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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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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

【颁布单位】

【文 号】大国税发﹝2005﹞157号

【发文日期】2005-05-27

【实施时间】2005-05-27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5]54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总局《通知》中第一条至第三条的要求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填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表》(附件二),如实记载认定审核情况,连同企业按《通知》第二条规定报送的资料一并存人企业免税资格认定档案。认定工作于8月底前完成。

二、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挂靠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发现有挂靠行为的,取消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免税资格。

三、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废旧物资收购普通发票》。

四、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发生收购废旧有色金属(易拉罐除外)、黑色金属业务,通过银行账户支付款项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刘外销售时可以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未通过银行账户支付款项或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外销售时不得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季度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核实,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购销数量及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和《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开具的对应关系;

2、其他废旧物资购销数量及金额;

3、应税货物购销及增值税缴纳情况。

将上述核实内容填写《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季度审核情况表》并存档。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用废单位的监管,重点监控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发现税负异常的,应结合税务机关掌握的原材料加工出成率、原材料市场平均价格等指标核定其计税依据。

七、产废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销售下脚(废)料,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五年八月十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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