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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施规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裁量权),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正当,公正公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除适用当场行政处罚程序的处罚外,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分为从轻、一般、从重3个裁量阶次。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对违法情节、处罚种类、裁量幅度作了具体规定的,裁量标准从其规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之间的幅度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幅度的30%以下,不低于最低倍数;一般占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幅度的30%到70%;从重占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额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幅度划

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30%以下,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

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30%到70%;从重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

(三)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

的3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30%到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

高数额。

第五条同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

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相当)。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

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六条实施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

节和后果,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依法应当首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方能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确定合理的整

改期限,逾期不改的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没收财物、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应当没收再作其他处罚,

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依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必须并

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实施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仍实施处罚;

(二)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未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

(四)釆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

(五)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六)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后,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到达

后,7个工作曰内未进行复查。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四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法定罚的限度内,因法定情形存在,给予违法行为人较低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对于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因法定情形存在而在法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之外低一个处罚档次给予的处罚。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应选择低档幅度。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妨碍卫生计生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五)经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

适用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适用接近于上限或上

限的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应选择高档幅度。

第十一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 对建议的处罚决定或者处理方式作必要说明,并书面记录,存入卷宗。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还应当在卷宗中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处罚依据、处罚权限、裁量基准、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等。

第十三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釆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查制度,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进行集体研究,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及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并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制度。

第十六条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过考核、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卫生计生执法人员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工作情况,应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范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

(一)行政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未并处;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或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三)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限的。

第十八条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暂扣或者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徇私舞弊、假公济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第十九条本规则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不包含本数(法律法规中的表述不在此列)。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汇报区卫生计生局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汇报(区卫生计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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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汇报 ***卫生局 (2016年5月12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 自2009年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以来,在省、市相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我县紧紧围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要求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通过积极探索管理机制,强化日常工作监管,严格落实绩效考核,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一汇报: 一、基本情况 **位于**东部、**西北部,地处毛乌素沙漠边缘的丘陵沟壑区,境内地形复杂,山大沟深,山、川、原兼有,梁、峁、谷相间。东、西宽约124公里,南北长约127公里,总面积**平方公里,总人口**万人,其中农业人口占93.7%。辖**个乡镇、**个旅游开发办、**个行政村,是全国43个国扶贫困县和甘肃省20个干旱贫困县之一。全县现有县乡医疗卫生单位29个,职工 - 3 -

895人,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802人,占89.8%,平均每千人拥有卫生技术人员2.29个。具体项目实施单位有22个(县中医院、县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0个乡镇卫生院),现有职工50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478人。 二、任务完成情况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全县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建档人数为332265人,电子规范化建档率93.24%。 (二)健康教育工作。全县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21个乡镇卫生院和251所村卫生室共设立健康教育宣传栏394个,全年更新宣传栏内容142次。印发宣传册(单、挂历)等资料20种36万份。累计播放音像资料317次10304小时,举办健康知识讲座322次14179人。 (三)儿童预防接种服务工作。全县出生建卡3367人,建卡、建证率均达100%。大力推进全县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有序开展疫苗接种工作,各针次接种率均达95%以上。全县发现并报告预防接种副反应105例,完成了现场调查与处理工作。 (四)0-6岁儿童健康管理。全县有0-6儿童28202人,管理24115人,管理率85.51%;0-6儿童系统管理23588人,系统管理率83.64%。当年出生儿童4061人,新生儿建立保健手册4031人,建册率99.93%,新生儿(含满月)访视3728人,访视率92.49%。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全县共有产妇4034人,建立孕产 - 4 -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为规范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如下: 第一章一般程序 第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权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权的划分: (一)对属于《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况的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也可由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作出决定。 (二)对属于《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原发证机关作出决定。 (三)对属于《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

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四)对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五)对属于本《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六)对属于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处罚,由行为发生地、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七)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或给予处罚,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相应管理机构或部门都有权作出征收(处罚)决定,但应通知对方。 (八)当事人因同一事实在一地已受到处罚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不因同一事在另外一地再受处罚或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当事人在一地的罚款或社会抚养费缴纳不到位的,另一地可协助将罚款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 (九)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违反计划生育当事人的处理低于《条例》规定最低限度的,可由其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理到位。

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三条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处罚轻重,应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1-

本规则是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执行的指导性文件,不直接或间接作为处罚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卫生计生委、北京市政府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则 第六条行使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适用法律得当。 第七条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改正措施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重点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取得相关资质或资格; (二)是否属于超出相关资格、资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违法产品是否合格; (四)违法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数量; (五)违法产品的价格、货值金额,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 (六)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 (七)检验不合格项目检测指标与标准规定之间的差距程度; -2-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相对人的确定)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文书和证据要求 一、必须熟悉和了解的法律规定 (一)行政处罚法 (二)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杭州市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规范 (五)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六)处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七) 本单位的操作规范 二、良好的办案习惯 (一)严谨的工作态度 (二)严密的逻辑思维 (三)及时进行自我审核 (四)及时查阅法规规定 三、有关违法主体的认定 正确认定违法主体的重要性: 在当事人不履行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确保行政争议发生时的不败地位 防止错误追究他人责任

主体登记和认定的法规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一)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确定被处罚主体时,应当取得相应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法人登记证书、其他组织相应的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主办监督员必须同时核对原件,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未能取得上述证明身份的证书作为审核依据的,主办监督员应当在案卷中说明情况。 (三)以公民个人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必须取得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下列情形按照公民个人作为主体实施处罚(建议): 1、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 2、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3、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的 民办非法人型的非企业单位; 4、其它未经登记以个人或个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或非经营活动的个人。上述按公民个人作为主体实施处罚时,还应当取得相应证书的复印件(五)以法人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必须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根据不同的法人类型,以不同的证书为依据: 1、企业法人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卫生计生委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进展情况汇报

市卫生计生委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 进展情况汇报 尊敬的XX,各位领导,同志们: 下面,根据会议的安排,对市卫生计生委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进展情况作简要汇报,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提前谋划,迅速行动,复审迎检工作快速启动 今年,我市面临第三轮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考核,4月底前,省爱卫会将先期进行省级复审,通过后上报全国爱卫会;全国爱卫会5月至年底前对我市进行暗访复核。同时,随着《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连年提高,考核程序的日趋规范,评审与管理的严格苛刻,使得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形势更为严峻、时间更为紧迫、任务更加艰巨。市卫生计生委对此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主动当好助手、提前谋划,进入角色、快速行动,为保障全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工作快速启动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一是积极筹备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春节前夕,在广泛征求部门意见,详细拟定工作方案,认真准备工作汇报的基础上,1月18日,将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

审工作呈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领导指挥机构组成,明确了部门工作分工与格责任,为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积极筹备复审迎检动员会议。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我们呈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东营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指挥机构,明确了重点任务及职责分工、实施步骤及保障措施,重点工作抓好“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基础工作抓好8类40项153条指标的整改落实,面上工作抓好31个公共环境卫生责任格的综合整治,从而做到各级各部门单位“个个肩上有任务、人人肩上有指标”。2月22日,市委、市政府召开了全市迎接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动员会议,这是节日期间、两会过后市委、市政府召开的第一个工作会议,市人大、市政协及胜利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大学的领导出席会议,申书记主持会议并作出重要指示,赵市长作了动员讲话,刘市长宣读了工作方案,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市第三轮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工作全面启动。 三是迅速启动复审迎检指挥部工作。积极发挥部门参与管理和服务保障的作用,为指挥部在办公场所、办公条件、人员抽调、职工生活、车辆使用、接待文

卫生计生局档案管理信息化研究

卫生计生局档案管理信息化研究 引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高速进展,我国的卫生计生局的档案治理工作会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在卫生系统档案治理进展过程中,计算机的进展为档案治理实现了信息化,档案信息化正处在进展的阶段,而完善档案的工作是一项非常巨大的任务,由于具有高度专业化和技术性强的特点。近年来,随着网络的产生以及治理档案的新型软件的诞生与进展,我国各单位档案治理的工作逐步向技术化、信息化进展,对于卫生计生局的档案治理也会带来很大的变化。因此,是对当前工作的一种挑战,也因此需要治理和技术上的创新理念和设备的技术更新。很多卫生档案治理工作,还不能对其档案进行有效的治理,存在很大的疏忽与漏洞。因此,提升卫生计生局的档案治理信息化建设是一种必定的趋势,迫在眉睫。日前档案治理在网络上成立的治理系统已经积存了很多实战经验,这为加快档案信息化成立提供了良好基础,从而加速了实现快速档案信息化的进程。 1.卫生计生局档案治理信息化内涵与意义 (1)卫生计生局档案治理信息化的内涵。卫生计生局档案治理信息化的内涵,主要是指卫生计生局的档案治理工作,要以现代治理的科学理论为指导,以现代化的治理方法和手段作为保障,以先进技术和设备作为媒介,改变传统档案治理的体制,逐步实现档案治理工作的智能化、信息化、定量化、系统化,形成相对规范的体系,使得档案治理工作更加适应经济社会进展的要求。 (2)卫生计生局档案治理信息化的意义。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展,治理档案的新型软件的诞生,为我国的档案治理信息化提供了技术基础,基于网络与治理软件的进展,我国的档案治理信息化会呈现出很多的优势,这是传统的档案治理是无法比拟的。 第一,提高档案治理的保留时间,更具有有用性。档案治理信息化,可以使档案的信息保留时间更加长久。传统的纸质档案轻易受天气、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并且查询信息比较费劲。

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山东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1.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12) 2.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13) 3.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 (13) 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14) 5.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5) 6.逾期不效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16) 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8.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18) 9.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19) 10.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20) 11.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21) 12.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21) 13.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22) 14.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23) 15.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24) 16.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5) 17.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26) 18.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故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26) 19.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27) 20. 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28) 21. 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 (29) 22.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29) 23.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30) 24. 护士泄露患者隐私的 (31) 25.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 (32) 26. 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32) 27. 乡村医生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33 1

2015年3月1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印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5〕50号 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委预算管理单位:为加强卫生计生规划的管理,提高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我委制定了《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5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3月11日

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规划〔2007〕7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计生规划分为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和卫生计生专项规划,具体表现形式包括总体规划(纲要)、发展纲要、行动规划等。其中,卫生计生发展规划是卫生计生领域的综合性、纲领性规划,是国家指导和调控卫生计生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卫生计生专项规划是以卫生计生特定业务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在特定业务领域的落实和细化。 第三条卫生计生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卫生计生发展规划同步,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四条卫生计生发展规划由委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编制,

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和答案

卫生计生法律法规考试试题和答案 1.《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将对医师施行定期考核的内容是(2分) A.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外语水平 B.业务水平,工作效益,职业道德 C.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 D.业务水平,工作成绩,人际关系 E.业务水平,外语水平,职业道德 标准答案:C 2.依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并(2分) A.定期考核 B.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C.继续执业 D.注销注册 E.予以取缔 标准答案:B 3.被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当事人有异议的,依法申请复议,起诉的期限是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2分) A.10日内 B.7日内

C.15日内 D.20日内 E.30日内 标准答案:C 4.对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应(2分) A.允许申请注册 B.重新注册登记 C.试用半年 D.允许继续执业 E.试用一年 标准答案:D 5.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2分) A.再次接受培训 B.试用3年 C.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执业活动 D.暂停执业活动3年 E.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标准答案:E 6.医师考核不合格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2分)

A.1~3个月 B.1~2个月 C.3~6个月 D.6~12个月 E.12个月以上 标准答案:C 7.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中,每张处方的最大限量是(2分) A.1次常用量 B.1日常用量 C.1日最大量 D.3日常用量 E.3日最大量 标准答案:D 8.需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是(2分) A.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B.麻疹、白喉、新生儿破伤风 C.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 D.霍乱、脊髓灰质炎 E.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艾滋病 标准答案:A 9.对患有或怀疑患有传染病的产妇用过的一次性用品及胎盘必须(2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一、案件受理。填写案件受理记录,其中:1、案件来源有检查发现、群众举报或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2、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 二、立案。填写立案报告,1、案情由小到大、从重到轻逐个罗列并加以说明,同时指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2、负责人审批,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承办人员;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在7日内立案;4、案件以立案日期开始到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三个月内,如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三、现场笔录。检查内容记录要对现场监督检查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1、现场检查所取证物尽可能是原件、原物,若取证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复制品、照片等物件上签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文字说明。 2、现场笔录具有强制性,陪同人员拒绝签名时,应当邀请见证人签名、盖章,并尽可能有其他证据辅佐。 四、询问笔录。1、向案件当事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时作的记录;2、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

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1、报告需注明案由、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争议。2、处理建议: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写明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3、负责人应当写明是否容易调查终结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六、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1、在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由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批意见的文书;2、也适用于因紧急情况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情形;3申请事项中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及依据;4、申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审批时,应当写明原因及依据。 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1、相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被隐匿的情况下使用本文书;2、必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3、必须在7日内做出处理,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八、合议。填写合议记录。1、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案件采取合议,以下情况需合议后确定处罚意见。⑴上级转来的处罚案件;⑵无证行医第二次处罚的案件(以网报为准);⑶拟罚款5000元以上的处罚案件(不包

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 导读:本文是关于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3篇,希望能帮助到您! 计生责任追究制度范文篇一: 一、全面清理清查漏档、漏报、漏管。 依据公安、卫生提供的信息及本村所掌握的情况,全面摸实本村20xx 年1月1日以来漏档、漏报、漏管人员,如实上报分档归类,分析原因。如不能如实上报,至今还故意隐瞒每发现一例对包村计生指导员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对村支部书记、村计生专职副主任扣发俩个月工资;每发现两例,对包村计生指导员扣发全年岗位津贴,对村支部书记、村计生专职副主任扣发半年工资;每发现三例及三例以上,对计生包村指导员调离计生岗位,对村支部书记免职、村计生专职副主任解聘。 二、完善村级硬件建设 1、每个行政村至少保证有三间计划生育服务室,对无服务室或现有服务室比较差的、要在村显要位置临时租用,村服务室必须做到内外环境整洁。 2、健全村级计生组织,要有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村计划生育协会、配齐育龄妇女小组长(名单上墙),人口学校领导小组。 3、村服务室应有办公桌椅、资料橱、孕检床等设施。 4、各项制度齐全,牌匾上墙,包括村民自治章规、村规民约、“三个五”工作制度及其他各种工作职责制度。 5、醒目位置应有3-5幅计划生育宣传标语。 以上1-4项必须五天内准备到位,第5项由镇政府统一安排粉刷,以

所在管区及村两委为主做好这项工作。如五天内不能落实到位的,对包管区副科级领导及村两委全镇通报批评。 三、完善落实各种材料及软件建设。 各行政村应准备以下材料。 1、已婚育龄妇女档案、20xx年1月1日以来的人口统计报告单、村级利导政策报告单、药具报告单。 2、计划生育协会有关材料,包括协会会员花名册、活动记录。 3、流动人口有关材料,包括外出人口登记本、查体反馈证明、外出人员计划生育合同签订、保证书。 4、药具有关材料,包括服药人员花名册、领取药具记录、服药人员随访记录。 5、利益导向有关材料,包括办理优待证人员花名册、已享受55岁以上奖扶花名册、享受14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奖励费花名册、减免新农合、新农保人员花名册、享受自愿放弃二胎及双女绝育户人员奖励花名册。 6、村级三为主有关材料,包括村民自治章程的制订(具备五稿)、计划生育行政合同、镇与村签订的人口目标责任书、村干部计划生育承诺书、党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保证书。 7、人口学校有关材料,包括学员花名册、教材、教案、教学计划。 8、查体及随访服务有关材料,包括20xx年1月1日以来查体记录、产后术后随访记录、优生检测人员名单。 9、村两委研究部署计划生育有关材料,包括村两委计生工作会议记录、计生专职副主任工作笔记。 10、政务公开,包括内容有人口出生、节育措施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享受各种奖励奖扶人员名单。

卫生行政执法的步骤

卫生行政执法的步骤 一、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具体步骤是怎样的 1、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1)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2)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3)社会举报的; (4)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2、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1)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者危害后果; (2)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3)属于卫生行政处罚的范围; (4)属于本机关管辖。 卫生行政机关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报告,由直接领导批准,并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执法人员为承办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 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三、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国家卫生计生委

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 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卫生计生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精神卫生、采供血等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或者其家属病情、医疗措施和医

疗风险,造成患者损害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并再次使用的; (三)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四)违反规定,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的; (五)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七)隐匿、伪造、涂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资料的; (八)发生医疗事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九)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或者开具不必要的药品的; (十)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的; (十一)不尊重患者,服务态度恶劣,造成医患纠纷的; (十二)泄露患者隐私,对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三)其他在诊断治疗工作中未依法履职的行为。 第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单位工作人员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

全卫生计生工作先进集体

附件 全省卫生计生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暨“湖南省白求恩奖”获得者拟表彰对象名单 一、“湖南省白求恩奖”获得者名单(5名) 陈琼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教授、主任医师 陈东长沙市第一医院副主任医师 康妹(女)平江县安定镇中心卫生院主管护师 胡大勇(土家族)桑植县民族中医院副主任医师 刘晓峰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 二、全省卫生计生工作先进集体名单(19名) 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 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湖南省结核病防治所 浏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宁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株洲市中心血站 湘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衡阳市中医医院

衡阳县界牌镇中心卫生院 新邵县严塘镇卫生院 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桃源县太平铺卫生院 慈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桃江县人民医院 资兴市第一人民医院 宁远县人民医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娄底市娄星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凤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全省卫生计生工作先进个人名单(37名) 王晓艳(女)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教授、主任医师 周杰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副主任医师 张恒(苗族)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管医师 冯雁(女)长沙市中心医院主任护师 张利珍(女)宁乡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扶桂升浏阳市中医医院主任医师 陈无憾株洲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传染 病与学校卫生监督科长 吴伟清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王桂华株洲市二医院副主任医师 马海泉湘潭县射埠镇中心卫生院院长、主治医师 周幼萍(女)湘乡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工会主席 段瑞金(女)耒阳市永济镇卫计办主任 廖俊杰衡阳市石鼓区潇湘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师唐会林邵阳市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唐益民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副主任医师 倪端(女)邵阳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护师 赵益星(女)岳阳市岳阳楼区郭镇乡卫生院执业助理医师宋海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 钟秋平(女)常德市康复医院主治医师 谢立芝(女)益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吴先明益阳市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史云峰益阳市第一中医医院副主任医师 孙玉平(女)南县中医医院副院长、副主任护师 吕东胜郴州市妇幼保健院副主任医师 李春来(女)桂东县人民医院主管护师 叶明永州市中心医院主任医师 周仁发蓝山县竹管寺镇上堂庵村卫生室乡村医生 陈明(女)永州市中医医院副主任护师 杨龙书中方县中方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副主任医师罗光霞(女)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冀人口发[2009]2号) 各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我省于2003年的9月22日出台了《河北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试行)》”),迄今已五年有余,期间全省人口计生部门按照《程序(试行)》规范实施征费和处罚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和法制影响。为了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杜绝不当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程序(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实行立案在县,强化县级执法责任;征费和处罚文书分开表述,简化整合文书等。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 河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行为,促使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凡依法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均应当遵守本程序。 第三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教育与追究法律责任相结合,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征费或者处罚。 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因违法实施征费或者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两个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按规定指定管辖,禁止出现多头执法或者执法空白。 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确实需要跨行政区域开展调查、取证等行政行为的,共同的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做好协调工作,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应当做到应征尽征,当罚则罚,禁止以任何方式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征收(处罚)任务。 第二章征费和处罚的实施主体 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决定;给予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 第八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需要委托时,应当制作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时效、依据等必要事项。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的征费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卫生法律、法规授予卫生行政处罚职权的卫生机构行使卫生行政处罚权的,依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坚持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卫生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对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法制机构对本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进行监督。 第二章管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负责查处所辖区域内的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省级卫生行政机关可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地区的实际,规定所辖区内管辖的具体分工。 卫生部负责查处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上级卫生行政机关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机关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请求处理下级卫 生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在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其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卫生行政机关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书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函告移送的卫生行政机关。 受移送地的卫生行政机关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

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

篇一:年医院人力“三定方案” 年医院人力“三定方案” 石门县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院是由石门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副科级单位,属于石门县卫生局和石门县计划生育局共同管理,其主要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聘用方案如下: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有关妇幼保健、计生技术服务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统一指导和直接组织全县妇女儿童的防疫、治病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2、负责全县范围孕产妇管理和婴儿系统管理工作。开展母婴保健技术、助产技术、妇科病查治、孕产妇保健、高危妊娠的筛查,7岁以下儿童健康保健工作,对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同时对母婴保健技术知识进行宣传、教育。 3、负责范围内的避孕节育指导,优生遗传检测,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生殖健康监测及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指导工作。 4、负责全县范围内母婴适宜技术的推广管理工作,设立妇幼保健技术人员的轮训基地和乡镇专干的培训基地——住院部和门诊部,成为培训、指导全县妇幼卫生工作技术 中心。提高新法接生率和新生儿优生出生率。 5、承办县卫生局、县计划生育局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内设8个职能科室,10个一级科室。 (一)职能科室 1、办公室;人事科;医务科(兼质控科、科教科);院感科;保健部;护理部;财务科;总务科。 (二)一级科室 1、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门(急)诊科;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病室);麻醉科;信息管理科;健康教育科;检验科;功能科。 三、科室人员设置及职责 1、办公室:负责档案、电话管理、会议安排、上传下达、对外宣传、来客接待、卫生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1-08浏览次数: 2275字号:[ 大中小 ] 国卫办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近期,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明确要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要求,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到每家医疗卫生机构、每名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要强化对“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贯彻执行“九不准”作为医疗卫生行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九不准”的每项要求,又要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卫生计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九不准”的贯彻执行。 三、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地方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凡是违反“九不准”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九不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行政处罚流程图 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单位领导批准。 简易程序处罚流程: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执法人员2名以上,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查明违法事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不服行 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于三个 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调查: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可进行进一步的案件调查。 审批: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写出调查报告,送本单位法制机构初审。 案审:法制机构初审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办案人员补充调查;认为依法应当处罚的,上报单位集体审理。 告知:办案人员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处罚意见,制定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进行复核。 送达: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须改变原处理意见的,报单位重新集体审理讨论;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签收。 执行: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可于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结案:经单位领导批准填写结案报告。 立卷归档:按照案卷装订标准归档。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须改变原处罚决定的,由主持人报请单位负责人重新审理讨论。听证事实、理由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告知后3日内提出,由单位法制机构报领导批准,确定听证主持人举行听证会。 集体审理:单位开会集体审理,确定处理意见,经领导批准。案件应在立案后及时作出处理。 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来源:举报、投诉、监督检查、上级交 办等 一般程序处罚流程:除可以当场作出处罚以外的案件 执法检查: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 实制作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 执法人员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复核。 作出的行政处罚涉 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内容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在规定期限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结案并归档。

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认定问题分析

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认定问题分析 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认定对处罚的成立至关重要,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情况复杂较难认定。本文论证了认定当事人的一般原则,并就个体工商户、单位内部机构、个人合伙、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撤销后实施处罚时当事人的认定作了探讨。 卫生行政处罚是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手段,而正确认定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法律意义重大,它关系到卫生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在很多执法实践中,违法行为人比较复杂,为正确认定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带来困难,本文试着就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的认定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卫生行政处罚当事人是指因实施了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而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可见,行政处罚当事人共有三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体办案实践中,认定当事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1)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行政法调整的生产与生活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实践中这方面比较容易认定,一方面是看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即其行为对卫生行政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卫生行政法律确立的秩 序造成了损害;另一方面就是其行为的违法性,即违反了卫生行政法律、法规或规章。(2)具有行政处罚责任能力,“行政处罚责任能

力是指行为人辨识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它与行为人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也关系到处罚的成立与否,对此《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作了规定。但办案实践中情况复杂,有时对当事人的认定较难,笔者在此着重讨论以下几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认定。 1个体工商户实施违法行为时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认定 对这种情况当事人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分为不起字号的和起字号的两种,对前一种情况处罚时当事人容易认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字号名义从事工商业活动,但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由此可见,起字号的工商户的民商事活动的主体是字号,诉讼主体是业主。在卫生行政处罚中,当事人必须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应以业主为当事人,在法律文书上要注明字号,但不能以字号为当事人,因此,此种情况下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当事人一栏仅写字号或者仅写业主都是不正确的。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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