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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局-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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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局项目选址意见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图

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图

未通过

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图

城乡规划局市政设施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图

城乡规划局临时用地规划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图

城乡规划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工作流程图

城乡规划局工程验(定)线作业事项工作流程图

规划局工作职责

市规划局是主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规划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有关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经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组织杭州市城市化有关政策、城市发展战略的研究;负责组织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调整、修订和报批工作。 (二)负责组织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含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城市分区规划和重要详细规划的报审及其它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定建设项目用地具体位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审核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各类工程设施,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实施和规划竣工验收工作。 (五)参与初步设计阶段前的方案设计审核,与市建委联合下文审批。对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的方案设计,与市建委联合上报市政府批准。 (六)负责组织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起草、修订;办理涉及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事项。 (七)负责城市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测绘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注册规划师的考试和执业制度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规划和测绘的信息、档案工作。 (八)负责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和审查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城镇规划业务进行指导和对县(市)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进行技术鉴定工作。 (九)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市城市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助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访、接待、信息、会务工作;负责市人大、政协有关提案的办理、督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后勤等工作。 人事处(组织宣传处) 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全市注册规划师考试的有关工作;办理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资福利和离退休人员管理等事项。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彻底解决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出台的房改政策,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出售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公有住房出售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坚持房改政策严肃性,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用违法方式解决公有住房出售问题,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待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敢于担当,积极稳妥。将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列入我市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范畴,市直各单位对本系统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负总责,属地政府对辖区内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负属地管理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敢于直面问题和矛盾,主动作为,强力攻坚,有序有力有效抓好工作落实。 (三)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客观公正研判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背景,彻底清理,分类处置。摸清底数,分类建账,精准施策,彻底解决。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公有住房出售范围 (一)可出售公有住房范围。公有住房也称公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包括1998年12月15日前已租住的原有公有住房;经批准于1998年12月15日前开工,2000年6月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含职工集资建房)。 (二)下列公有住房,属不可售情形: 1.按照规划需要拆除改造的公有住房; 2.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 3.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 4.严重损坏房、危旧房; 5.房屋产权有争议的住房; 6.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可以出售的公有住房。 (三)购房申请人资格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规划范围: 市域:指哈尔滨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5.3万平方公里。 规划区:指哈尔滨市区,总面积为7086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指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的行政辖区,呼兰城区及双井镇、长岭镇、沈家镇、孟家乡和阿城城区(包括新利街道、舍利街道)及蜚克图镇、料甸乡、红星乡,总面积为4187平方公里。 主城区:指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规划的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458平方公里。 城市性质: 哈尔滨市是黑龙江省省会、我国东北北部中心城市、国家重要的制造业基地、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冰雪文化名城。 城市规模: 1、人口规模 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控制在105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65%;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600万人,非农业人口为500万人,城镇化水平为83.3%;主城区实际居住人口为460万人,其中常住人口为387万人,暂住人口为73万人。 2、用地规模

2020年,中心城区用地面积为4187平方公里。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458平方公里,人均城市建设用地99.6平方米。 城镇空间结构: 形成一个中心,十字型交通干线为主轴,三大圈层逐级拓展,三个城市经济亚区相互补充的点轴式城镇空间网络体系。 城镇职能结构: 以哈尔滨市区为市域中心城市,以尚志市区、双城市区、五常市区等中等城市为支点,以小城镇为基础,形成产业分工明确、职能结构合理、专业特色突出的现代化城镇职能结构。

主城区空间发展策略: 空间发展策略概括为:“北跃、南拓、中兴”。 主城区空间形态与结构: 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一江、两城、九大组团”的主城区空间结构。 以松花江(一江)为轴线,联系两岸生态环境、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形成江南、江北两大城区(两城),构筑中心、群力、哈西、哈东、平房、前进、松浦、利民、呼兰九大组团,建设功能分区明确、组团布局合理、楔形绿地相隔、人居环境良好、基础设施完备、交通网络便捷、风貌特色突出的生态型园林城市。 1、以“一江、两河、三沟、四湖”为依托构筑生态框架。 2、构建“一主六副”城市公共中心。 3、建设“五大产业基地”。

衡水城总体规划

衡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实施评估 一、评估的目的 《衡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以下简称2008版总规)2008年获得河北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对市委、市政府的一系列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繁荣城市经济,优化产业布局,增强城市承载能力,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活力和魅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促进作用。 对衡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估主要是结合衡水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以来的规划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及时监督规划的执行和调整总体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提高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其次,对衡水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有利于及时研究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总结和发现规划的优点和不足,探索规划实施的机制与策略,以此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避免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的可能。再次,通过规划实施的评估,实现从重视规划编制研究到重视规划实施的转变。 二、本次评估的主要内容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部分: 1、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评估 从城市空间结构上来看,对比2008版总规的要求,衡水市近年来的城市发展基本集中在“一体两翼”的空间框架之内,总体规划确定的“一体两翼”组团式城市布局结构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和实施,城市总体空间框架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强化。 从城市发展方向上来看,近几年的总体发展方向与2008版总规所确定的方向基本一致,尤其是主城区和路北组团基本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进行城市用地和功能的拓展,但滨湖组团发展区位与规划制定的发展区位存在一定偏差。2008版总规确定“按照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滨湖组团建设用地在保护区实验区以外集中布置。”从实际发展情况来看,滨湖组团建设主要沿106国道,在其东侧纵向展开,并未形成组团布局的形态。滨湖组团实际发展与规划发展方向差异较大的原因是衡水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界限调整至盐河故道、

市规划局城乡规划宣传方案(deng)

市规划局城乡规划宣传方案 为了让公众广泛了解规划、理解规划、遵守规划、支持规划,推动城乡规划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乡规划宣传活动。为了开展好此次宣传活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年年有变化,三年大变样”总体工作思路,积极倡导“依法实施城乡规划,大力推行阳光规划,建设宜居家园”,广泛宣传城乡规划理念、管理机制、规划成果及《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等,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的规划意识,着力打造“规划文化”,着力提升规划形象,为规划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活动安排 (一)宣传时间 建立城乡规划宣传常态化工作机制,采取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确定今年10月份为城乡规划集中宣传月。 (二)宣传内容 1、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知识。重点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干部、群众法律意识。重点在10月宣传月和12月初法制宣传日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开展法制宣传下乡村、进社区、进单位活动。(责

任领导:刘勇,牵头部门:监督科) 2、规划成果。重点展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控制性规划、专项规划等各项规划成果。(责任领导:陈述明,牵头部门:编制科) 3、规划管理。重点宣传中心城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机制,宣传市规划局和各分局的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审批流程等。(责任领导:吴瑞文,牵头部门:审核审批科,参与部门:各分局) 4、规划监察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典型案例等。(责任领导:刘勇,牵头部门:监督科,参与部门:监察支队) 5、规划队伍建设工作。重点展现队伍蓬勃向上的精神,弘扬正能量,推出先进典型。(责任领导:刘勇,牵头部门:机关党总支,参与部门:纪检监察室) 6、规划理念与规划文化。重点宣传科学的规划理念,打造具有特色的规划文化,倡导“萍乡规划人”精神。(责任领导:黄新国、陈述明,牵头部门:局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机关党总支、监督科、勘察设计院) (三)工作安排及责任分工 1、印制规划宣传手册,发至各级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乡镇、村、居委会,有关建设单位或个人。(责任领导:刘勇,牵头部门:法规科) 2、开辟城乡规划宣传专栏。在电视、报纸、电台、网站等

衡水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衡水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1999年1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洁净、优美的城市卫生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参照《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条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和专业管理、群众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两级政府(市、区政府)四级管理(市、区、办事处、居委会)体制。 第三条衡水市城市建设局是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建局下属专业单位为具体执行单位。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的行为。 (三)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四)市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桃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乡政府和公安、工商、爱卫会、卫生、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本行业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规划,并同时组织落实。 第六条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条例的宣传和对市容环卫工作者的宣传、不断提高市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和市容环卫工作者的社会地位。 第七条社会各界要维护和尊重环卫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和劳动成果。市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衡水市市区规划区以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衡水市所辖县级市、县城、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产权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持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设施的整洁、美观,对残墙断壁和影响市容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和个人负责及时维修和拆除。沿街两侧室外、阳台、窗外禁止堆放、晾晒和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衣物,不得在建筑物和道路两侧树木上乱钉、乱挂、乱贴、乱画。 第十条禁止在户外和道路两侧堆入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因建设等原因需占用便道临时堆放、搭建的,必须经城建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占用费。 第十一条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必须报经城建部门审批。未经城建部门审批,有关部门不能办理其它手续。户外设置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内容要健康,用字要规范,外形要美观,设计要新颖。经办单位负责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 第十二条市区大型商场、邮电、旅(宾)馆、公园、影剧院等较大公共场所,由产权单位负责设置汽车、自行车停放场地,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市区内市政、通讯、电力、有线光缆等公用设施,应按城市规划设置,保证

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核心提示:根据规划,到2020年,义务教育普及率达到100%,4条轨道贯通市区,中心城区100%实现集中供热……这些信息均来自《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规》)。2020年,我们的城市究竟会发生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对我们的生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大家跟随本报为10年规划一起进行一次“微扫描”吧。 核心提示根据规划,到2020年,义务教育普及率达到100%,4条轨道贯通市区,中心城区100%实现集中供热……这些信息均来自《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规》)。2020年,我们的城市究竟会发生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对我们的生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大家跟随本报为10年规划一起进行一次“微扫描”吧。 城镇体系建设篇 ●结构:“一心、两轴、三区” 根据规划,到2020年,市域总人口为740万人,城镇人口为480万人,城镇化水平为65%。 市域城镇空间结构将形成“一心、两轴、三区”的结构。 ——“一心”,即洛阳市城区(包括中心城区和吉利组团)。强化中心城区经济规模和人口规模,提升功能,带动周边城镇发展,提高区域辐射力。 ——“两轴”,即依托东西向和南北向综合运输通道形成的城镇集聚带是城镇发展的重要地区,将优先发展。

——“三区”,即东北部城镇密集区是推进城镇化的重点地带,是洛阳未来经济增长最具发展潜力和活力的地带。中西部产业集聚区,大力推动工业化进程。西南部山区生态保护区,应以保护生态环境为主,适当减少人口总量。 ●交通:开通市县快速公交,公交村村通 未来,中心城区与偃师市、孟津县、吉利区之间开通快速公交线路,远景建设轨道交通。偃师市域内、孟津县域内开通公共交通线路,保证公交村村通。在洛阳市区、吉利区、偃师市、孟津县之间开通多条交通干道,中心城区和新城与重点镇之间实现二级公路连接,与一般乡镇之间实现三级公路连接;行政村“村村通砼(油)路”,改善自然村与主路网连线,乡镇、行政村干支线间交通联网。 在干线公路建设方面,要新建洛栾高速公路、郑卢高速公路和武西高速公路,新建洛阳中心城区——孟津——吉利与洛阳中心城区——偃师的两条快速通道,对洛阳境内主要的干线公路进行提级改造,形成以洛阳中心城区为中心的“两环、八放射、两连接”的市域干线公路网络。 铁路网络建设将利用洛阳——济源——焦作和洛阳——郑州城际铁路构建洛阳中心城区与北部的会盟、吉利和东部的白马寺、首阳山、偃师的快速铁路联系通道。利用郑西客运专线构建洛阳中心城区与新安、偃师的高速铁路联系通道。 ●环境:分别设立生态保护区 在2020年我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5%的目标下,我市将进行生态环境区划,分别制订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旅游:形成“三五二”的旅游格局

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请表【模板】

中 山 市 城 乡 规 划 局 业 务 申 请 表 (建筑工程——报建类) XX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请表(建筑工程-报建类)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一、所需材料 □XX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请表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类)

□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复印件1份(需验正本,如土地使用证的附图非XX市统一坐标的请先到国土部门换领新证)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闲置土地处置意见 □建筑施工图CAD文件(含总平面图、绿化布置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加建或补办超面积报建的需在图上注明该部分) □报建指标申报表(电子报批EXCEL文件) □电子报批指标校核报告(电子报批文件)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原报建批复书或房产证复印件1份(需验正本,加建或超面积补办报建时需提供) □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结案证明(违章建筑补办报建手续时需提供)或执法局证明(办理历史遗留房屋报建手续时需提供) □房产测量图2份(补办房屋报建手续时需提供) ◆用地规划条件及三线图 ◆方案审查意见及盖章的方案图1份(建筑面积600㎡以上的个人住宅需提供) ◆原报建施工图(加建及变更时需要提供,图纸已盖“规划报建审批”章) ◆电子验证“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时,必需提供) (“□”为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必备材料,“◆”必备材料,存于系统且不需再次提供) 二、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不包含窗口受理时间、专家评审时间、听证时间、公示时间) 建设工程方案审查申请 一、所需资料 □XX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请表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类)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图(CAD文件) □方案指标申报表(电子报批EXCEL文件) □电子报批指标校核报告(电子报批文件) ◆用地规划条件及三线图 ◆原方案审查意见及方案图 ◆电子验证“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或身份证 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时,必需提供) (“□”为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必备材料,“◆”必备材料,存于系统且不需再次提供) 二、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不包含窗口受理时间、专家评审时间、听证时间、公示时间) 规划报建变更申请 一、所需资料 □XX市城乡规划局业务申请表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类) □土地证及附图 □报建施工图(变更后)标准CAD文件 □变更指标申请表(电子报批EXCEL文件) □电子报批指标校核报告(电子报批文件) □已预售项目的变更内容涉及专有部分的,应当取得专有部分全体业主同意;涉及共有部分的,应当经公示程序并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已建成小区申请将住宅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经本幢楼宇全体业主同意。 ◆原批准的报建施工图(标准的CAD文件) ◆用地规划条件及三线图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办理延期、作废、图纸变更需提供) ◆电子验证“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或身份证 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时,必需提供) (“□”为申请单位所需提交的必备材料,“◆”必备材料,存于系统且不需再次提供) 二、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不包含窗口受理时间、专家评审时间、听证时间、公示时间) 服务大厅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城乡规划局网址:(****)/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日期】2009/11/01【颁发文号】哈规联〔2009〕1号【失效日期】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 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告 为逐步解决我市城市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加快我市静态交通配套设施建设,促进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停车场规划导则》、《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综合交通规划》等有关法律和规范要求,现制定并实施《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特此通告。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 哈尔滨市交通局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解决我市多年停车基础设施欠账问题,规范停车场(库)的建设行为,缓解日益突出的停车矛盾,促进我市停车事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构建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

应的动静态交通服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结合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由规划、建设、公安、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国土和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参与相关管理。 第四条 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为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所,主要为该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业务、生活活动相关的驾车者提供停车服务。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从事各种活动的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场所。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随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置,在建设项目招拍挂时由中标单位承建,并同建设项目自身的配建停车场(库)共同建设。非招拍挂且处于静态停车需求较大地段的建设项目在配建自用停车场(库)时,必须同时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第六条配建停车场(库)和公共停车场(库)的选址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应符合有关城市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选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 (二)应选址在道路红线以外人口和商业比较集中、交通出行量较大或静态停车需求较高的地段。 第七条下列区域必须设置服务于社会的公共停车场(库): (一)市、区级中心商业区; (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点); (三)各类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 (四)体育场馆、会展场馆、影剧院、音乐厅、博物馆; (五)各类医院、旅馆; (六)火车站、机场、码头、地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 (七)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服务场所;

衡水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衡水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 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进行深度剖析,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绿地总面积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专题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现状 (1) 第二节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衡水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衡水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衡水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衡水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衡水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 划 2020上半年,我局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围绕“建设、规划、管理”三大职能工作,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行业监督管理,推进了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对东环路南段(文昌路交叉口至西江路交叉口)、燎原路、荣军路 和柳石路等四条主要门户路段沿线陈旧破损的沿街建筑立面进行粉 刷装饰提升,改造面积约4万平方米,项目匡算总投资1740万元。 上半年已完成的主要事项有:1.经多次实地查看,确定了实施改造的范围;2.完成《XX区主要门户路段景观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制,并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3.完成了改造范围的地形图测绘;4.经 多次论证修改,完成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并获得市发改委立项批复;5. 经多次调整优化,确定了最终的规划设计方案; 6.经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明确了项目招标模式(EPC)及代建单位(龙翔公司)。 目前代建单位龙翔公司已委托招标代理启动EPC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等招标工作,计划7月初开标,7月底前进场施工。

根据住建部及柳州市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XX区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我局对原雅乐宿舍区、原无线电五厂宿舍区、XX区法院宿舍区3个试点老旧小区进 行改造,改造户数共计275户。2月底完成3个试点小区入户调查 摸底,目前已完成《项目建议书》编制、市级以奖代补申请并申报立项,完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方案》、《资金筹集方案》、《小区改造后长效管理方案》的编制、听评和公示,目前正在开展居民自筹资金的收缴工作。 经过梳理、分类、统计、汇总,我区涉及“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企业驻XX央企6家,市属国有企业(含改制、破产企业)集团公司9 个涉及47家企业,共计109个生活小区,有产权21126户,无产权1548户,危房户数646户,危房面积23601㎡。 为了有序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 际情况,我局于今年3月初在广泛征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了《XX 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XX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 3月9日组织召开我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动员部署会,启动国有企业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行摸底调查,掌握XX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 供一业”基本情况;建立起接收方与移交方对接协商通道和机制。目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10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土地、市政公用、公安、卫生、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所在地市、县(市)规划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与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城市建设与保护耕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退让 第五章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六章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 第七章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附则 附录1 制订依据 附录2 名词解释 附录3 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筑、

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建筑规划设计 第五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系指总平面规划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 第六条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涉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配套设施等控制指标的应当符合规划技术条件确定的各项要求。 第七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内容及要求 (一)修建性详细规划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总平面规划图; ⑴场地的区域位置。 ⑵场地的范围(用地和建筑物各角点的座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79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安政办发[2010]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陕办字[2009]99 号),设立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将原市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建筑行业管理职能(包括建筑业统筹、城市规划展览与城建档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划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筑业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战略的综合研究,制定我市城乡建设发展的目标和对策。 (三)组织编制和修订安康市域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各项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指导、审查我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并对规划的实施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和市域内市级以上立项的重要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审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作,并参与城乡土地出让、开发管理办法的拟定工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五)负责推广和应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并做好行业

规划建设局年度工作计划

规划建设局年度工作计划 xxxx年,是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是筹备迎接XX 年世界客属第23届垦亲大会在我市召开的关键一年。做好新一年规划建设各项工作,加快城乡建设步伐,意义十分重大。 xxxx年规划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xx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六次全会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推进规划编制加快构建城乡规划体系,强化管理措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产业健康发展,着力调控引导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优化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要着重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力推进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质量和管理水平 1、扩大规划编制覆盖面。积极争取加大规划编制的投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人力技术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高起点编制城乡建设各项规划,加快建立完善由市域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城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组成的城乡规划体系,努力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按照“三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一”的要求,努力推动规划编制工作创新,精心组织,全力协调,加快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力争8月底前完成专家评审、征求意见,10月底前将规划成果报市人大常委审议,并上报省政府审批。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市区道路、文教体卫、商业网点布局、卫生环境设施、排水系统、电力工程、“两江四岸”城市景观控制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年底前完成《河源市区排水系统规划》、《河源市区电力工程专项规划》、《“两江四岸”城市景观控制专项规划》编制,其它专项规划完成初步成果。继续推进已开展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力争在6月底前完成《老城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源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村民保留点控制性详细规划》、《钓鱼台及恐龙公园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城乡规划管理局机构设置及职能

城乡规划管理局机构设置及职能 一、机构设置 城乡规划管理局内设机构,参照牡丹江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及其他市(县)城乡规划管理局的机构设置。根据我市城乡规划工作需要,结合实际,我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应设5个职能股(室)。即:办公室、技术室、审批室、监察室、城市建设档案馆。 二、人员编制及职责 根据各股(室)的职能和工作量的大小,便于全市城乡规划的执行和管理,合理配备人员。为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全局需配编制30人,其中: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2名(副科级),股(室)主任5名(股级),职员22人。 1、办公室: 负责政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落实,组织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后勤、印信、安全保卫,负责文件处理、档案管理、文秘保密、机关事务、对外联络,负责人事劳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 2、设计室: 负责组织建设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报批和管理;拟定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负责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勘测规划、计划及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规划区内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察;负

责建设用地拨地定柱、定线、验线工作及全市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检查和维护工作;负责勘测市场、勘测资质、勘测资料的管理。 3、审批室: 负责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监察室: 负责对规划区内所有公建、私建项目规划的实施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并依据《黑龙江省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对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和处罚。 5、财务室: 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各种规费收缴及账目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收支工作。 6、城市建设档案馆: 负责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整理、保存等工作。

哈尔滨规划间距图文解释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新建 物檐高的1.8倍,山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新区以 邻住宅相对间距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二)旧区成片改造的,新建建筑物纵墙与新建住宅纵墙相对 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新建建筑物山墙与新建住宅 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与成片改造范围以外相邻住宅间距按本 三)项规定执行。 (三)旧区内非成片改造的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为: 建建筑物纵墙与除北向以外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 建筑物檐高的1.5倍; 注:也不包括北偏东、西各20 之内的朝向)

、新建建筑物纵墙与相邻住宅北向或者北偏东20°、北偏西20°相对的间距,不小于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新建建筑物高度大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墙、新建建筑物的纵墙与相邻住宅山墙的间距,不小于10米;小于10米的,新建建筑物山墙与相邻住宅纵墙相对的间距,不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倍; 注:不包括住宅纵墙为南或南偏东、西各30 朝向者) 、新建建筑物山墙与南向或者南偏东30°、南偏西30°相邻住墙相对的间距,为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5倍,计算的间距超过的,以15米为限; 、新建建筑物的山墙与相邻住宅有窗山墙相对的间距,不小于且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对防火间距的要求;

国务院批复河北冀州撤市设区

国务院批复河北冀州撤市设区 日前,河北省衡水市民政局透露,国务院已经批复衡水市调整行政区划,同意撤销县级冀州市,设立衡水市冀州区,以原冀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冀州区的行政区域,冀州区人民政府驻冀州镇冀新西路239号。下文是我收集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国务院批复河北冀州撤市设区 日前,河北省衡水市民政局透露,国务院已经批复衡水市调整行政区划,同意撤销县级冀州市,设立衡水市冀州区,以原冀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冀州区的行政区域,冀州区人民政府驻冀州镇冀新西路239号。 据冀州市人民政府官网介绍,冀州市隶属河北省衡水市,地处华北平原腹地,北距首都300公里,西距省会石家庄110公里,辖区总面积918平方公里,总人口37万人。市区北郊有北方稀有的平原淡水湖,总面积75平方公里,已被河北省批准为省级湿地保护区。 此外,7月4日召开的衡水市委(扩大)会议指出,冀州撤市设区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持衡水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市委、市政府打造"一湖三区"大衡水格局、实现"四个一百"目标的现实需要,对于优化整合资源、聚集发展要素,对于改善民生、拉动主城区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撤市设区首先受益的是冀州,要抓住机遇,把冀州建设好、发展好,"十三五"期间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全市起到领跑作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动作为,各项工作都要往前推、往前赶,确保尽快完成调整任务。要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确保秩序不乱、平稳衔接、有序推进。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衡水市一壶斋工艺品有限公司工艺美术师张汝财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的建议中指出,为衡水都市区统筹协调规划的大力发展,建议撤销冀州市、枣强县、武邑县,建立冀州区、枣强区、武邑区。 张汝财认为,由于衡水市区中心城区规模较小,经济总量不足,对全市的辐射带动能力不强,不能构建跨区域整合优化资源,与周边县镇的合作发展新路径受到制约。

洛阳城总体规划2008-2020-洛阳城乡规划局

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环境影响报告 (简本) 委托单位:洛阳市人民政府 编制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2010年 3月

目录 1前言 (1) 2总体规划概述 (1) 2.1城市定位与发展目标 (1) 2.2主要规划指标 (2) 2.3城市发展规模 (3) 2.4城市空间布局结构 (3) 2.5居住及住房发展规划 (4) 2.6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4) 3洛阳市环境质量现状 (4) 3.1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4) 3.2水环境质量现状 (5) 3.3声环境质量现状 (5) 4规划的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 (6) 4.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6) 4.2水环境影响评价 (6) 4.3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7)

4.4空间布局的环境影响分析 (7) 4.4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分析 (8) 4.5交通规划环境影响分析 (8) 4.6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环境影响分析 (9) 4.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环境影响分析 (9) 5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与评价 (10) 5.1资源承载力分析 (10) 5.2环境容量分析 (10) 6规划的环境可行性与合理性综合论证 (11) 6.1规划的环境适宜性分析 (11) 6.2规划环境目标的可达性分析 (11) 6.3节能减排目标可达性分析 (13) 6.4规划的合理性分析 (13) 7规划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与综合保障体系 (14) 7.1保证城市发展的生态用地对策与建议 (14) 7.2保证城市发展的生态用水的对策与措施 (15) 7.3实现能源结构清洁化,提升能源的环境效益 (15)

7.4生态保护政策 (15) 7.5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5) 8结论与建议 (15) 8.1结论 (15) 8.2规划方案的优化调整建议 (17) 8.3规划实施对策与建议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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