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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浅谈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姓名:田昌桦学号:1043001418307 班级:10春法学专科内容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合同在经济领域中起到了不可替带的桥梁作用,而利用合同实施诈骗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规避法律责任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为了打击利用合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好个人或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新刑法在二百二十四条中增加了合同诈骗罪这一新罪名。本文就该罪所涉及的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粗浅阐述和探析。

关键词:合同诈骗认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在经济领域中起到了不可替带的桥梁作用,而利用合同实施诈骗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规避法律责任的犯罪现象越来越多。为了打击利用合同进行的犯罪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针对这一特定的犯罪形式和所侵犯的客体的变化,将其从单纯的诈骗中分离出来,定为合同诈骗罪,使刑法在修订后更具有了科学性、合理性。本文就该罪所涉及的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粗浅阐述和探析。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及其犯罪构成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对于犯罪的成立与否,惟一根据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所以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我们必须考察该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对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探讨是有效预防和惩治合同诈骗罪的基础。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2、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只有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上特征,才会被认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一)、合同的认定

由于合同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尤其是普通诈骗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合同”这一形式,所以对于“合同”的认定就会影响到某些诈骗罪的定性,故对“合同”内涵以及外延的界定,在现实中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因此就有人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指的是经济合同,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关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性质这一认定,并不完全准确,笔者认为关于本罪中合同性质的认定,原则上应当适用《合同法》的合同范围。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常见的有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转让合同等民事合同。一些不直接发生债权关系的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等也应当在内,因为该类合同侵害的客体应当是市场经济秩序。但并不是所有利用上述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具体的案件中,应考虑利用合同诈骗是否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为合同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只有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利用合同形式进行诈骗不致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则不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最终的目的是利用合同达到诈骗的目的,因此是目的犯,而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刑法上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几种客观行为都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因素密不可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种含有欺诈因素的行为是否是合同诈骗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最终要取决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时,我们除了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行为类型外,还必须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由此可见,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呢?笔者认为,在具体案件中,则应根据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定的具体行为,并综合考虑行为人在事前、事中、事后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

整体判断,并以此作出司法推定。因此如何从行为人客观方面的表现来推定其主观上的意图,就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目前,对于这一问题主要有“履行能力说”、“客观分析说”、“原因分析说”、“分段分析说”等几种观点,这些观点认都不能很准确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笔者认为在司法推定时,应全面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因素: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如果行为人不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是以虚构或冒用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或者行为人没有用自己的真实身份签订合同都可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无履约的诚意,存在诈骗的故意。

其次要看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产生的诈骗行为,因此签订合同时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方面。履约能力的有无及大小,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在经济活动中呈现动态的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通常表现为下列情况:签订合同时不具有履行合同的现实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欺骗对方与之签订合同,占有对方财物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有履行合同的客观能力,但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把这种履行能力作诱饵,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占有财物的,同样构成合同诈骗。

三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实行了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非法占有的故意“既可以产生于合同订立之前,也可以产生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是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则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者虚假履行合同。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所以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行为,直接反映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诚意,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要依据。

4、行为人对合同标的物或货款的处置。当事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我们通常也会看他对他人财物的处理方法,因为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可以从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合同当事人取得合同标的物或货款后,应当用于积极的产生经营或其他正常途径,而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对获得的合同标的物或货款则多用于个人挥霍或者其他不当途径。

5.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一般情况下,具有履行合同诚意的行为人,在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抗辩以减轻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却不会逃避承担责

任。当没有理由为自己的违约行为辩解时,会有承担责任的表现。这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履行合同而非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行为的特征。反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在纠纷发生后,大多采用逃匿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挽回自己的损失,此时则完全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这一行为表现断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及合同纠份的区分

(一)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通常所说的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通过欺骗或隐瞒等手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从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有以下构成特征:一是行为人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包括直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或过错则不构成诈欺。二是行为人不仅有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的行为,而且有骗取或侵害他人权益的作为或不作为。三是不法行为造成实际侵害结果,四是欺诈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被诈欺人陷于错误而使自己权益受损是由诈欺人的诈欺行为引起的,而不是由于自己疏忽大意所致。

由于合同诈骗与民事诈欺行为很相似,要弄清二者之间的区别,笔者觉得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比较区分,才能准确界定:

1、主观故意方面。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其用意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在不公平的交易中获利。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是完全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也并不是去占些对方经济上的便宜,而是要直接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所以我们只有将非法占有目的理解为不法所有的目的,才能使这一主观要件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作用。因此,合同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不法财产利益。

2、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在行为方式上,采用的是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从欺诈内容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从欺骗的手段看,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为使利用经济合同骗取钱财的目的得逞,总是千方百计的冒充合法身份以骗取对方的信任;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从欺诈的程度看,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需要由刑法来调整,应承担刑事责任。

3、履行合同的态度。民事欺诈人一般都采取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以获得合同所规定的显失公平的利益。而合同诈骗行为人一旦骗取财物后即对合同的履行采取消极态度。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不同。如果行为人往往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等则属诈骗,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一般认定为民事欺诈。

(二)、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所谓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一是二者都是产生于民事交往,都以合同为主要特征;二是双方合同签订之后,合同没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三是二者都有虚构实施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即存在欺诈行为。所以在现实中常有人对合同纠份与合同诈骗界定不清楚。仔细推敲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就会发现这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实施合同诈骗的行为人只想享受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上签订合同,而且是希望通过履行合同,达到互惠互利的经济目的,获得合法的经济利润。其后出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话,由于当事人存在故意骗取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动机,则认为是产生了合同纠纷,不存在诈骗行为。但现实社会里由于合同诈骗通常是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因此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如今的房屋买卖市场火热,但在这个交易市场里,也经常出现“一房二卖”的行为,很多人都认为行为只是一种违约行为,属于单纯的合同纠纷。一般很少把这种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联系起来,比如下面这个案例:06年6月,被告人A与B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位于某小区一套房屋4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B。合同签订后,A从B处拿去购房款人民币40万元,将房屋钥匙及购房原始发票交给B,并口头约定余款8万元待房产过户后付清。不久之后,A因债务所逼,而后采用声称购房原始发票已遗失等欺骗手段,从所在村领取了其户下原房产的房产证一本,更换了该房屋的门锁。同年10月18日,A又与C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上述房屋出售给C,房屋售价为人民币35万元,款于同日一次性付清。”之后,在房屋款项付清之后,A与C一起在本市办证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B发现这种情况后,遂向当地公安局报警。那么在这个案例中,A的行为是诈骗还是合同纠纷叫呢?后来在法院的审理中,法院认定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房屋已被出卖的事实,又就同一标的物利用前房屋买卖合同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钱财,

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犯罪,在诈骗犯罪类型中,都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对合同诈骗罪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应立足于该罪的构成要件的正确认识。本文通过对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及客观要件—合同的分析,对现实生活中关于合同诈骗罪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有助于在实践中准确对此罪的把握和认定。

参考文献:

1、刘家琛著:《新刑法条文释义》(上),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第1版。

2、王晨著:《诈骗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第1版。

3、李文胜等著:《扰乱市场秩序罪的认定与处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第1版。

4、谷禄生、刘建国著:《经济犯罪案件认定处罚、办案程序、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人民公安出版社2002年第1版。

5、黄利坚.“非法占有目的”理论探究[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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