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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兼谈变更为取保候审决定权也上提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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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谈“变更为取保候审决定权也上提一级”

侯卫鹏

摘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Ⅸ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

行))),明确省级以下(不合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嫌疑人的,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这标志着检

察机关内部办案机制的变革。一方面,《规定》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能

够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的监督、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另一方面,

《规定》也限制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下级检察院认为需要改变上一级机关的批准逮捕决定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时,

无权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应报经原作出批准决定的上一级检察机关同意。”虽然《规定》的立法原意是“由于检察机关上下

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为防止下级检察院执法中的随意性,维护上一级检察院的权威,明确界定错捕的责任’。但在科学发展

语境中,从人权保护的角度来看,本文认为上述限制值得商榷。

关键词科学发展人权保护审查逮捕决定权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I o)10-16802

一、科学发展观对检察工作发展的指导意义

(一)深刻理解科学发展的第一要义,把握检察工作的服务性

一方面要认清检察机关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宪法地位,即以法律监督丸主要特征的权力制衡机制,是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要认清检察机关在和党和国家发展大局中的从属地位,’即检察工作必须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必然要求。

(二)深刻理解科学发展的核心理念,;l酗J-检察工作的人民性

检察权足来源于人民的权力,要直接接受人民监督,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检察:[作要切实尊重人权和保障人权,要充分认识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才是最大的发展,人的和谐才是最大的和谐。因此,检察机关要增强人权意识,坚决制止刑事诉讼中的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行为,纠正各种有违人权精神的执法习惯和做法,将保障人权贯彻到各项具体法律j隘督职能上来。

(三)深刻理解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把握检察工作的监督性

以法律监督为根本特征的检察制度,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的本质要求。强化法律监督,必须充分行使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批准逮捕权、公诉权和诉讼监督权在内的检察权,不能向一般监督方向随意扩张,“只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依法治国要求进一步完善,把立足点放在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上,把着眼点放在保障全社会实现公-'l qE义上,把落脚点放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社会和谐”。

二、人权保障理念要求严格适用审查逮捕决定权

逮捕是剥夺公民人身自d J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涉及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现代法治国家,审查批捕权的配置都足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但一般都有宪法渊源。我圈《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一)检察机关行使审查批捕权更有利于人权保障

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参与刑事诉讼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一方面+,通过对侦查活动的临督,防止和纠正侵犯嫌疑人合法权益n,J情况发生;另一方面,通过行使审查批捕权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客观地作出判断,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一I-,最大限度地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践证明,审查批捕足检察机关履行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

作者简介:侯卫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168的重要途径,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限制适用审查逮捕决定权的条件

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看,逮捕作为强有力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本身就是要剥夺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极易发生国家权力恣意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所以有必要进行有比例的平衡。“逮捕之‘恶’不应当超过犯罪之‘恶”’。

J.审查逮捕决定应具备正当性。将因逮捕而施于被逮捕人的惩罚超过其应受刑罚的可能性降低到最t L£V,J限度,用最小的代价实现逮捕的积极功能。要维护逮捕的正当性,逮捕就必须是适度的和合理的。首先,逮捕不应当被滥用,要尽可能避免适用于无辜的人身上;其次,逮捕所施于被逮捕者的“先予惩罚”不应超过其囚犯罪所应承担的适当刑罚,罪与罚的均衡关系在定罪量刑之前就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否则,国家将凶诉讼正义受到破坏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2.审查逮捕决定应具备妥适性。即审查逮捕应当符合逮捕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嫌疑人到案,不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因此,不能将逮捕作为逼取嫌疑人口供的手段,作为捞取个人利益的工具。

3.审查逮捕决定应具备必要性。所渭逮捕的必要性,指针对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严重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选择强制措施的种类。并非对所有嫌疑人一律采取逮捕措施。如果要采取逮捕措施,就必须征明对其进行逮捕是必要的,是在能够达到相同目的的情况下对嫌疑人造成最小损害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且当条件发生变化列‘,应当适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始终保持对嫌疑人的利益造成最小的侵害。

4.审查逮捕决定应具备相当比例性。即逮捕对嫌疑人权益的损害与给社会带来的效益是均衡的,防止允许以代价小的利益换取代价大的利益,利益的投入与产山之间应当均衡。

5.审查逮捕决定应具备谦抑性。逮捕的谦抑性表现在:对于嫌疑人所可能实施的妨害诉讼的行为,在运用其他刑事强制措施仍不足于防范时,才能运用逮捕措施。因此,运用逮捕来防止妨碍诉讼进程V,Jt亍为应当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妨碍行为必须具有相当程度的诉讼危害性;其二,作为对妨碍行为的防范,逮捕应当是具有无可避免性。审查逮捕决定要坚持谦抑性,既足人权思想的要求,也是逮捕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需要在逮(下转第170页)

Le(Jel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圆霞圜—▲i!!鎏.竺竺!!墅!f叁箜!查塾金秽L N,以达到防范目的。罪,离不开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

三、打击及防范行贿犯罪首先,要严肃查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腐蚀国家工作人

受贿不是孤立单行的行为,有受贿必有行贿,两者是紧密关员,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案件。应当认识到受贿犯罪的屡禁不止联相互对应的,尽管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并不绝对对合,即行贿与行贿的泛滥存在有着直接的关系,正确处理行贿犯罪,对于打犯罪、受贿犯罪并不互以对方构成犯罪为条件,有时候接受贿赂击行贿分子、控制受贿犯罪数量、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为民营经方构成犯罪而给付贿赂方并不会构成犯罪。正是由于受贿犯罪济创造良好公平的竞争环境等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与行贿犯罪的这种关联性,因而打击和防范受贿犯罪的同时,不其次,应严格区分行贿犯罪与一般行贿违法行为,避免打击可放松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及防范,也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行贿面过广,造成民营经营者的另一种担忧。虽然一般行贿行为同行犯罪案件。贿犯罪一样都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但是两者的性质是根本市场经济,说到底就是竞争经济,竞争就是为了利益的获取,不同的,只有对危害程度达到犯罪程度的严重的行贿行为才能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经济行为甚至其他行为的衡量都以物犯罪论处,并且打击的重点足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行贿犯罪。

质利益要求的差别为支点,利益驱动一切。在利益驱动之下,市再次,同样的应加强防范,要采取措施预防行贿犯罪的发生,场主体在追求目标的过程中势必潜伏着在一定条件下为获取利尽量减少行贿的出现。开展深入J‘泛的普法教育,让民营经营者益而不择手段的危险,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必然导致利己、本位思自觉的诚实经营,不寻求歪门邪道;同时宣传典型的贿赂犯罪案想,极易产生投机行为。市场放开,民营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经济,件惩治效果,让民营经营者产生信任感,支持配合反腐工作,大胆不刈避免的要受到市场经济以上消极因素的影响,所以,部分民揭发索贿者。若在行贿环节防范有力,可收到源头控制的理想效营经营者也选择了投机行为,为了获取利益甚至不正当利益,不果。为民营经济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多方面的兆同努力,择手段的拉拢腐蚀掌握经济管理、调配、处罚等职权的国家工作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发挥各项检察职能,为此目的而作出努力。其人员。特别是由于民营资本的拥有者良莠不齐,加上其参与市场中打击和防范贿赂犯罪是极其重要的任务,两头打击,即打击受的目的更单一,对利益的追求更迫切,这些因素更加促使一些民贿犯罪又打击严重的行贿犯罪,遏制腐败,切实地为民营积极的营经营者铤而走险,不顾后果。行贿的得逞,令受贿行贿双方都发展创造一个透明的监管体制、一个公平的竞争机制。

尝到“甜头”,不行贿者却体验到“苦头”,久而久之,错误的观念形成:不行贿办不了事,谋求不正当利益要行贿,就算追求正当利益也要行贿。这样势必行贿成风,严重败坏社会风气,严重腐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此,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惩治受贿犯

注释:

①当代榆察胄.2003(5).第12页.

②具体衙青.贿赂犯罪臆包括受贿罪、单协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介绍9lfi赂罪.为行文方便,在此只作{,贿孤三罪干¨受贿犯罪的简蚺划分。

(上接第168页)捕与少捕、不捕之间找到一个恰当的分水岭。

三、视取保候审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

(一)将取保候审规定为嫌疑人的一项诉讼权利

除可能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其他罪火恶极的犯罪外,所有嫌疑人在任何阶段,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检察机关拒绝取保候审申清时,必须具体说明理由。

(二)增加取保候审的附带条件

取保候审;t"JI;fl带条件是担保嫌疑人不逃避、不妨碍侦查的重要保bE,嫌疑人能否满足这些条件,是办案机关判断是否适用取保候审的前提。因此,办案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应当如何选择附带的条件,列于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并且保证取保候审被正确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实践经验,参酌英美法中保释的条件,现阶段可就取保候审的附带条件作如一卜规定:(1)只要确有必要,保证人担保与保证金担保可以同时并用;(2)对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除可要求其提供保证人科l保bE金以及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条件以外,在必要时,还可以附带其他条件,例如不得继续实施新的犯罪;不得接触本案被害人;不得妨碍本案鉴定人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每天定州向执行机关报告活动情况,等等。

(三)简化有关取保候审的决定、变更程序

检察机关决定适用逮捕时,必须事先听取嫌疑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说明理由。嫌疑人或其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或认为逮捕无必要的,可以申请予以变更。检察机关在办理有关取保候审手续时应尽量简化程序,避免不必要的审查环节。

(四)完善取保候审的执行程序和执行条件

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和考察,必要时可以考虑由社区服务机构根当地派出所的委托有偿进行;在没有社区服务机构的地

】70方,取保候审仍然应当由当地派出所派专员负责执行,将被取保候审人的监督考察落到实处。执行过程中,需要对保证人进行罚款、没收保汪金时,应当由检察机关批准,并且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可以申诉,也可以申请司法审查。

(五)健全适用强制措施过程中的权利救济机制

根据法治国家的经验,适当的救济机制是防止公民的人身自由不被非法剥夺或限制的重要保证。这种救济机制包括嫌疑人的一系列诉讼权利,如了解指控的性质及理由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获得人道待遇的权利;对非法关押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等等。

四+、对《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有关条文的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嫌疑人的,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该条明确限制了审查逮捕决定权的适用,最人限度地强化内部峪督制约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列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的监督,符合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与核心。但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撤销或者变更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综全文所述,笔者’认为在落实嫌疑人取保候审权利时,相关的司法程序宜简不宜繁。只要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实质条件及附带条件,就应该及时地获得取保候审权利的实现,相关人权得到确实保障。进而,检察机关对嫌疑人的人文关怀也得到充分的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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