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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

1999年5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个旅游团赴某地旅游。该团导游人员李某在讲解时有这样一句“蒋介石也是一个伟人,他对结束军阀混战,统一中国有历史功绩”。旅游团客人对此说法十分反感,认为导游这种说法有损民族尊严,歪曲了历史真相。故与之发生争辩,旅游结束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据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并对其所在的旅行社也给予了处罚。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对该导游人员的处罚有无依据?是何依据?请你简述依据。

答:有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2对旅行社进行处罚有无依据?有何依据?请你简述依据。

答:有依据。即《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上述言行的.对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案例二:

2000年3月,导游人员王某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赴新、马、泰旅游,当行至泰国时,游客车某提出请王某带其到色情场所见见世面,导游人员王某时此要求当即予以拒绝。为此,游客李某觉得很没面子。心怀不满,在团里散布有辱王某人格的闲话。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作为导游人员,王某能否拒绝游客的上述要求?为什么?

答:王某有权拒绝游客李某的要求。因为李某提出的要求是违反导游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对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应当怎么办?

答: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反映,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人格尊严。

案例三:

1999年6月,导游人员徐某受某国际旅行社委派,为法国某来华旅游团担任导游。在旅行游览过程中,徐某见某游客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小巧玲珑,而且功能齐全,经询问,该相机在法国售价比在中国便宜.遂与游客商量,购买了该相机。后因此事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导游人员徐某能否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为什么?

答:导游人员徐某不能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因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什么法规对徐某进行处罚,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徐某进行处罚。该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有上述行为的,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导游证并给予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某国际旅行社导游人员王某因过失伤害他人被人民法院审理,因其行为情节轻微,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998年因该导游人且在带团过程中胁迫旅游者消费,情节严重.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导游证。1999年,王某又参加导游人员贽格考试并合格,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当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时,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王某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l王某是否可以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对其颁发导游证的行为向上一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王某有权向上级旅游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因为公民对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复议法》。

2.旅游行政机关拒绝对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否正确?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拒绝向王某颁发导游证的行为是正确的。因为王某在1998年因违反导游管理法规,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其法规依据是《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案例五:

2000年5月1日,旅游者孙某等人乘坐旅游车前往某郊区景点游览。逢中旅游车发生交通事故,使孙某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调解.旅游车所属单位对孙某等人作了赔偿。事后.孙某等人向质检所投诉,所乘车上担任导游的是一位佩戴某社导游证的导游员.此班旅游应视为某社组织,该社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该旅游团的组织者为非击经营者,导游员为非法经营者临时雇用,其所属旅行社并不知情。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l质检所是否应当处罚导游员?其依据是什么?如何处罚?

答:应处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接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质检所是否应当处罚非法经营者?其依据是什么?如何处罚?

答:应处罚。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六:

2000年11月,王某等15人参加了H省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香港”15日贵宾旅游目。后因境外旅行社接待中出现服务质量问题,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经查,境外旅行社在安排住宿、交通、餐饮等方面确实存在低于原合同约定标准的情况。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该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何法律依据?

答: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的国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境外旅行社提出赔偿。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作出怎样的处罚决定?

答: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1998年2月6日至11日,李某等18名旅游者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4飞6日游”。按合同约定应于2月10日乘飞机从西双版纳返回昆明。但由于大雾和雷电天气.预定航班被取消。旅行社为了确保2月11日准时乘上昆明至北京的航班,拟改乘大巴赶回昆明。经与旅游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旅游者坚持按原约定乘机返昆明,由此滞留西双版纳4天,直到2月15日.旅行社设法买到机票后才返程。李某等旅游者为此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井支付他们滞留西双版纳期间的食宿费用及误工费。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l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该旅行社是否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旅行社违约,但应当免除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按合同约定,旅游者应乘飞机返回昆明,所以应属违约。但旅行社违约是由天大雾雷电天气,航班被取消所致(或答是不可抗力所致)。

2旅游者投诉要求是否合理?依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应如何处理这起纠纷?

答:旅游者的投诉要求不合理。根据《旅游投诉暂行规定》,旅游者滞留西双版纳属于其自身的过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案例八:

1998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地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一些景点。在征得大多教客人同毒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元钱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在团队活动其问,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由于夏天气候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井时高某额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杜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上两项均属于导游人员应尽的义务。

2应给予该导游员及委派的旅行社怎样的处罚?

答:《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该条例还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子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案例九:

1998年6月底,某市旅游局质监所收到旅游者张某等ll人的投诉,称经导游员王某的介绍于本月初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环岛观光5日游.每人缴纳旅游费用2100元,由王某担任该团导游员;但在海南住地安排的宾馆及餐饮标准与协议约定的不相符合。原定的二星级宾馆实为一星级宾馆,且地理位置偏僻,餐饮标准也低于原定标准。经市质监所核

查.该旅行社是由某旅行社两名工作人员与桌公司业务员拼凑的、未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和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无证旅行社。王某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因担任该团全陪而获得导游费1000元。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旅行社责任人应怎样处罚?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员王某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从员束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根据这一规定,导游员王某虽为另一旅行社的合法导游员,但其未经合法旅行社委派,视同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应责令王某改正,并处相应罚款,同时没收其1000元的非法所得。

案例十:

谢某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被某社聘用后在一次带团导游中,他按照旅行社的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该团旅游者游览。该团旅游者对其在旅游途中的导游讲解服务质量不满,旅游结束后,向质监所投诉.要求退还导游服务费用。该社递以旅游者投诉为由,不付谢某带团报酬,并辞退了谢某。对旅行社的这一做法,谢某十分不满,提出此次带团是受旅行社委派.旅行社应按约定支付其带团报酬并对投诉承担责任。而旅行社则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这一要求。据查,谢某在带团导游讲解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讲解服务质量问题。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谢某认为旅游者对其投诉,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谢某的说法成立。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的行为应视为旅行社的行为。因此,旅游者对谢某的投诉,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导游未按照国家或者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费用的2倍。

2.旅行社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台同为由拒绝支付报睁II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与其聘用的经营人员应当签订书面舍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该旅行社不得以与谢某没有订立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报酬。

案例十一:

1997年7月.桌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西藏探险旅游团,委派刘某为奎程导游陪同随团服务。当该团进藏将赴那由地区时.刘某听过往司机讲,那曲地区已发生暴风雪.道路已断.递与地陪陈桌商议,决定取消那曲行程改道返回拉萨。当刘某将此决定通知该团后,全体团员大哔,认为仅凭道听速说,无真凭实据就轻率取消那曲行程不妥,应得到确切的消息后再定行止。由此.旅游者与刘某发生争执,最终刘某以不可抗力为由,将团带回拉萨。为此旅游团投诉该国际社,要求提供那曲确实发生暴风雪的证明,否则该社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该国际社认为取消那曲行程是导游刘某的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

任;刘某则以法律没有规定不可抗力必须证明为由拒绝承担证明及赔偿责任。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该国际旅行社认为取消那曲游程属刘某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答:该国际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是受旅行社委派或聘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人员,因此该旅行社应对其导游行为承担责任。

2刘某认为不可抗力无须证明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7何谓不可抗力?

答:刘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有关证明。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例十二:

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务。在此旅游团将要上山游览天池的前一天晚上.该团一些团员询问黄某,上天池是否要多添衣服,以免天气变化。黄某根据其多次在这个季节上天池的经验,回答游客不必多添衣服,以便轻装上山。翌日,该团游客在黄某及地陪的引导下上了天池,不料天气竞然变化,天降大雪,气候骤然下降,黄某急忙引导该团下山,但由于该团有些客人未带表帽围巾等御寒之物,致使不少人耳、鼻及手脚严重冻伤。其中4人经医院诊断为重度冻伤。为此,该团游客投诉导游黄某.要求黄承担医治冻伤等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黄某所属的国际旅行社接到此投诉后,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由于黄某工作失误所致,责令其自行处理游客投诉,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黄某则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是出乎意料之外的事情,与他无关,不应由他承担法律责任。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旅行社认为此次冻伤事故是导游黄某工作失误所致.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人员是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黄某既然是受旅行社的委派,那么旅行社就要对其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此旅行社不能让黄某自行处理此项投诉,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导游黄某认为此起冻伤事故是由于天气突然变化所致,与其工作无关是否正确?有何依据?

答:导游黄某的说法不正确。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黄某作为此条线路多次带团的导游.应当预见到长白山气候多变,应当提醒游客多添衣服,但黄某却没有让旅客多添衣服,以致造成冻伤事故,所以,黄某认为冻伤事故与其工作无关的说法不正确。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员和旅行社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十三: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班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连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某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井非擅自

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递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某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某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々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十四:

某私营企业老板郑某因要到外地洽谈一笔生意,打电话培本地新桥旅行社,需订往返机票5张及当地四星级饭店3间房,同时请旅行社报一个价格。新桥旅行社根据郑某的要求立即进行操作,待报价出来后就与郑某联系,偏巧郑某有事外出,于是就和秘书林小姐商定.明天请林小姐给个确认。到了第二天一早,林小姐发来传真告知价格没有问题,约定取机票时付款。新桥旅行社收到传真后马上确定机票和饭店住房。谁知到了取票时问,旅行社迟迟不见郑某派人前采付款取票。旅秆社又打电话去询问,但得到的答复是他们已经找到价格曼便宜的机票和住房.并且和他人签订了旅行合同,因此,原来的订票订房业务就算取消。以后,新桥旅行社多次派人与郑某协商,但始终没有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将郑某告上法庭.要求郑某承担旅行社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郑某是否可以取消在新桥旅行社的订票订房业务?为什么?

答:郑某不可以取消在新桥旅行社的订票订房业务。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即承诺,达成合意,双方合同即告成立。在该案例中,新桥旅行社以电话“要约”,郑某一方以传真表示“承诺”,郑某与旅行社之间关于订票、订房的合同即告成立。因此,郑某不可以取消在新桥旅行社的订票订房业务。

2.旅行社是否可以要求郑某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什么?

答:旅行社可以要求郑某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合同一经生效就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该赔偿给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所以,旅行社可以要求郑某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案例十五:

某省服装公司为奖励企业骨干人员。组织公司34住员工到A市旅游。该服装公司与A 市甲旅行社取得了联系,提出由甲旅行社安排该公司34位员工在A市的旅游活动,时间是7月10日至17日。7月8日.该服装公司向甲旅行社发出传真,甲旅行社当即传真回复有关报价:每人旅游费用为750元,另交购买返程票手续费每人30元,付款要求为旅游团到A市后交齐所有费用。当日上午12点左右,该服装公司回复甲旅行社,对在A市的旅游行程安排和接待标准以及旅游费用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并注明请甲旅行社时以上行程安排度价

格进行确认,传真件上盖有服装公司的公章。下午2时左右,甲旅行社传真回复谊服装公司,对服装公司要求的行程安排、接待标准和旅游费用表示接受,但仍提出服装公司应付每人30元的近程火车订票费,并要求旅游团到A市后即交齐所有费用。服装公司当日未再回复甲旅行社。同日下午17时许,服装公司34名员工乘火车转道出发赶A市。7月9日,服装公司传真给甲旅行社称,返程火车手续费过高,返程票自己在A市订;其他费用由旅行团的负责人带去.先付50%,余款在旅行团离开A市时付清;旅行团10日

早晨到A市火车站,望甲旅行团做好服务接待准备。甲旅行社收到传真后,立即传真回复该服装公司,因确认时间太晚,无法接待。服装公司向A市旅行质量监督部门反映.要求进行协调,督促甲旅行社接待即将到A市的旅游团。经协调,甲旅行社同意有条件接待该旅游团,即住宿费每人每天增加10元,旅游团到^市后即付清全部团款,返程票自理。旅行杜不再收取手续费。服装公司表示接受甲旅行社的条件。服装公司在向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反映情况的同时.怕旅游团到A市后无人接站,又与A市一家汽车公司联系安排接站。7月10日早晨,服装公司34人旅游团到达A市,甲旅行社按时到达车站接团,同时另一家汽车,公司的接站汽车也按时到达。甲旅行社将旅游团接走,并按照与服装,公司达成的协议安排了食宿和参观游览活动。旅游结束后,该服装公司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认为甲旅行社突然中断双方业已达成的协议,为避免陷入无人接待的困境.我方又委托汽车公司派车接站,造成双重接站;甲旅行社乘人之危,借机增加住宿费,我方无奈表示同意。鉴于甲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我方要求其赔偿临时租车费、联系电话费和加收的住宿费。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甲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甲旅行社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即承诺,达成合意,双方合同才告成立。在该案例中,服装公司向甲旅行社发出要约,甲旅行社对部分条款表示接受,但不同意对方提出的付款方式,双方未就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合同不成立。因此,甲旅行社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当然也就不承担违约责任。服装公司在合同未签订前,就组织人员前往旅游目的地,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2甲旅行社增加住宿费是否是“乘人之危”?为什么'

答:甲旅行杜增加住宿费不是“乘人之危”。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难之机,违反社会公德,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在该案例中,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服装公司轻率发团,在旅游质监部门出面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由甲旅行杜接待该旅游团,每晚住宿费增加10元,临时安排住宿而增加费用,也是事出有因。所以,甲旅行社并不是“乘人之危”,由此服装公司的损失应责任自负。

案例十六:

春节期间,王先生等35名旅游者参加了B旅行社组织的桂林旅游的活动。由于外出旅游的人数激增,铁路运力紧张,旅行社原已预订了到桂林的K5次列车.但临出团时火车站告知票已没有。旅行社经过努力,将火车票车次变更为163次,由于车次的变重,王先生等35名旅游者的旅游时间比合同约定的时间少了半天,他们对此很不满意,提出顺延一天返回的要求。但是,桂林地接社已按照原定计划购买了回程火车票。旅行社与王先生等旅游者协商,提出可赔偿少旅游半天的损失,但是,双方没能速成一致,王先生等旅游者拒绝返回,致使34张返程火车票作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 3048元。.王先生等35名旅游者在桂林滞留期间,经旅游局等多方做工作,桂林地接社又支付了旅游者的回程费用,35名旅游者才离开桂林返程。王先生等35名旅游者以B旅行社违约为由,向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扳诉,要

求该旅行社赔偿他们减少半天游览的损失和在桂林滞留期间的食住费用等。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旅行社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合同一经生效就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该案例中,双方合同约定乘坐K5次车前往桂林,但旅行社实际安排旅游者乘坐163次列车前往.违反了合同约定,旅行社应该赔偿由此造成的火车票价格差额及减少半天游览的损失。

2王先生等游客的损失是否应该得到赔偿,为什么?

答:旅游者扩大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因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在该案例中,旅游者以旅行社违约为由,不顾旅行社愿意赔偿的表示,强行滞留于桂林,造成返程火车票作废及食住费用的增加,旅游者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因返程火车票作废,再次购买火车票的费用是由旅行社垫付,垫付的款额高于应该赔偿给游客的款额.故旅行社不再赔偿旅游者。

案例十七:

某单位殷先生等26位员工委托某旅行社安排周末“郊区风光二日游”,每住旅游费用400元.经过协商,殷先生等26位旅游者与该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该旅游团往返全程乘坐豪华空调旅游大巴,住宿标准约定为“双人标准间,独立卫生间”,餐饮标准为“八菜一汤”、不舍酒水,游览5个景点。旅游团按时顺利出发,在前往郊外景区的路上,旅行社导肄热情地向旅游团介绍沿途风光、风土人情、历史掌故,并告诉大家旅游团晚上将要下榍的酒店是一个二星毁饭店,导游望大家游览尽兴,充分享受。当旅游团抵连下榻饭店后,导游给旅游者安排饭店入住。但是,殷先生等几位旅游者进入房间之后,又随即找到导游,认为该饭店不符合二星级标准.拒绝入住,理由是房间无中央空调、无热水供应、地毯陈旧等。导游向殷先生等旅游者进行了解释,但是殷先生等旅游者不能接受导游的解释,进而与导游发生了争执,并白行决定解除与该旅行社之间的旅游合同,当夜自行返回。有部分旅游者本想留下继续参加旅游活动,不愿意回去,但考虑到都是一个单位的,殷先生又是负责人,也就随了大流,最后26位旅游者全部自行返回。回来后,殷先生等26位旅游者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l旅游者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为什么?

答:旅游者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虽然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可以解除,但是要符合法律规定,具体规定包括: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另外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行为不能实现合同主要目的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该案例中,殷先生等旅游者与旅行社的合同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也没有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所以,殷先生等旅游者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2旅行社是否该赔偿旅游者费用?为什么?

答:旅行社不应该赔偿旅游者费用。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在该案例中,旅行社不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只是住宿饭店存在瑕疵,没有造成台同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实现,旅游者可以要求变更住宿地点或者让旅行社适当赔偿损失等办法处理,而殷先生等旅游者在不具备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单方解除合同,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要承担违约责任。所

以,旅行社不应该赔偿旅游者费用。

案例十八:

某单位15位员工利用假期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到某地旅游的活动.旅行社安排旅游团住宿在A宾馆。旅游活动开始后的第二天,用过晚餐后.有一位旅游者呕吐并伴有腹泻,腹部绞痛难忍.旅行社及时将其送入医院。随后,除一位在外用餐的旅游者外,另外13位旅游者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和腹泻现象,经医院检查确诊为急性肠炎。卫生防疫部门对旅游团就餐的宾馆餐厅进行了检验,将造成旅游者集体呕吐和腹泻的原因确定为:餐厅提供的食物不符合卫生标准,细菌严重超标。为此,旅游团的行程被迫延迟。事后。A宾馆负责人承认旅游者集体呕吐和腹泻是由于其工作失误所致,同意井保证承担由此产生的旅游损失费用和医疗费用。但是,旅游者回来之后很长时间,A宾馆一直没有兑现赔偿承诺。旅游者认为,宾馆是旅行社安排的,所以旅行社应当赔偿由于就餐食物不洁造成的损失。旅行社认为,造成旅游者集体食物中毒的事故是A宾馆工作失误所致,旅行社也是受害者.不应对旅游者进行赔付。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l旅游者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旅游者的说法是成立的。因为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有合法有效的旅游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旅游团队的用餐标准和用餐质量要求,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因是旅行社所安排的宾馆的饭菜造成旅游者急性肠炎,进而影响了旅游行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直接责任,赔偿由于食物不洁造成的损失。

2.旅行社的说法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旅行社的说法不成立。因为根据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存在合同关系,所以应该先行向旅游者赔偿。旅行社与A宾馆也存在合同关系,而在该案例中,A宾馆作为旅游团队的接待单位,不注重饭菜质量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旅行社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向A宾馆进行追偿。

案例十九:

1997年10月.某国际旅社接待了.IBW一9710日本旅游团,委派导游谢某为奎程陪同随团服务。该旅行团行至河南洛阳时,谢某为从某餐馆提取好处费,遂向谊团客人建议.将原定餐食改为品尝洛阳水席。为了促使该团客人接受这一建议.谢某对洛阳水席作了言过其实的夸张宣传。当有客人询问是否需要增加费用时,谢某答复水席标准不会超过原定餐饮标准。于是该团客人欣然接受谢某的建议,前往某餐馆品尝“洛阳水席”。面对“洛阳水席”的汤汤水水,游客发觉与谢某宣传的不相符.连呼上当。不料,翌日,谢某又向该团游客宣布,因水席标准超过了原定标准,故需加收少量餐费。对此.部分团员表示不满。但因已食用了“水席”,不得不缴纳了超支的餐费。事后该旅游团投诉了该国际旅行社。该旅行社认为.造成此起投诉,属导游谢某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谢某则辩称。为了使游客品尝地方风味,作了些夸张宣传,但动机是好的,而客人食用“水席”,加收餐费理所当然.并无不妥。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l旅行社认为此起投诉纯属导游个人所为,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认为此起投诉纯属导游个人所为,与旅行社无关的说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是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和有关旅游服务的人员。谢某系旅行社委派,旅行社就应该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2导游谢某的说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导游谢某的说法也不成立。依据《旅行杜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还规定,旅游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谢某为劝诱客人品尝“洛阳水席”,作了不符实际的宣传,且加收餐费亦未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因此,谢某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所属的旅行社给于处罚。

案例二十:

1999年7月,北京某中学教师14人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旅游团。黄某为谊团导游。时至出发日.黄某发现7位教师携带孩子同赴云南,即向旅行社报告井要求他们增交旅游费用。该7位教师增交了变通、餐旅费300元/人,但该7住教师坚持不另付门票钱,由此发生争执。一位教师拨打了110报警。警方将黄某带离现场询问后又送回。黄某对教师的行为十分恼火.遂向旅行社请示,不愿继续带此团。该旅行社同意,黄某请地接社负责关照此团后,返回北京。该旅游团如期返京后授诉,认为黄某擅自弃团,属中止导游活动,要求处罚黄某并退赔旅行费用厦经济损失。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中止导游活动?黄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中止导游活动?为什么?

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中止导游活动是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黄某的行为不属于中止导游活动。因为中止导游活动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在旅游行程中,二是必须是擅自中止,三是必须是彻底中止。导游黄某不是擅自中止,所以不属于中止导游活动。

2旅行社是否应退赔旅行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为什么?

答:旅行社不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度规定,在该案例中游客有过错行为,而且游客也完成了旅游活动。所以,旅行社不应退赔旅行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二十一:

1999年5月,游客李某等三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一日游”。上车前,该社导游人员王某与平安保险公司推销员赵某向各位游客推销人身财产保险。李某等三人各购买了一份保险.在返程中,车辆突然发生剧烈颠簸,致使坐在最后一排座位上的李某被震起撞向车厢顶棚后跌坐在地致伤,经送医院诊断为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孛某为治疗用去人民币两千余元及其他护理费和营养费用。此后,李某多次与旅行社交涉要求赔偿,旅行社则认为此属于旅游意外事故,李某已购买了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后平安保险套司于2000年1月赔付牵某人民币4060元.但李某认为保险赔偿系其购买保险所获,与旅行社无关。故仍要求旅行社赔偿医药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等费甩。共计人民币21033元。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游客李某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在此人身财产保险关系中,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各是谁?

答:游客李某的索赔要求是合理的。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对认为是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己人身伤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在该人身财产保险关系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是李某等三人,保险人是平安保险公司。

2旅行社是否应当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为什么?依照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各是谁?

答:旅行社应赔偿李某的经济损失。因为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度的

规定,对认为是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己人身伤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在该案例中,旅行社的交通用车导致游客李某受到伤害,因此应承担赔偿李某经济损失的责任。游客李某购买的平安保险属于个人行为,与旅行礼无关。依照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是旅行社,保险人是中国境内经营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

案例二十二:

某大学旅游专业学生钱某等三人,在暑假期间私下用好友所在旅行社的名艾,设立了一个业务部。一个假期下来共组团7个,获利3万余元。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答:钱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设立门市部需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而且门市部仅为收客网点,不得经营旅游招徕接待等业务。

2钱某等人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对钱某等人的行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十三:

导游员任某接待一海外旅游团,团队有一M国客人,在旅游过程中多次对任某和其他客人宣传练习“法轮功”的好处,并公开对我国政府将“法轮功”组织定为邪教组织表示不满。任某为了不得罪客人,随口附和了客人的看法。外国游客回国后,将任某的话在报上登出,造成恶劣影响。

请依据所学法律、法规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l任某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处罚?如果是,应受到什么处罚?

答:任某的行为是不正确的,应当受到处罚。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任某将由旅行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并给予公告;对该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的处罚。

2任某应当如何做才是正确的?

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导游员任某应对旅游团中外国客人宣传练习“法轮功”的好处并公开对我国政府将“法轮功”组织定位邪教表示不满的言行进行警告、制止和谴责,如果该游客有违法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汇总.doc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汇总 1. A旅行社和王先生签订了去内蒙古一地旅游的合同,王先生交纳了全额团费。在旅游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住宿的标准是:住蒙古包一晚,住三星级酒店三晚。旅游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出团。由于A旅行社只招徕到5名游客,而B旅行社也只招徕到9名游客,A旅行社和B旅行社达成协议,住宿变为蒙古包二晚,住三星级酒店二晚,由B旅行社组团并派全陪。王先生到了出发的机场,好不容易找到B旅行社的全陪,了解了组团变化的情况。王先生对A旅行社事先未征求他本人意见感到生气,尤其是对住宿饭店的变化难以接受,要求B旅行社仍然按照A旅行社的计划安排住宿,王先生的要求遭到了B旅行社的拒绝,王先生提出退团和取回全额旅游团款的要求;旅行社声称,如果王先生退团,必须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支付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的费用,并承担违约金。王先生与旅行社争执不下,最后只能勉强参加了旅游团,返程后王先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A旅行社并团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 (2)应当由哪家旅行社承担旅行社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1)A旅行社的并团行为不妥。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当旅行社将已经组织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时,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A旅行社事先未征得王先生的同意擅自转让,A旅行社的行为违法。 (2)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王先生是与A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的,A旅行社擅自转让,导致的法律责任应当由A旅行社承担。 2. 暑假期间,某旅行社在当地媒体刊登广告,组织中小学生夏令营活动,有许多小学生在家长的陪同下,来到旅行社门市部报名参加夏令营。其中两位四年级(9周岁)的小学生结伴来到旅行社门市部,也要求参加夏令营旅游团。门市部业务人员查看这两位小学生提供的有关户口资料后,就和他们签订了夏令营旅游合同,并收取了小学生交纳的旅游团费。就在夏令营旅游团准备出发的前两天,两位小学生的家长发现了他们签订的旅游合同,不同意自己小孩独自参加夏令营。第二天,家长来到旅行社门市部,要求与旅行社解除旅游合同,并退还全额旅游团款。旅行社门市部负责人得知情况后,首先说明旅行社已经做了精心准备,夏令营绝对安全可靠,劝说家长放弃解除旅游合同的念头。在家长的一再坚持下,只得解除旅游合同,但要求家长承担违约责任。请问: (1)旅行社是否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为什么? (2)旅行社是退还家长全额旅游团款,还是可以向家长收取违约金?为什么? 答:(1)旅行社不可以直接和这两位小学生签订旅游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们签订旅游合同的民事行为应当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家长)代理,旅行社与两位小学生直接签订旅游合同行为欠妥。 (2)旅行社应当退还全额旅游团款。因为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两位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的民事行为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他们和旅行社所签订的旅游合同无效。他们的家长可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开设学期】:第一、二学期 【参考课时】:72学时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导游基础知识》 【编制人员】:苑秀彬、王莉、王雅楠、郑艳 【参与企业】:董振威、龙凡、王焕宇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二、课程设计思路 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规定全部教学内容的学习和任务引领型的项目活动,学生能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运用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诚实、守法、守信、善于沟通与合作的品质,热爱本职工作,为其职业能力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根据课程面对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为: (一)知识目标 ①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②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③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⑤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⑥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⑧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能力目标 ①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②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③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④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⑤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所得的,没收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3〕 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

(完整版)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 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标准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适用专业】:旅游服务与管理专业 【开设学期】:第一、二学期 【参考课时】:72学时 【前导课程】:《旅游学概论》《导游基础知识》 【编制人员】:苑秀彬、王莉、王雅楠、郑艳 【参与企业】:董振威、龙凡、王焕宇 一、课程性质 《旅游政策与法规》课程是中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是职业技能训练的核心课程,本课程面向旅游管理与服务岗位,根据岗位工作内容,以职业能力形成为目的选择课程内容,通过在仿真或者真实的工作环境,进行旅游政策法规业务操作技能,训练学生的政策法律的运用能力。 二、课程设计思路 通过学习,使学生不仅了解和掌握我国的旅游法规与政策基础知识,能够分析和解决旅游接待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和投诉,而且熟悉旅游团队及散客导游服务程序与服务质量,能够预防并处理旅游接待中的各种问题和事故,掌握旅游政策法规业务相关知识和法律运用技能,并依此提升自己的实际带团操作的能力,提高应变能力。 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表

规定全部教学内容的学习和任务引领型的项目活动,学生能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运用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诚实、守法、守信、善于沟通与合作的品质,热爱本职工作,为其职业能力的发展打下良好的专业基础。根据课程面对的工作任务和职业能力要求,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为: (一)知识目标 ①了解并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 ②了解民族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宗教政策和发展旅游的有关政策。 ③掌握旅游政策法规的基本理论、基本规范。 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相关知识。 ⑤熟悉旅游安全管理和旅游保险法规制度。 ⑥了解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 ⑦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的相关知识。 ⑧了解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能力目标 ①运用旅游法律法规解决实际带团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②运用所学知识签订旅游合同的能力。 ③提高学生依法办事、自主创业的能力。 ④在导游工作中正确运用及宣讲国家方针政策的能力。 ⑤处理旅游者投诉的能力。 (三)职业素质目标 ①培养学生在未来的职业活动中严谨、守法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法律意识。 ②端正学生在导游讲解等职业活动中的政治立场,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 四、课程内容与要求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3〕 1998年1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

旅游政策与法规复习题及答案 (1)

《旅游政策与法规》期末复习题 一、填空题 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16岁的李某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属于______的合同。(效力待定) 2、外国人到未对外国人开放的景点旅游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______。(旅行证)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______。(导游证) 4、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责任机构是,______其职责是领导与监督各级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开展工作。 5、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行社) 6、法的发展分为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7、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标准和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导游费,并赔偿______违约金。(同额) 8、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铁路运输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9、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______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 10、国际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必须成立并营业一年以上,而且必须经______批准。(国家旅游局) 二、单选题 1.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中,( )构成了合同关系的前提和基础。A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法》不适用于( )。B A.出版合同

B.收养合同 C.土地使用权合同 D.质押合同 3.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 )。D A.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只赔偿直接损失 D.不负赔偿责任 4、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有( )的,扣除10分。A A.有殴打或者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B.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C.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D.未携带正规接待计划的 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需缴纳( )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B A.10万元 B.20万元 C.30万元 D.120万元 6、一般旅游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 )者。B A.1万元以下 B.1万元至10万(含1万)元 C.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万) D.100万元以上 7、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经营娱乐场所,必须经过( )审核批准。C A.文化、公安、工商部门 B.文化、旅游、公安部门 C.文化、公安、卫生部门

结合旅游法规谈谈心得

结合旅游法规谈谈心得 学习《旅游法》的心得体会 各位同志,大家好! 《中华人民 __旅游法》于xx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__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旅游法》的宣传贯彻工作,我镇早于今年X月份就开始小规模在内部组织班子领导成员进行了学习,同时旅游区有关部门和各涉旅游的住岛酒店员工、农(渔)家乐经营者分别进行《旅游法》的自学活动。在对《旅游法》的自学活动期间,通过对《旅游法》的通读,并对其中的条款以不同的分类方式进行了分类,使我对《旅游法》的各项条款有了更深的印象。下面谈谈自己的四点体会: 第一,《旅游法》系统全面 一、涉及的法律主体全面。本法对旅游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门、涉游企业、旅游者等有所提及,明确规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本法第二章从旅游者开始,就对旅游中涉及的对象进行了精确地描述,第三章对在规划和促进中政府部门所起到的作用进行了说明,第四、第五章又对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二、保护对象全面。本法不仅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涉及旅游的正当经营行为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做到不偏袒任何一方、公平公正。按照《关于加快XX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主要任务之一,即提高XX旅游行业监管水平,《旅游法》系统全面,合理兼顾各方利益,使各方都有法可依,对我镇旅游业综合服务水平具有不可估 量的指导意义。 第二,《旅游法》针对性强。本法中多条款项清理解答了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比如第四十一条中对导游从业素质进行了针对性规范、第四十三、四十四条明确规范了景区门票价格问题、第四十九条要求经营者应为旅游者提供旅游相应享有的服务,这促使我镇从事“农(渔)家乐”经营者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旅游法》最突出的就是一个字“实”,可操作性非常强。在《旅游法》第七章中,特别强调了旅游监督管理;在第八章中,指明了旅游纠纷处理的相关途经。对我镇管理人员而言,可以借鉴本法对旅游主管部门的权利和操作思路,依法规范旅游区各涉旅企业、旅行社经营行为,进一步提升旅游综合服务水平;对于参与旅游从业人员而言,《旅游法》可以鼓励其规范有序地参与“农(渔)家乐”经

旅游政策与法规总复习

旅游政策与法规总复习 一 1.我国现行旅游法主要是由法规构成的。 2.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3.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规定中级导游员的游客反映良好率不低于90%。 4.消费者的权利和权利的保护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两大核心内容。 5. L字签证发给前往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它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 6.旅行社对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便自动消失。 7.饭店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8.我国对外国旅游者进行的“一关四检”检查制度中的安全检查是对进出境的人和物进行检查。 9.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者重伤致残,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含100万)元人民币者。 10.游客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纠纷,如果双方都同意在没有第三者参与的情形下解决纠纷,那么,其途径就只能是协商。 11.合同变更实质上就是合同内容的改变。 12.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约。 13.为加强对导游员执业行为的动态管理,导游员从业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具体执行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 14.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 15.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26日在北京成立。 16.甲旅行社由于航空公司不能提供机票而对旅游者造成违约,甲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17.旅游突发公共事件按其对旅游者造成的伤亡程度不同,分为重大、较大、一般三级。 1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19.根据我国自然保护区功能划分原则及排列秩序,我国自然保护区功能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 20.旅游投诉管理机关审查投诉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是7日,从接到投诉诉状或者口头投诉的第二日起算,其间有节假日的,往后顺延。 21.某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某当事人不能免除责任。 2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120万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教学内容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 分析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

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2)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5至30天,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3〕

旅游政策与法规

政策与法规 1.旅游法律关系: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旅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旅游立法:又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旅游法律法规的活动,它是国家加强对旅游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3.旅游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4.旅游企业法人的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场所 5.旅游企业法人的经营权限,是指旅游企业法人的业务经营范围,即旅游企业法人应当从事的业务活动。《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6.行为能力划分标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的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为成年人,并且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此外,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若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上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独立进行旅游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旅游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受主、客观方面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 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责任的种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8.合同订立的程序:要约、承诺 9.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0.格式条款的无效:指由于格式条款中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或者在订立合同时违法法律规定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1.格式条款的解释:指当事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后,在履行过程中因对有关条款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应当采取何种原则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的解释。 12.旅游合同的生效要件:1.当事人缔约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意思表达真实。3.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4.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13. 旅游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导致旅游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 (1)旅游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 2 )旅游合同标的不能确定或事实不能。 ( 3 )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签订旅游合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 ( 4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旅游合同。 ( 5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旅游合同。 14. 旅游合同的可撤销,是指旅游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撤销事由有以下几个方面:1.采取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的旅游合同 2.重大误解的旅游合同 3.失显公平的旅游合同 4.法定的可变更与可撤销因素 15.严格责任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确定违约责任的基础。 16.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旅游政策与法规总结

《旅游政策与法规》总结 《旅游政策与法规》是一门应用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因此在学习过程中,以学生为主体,结合案例教学、课堂模拟教学、课堂讨论、实地景点讲解等方法相结合。 本人这学期担任经济管理系2011级酒店管理1班的《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每周3节课。在教学工作方面能做到认真负责,遵循教学规律,面向全体学生,按要求完成教学任务,具体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备好课、上好每一节课。备好课。上好课是教学的重要环 节。在本学期教学工作中,认真备好每一节课,查阅大量相关的资料,备大纲、备教材、备学生、备教法、备课型等。从没有不备课上课,在课堂上对学生认真负责,认认真真的上好每一次的课,精心设计教案和课堂练习,使学生每一节课都有收获。并能根据教学的实际情况,灵活改变备课内容。 二、科学使用电教手段及现代教具,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利用学校的电教室、电脑室等设备,并用多渠道的电教方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学得主动,有兴趣。教学效果较为显著。本学期的理论教学都在多媒体电教室中进行。 三、注意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学习方法。由于高等教育的特性, 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教会学生学习的方法,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探索和掌握科学,通过学习,作到

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对学生全面进行素质教育,并且取得了 较好的效果。 四、讲授中,根据知识的内在联系,偏重服务程序的流程和技巧的阐述;多引导学生对事故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处理的技巧学习;对语言技能方面的学习多采取示范的方式。 五、通过小组情景模拟,使学生锻炼学生的讲解技巧、互相取长补短,不断改进。在实践中培养学生观察、思考、判断、归纳的能力。 六、对导游的心理服务技能方面的学习采取讨论、总结的形式,提高学生对游客心理服务的重视。 七、对景观资源类的介绍以多媒体教学的方式进行,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 八、对旅行社业务知识,入出境知识,交通知识,货币、保险知识和旅游安全卫生保健知识等常识性的知识内容则指导学生自学,以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由于对工作认真负责,本学期本人按照学校教务处的要求,根据学科的教学大纲,很好地完成了教学任务。希望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使自己的教学上一个新台阶。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题

导游员擅自更改行程安排遭投诉,旅行社该不该担责任? 2001年2月,北京某旅行社委托导游员钱力先生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赴内地观光团。按计划,该团在北京游览4天,即2月11—14日,其中2月11日是游览长城,可是导游员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参观故宫和购物,对此变更观光团的团员表示异议,导游员钱先生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日夜天降大雪,2月14日早晨因积雪封路观光团无法去长城游览。翌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北京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北京某旅行社导游员钱先生未征得旅游者同意,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合同约定,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对此,北京某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某旅行社领导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于导游员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导游员钱先生则辩解,造成未能游览长城是由于大雪封路,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导游员不承担赔偿责任。请你运用所学的法律回答以下问题: (1)旅行社领导的辩解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导游员钱先生的辩解是否正确?为什么?你认为应该怎样处理这起投诉? 答案:(1)对香港某旅行社的投诉,北京某旅行社领导的辩解是不正确的。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如果导游人员服务质量低下遭到旅游者的投诉,旅行社必须为此进行赔偿。 (2)导游员钱先生对观光团的投诉的辩解是不对的。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的接待计划是经过组团社、旅游者、地接社共同认可确认的旅游契约,导游员只有执行的义务和责任,而没有更改、中止的权力,否则就是违约,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对这起投诉的处理办法:负责接待香港某旅行社组织的赴内地参观团的北京某旅行社应按规定赔偿损失。因钱先生擅自变更接待计划造成香港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 一、欺诈旅游者,如何退赔 案例:某单位30多名职工,计划组织出境旅游,并与多家旅行社联系。黄某获知此消息,主动与该单位张某联系,并与其协商出境游事宜,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甲方张某代表单位30多名旅游者在乙方盖有B旅行社第二营业部的公章的合同上签字,黄某也签了字。黄某说10日内安排东南亚、港澳十二日游,张某按合同规定当场交了15万元的预付款。10日后张某没有得到任何消息,单位30多人也是多次问询,张问黄原因,黄讲了很多理由,时间一拖再拖,张某多次提出退钱无果,后来黄某避而不见。张某只好找到B旅行社,要求一是承担责任,二是双倍退款。而B 旅行社负责人称,一是黄某不是B 社的职工,合同与本社无关,二是张某等30名旅游者系同一单位的职工,合同当事双方应是张某单位和B 旅行社第二营业部,张某等30多人没有资格作为投诉方。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 年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该旅游团投诉属实,而该国际旅行社则辩称,违约损害旅游者的事实均发生在境外,应由境外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还是境外旅行社承担?为什么?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该国际旅行社承担。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选择有关国家和地区依法设立的、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并与之签定书面协议后,方可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因境外旅行社违约,使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的,组织出境旅游的境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违约的境外旅行社追偿。"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我国旅行社选择境外不良信誉旅行社,且未与之签订书面协议就委托其承担接待工作,给予何种处罚? 答: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至天,可以并处人民币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案例〕 年月某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赴长白山旅游团,委派导游黄某作为全程导游随团服务。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 1999年5月,某旅行社组织了一个旅游团赴某地旅游。该团导游人员李某在讲解时有这样一句“蒋介石也是一个伟人,他对结束军阀混战,统一中国有历史功绩”。旅游团客人对此说法十分反感,认为导游这种说法有损民族尊严,歪曲了历史真相。故与之发生争辩,旅游结束后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经核查,情况属实。据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并对其所在的旅行社也给予了处罚。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对该导游人员的处罚有无依据?是何依据?请你简述依据。 答:有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2对旅行社进行处罚有无依据?有何依据?请你简述依据。 答:有依据。即《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上述言行的.对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案例二: 2000年3月,导游人员王某受旅行社委派带团赴新、马、泰旅游,当行至泰国时,游客车某提出请王某带其到色情场所见见世面,导游人员王某时此要求当即予以拒绝。为此,游客李某觉得很没面子。心怀不满,在团里散布有辱王某人格的闲话。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作为导游人员,王某能否拒绝游客的上述要求?为什么? 答:王某有权拒绝游客李某的要求。因为李某提出的要求是违反导游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对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言行应当怎么办? 答:导游人员王某对侮辱其人格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反映,情节严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人格尊严。 案例三: 1999年6月,导游人员徐某受某国际旅行社委派,为法国某来华旅游团担任导游。在旅行游览过程中,徐某见某游客随身携带的照相机小巧玲珑,而且功能齐全,经询问,该相机在法国售价比在中国便宜.遂与游客商量,购买了该相机。后因此事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请你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导游人员徐某能否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为什么? 答:导游人员徐某不能购买外国旅游者的物品。因为《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什么法规对徐某进行处罚,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徐某进行处罚。该条例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有上述行为的,可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导游证并给予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1〕 某高校外语系学生李某先后两次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急于从事导游工作,遂与某国际旅行社多次联系,希望能给予带团导游实习机会。次年7月,正值旅游旺季,该国际社导游不足,遂聘用李某充任导游人员,被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获,以其未经导游资格考试合格,擅自进行导游活动给予了罚款处罚。李对处罚不服,认为自己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而是受旅行社聘用从事导游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不当,遂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请问: (1)李的看法是否成立?有何依据? 答:李的看法不成立。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李未取得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应属于擅自从事导游活动。 (2)旅行社能否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有何依

据? 答:旅行社不能聘用李某从事导游工作。因为《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依据《旅行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旅行社进行处罚。 ◆〔案例2〕 1998年11月,某国际旅行社在获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后,为尽快开展出境旅游业务,遂与香港一家信誉不甚良好的旅行社建立了业务联系。同年12月,该国际旅行社组织了一个23人赴新、马、泰三国旅游团,委托该香港旅行社接待,因时间仓促,未与该香港旅行社签订书面协议。该旅游团在顺利完成新加坡、泰国两国游程后,在马来西亚入境时,由于当地接待社疏忽,未办妥入境手续,致使该旅游团被作为"非法入境"而扣留两天,未完成马来西亚段旅行而直接返回香港。该旅游团回国后,遂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退还旅行费用并赔偿损失。经查,

《旅游政策与法规》

《旅游政策与法规》教学大纲 课程编码:0311105802 课程名称:旅游政策与法规 学时/学分:32/2 先修课程:《旅游学概论》 适用专业:英语(旅游英语方向) 开课教研室:应用英语教研室 一、课程性质与任务 1.课程性质:本课程是英语专业(旅游英语方向)开设的一门专业必修课。本课程所传授的知识是学生毕业后从事旅游管理和旅游服务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法律知识。 2.课程任务:该课程的基本任务是向学生传授该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合理学生的知识结构,使学生对我国旅游业的法律、法规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和掌握。了解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掌握基本规范,提高操作能力,为旅游业输送高素质的从业人员。 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通过授课,使学生对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发展和现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并对若干重要的旅游法规、文件有较为全面、准确的把握。特别是通过对已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调解的典型案例的剖析和讨论,并能够运用旅游法规中的规定解决日常在旅游行业中出现的问题,促使学生能以所学的法律知识、以法律的眼光去认识正在不断完善、发展的旅游市场,注意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知识面和综合分析能力。主要教学环节包括课堂讲授、案例分析、小组讨论、课堂实训等。其中以课堂讲授为主,研制电子教案和多媒体幻灯片以及CAI课件,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采用现代教育技术。 成绩考核形式:期终成绩(闭卷考试)(70%)+平时成绩(平时测验、作业、课堂提问、课堂讨论等)(30%)。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章绪论 1.教学基本要求

要求学生理解掌握我国旅游发展与旅游法律发展的关系;了解我国旅游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清楚我国涉外旅游与旅游法律法规间的关系。 2.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概念、理论、原理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能准确理解旅游法的基本概念和调整对象。掌握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和法律保护。 3.教学重点和难点 重点是认识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掌握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和法律保护,了解旅游立法;难点是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和法律保护。 4.教学内容 第一节法的基本知识 一、法的产生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社会主义法 一、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第三节旅游法律关系旅游法概述 一、旅游法的产生 二、旅游法的概念 第四节旅游业的法律调整 一、旅游业的法律调整特征 二、旅游业的法律调整对象 第五节旅游法律实施 一、旅游法律实施的概念 二、旅游法实施的原则 第六节旅游法律关系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导游法规重点总结(旅游政策与法规)

最新旅行社管理管理法规制度 第一节旅行社的概述 一、旅行社的主管部门 根据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二、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有: ①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设立旅行社企业必须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并以《条例》规定的程序设立,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即获得旅行社企业法人资格。

②旅行社所从事的旅游业务主要是招徕并接待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 ③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旅游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它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 实践中,一些部门、单位组织的非营利性旅游活动不能视为旅行社的经营活动。 三、旅行社的种类及其经营范围 1.旅行社的种类 根据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状况,按照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范围,将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两大类。2001年底,国务院根据我国政府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就旅游业所做出的承诺,对《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专门增加了“对外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章节,这表明我国旅游市场又增添了一类旅行社――外商投资旅行社。 2.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是旅行社经营的服务项目,是旅行社开展业务活动的具体内容。旅行社必须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1)国际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 国际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具体可经营下列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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