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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资料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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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期末复习资料

选择题

1、冲突法----间接调整

2、国际私法诞生的标志----法则区别说

3、国际私法最早立法----18世纪下半叶,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1794年《普鲁士法典》

4、最早专门立法----1896年《德国民法施行法》,1898年《日本法例》

5、采分散立法方式----1804年《法国民法典》(低级)

6、我国最早的国际私法立法----1918年《中华民国法律适用条例》

7、立法法典化----20世纪30年代后

8、当代国际私法立法法典化的典范----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9、解放初期如何确定法人国籍----采实际控制主义,即以法人资本实际控制在何国人手中的情况为标准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10、我国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登记注册地主义

11、我国对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主义相结合的复合标准主义

12、我国确认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也强调适用行为地法。

13、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国际立法的认可方式和国内立法的认可方式

14、外国法人认可的程序----特别认可程序、概括认可程序、一般认可程序、分别认可程序(注意概括认可程序和一般认可程序的区别)

15、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依据----国家主权原则

16、可区分一法律冲突是时间上的法律冲突、空间上的法律冲突还是法律的人际冲突

17、可区分一冲突规范哪一部分是范围、哪一部分是连结点、哪一部分是准据法

18、可区分一冲突规范是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还是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如《法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二款“法国境内的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律”----单边冲突规范)

19、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的类型----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和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20、每个冲突规范都必须有系属,但并非每个冲突规范的系属都会被提炼成系属公式。系属公式本身并非冲突规范。(判断)

21、英国对涉外婚姻案件适用的准据法----对婚姻的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对婚姻的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22、“意思自治”原则的最早提出者----16世纪法国的杜摩兰

23、有关识别依据的主张的特点(不能自圆其说----准据法说,“乌托邦”----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识别标准游离不定----个案识别说,不能解决识别冲突问题----折衷说)

24、英国冲突法的独特制度----“外国法院说”

25、我国对待反致的态度----我国明确表示对于涉外合同领域不承认和接受反致。(判断)

26、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例外----萨维尼

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基本原则之一(另两个是国籍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孟西尼

27、最早把国际私法放在国家主权的高度研究的学者----荷兰的胡伯

28、胡伯的国际私法三原则----①法律只在本国境内有效,在境外无效;②法律只约束本国境内的居民;③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已在本国境内有效,根据礼让,他国也应承认它在其境内有效

29、我国参加《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保留----关于国际私法规则可以导致公约适用的规定作了保留,限制公约的适用;关于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限制的规定作了保留,强调需使用书面形式

30、当事人规避任意性法律不一定无效(判断)

31、外国法错误适用的救济措施----不允许当事人上诉(法国、德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希腊、瑞士)和允许当事人上诉(意大利等)

32、物之所在地法原则产生的理论依据----主权说、法律关系本座说、利益需要说、方便说和控制说(没有既得权说)

33、最早把意思自治原则载入民法典的国家----意大利

34、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原则----首要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5、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在方式上----明示选择,在时间上----事前事后均可,最晚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在性质上----只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实体法,在空间上----无限空间范围选择,

在合同的范围上----原则上采“整体选择”,但合同形式的适用除外(书面)

36、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46条: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37、涉外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看中国、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

38、涉外结婚实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看中国、英国、美国、德国、日本

39、涉外婚姻法律适用的规定----美国采同一制,英国采分割制

40、我国关于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41、我国关于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适用法院地法

42、涉外收养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并不有利(判断)

选择(参考去年)

1、我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主张

英美学者大多数主张国际私法只包括三种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

法国和受法国影响的学者主张包括四个规范:国籍法规范,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范。

德国、日本和受其影响的学者主张国际私法的全部目的就是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因此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是冲突规范。

前苏联和东欧学者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是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家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涉外仲裁程序规范,此外有不少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当包括国内专用实体规范。

我国学者李浩培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是冲突规范;董立坤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主要是冲突规范,其他的相关规范不过是为冲突规范服务的;唐表明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主要是冲突规范,但还应包括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

韩德培和李双元主张国际私法范围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姚壮,任继圣主张国际私法范围除包括以上五种观点所包括的范围外,还应该包括国内专用实体规范。

2、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方法

3、区际法律冲突

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的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前苏联、南斯拉夫、波兰等联邦制国家+中国。

4、我国确立法人国籍的标准:

动态的,解放初期采取实际控制主义,现在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立采取登记注册地主义,对内国法人国籍采取登记注册地主义和准据法主义的复合标准。

5、物权关系的理论依据:

主权说(法国梅兰)法律关系本座说、利益需要说(德巴尔、法毕耶)方便说与控制说(戴塞、莫里斯)6、关于属人法,

两大法系的区别:大陆法系的属人法的连结点是国籍,英美法系是住所;

最先将国籍作为连结点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最先将意思自治载入法典的是意大利民法典

7、公共秩序保留

各学者的观点:

萨维尼——公共秩序保留只是国际私法基本原则的例外

孟西尼——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基本原则(国籍原则、公共秩序保留、意思自治原则)

斯托雷——主权国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采用公共秩序保留

英美其他学者——通过列举方式来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适用范围

职能:安全阀——对外国法的防范和否定;对内国法的肯定和保护作用;

9、《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最早的国际实体法规范,是参加其他国际公约的前提,如《商标注册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与《伯尔尼公约》都确立国民待遇原则,最低限度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区别是前者是附条件的自动保护,后者是自动保护。

10、系属公式:连结点与准据法的确定

11、国有化的补偿原则

不补偿:前苏联、东欧国家

给予充分、及时、必要的补偿:资本主义发达国家

给予相应的适当的补偿:我国

12、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婚姻举行地法、登记地法;

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采取分割制: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13、将国际私法提高到主权高度的是胡伯

14、斯托雷(美国)三原则:

①每个国家在它自己的领土内享有专属的主权和管辖权;

②每一个国家的法律都不能直接对在其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或约束力,也不能约束不在其境内的居民,一个国家的法律能自由地约束不在其境内的人或事物是与所有国家的主权不相容的;

③一个国家的法律能在另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完全取决于另一个国家适当的法学理论和礼让以及默示或明示同意;

孟西尼三原则:

国籍原则、公共秩序保留、意思自治原则)

胡伯(荷兰):

①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②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包括常驻的或临时的,都可视为其臣民;

③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施,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的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和臣民的利益;

18、法则区别说——意大利巴特鲁斯

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

国际礼让说——荷兰胡伯

既得权说——英国戴赛

本地法说——美国库克

协调论——法国巴迪福

利益论——德国克格尔

政府利益分析说——美国柯里、艾伦茨威格——法院地法说里斯——最密切联系说

私国际法——斯托雷;国际私法-----谢夫纳(德);冲突法——罗登伯格(荷兰)

19、识别最早提出者——康恩、巴丹

20、冲突规范的类型(单冲、双冲、选冲、重叠使用等)

21、《马德里协定》只保护商品、服务商标,没有证明商标;而《商标注册条约》三者均有。

22、国际私法性质代表人物

国际法性质代表:萨维尼、巴尔(德国),魏斯、毕耶(法国),孟西尼(意大利)

国内法性质代表:康恩、努斯鲍姆(德国),巴丹、巴迪福(法国),英国(戴赛、戚希尔),前苏联的隆次。

既有国际法性质也有国内法性质的学者:德国的奇特尔曼,前捷克的贝斯利斯机

23、外国法错误适用

外国法错误适用种类:适用冲突规范错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外国法适用错误的补救:

1、适用冲突规范错误都允许上诉

2、适用外国法错误①不允许上诉(希腊、西班牙、比利时、荷兰、德国、法国、瑞士)②允许上诉(葡萄牙、芬兰、波兰、意大利、前东欧国家和一些美洲国家)

我国无论是适用冲突规范错误还是适用外国法错误,都允许上诉。

24、信托自体法

物之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法)——二战后杜摩兰意思自治———当代自体法

25、英国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分割制形式:婚姻举行地法;实质是婚姻住所地

美国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同一制(适用结婚举行地法)

26、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美国1971年前侵权行为实施地(加害地)法;1971年后,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我国既包括实施地,也包括结果地,不一致时法院可以选择使用。

27、国际民事诉讼最重要的是——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定的承认与执行

28、国际仲裁协议的内容:

①提交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意愿(最重要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提交仲裁的事项等

②提交临时仲裁的协议内容:仲裁意愿、仲裁地、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和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等。

29、识别依据

①法院地法说(运用最多的)②准据法说(难自圆其说)③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乌邦托)④个案是别说⑤折中说⑥功能定性说⑦自体识别说

30、法律规避的效力,承认法律规避的合法性的是德国。

31、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①科学昌明,交通便利,各国之间民商事交流频繁、产生了大量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

②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一致

③各国享有真正独立的平等的国家主权和司法主权

④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内国人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⑤各国平等地对待内外国的法律并且在一顶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

判断题

1、冲突规范只有与其所指引的准据法相结合才有意义。(对)

2、我国法律规定涉外结婚适用当事人本国法。(错)

改:我国涉外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是相同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3、英美关于涉外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相同。(错)

改:美国是同一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相同,都是婚姻缔结地法。英国是分割制,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实质要件适用婚姻住所地法。

4、联邦制、单一制国家都有区际司法协助。(错)

改:单一制国家没有,但是中国例外

5、司法判例既不是大陆法国家的司法渊源,也不是我国的司法渊源。(错)

改:司法判例不是我国的司法渊源,但是大陆法国家的重要辅助渊源。

6、我国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效(错)

改: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无效。

7、人际法律冲突就是不同人种的冲突。(错)

改:还有民族、种族、阶层、阶级的冲突

8、考点:我国涉外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9、我国适用外国法律错误都允许上诉(对)

10、凡遗产在中国境内的涉外无人继承,适用中国法。(错)

改:涉外无人继承必须外国人死于中国境内且遗产在中国境内,适用中国法。

11、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可以使实体法也可以是冲突法(错)

改:冲突法只能是实体法,不能是冲突法

12、外国法律规定的禁治产人相当于我国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错)

改:禁治产人相当于我国的限制行为能力人

13、当代侵权行为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错)

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是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

14、法人与自然人一样有权利能力就有行为能力(错)

改:自然人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法人有权利能力就有行为能力。

名词解释:

1、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地位的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在内的,一方面既具有国内法性质,又具有国际法性质,但另一方面,二者不能等量齐观,从目前情况看,主要具有国内法性质,但以动态的发展的眼光看,未来将主要具有国际法性质的法律部分或学科。

2、司法判例:指法院的判决例证对具体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上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所确立的原则,可以成为今后下级法院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

3、国际条约: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共同缔结的关于确立、变更或者终止彼此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外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4、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各国反复实践所逐渐形成的,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5、法律冲突: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调整某一相同的社会关系,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众多不同的法律规范都不调整某一社会关系,从而产生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由此导致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用不同的法律,作出不同的判决或裁定的社会现象。

6、冲突规范:所谓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在德国通常又称为“抵触规范”,是指不明确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具体的权利义务,而只是规定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哪个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来进行调整的规范。

7、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连结根据,它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哪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的标志和根据。

8、系属公式:又称“冲突原则”或“系属原则”,指把一些解决同类法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者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规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一种相对固定的冲突规范的表达公式。

9、准据法: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具体的实体法规范。

10、识别: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处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问题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或者法律概念对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的事实构成和可能适用的冲突规范逐一作出“定性”或者“分类”,将其归于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者法律问题应当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11、反致:狭义的反致是指甲国(法院地国)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某一外国法(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甲国法,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审理了案件的情形。

12、转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丙国法,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来处理案件的情形。13、公共秩序保留:又称“公共政策”、“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抵触条款”、“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学界又称“公共秩序保留”,我国立法主要称“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某一外国法,但该外国法的内容尤其是适用结果将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道德的基本观念相违背,从而对该外国法予以保留,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一种制度。

14、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的规定通过增设、改变乃至虚构国籍、住所等连结点的方式逃避本来应当适用的对自己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逃法或者脱法行为,也成“诈欺规避”或者“诈欺设立连结点”。

15、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人,如果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某一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如果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某一外国的实体法来调整当事人之间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何证明该外国法是否存在以及如何确立该外国法的具体规定的行为过程。

16、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指内国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本来应当适用外国法却错误地使用了内国法,或者本来应当适用内国法却错误地使用了外国法,或者本来应当适用甲外国法却错误地使用了乙外国法,或者虽然找准了某外国法,却对该外国法内容作出了错误的解释,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判决的情况。

17、国有化:是指国家或者政府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需要,通过国有化法令的形式,将于本属于本国或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的财产或权利收归国家或政府所有,并由国家或政府的有关机构加以使用或控制的一种法律措施。

18、涉外合同:是指具有不同国籍或者住所、营业地等分属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明确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其法律适用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发生关联,并且能够引起法律适用冲突的协议。

19、时际冲突:即时间上的法律冲突,它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前法与后法,新法与旧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法律叫“实际冲突法”。

20、区际冲突:同一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解决这种冲突的法律叫“区际冲突法”。

21、人际冲突:是指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教、部落以及不同的阶级、阶层的人的法律矛盾与冲突。

22、法律冲突的实质:是指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的域内效力,或者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简答题:

一、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P41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不断得以扩大;

2、国际私法所规定的内容愈趋详尽;

3、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采用和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大大加强

(1)在立法中大量采用双边冲突规范和选择性冲突规范,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保证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2)采用选择准据法的冲突规范形式也大量增加,即大量采用补充性连结因素以增强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3)意思自治原则在各国最新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得到比较广泛的采用;

(4)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在各国新的国际私法立法中得到广泛地采用,甚至被视为选择法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普遍指导原则

4、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5、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向法典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二、司法判例作为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P48

必要性: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必然要求

2、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和本质特征的应然决定

3、当今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立法与实践的大势所趋

4、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现状的客观需要

5、实现“一国两制”的实然选择

可行性:1、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解答”或者“批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有关个案的“答复”和“批复”,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用类案件发

挥了指导和借鉴作用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一些典型的涉外民商事案例,也已经成为地方各地人民法

院审理同类案件的参考依据。

三、正确认定自然人住所的意义P88

(1)住所是许多国家尤其是普通法系国家确定属人法的重要连结点,因此,正确把握和认定当事人的住所,对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正确地适用法律,从而作出合理

的判决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住所无所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方面还是在解决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方面都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

(3)住所是一些国家作为指定某些财产关系的准据法的连结点;

(4)住所对于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更是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5)以当事人的住所作为某些涉外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的准据法的连结点,已经成为当今两大法系化解矛盾的重要措施。

四、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P158

(1)近现代科学偿命,交通便利,各国之间民商事交往频繁,产生了大量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和调整这种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

(2)各国民商事立法的规定不同。正是由于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阶级本质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其法律制度千差万别,所规定的法律内容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大相径庭,才会产生法律冲突。可见各国民商事立法的规定不同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重要前提条件和最直接的原因;(3)各国享有这正独立的平等的国家主权和司法权。它是法律冲突产生的客观基础。

(4)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与内国人平等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它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又一前提条件;

(5)各国平等地对待内外国的法律,并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

五、产生识别冲突的原因P211

(1)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事实赋予它不同的法律性质,从而引导原因不同的冲突规则,得出相互抵触的判决结果;

(2)不同国家的性质还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分配到实体法或程序法的不同法律部门,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得出相互抵制的判决结果;

(3)不同国家对同一问题规定的冲突规范具有不同的含义,从而也可能导致识别冲突和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识别的必要;

(4)由于各国社会制度或者历史文化传统的不同,有时还会出现一个国家所使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的法律所没有的情况,并由此产生识别冲突,从而有对这些概念进行识别的必要。

六、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应注意的问题P242

1、必须将内国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区别开来。

(1)内国民法上的公共秩序通常与国家主权无关,而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往往与主权相关;

(2)内国民法上公共秩序一般不存在适用外国法的问题,而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往往因外国法的适用而引起;

(3)内国民法上的公共秩序的范围比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的范围要宽泛;

(4)维护内国民法上的公共秩序与维护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的途径不同;

(5)违反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内国民法上的公共秩序往往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违反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只不过不适用外国法,一般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时不应与他国的主权行为相抵触。

一国主权是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任何国家在领土领域内的主权行为只要不违背国际法,他国就没权干涉,并应予以尊重。若援引本国公共秩序拒绝承认外国国家的国有化法令,显然违背了国家主权原则,是滥用公共秩序保留的一种表现。

3、不应将因公共秩序保留而不适用外国法与外国公法的排除适用混为一谈。

排除外国公法的适用,完全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建立在公法具有严格域内法性的基础上,这是一个普遍性原则,与公共秩序保留问题有根本性的区别。

4、能否援用公共秩序保留来限制国际统一冲突规范的效力颇具争议。但二战后的实践是,只要国际私法条约中订有公共秩序保留条款,缔约国就可以员用它限制条约效力。

5、能否一概以法院地法取代因公共秩序保留而排除适用的外国法。一般做法有:

(1)适用内国法(2)拒绝审判说(3)分别处理说

6、应当将外国法的内容与外国法的适用结果区别开来。有时候外国法适用的结果并不与内国法律、利益相违背。

7、如何对待外国的公共秩序问题。

七、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P249

1、从行为主体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2、从主观上看,当事人有规避的意图。即是说,当事人的行为完全是以规避某种对自己不利的法律之适

用为目的;

3、从规避的对象来看,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以冲突规范指引本来应当适用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

律。

4、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增设、改变、乃至虚构一个或者多个连结点的方式来实现的。

5、当事人增设或者改变的连结点通常包括国籍、住所、行为地、物之所在地、宗教信仰等。

在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为已经完成。

八、外国法的查明方法P256

(1)将外国法当做“法律”,由法官依照职权举证证明,无需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代表国家有意大利、奥地利、乌拉圭和一些东欧国家等。

(2)将外国法当做特殊的“法律”,原则上由法官依职权举证证明,当事人也有协助的义务。代表国家有土耳其、瑞士、德国、秘鲁等。

(3)将外国法当做“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代表国家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和部分拉丁美洲国家。(4)将外国法当做“事实”,原则上由当事人举证证明,但在特定情况下,法院地也可以直接认定。代表国家有法国、卢森堡、比利时、巴西、智利等。

九、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解决办法P259

1、直接适用内国法。这种解决办法就是根据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不能查明时,法律便直接依内国法即受案法院所在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案件作出裁决。此乃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办法。不过,实质上采用这种办法是为了扩大内国法的使用范围和所尽可能地维护内国的主权和利益;

2、类推适用内国法。英美等国家通常采用此种办法。如美国法规定,当事人不能证明外国法是,推定外国法与美国法相同并使用美国法;

3、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德国为典型。在外国法的内容不能查明时,采取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的办法处理。

4、依不同情况,或是类推适用内国法,或是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英、美等国家司法实践采取这种做法。

5、适用同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或类似的法律。德国曾有案例采取这种做法。

6、适用一般法理。这种主张认为,外国法无法查明或欠缺规定时,应依据一般法理进行裁判。

十、涉外物权法律冲突的表现P267

1、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在现实中,尽管各国法律对物属于动产或不动产一般都有明文规定,但各国划分动产与不动产的理念和标准不同,从而导致对同样的物在一国法律规定为动产之物,而在另一国法律却规定为不动产之物;

2、物权客体的范围

物权的客体是“物”,但各国民法对“物”的规定不尽一致。由于物权的客体适用物权法则,而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则不能适用物权法则,从而导致可能是同样的“物”适用不同的法则,由此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3、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物权的变动)

在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中,最重要的是法律行为。关于物权变动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如法国主张“当事人意思主义”,德国主张“形式主义”,而瑞士主张“折衷主义”。

4、物权的保护方法

首先,各国民法关于物权保护方法的种类之规定不仅相同,其次,各国关于物权损害赔偿的规定不仅一致,再次,各国民法关于物权保护的宗旨不同。

5、各国关于物权的占有时效之规定也不尽相同。

十一、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P273

1、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在处理涉外物权关系时,首先必须依据一定

的法律对物进行区分,以便确定特定的物权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2、物权客体的范围只能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4、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通常也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对于物权行为的方式,包括登记或进行

处分的法律行为方式,一般应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5、物权的保护方法一般由物之所在地法决定,当物权受到非权利人的非法占有或损害时,物权人

是否享有上述请求权以及如何行使这些请求权,各国法律规定差异很大,对此,一般只能由物

之所在地法决定。

十二、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P276

1、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法

2、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有的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1)适用货物起运时其所有人的本国法

(2)适用货物发运地法

(3)适用货物送达地方

(4)适用提单或其他权利证书转让的准据法

3、外国法人终止或者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通常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4、继承中的财产不一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大致有“同一制”和“分割制”两种类型

5、无主权的土地上或者空间范围内的物权关系不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6、无体动产也不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7、外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十三、涉外侵权之债的一般法律适用与新发展

(一)传统的法律适用

1.适用行为地法。理由:(1)既得权说;(2)权利平衡说;(3)公共秩序和主权说;(4)自然联系说。

2.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者当事人共同的属人地法。如德国。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当事人共同的属人法。如匈牙利。

(二)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新发展

1.当事人意思自治。

2.侵权自体说。这种观点观点既顾及到侵权行为地的法律,也顾及到了侵权行为地以外的法律。

3.适用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

4.对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特殊的规则调整。

十四、我国关于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缺陷 P382

1、它没有对我国法律需要调整的涉外收养关系的各个方面都作出规定,而是对涉外收养关系的主体作了不必要的限制。我国法律需要调整的涉外收养关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情形: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中国子女;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外国子女;外国人在中国境外收养中国子女;中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外国子女;中国人在中国境外收养外国子女;中国人在中国境外收养外国子女,此外,外国人在中国境外收养外国子女有时也可能需要我国法律予以承认,但我国《收养法》仅仅规定了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的法律适用。

2、对涉外收养一律要求重叠适用我国的法律和收养人所在地国的法律也未必是完全合理的。对涉外收养要求重叠适用中国法和收养人所在地国法可能是必要的,但是否在所有问题上都必要重叠适用,可否考虑原则上适用收养人的属人法,而在某些问题上重叠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因为这样做既有利于收养关系的成立,又不至于损害被收养人的权利和利益。

3、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涉外收养的成立要件、收养的效力和收养的解除和终止的法律适用分别做出规定,因此,在今后的立法中有必要详细加以规定。

十五、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P390

1、继承法的宗旨和遗产的范围不同

在私有制国家,可作为遗产继承的财产和权利范围广泛,另外其继承法的宗旨主要维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公有制国家,可作为遗产继承的主要是人们的生活资料,而且其继承法的宗旨是为了实现家庭人口再生产职能。

二、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通常将继承人的范围规定得十分宽泛,但也有一些国家基于种种原因,法律规定的范围比较狭窄。

三、继承的顺序不同

尽管各国继承法通常均是依据亲等的远近或者在生活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来确定继承的顺序,但对继承顺序的划分上存在巨大的差异。

四、代位继承的规定不同

尽管大多数国家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但却有一些国家的法律没有规定此种制度,另外,即使都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的各国,其具体规定的内容差异甚大

五、应继承遗产的份额之规定不同

六、继承权丧失的规定不同

各国法律对于继承权丧失的规定也是差异甚大,主要体现在继承权丧失的原因以及该丧失是否具有终

局性这两个问题上。

七、放弃继承权的规定不同

八、继承权恢复的规定不同。虽然各国继承法一般都贵帝国了继承权恢复制度,但在恢复继承请求权

的时效问题上却不尽相同。

九、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顺序不同。大陆法系通常由继承人直接继承遗产,在普通法系国家,全部遗产

首先归属于遗产代理人,在管理清算遗产后,只有余下的积极财产才能分配转移给继承人。

十六、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P394

1、“分割制”

指在涉外继承中,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为动产与不动产,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在通常情况下,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地法。

(1)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3)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或居所地法兼本国法。

2、“同一制”

指涉外规定继承不将遗产分割为动产与不动产,而是将遗产看做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实体法。

(1)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①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如德国、意大利等

②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如瑞士、挪威等

(2)法定继承适用遗产所在地法

3、分割制和同一制的利弊

由于继承制度具有财产法和身份法的双重性质,一般来说,强调继承的财产性质的国家和地区通常采用分割制,强调继承的身份法性质的国家和地区则采用同一制。

由于不动产与所在国利益密切相关,维护财产所在地国家的公共利益是现代采用分割制的一个重要考虑,而且,它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但它使继承关系复杂化,在法律适用上的操作程序难免复杂和繁琐。

而采用同一制可以避免分割制的上述缺陷,法律适用方便简单,但如果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与财产所在地法不同时,会发生一定的困难,特别是财产所在地的国际私法采用分割制时,根据属人法作出的判决有可能在不动产所在地国无法得到承认与执行。

十七、我国关于涉外继承的法律规定

1、我国对涉外继承下了个较为科学的定义,是指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国境外的遗产以及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国境内外国遗产和外国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遗产以及继承在中国境外中国遗产。

2、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采取“区别说”,即将遗产区分为动产遗产和不动产遗产。其中,动产遗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3、迄今为止,我国对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未作任何规定;

4、我国坚持国际法效力优越于国内法效力原则,即我国的法律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国际条约或协定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5、关于无人继承的遗产我国仅规定了外国人死亡在中国境内且遗产在中国境内(既无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度,即收归我国国库。

6、坚持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十八、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P424

1、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

2、中国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3、中国区际法律冲入既有属于同一法系的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分属于不同法系的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4、中国区际法律冲突不仅表现为各法域本地法之间的冲突,而且有时表现为各法域的本地法和其他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相互之间的冲突;

5、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缺乏最高司法机关的指导、监督与协调;

6、中国区际法律冲突在立法管辖权上,无中央立法管辖权和各法域立法管辖权的划分。

论述题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P10

各国学者对国际私法的范围有不同的主张,英美学者大多数主张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只包括三种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和受法国影响的学者主张包括四个规范:国籍法规范,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范。德国、日本和受其影响的学者主张国际私法的全部目的就是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因此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是冲突规范。前苏联和东欧学者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是规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家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涉外仲裁程序规范,此外有不少学者认为国际私法还应当包括国内专用实体规范。

我国学者李浩培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就是冲突规范;董立坤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主要是冲突规范,其他的相关规范不过是为冲突规范服务的;唐表明主张国际私法的范围主要是冲突规范,但还应包括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韩德培和李双元主张国际私法范围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姚壮,任继圣主张国际私法范围除包括以上五种观点所包括的范围外,还应该包括国内专用实体规范。

我们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和国内专用实体规范。

1、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一个前提,为直接规范和实体规范

2、冲突规范:又称间接规范,是指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4、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规范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是指在各种国际商事交易中进行仲裁解决的规范。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P21

关于国际私法的性质,实际上就是要回答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或者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特殊法律部门。据此形成了三大学派:即“世界主义学派”或“国际法学派”、“民族主义学派”或“国内法学派”和“二元论”或“综合论”学派。

(一)国际私法是国际法性质

这是“国际法学派”或“世界主义学派”的主张,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巴尔,法国的魏斯以及意大利的孟西尼。他们主张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1、国际法产生于国际社会;2、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与国际公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什么不同;3、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划分国家主权扩及的范围;4、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性质

这是“国内法学派”或“民族主义学派”的主张,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国的巴丁、巴迪福,德国的康恩、努斯鲍姆,英国的戴西、戚希尔以及前苏联的蕯茨。他们主张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理由主要也有四点:1、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公法是以各主权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经济、外交关系为调整对象,而国际私法则是以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2、国际司法与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不同。国际公法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而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虽然有一部分是国际条约,但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法。3、国际司法与国际公法规范的制定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国际公法是国家之间协议的产物,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而国际私法主要是由各个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4、国际司法与国际公法争议的解决主体和方法不同。国际公法上的争议,一般通过国家之间的谈判、斡旋、国际调查委员会、国际仲裁以及国际法院以干预、制裁等方式来解决,而国际私法上的争议属于民商事法律争议,其争议大多由有关国家的法院和仲裁机构适用一般国内程序来解决。

(三)国际私法兼有国际私法性质和国内法性质

“二元论”或“综合论”学派的主张。“二元论”或“综合论”又叫“折衷论”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齐特尔曼,前捷克的贝斯里斯基。他们主张国际私法兼有国际私法性质和国内法性质的理由主要有三点:1、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关系既涉国内又涉国际。2、国际私法涉及的利益既涉及一国的利益又涉及他国的利益(即国际利益)。3、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国内立法和国内司法判例有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我们认为,国际私法一方面既是国际法性质又具有国内法性质;但另一方面二者不能等量齐观,从当前情况来看国际私法应该主要具有国内法性质,但从动态的和宏观发展的角度来看,未来的国际私法将主要具有国际法性质。当前国际私法应该主要具有国内法性质,主要是因为国际司法与国际私法还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八大区别);但是未来的国际私法将具有国际法性质,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国际司法与国际公

法有密切的联系,应当具有国际法的性质;二是二战后,国家私法渐渐融入国际法,应当成为其独立的二级学科,具有国际法性质。

三、我国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对国际惯例的适用P60

1、我国法律规定适用的国际惯例的性质

(1)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国际惯例”只能是冲突法上的国际惯例。刘振江等持此主张。

(2)我国法律中所规定的“国际惯例”只能是实体法上的国际惯例,不可能是冲突法上的国际惯例。浦伟亮、赵生祥等持此主张。因为,被各国广泛采用的冲突规范,都是以国内立法、法院判例或国际条约为表现形式。

(3)对我国法律规定中的“国际惯例”应该分别对待,在不同的规定中有的是实体法上的国际惯例,而有的则是冲突法上的国际惯例。李双元教授等持此主张;

(4)我国法律规定中的“国际惯例”既包括冲突法上的国际惯例,也包括实体法上的国际惯例,即使在同一个法律的规定中也应该如此。王常营等持此主张;

(5)我国立法中的“国际惯例”有“实然”和“应然”的国际惯例是实体法意义上的国际惯例,“实然”的国际惯例既应该包括实体法上的国际惯例,又应该包括冲突法上的国际惯例。刘想树教授持此观点。

笔者认为,既然我国法律并未明确指出国际惯例是何种性质的国际惯例,那么,从方法论上就应该通过考察国际惯例本身的性质去探讨我国法律所规定适用的国际惯例是什么性质的国际惯例。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适用国际惯例之规定是规定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这一章中的,作为法律适用规范,无疑是冲突规范,但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国际惯例既可能是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也可能是冲突法性质的国际惯例。即经内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国际惯例未必就肯定是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或者冲突法性质的国际惯例。在不存在反致的情形下,内国法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国际惯例固然只能是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而在存在反致情形下,内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国际惯例应该是冲突法性质的国际惯例。

2、我国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

(1)补缺原则

(2)参照适用原则

(3)平等互利原则

(4)国家主权原则

(5)维护社会公益原则

四、解决自然人国籍积极冲突的方法与主张P78

国籍的积极冲突是指因各国国籍法关于自然人取得、丧失、恢复国籍所采取的原则或奉行的主义不同,使一个自然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的情况。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办法和主张依国籍积极冲突的情况不同,可分为:

(一)当事人具有的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国籍冲突的解决办法和主张

1.以内国国籍优先,以该国法作为其属人法(此句以下省略)。2。以当事人住所或居所所在国国籍

优先3.有条件的意思自治4.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二)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冲突的解决办法和主张

1.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是同时取得时:

a.与内国国籍法所规定的取得国籍的原则相同或相似的那个国家的国籍优先。

b.以当事人依据血统主义取得的国籍优先

c.以当事人住所地所在国国籍优先

d.采用多种程序依次解决国籍的积极冲突:当事人在国籍国有住所的,当事人住所所在国国籍优先。

当事人在国籍国无住所,有居所的,当事人居所所在国国籍优先。无住所,也无居所,以当事人依血统主义取得的国籍优先。

2.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以上的国籍是异时取得的

a.以取得在先的国籍优先

b.以后取得的国籍优先

c.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籍优先

d.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优先(德国、奥地利、波兰采此种主张)

e.由受案法院法官裁定(埃及、伊拉克采此种主张)

五、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P169 参照高宏贵:《论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在德国通常称为“抵触规范”,只不明确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而只是规定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哪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来调整的规范。它应该是国际私法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在国际私法中曾经发挥了并且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从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来看,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重要、最基本的规范。

一般认为,法则区别说说于13 世纪在意大利北部的出现,是国际私法理论诞生的标志。作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基于前人研究的成果,在法则区别说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诸如“关于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属人法”、“关于法律行为的方式依行为地法”和“关于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等一系列重要的冲突规则。在巴氏之后的国际私法学说虽然各具特色,但运用冲突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立场和观点不仅从来没有动摇过,而且极大地推动了冲突规范的改革和完善。

自18 世纪下半叶国际私法进入了制定法阶段,各国先后或者在其制定的民法典中或者在其制定的国际私法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大量的冲突规范,如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1896 年的《德国民法施行法》和1898 年的《日本法例》。自此之后,世界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无一不是将冲突规范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规范,有的甚至是将冲突规范作为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唯一规范。

19 世纪中期开始产生了有关国际私法的国际条约,在这些国际条约中同样有许多冲突规范。即使到了19 世纪末期,出现了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但它也没能替代冲突规范在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总之,国际私法就是在利用冲突规范解决各国或者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无论是在早期的国际私法理论中,还是在近现代的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中,冲突规范都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我们甚至可以说,离开了冲突规范,国际私法将丧失其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第二、从国际私法的主要目的和中心任务来看,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

传统国际私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追求判决结果的一致,而现代国际私法的主要目的则是在各国法律中寻找平衡点,以求得最公正、合理、及时和妥善地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冲突规范恰恰是平等地对待各国法律,并从中找到最能被各国所接受的,与法律关系联系最密切的,有利于公正、合理和妥善地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途径。

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就是解决各国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解决各国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方法不外乎直接解决的方法和间接解决的方法两种。其中,直接解决的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而间接解决的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者国际法中规定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即利用冲突规范来解决的方法。然而,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利用冲突规范来解决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曾经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实际上,直到现在,无论哪一个国家,都仍然需要通过冲突规范来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

第三、从各国学者对国际私法范围之认识来看,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尽管各国国际私法学者关于国际私法的范围之认识各不相同,但却有一点并且也只有一点是高度一致的,那就是无论哪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学者,也无论各个国家或者地区不同历史时期的学者都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当包括冲突规范。有的国家的学者甚至认为国际私法仅仅包括冲突规范。只不过有的国家称冲突规范为“法律适用规范”,而有的国家则称冲突规范为“法律选择规范”或称“抵触规范”罢了。

第四、从冲突规范本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来看,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

首先,冲突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适用规范或称法律选择规范,虽然不明确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但它却具有概括力强,适用范围广,能够调整各种类型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等特点。

其次,冲突规范可以涉足于统一实体规范尚不能涉足的领域,为各国解决特定的领域的法律冲突形成基本的共识架起坚实的桥梁。

再次,统一实体法规范并不能完全取代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即使在存在统一实体法规范的领域,冲突规范仍然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就是在统一实体法规范最具活力、效用最明显的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内所发生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也依然不能撇开冲突规范而由统一实体法规范独自调整。这是因为:第一,国际条约中的统一实体规范,通常只对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具有调整功能,而对另一方或者双方为非缔约国当事人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不一定具有约束力。第二,某些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统一实体规范具有任意性,不但缔约国可以对该类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中的某些统一实体规范声明保留,而且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排除该类国际条约或者国际惯例中的某些统一实体规范的适用,一旦发生统一实体规范被声明保留或者被排除适用的情形,有关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往往也需要借助冲突规范来加以调整。第三,如果有关的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部分问题作出了规定,而对另外的部分问题未作明确规定时,其中,未作明确规定的部分也只能通过冲突规范对这些问题的规定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冲突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在国际私法中起着还总要作用。

六、反致在理论上的分歧P227

1、反对理由

(1)有损内国的国家主权,如安吉洛蒂认为,承认反致就是将法律冲突的解决诿之于外国冲突法,等于是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放弃了本国的立法权

(2)反致有否定内国冲突规范的妥当性之嫌,一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是考虑到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应尽量达到普遍公正。内国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准据法室内过立法者斟酌再三,择其适宜者而采用的。如果承认反致,则是否认内国冲突规范的妥当性

(3)反致违背了法律的稳定性,一般来说,法律的适用应力求稳定,一则维护法律的尊严,二则确保当事人的利益。对内国法的适用,固应如此,对外国法的适用亦然。所以,一国就国际民商事关系一旦选择了某项法律,就应坚定地予以适用而少变动。反致的采用与这一要求背道而驰。

(4)反致于实际生活不便且增加法院负担,一国的法官的任务就是适用内国法,最多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实体法。而承认反致,一国法官必须适用外国的冲突法,还要研究该国有关识别和公共秩序的制度,实际上会造成诸多不便。

(5)采用反致会导致恶性循环。如果所有国家都接受反致,就会出现相互指定、循环不已的“乒乓球游戏”,使准据法得不到确定,使法律适用的预见性和稳定性得不到保证。

(6)反致会进一步激化人们对冲突规范的批评

2、赞成理由

(1)采用反致有利于维护内国的国家主权并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范围,同时有利于减轻内国法院负担,最终适用本国的法律(此观点较牵强)

(书上)因为除转制外,反致和间接反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内国法的适用,这既可以实现内国实体法所体现的政策,又可以减轻内国法院的司法负担,因为内国法总是法官最熟悉的,采用反致,可以免除调查和证明外国实体法的任务。

(2)采用反致有利于尊重他国的主权要求

(3)采用反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判决结果的一致,,即对同意国际私法案件,不论在哪个国家起诉,因适用的法律相同,可得到相同的判决。而实现判决的一致,是国际司法的目的之一,它避免当事人挑选法援,并增强判决的执行力。

(4)采用反致可以保证外国法律的完整性,对于国际民商事关系,依一国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时,此等外国法,当然是该外国法的一切法律。因为一国的冲突规范与其实体规范,是连为一体不可分割的。(5)采用反致有时可以得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因为反致的采用增加率法律选择的灵活性,法援可以再几个相关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有利于达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

(6)采用反致可以作为国际礼让之表示。此说认为国际私法就是分配各国立法管辖权。对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依内国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如该外国法就该关系不想使用本国实体法,即是该外国放弃本国法之管辖,依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法院就不应该违背该外国的本意,而适用其本国法。

七、法律规避的性质与效力P250

(一)法律规避的性质

这里所论及的法律规避的性质实际上是指法律规避究竟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独立性问题还是国际私法中公共秩序保留的一个附属问题。

对此次有两种根本对立的主张:

一种是认为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独立性问题,不应与公共秩序保留混为一谈,其代表人物有克格尔、努斯鲍姆、巴迪福。

另一种是认为法律规避不是国际私法中一个独立性问题,它应该是公共秩序保留的一部分,主要代表人物有梅尔希奥、巴丁。

我们认为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一个的独立性问题,虽然二者都排除了特定的外国法的适用,并最终都不同程度地使用了内国法,但是二者至少有以下几个区别:

1、二者的着眼点不同。因公共秩序保留而不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外国法的内容尤其是外国法的适用结果;而因法律规避而不适用外国法是着眼于当事人的行为。

2、二者的主体不同。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外国法适用的主体是受案法院;而法律规避的主体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二者的起因不同。公共秩序保留的起因是外国法的内容尤其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与内国法公共秩序相违背;而法律规避则是当事人逃避本来应当适用的对自己不利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法律。

4、二者的目的不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内国法的权威和利益,防止侵害内国公共秩序的外国法的适用;而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5、二者的行为性质不同。公共秩序保留是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而法律规避则是私人的一种逃法、脱法的行为,且绝大多数国家学者认为是非法性质。

6、二者的保护对象不同。公共秩序保留所保护的是内国的公共秩序,尤其是内国法的基本原则或者基本精神,并不一定是禁止性的法律规范;而法律规避制度的保护对象既可以是内国法也可以是外国法,且多为强制性或者禁止性的规定。

7、二者的后果不同。公共秩序保留的后果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且通常适用内国法来调整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存在任何责任;而法律规避的后果不仅当事人所期望适用的法律被否定,而且还可能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8、二者的理论认可程度不同。公共秩序保留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持肯定的态度;而法律规避的性质和效力颇有争议。

9、二者在立法上的表现不同。法律规避很少被载入法律;二公共秩序保留几乎被所有国家采用。

10、其他

(二)效力(四种见解)

1、认为所有的法律规避都无效。(阿根廷)

2、认为只有规避内国法才无效。(南斯拉夫、法国)

3、认为只有规避内国法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才无效。(中国)

4、认为所有的法律规避都有效。(德国学者)

八、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所谓涉外合同是指具有不同国籍或者住所、营业地等分属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明确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其法律适用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发生关联,并且能够引起法律适用冲突的协议。

历史上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单纯以合同的缔结地或履行地等僵硬的空间连结因素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这种单纯地以缔约地或者履行地等僵硬的空间连结因素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依据的做法,不仅有时难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而且也不能适应客观变化着的各种情况。

(二)以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向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阶段

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共同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意思自治”原则。但就具体的法律选择而言,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所采取的做法却不尽一致。

1.在法律选择的时间上,有事先选择和事后选择。除极少数国家以外,绝大多数国家反对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加以限制,甚至允许当事人变更原来所选择的法律

2.在法律选择的方式上,有明示选择与默示选择。法国、英国、德国、瑞士等国家承认默示选择。美国和荷兰等国家则是有限度地承认默示选择。只有中国、土耳其、秘鲁和尼日利亚等少数国家仅仅承认明示选择,不承认任何形式的默示选择。

3.在选择法律的性质上,有实体法选择和冲突法选择。几乎所有的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都只允许当事人选择实体法。

4.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上,有有限空间范围选择和无限空间范围选择。我国以往的立法和现行的司法实践对于当事人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之空间范围未作任何限制。

5.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合同的范围上,有分割选择与整体选择。除德国等少数国家的立法采用分割选择方法外,法国、比利时和荷兰等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实践坚决反对分割选择方法,而只承认整体选择方法。

(三)以意思自治为主而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合同自体法”阶段

所谓合同自体法实质上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既没有明示选择,也无默示选择时,则适用与合同有最真实、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主观意图进行限制。即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图必须是善意的、合法的,不得以规避法律为目的,不得违背公共政策,特别是法院地国家和当事人所属国家的公共政策。

2.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空间范围进行限制。即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合同有某种特定的联系,而不能选择适用与合同毫无实际联系的法律。

3.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性质进行限制。即当事人只能选择任意性的法律,凡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和习惯不能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所排除。

4.对在东道国境内履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限制。一些发展中国家明确规定在其本国境内履行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只能适用本国的法律。

当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已经选择了合同的准据法以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原来所选择的准据法或者原来据以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或者连结点发生了变化时,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各国的立法、实践以及学理主张差异很大。

(一)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时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对于此种问题的解决,国际社会并无一致的做法。这时则可以考虑以下两个解决办法: 一是必须查明甲国的有关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如果甲国法明确规定新颁布的法律具有溯及力,则原则上应该适用新法的规定。否则应该适用原来的法律规定。二是可以由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确定究竟是适用旧法的规定还是适用新法的规定。

(二)连结点发生变更时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对于此种问题的解决,各国一般根据不同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别采取可变和不可变两种做法。只要据以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连结点的变更,不是由于一方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而实现的,且不存在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甚至采用新的连结点所指引的准据法,更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保障合同的履行,是完全可以适用新的连结点所指引的准据法的,否则应该适用原来的连结点所指引的准据法。最好的办法还是应该由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予以解决。

(三)准据法发生变更时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

国际社会有两种根本对立的做法和主张: 1. 只能适用旧法2. 只能适用新法。上述两种主张都过于绝对,如果从维护当事人所协议选择的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尊严来看,诚然应该适用新法。但如果基于合同关系的性质,从有利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以及有利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来看,则应该适用旧法。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仍然应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

九、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性质、特点和模式P434

区际司法协助是指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的司法机关之间在司法领域内的合作与互助, 即某些地区的司法机关应另一地区司法机关的请求, 代为履行某些司法行为, 如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以及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等。

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的性质是根据“一国两制”原则而产生的, 具体表现为中央法域与地方法域之间的不完全平等性的法域关系, 以及地方法域与地方法域之间的平等性的法域关系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纷繁复杂的司法协助。其中, 以中央法域与地方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关系为主, 以地方法域与地方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关系作为重要的补充。

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特点

(一) 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是建立在“一国两制”的基础之上, 而其他复合法国家的区际司法协助都是建立在同一社会制度的基础之上。

(二) 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是建立在多法域, 尤其是众多法系并存的基础之上, 而其他复合法域国家的区际司法协助大都是建立在单一法系或主要是单一法系的基础之上。

(三) 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是建立在纷繁复杂、空前特殊的国家结构形式之下的。即大陆采用的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香港、澳门、台湾则具有非常浓厚的联邦制国家结构形式的成份。

(四) 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受多元文化的影响强烈,而其他复合法域国家的区际司法协助虽然也有的受多元文化的影响, 但大都受较为单一的文化的影响。

(五) 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是伴随着祖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以及台湾与大陆和平统一的实现而逐步形成的, 而其他复合法域国家的区际司法协助基本上是在同一时间形成的。

(六) 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面临着适用法律时的多种冲突。不仅表现在各法域适用本地法律时发生的冲突, 而且有时也表现为各法域本地法和其他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法域适用的国际条约相互间的冲突。

自1985年以来,国内一些学者对未来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方案作了一些探讨和构想,可谓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其主要观点有近20种之多:1.仿美国以宪法规定基本原则的方式2.仿照澳大利亚司法协助的模式,3.仿照英国司法协助的模式4.游击模式5.准国际司法协助模式6.分别立法模式。7.区际协议模式.8、其他诸种模式。具体包括:国际条约模式、国际组织模式、中心机关模式、中介机关模式、示范法模式、律师协助模式、统一法模式、司法协助模式、特派员模式、分阶段模式等。上述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尽管各有其特点,均不乏其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但究竟未来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应采取何种模式,必须基于对未来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性质和的深刻认识和了解。由于未来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性质和特点纷繁复杂,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急剧,单纯采取任何一种模式都很难解决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所面临的各种空前复杂的问题,也很难排解未来中国区际司法协助中的各种困扰。因此,对未来中国区际司法协助模式的探讨,首先,只能从宏观上着手进行研究,确立如下基本原则:中国的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分阶段确立,不同阶段可以采取不同的模式;不同的阶段或者同一阶段均可以而且也应该采取多种模式,以求得未来中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的初步解决;其次,具体研究各个阶段的划分及各阶段应采取哪些区际司法协助的模式。

鉴于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性质和特点, 可将中国未来的区际司法协助分为如下四个具体阶段, 各个阶段可分别采取下述的区际司法协助模式:

第一阶段: 香港回归祖国后至澳门回归祖国前, 为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初试阶段。可主要采取各自适用自己的区际司法协助法律规范模式、区际双边协议模式和中心机关模式, 并辅之以游击模式、中介机构

模式、律师协助模式和国际组织模式等, 以求得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的初步解决。

第二阶段: 澳门回归祖国后至台湾与大陆实现和平统一前。应适时将分别立法模式和区际协议模式, 尤其是多边协议模式作为区际司法协助的主要模式, 并辅之以国际条约模式、国际组织模式和中心机关模式等, 以求得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的较高形式意义上的解决。

第三阶段: 台湾与大陆实现和平统一, 即完成和平统一祖国大业后的20 年左右的时间。此应主要采取多边协议模式、单一中心机关模式和分别立法模式, 并初步尝试统一法模式, 即在宪法中以专门条文规定区际司法协助的指导原则, 并依据宪法原则制定适用于各法域的区际司法协助法,并辅之以示范法模式和国际条约模式。

第四阶段: 完成和平统一祖国大业的20 年以后。可主要采取统一法模式和示范法模式, 即前者可仿照英国, 后者可仿照美国的某些做法, 并辅之以国际条约模式,以求得未来中国区际司法协助问题的理想解决。

预祝大家期末取得好成绩。加油FIGHTING!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就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就是说就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 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与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与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就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就是久住之处,居所只就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就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与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就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就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就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就是否已有效成立;二就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就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与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就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与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就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就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就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就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 2、实体法调整方法(就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就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就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就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就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就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就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就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法则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巴托鲁斯于十三世纪创立了该学说。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中世纪对法国国际私法影响较大主要有杜摩林。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 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为十七世纪荷兰人胡伯所创立。《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了“胡伯三原则”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a) 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通常被认为开始于十二至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由十四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而完成。 1.产生的历史背景 意大利资本主义的萌芽 经济的发展 城邦共和国产生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rist 的兴起 2.主要观点 提出了解决各城邦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又称为“法则两分说”,即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张:人法适用人的住所地法,无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3.意义 标志国际私法理论形态的形成 提出许多具体规则 (二)法国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 巴托鲁斯创立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统治达五、六百年,期间十六、十七世纪法国与荷兰的学者们虽对国际私法作出过重大贡献,分别提出了著名的学说,但都仍然依法则区别说为基础,因此,它们都被称为法则区别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城市已与附近以及亚非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但当时法国内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法律制度极不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北部则基本适用习惯法,而且当时的习惯法又有一般习惯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分。 2.学说的内容 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是法国巴黎的一位著名律师,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他的主张,表现出了一种克服法律的封建性及削弱宗教法庭权力以及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各地区法律的强烈愿望。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这就是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volonte/autonomy of will)。 (三)荷兰胡伯(huber)的国际礼让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对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障,冲破封建的割据状态和绝对属地主义的束缚。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 答案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 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涉外代理 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___冲突法___________)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_法律关系本座说____),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_______场所支配行为__________)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提出申请。 6.解决国籍积极冲突时,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_______内国国籍__________)优先。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_______属人法__________)为准据法。 8.指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的规范称为(______冲突规范___________)。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_______有限世界新颖性__________)标准。 10.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______社会公共利益___________)。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错)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对)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对)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对)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错)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00249国际私法自考复习资料整理

1、 一、国际私法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由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之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之规范构成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实体规范,它规定的是外国人在一国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是以各国的法律冲突为前提,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法律规范。统一实体规范是直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一般表现为条约。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规范,是解决涉外民事诉讼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如国际裁判管辖权问题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得承认和执行的的问题等。 2、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调整的国际民商事关系,也称为跨国民事商事关系或者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 所谓涉外因素,是指该民商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至少有一项涉及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外国物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在本法域外。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当事人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法存在的地域范围为法域,包括一国领域内的其它法域。 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收何种法律支配或者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他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或者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两者之间的关系: (1)两种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不同。 间接:核心地位(最基本的方法)——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 【三篇】】 【导语】天空吸引你展翅飞翔,海洋召唤你扬帆启航,高山激励你奋勇攀登,平原等待你信马由缰……出发吧,愿你前程无量,努力备考,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大为大家的《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供您查阅。 篇一 承认或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 在历史上,外 __民事法律地位曾几经变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目前,各国还将国民待遇制度通过缔结条约的方法相互赋予对方的法人、商船及产品等。

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 来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guo民待遇原则 的规定。它也是WTO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今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2)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 的权利。(3)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 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中国在处理外 __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时,历来对国民待遇原则持肯定态度。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 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 的自然人或法人。给惠国也称优惠授予国。受惠国是已经或将来有以任一第三国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标准而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 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的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而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东财1109考试批次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模拟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本题共10个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 “亲子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无父时,依母之本国法”。这是一条()冲突规范。 A. 单边 B. 双边 C. 重叠型 D. 选择性 2. 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根据中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外国法时,应适用该外国的() A. 程序法 B. 实体法 C. 冲突法 D. 冲突法和实体法 3. 甲国法院在处理某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于乙国法。但根据乙国法的冲突规范,此案应适用丙国法。如果甲国法院按丙国实体法处理了此案,这一适用法律的过程称为()。 A. 反致 B. 间接反致 C. 转致 D. 间接转致 4、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 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 C、驳回起诉 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 A、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 B、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C、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查明,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协助

2020年国家开放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试题二及答案

2020年国家开放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 试题二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码:1020; 适用专业及层次:法学本科; 考试形式及比例:形考(30%、纸考)、终考(70%、纸考)。 一、单项选择题 1.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C)。 A.成文法 B.判例法 C.学说法 D.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 2.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A)。 A.范围 B.系属 C.连接点 D.准据法 3.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对该案性质认定的行为属于(A)。 A.识别 B.司法协助 C.法律援助 D.法律规避一 4.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

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C)。 A.主要问题 B.次要问题 C.先决问题 D.识别问题 5.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 B)。 A.一般认许制 B.特别认许制 C.相互认许制 D.分别认许制 6.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A)。 A.单一制 B.区别制 C.分割制 D.联合财产制 7.法国人格里姗在我国某海滨城市购沿海别墅一幢,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他常驻印度开展业务,决定将此别墅出售给其商业伙伴美国人彼鲁。此合同适用(D)。 A.法国法律 B.美国法律 C.印度法律 D.中国法律 8.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A) A.船旗国法 B.致害人国籍国法 C.受害人国籍国法 D.法院确定适用何国法

国际司法期末复习指导多选题

国际司法期末复习指导 多选题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多选字母,数字,填空 1. ( ACD )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A.所有权客体的范围C.所有权的内容与行使 D.所有权的保护方法3. 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 ABCD )。 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 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 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 律 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 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 合同明显地与B、C国 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 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 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 律管辖 4. 19世纪以前,动产 物权适用所有人的住所 地法,学者们从 ( ABC )的观点对这 一法律适用现象予以解 释。 A.动产随人 B.动 产附骨 C.动产无 场所 B 5.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 尔尼公约》确立的着作 权保护原则有(A B C D )。 A. 国民待遇原则 B. 自动保护原则 C. 独立保护原则 D. 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6.彼得鲁为美国公民, 因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 纷而在我国法院起诉, 则彼得鲁可以 ( ABCD )。 A.委托长期在中国经 商的美国公民霍克艾为 诉讼代理人 B.委托中国律师纪春 林为诉讼代理人 C.委托美国律师邓肯 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 代理人

D.委托美国驻华使馆官员强森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7.不接受反致、转致的国家有( ABC )。A.伊拉克 B.荷兰C.中国 C 8.冲突规范种类有( ABCD )。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9.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 ABCD ) A.当事人国籍国法B.碰撞发生地法 C.法院地法 D.船旗国法10. 船舶碰撞的法律 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 用(ABCD)。 A. 当 事人国籍国法 B. 碰撞发生地法 C. 法 院地法 D. 船旗国法 D 11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 发错误的时候,允许当 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 括( BD )。 B.奥地利 D.意大 利 12.当遥用外国法不当 引发错误的时候,不允 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 家包括( AC )。 A.法国 C.德国 13.当准据法是某个特 定国家的法律时,该特 定国家的法律在具体适 用时,在国际私法上需 要解决的问题是 ( ABC )。 A.法律的区际冲突 B.法律的人际冲突 C.法律的时际冲突 14.对夫妻财产关系法 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 突规则主要有 ( ABC )。 A.意思自治原则 B.属人法 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5.对婚姻实质要件法 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 突规则主要有(ABCD) A. 婚姻举行地法 B. 当事人人本国法 C. 当事人住所地法 D. 以婚姻举行地法或 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 家的法律

(完整)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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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人际私法:是一种解决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 2.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 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重叠性冲突规范: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 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冲突规范。 4.双边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抽 象地规定一个指引确定准据法的连结点,表明什么问题应适用何地法律,至于准据法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取决于连结点在内国还是外国。 5.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文化的重大利益而制定的,无需经 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以径直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强行性规范。 6.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 准据法时,认为应包括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结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 7.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其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 突规范则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8.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就不需在另一国宣告破产,它可 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作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 9.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 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 10.地域破产主义:一国法院所作的破产宣告,其效力仅及于破产人在该国领域内的 财产,对破产人在其他国家的财产不发生影响,除非债权人在其他国家又开始了一次破产程序。 1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的性质作出“定性"或 “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引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 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涉外代理 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___冲突法___________)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3.1849年德国着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_法律关系本座说____),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_______场所支配行为

__________)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提出申请。 6.解决国籍积极冲突时,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_______内国国籍__________)优先。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_______属人法__________)为准据法。 8.指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的规范称为(______冲突规范___________)。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_______有限世界新颖性__________)标准。 10.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______社会公共利益___________)。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错)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对)

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142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国际私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Alfred公司因与中国某公司的纠纷被诉至中国某法院,经查该公司所有人为法国人让埃,该公司的注册地为英国,而其主营业地设在香港地区。有关案件在中国某法院涉诉。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Alfred公司的国籍为公司所有人的国籍 B、Alfred公司拥有法国与英国双重国籍 C、Alfred公司的股东权利义务适用中国内地法 D、Alfred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可适用香港地区法或英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2节>法人的国籍 【答案】:D 【解析】: 本题同时考查我国确定法人国籍的法律规定以及关于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依据《公司法》第2条与第191条,我国以公司的注册登记地确定公司的国籍。本题公司在英国注册登记,故其国籍为英国,AB错误。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本题公司的主营业地在香港地区,登记地在英国,故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及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 2.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原在乙国旅行时身亡,未留有遗嘱。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在中国遗留有价值700万人民币的房产。田原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国法律?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6节>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答案】:B 【解析】: 《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

电大国际私法法期末考试选择题

1、在我国,不能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是(专家的学说)。 2、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戴西)。 3、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是一条(双边)冲突规范。 4、法人属人法一般指的法人(国籍国)法律。 5、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出现变更,新法规定该法有溯及力,在这种情况下,新法颁发前的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新法)。 6、某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法冲突规范应适用于丙国法,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法,这构成(转致)。 7、《日本法例》第29条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如依其本国法应依日本法者,依日本法”。这表明日本(接受反致)。 8、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这是一条(国民待遇)的规定。 9、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1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11、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可以适用(船旗国法)来调整。 12、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从与该合同关系有关的国家中的法律选择,这被称之为(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 13、发生在航空器内部的侵权行为,各国多主张适用(航空器登记国法)。 14、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的案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15、《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16、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志确立的管辖权称之为(属地管辖)。 17、下列纠纷中哪一项是可仲裁的纠纷(贸易纠纷)。 18、《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述方式进行修改,现在当事人权利义务采用(对应)方式加以规定。 19.“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这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冲突规范。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 20.本地法说的创立人是(库克 )。 21. 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1)行为地法;(2)立遗嘱地法;(3)立遗嘱死亡时住所地法;(4)立遗嘱人死亡时国籍国法。这是一条(选择性 )冲突规范。 22.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诉讼程序 )方面的问题。 2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一个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一张主张是(适用未被承认国家的法律 )。 24.某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本国法律应适用乙国法,根据乙国法律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法律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最终适用了甲国法律,这构成(间接反致 )。 25.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我国是否采用反致制度作了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表明我国(不接受反致 )。 26.采血统原则确立国籍国家的父母在采出生地原则确立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具有双重国籍,这形成了国籍的(积极冲突 )。 27.对住所消极冲突的解决,各国一般(视其居所为住所 )。 28.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所地 )法律。 29.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和清算后财产归属问题,适用(该外国法人国籍国法 )。 30.当事人对合同准据法的选择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这被称之为(无限 )意思自治原则。 31.涉外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不同国家规定了不同的冲突规则。在这些规则中,为多数国家采用的规则是,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32.离婚案件中,外国公民已向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 )。33.《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在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了(同一制 )继承制度。 34.一国法院根据当事人协议对一案件行使管辖权,这种管辖称之为(协议管辖 )。 35.在我国,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属于(社团法人 )。 3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对FAS贸易作了修改,根据该贸易术语,出口报关手续及相应风险由(买方 )承担。 37.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伺: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 38. 法院地法这一系屈公式主要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 39.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整理 名词解释 1:间接调整方法(Indirect adjustment method)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调整方法。 2(@):法域,英文为law district, legal unit, legal region, territorial legal unit等多种表达法,是指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范围。这个特定的范围既可能是空间范围,又可能是成员范围,还可能是时间范围。正是基于此,法域有属地性法域、属人性法域和属时性法域之分。 3:法人(legal person)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4:识别(qualification,classification,characterization)识别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5: 反致(renvoi)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remission)、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 狭义的反致是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外国法中的冲突规则指定适用法院地法,如果法院接受这种指定并适用法院地法,这种现象就叫做反致。 转致(transmissin):是指对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转致在法文中称为“二级反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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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秋期开放教育(本科)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指导 2015年12月修订 1、考核目的 通过本课程考核的改革,深入探索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成人学习课程考核的基本模式。通过本课程考核的改革,探索国际私法课程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的目标、形式、题型、题量以及难易程度等;通过本课程考核的改革,进一步强化教学过程的落实,指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理解把握课程的内容,引导学生实现各个学习环节,达到学习目标。探索远程成人考核的信度、效度,保证学习质量。 2、考核方式 本课程期末考试为闭卷基于网络考试,考试时间90分钟(开放教育)。 3、适用范围、教材 本复习指导适用于重庆电大开放教育本科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国际私法》。 本课程考试命题依据的教材采用齐湘泉主编的《国际私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出版。 4、命题依据 本课程的命题依据是《国际私法》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实施意见。 5、考试要求 考试主要是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和基本问题的理解和应用能力。在能力层次上,从了解、掌握、重点掌握3个角度来要求。 6、试题类型及结构 考题类型及分数比重大致为:单项选择题(40道题,每题1分,共40分)、多项选择题(40道题,每题1分,共40分)案例分析题(2道题,每题10分,共20分)。 具体题型参见形成性考核试题。 01任务及答案: 1、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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