怎样求助。求助时又担心耗时费力,最终基本是“私了”或者不了了之。

第二,法律援助部门建设不够完善,司法公正有待提高。

不少人反映他们在向相关部门反映自己的问题时遇到的并不是周到的服务、耐心的解答,这更增加了群众有事寻求法律援助的难度。现实中大量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导致司法活动的作用大打折扣。由于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现象的普遍存在,大多数人都对司法失去信心。在我们的调查中,问及“您认为打官司对您解决困难有用吗?”虽然大多数的人都选择有用,比例占到了 83.6%,但是他们在解释时,往往会说即使有用也不会选择打官司,因为司法腐败的现象太严重,选择法律“有用”只是一种理想状况。当然,有 26.67%的受访者直接选择“打官司基本上没用”,10.67%的认为“一点用都没有”,更明显地反映出民众对不公正司法行为的强烈不满。

解决措施:

针对调查出的现存的种种问题,结合自己的观点和所查资料,我们总结出解决以上问题的若干建议。

第一,加大基层法律服务,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

基层法律服务是帮助广大群众了解法律、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建立健全法律服

务工作机制,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树立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县乡政府和领导干部当好法律顾问,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咨询, 进一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特别是在涉及人们切身利益的问题上,为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要改变法律的现存状态,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普法依然任重而道远。通过原因分析,我们已得出普法长期以来徒具形式,缺乏实质内容的结果,必须改变普法现状。

首先从对社会整体把握的角度从法律制度规范意义价值原则等一系列法的整体观念上入手,初步确立法律在社会上的构架。打开有利的普法局面,为深入普法打好基础。

其次,结合各地特色风俗,以群众喜闻乐见或津津乐道的方式普法,简化法条使之通俗易懂易于理解掌握。并有效利用当地的一些有影响力、群众都有所耳闻的案例,通过个案解说,使法律公正正义深入人心。

再次,居(村)委会是基层政府与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有效利用居(村)委会在社会上的影响力来普法亦是一条可行之道。

最后,重点在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深入抓好农村教育事业,农民素质提高了,对政策方针法律有一定理解后,普法也就不再是一种难事了。

第二,加大乡政府司法所在法律援助中的作用。

司法所是设置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是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司法助理员则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

他们是中国司法行政机关的神经末梢。在我国农村地区,大部分的乡镇不是设立了司法所就是在乡镇政府中设置了司法助理员这一职务,他们在乡镇政府和县司法局的指导下工作,主要负责调解委员会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工作范围从解决打架斗殴到山林地界纠纷和离婚调解等。乡村司法所覆盖面广,根扎农村,熟悉农民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而且可以作出较快的反应,能够避免矛盾的激化,最适合作为农民法律援助机构。在涉农利益案件日益增多而农民法律意识未得到显著提高时,现有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法律需求。

第三,进行基层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

行政渗入导致司法不公,得不到有效监督。且行政权力作用的方式是直接的主动的,最易造成对被管理者的侵害,“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再者长官意志浓厚,致使司法遭受严重干扰,难以独立进行,人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所以司法独立并能够有效地监督地方行政是当务之急。

第四,重视农民的信访,处理信访措施要得当。

现代社会,人们通过信访来解决纠纷的不在少数,而如何对待这些信访直接关系到处理群众纠纷的质量,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要做到依法治访。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对要求合理、符合政策、有条件解决的,一定要设法及时予以解决;因条件限制不能立即解决的,要耐心说明情况,做好上访者的思想工作;对属于司法机关处理的,要引导来信来访者向司法机关反映,让其按法律程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无理缠访、违法上访,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严

肃处理。

总结:

关于法律普及状况和影响力的调查结束了,留给我们的不仅是那两天调查中的劳累和辛苦,重要的是通过此次调查,我们可以得知人们的法律意识到底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层次抑或一个什么样的状态,而当了解了法律的普及情况之后,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引导群众的法律意识以及深化他们对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关注,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切都将有利于建设一个良好的、民众所期待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利于和谐社会或法治社会的建成,有利于国家的稳定、繁荣、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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