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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为了切实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本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童工的控制管理制度,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童工的定义:

中国法律规定之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务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身心健康的、力能所及的辅助性质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二、运作程序如下:

本厂在招工时,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1、工厂在招聘工人时仔细查看前来面试工人的身份证;

2、对前来应聘的工人年龄进行严格的把关,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的坚决不用;

3、人事部审核应聘资料时,根据应聘者填写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身份证、相貌是否相符;

4、仔细核对其身份证的真假,如对提供证件有怀疑,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足以证明其身份、年龄的其它证件;

5、如果被公司最终发现有童工时,将遵循以下拯救控制程序。

一旦发现有未达到16周岁(童工)隐满真实年龄,本厂将停止其工作,安排送往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并通知当地劳动局。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动局同意后直接安排专人将其送到家中,工厂负责全部费用;如果需要治疗,工厂要承担全部费用直到痊愈。如果童工的家庭不能负担其教育经费,工厂负责承担该员工的教育经费,直至其超过16周岁为止。当该童工达到法定年龄,自愿返回工厂时,工厂将无条件接受。

童工及其教育经费的文件,保存于人事及行政部,保留不少于三年后毁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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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浙江驰星工贸有限公司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1.0目的 为切实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2.0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童工之控制。 3.0定义 童工:中国法律规定之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务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身心健康的、力能所及的辅助性质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4.0程序 4.1按当地法规的要求,本公司拒绝安排未满18周岁的工人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4.2如因某种特殊之原因,而需招用18周岁以下及16岁以上之未成年工,则公司将会遵照法律、法规对其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 4.3如果发现有误招童工后,公司将遵循以下拯救控制程序。 4.3.1按劳动法之规定,予以遣返。 4.3.1.1通知其家长接回家乡,以保证其回乡安全 4.3.1.2由公司负担其回乡车旅费,并赠送全部再受教育经费。 4.4如果留用未成年工,将遵循以下做法。 4.4.1由行政部列出未年成工清单,并设置未年成工情况表,向有关劳动 - 0 -

部门申请审批后,方能上岗工作。 4.4.2调整到适当的工作岗位,不安排有危险性的工种 4.4.3不安排其加班加点以及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4.4每年定期免费为未成年工进行身体检查,如发现健康有问题,公司免费为其治疗;并保留检查记录。 4.4.5为其提供学习机会和条件,优先参加公司的培训或送其到当地政府或非政府承办的学校接受教育。 4.4.6春节回家,由公司安排成年人护送,并负担来回车旅费 5.0相关文件 童工及未成年工教育管理规定 6.0记录 6.1童工及其教育经费的文件:保存于行政部,保留不少于三年后毁弃。 - 1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令81号发布) 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

健康,促进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1、目的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童工。 2、范围公司所有用工。 3、定义童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 周岁的人,视为童工。未成年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年满16 周岁但不满18 周岁的人,视为未成年工。 4、程序 4.1本公司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制定招聘管理程序时明确招聘要求年龄不得小于18 周岁,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相关规章和制度。 4.1.2在对新员工进行培训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适时地进行宣传、公告。 4.2综合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者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采取两级面试(综合部及用工部门主管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 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综合部工作人员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4.4.2其它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5当发现有未满16 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4.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援,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3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费用。 4.6对16--18 岁的未成年工,按照国家《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6.1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 4.6.2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如正在从事倒班工作,调整到常白班工种。 4.6.3按要求进行体检 A、工作之前。 B工作满1年。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内容提示:切实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抓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全面准确把握并严格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一)切实做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1、劳动保障部门应指导督促切实加强管理,依法规范用工,建立录用人员核查登记制度;全面实行职业中介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把好就业准入关;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完善工伤保险相关制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2、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暂住人口的管理,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就业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发放营业执照。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提请,依法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4、教育部门应将《义务教育法》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纳入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加强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加大扶持城乡贫困家庭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力度,重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做好女童教育工作。制定社会实践劳动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措施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就学,加强学籍管理,防止学生流失

和辍学,从源头上遏止童工的产生。5、卫生部门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规定,加强对工作场所作业环境的监管,对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专场中使用童工的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查处。6、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加强对职工、妇女、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父母或的法制观念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童工情况的法律监督,依法维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二)切实抓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1、开展法规清理。各地要对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抓紧清理原有的地方规章政策,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健全法律体系,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2、建立协调机制。各地要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加强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的综合治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主管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的协调机制,以保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落实。3、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定期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于当年年底前上报劳动保障部,并抄送相关部门。4、发挥基层作用。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政府和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多种手段,使广大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清楚地认识到,保障其子女或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不得允许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对允许非法招用的,要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要使打击非法使用童工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1.目的 为切实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童工之控制。 3.定义: 童工:中国法律规定之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务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身心健康的、力能所及的辅助性质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4.职责 5.工作程序 5.1按当地法规的要求,本公司拒绝安排未满18周岁的工人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5.2如因某种特殊之原因,而需招用18周岁以下及16周岁以上之未成年工,则公 司将会遵照法律、法规对其未成年工进行特殊保护。 5.3如果发现有误招童工后,公司将遵循以下拯救控制程序。 5.3.1按劳动法之规定,按排遣返。 5.3.2通知其家长接回家乡,以保证其回乡安全。 5.3.3由公司负担其回乡车旅费,并赠送全部再受教育经费。 5.4如果留用未成年工,将遵循以下做法。 5.4.1 由人事部列出未成年工清单,并设置未成年工情况表,向有关劳动部门申 请审批后,方能上岗工作。 5.4.2 调整到适当的工作岗位,不安排有危险性的工种 5.4.3 不安排其加班加点以及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4.4每年定期免费为未成年工进行身体检查,如发现健康有问题,公司免费为 其治疗;并保留检查记录。 5.4.5为其提供学习机会和条件,优先参加公司的培训或送其到当地政府或非政 府承力的学校接受教育。 5.4.6 春节回家,由公司安排成年人护送,并负担来回车旅费 6.0记录 6.1 童工及其教育经费的文件:保存于人事及行政部,保留不少于三年后毁弃。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

扬州海汇制衣有限公司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 一、目的 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定规》,遵守SA8000标准,人事部人员在的招聘时必须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检验“二证”,即身份证、健康证,核对相片确认无伪照才能登记入公司,如暂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公司的制发的《入职登记表》,人事部文员核对填写的内容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公司须努力做到不使用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的行为,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范围公司所有部门 三﹑公司制度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雇佣未满16周岁的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和或社会团体雇佣童工的行为。 2. 公司雇佣的所有员工都符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龄要求,所有在职员工实际年龄全部达到或者法定16周岁。 四﹑人事招聘制度及程序 依据本规定要求,“童工”是指在公司任何范围内工作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旦确定公司有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 公司根据人员编制的缺陷向社会公开招聘合法员工,所有应聘人员在来厂前,必须提交以下有效的文件。 a. 身份证复印件1张; b. 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照片2张; c. 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书或证件等)。 2. 对来公司应聘人员,由公司人事部负责人首先进行检查﹑核对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a. 受聘人员之身份证明文件;

b. 确认身份证之样貌; c. 计算出生年﹑月﹑日,确保应聘者实际年龄达到16周岁或以上; d. 文件有效日期是否己经无效。 3. 为防止应聘人员借用他人身份证进入工厂,入职员工在“第一次”领工资时,须出示身份证再次确认。 五、万一疏忽雇用童工补救程序: 1. 公司行政人事部先上报当地劳动部门,待劳动部门再复核证实。 2. 立即停止其工作,并送医院进行体检,保证其健康未受到工作影响,体检费用由工厂承担。 3. 如果劳动部门确认属实,根据劳动部门意见公司将作以下安排: a. 足额发放所有薪资。 b. 派人护送其回家,并交其监护人,一切旅程费用由工厂承担。 c. 对于介绍童工进入工厂的个人或者团体,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d. 严查误用童工事件原因,对于疏忽职守者,公司将按厂规作出相关处理。e.如果童工年满16周岁后,仍然要来贵公司求职,本公司应优先录用。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令狐采学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1目的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以符合EICC标准的要求。 2范围 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货商的要求。 3定义 3.1童工: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3.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程序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EICC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对口部门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

货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团体。 4.2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数据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3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动合同。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的。 4.4.2其他人员提出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4. 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让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严禁不负责任地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7企业定期对本程序制订、审核、修订。

拯救童工及青少年工保护程序

拯救童工及青少年工保护程序 1.0目的 确保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及未成年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行动。 2.0范围 所有曾在本公司的童工及正在本公司的未成年工。 3.0主要职责和权限 3.1行政部针对童工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3.2行政部负责童工及未成年工的识别。 3.3 公司常务副总确保本厂行为符合本程序规定。 3.4 员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程序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4.0定义 4.1 童工:从事劳动未满16周岁的工人。 4.2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工人。 4.3 拯救儿童:为了保障曾经担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儿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 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 5.0工作程序 5.1行政部在招聘员工时需辨识身份证明,本公司不可雇用童工的行为。 5.2 本公司如有童工则给予遣散,被遣散之童工报酬全额发放,并保留必要的 记录。 5.3 本公司如果有童工则给予遣散,在保证健康安全的同时由本公司护送回原 居住地。 5.4 本公司在新员工招聘时进行严格的人事资料的审核,并不定期检查是否聘 用任何童工。 5.5若发现本公司有任何不满16周岁之雇员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常务副总或资 源部停止童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它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6.0未成年工的保护 6.1对于本公司的未成年工人,必须对其合法权益给予保护,行政部在招聘时 需辨识身份证明,如果录用则保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于其档案中,识别未成年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未成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实行同工同酬。6.2未成年工管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注册管理,安排适当的工作,未成 年工不准安排其在重型机器上工作,不准做夜间工作,不准安排进行加班加点。未成年工每天的上课、工作和交通所有时间不可以超过10小时,且每

SMETA验厂专用文件-SEDEX有关员工基本权益方面的风险识别评估及相应补救措施记录

文件编号:HR-SA4-018 SMETA验厂专用文件-SEDEX有关员工基本权益方面的风险识别评估及相应补救措施记录 评估日期:2020-02-10 评估人:评估小组 要素员工基本权益的风 险 风险影响 风险评估 得分 风险分级 相应补救措施 严重性及 影响程度 发生频率法律法规涉及范围重大一般 1.0 童工及未成年工的保护招工时未查验年龄 可能误招童工,违 反劳动法 6 1 6 1 14 √ 童工及青少年工管理程序工人使用假身份证 可能误招童工,违 反劳动法 6 3 6 1 16 √ 未办理未成年工登 记 违反劳动法规 3 1 6 1 11 √ 未安排定期体检违反劳动法规 3 2 6 1 12 √ 未成年工从事危险 工作 伤害工人健康,违 反法规 6 1 6 1 14 √ 没有童工拯救措施违反标准要求 6 2 6 2 16 √ 2.0 强迫劳动收取押金或抵押证 件 违反法规 3 1 6 1 11 √ 强迫性劳动工管理程序限制工人离开工厂违反法规 6 1 6 1 14 √

强迫工人加班违反法规 5 1 6 1 13 √工作没有工资违反法规 6 1 6 1 14 √做工抵债违反法规 6 1 6 1 14 √强迫搜身违反法规 6 1 6 1 14 √ 3.0 健康与安全宿舍、食堂、厂房 三合一 违反消防法规 6 1 6 1 14 √ 健康与安全管理程序安全出口不足违反消防法规 6 1 6 1 14 √ 无消防器材违反消防法规 6 1 6 1 14 √ 危险设备无安全装 置 发生工伤事故 6 1 3 1 11 √ 印刷、UV车间、PP 车间通风条件差 损害工人健康 6 1 3 1 11 √ 未提供劳保用品损害工人健康 6 1 3 1 11 √无急救箱影响工伤急救 3 1 3 1 8 √ 4.0 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 限制工人结社违反工会法 6 1 6 1 14 √ 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管 理程序 限制工人代表活动违反工会法 6 1 6 1 14 √

避免雇佣童工程序

张家港赛尔考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避免雇佣童工程序 1.0目的 制定政策、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本公司不使用童工、青少年工。 2.0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各生产、工作场所。 3.0程序 3.1公司严格贯彻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及《未成年工特殊 保护规定》,遵守BSCI标准。人力资源部在招工时须对应聘人 员的身份证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对相片确认无误后才能入厂。 3.2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本厂发的《员工履历表》,人力资源部核 对填写内容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符合方可接收试用。 3.3为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入厂手续的事件发生,新员工接收 部门的主管必须重新检验证件。如发现未满16周岁的少年或 儿童,部门经理应立即向人力资源部报告,人力资源部要迅速 按规定征求本人意见并派人将其护送回原居住地,要求父母或 监护人签收,并由当地村级以上行政单位盖章确认,交回人力 资源部存查,同时动员其亲属安排子女进一步求学后才能参加 社会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保管《童工返乡签收表》。 3.4 发现童工及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工,我们会耐心的 劝说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其工作与学校之间的往返时间及上

学与工作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由人力资源部门编制《童工一览表》、《未成年工一览表》和《未成年工工作与学习记录》对童工和未成年工进行登记管理。 3.5 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要的费用,全部由厂方负责。 3.6 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 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部门确定其伤残程度,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丧葬补助费或者其它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 3.7 招聘员工必须建立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内容必须包括姓名、性 别、籍贯、学历、工作简历、婚姻关系、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人及员工入厂日期等。公司与被招聘员工应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员工、公司各一份。 3.8 对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工,不能从事危险机 器、搬运等有毒有害工作,同时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记录所有青少年工的健康状况。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劳工与人权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1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合EICC标准的要求。 2 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货商的要求。 3 3.1童工: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3.2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EICC标准,制定相应的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对口部门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货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团体。 4.2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数据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3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动合同。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的。 4.4.2其他人员提出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4. 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让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严禁不负责任地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7企业定期对本程序制订、审核、修订。 5 5.1《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5.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ISO45001文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赔偿。 前款规定发给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童工拯救制度

童工拯救 一、目的 为了确保及时发现因任何原因进入公司的童工,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妥善处理童工事件;并且能使童工得到适当的教育,特制定要程序。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调查、处理可能发生的童工事件及对童工/未成年推广义务教育。 三、职责 人力资源部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负责调查、处理童工事件,确保童工得到妥善的照顾;并负责应向所有工人传达本程序。 四、工作程序 1、童工救济措施 (1)一旦发现童工,必须立即停止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送该童工到医院检查身体,并通知当地劳动局,公司不得立即辞退童工,以免他们可能陷入更加严重的困境; (2)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动局同意安排专人将其送到父母身边,公司负责部费用;如果需要治疗,则公司应负担全部费用直到其痊愈; (3)公司应调查误招童工的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以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童工/未成工推广义务教育措施 (1)本公司有责任为因过失情况而雇佣的童工提供足够的教育资助; (2)公司应根据需要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和其他资源,确保该童工完成法定的义务教育,直到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3)公司建立未成年工教育状况档案,登记每一名未成年工的年龄、受教育状况及辍学原因等; (4)公司制订具体措施,避免招用在校未成年学生,若因过失录用了正在求学中的未成年工,公司应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和其他资源,确保他们完成法定义务教育; (5)如果他们需要工作,则不可安排他们在上课时间工作,并保证每日上课、工作及交通时间总和不超过10小时; (6)公司应该跟踪童工、未成年工教育的实施情况,必要时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五、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六、相关记录 6.1员工档案 6.2童工改善救济报告 6.3体检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Provisions on the prohibition of child labor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 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

禁止招聘童工政策及补救措施程序 一、目的: 严格执行国务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SA8000标准,人事部人员在的招聘时必须对应聘人员透行严格检验“二证”,即身份证、健康证,核对相片确认无伪照才能登记入公司,如暂未领取身份证的,应持有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 出所核准的16周岁以上的证明。应聘人员一律应填写公司的制发的《入职登记表》,人事部文员核对填写的内客是否与以上证件相符。公司须努力做到不使用童工也不支持其它公司或社会团体雇用童工的行为,并发現问题及时纠正。 二、范围:公司所有部门 三、万一疏忽雇用童工补救程序 依据本规定要求,“童工”是指在公司任何范围内工作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旦确定公司有因疏忽招用童工,公司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2、报告当地劳动局,并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3、公司不能终止与该童工的雇佣关系,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置童工将来的安全和生活处境于不顾。 4、公司必须马上联络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尽快安排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监护人;送遣童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其公司负责,开销单据必须妥善保存,该单据将用于核实该公司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5、如果该童工是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该公司必须为其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直至该童工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提供经济援助的目的在于保障该童工不至于因为不能工作而陷入经济困难;作为替代方漱,该公司可雇用该童工家庭

6、公司应该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保持联系,确保该童工生活处境良好,并确定其已返校就学,公司必须保存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联系相关资料,以证明符合本规定要求。 7、公司应与该童工所在学校保持联系以确保其正常上学,公司必须保存该童工上学的相关资料。 8、该童工年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后,司方必须考虑雇用其回司工作。 9、司方必须建立完善的招工制度以防止今后再用童工,并展示其严格执行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防您63次常务会议理过,现予公布,自2002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童工拯救程序

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1.目的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 2.范围 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 童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4.职责: 4.1公司: 4.1.1明确禁止聘用童工,建立健康、安全、卫生的工作/生活环境 4.2人事行政办公室: 4.2.1建立有效避免聘用童工管理制度。 4.2.2严格审核求职者/在职员工的身份证明文件,确保求职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 性。 4.2.3建立并妥善管理员工档案 4.3社会责任管代: 4.3.1监察公司禁止聘用童工的政策得到切实有效执行。 4.3.2定期/不定期巡查生产车间,如发现实际年龄存在可疑的员工,需通知人事 行政办公室作进一步跟进 5. 5.1 招聘管理: 5.1.1人事行政办公室于招聘时应首先认真严格地审核求职者有效的个人身份证 明文件(身份证),并要求求职者提供近期免冠照片,核对无误后将照片贴 于《员工登记表》 5.1.2在面试过程中如发现有未满16周岁求职者,人事行政办公室应明确表明公 司聘用政策,并积极劝说其回家及返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人事行政办公室 应将此求职者的情况记录备案。 5.2发现有误招童工后,公司将遵循以下拯救控制程序 5.2.1公司任何员工或部门主管发现童工/可疑童工应及时报告人事行政办公室。 5.2.2若在职员工中发现童工/可疑童工,首先应暂停其工作,人事行政办公室/社 会责任管代再次核实身份及年龄,并通过悉心的照顾和引导,获得其父母或 监护人的联系方式。 5.2.3向该员工的父母或监护人咨询以下事项 5.2.3.1家庭基本情况,包括:详细家庭地址、家庭成员状况、经济状况。 5.2.3.2是否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及继续完成的机会。 5.2.3.3护送回原居住地(家庭地址/户口所在地)的安排 5.3.3 跟进行动: 5.3.3.1 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前,应首先安排其到指定医院作健康体检,相关资料原件由公司人事行政办公室存档。体检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5.3.3.2 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先给予治疗,并由公司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因工致残者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 5.3.3.3 征求童工本人意见并派人护送其回原居住地,亲自交还其父母亲或监护人,并请当地村/居委会于确认函上盖章确认,相关资料交由人事行政办公室存档,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企业制度

企业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童工及童工拯救控制程序 为了切实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其能继续接受义务教育。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本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童工之控制的管理制度,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童工的定义: 中国法律规定之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务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身心健康的、力能所及的辅助性质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二、运作程序如下: 在招工时,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1、公司所有员工必须由人事部统一招聘,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招聘,工厂在招 聘工人时仔细查看前来面试工人的身份证;如没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一律不用。 2、对前来应聘的工人年龄进行严格把关。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的坚决不用 3、人事部审核应聘资料时,根据应聘者填写的个人资料查看其年龄、身份证、相 貌、相片是否相符; 4、仔细核对其身份证的真假,如对提供证件有怀疑,可要求应聘者提供其它足以证 明其身份、年龄的其它证件; 5、如果被公司最终发现有童工时,将遵循以下拯救控制程序。 1)一旦发现有未达到16周岁的工人(童工)隐满其真实年龄,本厂将停 止其工作,并在三日内安排该儿童到当地疾病控制中心进行健康检查, 同时通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如果该童工身体健康,则经劳保局同 意后安排专人直接将其送到家中,工厂负责全部费用;如果该童工经检 查患疾病,公司管理部应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 2)管理部应调查该儿童家庭状况,如该儿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 活收入,公司应给该童工提低足够的经济资助,使该儿童接受学校教育

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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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制定政策、程序和补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不招用及不支持招用童工。 2.范围 公司管理、实务、劳动用工,以及可能的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要求。 3.定义 童工:根据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凡录用不满16周岁的人,视为童工. 4.程序 4.1本公司承诺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及ICTI标准,制定相应的政 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4.1.1在招工时向求职者明示公司社会责任及安全卫生政策和有关规章。 4.1.2在对新员工时行训练时进一步阐明公司有关政策和规定。 4.1.3公司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公告。 4.1.4由社委会负责将公司社会责任政策和相关要求传达给供应商/分包商及其他利益 团体。 4.2行政部在招工时须对身份证等证件严格查验,对年龄及其他资料确认无伪方可招用。 4.2.1证件必须是原件。 4.2.2采取两级面试(行政部及部门主管面试) 4.2.3如对年龄等证明文件的有效性有质疑时,应聘员工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 所证明或公司与公安派出所联系以求确认。 4.2.4无身份证或持伪证者一概不予录用。 4.3按公正、自愿原则和法规要求签署劳务合同,建立人事档案。社委会需对合同和档案 进行复查。 4.4为防止疏漏和避免有人假冒代替已办好入厂手续的员工上班,社委会和行政部工作人 员须在一个月内对新员工进行统一普查,一个月后视情形进行抽查。 抽查依据下列情况进行: 4.4.1对员工年龄产生质疑。 4.4.2其它人员提供某员工不具合适年龄的信息。

4.5当发现有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被错误招用,应立即结算其所有薪资并采取补救措施: 4.5.1耐心劝说,立即派人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并须其父母或监护人签收。 4.5.2护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并视情节给予支援,促使童工接 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5.3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伤残的童工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 生活费用。 4.5.4严禁不负责任遣散童工。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部门或个人,由县级以 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对16--18岁的未成年工,应严格按照《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规定》来执行: 4.6.1不得安排从事对身体发育有害或具安全卫生风险的工作(如喷油、注塑、搬运重 物、碎料等工作)。 4.6.2不得安排加班加点或从事夜班劳动。 4.6.3按要求进行体检 a工作之前 b工作满1年 c年龄满18周岁,距前次体检已半年。 4.6.4实行登记制度,向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 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须持《未 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4.6.5人事部为未成年工建立专门的档案,并定期了解其工作、身体、生活情况,切实 保护未成年工身心健康。 4.7社会责任委员会负责本程序的制订、审核、修订。

禁用童工及补救程序

禁用童工规定及童工补救程序 目的: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确保工厂误招童工的身心健康得以拯救,根据宪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法等,特制定本程序。 范围:适用于本厂招聘工作及误招童工的处理。 职责:人事部负责本程序的实施。 任何情况下,工厂均不招用不满16周岁的童工,为避免因工作疏忽而误招童工,负责招聘的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对有疑问的必须彻查清楚,对持假证者及证、人不符者,一律不得录用。 1.核查应聘者的身份证与本人是否相符,必要时上政府相关网站核查。 2.核对证件与入职表上填写的内容是否相符,特别是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 3.口试应聘者有关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属相、就学及就业经历等。 4.所有录用人员的入职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相片等资料应妥善保管。 一旦发现误招童工,工厂必须采取以下拯救程序: 1.必须马上停止童工工作。 2.报告当地劳动局,并尽快安排健康检查;若有疾病,应先安排治疗直到痊愈,医疗费用 由公司承担。 3.工厂不得终止与该童工的雇佣关系,任何情况下都不得置童工将来的安全和生活处境于

不顾。 4.人事部负责马上联络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尽快安排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 母或者合法监护人;送遣童工所需交通费、食宿费和其它相关费用全部由本厂负责,开销单据必须妥善保存,以证明符合本规定要求。 5.如果该童工是其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则工厂必须为其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直至该童工 满16周岁,提供经济援助的目的在于保障该童工不至于因为不能工作而陷入经济困难; 作为替代方案,工厂可雇用该童工家庭中已满16周岁或达到最低法定工作年龄的其它成员到该公司工作,先决条件是该家庭成员本人自愿到本厂工作。 6.工厂应该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保持联系,确保该童工生活处境良好,并确定其 已返校就学。工厂必须保存与该童工的父母或合法监护人的联系相关资料,以证明符合本规定要求。 7.工厂应与该童工所在学校保持联系以确保其正常上学,并保存该童工上学的相关资料。 8.该童工年满16周岁后,工厂必须考虑重新雇用其回厂工作。 事后,人事部应调查该童工的入职经过,分析误招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相同事件再次发生。 本程序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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