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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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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作者:张芝梅

【摘要】

对于“法律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的问题,历来有不同的回答,但大多数的回答是哲学的。波斯纳认为这样的追问方式是不对的。他通过把法律的特点与科学的特点进行对比,指出:法律和科学其实有很大的不同,;他还进一步指出:法律不应该以精密科学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主张要对法理学进行改造,从其他学科吸取知识和方法分析来处理法律问题。

【关键词】波斯纳法律科学

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被广泛接受,恐怕是各个研究领域的共同愿望,法律也有同样的梦想。因此,很多人会不由自主地追问这些问题:法律是一门科学[1]吗?而且,如果我们认同韦伯对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区分的话,还会追问:法律是一门社会科学吗?[2]此外,如果认为法律是一门科学(或者社

会科学),那么它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或者社会科学)?如果不是,那么法律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很有哲学意味的问题,如果直接回答,不可能不陷入关于什么是“科学”或者什么是“社会科学”的语词之争。波斯纳并不赞成这样的追问进路,他认为抽象地争论这些问题意义不大,而且可能得不出结论。他首先指出了法律和科学其实有很大的不同,甚至还有矛盾,但这并不说明法律就是不科学的;接着波斯纳进一步指出:法律不应该以精密科学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法律在某些方面和工程学很相似,而且,法律还要考虑道德、政治的因素。他还主张对法理学进行改造,从其他学科吸取知识和方法分析来处理法律问题。

(一)

波斯纳首先分析了法律和科学(这里的科学侧重的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的一些相同的和不同的方面,侧重于不同之处。波斯纳指出:“在相当高的抽象

层面上,科学与法律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而在操作层面上,两者则几乎没有什么相似之处……法律的核心并不是一套为科学的方法或健全的常识证实的原则;它是一套政策的决定”。[3]

波斯纳认为法律和科学在许多方面都是不同的,甚至是矛盾的。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在法律中科学方法没有太大的用处。在科学中被认为是基本的而且卓有成效的方法,比如观察和实验的方法在法律中很难有用武之地。我们很难通过这些方法对法律的结果做出准确的评价。我们既不能通过科学的观察、也不能通过实验证明我们作出的法律判决究竟是对还是错。按波斯纳的话说,就是:“也许世界上有一些伟大的司法决定,但是,我们就是不能确定是哪些决定!”[4](2)科学追求变化,赞赏以新的东西取代旧有的东西。但法律不追求变化,而是要求稳定,强调和往昔保持一致或者保持连续。为了保持稳定性,法律有时候得以牺牲准确性为代价;(3)在科学中经常使用并且很有价值的演绎逻辑在法律中的作用有限。至少是有一些法律问题是无法仅仅通过推理来解决,而且这部分的法律问题往往是里程碑式的问题;(4)法律中经常使用的归纳和类比所具有的科学性是有限的,波斯纳认为,通常人们认为逻辑有助于贯彻“同样的事

情同等对待”的理念,但这是一个错误。因为对于什么样的事情是“同样的事情”,

其法律标准是政治性的,因此,逻辑在这里起不了什么关键性的作用。他还认为,“类比是一种由于聪明而不是由于知识获得的…证据?。类比的突出特点就是不精确,且常常误导人。”[5]因此,波斯纳不赞同法律职业界把遵循先例看作是在使用类比,他认为那其实那是在诉诸权威,因为类比推理不必然要求遵循先例,而且,如果较真的话,类比推理至少在一开始是会削弱先例的作用的,因为它是把先例放在后面的案例中进行检验,而检验可能推翻先前确立的确定性。波斯纳认为类比推理是发现的逻辑而不是证实的逻辑,而法律职业界犯的错误就在于他们混淆了类比的作用,他们把类比当作了证实的手段。类比的作用和隐喻的作用相似,它们会提供一种心理上的说服力。或者说对先例的使用主要起的是修辞的作用,甚至类比推理从根本上说不能算是一种推理,因为它无法把前提和结论联系起来;

[6](5)法律是规范体系,很多问题涉及到价值判断,而科学知识就其本身而言是价值中立的;(6)法律依赖先例和权威,尽管科学也尊重权威,但科学要求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科学最终服从的是真理而不是权威。法律上的权威和科学上的权威的共同之处就是它们都是该领域的普遍共识,但法律权威另外还有上层决定的意思,即,它接受等级制度,比如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都要接受最高法院的判决,而我们很难找到一个充足的认识论理由解释我们为什么一定要这么做,甚至这么做有时就是拒绝承认错误的同义词,这并不利于对真理的追求。法律中的那些疑难案件不能通过逻辑和科学来解决,甚至有时候也无法依靠实践理性解决,而只能依靠先例和权威。法律的遵循先例原则在某种意义上也意味着拒绝纠正错误,这和科学的精神相违背。科学精神就是对真理的不懈追求和对权威的挑战,而法律则与之相反。波斯纳认为科学态度在法律中不存在的原因之一是“法律的

最后手段是强力”,“法律是以探索至上的科学与以权威至上的神学之间的一种艰难妥协”。[7]总而言之,法律对等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追求以及使用强制力都

呈现出了与科学精神背道而驰的倾向;(7)科学虽然也有不确定性,有矛盾和错误,但科学给人的感觉是不断进步,它解决问题。而在法律中,“我们可以对付、处理、超越这些麻烦,但我们很少能解决它们”[8]波斯纳还认为科学界的争

论和法律界的争论不同,前者会带来知识的增长,而后者却没有这种感觉。或许因为法律争论多少都是意识形态的争论,因而不容易有结论;(8)科学有自己的自主的研究领域,没人强迫科学家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但法律所面临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由法官选择的,法官必须随时处理社会问题,他不能以对某个问题没有很好的答案为理由拒绝解决问题;(9)物质实体有助于理解科学,但法律没有这样的实体;(10)科学家的背景越同质,他们达成共识的可能性越大;而法官虽然也是如此,但这样的话,他们的结论就越缺乏说服力。[9]

(二)

以上这些都说明法律和科学还是有很大不同的,但这不等于说波斯纳认为法律就没有什么科学性或者说法律在科学性方面没有什么进步。事实上,美国的法律界从兰德尔开始就尽力追求法律的科学性。因为在哈佛的法律教育流行之前,美国法律界的职业教育采取的是学徒式的教育方法。学徒式的教育使得法律更像是一门技艺,而技艺的可靠性值得怀疑。因为学徒的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师父水平的高低,这使得教育质量很不稳定。因此对技艺的评价似乎总是不如对科学的评价高。不可否认,兰德尔的工作颇有成效,对后来的法律职业化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成功地建立了法律人对法律的自主性[10]的自信。后来的霍姆斯、卡多佐

尽管和兰德尔对法律的理解不同,但他们也都在做使法律看起来更科学的努力,只不过他们的方式有所不同而已。比如霍姆斯提倡法律和道德的分离也是法律追求学科化的一种努力。还有卡多佐对法官只能在法律的空隙中立法以及对法律确定性的强调也都在追求法律的科学性。他们在这一点上目标是一致的。因此,虽然霍姆斯对兰德尔的进路进行了猛烈的批评,但兰德尔时期确立的法律是一门自主学科的自信没有因为霍姆斯的批评而遭到破坏,相反,随着此后法律职业的发展得到了巩固。相信法律是自主的,仍然是法律教育和法律理论中的普遍观念。他在分析萨维尼对美国法律的影响时指出,萨维尼试图把法律学术化和科学化的努力吸引了当时的美国法律人,因为他们迫切需要把法律看作一门自主的科学以支撑他们的自信。但随着法律在美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的稳固,这个问题已经不再重要,因而,萨维尼对于当今的美国,只剩下了一个名字。[11]从20世纪30年代中到50年代末,在短短的不到30年的时间里,几乎没有依靠任何其他学科的帮助,美国的法律界就完成了对传统普通法的改造,取得许多令人瞩目的成就,因此,相信法律是自主学科也就不足为奇了。而且,当时其他学科也没有提出多少对法律有借鉴作用的洞见。

但后来,法律的自主性开始遭到质疑。波斯纳认为,“对法律自主性普遍确信的主要原因或许是二战后美国社会中的政治共识”,[12]也就是说,那是个没有重大意识形态分歧的时期,因此,即使我们认为法律是政治,但当人们对基本的政治问题看法差别不大时,法律就不是政治了。而且,虽然现实主义法学对此提出挑战,但到了50年代末,现实主义法学的多数改革主张被采纳,人们认为现实主义法学的领袖也被吸纳进入了司法部门,因此,那时的法律显得中性、客观、自主。不过,随着法律职业的发展,兰德尔建立公理系统式体系的梦想以及法律职业的客观性梦想都变得淡化了,到了20世纪60年代,法律的自主性日渐式微,法律人开始意识到法律的客观和中立既没必要,也不可能。导致法律自主性式微的原因有如下几个:(1)政治共识的失落和法律中更多地渗透了政治的成分。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随着政治共识的失落,法律界充斥着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因此,如果同样的问题交给同样出色但意识形态不同的法律思想家处理,得出的结果可能完全不同。而且,司法能动主义盛行,联邦最高法院主动介入一些意识形态色彩比较浓厚的领域,比如人工流产、选区划分等等有政治争议的问题。同时,政府也把一些政治敏感问题带到了法院;(2)法律改革的失败。随后的一些法律改革的失败以及其他学科的发展,传统的法律科学根基不再牢固,法律自主性的确信也因此遭到破坏,那些爱思考的法律人开始反思传统法律分析方法存在的问题,他们意识到法律人对事实敏感,但法律中缺乏科学的精神,最终会不利于法律改革;(3)法律理论自身的发展要求。摧毁法律自主性的另外一个原因来自法学界内部。当一门学科已有的技术日趋成熟的时候,这个领域中的那些有想象力的人可能会产生革新的冲动,他们会试图独辟蹊径。而且,20世纪本来就是一个学科分化和学科交叉并存的世纪,各门学科都努力从其他学科那里寻找完善自己学科的新方法,法律也不例外,它也开始从邻近的学科吸取营养,因而导致了后来“经济学帝国主义”的入侵;(4)自然科学威望的上升,使得人们对传统的法律分析方法不再那么相信。希望有新的方法来解释法律。此外,20世纪60年代的学生造反使得法律教授的威望也下降了。还有,宪法和制定法的重要性的加强使得传统分析方法似乎也不那么管用了。[13]这些因素都导致二战后美国法律自主性的削弱。

(三)

面对这些对法律自主性的质疑,一些人进行了回应。有些人回应是逻辑上的,他们认为没有一门学科是真正自主的、也没有一门学科是完全寄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应该对法律的自主性进行过分的怀疑。但这样的回应的理由有些孱弱、有些强词夺理,并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波斯纳则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了回应。他认为,传统的追求法律的客观性和自主性的进路是不合适的,传统的法理学已面临危机,已经进入“法理学的暮年”;[14]而且,随着法律职业本身的变化,曾经是法理学关注的重要问题(比如:纽伦堡审判时使用的“法律”是不是“真的”法律的问题等等)已经不再重要。他还认为美国法律现状很难说是科学的,他说:“我们会有如此之多的法律学术著作和司法分析都缺乏新意、没有经验支持、平庸,并且不谙尘世、过分讲究辞章和雄辩(实际上是罗嗦和找事)、只关注学理问题、沉迷于联邦最高法院的最近判决、费尽心血作一些微不足道且稍纵即逝的区分,而不是大胆的、科学的和描述性的。”所以,要认识到“包裹着法律的有一件虚假、矫饰并使法律事业令人费解的外衣,现在我们该挣脱它了。”[15]他波斯纳指出传统法理学已经接近“偶像的黄昏”,而需要一个新的法理学,而他的重要工作就是提供这样的新的法理学。

但波斯纳认为对传统法理学改造的路径并不是形式主义和现实主义这两种,而是实用主义这条中间的进路。他认为这种法理学的改造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波斯纳认为法律不应该以精密科学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原因就在于本文第一部分波斯纳所分析的法律和科学的那些不同之处。强调法律应该追求适合自己特点的科学性,提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任程度。他认为法律和工程学很相似。

[16]因为这两门学科都要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结合,都要和具体的事实打交道,都属于边学边干,边干边学的东西。为了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有时候就得以牺牲精致性为代价,而且,它们最主要的任务都是避免犯错误,所以,它们宁愿选择已有的比较保险的方法,而不会贸然使用最新的保险系数不那么大的东西。工程师不会贸然使用一种新的技术、新的方法。即便旧方法成本较高,但在确信新技术可行之前,他是不会轻易接受的,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它们都比较保守,不激进,但这不说明它们没有科学性。这也不意味着法律不应该吸纳科学,而只是要认识到尽管法律有一定的科学性,但它同时也具有权威主义的特点,而这一特点有时会限制科学精神在法律中起作用的范围。[17]

其次,波斯纳还进一步瓦解了传统法理学的根基。他对那些在许多人看来很重要的基础性问题并没什么兴趣,认为最好把法律看作是社会需要的仆从,[18]这同样反映了他的实用主义的立场。波斯纳认为法律中充满许多无法得到结论但又被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尽管学术界从未停止过争论,但这并不影响法官们按他们的良心和直觉决定案件,按霍姆斯的话说,就是律师们才不管法学家关于这些问题的争论,他们不会因为法学家的观点而改变自己的行为。这可能是法律中缺乏科学态度的一个令人奇怪的悖论。这种非科学的态度似乎是法律需要的,或者说至少没有对法律产生坏的影响。而且,波斯纳认为,如果我们对“科学”这一概念进行重新描述,把它描述为一种“系统的、不带偏见的研究观念、实践和职

业伦理,其精髓是尊重事实的态度”,[19]那么,法律人从事的工作也可以说是科学的。

第三,法律要从其他学科中汲取营养,要引进其他学科的知识,使法律更像一种科学游戏(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游戏)。这种看起来破坏法律自主性的做法其实会巩固法律在知识体系中的地位。波斯纳法律应该从外部吸收各种知识和方法,以提高自己的科学性。我们不能说法律是反科学的,它也在运用一些方法,如经济分析法就使之看起来像科学。波斯纳认为,由于其他社会科学的发展,传统的法律理论研究如果不从其他学科那里借鉴一些方法,恐怕很难避免平庸、也难以有所突破。而且,即使是为了抵制某种方法对法律的扩张,人们也通常是从其他学科寻求帮助,它们不可能从法律内部进行。因此,最大的可能只是抵制了某种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对法律的入侵,但法律不可能什么其他的学科的知识和方法都不使用。而且,这也不符合历史的真实情况。从历史上看,法律科学的发展一直伴随着对其他学科知识和方法的借鉴和运用,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借鉴的东西不同而已。以往更多的是对哲学(包括政治哲学)、历史、社会学的知识和方法的使用;现在更多地运用经济学、社会生物学、甚至心理学、统计学的知识和方法。所以说:“交叉学科的法律理论是不可避免的”。[20]现在,法律只能从外部视角来巩固自己的根基。而且,法律对经济分析方法的吸纳以及对社会学、生物学和其他各种科学成果的运用都使得法律的科学性在逐渐提高。而且,我们可以预计,随着各门学科的交叉和融合,法律会吸收更多的其他学科成果来丰富、扩展、深化自己的研究,同时,法律也可能为其他学科输出自己的研究成果。

尽管波斯纳的这些观点可能未必会得到所有法学家的认可,[21]但他的这些反思值得我们关注。他提出了“法律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的追问不能采取传统的方法,注意到了我们没有注意到的关于法律和科学的这些不同,还指出了法律要发展应该吸纳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方法,这些都对从事法律研究的人有一定的启发作用。

【注释】

*张芝梅(1968-),女,福建仙游人,福建师范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目前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

[1]“科学”这个概念的含义一直在变。在古希腊,科学的摹本是几何学,主要是借助演绎推理建立的概念体系;而近代科学的标志是使用观察和实验等方法;十九世纪的社会科学家认为的科学,是以自然科学为标准;现在当社会科学家使用“科学”这个概念,很少是原来那种严格的自然科学含义,社会科学的很多成果也被认为是科学的。所以,对法律是否是一门科学以及是一门什么样的科学的回答依赖于对“科学”的界定。比如,伯尔曼认为,近代意义上的科学可以以方法论标准、价值标准和社会学标准来衡量。从这三个标准看,12世纪的法律科学乃是近代西方科学的先驱。参阅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张志铭、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页182-199。

[2] 参阅:郑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试论“法律科学”的属性及其研究方法》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

[3]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页103。

[4] 同上注,页141。

[5] 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 01年版,页196。

[6] 前注3,页118。很显然,波斯纳是从狭义上理解推理。只认可能够从前提必然得出结论的推理形式。

[7] 同上注,页115。

[8] 同上注,页106。

[9] 同上注,页151。

[10] 波斯纳认为:“不必运用法律人的法律训练和经验之外的论证方式或证据,就可以确定地或至少是令人满意地解决哪怕是最困难的法律问题,只有这时,法律才是自主的”,同上注,页527。

[11] 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凌斌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 003年版,页199。

[12] 前注3,页532。

[13] 参阅前注3,页537-540。

[14] 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81。

[15] 前注3,页584。

[16] 同上注,页79-80。

[17] 同上注,页34。

[18] 参阅前注11,页165。这非常典型反映了波斯纳的实用主义及其反基础主义的立场。对这些被人看作是安身立命的首要问题,他却认为没有必要在此多纠缠。

[19] 前注3,页89。

[20] 同上注,页547。

[21] 比如,德国的法学家可能就不一定赞同波斯纳对法律科学的看法。参阅: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律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简述科学技术在司法制度中的作用和地位

Word文档可进行编辑 简述科学技术在司法制度中的作用和地 位 论文关键词:科学技术司法制度作用地位 论文摘要: 科技进步对司法制度得完善起着巨大得促进作用,要紧表现:一是科技进步对司法思想得启迪和妨碍,二是科技手段对司法方法得渗透和充实,三是科技成果对司法手段得更新和提高.科学技术既是建立现代司法制度得重要基础,又是现代司法制度有效运转得差不多动力,也是现代司法制度进展完善得可靠保证. 一

“科学”一般被解释为人类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等客观事物和现象得知识体系,它以概念和逻辑形式反映事物现象得本质规律.所谓”技术“从生产体系得劳动手段角度来看,是人类利用科学知识改造客观世界得劳动手段和工艺方法,是劳动手段得总和.在古代,科学知识专属于哲学领域,而技术归由工匠掌握.技术得产生要先于科学.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得活跃,科学与技术互相接近,关系日趋紧密.直到19世纪,科学逐渐形成体系,技术渐次转向以科学为基础.由于科学与技术相互交叉,以至密不可分,故两者并称为“科学技术”而被广泛使用.科学本身得巨大进步丰富了科技体系结构.过去,我国一般把科技划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部门,而哲学则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得概括和总结.现代社会得进展,有力地驱动着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工程技术等多种学科得结合、交叉和融汇,在现代科学知识体系中出现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交叉科学得鼎足之势.

科学技术得进步是广泛利用技术成果,实现经济增长和社会结构优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进展得强劲动力.WwwC科技进步得社会功能要紧表现在:其一,在生产诸要素中,科技进步发挥关键性作用,从而全面提高和进展社会生产力;其二,科技进步不仅是科技自身得进展和不断完善,也是整个社会进步得有机组成部分,它渗透到社会生活得各个方面,成为推动整个社会前进得巨大变革力量;其三,科技进步既是物质文明得要紧支柱,也是精神文明得重要基石.促进社会结构优化,传播科学思想,不断提高人们得精神文明程度. 司法是阶级社会得一种现象,是伴随着国家得产生而出现得用以实现国家意志得重要手段.司法活动是适用法律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得活动,是一种形式特定得执法.司法制度是社会进展到一定历史时期得产物,是建筑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得上层建筑.司法制度将随着社会得进

《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的读后感 首次听说有一个叫做伯尔曼的学者花了40年的岁月,著了一本书,书名为《法律与革命》,之后我是久久不能回神,深感震撼,课间我无数次的幻想着此书的作者会是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一本什么样的书,是怎样的执着与追求才会拥有这份胸襟与气魄来花费人生中的半辈子于一本书上?我无数次的设想倘若这本书不被世人接受,倘若作者最后实在是续写不出内容,那么一本没有结局没有未来的书,作者又该如何自处?课后我终于鼓起勇气翻阅了这本跨越了一个学者四十年时光的书籍,虽只是阅读了冰山一角,亦是深感折服,这对于自己的原有的认识模式,认识方式,确实是一次重大的理念革命。限于时间关系以及读者自身的阅读水平,我只是粗粗浏览了一小部分,接下来,我将从六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 一、治学之道 治学之道究竟是什么,伯尔曼给了我们一个全新的阐释。治学需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需要有执着的发现真理,追求真理,需要有耐性毅力守护者自己的学术神殿而不被世俗的种种所阻碍,甚至毁灭。 《法律与革命》一书是作者伯尔曼育40年之心血,精心锻造的一部集法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文化学等的宏篇经典巨著。作者渊博的学识,治学的方法与态度,缜密的思维与逻辑,对于后世而言都是一笔无价之宝。治学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昙花一现还是流芳百世成为永恒?我想作者40年来坚持对于这本书修修改改,直至达到他心中的完满这一选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因为这个选择而阻碍了他可能的千千万万的下个选择,但是作者能够集中于注意与它所研究的领域中的最微妙和最奥秘的现象,给自己亦给世人留下永恒的财富以及精神支撑。

二、公正的站在历史的角度看待问题 伯尔曼花了将近半辈子的时间于西欧的11世纪至13世纪各国的法律体系,清晰地给我们勾勒了一幅西方法律传统起承转合的盛世宏图。即使只是欣赏了其中的一小部分,我的感触也是很深。在我眼中,过往的特别是一些久远的历史是那么的苍白,愚昧与残忍,不知道对于他们的研究出了彰显现代法律的精细与柔和,还有什么意义,至于一些西方的法律,我也没有用心的去关注,我的大部分时间都是花在了本国的现代法律体系之上。现在想想,思想确实是有点狭隘,这并不是一个正常的治学态度。国可灭,史不可断,我很欣赏这样的治学气度,以史为鉴,可以知新替。只有公正,客观地站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才能清醒的看到我国法律史的磕磕碰碰,起承转合,才能更好的发现现况,展望未来。 三、法律与革命 法律本身没有强制性,所有社会中的法律都是从他以外的某些东西获得权威性。如果法律所依赖的这种权威性发生了剧烈变化,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基础的合法性也是不可避免的遭到动摇。记得曾经看过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到革命的目的是以现有的制度所不允许的方式,来改变现有的制度。科学革命它是由于范式的失灵,由于危机的产生,从而使一种范式向另一种范式转变。结合《法律与革命》以及《科学革命的结构》我想法律的革命也可以表述为法律革命的目的是以现有的制度所不允许的方式来改变现有的法律体系,是由于他现在的权威性所赖以存在的某些东西的失灵或者失事,由于危机的存在,从而使一种法律体系向另外一种法律体系转换。 伯尔曼指出法律制度的根本转变是一个自相矛盾的事情,因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提供稳定性与连续性。当法律中大规模的变化即革命性实际上是“不自然的”。当这样的事情发生时,必须采取某些措施防止他再次发生。必须牢固确定

第三十章 法律与科学技术

第三十章 法律与科学技术 本章重点、难点提示: 1、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律产生的深刻影响 2、法律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3、依法治国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联系 科学技术与法律具有不可分离的内在联系,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法律意识、法律内容、法律运行、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等各个领域对法律产生着深刻的影响,而法律对科学技术具有独特的规范、调控与引导、促进作用。依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与科教兴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相辅相成、紧密关联;在科教兴国与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确立与实施过程中,法律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价值功能。 第一节 法律与科学技术的联系与区别 一、科学技术概说 科学技术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深刻地改变着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而且是第一生产力”1。所谓科学,一般是指人类对客观世界的结构、规则、关系进行研究的经验积累和理性思考。技术,一般是指人类藉以力求改造或者控制周围环境的能力、工具、手段和活动。 二、法律与科学技术的联系 科学技术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人类通过社会活动获得的关于自然和人类本身的系统的知识体系;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构成的体系,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法律是现代社会国家调控的主要手段。因此,法律与科学技术是息息相通的,其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与科学技术有着共同的前提。他们都是在社会这个大系统内通过人的活动来发生作用、产生联系的。离开人的活动,离开了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科学技术与法律都不会自动发生作用,它们之间也不会产生任何的联系。 (2)法律与科学技术都强调因果关系。法律作为行为规范而适用的基础是社会关系的因果性。 (3)法律与科学技术都具有理性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属性。 三、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区别 法律与科学技术虽然密切相关,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不容忽视。概括起来,法律与科学技术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与科学技术的阶级性不同。 (2)法律和科学技术在追求目标上具有不同步性。 (3)科学技术研究中发现的因果关系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非同一性。 1《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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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课-中国法制史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5,分数:50.00) 1.______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A.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B.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C.解放区民主政权时期 D.新中国成立初期 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的基础。 2.1946年,决定将抗战以来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的文件或者法律是______。 A.“五四指示”√ B.《关于土地改革的指示》 C.《中国土地法大纲》 D.《井冈山土地法》 “五四指示”决定将抗战以来实行的减租减息政策改变为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于1947年。 3.______是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领导土地革命经验的总结,是一部彻底的反封建的革命纲领。 A.《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 B.《中国土地法大纲》√ C.《井冈山土地法》 D.《兴国土地法》 《中国土地法大纲》代表了革命根据地时期土地立法的最高成就。 4.破坏坚壁财物罪是______确定的罪名。 A.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B.工农民主政权时期 C.抗日民主政权时期√ D.解放区民主政权时期 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主要罪名有:汉奸罪、盗匪罪、破坏边区罪和破坏坚壁财物罪。 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最高审判机关是______。 A.最高法庭√ B.高等法院 C.最高裁判部 D.政府审判委员会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最高审判机关是最高法庭。 6.在经济上规定采取公营、合作和私营三种方式的宪法性文件是______。 A.《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B.《抗日救国十大纲领》 C.《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D.《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和私营三种方式;普及文化;实行耕者有其田的政策。 7.规定了“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政策的土地法是______。 A.《兴国土地法》 B.《井冈山土地法》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D.《中国土地法大纲》 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干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的一些规定体现了“左”倾倾向,如在土地分配上,规定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政策。

从自然辩证法角度浅谈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

从自然辩证法角度浅谈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 摘要 科学技术作为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强大思想武器,它为人类社会带来了生产力、生存环境、精神文明等多方面的变革,促进了社会各个领域的全面进步。但由于科学本身的两面性和人类的利用失当,科学技术也会对人类社会产生灾难性的负面影响。 本文结合部分科技领域的例证,从科学技术对社会发展的正面和负面影响两方面展开讨论,并强调了可持续发展在未来科技进步道路上的重要指导作用。 首先本文讨论了科学技术对社会的正面促进作用,包括改变社会生产力要素,改变社会经济、阶级结构;还有提高人类认知能力,推动了精神文明的发展。接着本文讨论了科学技术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包括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危害;对人类的思想、人格有一定的腐化作用。最后,本文指出,我们必须正视科技的两面性,正确理解科技与社会的关系,尽量减少科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为了实现科学技术发展与社会的可持续,最终还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在保证资源环境可持续的基础上,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关键词:科学技术;社会发展;正面促进;负面阻碍;可持续发展 引言 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是关系到人类命运走向的两个重要课题。回顾20世纪以来,人类历史发展与科学技术的竞争,更加深刻地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科学技术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助推器”,但是不可否认,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对社会起到了不可逆转的消极作用。 马克思的自然辩证法主要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方法论方面研究自然科学认识过程、认识方法和自然科学认识发展的规律。从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观方面研究作为社会现象之一的自然科学在社会中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规律。自然辩证法把科学和与科学紧密相关的技术都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现象来研究。这一研究和自然科学论的研究共同为科学技术政策的制定、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划、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供理论基础。同时其还主张正确看待科学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不仅要看到科技发展对社会的促进作用,还要看到科技发展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其重要性日益显得突出起来。 因此,从自然辩证法的角度正确看待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我国实现科技进步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与革命书评

伯尔曼《法律与革命》序言和导论 法学1001班宋高昂100401127 哈罗德·伯尔曼,世界知名的比较法学家、国际法学家、法史学家、社会主义法专家,法与宗教关系领域最著名的先驱人物。《法律与革命》是西方法律史的一部力作,生动、细腻地描述了作为西方法律传统背景的民俗法, 探讨了伴随着教皇革命而来的西方法律传统在欧洲大学中的起源、西方法律传统的神学渊源等问题。 伯尔曼界定了此书中的一些关键词,如“西方”、“西方法律传统”和“革命”。伯尔曼承认自己所采用的史料是渚领域中的专家们所熟知的。但是,作为整体,这段历史却会令专家们感到陌生。这是因为,他把西方文明的历史作为一个整体而非各个民族国家的历史来看待。这里的“西方”主要不是一个地理概念,而首先是一个“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确切而言,是指“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它们予以改造的西欧诸民族。”“法律”一词也不再是简单地指某种“规则体系”,而被界定为包括诉讼程序以及相关价值、概念、规范和思想方式的具有宗教的活生生的过程。而“西方法律传统”则包括法律的相对独立和自治,法律职业化,法律的科学性,法律的实体性,法律的发展观,法律的内在逻辑性,法律的至高无上和多元性等等。 伯尔曼坚决反对传统的西方历史分期法,即将西方历史分为四个阶段:古典时代、罗马帝国的衰落和灭亡、中世纪以及近代(始

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伯尔曼认为这种谬误的分期法是试图根据构成西方文明的各个民族的历史来观察近代:试图将中世纪贬低为只是作为近代得以涌现的背景,从而满足了一种夸大的民族主义心理的需要。这种民族主义欲望导致西方法律史似乎都是在追溯----个民族从部落和封建的起源到当代的荣耀和威严的发展历程。尤其是在英国和美国法方法。这样,在西方文明内的每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独特性都得到了强调,而共同特征却被低估了。其实,西方各国的法律体系都具有共同的起源——都有共同的历史根源,从这种共同的根源中它们不仅获得了共同的术语和共同的技术,而且获得了共同的概念,共同的原则和共同的价值。由于完全读完此书耗时很长,这里仅就《法律与革命》的序言和导论部分作一些简单的介绍和评论。 伯尔曼在导论部分开宗明义地宣称,他要讲述的是一种称作“西方的”文明。这种文明发展出了独特的“法律的”制度、价值和概念, 并被有意识地世代相传了数个世纪,由此而开始形成一种“传统”;西方法律传统产生于一次“革命”,它在后来数个世纪的过程中被革命周期性地打破和改造。在20世纪,西方法律传统的革命危机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要大,某些人相信这种危机实质上导致了这种传统的终结。伯尔曼毕其大半生的心血和精力写作《法律与革命》,正是源于这种深切的危机感和忧患意识,希冀通过寻根溯源来探索摆脱危机的途径。 何谓“西方”包括西方文化,是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一书中首先重点讨论的一个问题。他的结论是: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和

科学技术与风险的关系分析研究自然辩证法

研究生课程考查试卷 课程名称:自然辩证法课程编号:G209007 课程性质:学位课任课教师: 学生姓名:学号: 学院:安全工程学院领域年级: 上课时间:2018年3 月至2018 年 5 月卷面成绩: 阅卷评语:该同学写作态度端正,积极认真对待论文写作,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用于论文的写作。论文反映出该同学已具有了一定的理论分析能力,看待问题相对全面,综合分析能力较强,同时也具备了初步的资料检索及阅读能力。参考了一定的文献资料,其时效性好,能将老师课堂上讲的知识运用到课程论文中,未见明显抄袭现象。课程论文内容基本完整,主要观点集中,有一定的逻辑性。总体来看,论文工作量饱满,达到课程目的。 阅卷教师(签名): 重庆科技学院研究生处制

诚信考试承诺书 我是学院专业(领域) 级的研究生。倡导严谨规范的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是每位科研工作者应尽的责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是提高科研水平的必然要求。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维护科学诚信。 2.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引证他人研究成果须实事求是。 3.严格遵守相关专业领域的基本写作、引文和注释规范。 4.不捏造、篡改自己或他人的研究成果、实验数据。 本人申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已加标注。 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 年月

科学技术与风险的关系分析研究 摘要:科技带来了方便,但同时它也带来了风险。它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关系,高科学技术引进了风险,风险阻碍着高科学技术。当然,社会的进步是离不开高科学技术的,所以理解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显得至关重要。科学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在承认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带来了众多利益的同时,又不得不面临着高科学技术带来的风险问题。下面,本文具体阐述两者之间的关系和内在作用机制,以及如何让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字:科学技术风险双刃剑发展伦理 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Risk Abstract: Technology brings convenience, but it also brings risks. There is a certain inter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Hig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ve introduced risks, and risks have hindered hig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ourse, social progress is inseparable from hig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 understanding and handl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is crucial. Science is a double-edged sword. While acknowledg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has brought many benefits to mankind, we also have to face the risks brought by high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low, this article elaborat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and the internal mechanism of action, and how to mak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handle well. Keywords: science and technology;risk ;double-edged sword ;development;ethics 引言 两次工业革命后,人类社会进入了火热的科技创新时代。许多人因此产生了对科学技术的盲目崇拜与迷信,以为人定胜天,科学技术能解决人类面临的所有问题。这个建立在和平与发展的前提下的时代,在大大改善人类的生活方式和生存状态的前提下,正以前所未有的范围和层次改变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当今时代

《法律与革命》读后感论文

《法律与革命》读后感 法二101区队 10125024 曾艺雅【内容摘要】《法律与革命》作者伯尔曼给读者勾画出一种大异奇趣的西方法律传统史,,一种可以从法律体系研究的历史记载本身沉浮的法制史。伯尔曼在寻求西方古老的法律传统对我们现代文明的永恒贡献的同时,也体现了这门个阶段当时的完整历史,同时也给读者上了很好的一课,提供了独特的研究切入点以及研究方法,研究态度。 【关键词】法律与革命批判的精神法律的历史 哈罗德?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是一部当之无愧的巨著,不单是指其书本厚度而言,更是指其思想之深度与探究之广度,实在是大大拓展了我们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传统的视野。首次听说有一个叫做伯尔曼的学者花了40年的岁月,著了一本书,书名为《法律与革命》,之后我是久久不能回神,深感震撼,课间我无数次的幻想着此书的作者会是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一本什么样的书,是怎样的执着与追求才会拥有这份胸襟与气魄来花费人生中的半辈子于一本书上?我无数次的设想倘若这本书不被世人接受,倘若作者最后实在是续写不出内容,那么一本没有结局没有未来的书,作者又该如何自处?课后我终于鼓起勇气翻阅了这本跨越了一个学者四十年时光的书籍,虽只是阅读了冰山一角,亦是深感折服,这对于自己的原有的认识模式,认识方式,确实是一次重大的理念革命。限于时间关系以及读者自身的阅读水平,我只是粗粗浏览了一小部分,接下来,我将从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 一.批判的精神。 律与革命》这本书的导论中,这位哈佛教授首先指出这是一本关于历史的书,一本有关“西方的(Western)”、“法律的(legal)”、“传统(tradition)”和“革命”的书。伯尔曼指出:“西方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他认为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并且给西方下了个定义;“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

科学技术分类

科学技术分类 科学的结构 19 世纪发生了第二次科学革命,恩格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提出了辩证唯物主义的分类理论,他把人类科学知识自然体系分为五大类:即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社会运动。 19 世纪末到20世纪初,发生了第三次科学革命。之后,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提出了新论点。他把现代科学分为六大类:即马克思主义哲学、自然科学、数学科学、社会科学、技术科学、生产科学。 科学与技术 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说,是人们对于整个世界包括 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根本观点的体系,是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最高概括和总结。 思维科学:是研究人类思维活动、思维机制、思维过程 及其规律的一门科学,本质上属于哲学这一研究领域。 数学:数学的研究对象是现实世界中的数量关系与空间 形式。研究数量关系或数的部分属于代数学范围,研究空间形式或形的部分属于几何学范围。 物理学:物理学原是自然科学的总称。由于物质和能量 是自然界的基本组成要素,物理学就是研究自然界的物质结构和能量变化的科学。 化学:是研究各种具体物质的性质、组成和结构,以及在特定条件下它们所发生的反应和变化的自然科学。 天文学:天文学是研究天体的运动和性质的科学。广而言之,它研究宇宙的物质结构和能量变化。 地学:地学是地理学的简称,包括地理学和地质学两个学科。地理学是研究地球表面即人类生存在其中的地理环境的科学,主要探索地球表面自然和经济地理要素的分布规律和空间关系,有自然地理、人文地理、部门地理、区域地理等分支学科。 生物学:是研究有生命的物质的产生、发展及规律的科学。大体上分为研究动物生活习性的动物学和研究植物习性的植物学。 医学:是以保护和增进人类健康、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农业科学:农业科学是研究农业生产理论和技术的科学,包括作物栽培、育种、土壤、气象、肥料、农业病虫害等,还可以包括林业、畜牧和水产业。 能源科学:能源科学是研究各种能源现象及能源的勘探、开发和利用规律的科学。 环境科学:是近几十年发展起来的新兴综合科学,主要研究人类环境质量及保护和改善,领域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各种自然因素,也包括了一定的社会因素。这门学科以生态学和地球化学为主要理论基础,并充分利用化学、生物学、物理学、地学、医学、工程学等各领域的科学知识和技术,对人类活动引起的空气、水、土地等环境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 计算机科学:计算机的体系结构、外围设备、操作系统、程序语言、软件工程、数据结构、图像处理、模式识别等总称计算机科学。 空间科学:是涉及空间勘察的科学知识整体的综合性学科。主要研究发生在日地空间乃至行星际空间的物理、化学及生命等物质运动规律。 原子能科学:原子能科学是研究蕴藏在物质原子内部,在原子发生核裂变或核聚变反应时释放出来的能量及其应用的科学。 材料科学:研究材料的内部结构、性能及其应用。它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技术科学,

法律与革命读后感

《法律与革命》读后感 《法律与革命》是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一部法学专著。作为法学界的一部巨著,无论是其思想深度还是涉及广度,都是大部分法学著作所不能比的。伯尔曼将其对西方法律的研究成果尽收其中,赋予了这本书独特的魅力,甚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通读《法律与革命》这本书也成为了拓展我们学习和研究西方法律视野的途径之一。由于其内容量实在庞大,我只是大体通读了一遍,并将就我较为感兴趣的几点谈谈自己的理解。 一、“西方”的界定 伯尔曼在导论中首先提出“西方的”、“法律的”、“传统”、“革命”这几个我们经常提起的词。何为“西方”?伯尔曼对本书中的西方进行了阐释。“是一种特殊的历史文化或文明,它的特征可从不同的方面来概括,这取决于该种概括的目的。它习惯上被称为西方文化。” 伯尔曼认为,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它不仅仅是一种思想,也是一个社会共同体。它意指历史的结构和结构化了的历史两个方面。”西方并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以色列民族,而是吸收并且改造了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的西欧诸民族,尽管西方的哲学和科学曾受过阿拉伯的强烈影响,但这些影响并未涉及法律制度,因而西方所信奉的伊斯兰教的部分不属于西方。令人惊奇的是,西方文化的每一个古代成分都经受了与其他文化相融合的改造——尽管它们之间本身可能并不相容,但是11世纪后期和12世纪初期的西方却将它们结合在一起,并对其中的每一成分进行了改造。 二、法律与革命 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在其历史过程中已经由六次革命加以改变,分别是俄国革命、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它们都可以称作由参与革命的人们所进行的革命。第四次革命只有在1688至1689年的终点时才能开始被称作是革命,即我们所说的光荣革命。第五次革命是新教改革运动,在德国它具有国内革命的性质。第六次革命即1075至1122年的教皇革命,这是本书研究的主题,在当时它也被称作改革,即教皇格里高利七世改革。 “西方的历史一直以周期性的激烈动荡为特征,在这种动荡中,先前存在的政治、法律、经济、宗教、文化和其他社会关系、制度、信仰、价值和目标被推翻,而由新东西取而代之。”正是革命带来了一系列的变化,而革命也在寻求合法性的、经过一代又一代的人的时间才牢固确立。每次革命最终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它体现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改变了西方的法律传统,但是它仍然保持在该传统之中。 六次重大革命也是如此。“它们不仅涉及到创新新的政府形式,而且也创造了新的社会和经济关系结构,新的教会也国家之间的关系,新的法律结构,新的社会共同体的视野,新的历史前景,以及一套新的普遍价值和信仰。”不仅如此,每次革命也都这次革命所取代或者根本改变的旧法律制度的失败,这表明了它不能及时的回应社会中正在发生的变化。统治者没有及时预见到变革不可避免。如果统治者能够及时预见并且在既存的法律秩序之内进行必要的根本性变革,那么这些革命甚至可能被避免。至于没有预见的原因,“可能是由于西方法律传统性质中一个固有的矛盾,即它的目的之一是要维持秩序而另一个目的是旨在实现正义。” 伯尔曼提到了托马斯·库恩对于科学领域重大变革的解释,认为它们是周期

第十四讲 法与科学技术(上、下)

第十四讲法与科学技术 本讲主要内容: 一、科学技术概论 二、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三、互联网的法学问题 四、基因技术的法学问题 一、科学技术概论 (一)科学技术的含义 科学是人类认识自然和社会的知识体系。科学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分,这里所说的科学,仅指研究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自然科学。 技术一般指根据自然科学原理和实践经验而形成的劳动手段、工艺方法和操作技能。 (二)科技在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人的异化 异化是人的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及其产品变成异己力量,反过来统治人的一种社会现象。 在异化活动中,人的能动性丧失了,遭到异己的物质力量或精神力量的奴役,从而使人的个性不能全面发展,只能片面发展,甚至畸形发展。 二、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一)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1、对立法制度和立法技术的影响。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立法机关不采取诸如委托起草或委托立法的制度和方法,就不足以承担现代立法任务。 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电钮表决法案的方式出现,导致大量专业性、技术性术语在法律、法规中出现。 2、对法的内容、调整范围以及与之相联的法的体系的影响 (1)在法律内容上,为调整新行为内容而出现了新法律部门或原有部门法出现新内容; (2)在法的调整范围上,随着新的法律内容的出现,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 (3)随着法的内容、调整范围的扩大,法律体系也发生相应的变化。 3、科学技术对法的适用发生影响。 科学技术新成果对于司法具体应用的方法产生重要影响。 4、对法律意识的影响 (1)科技的发展,使人们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发生许多重要的变化; (2)科技的发展,使人们更加重视国际合作; (3)科技的发展,使人们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认识发生重大变化; (二)法对科学技术的作用 1、组织和协调科技活动 (1)确认和保证科技发展在一国中的战略性地位; (2)将科技发展战略具体化、细则化、程序化,确定科技发展的合理布局和人、财、物的合理分配; (3)法确立科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组织、协调和管理科技活动;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1年11月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这一条。《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2.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3.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基本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纲领。它确认了劳苦工农民众的各项基本权利,鼓舞了人民的革命斗志。它是人民自己制宪的伟大尝试,为以后革命政权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也为全国工农民众指明了革命的方向。 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 (一) 《井冈山土地法》 1928年12月湘赣边界工农民主政府颁行的《井冈山土地法》,是工农民主政权的第一部土地立法。 (二)《兴国土地法》 工农民主政权中期的土地立法以1929年4月《兴国县土地法》为代表。该法纠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但在土地分配使用的问题上仍沿用《井冈山土地法》的规定。 (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于1931年11月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其主要内容包括: 1.规定没收一切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及农村公共土地,没收一切地主豪绅、军阀的所有财产,宣布废除一切债务契约。 2.规定对于没收来的土地财产的分配,按照最有利于贫雇农、中农利益的原则进行,具体方法是,以乡为单位,贫雇农、中农按人口平均分配,或按人口与劳动力的混合标准平均分配。富农如果不参加反革命活动,并且能够自食其力,可以分得较坏的田。 3.规定了土地所有权问题。 (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十大政纲”中,确定了八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失业救济和社会保险的劳动立法原则。此后各苏区按照这一原则进行过一些劳动立法。 1931年11月中央苏区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主要规定了有关集体合同、工时、工资福利、劳动保护、休假、社会保险以及劳资纠纷的解

如何处理科技与法律的关系

如何处理科技与法律的关系 科技深刻地改变世界的面貌,但最终它的发展方向是取决于掌握它的人,而人同时也要接受法律的调整和规范。正如爱因斯坦所说:“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全取于人类自己。”科技本身不存在罪与非罪的问题,关键是使用它的人。在科技与法律的关系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社会发展,促进法制建设,更好地发挥科技生产力的进步作用,克服科技进步的消极后果都需要人们加以把握和参与。为此,要求人们: 1.法律工作者应具有一定的科技意识 科学技术的发展有着自身的客观规律与客观基础,并不以从事科学活动的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法律通过对这一实践活动的干预,可以延缓和阻碍科技进步,也可以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所以,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职业法律工作者,如法官、律师、检查官等,如果具备了足够的科技素质,就能认识人类自身的潜力,扩大视野,从科技的内容和方法那里获得有益的启示,提高法律贴近科技领域的现实程度,从而自觉地运用专业知识或国家权力为科技进步作贡献,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和执法活动,促进科学技术更好、更快的发展。 2.科学家应崇尚法的精神 科学技术是人类文明之光。著名的前苏联科学家谢苗诺夫曾说:“科学为人类提供了一种伟大的认识工具。它使人类有可能达到史无前例的富裕和绝无仅有的平等。”科学家是掌握打开未来大门钥匙的人,但科学家从事科学技术活动,不仅要有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还应尊崇法的精神,即科学探索没有禁区,但科学活动要接受法的约束。克隆技术成功后各国均纷纷制定法律禁止克隆人类。科学家不能以科学研究的名义而随意去打开“潘多拉”的匣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科学的最高宗旨,创造出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为人类造福。科学家崇尚法的精神,还应该充分运用法律约束力来保护科技智力成果,维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概念是“知识像物质财产一样,也是财富,同样有所有权的问题”[7](P220),对知识的剽窃和对物质的盗窃是同一性质的问题。在知识经济时代,对科技智力成果的保护仅靠道德的约束是不够的,必须崇尚法的精神。 3.全社会应形成尊重科技与法律的良好风气 处理好科技与法律的关系,就是要在全社会普及提高科技意识和法律意识。依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有力杠杆,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人类社会物质、精神、政治等各方面文明的全面发展和进步;同时运用法律的指引功能、预测功能、评价功能和强制功能来保障和促进科技进步,保障和促进科技成果的合理使用与推广,推动和协调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协调科技活动中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回顾近现代科学技术和法律发展的历史,世界各主要工业化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科技立法大量出现,它从原有的法律体系中脱颖而出,构成了一个新的被广泛承认的部门法——科技法学;另一方面,各国都企图以法律尤其是宪法在全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科技环境,使一般的大众群体具备科学意识和法律意识,就能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重科学、遵纪守法的良好风气和舆论环境,推动科技事业和法制建设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如日本宪法第二十三条第九款规定:“国家应奖励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对科学技术的促进应在国民发展事业中占优先地位。”[8](P387)《意大利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共和国总统得指定在社会活动、科学、文学和艺术方面以高度成就为国增光之公民五人为终身议员。”[8](P387)我国宪法《总纲》规定:“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新。”[9](P6) 4.加强对科技法的研究和教育,培养专门的科技法人才 科技法作为新的部门法,是调整科技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科技法律关系实际上是科学技术所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科技法学反映了科技发展与法律发展的辩证关系,是正确处理科学技术与法律关系的系统化科学。因此,我们一定要运用科技法的基本理论来推动科技的进步与法律的发展。当前,加强对科技法的研究和教育,培养专门的科技法人才,并通过专门人才的辐射作用,始终正确地把握科学技术与法律的辨证关系,进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读书报告 一种传统不能由继承而得,它必须被争取。 ——题记 近期,我拜读了美国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的著作《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 形成》(以下简称《法律与革命》,注释同)。该书创作灵感产生于1938年,全书完成于1983 年,时间跨度长达45年,可谓是集作者毕生研究成果之大成的鸿篇巨作。作者将视野 1定格在11世纪至13世纪的西方——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和文明的西方——世界,以民 俗法 正如书名所体现的那样,西方法律得以作为一种传统形成并传承到今天,与革命有着不 可分离的联系。歌德说过,一种传统不能由继承而得,它必须被争取。从历史的广度来观察, 我们虽然不能得出诸如一切的法律都是斗争的产物之类的结论,但至少可以提出如下观点并 在《法律与革命》找到的证明,即斗争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重要动力。 一、毫无疑问,在西方提及“斗争”二字时,世俗权力与教会权力的斗争是这一时期的 主角。1050年到1300年被称为欧洲“中世纪盛期”,特别是11世纪,见证了西欧政治的稳 2定开端,也见证了宗教复兴的重要开端。宗教管辖权和世俗管辖权的二元的权力对立 局面 为以教皇革命为代表的教会与世俗的斗争创造了条件,两种权力的分离则是西方法律传 统形成的一个主要渊源。1075年颁布了《教会敕令》,宣称“唯有教皇按照当时的需要所制 定的新法律,所召集的临时大会,或改僧侣会为寺院,方为合法”“他有[上帝]所赋予废黜帝 王 3的之权”,宣告了这场革命的发端。革命对西方法律传统的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 以下几个方面: 1、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教会和世俗的斗争中产生了教会法体系和世俗法体系二元格局。 为了保持对抗法律体系间的平衡,就必须使各自的法律系统化和合理化,于是一个包含财产 制度、契约制度、婚姻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司法制度的教会法体系和一个包含封建法、 庄园法、王室法、商法的世俗法体系形成了,这是西方近代法律体系的重要传统。 2、复合的司法管辖权的形成。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并存必然地导致了教会法院和世俗法 院之间的对抗,并且对西方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留下了复合法院体系的传统。18世纪的英 国依然存在着教会法院、大学法院、衡平法院、普通法院几种不同的法院。甚至时至今日, 美国的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之间、法国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之间的某些竞争也不得不说来源于 这一传统。 3、犯罪与刑法制度的形成。西欧封建社会早期,宗教意义上的“罪孽”和世俗意义上的 “犯罪”是不分的。教会和世俗两个管辖权对此产生了斗争,斗争又进而达成一种平衡,即 在罪孽和犯罪之间进行了明显的区分,并且由此形成了相应的刑法制度。1983年《教会法典》 第六卷规定了教会的刑法,对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犯罪行为作了规定,就是沿袭了这一1 2 3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3页参见[美] 巴克勒等,《西方社会史(第一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86页参见《外国 法制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第212页 传统。 1、索尔兹伯里的约翰为诛杀暴君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的阐述和辩护,他认为每个人 1都有义务通过诛杀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之外的暴君而实施法律义务,这为后来西方的 许多

科技法治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贯彻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给社会进步带来源源不竭的动力,也可能给人类生活带来巨大的困惑及灾难。因此,有必要以法律手段对科技活动及其成果应用进行科学和合理的规范。如何使科学技术与法制这两个推动和保证社会进步的齿轮和谐地咬合运行,使其更有效地发挥合力作用,是我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应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 思考之一: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现代技术的飞速发展,其辐射性、渗透性影响着人类法律生活的各个方面,从立法内容到立法体制,从法的调整范围到法的表现形式,从普法到执法,几乎无一不在科学技术影响的范围内。这种全方位的影响既为法的进步和发展创造新的机遇和前提,又对法、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研究提出新的挑战和问题。 1、科学技术的发展影响着立法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依据。当今之世,科技进步所形成的新的科学知识,已不断被运用到法律领域,成为立法的科学依据。如《传染病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即是以传染病学、遗传学及现代生物学、物理学的科学原理为其立法的依据的。克隆技术的发展,使临床医学发生了一场深刻的革命,将极大地影响卫生医疗防治的法律制定和运作。而有些技

术的发展更可以给人类生活带来本质的改变,例如作为新材料技术前沿的纳米技术,就对人类的微观工程学、医学和军事学带来了革命性的冲击。人们普遍认为,包括纳米技术、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在内的二十一世纪三大关键技术,在对社会经济、生态安全、国家政治、国防安全甚至是道德伦理等领域产生巨大和深远影响的同时,也将影响传统法律的内容。 2、科学技术影响法的表现形式和传播方式,使法的表现形式更科学合理,法的信息传播更便利、公开、快捷、准确和充分。一般而言,将法条在形式上表现得更加科学的图谋是会受到时代技术条件限制的。在法产生的早期阶段,习惯法是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与之相应的信息传递方式是口头传播或直接行为影响。后来向成文法的转变则是与文字的产生和印刷术、造纸业的发展形影相随的。而20世纪以来的信息技术革命,以及目前正在开发的光子计算机、生物计算机、量子计算机和可视通讯、联网功能、智能化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将广泛而深刻地影响法的文字表现形式和信息存储形式,促成法的信息传递方式的变革,使人们得以在更广泛的空间和更短的时间内,便利、快捷、准确、充分地了解和掌握法的信息。毫无疑问,这就为人们认同、接受和遵行法律,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和条件。 3、科学技术影响法的调整范围,将会导致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今天,科技进步突飞猛进,高新技术日益深入渗透到人们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使人们的工作方式、行为方式发生深刻变化,产生一些新的法律调整对象。如,现代生物学发展最引人注目之处是控制生命,

自然辩证法与科学技术.

从自然辩证法角度浅谈科学技术与社会关系 摘要:自然辩证法既保持了传统哲学追求智慧形而上品格,又具有现代科学追求知识形而下品格,是科技时代人类智慧楷模;它既蕴涵自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又是一种科学方法论,既关联人类终极关怀,也关联着人类现实关怀,对人类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思想价值。 本文讨论了科学技术对社会的正面促进作用,包括改变社会生产力要素,改变社会经济、阶级结构;还有提高人类认知能力,推动了精神文明的发展。接着本文讨论了科学技术对社会发展的阻碍作用,包括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了不可逆的危害;对人类的思想、人格有一定的腐化作用。最后,本文指出,我们必须正视科技的两面性,正确理解科技与社会的关系,尽量减少科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为了实现科学技术发展与社会的可持续,最终还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在保证资源环境可持续的基础上,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关键词:自然辩证法、科学技术、正面促进、社会发展 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是关系到人类命运走向的两个重要课题。回顾20世纪以来,人类历史发展与科学技术的竞争,更加深刻地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科学技术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助推器”,但是不可否认,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对社会起到了不可逆转的消极作用。 马克思的自然辩证法主要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方法论方面研究自然科学认识过程、认识方法和自然科学认识发展的规律。从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观方面研究作为社会现象之一的自然科学在社会中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规律。自然辩证法把科学和与科学紧密相关的技术都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现象来研究。这一研究和自然科学论的研究共同为科学技术政策的制定、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划、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供理论基础。同时其还主张正确看待科学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不仅要看到科技发展对社会的促进作用,还要看到科技发展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其重要性日益显得突出起来。 因此,从自然辩证法的角度正确看待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我国实现科技进步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马克思曾经说过,“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这是已被人类历史反复证明过的朴素真理。时至今日,科学仍然不断渗透改变着生产力,发挥着推动社会进步、丰富人类精神的强大杠杆作用。 人们一般总是把科学与技术联系在一起,称为“科学技术”。科学包含科学知识和科学活动,是一种有关研究客观事物存在及其相关规律的学说,是一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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