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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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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法/2)440-2014 国家电网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公司代管单位及有关集体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公司各级单位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行政案件、协助调查(执行)案件等。 第四条案件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集中管控原则,即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案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控; (二)分级负责原则,即各级单位实行案发单位负责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处理本单位案件,并确保案件处理效果。

第五条公司实行典型案例分析制度。各级单位应对一定时期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法律问题、处理结果进行分析研讨,提出应对策略和管理建议。 第六条公司实行案件年度分析报告制度。省公司级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案件情况分析及管理工作书面报告公司总部。书面报告中的案件数据应与案件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当使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案件管理模块”平台(以下简称“案件信息系统”)进行案件信息录入、报送与审查、统计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等。 县公司级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作为涉案单位的,其案件信息由地市公司级单位统一录入、报送。 各级单位案件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名单和权限应报请省 公司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国网法律部确认、授权。 第八条各级单位案件管理部门人员、涉案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委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案件信息。 如因对外宣传需要披露信息的,按照公司宣传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各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2007年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精)

2007年《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 为了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统一全省劳动仲裁机构的执法尺度,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质量和效率,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11月在南京市召开了 全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省、各省辖市仲裁办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总工会、省 企业家协会也派员参加了会议,同时邀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就当前仲裁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现将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劳动者就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等问题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在劳动监 察机构已经立案处理的情况下,劳动者就同一事项提请仲裁的,是否受理的问题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劳动者依法维权的两种不同途径,二者的处理结果依法 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果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就同一事项重复执法,必将导致 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社会资源的浪费。在劳动监察机构已经立案处理的情况下,根 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劳动者就同一事项提请的仲裁申诉,应告之当事人按照劳动监察的程序处理,如当事人坚持申诉的,仲裁委员会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劳动者的投诉,劳动监察机构已明确作出不予立案或者已经撤销立案,劳动者申请仲裁的,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其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之日起中断,自劳动监察机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重新计算。如仲裁委员会在不知道劳动监察已立案处理的情况下,对劳动者的申诉也立案 处理的,在劳动者不愿撤诉的情况下,应中止案件审理,待劳动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再重新审理。

公司纠纷及诉讼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以及由此可能或已经引发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商事仲裁案件等。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经营管理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法律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经营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出具法律纠纷处理的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 (三)参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账; (七)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经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业务部门的纠纷处理初步解决思路或方案进行法律审查,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牵头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四)负责与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进行沟通管理; (五)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报相关部门和公司管理层审批; (六)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台帐; (七)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八)签收、发送诉讼或仲裁案件法律文书; (九)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十)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在法律纠纷案件中的工作,并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劳动仲裁代理词(单位诉员工)范本

劳动仲裁代理词单位诉员工 仲裁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周某某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安徽XX酒店诉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和周某某反诉安徽XX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代理人,依法参加仲裁庭审活动。现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一、申请人安徽XX酒店的诉请无法律依据。 首先、《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的主体不适格。 2007年5月23日,周某某与安徽XX酒店关联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主体明确,出卖人为安徽XX酒店关联公司,买受人为周某某。本案的安徽XX酒店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体,无权签署补充合同。此外,补充合同签署日期(2007年3月29日)在主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显然不符合逻辑。 其次、《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是无效的。 1、劳动福利不能附条件。《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中约定给予周某某特殊优惠,但同时约定若周某某擅自离职或辞职,必须赔偿安徽XX酒店购房差价77446元。本案作为劳动福利案件,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是不能附条件的,本案中劳动福利所附条件是无效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的才能约定服务期。本案中周某某没有接受过单位的专项培训,因此不存在服务期。安徽XX酒店给予周某某劳动福利所附条件为周某某合同期满才能辞职或离职,此规定本质上是为员工约定服务期,该约定不合法而导致其无效。 最后、退一步讲,即便是《员工福利购房补充合同》有效,但双方约定条件不成就,周某某无需赔偿单位劳动福利——购房差价77446元。 周某某并非是擅自离职或辞职。安徽XX酒店把周某某从经理降到普通员工,将其工资从两千多元降到一千元。无论从心理上和物质上任何人都无法接受此做法。2008年11月,周某某先是提出辞职申请,但是安徽XX酒店没有批准。2008年12月的一天晚上,安徽XX 酒店通知周某某“不要来上班了,否则不予考勤。”周某某方离开安徽XX酒店。 二、反申请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1、反申请人工作期间被反申请人没有为反申请人购买五项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及相关社保法规,被反申请人依法应当为反申请人补办2002年2月至2008年12月间五项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尊崇的仲裁员、书记员: xx师事务所接受石蕾委托现指派黄xx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理出席本次庭审。现就本案的审理及仲裁庭演绎的争议 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盼仲裁庭采纳: 一、社会保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所以代理人认为,申请人的主张是有法律和理想根据。 在庭审中,被申请人认为社会保险部不属于仲裁庭审理的范围,申请人代理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关于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庭的受案范围,被申请人的主张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二、双倍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该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看出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网,如果不履行就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劳动者

领取双倍工资。本案中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的“证实”上明确记载石蕾的入职时间是2012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该证据的真实性也予认可。故申请人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和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不断持续用工,是违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该向申请人领取双倍工资。 三、三月份工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工资该当以货币方式按月领取给劳动者自己。不得克扣或者无端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当庭认可申请人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是20xx年3月30日,也认可三月份的工资被申请人未支付,故申请人代理人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领取20xx年3月份工资是有法律和理想根据的。 四、经济补偿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该当向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一)劳动者按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当庭认可未向申请人领取20xx年3月份工资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代理人认为申请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有权要求被申请人领取经济补偿金。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诉讼案件

****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试行)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诉 讼案件管理,切实防范公司诉讼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诉讼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民事、行政及刑事纠纷。 第三条集团法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各所属公司设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作为与集团法务部的工作对接人,在集团法务部的指导下,负责协助各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集团法务部及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统称:法务部门。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实行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直属、所属各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管理。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 第六条集团法务部 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代理权限内代表集团公司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或反诉; (二)指导、协助所属公司处理诉讼案件; (三)审批所属公司诉讼律师选聘流程,并对委托律师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价; (四)定期对集团全辖的诉讼案件进行梳理、检查,建立健全案件预警机制。 第七条案件责任单位 案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是处理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案件处理过程中,案件责任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并主动支持法务部门和承办律师的工作,依法举证,积极应诉。 第八条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法律事务管理岗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精典)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代理人: 代理词 论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管辖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纠纷。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在这种单一的所有制结构形式下,劳动者的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都由国家统包,此时劳动关系的构成实际上是劳动者与国家之间的劳动行政关系,具有极强的行政特征,劳动争议也极少发生,即便发生一些争议,也是通过行政手段加以解决,没有司法救济途径。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转变,劳动关系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化的劳动关系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利益化和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类型由过去单一的公有制劳动关系转变为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经济形式下的劳动关系并存的局面;劳动关系的主体也由过去的国家代表企业、企业代表职工的状况,转变为国家、企业、职工为各自相互独立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对劳动关系的调节和规范,也

由行政管理手段转变为法律手段和市场自行调节。这就使得劳动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之争日益增加,而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又远远滞后于审判实践的发展,审判工作中也存在着大量的疑难问题,亟待解决。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对劳动争议的最终处理。劳动争议诉讼制度首先要解决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问题。下面就劳动争议的界定、劳动争议的诉讼管辖以及当前遇到的几种特殊情况的劳动争议案件如何处理,进行探讨。 一、劳动争议如何界定:劳动争议从广义上理解,是指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一切争议,包括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团体即工会发生的争议;也包括用人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争议。从狭义理解,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工会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分歧而发生的争议。与其它争议相比,劳动争议有如下特点:1、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的主体主要是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关系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合同确立的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之下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有偿劳动的社会关系。它不同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又有不平等性。2、内容具有限定性。劳动争议是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例如劳动报酬争议、劳动保护争议、保险福利争议、培训争议、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争议等,在实践中,劳动争议并非全部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许多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关系结束之后的。例如赔偿加班工资损失争议、经济补偿金

企业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 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三章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四章诉讼案件管理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问责与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下属子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本公司或/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限非司法/仲裁机关主持下)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如无特别约定,本办法所称纠纷案件包括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 第三条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所属公司)。 第五条各所属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六条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和法律部门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法律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司的法律部门为法务部。 第七条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供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 (二)参与纠纷案件处理讨论; (三)根据需要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事务工作; (四)负责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负责协调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费用支出及收取(律师费除外); (六)指导下级业务部门(如有)做好纠纷案件处理工作; (七)建立非诉讼案件工作台账和档案管理制度; (八)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法律部门的主要职责:

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代理词

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代理词 大律师网 案子简述: 有关案子的 敬重的: 请求人甲与被请求人乙公司劳作胶葛一案现已于 2010年4月日在大连市开庭审理,作为请求人的律师,我参与了本次庭审活动,现提交书面署理定见,供仲裁人参考: 一、被请求人应当与请求人签定无固定期限的;依法加付 2009年3月至 2010年3月的一倍;并且向请求人付出因未缔结书面的劳作合同而形成请求人收入丢失的赔偿金(应得薪酬收入的25%)。请求人于 2007年5月开端在被请求人处作业并任职财务总监,被请求人至今未与请求人签定书面的劳作合同。该现实在庭审中得到了被请求人的供认。根据《》第14条、第82条和第97条以及《违背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抵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2条和第3条的相关规则,被请求人应当依法实行上述职责。 至于被请求人提出 2009年12月份已与请求人,并有抵偿明细为证的理由。人以为这是没有法令根据的,根据《劳作合同法》第41条、43条、48条、50条、第89条规则,单方免除劳作合同或许裁人都需求依照上述法条规则进行,实行系列的法令程序;违背法令规则未向劳作者出具免除劳作合同书面证实的,还应当承当赔偿职责。该抵偿明细仅仅公司内部记账的凭证,并且该明细并不能替代协议适用,也未,不能替代收据发票,只能代表被请求人对免除合同进行过建议。并且该明细上并无赞同的表述,不能代表请求人赞同免除劳作联系。

这份根据与被请求人要证实的内容没有关联性及合法性,实在性也不确定。所以该明细显着不能作为现已免除劳作合同的根据运用。被请求人的提出已免除劳作合同的建议是没有法令根据的,也是不能成立的。 二、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付出拖欠的薪酬及因而发生的。《劳作合同法》第30条规则,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作合同约好和国家规则,向劳作者及时足额付出劳作酬劳。可是从 2009年2月至 2009年10月,被请求人无故将请求人的薪酬从每月13000元人民币减为6500元发放,直至 2009年11月和12月才康复正常,并且自从 2010年1月至今,又是分文未发;且从 2008年1月至今,被请求人无故停发请求人的各项补助,从没按规则发放奖金。根据《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及《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抵偿方法》(劳作部 1994年12月3日颁布)第3条规则,被请求人应当向请求人付出其拖欠的薪酬以及该薪酬酬劳25%的经济抵偿金。 被请求人经过供给一份所谓的会议纪要,以为减薪是经过整体职工会议评论且有多数人的签字,标明减薪是集体减薪并符合法令程序。同时,公司的薪酬发放表是由请求人拟定的,既然在减薪请求人未提出异议,就标明请求人赞同减薪。本署理人以为这是没有现实及法令根据的。首要,本署理人对会议纪要的实在性标明置疑,会议纪要上显现参与会议的人员一10人(公司职工实际有13人,该纪要上标明是12人,对立和张冠李戴),而在上面签字的却只有8人,公司总经理和请求人都没有签字,这显着是不符合常理的,况且,签字中的名字有四位显着与前面打印的参与人员名字不符。被请求人存在事后臆造这份会议纪要的严重嫌疑。(为此,请求人现已提出笔迹判定请求)。其次,该会议纪要仅仅是这次会议的记载,单从会议纪要来看就不是合法的减薪根据,并且上面并无请求人的签字,并不能代表请求人赞同减薪。

仲裁案件代理词

仲裁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市××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开庭,现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由于被申请人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按约定已经解除。 申请人××公司与被申请人××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就××市×××花园“半山别墅”装饰工程于2009年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但由于被申请人单方原因导致该合同不能履行,理由如下: (一)从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份发来的《延期通知》和《工程未开工说明》可知,该工程至今不能进场开工是由于被申请人因国家贷款收紧无款可贷无款投入工程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安排申请人进场开工,导致该合同签订后至今未能向申请人下达开工令。 (二)从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看,该合同12-1合同解除条款明确约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甲方不能让乙方进场并超过合同约定时间2个月的,则视为合同解除。”故从原来双方约定的进场时间2009年12月28日起算,在2010年2月底该合同已经按约自动解除。 (三)××市××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日代被申请人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30万元,这说明被申请人自认该合同已经解除并已着手办理该合同解除的善后事宜,同时被申请人亦早已表明其不再履行该合同。显而易见,该合同已经解除。 二、因被申请人违约导致该合同自动解除后,被申请人应退还给申请人交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立即退还给申请人原向被申请人交纳的该工程履约保证金50万元(共80万元,除已退还的30万元外)。 (二)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就双方违约责任9-1款约定,“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甲方应补偿给乙方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交付乙方1000元”。考虑到被申请人在该合同按约自动解除后络续发来《延期通知》和《工程未开工说明》,虽属被申请人单方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表明其初期仍有争取履行合同的意愿,且不久申请人亦表明对申请人交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定于2010年4月底前全部退还的态度。对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承担的违约金起算时间给予适当放宽,酌情从2010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0年7月1日(即3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之日)止。 (三)2010年7月1日××市××实业有限公司代被申请人退返3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后,未退还的5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已转为合同到期债务。对到期债务未偿还的,资金占用人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银行利息。据此,对被申请人至今未退还的5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全额退还的同时,并支付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计算利息,自2010年7月1日起,暂计1年,具体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综上,望贵会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合理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 年月日

仲裁案件时间规定

仲裁普通程序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1、本委员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五日内,审核符合仲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受理后的五日内向本申请人送达仲裁申请受理通知、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文件;同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本规则和仲裁员名册等相关文件送达被申请人。 2、审查不符合仲裁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仲裁程序自本委员会受理仲裁请求之日开始计算 二、答辩与反请求 1、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等仲裁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向本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本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向申请人送达。 2、受理反请求后三日内,本委员会将反请求答辩通知书、反请求申请书副本向被反请求人(本案申请人)送达。 3、当事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是反请求的,应当在最后一次庭审辩论结束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在三日内将变更申请书副本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当事人收到变更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日内应当提交书面答辩。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仲裁费用、财产保全、仲裁代理 四、仲裁庭 1、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当事人协商约定或各自委托本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庭组成形式。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意见不一致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约定的,由本委会主任决定。 2、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受理通知、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之日起十五日内,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本委会主任选定一名仲裁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选定的,由本委员会主任指定。 3、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或各自委托本委员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双方当事人未就首席仲裁员选定达成一致意见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选定的,有本委员会主任指定。 4、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或各自委托本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双方当当事人未就仲裁员选定达成一致意见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选定的,由本委员会主任指定。 5、仲裁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时,在收到仲裁请求受理通知、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方或被申请方应当各自协商,在本委员会仲裁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本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方或被申请人方未就仲裁员选定达成一致意见或未作出选定的,由本委员会主任指定。 6、仲裁组成后,本委员会在三日内应当将仲裁庭组成情况的书面通知向当事人送达。 7、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应该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再最后一次开庭结束前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五、仲裁证据 1、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十日(举证期限)内,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本委员会或仲裁庭。逾期提交的,本委员会或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但本委员会或仲裁庭认为应当接受的除外。变更仲裁庭请求或者提出反请求的,举证期限有本委员会或仲

泛华集团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及流程2011-1-13

泛华建设集团法律诉讼案件管理制度及流程 泛华集团法务审计中心制定 二0一一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原则 (3)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职责范围 (4) 第四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流程 (5) 第五章费用承担及案件归档 (16) 第六章考核与奖罚 (16) 第七章附则 (17) 附录: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泛华集团法律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生产系统相关板块及下属相关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本制度中“集团总部”系指泛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系指工程事业部、城市开发部、地产事业部、城市发展研究院、设计院、建设咨询与项目管理事业部、海外事业发展部。“下属相关单位”系指集团所有下属全资、控股公司、生产部门、分公司、设计分院等下属单位,以上单位统称为“集团”。 本制度所称法律诉讼案件是指由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受理,集团可能因此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或者集团向他方主张权利的诉讼、仲裁案件。 第三条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统一管理、指导。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原则 第四条集团对法律纠纷案件案件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归口管理部门对其负责的自营项目或下属相关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负责且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作为其管辖部门及下属相关单位案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参、控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战略发展部归口管理,劳动人事法律

纠纷案件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对于重大纠纷案件法务审计中心可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以决定该案件是否由法务审计中心负责承办: 1、被诉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 2、集团作为法律纠纷一方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法院受理的案件; 3、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认为或归口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认为并经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认可的可能引发群体性法律纠纷案件或者可能对集团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 4、诉讼或者仲裁中对集团采取保全措施的案件; 5、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认定的其他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第八条集团法务审计中心直接负责集团直营、投融资经营、涉及集团切身利益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 各归口管理部门及下属相关单位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将法律纠纷案件及时报集团法务审计中心备案、审核。 第三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职责范围第九条集团法务审计中心职责范围: 1、督促、监督、指导各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案件; 2、根据本制度直接办理重大法律案件、集团直营的相关法律案件;

退还工程保证金仲裁案件代理词

退还工程保证金仲裁案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开庭,现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由于被申请人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按约定已经解除。 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大地公司)就某某市新时代花园“半山别墅”装饰工程于2009年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但由于被申请人单方原因导致该合同不能履行,理由如下: (一)从被申请人于2010年3月份发来的《延期通知》和《工程未开工说明》可知,该工程至今不能进场开工是由于被申请人因国家贷款收紧无款可贷无款投入工程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安排申请人进场开工,导致该合同签订后至今未能向申请人下达开工令。 (二)从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看,该合同12-1合同解除条款明确约定“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甲方不能让乙方进场并超过合同约定时间2个月的,则视为合同解除。”故从原来双方约定的进场时间2009年12月28日起算,在2010年2月底该合同已经按约自动解除。 (三)某某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日代被申请人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30万元,这说明被申请人自认该合同已经解除并已着手办理该合同解除的善后事宜,同时被申请人亦早已表明其不再履行该合同。显而易见,该合同已经解除。 二、因被申请人违约导致该合同自动解除后,被申请人应退还给申请人交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立即退还给申请人原向被申请人交纳的该工程履约保证金50万元(共80万元,除已退还的30万元外)。 (二)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就双方违约责任9-1款约定,“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的,甲方应补偿给乙方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交付乙方1000元”。考虑到被申请人在该合同按约自动解除后络续发来《延期通知》和《工程未开工说明》,虽属被申请人单方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以表明其初期仍有争取履行合同的意愿,且不久申请人亦表明对申请人交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定于2010年4月底前全部退还的态度。对此,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承担的违约金起算时间给予适当放宽,酌情从2010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10年7月1日(即3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退还之日)止。 (三)2010年7月1日某某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代被申请人退返3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后,未退还的5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已转为合同到期债务。对到期债务未偿还的,资金占用人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银行利息。据此,对被申请人至今未退还的50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全额退还的同时,并支付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计算利息,自2010年7月1日起,暂计1年,具体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综上,望贵会依法作出公正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合理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 年月日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劳动仲裁案例100 例 申请人王某菊、吴某茹、杨某静、刘某芳、温某钗、王某环、谷某芳、王某丽、李某霞、勒某平诉北京某兴劳保厂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入职很早,一般都在1970 年至1980年之间就在该厂上班,北京某兴劳保厂于20xx 年无故让员工回家等待上班消息,至今无消息,也未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也并未解除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都会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没有工资、拖欠工资等许多违规情况。 10 位申请人自己去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为 10 位申请人对法律一无所知,为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申请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 由于10 位申请人经济困难,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函告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出庭担任10 位申请人的代理人。 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函告后,指派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

所我来承办此案。 我接到案卷后,由于每个员工的情况不同,我阅卷达十几次,并且 根据情况分清楚需要核实的问题记录在案。 并在第二天就约到了十位当事人一一核实问题,为十位平均年龄在 50 岁的大妈们讲起了劳动法,并把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做了不同的分 析, 对每个人耐心讲解,北京8 月份的天气平均气温在35度左右,正值 京广律师事务所迁所,没有空调、没有电扇、没有任何降暑设备, 我在闷热的办公室里整理着案件材料,由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是她们自己书写的,有许多错误和不全面的地方。 我从第一份开始算起,一会功夫的时间,我身上就被盯了好几个大包,闷热、蚊子,但我一直在坚持,我内心中有一股力量在支撑我, 我一定要竭尽全力维护10 位大妈的合法权益,要不怎么对的起这 10 位大妈对法律的信任?10位大妈看着看着我这样就心疼了,眼眶湿 润了,

银行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 总行各部室、各事业部、北京管理部、各分行、汕头直属支行、分行筹备组: 为加强对全行诉讼、仲裁案件的统一管理,规范诉讼、仲裁案件的处理程序,明确各级行及相关机构的职责,以更好地通过诉讼、仲裁方式维护我行各项权益,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制定了《##银行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办法》。《办法》分别对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权限、审批流程、律师聘请及律师费用支付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实际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办法》针对并解决的若干问题 目前,全行诉讼案件的管理依据主要是原资产管理部2002年4月发布的《##银行诉讼管理办法》。但就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对诉讼、仲裁案件管理的实际需要而言,该办法在执行中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全行诉讼、仲裁案件管理职责的不清晰。根据《##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资产管理部履行对全行诉讼案件的管理职责,但机构改革、资产管理部撤销之后,全行诉讼案件的管理处于真空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并影响了不良资产清收及其他诉讼、仲裁业务的顺利开展。 2、诉讼管理不统一。按照目前诉讼案件管理的现状,统一剥离至投资银行部的资产,由投资银行部自行报经其主管行长后即可提起诉讼,无需向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但未剥离至投资

银行部的资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所引起的诉讼案件,则需要由提起诉讼的机构或部门报经法律与合规部审批后方可执行诉讼方案。诉权管理的割裂直接造成无法对全行诉讼案件进行统一管理。并导致无法实现与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的协同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报审的冲突,以及诉讼统计数据的失真。 3、总行法律与合规部与分行(直属分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权限划分不清晰。由于各分行(直属支行)对《##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际执行过程中分行(直属支行)向总行报审案件的掌握尺度不一致,从而造成一定的混乱。 4、缺乏对上报诉讼案件及附件材料的统一规范。分行(直属支行)上报的诉讼方案往往流于对案件基本事实的描述,而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诉讼方案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则缺乏必要的深入分析,并且缺少对案件背景材料的有效梳理及上报,是总行在一定程度上无法了解案件真实情况,进而无法实现有效的制约的管理。 5、律师选聘方案(含费用方案)的审批流程缺乏统一规范。分行(直属支行)诉讼案件委托律师项下的律师选聘方案并进行审查后,是否需要履行报经分管行长审批的程序,目前均缺乏统一有效的规范,各分行(直属支行)在实践中的做法存在较大的不一致性。 6、律师委托代理协议的签署及律师费用支付管理缺乏总行与分行(直属支行)的权限划分。目前,投资银行部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律师选聘事项,无论是以总行还是以分行(直属支行)名义选聘律师,均报总行法律与合规事务部审查及办理签约和费用支付手续,无法有效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 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员工) 【范文一】 尊敬的仲裁员: 林芳诉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北京团河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林芳的委托,指派赵鹤丰律师担任其仲裁代理人。我作为申请人代理律师,参与了法庭调查,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事实及理由 林芳2007年10月起来到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打工,2007年12月31日公司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每月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终分配,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辞退,从离职之日起脱离关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2008年6月25日,林芳因感到身体不适,工作起来力不从心,便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辞职,并一直工作到7月20日离开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网,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 本案中,林芳与2008年6月15日向宏大机械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但一直工作到7月20日才离开公司,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没有理由克扣六七月份工资。况且,该提留工资条款,属不平等条款,本身无效。公司应当支付提留工资1000元。 二、关于林芳与宏大机械公司存在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本案中,林芳2007年10月起来到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打工,直到2007年12月31日公司才与其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内。北京宏大机械公司应向林芳支付2007年10月、11月、12月的双倍工资。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被申请人北京市宏大机械公司应向申请人林芳支付提留工资1000元、六七月工资3000元、补偿金1000元以及双倍工资12000元。 本代理意见仅代表个人意见,供仲裁员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xx市大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劳动仲裁案例100例 申请人王某菊、吴某茹、杨某静、刘某芳、温某钗、王某环、谷某芳、王某丽、李某霞、勒某平诉北京某兴劳保厂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入职很早,一般都在1970年至1980年之间就在该厂上班,北京某兴劳保厂于20xx年无故让员工回家等待上班消息,至今无消息,也未给申请人发放工资,也并未解除劳动合同。 未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都会低于北京最低工资标准,加班没有工资、拖欠工资等许多违规情况。 10位申请人自己去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因为10位申请人对法律一无所知,为维护自己最大的利益,申请法律援助,寻求帮助。 承办过程: 由于10位申请人经济困难,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函告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一名律师出庭担任10位申请人的代理人。 北京市大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函告后,指派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

所我来承办此案。 我接到案卷后,由于每个员工的情况不同,我阅卷达十几次,并且根据情况分清楚需要核实的问题记录在案。 并在第二天就约到了十位当事人一一核实问题,为十位平均年龄在50岁的大妈们讲起了劳动法,并把每个人的不同情况做了不同的分析, 对每个人耐心讲解,北京8月份的天气平均气温在35度左右,正值京广律师事务所迁所,没有空调、没有电扇、没有任何降暑设备, 我在闷热的办公室里整理着案件材料,由于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书是她们自己书写的,有许多错误和不全面的地方。 我从第一份开始算起,一会功夫的时间,我身上就被盯了好几个大包,闷热、蚊子,但我一直在坚持,我内心中有一股力量在支撑我, 我一定要竭尽全力维护10位大妈的合法权益,要不怎么对的起这10位大妈对法律的信任?10位大妈看着看着我这样就心疼了,眼眶湿润了,

涉诉案件管理规定

发文号: 有限公司 涉诉案件管理规定 编码: 编制: 审核: 批准: 版本: 实施日期:年月

一、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对涉诉案件的管理,明确公司各单位在诉讼过程中的职责,保护和实现公司债权,树立“诚实信用”的企业形象,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涉及公司的各种诉讼及仲裁案件立案,审理、执行的全过程。 三、术语 (一)诉讼案件,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仓储保管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供用水、电、气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及其他合同和侵权纠纷,而对外形成的诉讼及仲裁案件。 (二)涉诉单位,是指在履行部门职责,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其代理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活动。(三)诉讼代理,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其代理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活动。四、目的和原则及方针 (一)涉诉案件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各部门应加强法律纠纷的预防工作,及早发现问题,尽可能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二)过实施本管理办法,使公司各单位在对外代表公司处理涉诉案件过程中,责任明确,管理规范,以达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和避免诉讼案件产生的目的。 (三)遵循风险评估、授权处理、共同配合、充分协商、协调必要关系相一致的原则。 (四)办理涉诉案件应应贯彻维护公司整体信誉和利益的方针,实行责任追究制。 五、职责 涉诉案件管理规定第2页共3页 (一)公司法务部是公司涉诉案件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涉诉案件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涉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对涉诉单位的诉前准备工作及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制定纠纷案件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2、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3、会同业务部门制作重大案件专题汇报并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4、负责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5、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6、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二)案件关联部门及相关人员有提供涉诉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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