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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集团诉讼与我国证券诉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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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券集团诉讼与我国证券诉讼制度的完善作者:于寅生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09期

摘要:通过回顾我国群体性证券纠纷诉讼实践中的典型案件以及比较法分析,提出:我

国应适时引进集团诉讼制度,充分借鉴选择退出、费用转移等有益规则,重点改革代表人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司法救济机制,以促进证券市场的法治化发展,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代表人诉讼;集团诉讼;选择退出规则;费用转移;胜诉酬金

中图分类号:D923.99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09-0321-04

完善事后法律救济制度,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举措之一。但现有的证券诉讼制度,并未能很好地保护受损害的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由于缺乏对违法行为的有效制裁,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无所顾忌,肆意侵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①这些现象的产生与我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缺失紧密相关。证券集团诉讼,作为一项有效的事后法律救济制度,具有效率性、公益性和司法介入公共政策等积极职能,在维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应引入证券纠纷集团诉讼的先进规则,改革现行代表人诉讼制度,有助于维护中小股东受损的合法权益,恢复中小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

一、我国群体性证券纠纷诉讼的实践检讨

(一)证券诉讼案件的审理探索

作为对证券侵权的事后救济手段,证券民事诉讼审理探索大致可归结为驳回起诉、暂不受理、有条件受理和实践操作四阶段。

1.驳回起诉阶段(1996年10月9日至2001年9月1日)。此阶段,证券民事赔偿不论是在实体法还是在程序法上都缺乏明确规定,法院采取消极的回避态度,典型案例有“刘中民诉渤海集团”、姜顺珍诉红光公司全体董事等。

2.暂不受理阶段(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1月15日)。2001年,证监会先后查处了亿安科技操纵股价案和银广夏造假案。在法院对上述两案审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9

月21日发布了《关于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此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银广夏的上海投资者明确答复暂不予受理;而已立案的江苏省无锡崇安区人民法院也宣布中止对银广夏案件的审理。

3.有条件受理阶段(2002年1月15日至2003年1月9日)。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因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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