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土部门是否具有强制拆除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国土部门是否具有强制拆除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8011878070.html,

国土部门是否具有强制拆除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作者:王立峰

来源:《知识文库》2016年第01期

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目的、结构体系,及该法规定的行政强制的设定程序来看,该法第四十四条并非系对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强制执行权的普遍性授权条款,而仅仅是对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的特别程序性规定,判定一个行政机关是否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执行权,应根据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确定。115号复函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特别程序性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关于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实体性规定进行比较论证,对比的内容不在同一层面上,故得出的结论有误。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所属市县在非法占用土地非诉案件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过程中,存在部分法院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问题,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函反映相关问题,并请求协调解决,并明确此类案件的强制执行主体。在此背景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琼高法函[2014]115号《关于非法占用土地

非诉案件强制执行有关问题的复函》,认为行政机关对于非法占用土地非诉案件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可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并无不当。具体理由有二:一、行政机关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与《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关于“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的规定,两部法律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强制拆除主体不一致,前者规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后者规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而这两部法律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对于两者的冲突,《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律适用的原则,即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行政强制法》为新法,《土地管理法》为旧法,《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效力优于《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因此,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于非法占用土地非诉案件有强制执行权。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法占有土地非诉案件实力不足,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强制执行违法建筑,需要动用方方面面的资源,需要多个行政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基层法院人员少,任务重是当前一个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执行机构更是压力巨大,法院与地方政府所掌握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