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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

丹徒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 ]土租(包)字第号

转包(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墅山村委会,住所:上党镇(园区)墅山村海燕

接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吴长松,

住所:上党镇(园区)墅山村。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面积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上党镇墅山村海燕4组的 240亩土地转包(出租)给乙方从事茶叶种植生产经营。

流转土地的状况及用途如下表:

二、转包(出租)期限

转包(出租)期限为 15年,即自2010年 1 月 1日起

至2024年 12月 31 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格

转包(出租)土地价格为人民币350元/亩/年,每 5年递增一次,增幅为 10 %。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可采取下列第 1 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包(出租)费。

1、乙方采用现金支付转包(出租)费的方式,支付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前。

2、乙方采用实物支付转包(出租)费的方式,以稻谷公斤/亩标准支付,支付时间为。

五、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2010年1月1日前将转包(出租)土地交付给乙方。

六、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但如因乙方不向甲方履行转包(出租)合同义务而造成甲方不能履约时,乙方应与甲方一起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甲方有权在转包(出租)期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4、转包(出租)期限内如遇自然灾害,上级给予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关土地上的税费义务、核发的救灾款以及国家政策性惠农补贴、保险等,相关手续及责任利益分摊按约定履行。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的标准交付转包(出租)土地

并要求甲方履行其他合同义务。

6、乙方不得改变转包(租用)土地的农业用途。

7、乙方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打乱水系,不影响第三人生产经营和流转期满后保证复耕的前提下,对转包(租用)的土地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8、乙方必须管好用好转包(租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收、使用转包(出租)土地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

2、乙方在转包(出租)期限内将转包(出租)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须提前 3 个月通知另一方。

八、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伍万元。

2、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个体损失情况确定。

九、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3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镇(园区)农村土地调解委员会调解。

2、提请丹徒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丹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并经承包经营土地所在地镇(园区)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鉴证、发包方备案后生效。

十一、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所在地村(组)集体组织、镇(园区)、区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住址:,地址:

签约日期:年月日

鉴证单位:(签章)

鉴证人:

鉴证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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