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辨证思考

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辨证思考

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辨证思考
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辨证思考

法律与情理关系的辩证思考

—法律与情理的冲突

内容摘要: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此,法律是安定社会的保障。但是,在执行法律之时,执法者经常遇到一个使他们备感困惑的问题一法律与情理产生矛盾。而我认为,法律与情理产生矛盾是再为正常不过的了。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有些案子不是法律能管到的。法官根据法律断出的案子有时虽然不合情理,但是无论怎样,法律都必须被执行,因为这样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定。但我强调:法律维护的是人民的合法权益,应由人民来做主,法官在按法律断案之时也应该兼顾情理,兼顾民意,否则会引起社会的动乱。

论文主体:

一日,张三向李四借了10000元人民币以救家急,并且打了欠条,签上姓名留以为质。但张三本为无赖之徒,并没有还钱给李四。这2年之间李四曾多次向张三索取还款,而张三都推而不还。又过了2个多月,李四迫于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退还2年前借的10000元人民币,并赔礼道歉。但法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法官并没有判决张三还款10000元于李四。这似乎不合情理?因为无论是2年,还是3年5年,钱都是李四的,凭什么不还?

钱是李四的,但依据法律,过了诉讼时效法官便不能要求债务人还钱给债权人。这虽然有违人之常情,但法律也有它的难处。因为事情耽搁的越久,取证越难。自古至今,判案都是要靠证据的,没有充分的证据,便不能服被告人,也不能服众。试想:若事情拖了好几十年,那么法院不就忙不过来了吗?这也可以促使百姓们能尽快夺回属于自己的权利,能培养群众的维权意识。

问题:科学家杀妻应不应治罪?

一个既懂技术,又会经营、善管理的女强人,一个朴实、果敢、有强烈的事业心的科技精英,一个与丈夫白手起家、辛苦创业的妻子,一个15岁孩子的母亲,就这样被丈夫亲手杀害并肢解了。是嫉妒,是外遇,还是长期难以化解的矛盾?无论如何,杀人者被判死刑。通常事情到此本该划上句号。但是,近200名知识界人士上书法院,以“贡献大”为被告求情,恳请法外施恩,枪下留人。与此同时,被告徐建平也写下“万言书”,希望给自己洗刷罪过的机会。从情理上来讲,法院应给徐建平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依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科学家犯法应与庶人同罪,法院还是没有给他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判以死刑。这就是法律与情理的矛盾。不应处死科学家:因为徐建平如果可以改过自新,那么他的一身韬略知识可以使更多的人幸福,远远比处死他的意义大得多。应该处死科学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科学家的故意杀人能被赦免,那么这不是向所有的科学家们说:“你们是社会的重要之人,你们对社会做出了无尽的贡献,因此你们可以无视法律”了吗?我认为这样做会导致社会风气的腐败,以后也有可能出现更多的类似这样的“特权”出现。

但我认为,这件事可以从轻发落.因为像徐建平那样的杰出的科学家很少,而且科学家大多都是守法的,不会出现“特权”的情况的。而且也有许多的百姓都为他申辩,请求枪下留人。民意应该被尊重。毕竟法官也是人,也有肉长的心,法律是人民的法律,应受人民的监督。

法律与情理的冲突:法律与情理冲突的原因法律与情理冲突的事实在今天的中国仍是不可忽视的现象。从老百姓对判决结果的困惑、不理解中可见一斑。在这些情况下,法律与情理发生分离,即:合法的不一定合理。合理的不一定合法。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如下:

第一,法律与情理的基本属性不同。情理是基于一般的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来衡量人们的行为的,往往表现为人们心中的感觉.不具有实在性,如果以情理为价值取向。就会使更多的规则只能无形地存在于裁判者个人的意识之中。而法律有其本身的逻辑规则,具有确定性与稳定性,是现代社会有效的调节方式之一。情理的不确定性与现代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规则的确定性是对立的。因此法律与情理之间出现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第二,法的实施方式简单化。法最终要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法并不是只能靠国家强制力,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应靠人们自觉遵守。但实践中存在着把法的实施方式简单化的问题。即把法的实施和实现完全寄托于运用国家强制力。这样做的结果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单纯强调法律条文和程序规则的文义与简单适用,突出法律与情理的对立。忽视民情民意和当事人的能力等等.使情理法的冲突被主观地夸大,似乎法治程度越高。

情理与法律应相通:真正的情理与法律是相通的,法律要表现和反映情理。因为“司法要以人民群众满不满意为评价标准。人民群众靠什么来评价非法律知识,是情理常识,因此领导者对常情常理常识应该非常的重视。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和情理都是体现和反映公正司法的重要因素,合乎情理的裁决才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内在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如果不考虑情理,则裁决结果就不能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反映人们日常生活的一般规律,即有违人之常情和一般道理,这样的司法是不公正的,人们也不可能愿意维护这种裁决的权威性。因此,法官在依法判案也应兼顾情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不失法律的强制力下仍能合乎情理,使天下的老百姓能认同,才能使天下不乱。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尽可能符合社会生活的情理,符合公众所普遍认可的公正要求.对情理进行创造性归纳总结,使之符合法律逻辑。

结论性问题:情理与法的矛盾是我国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一大挑战。因为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刚刚形成之时,我国的法律还存有很多的问题。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尽可能符合社会生活的情理,符合公众所普遍认可的公正要求.对情理进行创造性归纳总结,使之符合法律逻辑。不仅是“法与情理”的矛盾,“宪法司法化”的问题也十分严重。我国若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还需要立法人员与全国人民的不断努力才能完成。

参考文献:1.《法律日报》2009年4月17日

2.《中国论文发表网》2011年7月7日

3.新浪观察《科学家恶意杀人是否应被判以死刑》

4.百度文库

财经113班课代表—孟令页

2011年11月5日星期六

浅谈法律与情感的冲突问题

浅谈法律与情感的冲突问题 中国一直在致力于完善法律体系,以达到期许的目的,希望以法治取代专制。国无法不立,民无法不治。但是中国五千多年以来的泱泱大国文化历史传统底蕴,促使我们在社会生活中习惯以道德规范来加以约束,以自己的主观内心情感分辨对错是非,总之会有一套自己衡量的准则。法律与情感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但在某些情况下却会相互制约。庞德说:“将法律和道德彻底分开的做法,以及将法律和道德完全等同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法律与情感之间难免会发生一些冲突,我将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来阐述下我个人的观点。 案例一:母亲住房风波案 某日,一电台法制节目接到了一位七旬老人打来的求助电话,向节目编辑讲述了自己的遭遇。老人的老伴已于不久前去世,膝下有一女,女儿生活也不富裕,且住房较紧张。于是,老人考虑到女儿的情况,也想自己能有一个安乐的晚年。遂拿出自己毕生的积蓄,再加上女儿现有的钱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和女儿住在了一起。凭着母女关系,老人也没有多想,于是在房产证上写上了女儿的名字。谁想,不久,女儿将自己的七旬老母赶出了家门,并称此房是自己购买。 首先从法律角度看,这套商品房的户主是女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女儿的姓名,那么毫无疑问,女儿才是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并受法律的保护。再从情感的角度说,女儿生活不富裕住房紧张,母亲好心资助自己,却过河拆桥,钻了法律的空子,其自私自利的行为深受大众所不齿,为社会道德所不容。在这种情况下,母亲可以拿起情感道德武器,去寻求社会支持,采取向法律求助的措施。尽管社会上类似案件层出不穷,成功的案例却并不常见,因为负责审判的法官的裁决,法官与陪审员依据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更倾向于维护法律,当然,会酌情考虑情感因素,会照顾年迈的母亲,可能会在判决书里加入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的条文以保障母亲的权益,诸如此类。我们可能会愤怒,可能会不满,但是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当情感和法律之间有了冲突,并且法院的判决维护了法律上的利益,尽管判决也许不一定合乎道德,也违背了中国的礼仪之邦的精神内涵,必须服从法律。

聪明人也做蠢事的7个原因

聪明人也做蠢事的7个原因 卡恩因涉嫌性侵犯,让其全球领袖形象遭到毁灭性打击。在我们身边常常会发现类似的例子。有时候一个聪明的人也会以意想不到的能力做出一些愚蠢的行为。 领袖多米尼克斯特劳斯卡恩,因被涉嫌性骚扰而被提审,全球领袖的形象被彻底给毁了。除了令人不安的道德和犯罪问题的指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前负责人多米尼克斯特劳斯卡恩还提示,有时候一个聪明的人也会以意想不到的能力做出一些愚蠢的行为。 这种事情其实经常发生。前美国国会众议员通过互联网幽会,著名科学家编造虚假数据,百万富翁在税收方面作弊,高级将领在滚石杂志上破坏总司令的形象,倒霉的投资者转向毕生诈骗。这些愚蠢行为的代价是巨大的。这样做的后果往往是毁了声誉和事业,甚至进了监狱。 灾难性的自我膨胀和傲慢,不受挑战的忠实客户和辛勤工作的女服务员,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缺乏理智的同情心。可悲的是,同样的驱动力,可以帮助人们无节制的成功,也可以让他们轻而易举的做出一些愚蠢的行为。 对于一个错误决定背后动机认识的问题,我专门采访了心理学家玛德琳凡赫克,《盲点:为什么聪明人做愚蠢的事情》的作者。她和她的同事们从事大脑研究多年,她们主要研究自我毁灭行为的上层权威和影响力。凡赫克列出了有关方面的七个盲点: 1.他没有停下来的思考。他们有时不是理性地思考问题而是让情绪控制了大脑的回路并做出了决策。这种 "回路"有时为了解决有冲突的信息而需要一些有意识的努力。但反应的本能是情感大脑回路反应没有加上这些必要的有意识的努力。为了研究不同的情况,埃默里大学的心理学家韦斯滕对坚定的共和党人和民主党人的大脑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因为他们的大脑里的反应是在政治观点是矛盾。从这两个群体的研究中,韦斯滕发现,大脑的情绪回路作出了反应。他报告中有关"政治大脑"的结论是:在决定民族命运的时刻,情绪作用是帮你问问你自己,你的决定是不是理性的? 2.他只是没有看清楚自己。我们很难做到以别人眼光来看待我们自己。从普林斯顿神学院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们很容易看到这种盲目性。学生被要求写一个撒马利亚人,由于他没有帮助一个被殴打后留在了道路上的人的故事。在编写中,学生们召集到起来然后一起去另一座建筑里听讲座。在路上,他们会看到一个生病的人倒在门口。只有十分之一左右的学生声称他们愿意对这个人提供帮助,并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一个开放的社会首先应是理性有序的社会;一个文明的社会首先应是婚姻道德严谨的社会。婚姻道德是人类最早产生的道德情感,其稳定了家庭、稳定了社会,爱情与责任的统一正是婚姻道德的要求与表达。 在文明社会,为了更好地实现这种婚姻道德,法律给予了婚姻更多强有力的保障。婚姻既是一种伦理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制度,不管从婚姻的起源还是从其属性来看,婚姻都应当是既合乎法律也合乎道德的。 然而,当法律给婚姻注入自由因素,并使其逐渐从家族、社会中脱离出来而成为个人的私事时,社会中便出现了许多不合乎立法原旨的不道德婚姻,发生在浙江萧山的某些入赘婚即是其中之一。舍弃了责任、情感、平等与幸福,婚姻成了手段、人成了工具、法律成了借口,即法律给予了婚姻一个隐藏其不道德内在的合法躯壳。 “一切法律在根本上都不可能与伦理道德无涉;理论上如此,实践上同样如此。历史证明,法律有效性的大小程度取决于它所获道德支持的广泛程度。 ”法律从婚姻家庭道德出发,给婚姻规定了许多保障原则,法律赋予婚姻自由,却似乎又破坏了婚姻自主权;法律让婚姻重视人轻视财产,人却似乎重视财产轻视人;法律意图保障婚姻幸福,“幸福”却似乎成了手段,原来法律并不审查“幸福”。由此,在法律与道德的双重缺失下,法律原初的目的被利用也就理所当然了。 法律的内在道德意欲让人类的婚姻既是合法又是道德的,这样才符合人类对美好生活的愿望,然而“法律并不可能强迫一个人做到他的才智所能允许的最好程度。要寻找可行的裁断标准,法律必须转向它的‘表亲’,即义务的道德。 ”“法律之于道德当然要有所贡献,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下,法律不仅应当成为

道德的守护神,而且应当是培育新道德的契机。假如法律不能恰当地形式化,则不仅法律之为法律不复存在,而且道德之本性也将被违犯,最终,将既损害道德,也损害它本身。 ”而在本文所论述的这类婚姻中,法律正是本着更好地维护社会道德伦理出发来保障婚姻,然而最后被愚弄的不仅是道德,也是法律本身。“法律既不能远离伦理习俗,也不能落后太多。 因为法律不会自动地得到实施。必须由单个人来启动、维持、指导法律装置的运转;必须用比法律规范的抽象内容更全面的事物,来激励这些人采取行动,并确定自己的行动方向”。 因而,在法律与道德结合得最紧密、冲突也最多的婚姻领域,需要找到一个合适的定位和标尺,让法律与道德携手合作,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各司其职、互动融合、优势互补。笔者认为,重视法律目的亦即平衡法律与道德,即不仅应注重法律的运行实效,也应重视法律理想的作用。 “过去强调了法和伦理的分离,但是现在两者的关联性的主张成为我们关心的对象。法和伦理这样一个非常古老的问题,再次在新的聚光灯下的亮相,要求我们加以新的反思”。 穷根溯源,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之所以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乃是因为任何制度的存在,都必须从人的内心情感中寻找根据;而任何制度要得以维持,也必须从人的情感中得到解释。即法律与道德都是起源于对人性的满足或遏制,由人发明又运用于人。 缺失了情感、责任、尊严与幸福,婚姻又回归到了原始社会最初的“自然规律”。而为满足人的社会性出现的法律与道德也最终被这种人性的两面性及不确

“道德问题法律化”是一种软暴力

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拒绝给老幼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拒绝提供服务是不是就要赶下车?”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广泛争议,有支持者认为,公交立法是进步,该规定能规范、塑造乘客文明乘车行为。(9月27日《人民日报》) 拒给老幼让座将被赶下车,立这样明显不正当的法,以违法的方式对付不文明的行为,竟还有不少支持者,让人看到了法治建设还需要更多的努力。这么多年来,“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观念的传播,并没有遏制住一些地方政府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的亢奋冲动,他们无比迷恋立法,解决一个社会问题遇到麻烦,就立刻相应地立一个法去寻找法律的强制,而不管这问题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法律具有强制性,他们迷恋立法,迷恋的其实不是对法律的尊重,而是迷恋“强制”。而迷恋“强制”实际上迷恋的是权力,闲不住的权力之手总想强制干预每一个问题,而不给市场自治和道德自律留下空间。 拒给老幼病残孕让座,是道德问题,而“把人赶下车”,则是法律问题。驾驶员是无权因为不让座而将乘客赶下车的,乘客买了票,就与营运公司形成了法律关系,营运公司就要为乘客提供服务,将乘客送到目的地,怎么能轻易中止合同把乘客赶下车呢?公共汽车是一种公共交通工具,而不是哪个人的私人财产,没有人有权将一个拒让座的人赶走。 这种粗暴的思维,与媒体常报道的“将小偷示众”、“将嫌犯游街”行为在逻辑上并无两样,都是以道德的理由去反法律,将小偷示众者都觉得小偷太可恶了,所以可以用这种方式去羞辱他。不让座的人太可恶了,所以也可以通过“赶他下车”来传播文明。传播文明应该以文明的方式,而不能以不文明、反法律的方式去对付不文明行为。不让座只是道德上的错,而赶人下车则是法律上的错。 比政府习惯将“道德问题法律化”的冲动更可怕的是,这种行为有强大的民意基础,民间很多人支持政府这么做,动辄呼吁权力出手,呼吁立法惩罚不道德行为。所以,我们常看到小偷被示众时,不仅无人制止,甚至有人围着被示众的小偷打。嫌犯被游街时,会有很多人拍手称快。民间非理性、情绪化、反法律的思维,与官方热衷权力出手的习惯一拍即合,形成可怕的暴力。 所以迷恋“道德问题的法律化”,很大一个原因是相关部门缺乏德治的耐心,没有耐心从道德上去化解,而是信赖权力的强制效率。道德

道德法律化的法理思考

道德法律化的法理思考 从古至今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贯穿不可分割的,道德法律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并在其详知的基础上了解其转化方式,并能预见转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此带动社会向前发展。但近年来,见危不救、常回家看看等道德失范案件的出现,在法学界引起了一场新论战。 一、道德法律化的含义 道德:在一定社会物质条件下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特定环境中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其目的在于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工具。 道德与法律都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调控手段。两则虽存在不同但在特定时期又相互交叉和渗透。二者属于上层建筑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联系表现在:1.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第一,道德是法律的底线法律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一个国家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道德,那么这部法律便是不良之法。第二,道德对法律有补充和保障作用。现实生活中法律触及不到的地方很多,

此时道德就对那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方面起到了补充作用。第三,道德束缚是人民自觉守法的前提,守法者道德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就会增强,这对我国建立法治国家有着积极作用。2.道德与法律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也是为人们所不容违反道德的行为。凡是法律倡导的行为,也是人们所遵守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道德行为。 所谓道德法律化,目前理论界通行的认为是:国家从法律(即伦理)的角度将一定社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以法律化,用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活动。二、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关系 道德法律化是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道德理念提升为法律的过程,也是良法之制产生并存在的过程。法律道德化,是使法律转化为更高的道德观念的过程,也是法律能够被被统治阶级严格遵守甚至信仰的过程。因此,由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是人类由人治走向法治的自然历史过程,是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1]。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一,道德法律化侧重于立法过程,法律道德化则更倾向于守法过程。法律是在道德的基础上形成的,简单的说,法律就是道德的进化形式,所以道德法律化强调的是如何将道德转化为法律的立法过程。而法律道德化是为了让人们更快更容易的接受法律的过程,是将法律根植于人们心中的过程,因此是守法的过程。第二,

道德与法律哪个更重要立论

道德与法律哪个更重要立 论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道德与法律哪个更重要立论纵观历史长河,朝代的更迭伴随着一步步法律的倒台与出现,而人类的道德光芒却依旧代代传承下来,追根溯源,道德的积累与实践是法律出现的基础。正是因为有了道德这个基础才使得各种法律得以萌芽。 为阐述我方观点,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证明道德比法律更重要。 对于个人的发展而言,道德所具有的不只是对于自身行为的约束,良好的道德会从根本上影响一个人的价值观与世界观,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而道德所具有的这些作用是法律所不具有的,因此与法律相比,除了约束的作用外,道德因其无法替代的附加价值,因而具有无法逾越的地位,更进一步讲,道德的影响不仅会改变个人,对于全社会而言,道德更是会促进社会全面的和谐与发展,它是人类千年传承发展出的美好文明,只有在道德风尚广播的作用下才社会才会维持稳定,因此从道德与法律的影响范围上讲,道德的作用更加具有广泛性。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措施,虽然在执行上具有很强的力度,但是如果道德不被重视,一切用法律解决的话,社会必将混乱,况且法律至今尚未完善,在这种不健全的制约下,道德是唯一可以填补法律漏洞的方式,而且对于社会上大多数人而言,受到的也多是道德约束力,有些法律也只能针对个别的群体发挥效力,所以比较道德与法律的效力,道德的效力更优于法律。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两者的影响范围上看还是从两者的作用效力上看,我方坚持认为道德比法律更为重要。 1、道德是治理国家的根本之道,道德是和谐的灵魂,道德是和谐的基础。和谐社会的实现离不开道德的支撑,(优良的道德能力为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重要思想保证。) 提出的“”不就是和谐社会的吗而佛教提倡的“诸恶莫作,众善奉行”不就是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吗中的“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不就是和谐社会的依据吗可见,构建和谐社会的“原材料”就是道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情理法的冲突与协调 摘要:在中国,情、理、法三者的关系是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通过对当代社会中遇到情理法三者冲突时的解决方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通过提出一系列方法进一步协调情理法三者的关系、解决三者的冲突,促成法律的生活化、大众化,纠正法律条文的刻板性、教条性,使法律为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 关键词:情理法冲突协调 情理法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它们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执法工作中注重情理法关系的协调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文论述了情理法关系相协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执法工作如何协调情理法关系进行了探索。近年来,人们越来越达成这样的共识:法律不是万能的;司法实务中不能机械执法;应当讲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说明在法治社会,执法者也需要对法外资源引起重视。 一、情理法的概念及相互关系概述 情通常指人之常情即人性、人的本能等,民情即社会舆论、社会的基本现实状况、习惯风俗、天经地义的权利等,案件的情节或者情况,情面或者人情即感情和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等。理通常指天理即人与社会共同应该遵循的一些规律,公理即社会共同的行为规范包括习惯、传统、共同规则等,公共道德或者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法即国法,指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情与理有不少相通之处,通常说的“情理”指情与理的辩证统一。情理的最大价值对人的意义在于人文性,体现为对人之为人的德性的确认、保护和促进;对法的意义在于向善性,在制度上使道德成为法律上的责任,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义务优先;对社会的意义在于和谐性,追求整体利益与社会和谐。 情理法都有定纷止争、惩恶扬善的作用,是不同的社会规范,在我国古代三位一体,近代开始分离出来,三者之间大体是统一的。但法与情理之间也经常会发生冲突,这就是所谓的“合法不合理、合情不合法”等现象。从司法实践看,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A4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陈远寅,政治学院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又都存在着局限,它们之间既有着相互依存的一面,又有着相互冲突的一面。本文重点探讨道德与法律相互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状,从“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这两个现象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着重分析了产生冲突的原因,试图寻求一套对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解决这两个方面冲突的途径,让二者在冲突的解决中推动法治不断地进步。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原因;

协调 Conflict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Chen Yuanyin,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bstract:Law and morality are two important social norms to adjust social behavior, each of which has a unique func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limitations, they have a mutually dependent, and have conflicts with each other.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 and law,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current legal and moral conflicts. From the “legally unjustified” and “reasonable unlawful” the two explored the conflicts of law and morality, and has focused on the causes of conflict, and attempts to find a set of under construction the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way to solve these two aspects of the conflict , and let the two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针。这是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要战略决策。深入研究和探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互关系,促进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互动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任何时代和社会的文明,都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就总体而言,文明要求社会对自身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自觉的协调,以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和谐。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所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法律与道德,因此,只有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系统,从而保证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生成形态并列。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调控范围交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

法考真题解析:法律传统、情与法的冲突.doc

法考真题解析:法律传统、情与法的冲突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第86题(2017-1-86) 孟子的弟子问孟子,舜为天子时,若舜的父亲犯法,舜该如何处理?孟子认为,舜既不能以天子之权要求有司枉法,也不能罔顾亲情坐视父亲受刑,正确的处理方式应是放弃天子之位,与父亲一起隐居到偏远之地。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情与法的冲突总能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 B.中华传统文化重视伦理和亲情,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C.孟子的方案虽然保全了亲情,但完全未顾及法律 D.不同法律传统对情与法的矛盾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情与法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冲突,但在法治社会中,情与法应尽量协调,而这并不意味着情与法的冲突总能找到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法。 选项B正确。中华传统文化以道德文化为本体,重视伦理和亲情,当代法治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借鉴,以更好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 选项C错误。孟子的方案保全了亲情,也顾及了法律。 选项D正确。法律传统是指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而情与法的冲突在不同的法治情况下也是不同的,所以不同的法律传统对情与法的冲突的处理方式是不同的。 学习有任何疑问,可加小编微信(falvjiaoyuwang)咨询哦! 精彩链接:

15分钟一堂课: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移动班,法考学习神器!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模拟作答系统免费体验 法律微课堂,普法小视频:听课+答疑,您身边的法律专家【直播视频回放】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大纲解读 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辅导高清视频/移动班/真题班火爆热招 责任编辑:winema

聪明人的特征

以下为聪明人的特征: 1、他们发言没你多,因为他们知道倾听能使人聪明。 2、他们对专业以外的知识了解很多。他们天生拥有宽广的思维,对每个人做的事情都颇感兴趣,并由此不断刺激思维更加宽阔。 3、他们灵敏地处理家庭、工作和个人兴趣的关系,从不回到反反复复令人厌烦的“工作生活平衡”上去。而当他们处理着的时候,某种程度上看他们似乎100%投入于手头的事情,他们面面俱到,尽管你知道他们背后采取了适当的措施才得以确保生活完美宁静的平衡。 4、他们也许使用社交媒体。只是也许,并不总是。这不仅是另一个倾听的机会,也是他们确保能够获悉自己可能错过的事物的机会。 5、即便发生了非常糟糕的事情,他们也会保持微笑。聪明人从不恼怒,因为他们聪明的头脑在糟糕的事情发生之前就已想好了备选方案。 6、他们自知自己通常是屋子里最聪明的人,但他们并不浪费时间惦念此事。相反,他们会试着把屋子里的其他人也都变得最聪明,视之为个人挑战。 7、如果他们是管理者,他们会竭尽全力让人们变得比自己在团队里更加聪明、亲切和受欢迎。他们并不会觉得有威胁,因为他们明白聪明这件事是相互促进的。因此他们也会确保那些聪明的人看起来比自己聪明。 8、他们拥有一些隐藏技能,不到必要时绝不显露。他们从不为了证明自己比别人厉害而火力全开。

9、他们接受的教育也许并不高端。除非你面前摆着他们的简历,否则你只是和他们相处是永远也无从知晓的。 10、任何情况下,他们都永远不可能让你看起来很傻,哪怕很容易就能做到。惨痛的经验已经使他们学到,让别人难看的唯一后果就是让自己也难看。 现在你应该知道谁是聪明人了。如果你想成为聪明人,我给你一条额外的建议,来自Steve Jobs的话,“永不满足,永不妥协。”

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

当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 怎样看张艺谋不举报吸大麻艺人? 有媒体报道称,张艺谋发现身边有个别艺人吸大麻却没举报,遭到部分舆论的质疑。质疑无非是法律上的和道德上的,有的认为不举报吸大麻的行为违法;有的认为这虽然不违法,但也应该在道德上受到谴责。 认为不举报吸大麻的行为违法,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公民对本决定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其实,很多法律规定的“义务”并非是强制性的,即使不履行这种非强制性的义务也不属于违法。 “义务”是不是需要强制性执行,是由刑法规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逃税罪”,你没依法纳税就犯了逃税罪,这就违法了,如果逃税数额大是要坐牢的。《宪法》还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刑法》并未对不尽劳动义务的行为规定罪名,如果你是个富二代不想劳动,警察也不会来抓你坐牢。虽然《决定》规定公民对吸食毒品的行为有举报义务,但《刑法》并未规定对不举报吸食毒品行为的刑罚,这就是一种非强制性的义务,所以,张艺谋不举吸大麻的行为并不违法。 也许有读者会问,吸毒是犯罪,张艺谋身边的人吸毒,他难道不是犯下了“窝藏、包庇罪”吗?不错,《刑法》规定了“窝藏、包庇罪”,但这个罪是这样定义的:“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如果张艺谋不知道吸大麻是犯罪,那当然与“窝藏、包庇罪”不沾边;如果张艺谋知道吸大麻是犯罪,他也并没有把吸大麻的艺人窝藏起来逃避警察的追捕,更没有向追捕的警察作假证,也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所以说,张艺谋不举报吸大麻的艺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试想,如果张艺谋不举报吸大麻的艺人构成犯罪,那贪官的老婆孩子是不是都应该坐牢?贪官全家买豪宅豪车,投资移民国外,支出远远高于合法收入,难道他们的老婆孩子不知道这些钱是哪来的? 从法理上讲,任何人都没有“自证有罪”的义务。国外警察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第一句话就是“你可以保持缄默”,是不是犯罪要让事实证据说话,由陪审团裁决,而不是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词决定,这就避免了像内蒙“呼格案”那样的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的冤案。既然是犯罪的人都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那犯罪的人的亲属或身边的人是不是有道德义务揭发他的罪行呢? 美国有一对巴尔杰兄弟,哥哥叫詹姆斯,弟弟叫威廉姆。詹姆斯犯下杀人、贩毒、抢劫银行、组织黑社会等31项罪名,1994年12月23日逃到波士顿后一直未被警方抓获,是被联邦调查局列为仅次于本·拉登的十大通缉犯之一,臭名昭著。而詹姆斯的弟弟威廉姆先后任马萨诸塞州参议院主席和马萨诸塞州大学校长,口碑不错。 1995年,时任州参议院主席的威廉姆根据别人的安排与潜逃的哥哥通了一个电话,在警方调查时,他拒绝提供哥哥的任何信息。警察问他:“你与哥哥通电话时为什么不劝他自首?”威廉姆答道:“让哥哥自首不符合他的最佳利益。”检察官坚持要威廉姆提供他哥哥的隐匿地点,并说:“难道你对哥哥的忠诚要大于对马塞诸萨州人民的忠诚吗?”威廉姆这样回答:“我爱我哥哥,对我哥哥有一种诚实的忠诚,我没义务帮助任何人去抓他。”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胡兵 摘要: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法律的出现总会与道德发生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 关键词:道德法律冲突道德法律化多元化 耶林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也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①”因为在那个时代好望角是欧洲通往亚洲的必要航道,又是世界上著名的风暴区。这就是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必须研究而又难度很大的问题。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也曾说:“有三个问题在近一世纪的法学著作中是突出的,便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历史的解释。”②正因为如此,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一直是中西方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并且至今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有必要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的矛盾与冲突,深入探寻两者之间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道德与法律的含义 ①转引自【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②【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道德的容归根到底来自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来自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关系。这表明道德的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定义为: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和原则的总和。③它是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心意愿和行为,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还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④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以权力和义务为容,以确定、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体系。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纵的联系 ③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第381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第82页。

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 ————读《范忠信: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有感 范忠信老师这篇文章,从三个方面阐述分析了欧美刑法对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对我国国民的道德建设提出一些建议。文章向大家介绍不少西方各国刑法在公民道德层面的要求,对于西方国家尽可能多地将道德纳入法律,强制要求国民遵守在我国普遍认为是“道德义务”的规定的现象,范老师持积极态度,肯定了此做法的作用,并针对我国越来越严重的全民冷漠提出国家加强“道德法律化”的建议。 说到如今中国的冷感社会,我不免想起2011年震惊全国的“小悦悦事件”。网络上铺天盖地的言论,有的指责肇事司机,有的痛斥那18个漠不关心的路人。小悦悦事件,已经逐渐发酵为一场对人性冷漠、道德沦丧的大讨论,那18个路人身上折射出来的不正是现在社会普遍存在的漠视现象吗?网络上对路人的批评声此起彼伏,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很少看到网上的正义之士,大多数人还是选择成为“路人”。我国自古以来宣扬“惩恶扬善”,而对“置之不理”仅限于道德上的约束。国家法律规定惩治犯罪,奖励善人,却并没有提出关于不作为的处理方法,因此,人们在选择时,往往会倾向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维。立法的空白,导致人们专注于对“责任”坚守,却忘了“义务”的履行。 因此,对于见死不救,道义上的批判固然不可少,但要想加快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良好规范的建立,则不仅仅仰赖于道德的建构,法律上强制性的约束有时候能起到更直接有效的作用。 奇怪的是,还有人的关注点放在救起小悦悦的老婆婆身上,说她借机“发了一笔横财”,“炒作”博出名。这种看法意外地得到许多人的认同,甚至有人声讨老婆婆的“虚情假意”,认为她不配得到那笔奖励。我突然想到百年前的鲁迅先生,发现他的伟大,不仅在于文学方面的造诣,更是因为他将社会看得如此透彻。小时候读不懂鲁迅的小说,长大之后,才会看得透鲁迅笔下的中国人,他小说里的社会,人们冷漠自私,而心存善念的人像黑暗中的亮光,耀眼却易被吞噬。鲁迅尖锐地指出中国的冷漠的围观精神,同时看别人永远都是从最坏的动机来看,往往从诛心的角度去衡量一个人——居心叵测,别有用心,不可告人的目的凡此种种,所以中国群体里面充满了各种阴谋、诡计、嫉妒、仇恨的毒素。在这种环境下,救人的人反倒成了不该的人,那十八个路人似乎才是正常人的表现。这种畸形的社会里,谁还会愿意去成为见义勇为的好人? 在小悦悦事件发生的五年前,另一件事情也曾引起社会上极高程度的关注,这就是彭宇案。法官糊涂的判决严重打击了人们做好事的积极性,而老人的诬陷更让人们对帮助弱势群体产生一种恐慌,认为自己的善意会被不轨之人利用,好事变坏事,帮人却害己。这种恐慌在后来“扶人反被讹”的连续发生后愈演愈烈。“扶不扶”、“扶不起”使更人多不愿意“冒险”去做好事。在这些事件中,人性的善良被恶人践踏,越来越多人不得不隐藏自己避免被人利用。有时候,人性的沦丧会导致更多人性的灭失,我们无法避免,这是莫大的悲哀。 可是即便如此,谁在受难时不希望有人能伸手帮扶一把?谁愿意在无助时迎上的是众人冷酷的眼神?谁都不想生活在一个冷漠无情的世界,谁都需要真情的温暖,但是多数人都不敢去做同社会现象做斗争的人。因此,国家是否考虑要为大家完善一下法律机制,在法律上给予保障,将一些道德规范法律化,使人们勇于突破障碍,奉献爱心呢? 固然有些人认为,将道德提高到法律层面,未免显得道德太过虚假。千古以来道德本就是作为精神上的力量存在,体现一个人的素养。而法律是为了国家统治存在的手段,如果将道德纳入法律中,会使道德失去原有意义。实际上,道德的底线就是不犯罪,但现如今的社会,如果没有法律的威吓,有多少人能够不犯罪,能够守住道德底线? 文章中有提到,道德法律化的目的是“逼使民众‘行善若性然’,使这些道德要求‘藏于官则为法,施于国则成俗’,使国民习惯成自然地养成对国家对社会对同类的责任感。”这不正是法制社会的理想方向吗?虽然在我们国家民主思想尚未成熟,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仍在发展,道德法律化也许道路曲折,但相信只要国家坚持,国民坚持,道德法律化一定会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起到很大积极的作用。

试析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强制张富利

2013年 Vol.28 No.2南昌教育学院学报 其它收稿日期:2013-01-06 作者简介:张富利(1980-),男,河北玉田县人,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方向的研究。 就像柏拉图的《理想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偶然或是必然,也是同样古老而又争论不衰的问题。这个让无数哲人与法学家争辩无数思索无限的奇妙问题,便随着社会价值的不断转换与游戏规则的不断健全而被人们逐渐关注理解。在成文法发达之后,法律才逐渐从道德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与其有质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一、法律与道德的微妙关系 英国法学家哈特认为任何法律均会受到一定社会传统道德的影响,也会受到少数人超过流行道德水平道德的影响。法与道德的本质区别便是“他律”与“自律”的区别,法与道德的其他差别都是在这一本质区别衍生出来的。[1] 根据古希腊罗马人对道德的阐述,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辱、公正与偏私等的观念以及遇着些观念相适应的,由人们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维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原始人在漫长的共同生活中,无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诸如爱心、同情、诚实、公平以及权利、义务、秩序、正义等情感品质和风俗习惯。这些人类所特有的最宝贵的情感习惯,无论在过去、现在或将来,都是一切人类普遍尊崇的行为准则,是人类大厦的永恒支柱。正是由于这种高尚的情感习惯,这群半人半兽的怪物才能有效地维持社会的和平与秩序,保障了种族的进化与繁衍。因而,道德相对主义者的虚假本质暴露无遗[2]。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即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道德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形式,只要存在人类社会,就存在着一定的道德,而法律的产生则晚得多。道德的自发形成,相对于法律的“人定”色彩而言,其自然色彩更浓烈,在高度伦理化的法律体系里,二者的范围是无法界定的,二者的适用范围表现为两个相交的圆。道德维系归根到底依赖于个体的内心信念,法律只能管束人的外表行为。 人类不同于其他动物的是,动物要靠爪牙搏斗而生存,而人类则要靠遵守社会的游戏规则而生存。人之所以是主宰世界的万物之灵,就在于它是理性的动物,有意志的自由,它能够思考是与非、善与恶、正义与邪恶、荣誉与耻辱的价值观念问题,形成自己的结论,并升为自己的意志,形成个人的准则约束个体的行动。因而,“道德主要是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而法律、宗教、团体规章主要是制度形式的上层建筑。”[3] 道德主要指示人的内心信念,而法律主要指示人的外部行为。当然,道德也会对人的外部行为提出不同程度的要求,属于低层次的道德,如尊重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直接要求付诸行为。而量刑时对犯意的考察,契约要求诚实信用原则表明,法律也要规范行为的内在方面。一个人之所以被认为是善的,不能根据他是否作出了善的行为,而是根据他是否有发自 内心的善念。如果内心善念本善,即便因为外在障碍未能相应的作为,也可以免除道德上的责难。因此,道德对人的要求比法律更高,合乎道德的行为可能是法律所不支持的,如大义灭亲、义愤杀人,因为现代社会公权力国家化;不合乎到道德的行为却可能根本不违法。 但某些道德上正当的利益法律却不予保护,例如:取得实效,公然占有他人的财产达一定期限取得所有权。诉讼时效规定权利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使而消灭。这种权益的取得与丧失均与道德不符。法律对此种正当利益不予保护,但可能会使财产人身关系稳定,对制度建构的意义深远。 二、道德的法律强制 立法推进道德,但是立法推进道德却有限度。立法者不能追求“绝对善”。追求“绝对善”的立法必然走向立法者意愿的反面——恶。法律推进道德到什么界限为止?英国的莫尔说:“人类之所以有望有权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某种任何分子的行为自由地进行干涉,唯一上的目的就是自我防卫,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需对社会负责”。[4]实际上,对损害他人的非道德行为无疑将予以禁止,对于未损害他人的非道德行为的限制应当慎重,起码具备:产生坏结果、伤害公众的道德情感其中之一。否则,“在一个越来越多元化的时代,以一部分人的道德去约束整个群体本身就是缺德!”[5]这位部分人超前的道德要求留下空间,味道的进化提供机遇,也是现代民主,宽容少数的要求。 何时公民可以解除守法的道德义务,实际上便是历来众说纷芸的两种观点:哲理法学的“恶法非法”与分析法学的“恶法亦法”。哲理法学的理由是:如果邪恶的法律也能成为法律,国家权力将被野心勃勃的政客玩弄于鼓掌之间,市民社会的自治也会因此丧失殆尽。分析法学主张突出法律与应然法律的分野,其分歧的重要原因在于前者将公平、正义、理性之类的观念为历史的、相对的、因人而异的,而分析法学却将这些观念视为永恒的、绝对的、客观的。 现代社会中,即使个别立法不公正,公民也必须遵守,因为不遵守法律会使整个社会秩序受到冲击。如果以个别立法不正义为理由来规避制裁,那么所有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人都将可以以此为借口来反对法律制裁。相反,如果不遵守那就是虽然暂时获得了个体的、局部的、相对公正的利益,却是以牺牲法律长远整体的利益和环境为代价。但公民守法的道德义务并非一成不变,当法律不公正到一定程度,即法律严重地侵犯公民正当自由和权利时,公民守法的道德义务变成了反抗的权力。这种反抗权力是非暴力的,因为暴力将使国家、社会付出惨重代价,并且不能借口某一种法律不公正而反抗所有法律,所反 试析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强制 张富利 (重庆大学 重庆 400044) 摘 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研究的主要课题之一。法最初源于道德,但在后来的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法逐渐与道德分离,不再是纯粹的道德规范。当道德律条对于人类的共同生存相当重要时,这些道德律条就有必要上升为法,有必要靠国家强制力迫使人们遵守它。 关键词:法律;道德;应然;强制 中图分类号:DF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757(2013)02-0195-02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doc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欢迎参考!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篇一 高楼中的1301室在除夕之夜着火,1401的某先生及时发现了火势,并且作为一个素质公民,某先生报火警并且去找物业,由于是除夕之夜,所以消防员暂时赶不过来,物业先派人来灭火,但是无法正面进入1301,于是决定从14楼灭火,但是14楼的住户都不愿意让物业进入他们家里作为灭火通道,这个时候某先生主动要求物业通过他们家来灭火,这时候所有的人都被疏散到了13楼,过了半个小时火势被控制,物业得知消防员快到了,于是陆续从房中撤出,但是某先生发现楼道内水漫金山,往上看发现都是从他家里溢出的,他想上去看,但是被保安拦住,说火势还没有完全扑灭。这时某先生抓住一个物业人员询问他是否关闭了消防龙头,那人说忘记了。10分钟后消防员来了,成功扑灭火势,又10分钟后消防员撤出。这时某先生回家发现自己的木质地板已经完全湿透,室内有20cm 的积水,半年之后完全腐烂,家里电器完全不能使用,在梅雨季节满屋子的虫子,平均每平方米有上千条虫子,无法住人,于是将物业告上法庭,但是物业以住户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们所为,也可能是消防员所为,最终一审判决原告某先生败诉。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篇二

面对危重病人、在血源紧缺的情况下,医院自采血液救病人到底属不属违法行为?如果是违法行为,那么今后再碰到类似情况时,医院该怎么办?在闻知东川区人民医院献血救病人反受处罚的消息后,东川当地医务人员及市民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6月8日上午,东川区人民医院妇产科在为一名叫阮怀莲的产妇做完剖腹产手术后,阮怀莲因子宫收缩乏力,大出血不止。下午1点多,医生向她体内输入了1600毫升悬浮红细胞后,阮怀莲仍出血不止,有临床输血指征。为此,在四处为阮怀莲寻找AB血型的义务献血者无果、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妇产科手术医生卢新华本着救死扶伤的原则,为阮怀莲义务献血200毫升,令阮怀莲转危为安。 据东川区人民医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卢新华医生救死扶伤的良好医德,不仅感动了患者和家属,还感动了医院的全体医务人员,正当医院准备对卢新华医生进行表彰之际,云南省卫生厅法监处认为,东川区人民医院违法采供血,要求医院进行整改,不准表扬卢新华医生,并对医院下发了《处罚预先通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决定对医院处以6万元的经济处罚。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案例篇三 今天上午我请某宝洁公司的保洁员清扫房屋,一行4人。让人郁闷的是清扫刚开始,其中一位保洁员就让窗外角落里的蜜蜂蜇倒了脸部,我心里很着急,毕竟这些保洁员生活一定很不容易,又受了伤,于是我拿着正红花油送给这位保洁员,结果她使用这种东西有过敏史,于是我又咨询了社区医院的大夫,只好用肥皂蘸水不停的涂抹。过了大约一个小时,其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