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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

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关税

【发文字号】署税[1992]1231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2.08.11

【实施日期】1992.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下达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

(1992年8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署税[1992]1231号)

根据修订的《关税条例》有关审定完税价格的规定,我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办法》已以海关总署第33号令发布。现对《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法》第四条规定“买卖双方之间如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其中,“特殊经济关系”是指署税

[1991]844号《关于海关在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如何认定买卖双方有特殊经济关系的通知》中规定的各种关系;“相互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是指成交双方对进口货物的出让和使用规定有影响成交价格的限制和条件,例如规定卖方在同意以某一价格向买方出售货物时,要求买方必须同时购买一定数量的其他货物,或将进口货物的价格与买方向卖方出售的其他货物的价格挂钩,或双方按同样比例对各自出售的货物降价,或卖方低价向买方出售货物,买方用其他经济利益对卖方予以补偿或返回部分利润所得等。

二、《办法》第八条关于“由海关按照合理的方法估定”的规定中所说“合理方法”,是指按构成该项进口货物的下列成本总和确定货物的海关估价:

(1)生产该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和进行生产、装配或其他加工所发生的费用;(2)此类进口货物出口销售中所获得的平均利润(含销售所必须的费用);

(3)该进口货物运至我国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各项费用。

三、《办法》第十八条关于进口货物运费计算问题,在实际执行中,对于空运进口货物,有实际支付运费的,原则上应按实际支付的运费计算完税价格。考虑到航空运费较高的情况,对运费超过货价的百分之十的进口货物,纳税人提出申请的,经海关批准可按货价的百分之十五计算运费。

对于某些客商随身携带的进口货物,如确实未支付运费、保险费的,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不必另行估定计入。

以FOB边境口岸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均按货物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一估定运保费计入完税价格。

四、海关按《办法》第八条规定对进口货物确定完税价格时,如纳税义务人提出异议,并能提出确凿的证据,证明实际成交价格确实低于海关确定的估价,经海关审核后,可由海关批准按其申报价格征税。海关批准的权限和程序按总署关税司制定的《关于审定

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工作制度》中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办法》自1992年9月1日起施行,我署1989年1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及1991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进口货物实行海关估价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防止伪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藉以偷税、逃税的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

第三条海关估价运用的价格,为货物申报进口之日海关所认定的该项货物的价格。

特殊贸易形式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贸易形式按合理的方法审定。

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2010-11-01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号】署令〔2010〕195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11-1【生效日期】2010-12-5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署 长盛光祖 二○一○年 十一月一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规范加工贸易有关业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二、增加“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作为《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三、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二)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

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 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同时,将《办法》第二十五条移作第二十四条;将《办法》第二十四条移作第二十五条。 四、将《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 监管办法 (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和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进出口报关、加工、监管、核销手续。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 技术指引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 规范(试行)》技术指引 (注意:本文内容来源于中国证监会网站,由ChinaCISSP摘录整理,仅供参考。摘录者不保证内容的完全正确,关键应用应从正式渠道获得该规范文本。) 第一章管理体系技术指引 第一节组织结构 一、电脑中心负责制定的与信息系统相关的规章制度([2.1.2(1)])至少应包括下方面: 1、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 2、安全管理(包括病毒防范); 3、文档资料管理; 4、数据管理; 5、硬件设备管理(包括相关设备强制更换); 6、软件管理; 7、网络管理; 8、机房管理; 9、运行维护管理(包括操作安全管理); 10、技术事故防范与处理。 电脑中心还应编制涵盖上述制度内容的工作手册,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修订。 二、电脑中心审核营业部电脑负责人的任职资格([2.1.2(4)]),包括对其进行要的奖励和惩罚。电脑负责人任职要专岗专责,不得由业务人员兼任,也不得兼任业务职务。 三、电脑中心除为营业部提供技术支持外([2.1.2(9)]),还应为本证券经营机的其它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四、电脑中心的数据管理职能([2.1.2(10)])要求电脑中心要对数据实行集中理,尽量做到异地实时备份。 五、对营业部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查应为每年至少一次([2.1.2(12)])。定期检为规范性检查,不定期检查为专项检查,检查必须有文字记录。 六、[2.1.3(2)]中的有关部门是指结算公司和证券通信公司。 七、[2.1.3(6)]中的其它重要数据至少包括:服务器系统参数配置,主要网络设参数配置,通信设备参数配置,智能化电源、空调的参数配置,交易系统、通信软件及其它应用软件的参数配置等。

海关总署最新文件

海关总署最新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2012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有 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于2012年11月4日举行2012年度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自2012年6月5日至30日接受考生网上预报名,现就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现场确认报名期限为2012年6月20日至7月5日。 一、考试内容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以及与报关工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 二、考试方式与应试规则 考试采用闭卷无纸化考试(机考)方式进行。考试时限为180分钟,不分场次。 考生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副证参加考试。 考生应试时,应当通过考试机的考试界面选择或者输入答案并提交试卷。考生可通过观看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提供的演示视频,熟悉机考答题操作。 为保证考生应试需要,允许考生携带工具书(中国海关出版社2012年版《进出口商品名称与编码》)入场,书中不得有除印刷内容以外的任何文字或者标记。 考生不得携带以下物品进入考场:手机和任何其他无线通讯、无线网络设备;任何具有文字、图像或者影音信息存储、采集、读取、播放、传输功能的电子产品;书刊、笔记、纸张;计算器。 其他应试要求详见《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应试规则》(海关总署2011年第64号公告),准考证主证右页亦印有考生应试注意事项,考生应当认真阅读、知悉。 三、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2013年应届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西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考生报名条件放宽至高中毕业及同等学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2.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3.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四、考区设置 考试以直属海关为单位,设41个考区;各考区以隶属海关、办事处为单位,分设若干个报考点。报考点具体设置情况见各考区公告。 以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报考的,不限户籍、居住、学习及工作所在地,考生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主选择考区和报考点。 西部地区以高中毕业及同等学历报考的,其身份证前2位代码必须属于西部地区区划代码范围,其户籍所在地必须在西部地区,且仅限在西部地区内选择考区和报考点。 五、报名方式 考试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报名两个阶段。 (一)网上预报名。 1.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自2012年6月5日至30日接受考生网上预报名。 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 2.考生报名前应先行登陆中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网,进行用户注册(用户注册名称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用户注册信息将自动转入报名信息中,

2011041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证监会公告[2011]1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JR JR/T 0059—201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 Information System Resilience Capability Standard For Intermediary Institutions 2011-04-14 发布 2011-04-14实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ICS 03.060 A11 备案号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 项目编号:2009BAH47B00

JR/T0059-2010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备份能力 (2) 4.1 备份能力的含义 (2) 4.2 备份能力等级的定义 (2) 4.3 备份能力的需求确立 (2) 4.4 备份能力的建设与管理 (2) 附录A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表(资料性附录) (3)

JR/T 0059-2010 前言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工作,有效提高信息系统抵御风险的能力,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有关的术语、定义以及备份能力的含义和等级。 本标准还包括一个资料性附录A。附录A给出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表。 本标准将根据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野、戴文华、罗凯、邹胜、谢文海、崔庆海、刘伟、俞志钢、张斗刚、智西凯。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09BAH47B00。

[中国银行软件中心2020年社会招聘公告]中国银行软件中心社会招聘

[中国银行软件中心2020年社会招聘公告]中国银 行软件中心社会招聘 根据工作需要,中国银行软件中心部分职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基本信息 序号 招聘职位 工作方向 主要职责 资格条件 工作地点 1 软件工程师 软件开发 按照软件中心的设计、开发标准及要求完成相关产品的分析、设计、编码、测试、推广等工作。协助开展需求开发、技术方案编写工作;负责需求分析、总体设计工作;负责详细设计、程序实现工作;负责内部测试工作;负责为应用产品的功能测试和投产上线提供技术支持以及必要的培训。 1.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毕业; 2.或交互设计(含工业设计、信息与交互设计、产品设计等设计类专业)专业毕业; 3.视觉设计(含媒体

艺术设计、视觉传达、信息艺术设计、动画设计等)专业毕业;4. 满足以上3个条件之一者,且具备上述相关的软件开发工作经验。 北京 深圳上海西安合肥 2 应用维护 负责相关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相关应用系统的投产、推广和升级,包括投产前演练、技术验证等工作;参与应用维护新技术 的研究工作等。 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毕业,有软件应用系统维护工作经验。 北京上海 3 测试工程师 组织编写、评审、执行案例及测试报告;进行业务需求分析,确定测试策略、测试范围,制定实施计划,设计编写测试案例,案例 执行、问题管理等。 计算机及相关专业毕业或经济金融类专业且从事金融业务的人员,具备一定的软件开发、测试、应用系统产品设计知识,具备一定测 试分析、测试设计及软件测试实施管理能力。 北京深圳上海西安合肥 4 质量工程师 参与中国银行软件中心应用产品开发过程配置管理实施工作;完成产品出入库,初始版本入库审核,日常版本出入库审核和版本统 计分析。

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2005-09-29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3-03-01【生效日期】1993-03-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43号 现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国家货币; 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国家货币; 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证券行业两地三中心实现C17024S 80分

证券行业两地三中心实现 倒计时:00:14:02 单选题(共4题,每题10分) 1 . 以下哪个选项不是容灾技术的选择主要考虑的因素? A ? A.自身技术能力 ? B.灾备承受程度 ? C.业务影响程度 ? D.数据保护程度 2 . 下列关于备份能力等级的定义,不正确的是? A ? A.第一级为数据备份级,包括对数据备份的要求 ? B.第一级为数据备份级,包括对数据备份的要求 ? C.第五级为灾难应对级,包括对数据备份的要求,对故障应对和灾难应对的要求 ? D.第六级为重大灾难应对级,包括对数据备份的要求,对故障应对、灾难应对和重大灾难应对的要求 3 . 灾难恢复资源的7个要素,不包含以下哪个?D ? A.数据备份系统 ? B.备用网络系统 ? C.专业技术支持能力 ? D.灾难恢复组织机构 4 . 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 ? A.《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 ? B.《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适用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机构 ? C.RTO指的是从故障系统切换到备份系统所需的时间 ? D.RPO指的是信息系统和数据必须恢复到的时间点要求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包括哪些?ABCD ? A.数据恢复能力 ? B.故障应对能力 ? C.灾难应对能力

? D.重大灾难应对能力 2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适用哪些机构?ABC ? A.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 B.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 C.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期货公司? D.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私募机构 3 . 以下哪些系统属于实时系统?ABD ? A.集中交易 ? B.网上交易 ? C.法人清算 ? D.移动证券 判断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基于数据库数据复制对系统要求高,兼容性不好。2 对错 2 . 移动证券系统属于实时重要信息系统。1 对错 3 . 信息系统的灾难备份做得越全越好,不需要进行需求分析。2 对错 证券行业两地三中心实现 倒计时:00:32:51 单选题(共4题,每题10分)

海关总署令第132号

海关总署令第1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DateTime:2005-1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已于2005年9月30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免税商店的设立、终止以及免税品的进口、销售(包括无偿提供)、核销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免税品应当由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统一进口,并且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第四条免税品的维修零配件、工具、展台、货架等,以及免税商店转入内销的库存积压免税品,应当由经营单位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免税商店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以下统称主管海关)应当派员对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经营资质、免税品进出库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等。经营单位及其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条主管海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驻免税商店进行监管,免税商店应当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二章免税商店的设立和终止 第七条经营单位设立免税商店,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的审批事项。 第九条免税品销售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口岸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口岸隔离区内;运输工具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应当设在从事国际运营的运输工具内;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提货点应当设在口岸出境隔离区内。 第十条免税品监管仓库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 (二)建立专门的仓库管理制度,编制月度进、出、存情况表,并且配备专职仓库管理员,报海关备案; (三)只允许存放所属免税商店的免税品;

信息网络专家名单

信息网络专家名单 姓名单位职务 沈昌祥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工程院院士冯登国国家863计划信息安全专家、中国科学院软件所博士生导师、研究员闻荣友国家保密局副局长 方滨兴信息产业部互联网应急处理协调办公室主任、院士 熊四皓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网络安全组处长 李昭公安部十一局局长 崔书昆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研究员 张新枫公安部副部长 吉增瑞总参三部教授 任守信国家密码管理局副局长 袁文恭总参三部研究员 孔志印总参51所副所长 陈晓桦中国信息安全测评认证中心副主任 刘艳中办信息中心处长 胡佳国办秘书局处长 杜虹国家保密局保密技术研究所、所长郭全明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处长 钟志红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处长 李建彬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处长 刘祖泷铁道部信息办处长 顾炳中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总工

王小丁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主任 房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副院长 高昆仑中国电科院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安全实验室、主任詹榜华北京数字证书中心总经理 王立福北京大学教授 袁文恭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 冯登国中共中央办公厅副局长 王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高技术司处长 郭全明人民银行科技司处长 张瑞芝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安调中心副总工 刘祖泷铁道部信息办处长 李建彬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副处长 李宏图海关总署科技发展司副处长 闫宏强工业与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副处长 倪吉祥国家电监会信息中心主任 马晓东公安部科技与信息化局总工 贾颖禾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网络与信息安全组专家王才有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副主任 蔡阳水利部水利信息中心副主任 王继业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化工作部副主任 罗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总工 栗演兵民政部信息中心总工 顾炳中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总工 周德铭国家审计署信息办主任 王连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中心副主任 刘长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办副主任 倪吉祥国家电监会信息中心主任 马晓东公安部科技与信息化局总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9号(转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9号] 2005-1-18 作者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经2004年1月7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署长牟新生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 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结转”)。 第三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申报结转计划,经双方主管海关备案后,可以办理实际收发货及报关手续。 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货物实施单项统计。 第四条 转出、转入企业向海关申报结转计划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如实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 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表》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加工贸易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帐册,以下简称《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结转双方填写的商品编号、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

第五条加工贸易企业开展结转的,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见附件3,企业按格式自行印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注“保税结转货物”字样; (二)列明转出、转入企业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收发货时间、收发货单编号等内容; (三)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加盖经主管海关备案的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六条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 (四)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第七条转入、转出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计划备案手续: (一)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二)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 (三)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写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四)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八条 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备案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第九条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一)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

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 为了适应加工贸易形势的变化,规范加工贸易有关业务,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办法》第七条修改为:未经海关批准,加工贸易货物不得抵押。 二、增加“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作为《办法》第九条第三款。 三、将《办法》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一)外发加工业务跨关区的; (二)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 (三)外发加工后的货物不运回直接出口的; (四)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未涉案,但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未审结的。

申请外发加工的货物之前已向海关提供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的,经营企业无需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向海关提供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经营企业或者承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以及申请外发的货物属于涉案货物且案件未审结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 同时,将《办法》第二十五条移作第二十四条;将《办法》第二十四条移作第二十五条。 四、将《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加工贸易货物应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本决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2004年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13号发布,根据2008年1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16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和2010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19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修正) 第一章总则

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公司“以客户为中心,以利润为中心,合规经营、开拓创新”的经营指导方针,适应公司全 面提升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水平,逐渐形成长城经 营特色,争取使各项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的要求, 实现公司系统内计算机技术与应用的有效管理,充 分发挥计算机技术资源的整体优势,特制定本管理 办法。 第二条公司计算机应用管理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安全、高效、实用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计算机应用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集中统一管理是指在公司系统内,以统一规划、统一 标准、统一应用、统一实施、统一采购的“五统一” 方式,分步实施推广计算机应用技术,并对计算机 应用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公司设立信息技术中心,下属各营业部设立电脑部。公司计算机应用由信息技术中心归口管理。第五条公司信息技术中心是全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规划、管理和技术协调的主管部门。各营业部电脑部在技 术上接受信息技术中心的指导、管理和考核,在业 务及行政上接受所在营业部负责人的领导和管理。第六条信息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是:

1、保证公司的信息技术的应用具有前瞻性。 2、保障当前投入使用的系统稳定运行。 3、结合业务发展与技术更新,及时推出高质量的新技术应 用系统。 4、建立并保持高素质的、稳定的技术队伍。 5、协助公司制定信息技术应用的整体发展策略。 6、根据整体的发展策略,制定具体的年度工作规划并组织 实施。 7、制定或改进与信息系统相关的开发、维护及应用的规章 制度。 8.配合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及营业部电脑人员的考核、聘 用、任免以及培训。 8、协助进行公司内计算机软硬件的选型招标。 9、审批营业部计算机软硬件购置的年度预算及相应技术 鉴定,审核计算机设备的购置、报损、报废等工作。10、协助公司作不定期的技术审计,对营业部信息系统进行 专项检查。 11、完成总部的各应用信息系统及交易系统的日常维护工 作,包括通讯、网络、系统、应用、安全(防黑客、防病毒、数据备份)等。 12、负责具体指导和监营业部电脑部工作,对营业部提供实 时技术支持和现场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7号(报关单位注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关对报关单位的注册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报关单位办理报关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海关规章另有规定外,办理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条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直属海关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注册登记。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第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第七条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报关单位,再次向海关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报关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本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

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报关业务负责人,是指具体负责对本企业报关业务进行管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部门经理等企业管理人员。 报关员,是指依法取得报关员从业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向海关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的人员。 报关业务,是指: (一)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码、实际成交价格、原产地及相应优惠贸易协定代码等,并办理填制报关单、提交报关单证等与申报有关的事宜; (二)申请办理缴纳税费和退税、补税事宜; (三)申请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和核销及保税监管等事宜; (四)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税、免税等事宜; (五)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关等事宜; (六)应当由报关单位办理的其他报关事宜。 第二章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 第一节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规定 第九条报关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四)报关员人数不少于5名; (五)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六)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51号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的令》(海关总署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和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外发系统)操作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 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二、企业已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主管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并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详见附件)有关规定,使用外发系统办理相关海关手续。 因系统故障和暂未安装系统等原因造成无法使用外发系统对外发加工业务进行管理的,可采用纸质单证作业方式进行处理。外发系统故障恢复正常运作后,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H2000外发加工管理系统推广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补录入。 三、企业申请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第三条第十款“承揽企业须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规定,提交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必要材料。 同一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能力状况资料等已在海关备案的,企业无须每次重复提供,并应将其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留底备查。 四、经主管海关核准,对外发加工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货物不运回的,企业应按照保税加工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外发加工的保税货物总量超出主管商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生产能力的50%以上或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企业应使用外发系统办理海关相关手续。

中国证监会2020年国考面试工作安排公告

中国证监会2020年国考面试工作安排公告 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和国家公务员局统一部署,我会定于2017 年2月25日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面试工作。为做好面试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面试时间 面试定于2月25日上午9:00进行。请面试考生于当日上午 8:30前到面试地点报到,接受资格复审,抽签决定面试顺序。面试 开始前30分钟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二、面试地点 面试由证监会统一组织,办公厅等会机关部门的面试地点设在证监会机关,北京证监局等派出机构的面试地点设在各派出机构所在 地(各考点详细信息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三、资格复审 按照规定,对考生进行面试资格复审。考生应向所报考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 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原件; 3.《考试报名登记表》1份(贴好照片,如实、详细填写个人学习、工作经历,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 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 4.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5.英语四(六、八)级证书原件或成绩单原件(根据职位要求提供); 6.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原件(根据职位要求提供); 7.所获各种奖励证书原件;

8.除上述材料外,考生需按照身份类别,准备以下材料: 社会在职人员携带工作证(或在职证明)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详见附件),同意报考证明中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现工 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在 职考生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确有困难的,需提前与所报考 单位(部门)联系,经招录单位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证明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 待业人员提供所在街道或存档人才中心出具的待业证明复印件(详见附件),需注明考生政治面貌和出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和办公电话。 9.职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面试程序 考生于2月25日在各考点指定场所参加资格复审,同时进行面 试抽签,当场公布抽签结果,确定参加面试的顺序。面试按照考生 报考岗位,分为财金综合类、会计类、法律类、计算机类等四类进行。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以25分钟为限。 考生应当遵循《面试考场规则》,服从考点工作人员管理,接受考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考试规定的考生,按有关纪律 和规定处理。 五、考察(体检)人选的产生 根据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考察和 体检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方 可进入考察和体检。综合成绩计算方法为:笔试成绩(换算为百分制)与面试成绩各占50%。面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按百分制计算)。

中国海关总署就海关查验有关问题答问

中国海关总署就海关查验有关问题答问(全文) 查货?真的要查验吗?为什么不查别人的而查我的? 在海关执法中,一些人因为被通知要接受海关查验,而“跳脚”,以为是受到了歧视。其实,这大可不必。查验是海关履行监管职能的一项基本工作,对进出口货物按一定比例实施查验,是一种正常的执法监管行为,对于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是很有必要的。而且海关查验是在维护货主合法权利的前提下,遵循严格的程序进行的,你应当配合。 问:海关查验查什么? 答: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查验的对象包括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具体而言,是指实际核对和检查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重)量、价值和原产地等是否与申报内容相符;实际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是否有改装、夹藏,是否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等情况。 问:海关查验在哪里查? 答:海关查验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的专门查验场地进行。但对某些不宜在查验场地开拆的特殊货物,如危险品、防尘防静电品或鲜活品,经货主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监管区外的装卸作业环节查验货物。 问:海关查验多长时间? 答:为提高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目前各地海关都对查验时限作出规定。比如,深圳海关规定查验人员自开箱检查开始,每箱(辆)次正常查验时限为:彻底查验的情况在3小时以内;抽查的情况在2小时以内;外形查验的情况在1个小时以内(如果货物有涉嫌走私违规等异常情况,查验时限视情况而定)。 要注意的是,以上时限是指货物已经调运到查验作业区并开箱后的查验时间,不是指从通知到查验完毕的全部时间。实际上,国内一些港口由于种种原因往往把很多时间花在货

柜从堆场调运到查验区上,造成整个查验时间较长。这种情况,完全不是海关查验效率低下造成的。 问:海关如何实施查验? 答:大体而言,海关实施查验的方式有两种:人工查验与机检查验。人工查验不需多言,机检查验对一些货主来说可能比较新鲜。具体来讲,机检查验就是指利用技术检查设备对货物进行透视扫描,根据扫描形成的图像来分析验核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内容相符。使用机检查验的方式,如果没有发现异常情况,海关一般不再开拆货物包装。这种查验方式速度比较快,对货主和海关的工作都有好处,是目前海关倡导的“非侵入式查验”的发展方向。但这种查验方式也有其局限性,并非所有的货物都可适用。一般来讲,这种查验方式对集装箱装载的大宗单一商品、不宜直接开拆的商品、有夹藏嫌疑的商品和危险品等货物较为适宜。如果货物属以上范围,货主可以向海关提出机检查验的要求。 另外,按查验过程中的详细程度来分类,海关查验还可以分为彻底查验、抽查和外形查验三种方式。 彻底查验是指对货物逐件开箱(包)查验,详细验核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重)量等方面的状况是否与申报相符,属最高等级要求的查验方式,一般适用于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货物。抽查是指按一定比例对货物有选择地开箱(包)验核货物状况,属一般等级的查验方式,适用于普通情况的货物。 外形查验是指仅对货物的外形包装、标记和装运单证等进行外形查看并验核其是否与申报相符,属最低等级的查验方式,适用于风险程度低的货物和机械设备、散装裸装货物等。总之,货物具体适用哪种查验方式,视风险程度而定,高风险的货物细细查验,低风险的货物简单查验。 问:货主在查验中有什么权利与义务? 答:根据海关相关的法规规定,货主在海关查验过程中应履行以下几项义务:

各海关答企业关于外发加工的疑问.

问题四:请问哪些企业可以开展保税货物的外发加工? 答: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可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加工贸易手册》(包括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和纸制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实施海关监管。承揽外发加工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问题五:我公司预计有一批保税材料需发外加工,现有两家加工厂可供我公司选择,一家是 在同关区(东莞海关,费用较高,一家则是在外关区(江门海关,费用较低,因不知海关对发 外加工的承揽企业是否有关区方面的限制,故发文咨询,请帮忙回复,谢谢! 答:海关对于外发加工的承揽企业无关区方面的限制,符合相关规定即可申请办理 问题六:你好!我司是一家三资企业,目前有些工序需要外发加工,请问,外发加工是怎么个流程法?我需要在海关备案吗?需要什么资料。 答:需要前往您企业所在的主管海关内勤部门申请备案,同时请提供以下资料:一、经营企业签章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发外加工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外发清单》一式两份;三、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四、经营企业加工贸易手册;五、承揽企业营业执照(核正本,收复印件;六、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七、《代理报关委托书/委托报关协议》(加工贸易企业委托报关企业办理业务时提交。 问题七:关员老师,你好!我司是以加工贸易为主的外企,现有一款新产品要生产,以进

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基板和电子零件要外发到其他公司进行装配后成线路板回到我司, 请问可以吗?对本关区和跨关区有什么不同归定?海关关于外发的文件是那个?谢谢答:若外发企业与承揽企业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可以申请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到外关区的,需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相关的文件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95号。 问题八:您好!请问如果来料加工厂所做的成品(例如鞋垫,如果一部份申请内销缴税时, 1. 其计税方式是按成品征?还是按成品折回为原料征? 2. 来料加工厂进行缴税后其增值税可 以抵税或退税吗 3. 请问如果要内销,工厂该用怎样的方式向海关申请? 因为我不太懂且 很想了解,麻烦请每一个问题都能给予指导谢谢! 答:1.申请成品内销的,需按成品折回原进口料件进行申报和计征税款;2.是否可抵扣税款请咨询相关税务部门;3.企业要内销成品,需凭外经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内销批准证》到主管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具体可咨询主管海关。 问题九:外发加工承揽企业的海关注册一事 老师,你好!首先感谢老师对于“电子账册外发加工”问题的详细答复。我司还有一事想咨询,集团公司A以外发加工名义将进口料件委托子公司B或分公司C加工,1.请问B、C 公司作为承揽企业要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而B、C分子公司并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如何办理登记?登记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2.电子账册可否同时开展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3. 若是B、C分子公司要开展来料加工,可否使用集团公司A同一本电子账册呢?盼老师再次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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