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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刑法复习提纲

精品刑法复习提纲
精品刑法复习提纲

2014《刑法学》复习提纲

P183

一、基本知识点

1、罪刑法定原则P25

①含义: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②罪刑法定主义的四个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③司法适用: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惩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2、刑法管辖权(尤其属人、保护管辖)P32

①属地管辖权:领陆、领水、领空。我国刑法所说的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198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受我国刑事管辖。

②属人管辖权:我国刑法中的属人管辖权,是我国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重要内容,是对属地管辖权的重要补充。现行刑法第七条分二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二款)。

③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该条即是对我国刑法保护管辖权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但有下列限制:(1)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轻罪则不适用)。(3)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对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则不适用)。当然,要实际行使这方面的管辖权会有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在域外,我国要行使管辖权,就需要引渡罪犯,并涉及与犯罪地国家管辖权的冲突,存在诸多实际困难。但是,假如刑法对此不加以规定,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管辖权,那些犯罪的外国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进行侵害。我国必须在法律上表明自己的立场,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

④普遍管辖权: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参与反国际犯罪斗争、行使捍卫整个人类权益之职责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普遍管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且在有关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涉及的罪行除外。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

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换而言之,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第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

3、正当防卫(相关概念、条件)P128

相关概念:假设防卫、偶然防卫

①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②理解:

a、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b、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c、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而不属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③意义:

a、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障国家的、公共的、公民本人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b、有利于有效威慑犯罪分子,从而遏制犯罪行为;

c、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④条件:

a、防卫意图

b、防卫起因

c、防卫对象

d、防卫时间

e、防卫限度

⑤假想防卫三个基本特征:

a、行为人主观存在防卫意图,以为自己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

b、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未实施不法侵害的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具有社会危害性;

c、行为人基于认识错误而产生防卫意图。

4、故意、过失(概念)P105

①故意概念、构成要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犯罪故意。

②故意与过失的界限: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有无认识和认识的程度如何,即认识因素;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怎样,即意志因素。

③过失概念: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5、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病)P84

①年龄阶段:

a、<14: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b、≥14且≤16:相对负刑事责任

c、≥16:完全负刑事责任

②精神障碍

6、共同犯罪(条件)P162

①条件:

a、行为人为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b、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c、共同的犯罪故意

②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结合形式的总称。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按照四个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区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等四类八种。

③共同犯罪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a、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分为两种。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b、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胁从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教唆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犯罪未遂、中止、既遂的概念P146

①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常表现为四种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②犯罪预备就是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其主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其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③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具有三个基本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重要区别);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④犯罪中止就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类型。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应同时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和彻底性三个特征;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除前三个特征外,还应具备有效性的特征。

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8、自首与立功的概念P270

①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成立一般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②立功制度: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对立功犯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从宽处罚。P279

9、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就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基本上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应当首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实行“先并后减”。

对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的,实行“先减后并”。P281

二、要求会简单应用

1、缓刑的概念和条件

缓刑就是指对于原判附条件不予执行的制度。分为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所谓一般缓刑,就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所谓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就是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遵守三方面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适用战时缓刑必须遵守三方面条件: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适用缓刑应确定一定的考验期限。判处拘役的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2、因果关系P76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

复杂性等基本特征。认识因果关系还应当注意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等。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二、危害行为的概念和基本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它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客观必备要件。

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所谓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三、危害结果的含义和意义

危害结果有广义、狭义之分。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狭义的危害结果又可以有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之分。

不同的危害结果对于划分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以及适用不同幅度的法定刑等有着不同的意义。)

3、犯罪中止P157

4、认识错误P122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5、不作为犯罪PP

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而形形色色的危害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的其中一个分类就是区分为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这两种基本形式。历史上早在我国秦朝时的法律和古罗马时期的法规中就已有了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其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

6、累犯的认定P267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必须在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前后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是:前后罪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7、追诉时效的规定P310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我国刑法规定的时效仅指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分为四个档次,依法定刑的不同分别适用。

追诉时效通常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

计算;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时效从犯新罪之日起计算。犯罪分子在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三、基本理论型

1、刑法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

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的特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指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含义和基本要求

所谓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就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一视同仁,依法惩处,而不应有所区别;

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所谓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了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要求是:刑事立法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罚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具体体现为:

(1)刑法确立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刑法规定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罚制度。

(3)刑法分则设立轻重不同的不同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是: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2、排除犯罪性事由的概念及其种类

①概念:是指某种行为在形式上似乎符合犯罪构成,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相反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②排除犯罪事由的种类

?(一)依照法律的行为

?(二)执行命令的行为

?(三)正当业务的行为

?(四)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五)自救行为

?(六)自损行为

四、综合应用型

1、【故意与过失的区别】

2、正当防卫的认定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即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即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是区分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标准。

所谓必要限度,就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只要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强度没有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防卫行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过分大于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3、司法判决与罪刑法定的关系P27

①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②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4、共同犯罪的认定P163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

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①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②同时犯;

③二人以上实施危害行为,罪过形式不同的;

④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

⑤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⑥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

5、犯罪中止的认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犯罪中止必须符合以下特征:

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预备或者着手实行犯罪过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经得逞,则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

2.必须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包括两种情况:

(1)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主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着手实施犯罪,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中止犯罪行为。放弃犯罪是出于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而非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如果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或者不敢把犯罪进行下去,被迫把犯罪停止下来,则不能视为犯罪中止。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人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放弃继续犯罪,并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促使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如真诚悔悟,认识到犯罪可耻,洗手不干;因被害人哭泣、求饶,而产生同情、怜悯之心,不忍再加害于人;慑于法律的威严,惧怕受到刑罚惩罚;原有的犯罪欲望已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满足或已经消失等。引起犯罪中止的不同动机,反映了犯罪人悔悟程度的差别,但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样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为犯罪中止不仅客观上没有发生犯罪结果,而且是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才使犯罪结果未发生,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悬崖勒马,对社会是有益的。因此,法律对中止犯的处罚,采取了“应当免除”或“应当减轻”的从宽处罚的原则。这也是考虑到对犯罪分子判刑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既然犯罪分子自动放弃了犯罪,又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说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已经消除或者减弱,罪犯已经悔罪,容易接受改造,处理上应当进一步从宽;同时,规定较轻的处罚,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以减少犯罪的社会危害。)

刑法总论测试题

刑法总则测试题 1.《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属于() A.狭义刑法 B.单行刑法 C.附属刑法 D.刑法修正案 2. 根据《刑法》第111条的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构成犯罪。司法解释将其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这一解释属于何种解释?() A.扩张解释 B.缩小解释 C.字面解释 D.当然解释 3. 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是以下哪一刑法原则的要求() A.罪刑法定原则 B.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C.罪刑均衡原则 D.罪刑均衡原则 4.如果在日本嫖宿幼女不构成犯罪,在泰国幼女卖淫合法。那么一个日本人到泰国嫖宿中国幼女的,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按照属人管辖原则我国有权管辖 B.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我国有权管辖 C.按照保护管辖原则我国有权管辖 D.我国无权管辖 5.行为人甲于1997年9月1日既聚众斗殴又寻衅滋事,按照旧刑法,甲仅构成流氓罪,其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10年。根据现行刑法,甲犯了数罪,其聚众斗殴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为5年;其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为5年有期徒刑,追诉期限10年。如果2007年6月发现了甲的上述罪行,对于甲的行为应当如何适用刑法?() A.适用1979年刑法 B.适用1997年刑法,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诉C.适用1997年刑法以寻衅滋事罪追诉D.不予追诉 6.“过失犯前款罪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罪状形式属于() A.叙明罪状 B.简单罪状 C.引证罪状 D.空白罪状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多长时间以内进讯问? A.24小时 B.48小时 C.12小时 D.72小时 答案:A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开庭多长时间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A.7日 B.3日 C.5日 D.10日 答案:D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司法机关如何处理? A.可以提醒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不必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已丧失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立案侦查 B.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自行侦查 答案:C 解析:对于报案、举报和控告,任何司法机关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法院无侦查权,盗窃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5.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提起反诉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C.反诉的案件只能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D.原自诉人撤诉的,反诉案件不得继续审理 答案:B 解析: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能反诉,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 A.案由 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 C.证据 D.开庭时间和地点 答案:ABD 解析: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2.下列哪些人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鉴定人

《刑法总论》(高起专)练习题

《刑法总论》练习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内容的完整表述是( )。 A.刑罚应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B.刑罚应与犯罪人个人情况相适应 C.刑罚应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D.刑罚既应与犯罪行为相适应,又要与犯罪人个人情况相适应 2、下列刑法解释中( )属于无权解释。 A.文理解释 B.扩张解释 C.学理解释 D.司法解释 3、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是( )。 A.刑事违法性 B.应受刑罚处罚性 C.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D.人身危险性 4、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之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是( )。 A.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B.法定最低刑为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C.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 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5、犯罪的( )是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基本依据。 A.同类客体 B.一般客体 C.简单客体 D.主要客体 6、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是( )。 A.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B.某些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C.对任何一种犯罪的构成均非必备条件 D.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7、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故意杀人行为的( )。 A.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不负刑事责任 B.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负刑事责任,但免予刑事处罚 C.不构成犯罪,所以不负刑事责任 D.待其满14周岁后应追究刑事责任,但应从宽处罚 8、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属于()。 A.目标的认识错误 B.手段的认识错误 C.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D.行为误差 9、某甲欲杀害某丙,找到好友某乙要毒药,并讲明毒药的用途是“我要杀害某丙”。某丙劝某甲不要感情用事,忍耐一下,但最后还是送给某甲一瓶毒药。某甲借得毒药后,正往某丙的水杯中灌注毒药时被旁人发现制止。甲、乙二人的行为性质是( )。 A.甲是犯罪预备、乙是犯罪未遂 B.甲是犯罪未遂、乙是犯罪预备 C.甲、乙均是犯罪未遂 D.甲成立犯罪未遂、乙无罪 10、甲欲杀害乙。一日,甲得知乙一人在家,遂携带匕首前往乙家,未料途中腹部巨痛,不得已而折返。次日,甲腹痛消失,遂再赴乙家将乙杀死。甲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属于( )。 A.吸收犯 B.连续犯 C.继续犯 D.牵连犯 11、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述的情况是( )。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108 课程代码:01711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选择题 1.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至马路边沿上,李某当即失血休克。王某怕被人发现,忙驾车逃离。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以(B)论处。 A.过失致人死亡罪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ABCD)。 A.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C)。 A.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同 B.使用的手段不同 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 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4.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某甲的行为构成(D)。 A.贪污罪 B.盗窃罪 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 5.某仓库被盗时,吴某正与刘某等人一起吃饭,没有作案时间。。但当侦查人员向刘某调查时,他却谎称当时吴某并未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吴某作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刘某的行为(B)。 A.构成诬告陷害罪B.构成伪证罪 C.构成妨害作证罪 D.不构成犯罪 6.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ACD)。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B.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 1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8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2题,单选)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3节>立案监督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控告人并非必须先申请复议,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C、犯罪嫌疑人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不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

刑法总论复习资料

【刑总复习】好多个老师的版本拼起来的复习提纲 一、刑法基本原则 二、刑法解释 三、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 四、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观点 五、犯罪的客观方面(一)——不作为犯 六、犯罪的客观方面(二)——因果关系 七、犯罪主体(一)——自然人犯罪 八、犯罪主体(二)——单位犯罪 九、犯罪的主观方面(一)——罪过形式及其相互辨析 十、犯罪的主观方面(二)——主观认识错误 十一、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一)——正当防卫 十二、犯罪的正当化事由(二)——紧急避险 十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 十四、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犯罪未遂 十五、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三)——犯罪中止 十六、共犯形态 十七、罪数形态 十八、刑罚的种类 十九、刑罚的裁量制度(一)——累犯 二十、刑罚的裁量制度(二)——自首 二十一、刑罚的裁量制度(三)——立功 二十二、刑罚的裁量制度(四)——数罪并罚 二十三、刑罚的裁量制度(五)——缓刑 二十四、刑罚的执行(一)——减刑 二十五、刑罚的执行(二)——假释 二十六、刑罚的时效制度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确立 1、含义: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2、特征: (1)贯穿全部刑法规范 (2)指导、制约全部刑法适用活动 3、确定: (1)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 (2)1997年刑法确立了三大原则 (二)罪行法定原则 1、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基本要求:

(1)法定性。 (2)明确性 (3)合理性 3、派生原则: (1)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2)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3)禁止习惯法 (4)禁止绝对不定刑期 4、我国立法体现: 【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具体体现: (1)犯罪的法定化: ①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 ②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③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④废除了类推制度,彻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 (2)刑罚的法定化: ①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 ②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 ③刑罚总则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5、适用的司法范围 (1)正确认定犯罪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3)严格限制新《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的“特殊减轻处罚”的适用,即“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三)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1、含义: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不允许有不平等的现象。 2、基本要求: (1)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地保护; (2)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3)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 (4)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3、我国立法体现: (1)1982年宪法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写入宪法 (2)1997年列入刑法: 【刑法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具体体现: ①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②第39条,“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③专章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4、注意理解: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 编者:张明楷※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 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5.谢某(15)岁,伙同张、米、孙(均未成年)于某日12时许,在某大街附过预谋对沙某(19)进行殴打,谢在预谋时曾说“今天要活埋了他”。谢指使孙将沙骗到孙家门口,谢、张、米等候并拦截沙,沙见状跑到某路口时,被张抓住,谢与张对沙进行拳打脚踢,后又将沙带到一楼房四层平台上,谢持木棍继续对沙进行殴打,沙两次向谢求饶,并一次骑坐在平台上,表示如果继续被打将跳楼,谢仍不住手,并说:“你跳,我不信你会跳,你今天不跳都不行了。”沙被迫从四层楼跳下,当场死亡。沙跳楼后,谢不仅未救,反而表示:“自己跳下去的,省得埋了。”伤害、伤害致死?抑或故意杀人? 6.周某与宋某有仇。因宋某人高马大,周某估计自己不是对手,就邀黄某同去寻仇,同黄某商量好“别打出人命来,不能用刀。弄个轻点儿的,吓唬吓唬他就行”。次日傍晚,周某同黄某找到宋某后,周某即冲上前去,死死抱住宋某,并示意黄某上前打宋某。黄某即拿出事先准备的匕首,连续朝宋某胸部猛刺3刀。宋某当即倒地死亡。如何认定本案? 7.X为了与又朋友A分手,便对A说:“周围的人都不同意我们结婚,我们分手吧。”A说:“与其分手,不如一起死算了。”X假装同意一起自杀而决意杀害A。X提出将车开到海里溺死,A同意。A开着车,X坐在副驾驶位上。在A加速冲入大海一瞬间,X从车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法总论试题和答案

课程刑法总论专业法学年级2013 级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正确的是( c ): A.不明知所犯罪客观要件内容就不构成故意犯罪 B.错把乙当甲杀害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 C.错将100克面粉当毒品海洛因贩卖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D.非法拘禁他人两天后出于良心发现自动中止放出被害人构成犯罪中止 2.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B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 D )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的的同时犯 C.共同过失行为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一军人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B )。 A.结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想象竞合犯 6.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 ) A.刑事拘留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刑事拘留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B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期满六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判前先行关押时间不算在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 悉乙家的丙为自己能盗窃成功标别墅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刑法学分论》课程教学大纲

《刑法学分论》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12315221 【英文译名】Specific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 【适用专业】法学 【学分数】2.5学分 【总学时】40 【实践学时】0 一、本课程教学目的和课程性质 本课程是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法学核心课程,是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之一。学习本课程的目的在于引导学生理解我国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引导学生理解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内容,掌握基本理论;引导学生初步掌握运用刑法分则理论探讨实际法律问题的解决;引导学生初步树立刑事法治的基本观念。通过掌握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与刑事责任理论,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分则的具体规定,并运用所学的相关理论分析实际案件,能够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对具体案件进行定罪与判刑。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通过教学,理解我国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理解我国刑法分则的基本内容,掌握刑法基本理论;掌握运用刑法分则理论探讨实际法律问题解决的基本方法。 三、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 前修课程:宪法、法理学、刑法学总论 后继课程: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 四、课程内容 第一章罪刑各论概说 【课时安排】2学时 【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刑法分则的体系、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理解:罪状的概念及其分类,罪名的概念及其分类,法定刑的概念及种类。 掌握:法条竞合的概念和适用原则。 【主要内容】 (一)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二)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罪状、罪名、法定刑 (三)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重、难点内容】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2010济南大学刑法总论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刑法中废除了类推,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坚持了()。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不株连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立场 2、某高级法院副院长出版了一本刑法学教科书,对刑法的若干问题作了阐释。这种解释属于()。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立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3、“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体现了()。 A、属地原则 B、属人原则 C、保护原则 D、遍管辖原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下列哪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A、抢劫 B、贩卖毒品 C、绑架 D、投毒 5、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存在于()的犯罪中。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6、行为人误用空枪去杀人,导致未遂的,属于()。 A、客体的错误 B、对象的错误 C、工具的错误 D、因果关系的错误 7、(),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时间 D、犯罪地点 8、判断犯罪既遂的标准应采取()。 A、结果说 B、行为实施终了说 C、构成要件说 D、目的实现说 9、甲对乙实施抢劫,乙奋起抗争,恰遇甲之好友丙经过,甲请丙帮忙,共抢得乙身上钱财若干。甲、丙的共同犯罪属于()。 A、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B、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C、复杂共同犯罪 D、必要共同犯罪、 10、我国刑罚的目的应采取( )。 A、惩罚犯罪说 B、改造犯罪说 C、改造与惩罚相结合说 D、预防犯罪说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 A、时间效力 B、对地域的效力 C、对人的效力 D、追诉时效 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作业答案要点

《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作业答案 你的得分:75.0 说明:每道小题括号里的答案是您最高分那次所选的答案,标准答案将在本次作业结束(即2014年03月13日)后显示在题目旁边。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个小题,每小题2.0 分,共5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 ( D ) A.自行侦查 B.提起公诉 C.不起诉 D.法律监督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案件中,不属于这类刑事自诉案件的是()。 ( C ) A.故意伤害案(轻伤) B.妨害通信自由案 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D.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以下选项中,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 ( C ) A.秘密侦查破获的贩毒案件 B.秘密实施投毒杀人案件 C.公然劫取国家核心机密案件 D.秘密挖洞入室盗窃案件 4.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 候可以移送()。

( C ) A.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 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条件是()。 ( D ) A.有犯罪人自首 B.有被害人报案或控告 C.有群众报案或举报 D.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6.某市政府机关科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C )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7.在一起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中,被告人是一名法国人,下列关于此案管辖法院的 说法,正确的是()。 ( B ) 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D.此案被害人任意选择一个管辖法院

刑法分论复习资料

一、刑法各论与总论得关系 就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得关系 1.各论对总论得作用: 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 3)丰富与发展刑法总论。 2.总论对各论: 1)对各论得概括、指导、制约 2)犯罪得分类排列及其分类排列得依据 3)标准就是犯罪得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得顺序排列标 准主要就是以各类各种犯罪得社会危害程度 二、罪状分类(掌握) 1.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与空白罪状 1)叙明罪状 即条文对具体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得描述 2)简单罪状 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 3)引证罪状 即引用同一法律中得其她条款来说明与确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 4)空白罪状 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得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得其她法律、法规得规定 2.单一罪状与混合罪状 1)单一罪状 即条文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一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2)混合罪状 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得两种方式对犯罪得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 三、罪名(了解) 1.概念:就是犯罪得名称或者称谓,就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得高度概 括 2.功能 概括、区分、评价、威慑 3.分类 根据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 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分为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 以罪名在刑法中就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 四、罪名得确定 1.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 标题明示;定义明示 2.包含式 五、罪名确定原则 合法性、概括性、科学性

大学考试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刑法分论名词解释 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罪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罪名包括类罪名,狭义的罪名仅指具体罪名。狭义的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3.叙明罪状:指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4.选择罪名: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罪名刑事上表现为并列特点的罪名。选择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 5.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法的种类和刑法幅度。 6.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7.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8.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9.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0.资敌罪: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11.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3.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破坏交通工具罪:是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指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1.丢失枪支不报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2.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3.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论述题: 1.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2.试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3.试论禁止重复追诉原则。 4.论述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 5.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试论刑事诉讼的目的。 7.论刑事诉讼的结构。 8.论刑事诉讼的辩护原则。 1、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

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该原则的影响,对被告来说,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狱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检方来说,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可使警察与检察单位在调查犯罪搜集证据时需更加用心,而不致于草率办案,栽赃无辜民众,积极寻找证据的同时也更能接近事实真相,达到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 与国外通行的无罪推定相比较,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

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1)

刑法分论试题 题号一二三四五六七总分核分人题满分20 20 20 20 20 得分 本试卷共页,满分100 分;考试时间: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得分评卷人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10小题,每题2分,共20分) 1.甲以强奸为目的劫持乙至家中地洞中,对其多次强奸,因无钱支付儿子学费将乙出卖。甲某的行为构成( C ) A.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B.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三罪,要并罚 C.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其中非法拘禁罪与强奸罪系牵连犯,从一重定处定强奸罪,对甲以强奸罪与拐卖妇女罪并罚 D.非法拘禁罪与拐卖妇女罪的情节加重犯(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应并罚。 2、丁某盗窃某单位财务室只盗得该单位盖了公章的空白支票,丁私刻了财务印章盖上并填写了金额二万元取出,丁某的行为构成( D ) A、盗窃罪 B.伪造金融票证罪 C.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数罪 D.伪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票据诈骗罪,但只从一重罪定处 3、如果某乙将信用卡交给某甲保管并告之了密码时,某甲私下用该信用卡取了5万元现金使用且拒不归还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 A、某甲构成侵占罪 B.某甲构成盗窃罪 C.某甲构成诈骗罪 D.某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4.铁路附近的农民李某为走近道,将牛赶过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李某怎么赶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有二节车箱翻车,直接经济损失三百多万元。李某构成(A )。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B交通肇事罪 C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D过失毁坏交通设施罪 5.关于自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B )? A.军人在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成立战时自伤罪 B.帮助有责任能力成年人自伤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C.受益人唆使60周岁的被保险人自伤、骗取保险金的,成立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2.以下系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 )。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有人认为 D 项不属于,故不选 D 项不算错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外汇犯 罪决定 立法解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1.以下不 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 .罪刑法定原则 B C.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原则 D 2.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采用的是( A. 从新原则 B. C. 从旧原则 D. )。 .罪刑相适应原则 .适用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 从新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3 某甲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下列行为事实中,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是( A .发生在荒野 C.发生在“严打”期间 4 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A .罪刑相适应原则 C.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用枪将被害人打死 D .被害人是盲人 在本质上违反了( B .罪刑法定原则 D .罪责自负原则 ) 。 5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 A.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 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 当根据民意判决 6.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 38 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 余万美元的“中介费” 、“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 ) ? A. 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 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C. 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 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 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 果的统一 7 外国人A 乘坐我国民航客机,在飞机飞行于公海上空时在飞机里对我国公民 造成重伤。对此案件,应适用 ( ) 。 A 属地管辖原则 B 属人管辖原则 C 保护管辖原则 D 普遍管辖原则 8\1983 年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决定》规定:本决定颁布后 审判的案件适用本决定,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A 从新原则他 B 从新兼从轻原则 C 从旧原则 ( )? 30 B 实施伤害行为, 9 当开往A 国的我国国际列车行驶于 B 国境内时, 怒之下用刀将乙某捅死。 对甲某的犯罪行为( )。 A 、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B 、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C 、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D 、酌情考虑适用我国刑法 10 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方面采取( )原则。 A 、普遍管辖原则 、保护原则 ( ) D 从旧兼从轻原则 A 国公民甲某与 C 国公民乙发生殴斗,甲愤 C 、属地原则 D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以下属于广义刑法( A 刑法典 B c 刑法修正案 D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 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 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 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刑法分论重点知识总结

刑分重点罪名总结 第二十四章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概念: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基本特征(构成要件): 1、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可以是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4、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行为,不必要求行为一定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2、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既可以是对被害人使用,也可以对其他第三人使用。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界限:1、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2、如果处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乘机将其财务拿走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赎罪并罚。 3、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赎罪并罚。 (二)抢夺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16岁以上。 2、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3、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对象仅限于动产。 (三)聚众哄抢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集多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敲诈勒索罪 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 基本特征: 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对象是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被他人合法占有的行为人自己的财物,也可以成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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