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八议的由来

八议的由来

八议的由来
八议,是指中国封建刑法对于八种权贵人物在审判上给予照顾的制度,实质上是给予这八种人以优越于平民百姓的特权。八议,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亲”指一定范围内的皇帝的亲属。“故”指皇帝的某些故友旧交。“贤”指朝廷认为有崇高威望的贤人君子。“能”指有杰出才能,外可御侮内可治国的能臣。“功”指为国家立过汗马功劳的人。“贵”指具有较高职位的官吏。“勤”指有大勤劳的人,“宾”指前朝的后代。这八种人犯了死罪判刑,而要把他们的犯罪情况和特殊身份报到朝廷,由有关中央官员集体审议,提出意见,报请皇帝阅批。除犯十恶罪外,其它罪行一律减一等论罪。
八议制度起源于周代的八辟之法。八辟即议亲之辟、议故之辟、议贤之辟、议能之辟、议功之辟、议贵之辟、议勤之辟、议宾之辟。秦孝公时任用商鞅变法,在刑律上没有规定对特殊人给予特殊照顾的八议制度。汉袭秦制,也没有八议制度,但有对高级官吏犯罪给予特殊照顾的事例。在律典内明文规定八议,从魏开始。晋、宋以下直至明、清各代都有八议制度,但规定又不尽相同。大体说来,隋较唐宽,宋抄袭唐,明清则转趋于严。



版权法的由来
版权,即著作权,表示在法律上承认著作者有权支配其著作,或者有权从其著作中获得利益。15世纪中期,法同人古登堡在欧洲运用活字印刷之后,为保护出版者的利益,就出现了有关保护出版权的法律。法时的所谓著作权,是国王以缴纳特权费为条件授予商人的一种垄断的印刷权,作者本人并没有得到任何益处。1710年4月14日,英国议会通过了安娜女王法令,确立作者是版权法的主体,并规定作者拥有21年的重印独占权。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它对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产生了重大影响。1790年,美国以安娜法令为模式,制定联邦著作权法。1793年,法国通过了著作权利法,后来,该法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著作权立法的典范。现在,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发版权法,建立了版制度。
随着产业革命和通讯、印度技术的发展,1852年,法国首先把保护著作权扩展到外国作者的著作。1886年9月9日,欧洲14国通过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根据公约建立了“伯尔尼联盟”,将版权保护扩大到国际范围。1952年,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国家在日内瓦又缔结了《世界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虽然有一些分歧,但在许多方面则是共同的,因此许多国家同时参加了两个公约。




辩护的由来
辩护,是指刑事讼

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为论证对被告人有利的理由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辩护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当时的常设刑事法院审理案件,被告人有权对控告人控告进行答辩和解释。当时还出现了被称作保护人的辩护人。辩护人在诉讼中从法律上给被告人以指导,并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反驳控告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
封建社会专制统治制度下的法庭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审判大多秘密进行,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



辩论原则的由来
现代法庭诉讼中都规定了辩论的原则。辩论最先出现在民事诉讼中,后来才逐渐移植到刑事诉讼中并成为诉讼得公平正直的一个重要条件。
辩论原则,指当事人双方有权就请求法院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和事实。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辩论。通过辩论,可以使法院查明和确定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依法作出正确的裁判。
古罗马的审判关审理民事案件,就曾经实行过辩论式诉讼。首先由原告陈述案件发生经过,提出证据。如果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请求,可以进行抗辩。后来辩论式诉讼被纠问式诉讼所代替。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审判机关把双方当事人作为被审问、被调查的对象,不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看待。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为了反封建专制制度下残酷、恐怖的纠问式诉讼,提出恢复辩论式诉讼,要求法庭把当事人看作独立的诉讼主体,允许他们在法庭上进行自由辩论。1806年法国的《民事诉讼法典》规定了辩论原则,后来,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上,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的英国首先实行了辩论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各方提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就有争议的问题作有利于自己一方的陈述和辩论,法官只负责主待法庭辩论。美国独立以后,联邦和大多数的州也采用了辩论原则。
在我国,民事诉讼规定了辩认原则,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就本案的实质问题进行辩论。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法庭上双方的辩论,但没有把法庭辩论规定为辩论原则。



兵役法的由来
兵役法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是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而逐步形成的。据考证认为,世界上最早的专门兵役法,是1798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的征兵法。我国商代卜辞中就有征兵的记裁。西周规定每家出一人当兵为“正卒”,其余为“后备役”。还规定:“国中六乡之民,七六之童,年二十始征,至六十乃免”。是指服兵役的年龄。最早的专门兵役法是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兵役法。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先后

颁布过两部兵役法:第一部是1955年经第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兵役法;第二部是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兵役法,即现行的兵役法。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