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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嘉靖东南平倭通录》(明)不著撰人

084《嘉靖东南平倭通录》(明)不著撰人
084《嘉靖东南平倭通录》(明)不著撰人

嘉靖东南平倭通录(明)不著撰人

自嘉靖元年罢市舶司,番货至邦时□□商□□□□□□不肯偿,番人泊近岛遣人生索不得,番人泠□□汶海上为盗久之,百余艘舰据海洋,日□□□□不肯去,小民好乱者相率入海从倭,凶徒、逸囚、罢吏、黠僧,及衣冠失职书生,不得志群不逞者,皆为矮奸细,为之乡导。于是王五峰、徐必溪、毛海峰之徒皆我华人,金冠龙袍称王,海岛攻城掠邑,莫敢谁何。浙东大坏。至是巡按御史陈九德,请置大臣兼制浙、福,乃以朱纨为都御史,巡抚浙江兼领福兴泉漳。纨任怨任劳,严禁闽浙诸通番勾引主藏者,凡只樯余艎,一切毁之。时浙人通番皆自宁波、定海出洋,闽人通番皆自漳州、月港出洋,往往诸达官家为之强截良贾货物,驱令入舟。纨因上言:去外夷之盗易,去中国之盗难;去中国之盗易,去中国衣冠之盗难。于是,福建海道副使柯乔、都司卢镗捕获通番九十余人。纨欲禁止令行,遣旗牌督决于演武场。一时通番稍息,而巨姓诸不便者大哗,诋诬惑乱视听,讽御史周亮、给事叶镗,奏改纨为巡视。从之。纨寻罢,卒。

●嘉靖三十一年

四月,倭寇台州,巡按御史檄知事武纬御之,纬突入贼中,伏发,众溃,纬死之。

初,朱纨既卒罢,巡抚不复设,又以御史宿应参之,请复宽海禁,而舶主土豪益连结倭贾,为奸日甚,官司以目视,莫敢谁何。有王直者,徽人也。以事亡命走海上,为舶主渠魁倭奴爱服之。其党徐学、毛勋、徐海、彭老等,不下数千人,俱列兵近港,乘巨艘,为水砦,且筑屋港上诸山,时时出入近洋,掠我居民。至是遂登陆犯台州,破黄岩县,杀掠惨甚!复四散大掠象山、定海,而浙东为之骚动矣!(按王直即五峰,徐海即明山,毛勋即海峰也。毛勋以王直义子称王放。)

六月,浙江巡按御史林应箕奏倭寇焚劫地方状,因参署海道副使李文进、分巡副使谷峤,佥事李廷松、参议李实、顾问备倭把总等官,周应祯、周奎、杨材等,各失事当治,给由海道副使丁湛、新推备倭指挥张鈇,皆临难规避,宜并罚。于是给事中王国祯、御史朱瑞登交章请复设都御史疏,下吏兵二部覆议,国祯等言是。但巡视都御史必当兼假,以巡抚总督之权使之即制诸省,方可责其成功。其闽浙二,仍各添设参将一员,驻扎边海地方。上从其议。暂设巡视浙江兼管福兴漳泉提督军务大臣一员,督兵剿贼,其兼管巡抚等项,须待贼平。议处参将准添,丁湛罢为民,以李文进代之。张鈇革回原卫,以周应祯代之。仍各同李宠、顾问谷峤、李廷松、周奎、杨材等住俸戴罪杀贼。林应箕标准专敕官,给由离任,令夺俸三月。

七月,以都御史王忬巡视浙江海道,及福兴漳泉地方,寻改巡抚。

●嘉靖三十二年

三月,王忬督兵破倭寇于普陀诸山。初,都指挥卢镗坐都御史朱纨事,尹凤坐赃累,俱系狱。忬诣知其能,奏释之,以为副将。募沿海壮民及征狼土兵,分帅之日,犒抚激励,欲得其死力。而倭魁王直等结砦海中普陀诸山,顾时出近洋袭我军,忬侦知之,乃遣参将俞大猷帅锐兵先发,而汤克宽以巨艘继之,径趋倭砦纵火焚其庐舍,贼仓皇觅艅艎走,我兵随击大破之,斩首五十余级,生擒百四十三人,焚溺死者无晞。忽飓风发,兵乱渠魁王直率众乘间逸去,都指挥尹凤复以闽兵邀击于表头北诸洋,斩首百余级,生俘一百余人,先后以捷闻,

赐白金文绮有差。

四月,倭攻破昌国卫,屯据凡五日,俞大猷以舟师攻退。

有萧显者,尤桀狡,率劲倭四百余人,攻吴淞江所、南汇所,俱破之,屠掠极惨,分兵掠江阴,围嘉定、太仓。已而王忬遣卢镗倍道掩击,斩萧显,余众复奔入浙。

倭寇破临山卫,乘胜西犯松阳,知县罗拱辰督处州兵御却之,贼浮海走,参将俞大猷以舟师邀击,斩首六十九级。

倭攻福宁州、桊屿所,破之,大掠而去。

江北倭掠海州,杀二百余人。

五月,倭围参将汤克宽、参政潘恩、佥事姜■〈月竘〉于海盐环四门,攻之不克,纵火焚城楼及民屋数百间而去。

倭攻陷乍浦所,知县罗拱辰复督兵来援,倭引去,流劫奉化、宁海诸处,克宽追围于独山,民家以火爇之,贼半死,余众夺道走遁于海。

倭复入上海,知县喻显科逃,指挥武尚文、县丞宋鳌战县街中,不胜,死之。贼据城数月,焚毁庐廨略尽。

南科贺泾奏,倭犯浙东,以防守密,泊宝山,窥苏湖。密迩京口,不仪,运道咽喉,宜添总兵住劄。吏部李默奏,添官兼饷,以屠大山为督,储抚应天。

兵部议遣将领分屯要地,令四司官分行点劄,而列官兵龙江阕。命职方郎中阮垕,垕苦众持首鼠,乃慷慨调度,阴诇虚实以为备御。

时诸倭巢穴既毁,王直、徐海等奔散四出,倏忽千里。于是,自台、温、嘉、湖、宁、绍、苏、松、淮、扬十郡,俱罹其害,同时告急。俞大猷、汤克宽虽智勇可任,而江南人素柔软,倭挥只刀,银光耀日,望风奔溃,倒戈就戮,死者相枕,捆载而去。当时文武吏不能以军法绳下,有司往往以军法胁富人,巧索横钦,指一科十。师行城守饷犒数多乾没,十不给一。廉谨者又以吴人善谤,束手不敢动一钱给赏,遂致公私坐困,战守无策,寇来不支。始释柯乔,起卢镗,而贼船猕满海上。自闰三月登岸,至六月旋,留内地凡三月。遂至攻陷昌国、临山、灵衢、乍浦、青村、南汇、吴松、江■峡诸卫所,围海盐、太仓、嘉定、长洲,入上海,掠华亭、崇明、青浦、海宁、余姚、定海、象山、慈谿、山阴、会稽、临海、平湖、嘉兴、黄岩诸县,金山钱仓诸所,乡镇焚掠殆尽。

有大船倭四十人,突至平湖、海盐焚掠,官兵御之,皆败绩,凡杀一把总、四指挥及百户、县丞,竟夺舟去。

六月,应天巡抚彭黯、巡按陶承学等言:倭势日炽,非江南脆弱之兵,承平纨绔之将所可办,请得便宜调山东、福建等处劲兵,及敕巡视浙江都御史王忬,督官兵船犄角攻剿。疏

下,兵部覆山东陆兵不谙水斗,福建海沧、月港亦在戒严,岂能分兵外援?宜令黯等就近调处州坑兵一二千名。仍随宜募所属滨海郡县义勇乡夫,分布防御。并请命王忬互相应援,其应用兵船、粮饷、器械、火药,许征发所在支用。南京署兵部尚书孙应奎亦言:倭夷劫掠,渐近留都,沿江津隘已议调官军防守,应用甲伏粮刍,乞命南京户工二部给发。上允之。

七月,太平府同知陈璋等统兵败倭,斩首千余级,余寇出境浮海东遁。应天巡抚彭黯、浙福巡抚王忬以闻。既而擢苏州同知任环整饬苏、松兵备,陈璋共赞军务。立有战功,以与时相忤,仅蒙钦赏而已。

十月,自倭众东遁后,江南稍宁,惟崇明、南沙泊失风,倭几三百人,舟坏不能去。参将汤克宽及佥事任环留兵守之,日久不克,克宽复督■〈土阝〉漳等兵击之,败绩,亡卒四百余人。

先是,倭贼百余,由华亭县氵崇缺登岸,流劫戚木泾、金山卫等处,至是移舟泊宝山。参将汤克宽引舟师追击,及于高家嘴,毁其舟,斩七十三级,生擒十四人。

有倭舟失风,飘至兴化府南日旧寨,登岸流劫。杀千户叶巨卿,把总指挥张栋督舟师击,倭走掳山。知府董士弘纠民兵、猎户,与栋等合势围贼,歼之。是时,海洋并岸诸岛多栖寇,舟有真倭阻风汛不获归者,有沿海奸民抢江南族候来岁。倭至者未几,南日寨复有三舟登岸,栋、士弘击之,引去,擒贼数人,皆真倭。比泉州舟兵巡海攻贼于石圳澳深泥湾等处,凡舟战擒贼四十余人,则皆临海、漳浦、揭阳等县人,盖江南海警倭居十三,而中国叛逆居十七也。

●嘉靖三十三年

正月,时倭据太仓、南沙。五月,余官军列舰海口围之数重,不能破。军中多疾疫,乃佯弃数舟,开壁东南陬贼,遂溃围出海,转掠苏、松各州县。

三月,南直隶续至倭寇二千余,自南沙登岸,分掠苏、松诸处。参将汤克宽帅兵邀击之于采淘港,斩首百八十级。

参将俞大猷督兵剿普陀山倭寇,我军半登,贼突出乘之,杀武举火斌等三百余人。

苏、松倭掠民舟,入海趋江北,大掠海门、如皋、通州,焚各盐场,至扬州杀一同知、一千户。有飘入青、徐者,山东大震。复以卢镗为参将,俞大猷为浙直总兵。

先是巡抚王忬奏荐卢镗为参将镇闽代克宽,闽人故忌镗,劾镗凶险不可用,罢之。而沿海大猾且言,忬令大猷捣巢非计,欲摇动忬,忬不为动。已而南京各官荐复用镗、大猷,将帅称得人云。

以尚书张经总督浙、福、江南北军务。时朝议欲徵狼王兵剿寇,以经尝督两广有威惠,为狼兵所戴,故用之。经请并调永顺、保靖等宣慰司,各率兵剿贼。

四月,倭寇自海盐趋嘉兴,参将卢镗等帅兵御之,稍却。次日复战于孟宗堰,伏发,杀

官军四百人,溺死五百人。都司周应祯、指挥李元律、千户薛■〈纟缶〉、宋应渐等,俱死之贼,□胜入据石墩山,分兵四掠。

倭寇攻嘉兴府城,副使陈宗夔帅兵御却之,焚其舟,贼遁入乍浦,与长沙湾寇合犯海宁诸县。

倭寇自嘉兴东掠入海,至崇明,夜袭破其城,知县唐一岑死之。

初,通州河之役,贼兵仅百余人,盐徒及胁从者千余人。时参将解明道拥众兵居城中,扬州府同知朱裒、仪真守备张寿松军城外,凤阳巡抚郑晓发兵往援,檄原任都指挥月轮将之,轮辞以非朝命,不至;乃更檄两淮运判马仑、原任守备陈津、往会千户洪岱等,合战城内。外兵无策应者,岱等孤军败,与千户文昌龄、王烈皆死。至是,晓上疏言状,因请治明道等畏怯、轮捱避之罪。得旨:洪岱、文昌龄、王烈俱赠指挥同知,子孙升袭。褫明道与寿松等职,各戴罪立功。轮令巡按御史逮至京问。

兵部覆巡按直隶御史孙慎言,浙江江北诸郡倭患方殷,苏、松二三月间所在告急,皆经略失人,军令不严所致。乞敕巡抚屠大山,收召忠勇之士,申明□军之罚。仍榜谕沿海居民,有能奋勇杀贼者,如军功升赏,所得倭器,悉以与之。计擒首贼者,许奏升指挥佥事,世袭。一切军费,悉从便宜区处。督粮参政翁大立,无事,来往苏、松、常、镇,催给粮饷;有事,专住松江,以便调度。诏以其议,属大山举行,仍令赴任,不许迟缓。

倭自崇明进薄苏州城,大掠。时给事中王国祯上御倭方略,言悬赏招降贼首王直非计。兵部尚书聂豹覆言:海贼与山贼异,山贼有巢穴,可以力攻,海贼乘风飘忽,瞬息千里,难以力取。臣闻王直,本徽人,以通番入海得罪后,尝为官军捕斩海寇陈屿主等。暨余党二三百人,欲以自赎,当时有司不急收之,遂贻今日大患。欲仿岳飞官杨幺、黄佐故事,悬赏购募,以贼攻贼,非轻王爵以示弱也。上以国祯言是,令一意剿贼,胁从愿降者待以不死,贼首不赦。

六月,福建官兵捕得漳州通倭贼苏老等三十余人,诛之。

倭寇由吴江转掠嘉兴,都指挥夏光督兵御之,背王江泾而阵,贼众鼓噪而前,我兵大溃,光急入舟,中流矢溺死。

七月,苏州倭寇至嘉善,转趋松江出海,总兵俞大猷击败之。于吴松所擒七人,斩首二十三级。

八月,倭寇自嘉兴还屯采淘港、柘林等处,进薄嘉定城。会摹兵参将李逄时、许国以山东民枪手六千人至,与贼遇于新泾桥,逄时率其麾下先进败之,贼退据罗店镇,官军追及之,擒斩八十余人。

山东兵复追击倭寇至采淘港,乘胜湲入。伏起,我兵大溃,溺水死者千人,指挥刘勇等死之。初,新泾之捷,李逄时功最,许国恨逄时与之同事,而不先约己,乃别泛闲道袭贼,欲以夺逄时功,会日暮大雨,刘勇等兵先陷没,诸军继之,皆仓卒不整,遂大败。

刑部主事郭仁,以贼首王直挟倭奴乱海上,引祖宗谕三佛齐故事,请敕令朝鲜宣谕日本国。章下兵部覆言:宣谕乃国体所关,最宜慎重,盖倭寇方得志,恣肆比之往者,益为猖獗,恐未可以言语化诲怀服也。若猾夏之罪未惩,而绥以抚谕,非所以蓄威;纠引之党未得,而责以敛载,非所以崇体。矧今简将练兵,皆有次第,待其畏威悔罪,然后皇上扩天地之仁,颁恩谕以容□更生,未为晚也。且祖宗时,三佛齐止因阻绝商旅,非有倭奴匪茹之罪,朝鲜近上表献俘,心存敌忾,如复令其宣谕,恐亦非其心矣!臣窃以为不便。上从部议。

十月,命锦衣卫械系原任应天巡抚屠大山,参将许国、李逄时,副总兵解明道至京讯治。先是采淘港之役,坐两将不相能,各兵趋利不止,故垂成而败。时明道督水兵泊海口,坐视不救,大山方称疾不视事。至是御史张师价以败书闻,请治大山、逄时、国、明道各失事罪。总督张经因论山东监军参政许大伦、副使周臣纪律不严,亦宜量罚。于是大山逮至黜为民,明道等坐失律罪斩,大伦、臣降三级边方用。已东兵见主将被逮,郁郁思归,稍自引去。总督张经请下有司追捕,兵部言北辈俱系北土乌合之兵,驱之苏、松水泽之地,固不相宜,令悉遣之。诏:可。

浙江巡按御史胡宗宪奏上,十月至十一月,倭寇自健洮所分掠绍兴各县,水路官兵前后擒斩三百余人,请录巡抚都御史李天宠、总兵俞大猷、原任副使陈宗夔、陈应魁等功,上从。部覆令:先赏天宠等银币,其所获功次,下御史再勘。

●嘉靖三十四年

二月,应天巡抚周琉言:御倭有十难,有三策。其十难谓:去来飚忽难测,海涯曼衍难守,水陆勾错难战,鬼蜮变诈难知,盘据坚久难备,居民柔脆难使,土地泻卤难城,主客兵力难恃,刍粮匮乏离措,将领骄懦难任。其三策谓:据海上,陈前马迹,诸托倭夷出没之路,置福船二百、仓山船三百,与两浙兵船会哨于诸岛之间,来则击之,去则擣之,制人而不制于人,上也。以捷船五百,迭哨于苏州、海口,选土兵万余,列戍于松江之护塘,俟贼登岸而掩击之,中也。集松江轻舸五六百艘,游哨于黄浦、吴松、太湖小港之间,使贼步不敢深入,舟不敢横行,下也。更请趣调狼兵、土兵、潼兵,留淮、浙余盐银十万两,或借南赣军饷九万两,为犒赏之需。兵部覆奏,从之。

工部侍郎赵文华疏陈备倭七事:一祀海神,一降德音,一增水军,一差田赋,一摹余力,一遣视师,一察贼情。疏下,部覆谓:祀海神、降德音、增水军、募余力、察贼情,俱有裨军政,下督臣酌行。差田赋,恐致扰民。遣视师宜行。总督张经将率诸军,不必别遣会昆山。致仕侍郎朱隆禧奏,请添设巡视福建都御史,并开互市之禁。上谕阁臣曰:南北两欺不宜怠视,本兵若罔知者,文华、隆禧二臣之疏,似不同泛奏者,当有依为。今南破北虚,岂为国之道耶!祖宗教养宠恩,岂以怨仇时君,而忘先圣大德!卿等其集兵部科臣,示朕此意,令尽忠猷以告。于是兵部尚书聂豹等,震慴请罪,言文华之疏,臣度其可行者,已奏可之,其事有窒戾者,亦复疏陈其略。至如隆禧所奏设巡视科,臣谓官多民扰,其云开互市,亦谓示弱,兼以北虏之市,为监皆驳寝之。且昨岁文华已有市舶之议,户部所在,守臣计处,至今未报。臣惟祖宗制倭,绝其朝贡,至以勋臣出镇,海波始清。当时绝不言及市舶,意良有谓。且浙直兵力脆弱,所恃征调以策应缓急者,独有漳泉兵耳。若更设巡视闽中,则人怀自顾漳泉之兵,岂得复为苏松两浙之用。今兵力四集,南倭似有可平之渐,而宣大诸境边臣,今亦各矢力奋猷,足寝北虏之谋。倘所在不效,则当治诸臣及臣等之罪。疏入,得旨:南北两欺,倭贼残毁地方尤甚,昨下谕,求平剿长策,欲豹等入告忠猷,今此疏何有忠猷之告?其更悉

心计处以闻。于是豹益皇恐,因上便宜五事。上曰:尔等职任本兵,坐视贼欺,不能设一策平剿,又奉谕问,却令泛言具对,摭拾旧文塞责,豹姑降俸二级,侍郎翁溥等各夺俸半年,所司郎中张重降二级调外任,余各夺俸三月。已复降敕:切责张经,师久罔效,令其严督诸臣,亟为剿贼安民,如再回循,重治不贷。

三月,兵部覆浙江巡按御史胡宗宪疏报,正月朔,柘林倭夺舟犯乍浦、海宁,攻陷崇德,又转掠塘西、新市、横塘、□林等处,复攻德清,杀把总梁鸡、指挥周奎、孙曾,百户陆陵、周应、农理问、陶一贯等,请正失事诸人之罪,并录有功及死事者。上以城陷失事重大,命巡按御史执崇德知县蔡本端,解京讯治,参将汤克宽、把总指挥丁仅下督抚,先取死罪。招巡抚李天宠、指挥吴韬、邵升、领兵佥事罗拱辰,俱停俸、戴罪杀贼。夺副总兵俞大猷及参将谢少南、兵备副使陈应魁、佥事凌云翼等俸三月,下指挥等官李上等七人,于按臣问周奎、陶一贯等,各赠袭如例。获功知县杨芷、千户周勇、监生乔镗等各令军门奖赏有差。已逮本端圣,坐失陷城,治谪戍。

四月,广西田州土官妇瓦氏,引狼土兵应调至苏州。总督张经分配总兵俞大猷等杀贼奏闻。诏赏瓦氏,及其孙岑大、寿大禄,各银二十两,纻丝二表里。余令军门奖赏。

命赵齐华祀海神。是时倭据川沙洼、柘林为巢,经冬涉春,新倭复日有至者,地方甚恐。及闻狼兵至,人心稍安。贼分众三千余过金山卫,总兵俞大猷遣游击白泫等及瓦氏兵遮击之,稍有斩获。文华至松江,因谓狼兵果可用,厚犒之,激使进剿至漕泾,遇倭数百人,鼓众冲战,不胜,头目钟富、黄维等十四人俱死。失亡甚众。於是贼知狼兵不足畏,复奔犯浙江,肆掠如故矣!

胡宗宪言:往时日本入贡,多不及期,请待其复来,得以便宜谢遣。仍令有司移檄于王,问以岛夷入寇之状。兵部尚书杨愽覆言:令按臣移檄日本国王,问何人猖乱。令于半年间立法钤制,号召还国,即见忠款。虽贡期未及,必为奏请,否则是阳为入贡,阴蓄异谋也。上是其议。

广东贼徐铨、方武等,与海贼王直纠结倭夷,纵横海上,两广总督鲍象昊檄海道副使汪柏等督战,铨等就戮,前后斩首千二百余级,海滨颇靖。

倭犯江北、淮扬等处,前后由通州之余东场,海门之东夹港地方登岸,流劫狼山、利河等镇,吕四、余西等荡。

江北倭突入通州南门,烧民屋二十余间而去。三文浦倭贼分众掠常熟、江阴村镇,兵备任环督保靖土兵千余,及知县王秩指挥孔焘分统官民兵三千,攻其巢,破之,斩首五十余级,烧贼船二十七只,贼奔江阴。

川沙洼倭驾舟出海,官兵纵火焚其巢,几荡贼舟。一至戚家墩,游击白泫、刘恩至,获之,斩首三十七级。是日江阴贼亦出江东遁。

五月,柘林倭合新倭四千余人,突犯嘉兴。总督张经分遣参将卢镗等督狼土等兵,水陆击之。保靖宣慰使彭盖臣与战,遇于石塘湾,大战,败之,贼遂北走平望,副总兵俞大猷以永顺宣慰司官舍彭翼南邀击之,败奔回王江泾。保靖兵复击其后,贼遂大溃。诸军共擒斩首

一千九百八十有奇,溺水及走死者甚众,余贼不及数百,奔归柘林,自有倭患来,此第一功石。

倭五十余人,白山东日照流劫东安卫,至淮安、赣榆,复自赣榆流劫沭阳、桃源等处,至清河阻雨。徐邳官兵分道蹙之,歼于马头镇民家,斩首四十一级。此贼自日照登岸,以数十人流害两省,杀戮千余人,至是始灭。

倭舟三十余艘,众约千余人,自海阳突犯苏州青村,所攻城不克,遂纵火自焚其舟,登岸肆劫。是时新倭复大至,自青村外若南沙、小鸟口、浪港诸处,悉有贼至。泊岸即舍舟杀劫,官兵稍稍逼之,乃合势犯苏州、陆泾灞及娄门、南京,都督周于德引兵来援,一战而败。镇抚苏宪臣被杀,贼遂众分其中为二:一由齐门撞马头而北,转掠浒墅关、长洲、五都地;一由□门木渎而南,转掠吴县、横镇、延蔓、常熟、江阴、无锡之境,出入太湖,莫能御者。

南京御史屠仲律,条上御倭五事:一、绝乱源。言宜禁放洋巨舰,窝藏巨家,及下海奸民。二、防海口。言宜守平阳港,拒黄花澳,据海门之险,则不得犯温、台;塞宁海关,绝湖口湾,遏三江之口,则不得窥宁、绍;把鳖子门,则不得近杭州;防吴淞江,备刘家河,则不得掩苏、松、嘉兴。三、责守令。言宜责江南守令,当以训练土兵,保全境土为殿最。

四、议调发。言近日征调各处民兵,无虑数万,而肤功不奏,坐不善用兵之十弊。五作勇敢。言沿海如沙民、盐徒、打生手、及村庄悍夫,皆勇悍可用,宜奖谕收录,令并力战守。诏部议行之。

诏逮总督张经及参将汤克宽,械系来京,以赵文华劾也。倭自去岁据松江、柘林川沙洼二处为巢,纵横肆掠,周围数百里间,焚屠殆遍,水陆兵无敢近者。是年春,田州土官妇瓦氏,及东兰、南丹那地归顺等州狼兵六千余名,承经调至。狼兵轾栗嗜利,闻倭富有财货,亟欲取之。居民亦苦倭寇暴朝夕,冀幸一战。文华既至嘉兴,屡趣经亟檄狼兵剿灭。经言贼狡且众,今檄召四方兵,独狼兵先至耳。此兵勇进而易溃,万一失利,即骇远近观听,姑俟保靖、永顺土兵至,合力夹攻,庶保万全。文华再三言,经终守便宜,不听。文华劾经玩寇殃民,畏耎失机,惑于汤克宽谬言,欲俟倭饱载出洋,以水兵掠余贼,报功塞责耳。宜亟治,以纾江南在祸。上以问大学士严嵩,对具如文华言,且谓苏、松人怨至,不可复留,宜与克宽俱逮京鞠讯,以惩欺怠。克宽遂并得罪。寻以巡抚应天都御史周琉为兵部右侍郎,仍兼原职,代经总督。

原屯川沙洼倭贼,复突犯闸港、周浦等处,夺舟过浦,分掠泗、泾、北竿山,佥事董邦政、游击周藩,引兵追击,遇贼惊溃,藩被创死。军士死伤者几三百人,贼遂屯驻石塘桥,流劫昆山、石浦诸镇。

提督浙福都御史李天宠,以四月间金山卫之败来闻,因参副总兵俞大猷统调集重兵,失机偾事,以致流毒浙省。上批其疏曰:俞大猷统狼广兵万余,不行进剿,致贼猖獗,本当重治,姑夺职充为事官,戴罪杀贼。

总督都御史张经,以平望、王江泾大捷来闻,于是给事中李用敬、阎望零、预弘潞、袁世荣、高敏宇等,因言经巽愞失事,罪之诚当,但今获首功一千,正倭奴夺气、我兵激奋之时,宜乘势擣柘林、川沙洼之巢,以歼丑类,若复易师,恐误机宜,请姑召还锦衣使者,待进兵后视其成绩与否,从而逮经加罪未晚也。上览疏大怒,手批曰:张经欺怠不忠闻,文华

之奏也,方有此一战,是何心也!此辈党奸恶直,沮法怨上,罪不可贷。乃命锦衣卫执用敬等,各杖五十,斥为民。已而,上心疑之,以问严嵩,嵩言:此事臣昨问徐阶、吕本二臣,以乡邦被惨闻见甚真,皆怨经养寇、损威、殃民、糜饷,不逮问无以正法。昨狼兵初至气锐,经禁久不进,瓦氏愤曰:我自备军粮,不效尺寸,何以归见乡党?及贼逸甚多,地方震恐,文华愤不能平,与御史胡宗宪合谋,督兵追贼。经闻继至。今次文华诚忘身殉国,然亦巡按胡宗宪勇敢有胆略,亲振甲临戎,以致克捷,此实上天永佑所致。皇上昨谕,欲遣官赐文华银币,以壮彼威,仰见激励,臣工至意。但宗宪功同,希亦赐一赏,使彼地之人知日月之明,无远不照,功者劝,罪者惧矣!上乃谕礼部曰:昨文华不言贼情,未免又误,可令竭忠督讨,仰赞玄威,其遣卫官一员,赍赐文华、宗宪及瓦氏银币有差。

赵文华疏报捷,谓前月倭犯嘉兴,御史胡宗宪光中以药酒击败之。俞大猷率永顺宣慰彭翼南等,又败之于王泾,擒斩千余人。絫政任环又败之于常熟,斩首百五十级,焚其舟二十七。而金山卫等斩获亦不下二百贼众,荡平有期矣。兵部言:据此捷奏,兵威稍扬,人心正奋。然在浙江,则余党未遁,在松江则旧巢尤在,宜乘胜逐捕,以靖地方。请先赏将士用命者。上命赏彭翼南等四人银币,余军门领赏。

倭寇常熟,屡攻不克,移舟泊三里槁,知县王秩及乡官絫政钱泮,率耆民家兵追贼。及于上沧港,为贼所掩击,俱死。其民丁仅有脱者。巡按御史金浙上其事。上悯二臣死事,诏赠秩为太仆少卿,泮光禄卿各荫一子锦衣百户,世袭。赐祭立祠,有司岁时享祀。

赵文华后疏陈倭夷出没之形,并劾巡抚周琉、总兵白泫、佥事董邦政等,纵寇丧师,使令贼奔溃余孽复张。因言巡按御史胡宗宪,才志异常,安危可寄,宜亟付以大任。兵部覆上责琉统重兵,不能擒斩逸贼,致蹶将损师,本当逮治,第时方用人,姑停琉俸,褫泫及邦政职,充为事官,戴罪杀贼,如更怠纵,罪无赦。宗宪俟论功之日,不次超擢。文华命督师恭奏偾事者,勿畏避。

六月,倭贼百余,自上虞爵谿所登岸,突犯会稽、高埠,夺民居楼房据之。知府刘锡、千户徐子懿等,分兵围守,贼潜缚木筏,由东河夜渡,溃围而出。乡官御史钱鲸遭于怪浦见杀。贼遂流劫杭州,而两历于潜昌化,内地大骇。

倭进据江阴蔡注闸,分众犯唐头,知县钱錞统狼兵御之,遇贼于九里山,时已薄暮,雷雨大作,伏兵四起,狼兵悉奔,惟余锌及民兵八人,尽死于贼。按臣上其事,诏赠錞光禄少卿,荫一子,赐祭立祠死所。

勒浙直总督周琉、浙江巡抚李天宠为民,以侍郎杨宜兼佥都御史代琉。以御史胡宗宪代天宠。先是上闻琉疾甚,又以天宠嗜酒废事,遂并斥之,乃命赵文华悉心督察,命礼部铸督察关防,驰赐之。

三板沙倭贼夺民船出洋,参政任环督总兵俞大猷引舟师追击于马迹山,擒倭首滩舍卖,及贼五十七人,斩首九十三级。是日,倭舟被海风飘回者五十人,屯嘉定民家。环率兵攻之,不克,乃投火民舍爇之,贼尽死。既而环有亲丧,按臣周如斗以倭寇未平,请留之。诏夺情任事如故。

七月,倭犯南京。先是高埠逃倭,自杭州西掠至淳安,仅六十余人,以浙兵逼急,突入

歙县,流劫至南陵,趋太平府时,掺江都御史史褒善,驻太平督兵御之。贼引而东犯江宁镇,守备遣指挥朱襄等,率勇士数百人出。时贼已至板桥,襄等怠缓,不知袒荡,纵酒,一遇贼。尽为所歼。群贼沿途杀人,由安德、凤台、夹岗各门外乡落,抢掠,趋秣陵关。时应天推官罗郎卿、指挥徐豕宗率兵千人守关,望风奔溃,贼遂过关而去。

赵文华言:始者,贼逸松江也,宣慰彭盖臣等与贼相持十昼夜,贼遁苏州。盖臣及俞大猷、任环合兵追之,于陆洷坝,斩首五六百级,兵势稍振。顷二司兵失利,而贼遂散逸。一犯宜兴,一犯长兴,势复猖獗,良由吾兵寡势分,士气不扬耳!臣以为,盖臣等报效之勤,宜劳寇至苏州,我军尽云火器委诸贼中,而又海上福沧等州七十余船,皆为贼毁。臣以为,诸臣失事之罪,宜问兵部覆议。上命降敕奖励彭盖臣、彭明辅,各赐银二十两,纻丝一表,里官舍、彭翼南,准实授生员,彭守忠给与冠带,其福沧兵船被毁失事,会按臣覆实以闻。

巡按直隶御史周如斗,因常熟之败,疏言越浦之寇,蔓延内地,流毒日深,诸臣防御失策,致镇抚孙宪臣身婴贼锋,知县王秩、乡官钱泮,继及于难,前后虽有小捷,所丧败实多。因参兵备副使任环,功不掩过。海防佥事董邦政,罪浮于功,及巡捕同知王如瓒、把总姜旦等,失守慢防之咎,请恤录宪臣等,而正环等罪。又言永顺、保靖之兵,屡战多捷,实湖广副使孙宏轼、参议王维洛监督有方,及官舍、彭翼南、彭守忠等实心幹济,请优赏以示。兵部议覆。诏:宥环,下如瓒等,于御史问。赐宏轼、继洛各银币。赠宪臣指挥佥事,袭,升其子三级。

南京御史叶恩,以倭破杭州北新关,劾奏提督李天宠失误军机罪,宜重治,诏差官校逮问。时胡宗宪亦疏劾天宠纵寇殃民,参将尚允绍等防御寡谋,请罢天宠而治允绍等罪。得旨:天宠已逮,允绍姑革职充为事官,与守巡官俱夺俸,令戴罪自效。已,天宠诣京下狱,竟以失律丧师论死西市。

张经、汤克宽逮至,诏下法司议罪。经上疏自理言:倭寇嘉兴,即委卢镗督保靖兵援,嘉兴委俞大猷督永顺兵,由柳湖间道趋平望,以扼贼路。令汤克宽引舟师从中击之,一战而克,凡斩馘一千九百有奇,焚、溺死者无算,贼气遂馁,岂有一毫怠玩之念。自臣莅任方半年,前后俘斩以五千计,惟是智略浅短,不能俄顷扫荡,此则臣罪不报。刑部尚书何鳌,竟论克宽与经罪死,系狱待决。

八月,倭自南京秣陵关至溧水县杨林桥,典史林文景率兵迎遏,不能御。暑县县丞赵珠臣弃城走,遂由小北门入城,宴饮民家,信宿乃去。

柘林倭贼载舟出海。佥事董邦政、总兵俞大猷等,各督所部水兵,分哨击之,斩首七十有奇,获贼船九艘。邦政复以嘉定兵击贼于宝山,斩首九十八颗。

溧水倭流劫趋宜兴,至岊亭关,闻官兵自太湖出,取道官路桥黄土,越武进境,抵无锡惠山寺,一昼夜奔一百八十里,我兵追及,急击之。贼夜走望亭,次日至浒墅关。苏松巡抚曹邦辅督各官兵围之。南京御史金浙、陶承学,各言中国叛人王直,久住日本,主谋煽祸,乞悬立爵赏,俘馘贼首,及将两京十三省见监并缘事大小武臣许令杀贼赎罪。及公侯勋戚、世臣,有蓄养家丁,行令督率效用。兵部议覆:赏格宜如宣大例,有能擒斩王直来献者,封伯爵,赏银万两,授坐营坐府,职御管事。斩获党酋如明山和尚辈者,授指挥佥事,赏三千两。缘事武臣,本犯仍监候,许令子弟、家丁报效赎罪,充军以擒斩十名颗,永远充军者以

二十名颗,死罪者以三十名颗。为勋戚家丁未便,姑已之。诏悉纵部议,第武臣犯死罪者,不准赎。

倭自宜兴奔苏州,会柘林贼为风飘旋者三百余,进据陶宅港。巡抚曹邦辅,虑二贼合且为大患,乃亲督副使王崇古,会集各部兵,扼其东路,四面蹙之。贼逃至五龙,复至海湾山,我兵随地与竞,颇有斩获。太仓卫指挥张大纲被杀,兵卒伤亡甚众。时佥事董邦政、把总娄宇督沙兵守陶宅,邦辅计陶宅贼据险且众,未可进兵,乃召邦政、宇以沙兵助剿,一战斩首十九级,贼始惧,奔吴舍,欲潜走太湖,我兵觉追及于杨林桥,尽歼其众。此贼自绍兴高埠窜走,不过六七十人,流劫杭、严、徽、宁、太平,至犯留都,经行数千里,杀戮及战伤无虑四五千人,凡杀一御史、一县丞、二指挥、二把总,入二县,历八十余日始灭。

九月,赵文华以苏寇之捷,己不得与为恨,见调兵四集,谓陶宅倭乃柘林余孽,可取。胡宗宪因大言寇不足平,以悦其意。遂悉简浙江精锐,得四千人,文华宗宪亲将之,营於松江之砖桥。因约曹邦辅以直隶兵会剿、定期。浙兵分三道,直兵分四道,东西并进。贼悉锐冲,浙兵诸营皆溃,我兵挤沈于水,及自蹂践死者甚众。指挥邵昇、千户刘勋,损失军士几千余人,直兵陷贼伏中死者二百余人,由是贼势益炽。

南京给事中朱文汉、御史侯东叶等,各以倭犯京城状闻,并参内外守备官抚宁侯朱岳、太监郭 放及兵部尚书张时彻、侍郎陈洙等,时彻亦条上失事死事,诸臣始末,词多隐护,中有信宿之间,遂尔潜遁城外,地方一无所伤等语。于是给事中丘橓疏参之,下吏部、兵部议,覆请降时彻俸级,令策励自效。上以本兵任重,不允特诏,时彻及洙俱致仕。

倭舟三艘泊台州海洋之螺门,备倭都指挥王沛等引舟师出哨,遇於大陈山屿,擒贼十七人,斩首九级,余贼弃舟登山,走匿。我兵焚其舟,四面环守。参将卢镗以大兵会之,入山搜剿,生擒真倭乌鲁羡他郎,酋首林碧川等八十四人,斩首三十八级。由是三舟之倭尽殄。

浙江兵备副使刘焘督兵五千余,分三道攻陶宅倭巢,倭二百余来迎敌,诸军望见散走。焘与家丁陆本高等二十余人,各引满射之,贼不敢逼,焘仅以身免。

十月,应天巡抚曹邦辅,以剿灭苏州浒墅关倭寇闻,且言佥事董邦政及娄宇闻命疾趋,躬履行阵,横犯鲸鲵之众,不旬日而斐削之,可谓奇功,请亟加褒录。浙直总督杨宜亦报捷,如邦辅言,复参邦政,虽有斩馘功,然实故违郎制,当罪。督察侍郎赵文华又言:柘林余贼复巢陶宅,巡抚胡宗宪督兵四千来松江会剿,而巡抚曹邦辅、佥事董邦政不协力进兵,顾乃避难趋易,侥幸功捷,乞加惩究。诏下邦政于总督逮问。初,文华闻苏寇且灭,趣赴苏欲攘其功,比至,则邦辅业先已奏捷矣。文华遂大怒,乃以陶宅寇患,委罪邦政参之,复嗾杨宜排邦政,宜心知邦政功,而重文华意,故矛盾若此。

总督杨宜言柘林一镇,乃倭奴出入之门,为诸郡要害之地,请创立城堡公馆,调取募兵防守,添设把总控制,旧有墩台哨船,一并修复。事宁,设一所,摘发官军填补。兵部议覆,从之。

倭二百余人,自乐清岐头登岸,流劫黄岩、仙居、宁海等处,所过焚戮,官兵莫能御。至枫树岭,慈谿领兵主簿毕清见杀。贼遂至余姚,由上虞渡曹娥江,犯会稽。

十一月,给事中孙浚言:近见赵文华请罢曹邦辅,参称约与夹攻,而邦辅后期,及考疏内所列邦辅督俞大猷进剿,在九月十一日。浙兵次日方进,则后期之罪不在直兵。今苏、松士民交口咸称邦辅实心任事,而前流劫留都之倭,又为邦辅所灭,功能显然,遽请罢黜,文华之意,殆不可晓。给事中夏栻言:浙直官兵会剿陶宅倭寇,屡遭陷败,诸臣奏捷不实。且文华欺逛,大负简命,会巡按浙江御史赵孔昭亦以败闻。上令申饬文华矢心秉公,视事图效。已,曹邦辅言:川沙洼之贼已集至四十余艘,而继至者未已。总兵俞大猷、把总刘镗,拥兵观望,纵贼合■〈舟宗〉,请究其罪。上谓大猷纵寇,所宜逮治,始革其祖职,揭黄,令军门责取死罪,招杀贼立功,别举代者。镗革充为事官管事。

时倭二千余人,自海洋驾舟四十余艘,先后入川沙洼与旧倭合势登岸,沿浦一带焚劫四围八灶等处。

倭八十余人,驾舟泊海盐之奏驻山,登岸劫掠。提督胡宗宪遣指挥徐行健等率兵御之,贼走入民家拒守,官兵纵火焚之,贼悉残灭。

倭五十余人,突犯平阳县,由大奥登岸,杀协守指挥祈嵩、平阳所百户刘愍。又倭八十余人,犯舟山,进屯谢浦,参将卢镗遣兵御之,不克。指挥关溶死之。

倭寇犯兴化涵头铺等处,平海卫千户丘珍、杨一茂与战,死之。已复犯清海口,泉州卫指挥童轧震直奔其垒,斩贼十余,亦被害。事闻,诏各立祠其地,有司春秋祭享,袭升其子二级。

闰十一月,提督胡宗宪以倭犯平阳,遣守备刘隆率兵御之,遇贼于三港,败绩。隆及千户刘纲、指挥张登俱死。

给事中孙浚言:防倭诸臣既有巡抚、总兵,又有总督及督察重臣,事榷不一,牵制靡定,所以迄无成功。兵部覆奏,诸臣职守,督察主竭忠讨寇,核实布闻。总督主征集官兵,指授方略。巡抚主督理军务,措置粮饷。总兵主设法教练,身亲战阵。至于有司,责在保安地方,同守城隍。上然之。命行诸臣,各遵敕谕施行。

赵文华疏乞还京,许之。文华初奉命至浙,适狼兵调至,土官妇瓦氏等,知倭厚蓄,锐意请战,文华惑之,亟趣总督张经进兵,不得,则上书痛诋经被逮。代经者周琉、杨宜,皆庸驽无远略,由是贼势益炽,及激瓦氏战,亡其卒千余人,复计攻陶宅,遭飓,余倭,大败。始知贼未易图,即有归志。及十一月川兵破周浦贼,俞大猷复有海洋之捷,文华遽言:水陆成功,江南请宴,臣违阙日久,请归供本职。是时海洋回倭泊浦东、川沙洼旧巢,及嘉定高桥皆有倭据,而新倭来者日众,浙东西破军杀将,羽书沓至,文华乃以寇息闻,其欺诳若此。

南京给事中朱文汉疏言:周浦与川沙洼倭贼新旧合伙,而民兵柔脆不足以当点寇,宜仍调客兵剿捕。掺江重任宜留临淮侯李庭竹供职,诚意伯刘世延稚弱不堪重寄。上诘责兵部曰:江防重任,何乃漫不择入,李庭竹可南京掌府事,仍兼掺江如故。贷尚书杨愽姑不问,夺郎中宋国华俸一月。

●嘉靖三十五年

正月,福建倭寇流入浙江界,与钱仓寇合。原任留守王伦,督容美土司田九霄等兵扼之于曹娥江,贼不得渡,还走。官军追及之,于三江民舍连战,斩首二百级,复追至黄家山,尽歼之。

松江新场倭袭败官军于四桥,参将尚允绍等死之,亡其卒四百余人。

先是,三十四年十二月,苏、松兵备任环、都司李经、守备杨缙等,率永顺、保靖土兵追剿新场倭寇时,贼众二千余人皆伏不出,而诈令人举火于数里外,若将引去者。保靖土舍彭翅引军先入尝之,不见一人。于是永顺头目田菑、田丰年等争入,伏起,我军四面为贼所围,翅等偕所部俱死之。御史邵惟中以闻,因言旬月之内,酉阳、永顺兵再战再北,皆由督抚经略失宜,将领观望畏怯所致,乞敕总督杨宜与巡抚曹邦辅,俾无再误,而究治环及经、缙,褒恤翅、菑、丰年等。得旨:宜调兵万余,不能平贼,屡失机宜,大负委任,姑革,回籍闲住;邦辅、环、经等,俱夺俸带罪剿贼,翅等各赠以官,仍赐以棺具殓。

巡按御史周如斗,以正月间官军御倭于四桥事闻,因参总督杨宜、提督曹邦辅,轻率寡谋,致川兵败于东清,留兵败于新场,东兵胡兵败于四桥,乞将宜罢斥,邦辅罚治,阵亡参将尚允绍、指挥李田鲍、东莱千户郭勋、崔彦章、李尚郎、李■〈日上拆下〉、百户赵武、陈清褒恤。疏下,兵部参看。上湲以南寇为忧,疑赵文华前言零寇将灭为不实,屡以问大学士嵩,嵩曲为营解,上意终不释。文华闻而大惧,于是谋所以自解者,因诡言臣受皇上重托,为人所嫉,近奉命还京,臣计零寇指日可灭,乃替换非人,今复一败涂地,皆由吏部尚书李默恨臣前岁劾逮其同乡张经,私为报复,迨臣继论曹邦辅,则嗾给事夏栻、孙浚媒孽臣,及宗宪党留,邦辅延今半年,地方之事大坏,昨浙直总督又不用宗宪,而用王诰抵塞,然则东南涂炭何时可解?陛下宵旰之忧何时可释也?默因得罪。上随谕吏兵二部曰:南贼一事,不宜坐视,人臣都不尽忠。文华非告密,杨宜已黜,仍革去冠带为民。曹邦辅令巡按御史逮系来京问,此任便推补王诰,不必去,仍令旧职胡宗宪升兵部左侍郎兼佥都御史代邦辅。后邦辅逮,主谪戍边。

三月,兵部奉旨覆议,九卿科道条陈御倭事宜:一选武将,一任文职,一精选练,一处兵饷,一守要害,一明职掌,一论奇功,一分信地,一计职任,一行抚谕。近赵文华言:获降倭奴,入寇海贼俱系日本所属野岛小夷,为中国逋逃所引,其王小必知也。乞遣官敕朝鲜,令其传谕日本国王,禁戢诸岛。诏俱如议行。

四月,倭薄温州,兵使者檄同知黄钏出兵迎击贼,战败被执。寇欲还钏,索千金为赎。钏骂贼不置,贼怒磔杀之。事闻,赠参议,荫一子,太学生仍为祠,春秋祀之。

倭自福清登岸,散入内地,流劫温、台、淮、扬、常、镇诸府,杀掠焚毁,惨不胜言。

倭船二十余艘,自浙江观海登岸,攻慈谿,破之,杀乡官副使王赂、知府钱涣等,大掠而去,军民死者数百人。

江北倭流劫至图山、山北等港,无为州同知齐恩率舟师迎战,败之,斩首百余级,恩长子尚文、次子嵩非、仲寔,弟宝荣,侄慎寅,友良大卿、孙童等,俱在行。嵩年才十八,尤骁勇善射,独前追贼,至安港,恩等从之。会伏发,贼四面合围,恩等及其家丁钱凤等二十一人,力战皆死之。独嵩、慎、寅三人得脱。贼乘胜遂至金山,杀镇江千户沈宗玉、正世良于江中。

倭万余趋浙江皂林等处,游击宗礼帅兵九百人御之于崇德三里桥,三战俱捷,斩首三百余级。贼首徐海等,皆辟易称神兵,会桥陷军溃,礼与镇抚侯槐、何衡忠、义官霍贯道等,俱死之。贼乘胜攻桐乡,不克。礼骁勇敢战,所部箭手三千人,皆壮士。及是役论者,谓兵兴以来,用寡敌众,血战第一功。事闻,赠礼都督同知,谥忠壮,荫一子,世袭。指挥佥事槐、衡,各晋二级。贯道赠光禄寺丞,任一子,知印出身。

时两浙俱被倭,而浙东则慈谿焚杀独惨,余姚次之,浙西则松林、乍浦、乌镇、皂林,皆为贼巢。前后至者二万余人。巡按御史赵孔昭以闻,诏总督胡宗宪亟图剿寇方略,各处调兵,巡抚官有留滞不发者,罪之。

先是,三十四年九月,胡宗宪请遣使诏谕日本国王,禁戢岛夷,并招还通番商犯,许立功免罪。既奉谕旨,遂以宁波生员蒋洲、陈可愿往,至是可愿先还,言:初自定海开洋,为飓风飘至日本五岛,遇王直、毛海峰等。言日本国乱,王与其相俱死,诸岛夷不相统揖,须遍晓谕之乃可杜其入犯,有萨摩州贼舟,未奉谕先已入寇矣。我辈习坐通番禁严,以穷自绝,实非本心。诚令中国贷其前罪得通贡互市,愿杀贼自效。遂留蒋洲传谕国王。宗宪疏,令本兵议其制驭所宜,俾臣等奉以从事,下部,覆:东南自有倭患以来,有言悉贩海奸商王直、毛海峰等,以近年海禁太严,谋利不遂,故勾引岛夷为寇者。有言彼国遭荒米贵,各岛小夹迫于饥窘,乃纠众掠食,国王不知者,用兵数岁,捕获亦多,招报参差,茫无可据。故昨岁礼部从抚臣请,遣使侦之。今使者未及见王,乃为王直等所说而返,其云禁谕各夷,不来入犯,似乎难保。且直等本吾编民,既称效顺立功,自当释兵归正,乃绝不言及,而第求开市通贡,隐若夷酋。然此其奸未易量也。宜令宗宪等,振扬威武,严加提备,仍移文晓谕直等,俾剿除舟山贼巢,以自诚其信,果海壖清荡,朝廷自有非常恩赉。其互市通贡,姑俟蒋洲回日,夷情保无他变,然后议之报可。

五月,倭围巡抚阮鹗于桐乡,攻城甚急,巡按赵孔昭上疏乞援。总督胡宗宪知贼首有麻叶、徐海二酋,乃饰美妓二人,黄金千两,缯绮数十匹,月下舁送徐海,而不及麻叶。叶知之,疑有异志,遂拔砦归,城不得破。

胡宗宪遣使至桐乡,谕贼首徐海、陈东解围。海听命归我,俘二百余人,东不从,复留一日,始退屯乍浦。

巡江御史邵惟忠言:倭薄通州,攻围未解,余众自狼山转掠濒江诸郡县,而瓜仪为留都门户;镇常乃漕运咽喉,不可视为缓图。宜大集客兵,严敕诸臣,协心戮力,共靖其乱。下兵部,覆言:倭自入犯以来,未有遍浙之东西、淮之南北如今日者也,纵使地方多兵,而分投防御,不无顾此失彼之患,征兵应援,实不容已日者。赵孔昭乞援,已议令征集湖广土舍、永顺夷兵,并山东、河南、广东打手、胡卢等兵六枝,俱赴浙直军门听用。今再议选河南睢、陈,及山东八卫兵、陕西延绥兵;徐、沛募兵,敕遣才望大臣一人,总督前去,以为犄角,保障留都。上然之。

命工部尚书赵文华,兼副都御史提督浙直军务。初,文华言残寇无几,旋当清荡。已而海警屡至,因上屡诘,惧诛,乃攻李默,诽谤为脱罪也。上果大悦,升文华尚书加宫保。嵩因荐文华有文学,宜供玄撰,上不允。及是倭患日甚,羽书日夕数主,部议遣大臣督兵往援,已命兵部侍郎沈良才矣。上复谕嵩,以南地人事物情,再问文华,令备细以实对。嵩知上觉

其欺,词穷且见谴,乃令文华自以其意,请复视师。嵩从中为言,良才不胜任,江南人引领候文华至,宜仍遣督察。上乃止良才,令文华往,赐敕遣之。文华因奏荐文武官知兵可用者:副留守朱仁,守备米荫,郎中陈惟举、陈茂礼,知州卢孝达,通判黄元恭。请悉登自随,与良才所举何凤、郭仁一体效用,诏:可。

六月,掺江史褒善,初驻芜湖,闻浙西倭寇突至,即驰往徽宁避之。贼渡江阴,过狼山,直抵瓜州,至扬州,无能御者。给事中张师载论劾褒善巽愞失职。上令罢之。

广东倭劫掠潮州等处,巡抚谭恺以闻,因请以本省兵船赴浙直军门者,掣还自救。部言:并海诸省俱系要地,宜令恺与胡宗宪酌议彼中事势,缓急以为去留,不得自分彼此。从之。

倭入慈谿。初,王忬在浙,令两浙诸县皆筑城自囤,独慈谿士人持不可,至是倭众大至,知县柳东伯不知所御,携印组走匿。倭残杀人民无算,缙绅被祸尤惨,始追悔不城为失计。东伯失守,当坐死,以无城可守为民。

倭入慈谿,省祭官杜槐与父文明率兵追败于王家围。梅道副使刘起宗,因委防守余姚、慈谿、定海三县,未几复与贼遇于白沙,一日战十三合,杀贼三十余人,斩其一酋。槐数被创,遂坠马死。文明别将兵击贼于白鹤场,斩白眉倭帅一级,从七级,生擒二贼,贼惊遁呼为杜将军。既而复追贼至奉化枫树岭,以兵少无继,陷阵没。按臣以闻,诏赠槐光禄寺丞,文明府经历。荫一子,国子生。有司立祠祀之。

倭薄海盐,指挥徐行健、程禄,百户方存仁,逆战死之。事闻,行健赠指挥使,任一子百户,禄、存仁,各赠有差。

八月,总兵俞大猷大破倭寇於梁庄。初,赵文华赴浙,沿途征檄河间、山东兵四千人,募徐沛兵千人,为前锋。已而抵镇江,整兵东下,诸寇在常州桃花港诸处者,闻之皆解散。亡何,复聚掠,倏忽莫测。胡宗宪计无所措,议欲招辑之,徐图掩袭。浙江巡按赵孔昭、苏松巡按周如斗不可。因上言:寇未一挫,抚之徒滋后虞,今征兵四集,初气正锐,当大振军声,明彰天讨,勿得轻信寡谋,自贻僇辱。上然之。谕文华等,协谋剿寇,克期荡平。文华仍阳与宗宪宣谕徐海等出降,而密檄总兵俞大猷,督师袭击破之。

初,浙西倭寇惟陈东一部最强,徐海后至,与合。已,桐乡之图海,麾其兵遽退,东不得已从之,遂与海有隙。宗宪知其情,乃乘间说海,使为内应,海许诺。即计擒东及其党麻叶等百余人以献。余贼有入海者引兵追及之,沈其舟,无一人得还。海既缚献陈东等,退屯梁庄听抚,进退未决。其部众仍出营肆掠不止,至是官兵四面俱集,文华遂欲乘胜剿海,使人责问之。海知有变,乃阻深堑自守。大猷等督师袭击,于沈庄破之。又进薄梁庄,会大风,纵火,诸军鼓噪从之,贼遂大溃。斩获一千六百余级。倭穷迫,皆阖户投火中,相枕籍死。海仓猝溺水死,引出截其首。生获倭魁辛五郎等,余众解散,浙直稍宁。

提督赵文华、总督胡宗宪、巡抚阮鹗,以乍浦捷闻,因类奏:六月中,各哨官兵首功,前后共二千余级。兵部覆奏:徐海虽称效顺,而拥众自保,情状叵测,宜所司严为之备,不得借口投降,贻患地方。具各处战功,请行巡按御史核实行赏。时浙东仙居、浙西桐乡二大寇略平,其分掠海斗者,把总张成已败之。江北寇流入镇、常者,总兵徐珏等败之,及苏、松、宁、绍诸处,相继告捷,贼势日衰矣!

九月,赵文华等奏上八月中梁庄平倭功次。因言水陆诸寇相继荡平,皆上穹默佑,圣武布昭,非将帅之力能及此。兵部覆请录永保二土司彭盖臣、彭翼南、彭明辅、彭守忠等,及文武将立功,仍祭告郊庙社稷,以明得意。上曰:妖气荡平,仰赖天地洪庇,朕心感悦!胡宗宪、赵文华、阮鹗,先赐敕,奖劝各处。调兵将数多,督抚官即时勘酌散回。赵文华命回京。

十二月,赵文华还京。初,文华再出督兵,所至征兵集饷,浪费不经。于是提编徭役,加派税粮,截留漕粟,扣除京帑,迫胁富民,脱释凶丑,侈括公私金瑶图画以百万计,其为军旅之用才什之一二。所征官土民兵,川、贵、湖、广、山东西、河南,无不罹患,而临敌不前,遣还不去,往往潜为盗贼,行者、居者,并受其祸,虽有梁庄之捷,人腹诽之。至是还京,而吴越之间如脱距矣!

倭俘麻叶、陈东等,俱械系至,兵部尚书许论等,奏请献俘。从之。群臣俱具服称贺,仍举谢玄大典。论平倭功,加赵文华少保,胡宗宪右都御史,各任一子,锦衣千户,余升赏有差。

自梁庄捷后,倭贼悉靖,惟舟山倭据险结巢,官兵环守之不能克。时土狼兵俱已遣归,而川、贵兵六千人始至,胡宗宪方留防春汛,隶俞大猷,经营舟山之贼。会夜大雪,大猷乃督兵四面攻之,贼悉锐出敌,杀土官莫翁送,诸军益怒,竞进,大败归巢。官兵积薪草以棕蓑卷火掷之,贼四散溃出,斩首一百四十余级,余悉焚死,贼遂平。

●嘉靖三十六年

三月,有倭舟七艘,自金沙登岸,复犯如皋,至泰州,转掠扬州、山东,及徐州。官兵御之,皆溃,遂进薄新水、关矢,及城中。又进犯天长,都司沃田、把总丘君宠御之,皆败死。贼遂入县治劫掠。已而由石梁趋盱眙,复攻入之,遂突犯泗州,攻城不克,分众犯清河,攻入县治,纵火焚掠而去。遂侵淮安,转入安东焚劫。

江北倭主扬州,营于湾头镇,数日遂犯高邮,入宝应,信宿而去。突犯淮安,掠民船四十余艘。旋复入宝应,烧毁官民廨舍,掘县北土坝,泄上河水,人乃驾舟游东乡。由盐城至庙湾入海。居数日,开洋东遁。

闰六月,淮扬兵备副使于德昌等督兵击倭贼于东乡。德昌督水陆兵参将刘显率留兵直前冲贼,亲斩其渠首,贼众披靡。诸军鼓噪继进,贼走登舟,我水陆兵夹击之,斩首百余,多焚溺死者,余众退泊云梯关。寻去刀门港,遁南京。科道等官刘尧诲言:侮寇攻掠扬州、高邮,势且侵及天长、六合,去留都不数舍。夫淮扬为运道要冲,则当为国家血脉之虑,留都系陵寝,所在则当为国家根本之阁,惟陛下速敕诸臣,刻期剿灭。仍重究参将黑孟阳等,以严失事之罚。上以为然。命南京抚按官及各督抚诸臣,亟调兵驱剿,不得怠缓。仍拟黑孟阳死罪,革把总韩德。须备倭王表职,俱令立功自赎。

八月,先是,总督胡宗宪奏:差生员蒋洲、陈可愿谕各岛主,丰后阻留,转令使僧前往山口等岛,宣谕禁戢。主是山口都督源义长,具咨送回被虏人口。丰后太守源义镇,遣僧德等,具方物奉表请罪,请颁勘合,修贡。复送洲还,遣僧清授附舟前来,言前后侵犯,皆中

国奸商,潜引小岛夷众,义镇等初不知也。于是宗宪数陈其事,言洲奉使宣谕日本,已历二年,乃所宣谕止及丰后、山口,丰后虽有进贡方物,而无印信勘合,山口虽有金印、回文,而又非国王名称,是洲不请国体,罪无所追,但义长等既以进贡为名,又送还被虏人口,真有畏罪。乞恩之意,宜量犒其使,以礼遣回,令其传谕义镇长,转谕日本国王,将倡乱各倭,立法钤制,勾引内寇,一并缚献,始见忠款,方许请贡。疏下礼部,言:来使宜优赉遣回,如宗宪议。其宣谕一郎,事关国体,未可轻易诏,仍详议具奏。部臣乃请令浙江布政司,以有司之意,移咨风示义镇等,转谕其王,余如宗宪议,报可。

十一月,胡宗宪以擒获倭寇王直等来闻。直与王滶、叶宗满、谢和、王清溪等,共一其众屯五岛自保。宗宪与直同乡,习知其人,欲以招之,乃迎直母与其子入杭,厚犒抚之。而奏遣生员蒋洲等,持其母与子书,往谕以意,谓直等来,悉释前辈不问,且宽海禁,许东夷市。直等大喜,奉命即传谕各岛,如山口、丰后等,岛主源义镇亦大喜,乃装巨舟,遣夷目善妙等四十余人,随直等来贡市,以十月初至舟山之岑港泊乌。是时浙东西伤于倭,闻直等以倭船大至,则甚竟言其不便。巡按王本固奏:直等意未可测,纳之恐招侮。于是朝议哄然,谓宗宪且酿东南大祸,而浙中文武将吏,亦阴持两可。直既至,觉情状有异,乃先遣滶见宗宪,问曰:吾等奉诏而来,将以息兵安邦,谓宜信使远迓而宴赐交至也。今兵陈俨然,即贩荡小舟无一达岛者,公其绐我乎?宗宪委曲谕以国禁固尔,誓无他心。滶以为信,而夷目善妙等,见副总兵卢镗于山镗诱使缚直等,直大疑畏,百凡说之,终不信。曰:果不欺,遣滶出,吾当入见耳。宗宪即遣之,直等仍要中国一官为质。于是以指挥夏正往。直与宗满、清溪来见,宗宪好言慰之,令系按察司狱,具以状闻,请显戮直等正国法,姑准义长等贡市,永销海患。或曲贷直等死,充沿海戍卒,用系番夷心,俾经营自赎。本固暗于事机,力以为未可。而江南人汹汹,言宗宪入直、善妙等金银数十万,为求通市贷死。宗宪闻而大惧,疏即遣追还之,尽易其词,言:直等实海氛祸首,罪在不赦,今幸自来送死,实藉玄庇,臣等当督率兵将,殄灭余党,直等惟庙堂处分之。时直等三人来,留滶、谢和在舟,本固复言诸奸逆急叵测,请严敕宗宪相机审处,务令罪人尽得,夷不为变,于是严旨责宗宪擒剿。宗宪乃大集兵舰环夷。舟守之夷,挟货无所售,既索直等不出,见兵船逼之,益急,乃扬言责中国渝约,数出怨怼语,移舟据舟山为固。宗宪仍以好言挑之,令尽缚送中国。人将与善妙等为市。夷已狎知诳之,然冀幸万一,彼此以危言相支调云。初,直泊岑港,宗宪欲战,虑不胜,乃力主抚议,檄总兵卢镗,往来直舟为盟甚坚,直来官以都督署司,海上通互市。直亦自奋,言能肃清海波。遂与叶碧川等,挺身来见。宗宪以宾礼遇之,使指挥某为馆主,给与大肩与出入,复出薪、米、肉、酒供馈其舟,人日费百余金,且交质为信,保无他虞。宗宪以状上,然不敢悉其故。既而上谓:直,元凶,不可救命,弃市。宗宪得旨,大愧,沮然不获已矣。密檄按察使,收直系桌司狱,且谕令稍缓,恐急则激之去,然其实欲阴逸直,顾前盟也。而将归责于按察使。按察使觉之,乃急收直,竟服上刑。宗宪复以为功,谓前招纳为秘计,非本心也。朝廷信之。加宗宪太子太保,余升赏有差。然直虽就诛,而三千人无所归,益恚恨,谓我不足信,抚之不复来矣!日散掠闽、越、淮、扬间,为祸更惨。

●嘉靖三十七年

二月,倭犯潮州之鮀浦,攻蓬州千户所,佥事万仲分部水陆兵马,东西哨攻之,临敌而哨兵皆溃,领哨千户魏岳、高洪俱死。

倭犯福州,巡抚阮鹗不能御,取库银数万两及改机数百匹、金花牙轿赂之,以新造大舟六艘,俾载而去。

四月,倭寇二十四艘约数千人,掠临海之三石镇,总督胡宗宪驱走之。

倭千余攻惠安,知县林咸率丁壮乘城御之,倭攻五昼夜,不克,丁壮死者数百人,倭亦颇有损失,乃引去。

倭攻福清,破之。执知县叶宗文,劫库狱,杀虏男妇千余,纵火焚官兵廨舍。举人陈见率家僮御贼,不克,与训导邬中涵同被执,骂贼而死。

五月,福建倭结ズ,自海口出港。参将尹凤督武举杨承业等,引舟师击之。冲沈贼舟七艘,斩首六十八级,生擒七人,余舟败遁。凤等复追至东洛外洋,及七礁、白大棕、衣大洋等处,斩首百有余级,生擒十有六人,铳伤及溺水死者甚众。福与之患,由是少熄。

惠安知县林咸,率兵攻倭于县境之鸭山,乘胜追夺,陷贼伏中,死之。

六月,倭寇分犯同安、长乐、漳泉诸处,攻福清、南安二县,破之。巡按御史樊献科以闻,上命趣巡抚王询赴任,集兵追剿,歼于海口。在漳、泉者,亦创残遁去。已而叙功,升参将黎鹏举职,充鸣事官。夺守巡官参政万衣,副使邵楩等俸,俱戴罪杀贼。下福清知县黄文宗、南安知县涂光裕于御史问。

七月,以浙江岑港海寇未平,诏夺总兵俞大猷、参将戚继光、把总刘英等职,期一月内荡平,如过限无功,各逮系至京问,并夺兵备副使陈元琦、曹金等俸。令总督胡宗宪督之剿贼,若失事者,连坐。初,胡宗宪遣还毛海峰诱降王直,及至直下狱,海峰遂绝,与倭目善妙等五百余人烧船登岸,列栅舟山,阻岑港而守。官军四面围之,虽颇有斩获,然海中数苦毒雾,贼凭高死斗,我军莫利登先,多陷没者。是时,新倭大主朝议,虑其先后并合,为害将大。屡下严旨,趣宗宪督诸将及时平贼。宗宪惧得罪,乃上疏,侈言陆战功,谓贼虽未殄,然可期月而待。于是科部极言其欺诞,并劾失事诸臣之罪,乃有是命。

十月,岑港倭移巢柯梅,总督胡宗宪屡督兵讨之,不能克。于是御史李瑚追劾宗宪私诱王直启衅。御史王本固、南京给事中刘尧诲,亦劾其老师纵寇滥叨功赏,请行追夺。尧诲又言:前淮扬之变,知府石茂华、刘崇文等,婴城自保,顾得援军之力,却贼冒赏。御史马斯臧,伪增功次,亦当并治。兵部覆,请切责宗宪,而令查盘科道罗嘉宾、庞尚鹏并勘斯臧等事。上曰:宗宪军务重寄,宜去与留,其令廷臣集议,母党护依违斯臧等,本兵既据拟赏矣,如何又勘其并议上。于是成国公朱希忠等、吏部尚书吴鹏等议言:宗宪功多,当切责留用,如部议斯臧等事,已前决,当置勿问,如上旨。上手答曰:妖贼王直,罪浮赃富,本宗宪用计诱获,人皆知者,小人嫉功,会彼奏上玄瑞,遂尔有言,朕览诸疏付之丞弼议,拟用存公论耳!是岂不分是非、不明功罪?宗宪其仍奋用心平贼,以副简眷。未几,宗宪疏辩言:王直为东南大患,节经兵部题奉,钦依先有购求之文,后有许降之议,臣仰豕庙算,不惜身家,百计以图之,兹幸擒获。言者乃诬臣为私诱,诋臣为专擅,又以今岁继来之寇,谓由臣擒直启衅致之,是将嫁无穷之祸于任事者之身。昔岁臣任巡按时,徐海、陈东、麻叶,已盘据松江,结巢柘林,攻城破邑者四年矣,王直党果何人?招致何人?启衅乎?矧直猾谲善战,久□海上,昔年以孤舟驻泊列表,俞大猷时为参将,以福船五十艘攻围数月,竟尔逸去,以此观之,此非可以力胜、非可以常视之也!方直跳梁海洋,中外惊诧,以为猛兽毒蛇,不啻丘富臣君,辛积虑幸而获之。乃言者复以么魔视之。夫直诚么魔,与海上事无轻重也,不足为

臣功已矣,而又安得为臣大罪耶?臣力竭智殚,怨多毁集,愿举力以除舟山余孽,退伏斧钺,惟圣明裁察。上复报曰:卿计获妖贼,人所皆晓,特以献瑞故不敢直指引军事以害卿,宜揭诚展布,以平余氛,不允辞。

●嘉靖三十八年

正月,胡宗宪以倭患未弭,春汛伊迩,请募山东民兵三千,选委谋勇将官,督驻苏、松、常、镇防守。兵部覆议从之。

广东原屯黄冈倭贼,流劫海阳、饶平、潮阳、惠来等处。

浙江永嘉县良医王沛,招集乡兵斩倭,战于梅岭,死之。胡宗宪以闻,诏赠太仆寺丞,立祠祀之,荫一子。

二月,广东流倭突犯福建,诏安官兵御之,贼引众犯漳浦。

三月,倭犯浙江,自象山河家■〈石览〉、金井等处,焚舟登岸。海道副使谭纶引兵与贼战于马岗,败之,斩首七十七级。

总督胡宗宪言:舟山残孽移住柯梅,即其焚巢夜徙,力已穷蹙,小船浮海,势易成擒。而总兵俞大猷、参将黎鹏举,防御不密,邀击不力,纵之南奔,播害闽广,失机殃民,宜加重治。上命逮系大猷、鹏举来京讯治。柯梅倭之造舟开洋也,宗宪实阴遣之,故不令诸将邀击,及倭既出舟山,即驾舟南泛,泊于浯屿,焚掠居民。由是福建人大噪,谓宗宪嫁祸南道。御史李瑚,遂讦参宗宪,数其三大罪。瑚与大猷皆福建人,宗宪疑大猷漏言于瑚,故诿罪大猷,以自掩饰如此。

倭犯江南崇明县治,泊舟三沙,登岸焚劫。

四月,江北倭趋通州,总兵邓成遣兵御之,败。指挥张容被杀,倭进据白浦镇。

初,倭僧清授,随侍郎杨宜所遣郑舜臣至宁波。未几,总督胡宗宪所遣生员蒋洲,复以僧德阳至,俱上书求贡市,朝议未允。令量赏遣归。未行,而王直就擒。宗宪疏言:倭情可见,不必遣还,然留之浙西非宜,请用洪武问例,发四川各寺安置。兵部议从之。

时江北兵备刘景韶以游击丘升等击原驻白浦倭于丁堰、如皋、海安,三战皆捷,斩首百余。贼乃进掠通州,谋犯扬州。景韶复督升等以火攻其老营,击败之。斩首八十级,焚死一百七十九人。贼奔入潘家庄,尽锐攻之,斩首一百二十八级。初自南沙登岸犯通州倭,至是剿绝。

庙湾倭又合众来攻淮安,参将曹克新御之。战于姚家荡,自寅至申,贼大败,斩首四百七十八级。贼遁入姚庄,我兵纵火焚庄,死者二百七十余人。余贼奔陈庄,我兵追斩七十四级。贼乃退入庙湾拒守。

刘景韶督兵击倭于邱庄,斩首四十五级。贼西走。次日,我兵复与战于新州,斩首七十

八级。贼泛新河口遁入民庄,我兵以火攻之,凡再战,斩首二百六十级。余贼悉焚死,无一人脱者。是时,江北流劫之倭,悉殄。惟庙湾大伙据险固守不出,水陆兵环其四面攻之。

福建新倭大至,且多赍攻,具先攻福宁、连江、罗源等处,流劫各乡,遂攻福州府城,经旬不克。乃移攻福安,破之。参将黎鹏举,以舟师击倭于海中七星山、屏风屿,斩首六十七级,生擒六十八人。时沿海若长乐、福清等境,悉有倭舟。广东流倭往来诏安漳浦间。浙江前岁舟山倭移舟南来者,尚屯浯屿,加之新寇遍福、漳、泉,无地非倭矣。

五月江北兵攻倭于庙湾,冲其巢,斩首四千余级。我兵死伤过当,复退守之。时贼守甚固,巡抚李遂以我兵鼓战而疲,宜围困之,贼日久无食,且水陆断其行道,可收全胜。通政唐顺之以为玩寇。乃自擐甲持矛麾兵以进,屡挑战,贼终不出。遂督兵入险,贼奋锐东西冲,我兵拥进,彼此皆伤。然贼复稍稍出掠,觅舟援道,为走计矣!顺之自知失计,以为贼未可平,乃驾言经略三沙倭南去。

福建倭屯浯屿经年,乃前舟山寇随王直至岑港者也。至是开洋去,其毛海峰者,复移众南{奥山}建屋而居。

倭寇二十余艘屯崇明县三川沙。总督胡宗宪檄总兵卢镗帅师攻破之,前后斩首一百余级,寇遁去。宗宪以捷闻,赐赉有差。兼言通政唐顺之赞画功。已而擢佥都御史,未几,卒于官。

倭围庙湾日久,副使刘景韶督卒填濠堑,覆兵逼垒而阵。贼终不出。乃令水兵载苇纵火焚其舟,复水陆进击,倭潜遁入舟,官兵进据其巢,追奔至虾子港,斩获颇多,余倭无几,不能复战,乘风开洋而去。

福建永福倭舟出梅花洋,参将尹凤等以舟师分击之,斩首百余级,生擒九人。既而,倭复回舟,泊澳头。未几,复遁,凤等复以水兵追击于横山,斩获其众。

七月,原屯三沙倭贼突犯江北,由海门县七星港登岸流劫,过金沙西亭,将犯扬州。参将丘升并力御之,战于邓家庄,贼败走仲家园,复追至锅团,升轻骑先追,贼觇无后继,尽锐来冲,升马蹶,被杀。已而官军大至,贼惧奔遁。宗宪以闻,赠升都同知,荫一子,世袭。

八月,江北倭自邓家庄败后,沿海觅舟不得,我兵尾之于刘家桥、白驹沙等处,寇馁甚,奔庄,我兵围之。时刘显兵至,江北兵令显先登,各营继进,纵火冲击,自辰至酉,巢破,斩二百十四级。贼奔白驹沙,我兵追击,又败之于七灶、茅花墩,共斩首四百余级,尽殄焉。

●嘉靖三十九年

二月,倭寇六千余人流劫,潮州等处告急,兵部言:闽广二省,俱邻南海,倭奴侵轶广中,皆以闽人为向导,今其势张甚,在两广固当克期诛剿,在福建抚臣亦难辞纵贼赔患责,请令巡按、御史通核功罪以闻,报可。

三月,给事中王文炳言:迩者浙直倭患稍宁,而闽广警报踵至,苏、松、淮、扬间,博徒、悍卒所在驿骚,宜敕下本兵议所以安民、蓄兵、绝寇之策。邵议:安民之策,莫若去不急之务,捐无名之征,重惩贪官酷吏。蓄兵之策,莫若训练各处乡兵,至隶籍行伍者,则责

之军卫,募之民间者,则责之有司。绝寇之策,宜令沿海有司,按籍所部居民有与盗贼通者,许同里首告,即置之法,仍追所犯银三十两给赏。又有无赖恶少,窜入军中,功立报效,赞画名色,平居坐糜公廪,有事争冒首功,此辈亦将来祸本,宜一切禁革。上皆纳之。

五月,加胡宗宪兵部尚书兼右都御史,仍督沿海军务。初,南京御史李瑚劾宗宪邀功致寇,下兵部议详覆,上不问。已而闽、广、浙、圻倭寇日炽,福建巡按樊献科请趣宗宪赴闽应援。浙江巡按周斯盛请敕兵部趣宗宪督师剿寇,以弭海患,宗宪仍泄泄如故。已而寇稍解散,竟以功进官,沿海抚、巡诸官悉听都制,其体统如三边,而勋臣总兵亦由掖门通谒,庭拜下风矣!

●嘉靖四十一年

十二月,倭陷福建永宁卫,大掠数日而去。三月复攻永宁城,陷之,大杀城中军民,焚毁房屋几尽。

叛民江一峰等,尽发泉州诸山壕,守备欧阳深等率兵进讨,大破走之,生擒一峰等,皆伏诛。泉地始宁。

倭犯怀安县,提督都御史游震得檄兵剿之。时坐营指挥王毫帅三卫军,福州府通判彭登瀛,帅乡兵,先当贼,失利,归罪于毫。震得执毫,笞之,斩队长以下四人;三卫军不服,有怨言。会副使汪道昆阅掺教场,遂大噪,格杀乡兵数人,求杀登瀛,不得,屯城南,久之乃散。

●嘉靖四十二年

十月,倭犯福建,其自浙之温州来者,合福、宁、连江登岸海贼,攻陷寿宁、政和、宁德等县,自广之南屿来者,合福清、长乐登岸海贼,攻陷玄钟,所蔓延及于龙岩、松溪、大田、古田之境,无非贼者。

初,浙江参将戚继光等,既连破贼于林墩港等处,闽之宿寇尽平。继光引兵还浙,遇倭自福清东营屿登岸,麾兵击之,斩首百八十级有奇,遂行。而倭寇至者日众,始犯邵武,杀指挥齐天祥,转掠罗源、连江等县,杀游击倪禄,遂攻玄钟所城,及宁德县入之,乘胜直抵兴化府,攻城不克,乃合兵薄城下围之且匝月。巡抚游震浔以状闻,部覆:贼以旬月内连破数城,如入无人之境,帅府而下职守谓何?顾事急之际,姑俱令戴罪立功,请调新募义乌兵一枝,以戚继光统之,仍起丁忧参将谭纶,与都督刘显、总兵俞大猷等,同心共济,以收奇功。上从之。

十一月,都督刘显率兵应援兴化。初,显大兵留江西剿海寇,所提入闽卒不及七百人,且疲屡战,倭新至,势众且锐,显知不敌,乃去府城三十里,隔一江,按兵不进。至是欲掩逗留之罪,始遣五卒赍文诣府约,欲率兵赴城御敌。贼获五卒,杀之。用其职衔伪为显文约某日夜某时分,率兵潜入城中应援,勿举火作声,恐贼惊觉。择奸细五人,诈为刘卒,赍入。时参将毕高、参政翁时器在城,信之。至期,贼冒刘兵入城,人莫之疑。贼既大入,忽尔杀入,城中惊乱。毕高、翁时器,及卫掌印指挥徐将等,皆仓皇缒城走,城遂陷。同知吴世亮为贼所杀,贼遂据城中三阅月,杀掳、劫掠、焚毁,惨毒备极。刘显乘乱掳执城中逃出妇女,

保险受益人填写相关注意事项

保险受益人填写注意事项 关于法定,意思就是将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填写保单时,投保人在受益人栏中随便填写法定二字引起的家庭纠纷案例不在少数。这样填写,不仅逝者的意愿不能达成,而且活着的家人也为法定二字闹得对簿公堂。在此提醒投保人在签署保单时,千万不能马虎,应明确写明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就会认为受益人为法定。 、多个受益人可按比例分配保险金 案例:吴女士婚后给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为20万元的人寿保险和30万元的意外险,在填写受益人时,面对自己深爱的丈夫和未成年的女儿,还有年近活在农村的父母,吴女士不知该填谁为受益人。 70岁生 对此,保险专家建议,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多人中受益顺序可以是并列的,也可以是有优先顺序的,受益份额可以是等份的,也可以是不等份的。 如吴女士可以指定丈夫是第一受益人,受益份额为30%;女儿为第二受益人,受益份额为30%;父母是第三受益人,分别受益20%,共40%。也就是说,万一将来吴女 士意外身故,在保险理赔金的划分上,丈夫15万元,女儿15万元,父母共20万元。保险专家提醒,将来吴女士的父母百年之后,吴女士还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 二、填写受益人应注意事项 1.最好明确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是可信可靠的人,与自己有血缘、姻缘关系 2.受益人最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3.指定受益人应用实名、并注明身份证号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等 4.受益人最好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关系,即有一定的经济依附关系 5.如果有多个受益人,要注明受益人顺序、受益份额等。

保险受益人顺序说明 保险公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准备支付100万的保险金。但在保险金的分配问题上郭先生的妻子和父母产生分歧。郭母认为未来郭妻肯定会改嫁,将来可能要自己赡养孩子,故受益人应为父母,而郭妻认为自己才是郭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后闹到法庭,法院裁决,郭先生的“法定”受益人属于不确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其遗产来继承,由其妻子、父母和儿子按照《继承法》等额分割。 专业解析 关于“法定”,意思就是将“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填写保单时,投保人在受益人栏中随便填写“法定”二字引起的家庭纠纷案例不在少数。在此提醒投保人在签署保单时,应明确写明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就会认为受益人为“法定”。 《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作了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其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除了家庭纠纷,债务清偿和税收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 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从法院的规定上来看,如何指定收益人,结果完全不同。若指定为法定受益人, 如果被保险人生前负有债务,人身保险身故金首先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剩余金额才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虽然在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上两种方式从字面上解释都是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但二者有质的区别,后者是把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遗产来分割,而前者作为保险金的性质不会改变。

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610912274.html, 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一般来讲,债权人就是债主,是与债务人相对应的法律术语。债权人的权利一般有三种,即代位权、撤销权、免除权等权利。下面是赢了网网的小编为您详细阐述的这三种权利的主要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债权人 债权人俗称债主,是与债务人相对应的法律术语。如果甲方(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法人或政府等)有权要求乙方主张特定的服务或财产,则称甲方为“债权人”,称乙方为“债务人”。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会基于债务人将向其偿付等价值的服务或财产的假定下而向乙方提供一定价值的财产或服务,而该假定一般是由合同支持的。比如甲方向乙方支付了货款购买乙方的产品,在乙方收到资金但尚未将产品交付甲方时,甲方为乙方的“债权人”,乙方为甲方的“债务人”。 一、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

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履行的区别

债务承担和第三人履行 的区别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和财产流转关系的加快,债务转移和第三人履行现象日趋增多,正确认识和区分这二者,有助于正确适用法律。 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承受合同义务。债务移转可以是全部移转,也可以是部分移转,在债务全部移转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脱离了原来的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原合同债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学者通常将债务的全部移转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在债务部分移转的情况下,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此种方式也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为研究目的,本文所研究的债务承担,只是免责的债务承担。所谓第三人履行,是指第三人在未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并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情况下,自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的履行都是由债务人亲自实施合同规定的行为来实现的。但是,根据合同自由原则,或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第三人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未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增加费用,这种履行在法律上应该是有效的。因为这种替代履行从根本上说是符合债权人的意志和利益的,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履行与债务人的履行在效果上是相同的。 从债务履行主体看,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有相同之处,两者均是由债务人外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代为履行似乎是代债务人承担了债务。但第三人在两种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承担的责任大相径庭,表现在: 一、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该债务转移协议需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移转不生效力。债务承担由于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受,债务承受人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直接关系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从保护债权人的目的出发,《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合同需经债权人同意才能生效,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在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是对债权人发出的要约,债权人的同意即是承诺,债务转移协议的内容始发生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合同消灭,而与第三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正是在此意义上,德国民法理论上将债务转移作为合同消灭的原因。在转移方式上,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转移合同外,理论上债权人亦可与第三人签订债务转移协议,由第三人承受债务人所负合同义务,在此种方式下,债务转移是否需经债务人同意通说认为,第三人承受债务人的合同义务对于债务人来说并无不利,只有益处,故无须经其同意,惟需通知债务人。而对于《合同法》所规定第三人履行合同,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无需第三人同意即可在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生效,第三人是否同意履行只关系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合同义务是由债务人本人履行还是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即使其不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本合同仍然有效。 二、第三人所处的地位不同。债务转移合同,由于第三人承受了债务人的债务,完全代替了债务人的地位,与债权人成立了新的合同,是合同的当事人,其对债权人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也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基于原合同而

民法练习题1

民法练习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开一家小商店,某日,张某因急事需要离开,遂叫来店看望自己的好友王某代为看店。恰好赵某到商店购物,王某将店里挂着的一套西服卖给了赵某。不料,该西服是张某的弟弟准备结婚用的,张某赶紧找到赵某,要求退还衣款,赵某不同意,为此引发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买卖行为无效 B.王某的行为是表见代理,买卖行为有效 C.西服买卖显失公平,赵某应该退还衣款 D.西服买卖乘人之危,赵某应该退还衣款 2.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A.刘某将电脑送给好友B.老张因病去世 C.小李每天坚持跑步D.王某将许某打伤 3.民法上所说的“有限责任”是指() 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仅以出资额对企业债务负责 B.任何企业对其债务均负有限责任 C.企业的经营者对企业债务负一定责任 D.企业法人的出资者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负责 4.下列组合皆属于限制流通物的是() A.毒品.政府大楼.安眠药B.冰毒.黄色书籍.麻醉剂 C.美元.金饰.天然气矿D.人体器官.枪支.大熊猫

5.甲有一批木材需出售,乙向甲说:“我受丙的委托替他来买木材。”甲遂打电话问丙是否有此事,丙未否认,甲遂将木材售出,后甲向丙索要货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这笔货款应由() A.乙向甲支付 B.丙向甲支付 C.乙.丙负连带责任 D.乙.丙各付一半 6.下列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是( ) A.公司内部的工作隶属关系 B.国家与纳税人的税收关系 C.工厂排污超标收费关系 D.国家机关购买工作用品的买卖关系 7.刘某在十岁生日时,接受了海外亲戚赠送的5000元人民币。刘某的独立接受行为() A.虽未经父母同意但仍然有效 B.因未经父母同意而无效 C.因未经父母同意而部分无效 D.因未经公证而无效 8.甲与乙为邻居,素有矛盾,甲开设一露天排档后,乙遂将房屋租给一小型垃圾处理所。乙的行为() A.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B.违反自愿原则 C.违反诚信原则构成权利滥用 D.并无不当 9.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A.胎儿与死者B.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10.下列属于法律行为的是() A.甲对所种果树之果实的收获行为 B.甲入乙果园擅自摘取果实的行为 C.甲为避免乙的果实受损而擅入乙果园所为的摘取行为 D.甲与乙约定以一定报酬为条件由甲帮乙收果实的行为

多个债权人与债务人间以资产抵销债务协议书模板

多个债权人与多个共同债务人 抵销债务协议书 甲方(债权人):A 乙方(债权人):B 丙方(债权人):C 丁方(债务人):D、E 鉴于: 1、甲方分X次向丁方出借人民币合计金额XXXX万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归还本金XX万元,尚欠本金XXXX万元人民币及约定利息未能偿还。甲方已就上述债权,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乙方多年与丁方发生民间借贷往来(包含乙方本人账户及乙方指定个人或公司出借款项),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丁方累计结欠乙方本金XXXX万元整人民币及相应利息未能偿还。 3、丙方分X次向丁方出借人民币合计金额XXXX万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丁方累计结欠丙方本金XXXX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能偿还。丙方已就上述债权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丁方因投资失败,现已欠债累累,有效资产均已设定抵押或被查封,仅能提供属于G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X号XX号楼X层房产(以一楼到八楼,共八个房产证,该八

个房产证分别在H、B、K处,合计面积xxxxx平方米)用于偿还债务。 5、甲、乙、丙三方作为债权人,充分体谅丁方目前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困难,同意丁方以前述xxxxx平方米房产以抵债方式清偿三方全部债权债务。 6、前述xxxxx平方米房产中部分曾为F典当有限公司设定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方承诺负责协调F典当有限公司解除该抵押担保关系,并协调G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全力配合办理以资抵债事宜。 现各方就以上述资产抵债清偿上述全部债权债务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署本协议共同遵守。 一、抵债标的 丁方以前述xxxxx平方米房产抵偿给甲、乙、丙三方,用以偿还拖欠甲、乙、丙三方的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违约金、诉讼费用等所有债务。 二、抵债价格 鉴于丁方已无其他偿还能力的现实,甲、乙、丙三方同意以前述xxxxx平方米房产作价x亿元人民币以抵顶三方全部债权债务,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在丁方协调F典当有限公司和G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前述xxxxx平方米房产过户或抵押给甲、乙、丙三方债权人共同决定的受让方或抵押权人后,免除丁方全部债务。 三、各债权人比例分配的约定 1、甲方从抵债房产的变现或抵押贷款融资回款中收回XXXX万

债权人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关代位权的规定,详细摘录给你作为参考:四、代位权第十一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十六条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第十七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十八条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务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债务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

债权人同意是发生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

债权人同意是发生债务承担的生效要件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84条对债务承担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同意”这一要件究竟是债务承担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还是债务承担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对于上述问题,无论是理论界抑或是实务界皆存在较大争论,并造成案件处理结果各异,这也正是李文诉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值得我们关注的重要原因。 案情回放: 2004年1月2日,张兴因修建工程缺乏资金为由,向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8个月,即从2004年1月2日起到2005年6月2日止。在2004年6月8日,张兴与李文双方约定此债务由李文个人偿还,并进行了公证。2004年6月15日,李文向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了款项100万元,同时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在还款回执上的摘要处注明了“交款人:张兴”字样,李文当时并未提出异议。2005年6月5日,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向张兴发出催收通知函表示,截至2006年6月5日,你方(张兴)尚欠本金100万元,请在15日之内归还尚欠的款项。2006年8月3日,李文以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先前支付的款项人民币100万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争焦点: 针对该案,合议庭成员在进行讨论的时候,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应返还李文的人民币100万元款项。理由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要件是得到债权人的同意,债务承担合同在没有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应视为无效合同,那么根据这一观点,李文与张兴的债务承担合同因未取得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同意而属无效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认定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因无效债务承担合同而取得的人民币10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应返还给李文。 第二种意见认为,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不应返还李文的人民币100万元款项。理由是:李文向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支付的人民币100万元是基于其与张兴的债务承担合同的约定所为的履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法通则》第85条和《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已经成立。该债务承担合同虽没有得到债权人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同意,不能发生免除债务人张兴债务的效力,但却可在债务人和承担人之间产生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对内效力。依据《合同法》第65条,李文支付款项给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的行为,是以有效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为依据的,由此银湖城市信用合作社收取该给付款项人民币100万元便有了合法依据,并非属于不当得利,不必返还给李文。

保险案例整理

举例:假设某个地区有1000栋同类建筑的房屋,每栋房子的市价均为10万元。根据以往统计资料的显示,该地区每年火灾发生的概率为1‰,即平均每年有1栋房子发生火灾,且为全损,即每年损失10万元。如果这1000所房主都参加保险,则保险人须向每户收取分担金:100元 林某,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某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某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某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某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某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某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高某结为夫妇。因此,徐、高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在此案中,林某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某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某的指定受益人。林某在与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高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高某,保险公司应该向高某支付保险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林某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高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 [分析] 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 2、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能够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 一方面,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某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高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高某。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林某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两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高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险存在的目的和被保险人的意志,本案中应该由其法定的妻子高某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3.上述分析从同一解释原则出发却得到了不同的结论。本案的关键在于“妻子”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合同,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国的《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结论:林某的定期死亡保险金5万元,应作为其遗产处理,由林某死亡时的妻子高某和林某的子女、父母继承。 启示:这是一起因受益人指定不明确而导致的保险纠纷,投保人在填写“受益人”时,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建议应写明受益人的具体姓名,而不要以“法定受益人”或“妻子、丈夫、儿子”等称呼。同时,保险公司在审核保险凭据时要严格把关,提高保单的规范性,避免纠纷的发生。 1997年2月,王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养老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其妻子张某。两人独立居家,但在王某的母亲家吃饭。同年5月1日,王某的母亲因多日未见二人前去吃饭,遂往二人住处探望,发现二人因煤气炉烧水时火被浇灭,造成煤气泄漏,中毒已身亡。同年5月3日,王某的父母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以被保险人王某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两天后,张某的父母也以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申请给付保险金。由于争执不下,两亲家诉诸法院。 一种意见认为,该保险金的给付应当参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

合同法学复习题及答案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合同法学 、单项选择题 1、1997 年 5月, 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同年 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 了人身伤害。 1998年 10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 ,张某于同年 12 月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 [ ] A. 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B. 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C. 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D. 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 2、甲厂欠乙公司 20 万元货款。现甲厂由于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乙公司兼并。甲厂欠乙公司 的债务因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为何? [ ] C.债的抵消 D .债的免除 失应由谁承担 ? 4、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 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 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 5月 8日 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 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 ? A.5 月 1日 B.5 C.5 月 9日 D.5 5月 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 5月10日电传告 [ ] 月8日 月 10 日 5、1997 年 5月, 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同年 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 了人身伤害。 1998年 10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 ,张某于同年 12 月向人民 法院提起 诉讼。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 [ ] A. 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B. 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C. 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 6、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 , 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脖 200 条, 总价 6万元, 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脖的 质量标准和等级 ,也未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 ,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 20 条围脖未能销 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 ,向法院起诉 , 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A.债的解除 B .债的混同 3、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 , 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 ,遂将标的物提存, 如果意外毁损、 灭失 , 其损 A. 应由胡某承担 B. 应由沙某承担 C. 应由沙某与胡某共同承担 D. 应由提存机关承担

2020年通俗回复范文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区别请通俗的回复谢谢

通俗回复范文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区别请通俗的回复谢谢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区别: 1、定义不同: 债权人是借钱给他人的人(组织); 而债务人就是已经借钱负债而有义务归还借钱人的人(组织)。 2、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如果你是债权人:那就是别人欠了你东西,你可以请求别人偿还,相对于债务人而言,你享有的是权利。 如果你是债务人:那就是你欠了别人东西,别人可以向你请求偿还,相对于债权人而言,你负担的是义务。 3、撤销权享有不同: 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而债务人无撤销权。

债务人(debtor),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 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王阳明主张克服私欲,是表示世间万物都是由人的意识而改变的,只要自己的意识不去助涨卑劣的行径,人就可以活的自在,做个圣人,是主观唯心主义。

就是摸着你的良心说话做事的意思 外汇就是外国钱,现在外汇储备主要是美元,欧元,英镑就是我们国家现在有多少美元。因为现在同外国贸易都是用美元结算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格式一、文本格式(一)标题:关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二)正文:第一部分:信访人反映的具体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包括:(1)收到信访事项的日期。如果是由其他机关转送、交办的,要写明转送、交办机关和本单位收到日期。(2)受理的信访事项。如受理多个信访事项,应逐一写明。第二部分: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及处理意见。包括:(1)对信访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的认定。(2)作出处理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3)处理意见。对多个信访事项要逐一答复。第三部分:告知对答复意见不服的救济途径。告知信访人如对答复意见不服,可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三)落款:包括作出答复意见的单位名称及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二、有关要求(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必须由有权处理机关作出,不能以机关内设机构或信访职能处室的名义答复信访人。答复意见书加盖单位公章,不能盖单位内设处室章。(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要有针对性。对信访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避而不答,多个信访事项要逐一进行答复,答复意见要明确具体。(三)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要有准确性。用词造句通俗易懂,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18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18条 核心提示: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债务人退出合同关 系,不宜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 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 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依债务加 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本期导读 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 ——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 ——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免责式债务承担|债权人同意|债务移转 案情简介:2000年,实业公司向银行借券并共同委托证券公司监管。2001年,证券公司转交了信托公司出具给银行的《债券承诺书》,表明证券由信托公司所借,承诺原借券协议由信托公司继续执行,并由信托公司承担归还责任。但银行并未接受。因实业公司到期未偿借券等值款,银行起诉证券公司、实业公司,并前述承诺书主张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承诺书文字表述系由信托公司继续执行实业公司与银行间借券协议,其性质并非是在保留实业公司责任的基础上由信托公司加入债务,而系免除实业公司责任的债务承担,故该承诺书须经债权人银行的同意才能生效。由于银行当时并未认可该承诺书,该债务承担的要约因银行拒绝而失效,双方间债务承担合同关系并未成立。信托公司不应对实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从而免除债务人责任,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8号“某银行与某信托公司等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见《事实合同的认定,民刑交叉案件的裁判依据和举证责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农行、重庆迪奥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周帆,审

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 (1)a不正确。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3、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余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余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老余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5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余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余妻与老余离婚为由交给老余父母。(1)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2)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1)不正确。 (2)保险金应当给老余的妻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老余在其企业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企业不可以留下一半。在指定了受益人,且指定的受益人有效的情况下,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合同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合同法学(专科)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购进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5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运运 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将该批玉米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 5月4日由于遇到山洪爆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玉米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 ] A.甲承担 B.乙承担 C.丙承担 D.甲与丙分担 2.债权人甲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权的协议,协议中约定甲将其对乙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丙,但并未 将该债权转让的事情通知债务人乙。乙在履行期限内向甲履行债务的,该履行效力如何? [ ] A.无效 B.有效 C.甲不得接受 D.甲应告知乙向受让第三人履行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代为履行的范围内,有怎样的权利? [ ] A.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追偿 B.以债权人的名义向债务人追偿 C.向债权人请求返还 D.向债权人、债务人要求偿还 4.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如何主张权利? [ ] A.应向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 B.应向该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 C.应向债务人、第三人主张违约责任 D.因其同意由第三人履行不能主张违约责任 5.甲乙间相互作出以下行为:(1)甲给乙去函,指出本厂生产的电扇为国家名牌,现有存货,可 以出让;(2)乙回函询问价格,并表示愿买1000台;(3)甲回复,价格为300元,仅有500台。 上列行为中何为要约? [ ] A.(1)为要约 B.(2)为要约 C.(3)为要约 D.(4)为要约 6.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如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或法律无特别的规定,则原则上属于谁? [ ] A.债权人 B.债务人 C.债权人与债务人 D.第三人 7.1997年5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同年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 人身伤害。1998年10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 ] A.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B.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C.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 8.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脖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脖的 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20条围脖未能 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 案中,下列哪一些表述是正确的? [ ] A.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不成立 B.合同不具备质量条款,合同无效 C.合同有效,但甲应承担违约责任 D.合同有效,甲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9.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 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规定采用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 ] A.过错责任原则 B.过错推定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无过错责任原则 10.根据合同双方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可将合同作何分类? [ ] A.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B.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1.甲厂欠乙公司20万元货款。现甲厂由于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被乙公司兼并。甲厂欠乙公司 的债务因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为何? [ ] A.债的解除 B.债的混同 C.债的抵消 D.债的免除 12.债权人胡某下落不明,债务人沙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其损 失应由谁承担? [ ]

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债权人(Creditors)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 贷款债权人最关心的是债权的安全,包括贷款到期的收回和利息的偿付。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获利能力和现金流量,以及有无其他需要到期偿还的贷款。 商业债权人最关心的是企业准时偿还贷款的能力,因此,他们需要了解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债务人(debtor),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按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将钱借给他人的人,称为债权人;相对而言从别人手中借钱,欠别人钱的人称为债务人 例题: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债权人投入的资金,投入企业后,形成企业的() A、成本 B、费用 C、资产 D、负债 解析:其实本题主要是要求我们了解“债权人投入的资金”到底是什么概念?我们现在知道了,对于企业来说,债权人投入的资金其实就是银行给企业投资时所需要的贷款,方便投资者迅速集资,创立企业,所以投入企业后,这些钱算在一起是资产。选择C

保险学案例

案例1 林勇,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了10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投保时,林勇在投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1999年6月11日,林勇回老家探亲,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林勇当场死亡。之后,由谁来领取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在林勇的两位“妻子”之间发生了争执。原来,林勇在定期人身保险投保单的受益人一栏中只注明“妻子”两字,并未写明其姓名。而在1996年5月林勇投保定期人身保险时,其妻子为徐某,两年后林勇与徐某离婚,于1999年春节与李某结为夫妇。因此,徐、李两人各持己见,同时到保险公司来申请领取保险金。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应该指的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在此案中,林勇投保定期死亡保险时,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虽然林勇没有写明其妻子的姓名,但根据当时的情况,这里填写的妻子显然指的是徐某,也即徐某是林勇的指定受益人。林某在与徐某离婚后,虽然又与李某结婚,但并未提出更改受益人的要求。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付徐某。 第二种观点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所谓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死亡之后领取保险金的人,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李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李某支付保险金。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保险法》第6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林勇指定其“妻子”作为受益人,而徐某和李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 分析: 1、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 2、但《保险法》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能够得出以下两方面的结论: 一方面,从受益人的概念来看,受益人应该是明确的法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某种特定关系。本案中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妻子”,当时应该视为是指徐某本人。同时,《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林勇如果想更改保险单,使其后来的妻子李某成为受益人,应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受益人的要求,但他并未行使该权利。从这一点来看,该保险单的受益人应该是投保时默认的徐某,而非李某。 另一方面,被保险人购买死亡保险单一般而言是为了保障家属在其死亡后的经济需要。林勇在投保单上注明“妻子”作为受益人是希望如果他发生意外,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徐某,但2年后二人离婚,解除了法定的婚姻关系,后来的李某才是其法定的妻子。因此,为了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充分体现保险存在的目的和被保险人的意志,本案中应该由其法定的妻子李某作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 3、显然,上述分析从同一解释原则出发却得到了不同的结论。本案的关键在于“妻子”在法律上实质上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一种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 根据国内外的保险惯例,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均应记载在保险合同的有关文件中。因此,该合同应该视为无指定受益人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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